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例与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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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
  〔案情〕
  日,被告人刘某携带海洛因乘坐成都至德阳的客车,途经318国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115克。检察机关对刘某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对其携带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关于携带毒品的目的,其在侦查阶段供称是为了运输,庭审中翻供,辩称其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被告人刘某的AC监测鉴定证明刘某确系吸毒人员。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分歧〕
  本案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并使用交通工具运送的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为了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不能将凡是随身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均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两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的,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否则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予以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同时《纪要》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或占有,就&持有&的表现形态而言,&持有&既可以表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的行为,&持有&的状态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因此,应避免将凡是随身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均认定为&运输&行为;二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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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平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毒品的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01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01期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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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相关毒品犯罪的区别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三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均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的身体健康。
  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三者均为一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而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
  主观方面,三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客观方面,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同时,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和管领毒品时,则不能认定是持有。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除了这一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运输毒品的行为特征,这也是三罪的重要区别。此外,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有数量规范,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才构成犯罪,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均无数量规范,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从行为人手中查获了较大数量的毒品,虽无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该被查获的毒品是为了贩卖,但却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前曾贩卖过毒品。对非法持有被查获的毒品行为应如何定性?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目前主流的意见是: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由于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经历,那么非法持有被查获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是为贩卖毒品作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实践中一般也是这么做的。如果虽曾贩卖过毒品,但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赠送、自己吸食等非贩卖目的的可能性仍不能排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无条件的适用上述观点,关键要看行为人最后一次贩毒距离被查获时间间隔的长短,如果时间间隔过长,不足以说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是为贩卖作准备时,就宜就低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例如宋国华非法持有毒品案,宋日因犯贩买毒品罪被判刑,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日其购入海洛因900克后被查获。宋系吸毒者,被抓后其供称购毒的目的是供自己吸食。公诉机关和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宋虽曾贩过毒,但其释放以后长达5年的时间里没有证据证明其贩毒,不能得出其此次购毒的目的必然是为了贩卖的结论,其用于吸食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此,宋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为无期徒刑。
  如果为贩卖等毒品犯罪同时介绍买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的,构成贩毒共犯;如果为卖方推销毒品、介绍买主的,不论是否牟利,均构成贩毒罪共犯。可见,成立该罪共犯必须是作为卖方贩毒的居间人,为买方介绍必须基于贩卖的目的,购买者为吸食所需,则不在其列。虽然居间人为吸毒者提供毒源信息、介绍买主的行为客观上促成了贩卖活动的成功,但其主观上并无帮助贩卖毒品的故意,仅为吸毒者购进毒品作消费之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论。当然,居间人的行为无疑具有社会危害性,当吸毒者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定罪标准,按《纪要》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时,居间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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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国友等10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作者:张波 孙宝乐
发布时间: 17:32:52
