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童、拐卖儿童是法律的责任还是道德的责任,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本身的丑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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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机会已经送出,可复制一下链接给好友!  国家法律为何不惩罚买小孩的?这不是在变相鼓励拐卖小孩吗?  看下面的新闻,始终没提怎么惩罚那个买小孩的“养父母”。  //content_.htm  25年前,5岁的翁女士在家门口被拐,家人苦苦寻觅依然无果。25年后,当来自瑞安的蔡妈妈,于下午1时许在深圳宝安机场见到被拐25年的女儿时,两人相拥而泣。蔡妈妈的第一句话就是:“孩子,真的是你吗?”  (记者龙锟摄影报道)昨日中午,深圳新航站楼接机处,来自浙江的母亲蔡娟娟抱着失散了25年的女儿翁女士,两人泣不成声!  她的女儿曾经被拐卖到福建,找回女儿一直是蔡娟娟的心愿。在深圳CID(深圳市公安局刑侦局)的帮助下,她们的DNA数据成功配对,找到了彼此。自2009年全国打拐数据库建立以来,越来越多被拐者通过数据库找到亲生父母。  母女见面相拥而泣  昨日在深圳机场接机处,翁女士和陪同的丈夫等待着许久未见过的母亲,她等着非常焦躁,因为飞机晚点了。下午1时,一穿着黑色连衣裙的中年女子边掩面哭泣边走过来,陪同的民警介绍说这是她的母亲,随后母女两人抱在一起。看着母亲不断哭泣,翁女士不断安慰说“这些年我过得很好”。  25年前,蔡娟娟和丈夫李棉权都在浙江省瑞安市场做生意,4岁的独生女茹茹和她的表姐,都由茹茹外婆帮忙照看。  1989年1月,外婆要去菜市场买菜,由于茹茹乖巧,外婆让她待在家里,并没有锁门。  茹茹外婆买菜回来后发现茹茹不见了,随后他们找了一个月都没有任何发现。  事实上,茹茹当年已被人拐走,几经辗转后被卖到福建省莆田北高镇一翁姓家庭中,该家生有两男孩,想要一个女儿。翁女士介绍,在养父母家中,她排最大,养父母待她也挺好。近年她想圆一个心愿,就是要见见亲生父母。今年3月,翁女士在宝贝回家网站登记了相关寻亲信息。  打拐数据库帮了大忙  宝贝回家志愿者“若凌兰”介绍,详细了解翁女士情况后,他们先在宝贝回家网站贴出“寻亲”帖子,随后带翁女士到派出所采集DNA。  深圳CID办案民警温妙洋介绍,5月9日将翁女士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处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发现与蔡娟娟夫妻2000年采集的一份数据,有些吻合,但因年代久远,他们又向瑞安警方寻求帮助,瑞安警方再次采集DNA样本,5月17日寄到深圳。最终比对结果吻合。  5月19日,他通知翁女士。当天,蔡娟娟也着急购买机票,从浙江赶来深圳,与失散25年的女儿重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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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嘛_(:_」∠)_  
  是的,应该让买卖双方倾家荡产。
  /cjsp/wz/56702.htm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打卖"更要"打买"   17:07 我要评论 分享到: 0 调整字体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持续不懈的打击,打拐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反拐工作任重道远,个别地区拐卖犯罪依然突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并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9月28日人民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的表态表明,收买被拐卖儿童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打拐行动既要“打卖”更要“打买”。这不仅是打拐行动的突破,更是广大妇女、儿童的福音。  今年4月28日中广网报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徒刑。更引人注意的是,被拐孩子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  河南打击人口拐卖犯罪,首次对被拐人口买家判刑,具有里程碑似的现实意义。必须“卖买”一起打,打拐才有真成效,才能震慑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罪犯行为。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买来的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或没有阻碍解救行动的,往往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以批评教育为主。正是这样的“纵容”,导致拐卖儿童行为猖獗。长期以来,打击拐卖人口的行动,多数仍集中在对“拐”和“卖”的制裁上,对于人口的“买家”却很少涉及,这也是拐卖现象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  “打拐”涉及到各个环节,比如,有拐骗、绑架、中转等行为之一,又以出卖为目的的,都应该构成犯罪。由于对买主打击力度小,甚至根本没有打击,才导致了拐卖市场打而不绝。没有收买就没办法形成交易,打拐不能局限于“打卖”或“打买”任何一方,必须两方同时打,才能打出威力、打出成效、打出妇女儿童的安全感、打出群众的满意度、打出社会的和谐。  “打卖”和“打买”一起打,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无论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都应该进行适当修改——其中的买方“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应改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可喜的是,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打拐将“两手抓、两手硬”,“打卖”和“打买”相结合,这既表明了司法机关打拐的决心,也让人民看到了打拐的希望。(长江网网评员 毛开云)  -----------------  早干嘛去啦,都到2013年了还在研究,难道再研究个几十年?  这不是明知故犯吗?
