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残疾军人网的护理费若家属为公职人员是否还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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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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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民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民函〔2005〕87号)文件精神,&今后各市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份,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并制定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现将我市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已分散安置在鞍山市境内、并由我市按规定给予伤残抚恤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二、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日起,市城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每人每月142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每人每月1139元;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每人每月854元。
  三、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一级至四级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发放伤残抚恤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仍按原渠道发放,即由工资发放单位(或离退休费发给单位)发给。
  四、残疾军人所需护理经费按原渠道在优抚事业经费项目中分别列支。
  五、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应按本文件规定,按照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本辖区的护理费标准。调整护理费发放标准时,要将文件分别抄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护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办:鞍山市民政局
网站编辑电话:  深民〔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委、光明新区社会管理局、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件精神,依照市统计部门公布2008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621元,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1811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1448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1086元。
  新标准从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深民〔号
  关于调整2009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委、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和市政府《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深府〔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1.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深民〔号
  关于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军休一所、二所、军休中心:
  为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深府〔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且目前未参加医疗保险或由个人缴交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各区民政局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未达到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工人50周岁)且个人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参保人和区民政局签订协议),由区民政局统一代为缴交,代缴费用从发给其本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中扣减;已达到退休年龄且不满缴费年限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由其本人向所属军休所(中心)提出申请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医疗保险费,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个人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一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军休所(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提供由市民政局开具的属于无经济收入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的证明);已达到退休年龄且不满缴费年限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原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仍按原缴费基数缴费。
  四、医疗参保费按年度下拨各参保单位。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市民政局申请福彩公益金(市民政局与各区民政局签定《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每年下拨给各区民政局。无经济收入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保险费中属单位缴费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支出,不足部分由市民政局申请福彩公益金拨给。
  五、各单位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完成为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民政局商市社保部门协调解决。9月份市民政局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
  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本市户籍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本办法所称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是指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随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市政府安置的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
  第三条 不满18周岁的重点优抚对象因病发生医疗费的,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补助。我市实行少儿医疗保险后,上述人员参加少儿医疗保险,其中属于应由用人单位和财政支付的费用,由民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中支出。
  第四条 18周岁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
  超过退休年龄的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本市户籍退休人员的缴费比例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民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中支出。
  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其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向民政部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医疗保险费,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中属用人单位和财政缴费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支出,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中支出。
  第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件等欺诈方式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其参保资格,对已骗取的福彩公益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资料,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医疗保险提供便利、造成福彩公益金和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应当遵守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者,按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深府〔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再次提高发放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提高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以《广元市统计局关于2014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全市2014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1518元)为依据计算调整护理费,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调整后为每人每月1730元,比去年提高了175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调整后为每人每月1384元,比去年提高了14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调整后为每人每月1038元,比去年提高了105元。
上述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是离退休的,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是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仍按原护理费开支渠道解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将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
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5元;
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80元。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同级财政安排解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发放方式及所需资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标准自日起执行。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护理费。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文章来源: 中国网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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