  6月26日上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国友等10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该院判处被告人王国友、许健议、邓小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黄小报、骆桂清、张文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建保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处周双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处刘小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收缴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2014年2月,被告人王国友与被告人邓小龙经过商量后决定,由王国友出资,邓小龙到广州去购买10公斤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邓小龙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了广东省惠州市的被告人许健议,商量购买毒品事宜。2月20日,王国友给了邓小龙30万元毒资,邓小龙即驾驶从郴州市“永大兄弟”公司租赁的小轿车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许健议的家中。邓小龙付给许健议35万元(其中王国友30万元、邓小龙5万元)。许健议收取毒资后,从“白痴”(另案处理)处购来甲基苯丙胺约13公斤。邓小龙到许健议的租住房取货时,经称重发现少了600余克,许健议退了邓小龙部分毒资。同月22日下午,邓小龙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用旅行袋装好后交给被告人黄小报,要黄小报从广东省惠州市运回湖南省郴州市,并允诺付给黄小报4000元钱报酬。次日凌晨1时许,黄小报携带毒品乘坐大巴车来到湖南省郴州市天龙车站,邓小龙到车站将黄小报接到其在郴州市工商局家属区院内的租住房,并通知了王国友。王国友到达后,与邓小龙一起对毒品进行了清点,王国友准备带几包毒品到其在郴州市北湖区肖家湾的租住房。3人准备出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4包。另公安民警还从王国友身上收缴红色药丸339粒,绿色药丸3粒。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240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5%。红色药丸净重31.8107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1%。绿色药丸净重0.2833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日24时许,被告人周双福从被告人王国友处拿了9万元钱后,到郴州市同心桥高壁一名男子处购买了399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周双福持购买的毒品在北湖区肖家湾王国友的租住房中等候王国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周双福的包内缴获3995粒药丸,还从王国友租住房的柜子内搜出疑似毒品的药丸3892粒和白色晶体物1小包。经鉴定,周双福包内缴获的药丸净重375.6933克,其中红色药丸3955粒,净重372克,绿色药丸40粒,净重3.6933克。均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1%。从王国友租住房内缴获的药丸,净重270.6228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其中2863粒红色药丸净重268克;29粒绿色药丸净重2.6228克。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1.881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日15时许,被告人王国友在北湖区七里洞村肖家湾组其租住房附近的小超市二楼,贩卖7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李建军,收取毒资2800元。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建军在天一名邸1505房吸食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向欧小军贩卖了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收取毒资180元。凌晨5时许,公安民警在天一名邸1505房抓获李建军,当场缴获63粒药丸,经鉴定,缴获的药丸净重6.0276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骆桂清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唐华滨(另案处理)、奉丽芳等人。4月21日中午,骆桂清打电话向被告人赵建保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两人约定到骆桂清位于郴州市香雪路乐仙阳关南苑骆桂清的租住房进行交易。21时30分许,赵建保携带5包甲基苯丙胺片剂,每包约1000粒,准备与骆桂清交易。赵建保来到郴州市香雪路乐仙阳关南苑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用黑色塑料袋装的4998粒药丸。经鉴定,缴获的药丸净重468.5914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随后,公安民警从骆桂清的出租屋内搜出白色晶体3大包,经鉴定,净重1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瓶,净重19.40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400粒,净重37.30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绿色药丸7粒,净重0.64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2013年11月初,同案人徐永承向同案人张进宏(已判刑)提出购买600克甲基苯丙胺。随即,张进宏找到陈旦源(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陈旦源找被告人张文峰筹集毒品。同年11月14日,张文峰将约600克甲基苯丙胺送至陈旦源的租住房。20时许,张进宏和陈旦源将甲基苯丙胺携带至张进宏的租住房进行交易,徐永承等人支付了2.7万元给陈旦源。后陈旦源、张进宏等人准备出门去取余下的3000元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从房间内缴获了白色晶体12包。经鉴定,白色晶体净重59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3%。
   日晚,公安民警在郴州市华宁花园被告人刘小华的出租房外抓获张文峰。随后,在张文峰的协助下,进入出租房抓获被告人刘小华。民警当场从张文峰身上缴获可疑药丸151粒,经鉴定,净重14.2989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缴获白色晶体6包,经鉴定,净重36.126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刘小华的租住房内缴获白色晶体10包,经鉴定,净重56.078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2包,经鉴定,净重1.2143克,含氯胺酮成分;可疑药丸80粒,经鉴定,净重7.7266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1.8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85.1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国友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国友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许健议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124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邓小龙帮王国友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安排黄小报将购买的毒品从广东省惠东县运回湖南省郴州市。邓小龙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邓小龙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邓小龙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小报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运输甲基苯丙胺1240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黄小报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骆桂清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167.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6.5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中,骆桂清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文峰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634.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文峰归案后,协助公安干警抓获被告人刘小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建保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68.59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赵建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双福明知王国友贩卖毒品,而帮王国友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375.69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刘小华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持有甲基苯丙胺56.078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7266克,氯胺酮1.214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刘小华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建军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6.50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上所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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