  /cjsp/dp/32966.htm  拐卖儿童现象缘何屡禁不止?   10:29 我要评论 分享到: 0 调整字体   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的一对夫妇利用网络结识未婚先孕的“少女妈妈”,并为其分娩提供“帮助”,3年间共拐卖婴儿10名,非法获取赃款50余万元。记者23日从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获悉,犯罪嫌疑人王某、邵某等人已被警方逮捕,这起跨5省11市利用互联网拐卖儿童案成功告破。(中新网2月23日)  近年来儿童失踪、诱拐案件时有发生。拐卖儿童的现象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危害日益严重,人们不禁要问:案件发生率极高的原因究竟在哪里?社会上经常发生这样的案件,在不知道孩子是否被拐走的情况下,似乎没有谁愿意将精力放在寻找孩子的上面。也正因为如此,拐卖孩子的人贩子也变得越来越有恃无恐。这是社会之痛,法治之耻。  公安部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就好比是一把钳子,它是由上下两腭构成的,如今,要制止这一违法犯罪活动,发生运动的只有上颚,下颚却没有动作,“风雨不动安如山”,尽管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动,一浪高过一浪,下颚“任尔东西南北风”,丝毫未受影响,买方市场依然如故,应该说,买方的存在是打拐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拐卖儿童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有着巨大的买方市场。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对收买儿童行为的处罚相当轻,只要不虐待儿童,不阻碍警方执法,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形成了巨大买方市场。  正是这种过轻的处罚,导致儿童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导致拐卖儿童犯罪“打而不死”。更为奇怪的是,被拐儿童被解救出来后,如果因为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再次送回买主家。虽然名义上是寄养,但如无意外,被拐儿童可能长期在买主家生活,直到长大。人们不禁要问:被拐儿童寄养在买主家,这个现象是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这样做,无形之中助长了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气焰。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这种情形很可能会给国人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进一步“鼓励这种行为的发生”。  我国贫困山区、农村落后地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我国传统的“养儿防老”、“儿女双全”、“子承家业”等思想的存在,使得我国存在一定的买卖儿童的恶习。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这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南方被拐儿童主要流向潮汕地区,受到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的家庭购买了男孩,这个家庭突然多了孩子被认为很正常,村民也会相互保守秘密,给警方侦查带来困难。这其中一个原因:买儿童的犯罪成本不高,也助长了在这些地区此类犯罪的蔓延。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每年20万儿童失踪,这其中有国情、条件的差异,但官方、警方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具体案件的侦破中,在“防”与“救”的关系中过于倾向后者,但社会上的诱拐发生率仍居高不下,许多受害家庭也啧有怨言,这恐怕是儿童失踪数字惊人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一方面需要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一方面更需要注重源头防范,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支撑给力,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作为,重拳出击,重典治理,依法严惩。政府应该发挥主力作用,民间只是一种支持配合。儿童失踪不仅是普遍的社会问题,而具有更多的社会隐患,应该引起职能部门的关注重视,并提上社会的议事日程。(长江网 魏宇航)
  @玄奥庄子 一定要盐城啊
不然没王法了 小孩子最可怜了 伤心啊
  法律总有漏洞,偏偏人们还喜欢往里钻  
  支持!  没有封杀买方市场,面对高额的经济利益,就永远不可能禁绝卖方市场。要封杀买方市场,应该多管齐下,对相关法律作相应修改,如对买小孩的行为给予实刑的刑事处罚;完善包括“过继”等内容的领养制度、继承制度等;完善社会养老机制。  同时,如果被卖的孩子受到了虐待、殴打、性侵等一切伤害,都应该将拐卖者视作实施虐待、殴打、性侵的“共犯”对待,因为这种情况他们是完全有能力预见的,属明知而故犯。
  特别是买妇女的,肯定够得上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吧?为什么不按强奸罪判刑?
