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单位上厕所下班回家受伤算工伤伤吗单位这个时间段不让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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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3版:郑州新闻
下班后送同事回家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单位:不是回自家,不算工伤法院:仍是在下班回家途中,算工伤
单位:不是回自家,不算工伤 法院:仍是在下班回家途中,算工伤 市民王女士送同事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被拒绝,理由是“你不是回自己家受伤的,你是送同事回家受的伤”。听到这样的消息,王女士十分不解。 记者 鲁燕 下班后送同事回家遭遇车祸 47岁的王女士之前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后因这家公司长期无法发工资,王女士便应聘到郑州一家医药超市工作。 去年5月16日晚上10点20分,王女士和刘女士下班后一同回家。在刘女士回家后,她发生了意外。 王女士被路旁冲出的一辆货车撞倒在地,被送往市骨科医院,经诊断其左脚伤势严重并伴有多发骨折。 事后,经交警认定,肇事货车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送同事,单位拒绝认定工伤 王女士出院后找到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说明情况后,却被单位一口拒绝。 “你是下班途中受的伤,但并非在回家途中。你送刘女士,第一目的地不是回自己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的理由让王女士无法接受。 与单位协商不成,王女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过审核认定,于今年1月30日为王女士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这引起了单位的不满。很快,单位以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 法院:只要在下班回家途中就应认定为工伤 中原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下班后虽然送刘女士回家,但她行走的路线仍是在回家途中,此时出现了其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医药超市虽然未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故市人社局为王女士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支持。线索提供 王欣 若愚下班后在单位猝死,算不算工伤?_新浪新闻
  □通讯员 杨维斌 金陵晚报记者 徐宁
  一名物业保安,下班打完卡后,在单位的椅子上又坐了会儿,结果猝死,这算不算工伤?单位该承担多少责任?
  死者家属不仅要求50万元以上的赔偿,还请来了“谈判专家”。面对这起纠纷,在南京市调解能手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谅解,物业公司补偿了死者家属38万元。
  打卡下班后保安猝死单位
  李斌(化名)是南京玄武区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在单位和同事眼中,他始终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
  55岁的年纪,李斌还背井离乡,从昆山来到南京打工。而且,他还跟物业公司明确表示,不用给自己买五险一金,工资全部现金发放。对于李斌的要求,物业公司也没考虑太多,毕竟对于一个外出打工的人来说,拿现金是“王道”。
  不过,神秘的李斌很快就发生了意外。今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已经到了下班时间。李斌像往常一样打卡下班。打完卡后,他并没有立即回家,而是在单位的椅子上坐了一会儿。
  但久久的,他没有站起来。同事发现异样,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李斌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医生给出的结论是猝死。
  为还债瞒着家人出外打工
  由于是意外死亡,南京新街口派出所介入调查。很快,通过李斌的身份信息,警方联系上了李斌在昆山的家人。对于李斌在南京突然死亡的事情,其家人都感到震惊,因为他们已经找了李斌很长时间了。
  原来,李斌在昆山欠了不少债。为了还债,他瞒着家人独自到南京打工。李斌失踪后,其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他的消息。他所欠下的债,其子女已经帮其还了一部分。了解到李斌的经历,不管是物业公司还是民警都感到有些意外。
  意外归意外,随着李斌家人的到来,一个现实问题摆到了台面上,谁该为李斌的死负责?
  调解能手过招“谈判专家”
  李斌的家属情绪非常激动,他们把矛头指向了用人单位,表示李斌的死应该算工伤,公司应进行赔付。而且,物业公司没有为李斌购买劳动保险,有错在先。
  很快,李斌的家人提出了50万元以上的赔偿额度。为了达到目的,他们还专门从昆山请来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谈判专家”和物业公司谈判。
  物业公司则觉得自己有些“冤”,李斌可是打卡下班后死亡的,虽说是在物业公司内,但他已经下班了,不应该算工伤。双方的谈判很快陷入僵局,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随时都会做出过激举动。
  新街口派出所获悉此事后,派出南京市调解能手曹兆岭组织双方调解。老曹今年63岁,是退休民警,有着近30年的调解经验。他接手此案后,很快就梳理出了两个焦点:李斌算不算工伤;李斌主动要求不交保险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头就有争议,李斌已经打卡下班了,那么应该不算在工作时间内了。”老曹说,而李斌主动要求不交保险,显然其个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面对老曹的说法,“谈判专家”也表示接受。最终,经过老曹的调解,物业公司拿出38万元补偿给李斌家属,一次性了结此事,双方握手言和。  (原标题:下班后在单位猝死,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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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交通事故,就不应算工伤
“下班买菜时出交通事故算工伤吗?”“下班后到父母那儿蹭饭路上被撞,能算工伤吗?”日前,许多读者咨询工伤认定方面的事宜。“法律帮办”同时发现,部分读者对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存在一定误读,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
“买菜算工伤”得满足三个条件
“我下班后,顺道去菜市场买菜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了,请问我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工伤?”日前,李先生下班途中买菜遭遇交通事故,他听说有关工伤的新规定有买菜算工伤一说,他想问问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工伤。今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以下情形都属于上下班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
因此,像李先生所说的情况,他下班后顺道买菜应算“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如果他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则应认定为工伤。
最近,孙女士下班途中顺路给孩子买西瓜时,菜贩让她去卡车上自行挑选西瓜,刚攀到车顶,她不慎从车上摔下来,导致脚部骨折。那么,像孙女士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呢?
在此,“法律帮办”提醒广大读者,不要以为凡上下班途中出现意外事故都算工伤。“买菜算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一、上下班途中;二、因交通事故;三、受伤害的原因非本人主要责任。像孙女士的这种情况,因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算做工伤。
下班到父母家蹭饭途中被撞算工伤吗
小刘刚与爱人结婚,虽说小两口没与父母住一块儿,由于工作单位离父母家近,每天中午,小刘不回家,仍到父母处蹭饭吃。前几日,小刘下班后骑自行车去父母家途中,遭遇了一次车祸,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刘算不算工伤呢?
在实践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以上下班为目的;二、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因此,由于小刘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故可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指出凡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此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交通事故并不仅指职工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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