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雇主责任下班途中受伤分包方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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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负荷工作女工死亡
包工头、分包方难逃赔偿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段卫东
吴婷&&更新时间: 17:13:48&&
&&&&2011113050
&&&作者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劳务工因工作受伤后能否要求雇主、分包方发包方赔偿呢?- 任斌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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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因工作受伤后能否要求雇主、分包方发包方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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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因工作受伤后能否要求雇主、分包方发包方赔偿呢?原标题: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判决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来源:泰山区法院网&&&&&裁判要旨:&&&&符合即时性和工作内容特定性的雇佣合同应为劳务合同。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受到伤害,应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有过错的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情:&&&&2006年3月18日,被告曹永红以被告泰安市锦绣福顺贸易有限公司(无装饰装修资质)的名义与被告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签订外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由曹永红个人履行,曹永红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曹永红又与被告向东签订了施工协议,协议约定该外墙改造工程由向东组织施工队负责施工,在施工中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向东自行负责。该工程的材料由曹永红负责供应,向东只负责干清工。协议签订后,向东雇佣原告赵均等人员进行了施工,向东在施工现场对施工工人进行组织、指挥、指导、控制和监督,施工工人的工资多少及工资支付均由向东个人决定和发放。2006年5月4日,原告赵均(未系安全带)在施工现场拆卸架子时,由于龙门架晃动,致使其从龙门架上摔下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31110.64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分歧较大成诉。&&&&裁判:&&&&被告向东赔偿原告赵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5190.62元。被告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被告泰安市锦绣福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曹永红对被告向东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评析:&&&&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案由应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而非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则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事故负伤、致残、致死,职工本人或家属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因而,区分两类案件的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应该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二者均为以活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实践中较难区分。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务合同具有即时性和工作内容的特定性。具体来讲,二者主要区别为:一是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二是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三是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四是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五是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本案中,赵均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似乎符合工伤的部分特征,但是赵均不是企业职工,只是临时参加该项工作的一个劳动服务提供者,赵均与向东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既然赵均与向东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赵均所受的损害就不是劳动法上所指的工伤,赵均与向东之间发生的纠纷就不是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当然就没有必要仲裁前置。因而,本案是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赵均系向东组织施工的人员之一。而且,赵均的工资支付及支付多少由向东决定,赵均在提供劳务中受向东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由此可以认定向东是赵均的雇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规定在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项下,由于我国的特殊侵权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作为规定在其项下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既然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向东对赵均从事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向东与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泰安市锦绣福顺贸易有限公司、曹永红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从以上条款中我们至少可以解读出:发包人、分包人负有保护雇员安全的义务,发包人、分包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中,被告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在对其外墙改造工程发包时,应当审查承包人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其疏于审查,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泰安市锦绣福顺贸易有限公司,违背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发包方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有过错。被告泰安市锦绣福顺贸易有限公司出借公章及营业执照,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且无装饰装修的资质,又将该工程承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曹永红个人进行施工,被告泰安市锦绣福顺贸易有限公司存有过错。被告曹永红借用泰安市锦绣福顺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承包工程,且无施工资质,并将该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向东进行施工,曹永红亦存在过错,而发包人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承包人泰安市锦绣福顺贸易有限公司及曹永红三方都负有加强劳动安全、保护雇员人身安全的义务,而疏于监督、管理,亦存在过错,这一系列的过错发生结合,侵犯了赵均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赵均之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三被告因在发包工程中因有过错应对雇主向东所负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向东与曹永红之间关于合同责任的约定只能拘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对抗合同外第三人&&&&向东与曹永红之间的共同侵权责任其法律属性是一种法定之债,其区别于因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之债。司法解释作这样的规定的目的是彰显侵权法的性质在于从根本上侧重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向东与曹永红之间有合同约定,如发生安全事故,其法律后果由向东承担。但这一约定只能拘束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约定只在向东与曹永红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得以此约定对抗作为损害赔偿请求第三人的赵均。这一约定从本质上不仅仅处分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也处分了第三人的权利,违背了合同的基本法理,因此这一条款对赵均不发生法律效力,赵均因侵权责任而取得的对向东与曹永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这种约定而归于消灭。向东与曹永红在共同对赵均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曹永红可依此条款向向东主张权利。&&&&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赵均系长期从事该行业的成年人,应具备专业的施工常识。其受雇后,在施工的现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应注意人身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全力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其在施工中却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违规作业,导致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受害人赵均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就其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当减轻雇主、发包人、分包人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赵均应承担30%的责任,雇主向东承担70%为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条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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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一方,一方又将工程分包给另一方,另一方承包其工程。在工程建设中承包方的雇员跌落摔伤,雇员将发包人、分包方和承包方三方共同告上法庭。安徽省来安县人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赔偿纠纷,依法判决陶弟赔偿陶兄损失费35299.9元;被告来安县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被告某实业公司为甲方与无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防水工程合同》,甲方将厂房防水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其中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均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又将其工程分包给无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被告陶弟施工,日,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陶弟签订一份《防水卷材》,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为甲方,被告陶弟为乙方,合同其中约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原告陶兄随被告陶弟到被告某实业公司做厂房防水工程,原告陶兄在做厂房防水工程时,跌落摔伤,被送往来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陶兄的伤经来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额叶挫伤、颅底骨折、左肺挫伤、左尺桡骨骨折。共用去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5299.9元。三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陶兄是被告陶弟的雇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陶兄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陶弟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某实业公司、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合同》中规定: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均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以及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陶弟签定的《防水卷材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施工期间,如因乙方(陶弟)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均违反了《》,属无效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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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雇员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有责任么_百度知道
雇员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有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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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赔偿责任!如下班途中没有弯路您好,可以申请工伤,且交通事故不负全责或主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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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属于劳动关系是可以申请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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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第RB03版: 日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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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分包给了无施工资质者,雇员在施工中受伤雇主赔偿&发包分包方连带追责
原告郭山受雇于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刘武,在刘武承包的工程中做工时受伤致残。作为发包方的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被层层转包,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是否也该为受伤的郭山负责?