  太对了,我看完新闻后也是觉得不吐不快。特意上天涯来搜帖子吐一下槽,(本人太懒,不想自己开帖).  希望警方顺藤摸瓜,
至少三方面的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1。养父母  2。该小孩如何上户口,办身份证的?相关政府人员应该处罚  3。拐骗买卖该小孩的人(不知道还能找到么,至少最后这个卖家能找到吧)  支持亲身父母对养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不能因为年代久远就放弃追责,必须要上买小孩的人得不偿失,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拐卖儿童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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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判死刑":病毒式网络营销要有道德底线
来源:作者:-责编:无痕
大概从前天晚上开始,我的朋友圈被各种各样关于“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的讨论刷屏了。刚开始我还有些困惑:没听说要修订法律,这到底搞什么名堂?原来,所有这些讨论和转发,都是源自于一条微信公号文章。这篇文章号召人们“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并用极具煽情的话,请求大家转发。短时间内,这篇文章获得了数十万人的转发支持,并引爆成为一大公共议题。不用多说,这种倡议内容不太靠谱。不用查阅相关法规也能知道,对一个人的行为不分情节和后果轻重,一律判死刑,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所以,很多人挺身而出,从法律、道德、历史等等方面,对这一情绪化的表述进行批评。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人对“一律判死刑”表示赞同,指责不同意这种观点的人过于冷血云云。当这一事件让各方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大家忽然尴尬地发现,自己有意无意成了“帮人数钱”的那种人。有人分析指出,这一场转发活动,只不过是某家婚恋网站利用大家的心理搞的营销策略。“你在朋友圈接力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那只是在帮别人赚钱。”当这句话出现在朋友圈,很多人才恍然大悟。事情的最新进展,这家婚恋网站发声明承认:这件事情是该网站个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把责任推到“个别员工”头上,已经没有担当了,这家公司还在声明里花了不少文字进行自我介绍,让人简直不可思议。这种毫无原则底线、责任伦理的公司,究竟是怎么想的,才会用出这么一个馊主意。这次恶意营销造成那么大影响,主要在于始作俑者充分利用了人们的同情心,从而进行道德绑架。同情弱者,这是人类的普遍心理。而儿童又是让人最能够产生同情心的群体。拐卖儿童、虐待儿童等新闻,一直以来都很容易成为热点。哪怕隐约感到那篇公号文章表述有问题,基于对被拐卖儿童的同情,以及转发的便利性,有些人也乐意转发。在很大程度上,公号文章“不求点赞,只求转发”起到了“不转发不善良”的震慑效果。没想到,还有些人对这次恶意营销的成功之道津津乐道。据悉,一些搞广告、公关的人士,专门关起门来研究这一“经典案例”。这种不择手段的成功哲学,或许正是助长类似恶意营销的土壤。有人指出:如果像公号文章所说的,“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被拐卖儿童将陷入更危险的境地。一被抓住就面临死刑,人贩子的手段势必更加极端。这种违背人性甚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恶意营销,难道真的还有人想模仿学习?如果只要能吸引眼球,便可漠视任何道德原则,我们终将面对一个互害社会。对这种恶意营销,除道德谴责外,还应采取办法加以惩治。这场网络转发运动和口水仗,也反映出许多人的正义焦虑感。虽然现行法律对拐卖儿童有详细明确规定,但现实执法的尴尬,网上寻人启事的传播,都让人深感无奈。从这个角度讲,加强相关执法措施,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是减轻这种社会焦虑情绪的有效途径之一。同等重要的是,对这类打着正义、同情旗号的营销行为,应抱着足够的警惕,提高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才不会被人牵着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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