&&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淇河晨报记者&郭坤
&&雇员施工中意外坠落,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今年46岁的郭山是我市某村一位普通农民,常年在我市做一些吊顶之类的装修活。去年7月的一天,郭山像往常一样来到某售楼部工地干活,可没想到,竟有一场意外事故降临。
&&正在为售楼部吊顶的郭山在移动脚手架时,因脚手架翻倒而坠落在地受伤。随后他被送往鹤煤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五趾近节粉碎性骨折等。
经过近两个月的治疗,郭山出院回家了。出院时医生告知,其病情仍需要后续治疗,并且他的伤情已经构成了伤残。最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山右足跟骨、左足小趾近节骨折术后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雇主、发包方、分包方相互推诿,拒不赔偿;雇员起诉,要求赔偿16万余元
郭山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经济收入全靠他一人打工赚得,出了这场事故,今后家庭生活该怎么维持?为此,郭山找到了他的直接雇主刘武,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可没想到刘武以其只不过是组织人干活的带班小工头为由,一口拒绝了赔偿。刘武说,他们的工程都是从李泗手中接下的,而李泗才是真正的老板,郭山要求的赔偿找李泗要去,自己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之后郭山才了解到,他干的活已经层层转包,要想获得赔偿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原来,郭山所从事的这项工程是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了李泗开办的某装饰部,而这家装饰部并没有相应等级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李泗随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刘武,而后刘武就组织了包括郭山在内的一批雇员进行施工。
之后的数月,郭山多次找到刘武、李泗和该置业有限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
该置业有限公司表示,郭山是刘武组织的施工人员,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并拿出了一份与李泗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七条明确约定,李泗的装饰部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自行负责。
对此,承包工程的李泗也在喊冤,称其已经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刘武,郭山是刘武组织的雇员,郭山所受伤害应由其直接雇主刘武承担赔偿责任,他和郭山不存在雇佣关系;且事发后他出于道义,为郭山拿出了1万多元医疗费,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
&&由于雇主、发包方、分包方相互推诿,郭山迟迟拿不到赔偿款,无奈之下,郭山一纸诉状将刘武、李泗和该置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法院判直接雇主赔偿14万余元,发包方、分包方连带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郭山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刘武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李泗,被告李泗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刘武,二被告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武赔偿原告郭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元;
被告李泗、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牛先生:对于施工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纠纷问题,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劳务市场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让发包方设立一个意外伤害保证金,以促使发包企业树立管理和责任意识。同时,作为雇主也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作业教育培训,预防安全事故。
张先生:建筑、装饰等行业工程层层转包,不但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旦工人出了事故,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并对违规发包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违法成本”提高了,也就能阻止转包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劳务人员的权益不受侵犯。
山城区人民法院
金融审判庭法官李志伟: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公民生命健康权受侵害时,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单位及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更应得到保障。
&&目前,农民工用工市场很不规范,少数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更不愿花费财力、精力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行政监督不力等因素成为农民工伤害事故多发原因。
而受利益驱动,工程被层层转包,承包商极力降低成本,潜伏着极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被雇用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原告明确表示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雇主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郭山的雇主、分包人均无相应的资质,发包方应当对分包人的相应资质进行审查而未审查,分包人也应当对郭山的雇主的相应资质进行审查而未审查,因此,法院判决,分包人、发包人均应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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