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配套工程通\知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
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4〕8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6省市)范围内筹集。6省市所筹集的基金数量,按其承诺的用水量及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确定如下:北京市54.3亿元、天津市43.8亿元、河北省76.1亿元、河南省26亿元、山东省72.8亿元、江苏省37亿元。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的具体幅度和从现行水资源费收入中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比例,由6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分摊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额度、工程计划进度、水价调整空间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要充分考虑低收入阶层对提高水价的承受能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生活的稳定。
为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征收。
第五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水利部、电监会及6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征收期限根据主体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主体工程建设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工程建设期满后的基金征收期限和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规模,由南水北调办会同6省市人民政府在主体工程建成时提出意见,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务院确定。
第七条 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免税的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收取水资源费后,应在取得收入的当日,将其中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
第十条 6省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满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用于偿还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部分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部作为地方资本金使用,6省市在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中所占股份,根据各自筹集上缴中央国库的基金数额确定。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南水北调办报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预算安排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支出,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编制南水北调工程财务收支年度决算,经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财政部。在南水北调工程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中,应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支情况单独予以反映。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国库,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6省市在确保及时、足额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投资、社会承受能力、水价调整空间等情况,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所需部分资金。所筹资金应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6省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6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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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国务院透漏南水北调中线通水推至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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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透露了南水北调最新建设规划,根据这一规划南水北调工程完工时间将从2010年调整到2014年,这意味着长江水将不能按照原定规划于明年进京,北京市的水资源紧张的局面还将持续5年。
&&& 南水北调工程是举世瞩目的重大工程,分为中线、东线、西线三个组成部分,其中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起湖北丹江口水库,经河南、河北两省进入北京,预计通水后,每年将有相当于3个半密云水库的长江水送到北京。这个各方关注的引水工程为什么推迟?
&&&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张基尧就中线通水时间推迟问题给出了解释:主要原因是影响工程建设的许多经济社会因素发生了变化,其中,移民难度大是一个主要原因。
&&& 北京市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何凤慈表示,关于这次南水北调进京延迟,真正的表述应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全线通水时间推迟至2014年&。除了以北京为终点的中线工程外,南水北调还有西线和东线工程。
&&& 北京市水务局局长程静透露,去年底今年初,国务院南办召开第三次建委会,确定了最新建设目标:中线一期工程建设目标为2013年主体工程完工,2014年汛后通水。
&&& 据了解,南水北调工程开建5年来进展顺利,这次中线通水时间的推迟,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基尧的话说:&因为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整体拆迁的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我们一些政策的滞后和移民群众新的诉求增加了整体移民的难度。&
&&& 除了移民问题,张基尧说,部分工程项目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优化、比选,以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以及南水北调投资结构变化,工程整体投资也有较大增加,目前增加的投资已经解决。据了解,需要追加投资是国务院南办做出推迟工期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 &追加工程投资是工程自身所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夏青表示,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以及南水北调投资结构的变化,工程实施5年后,工程的投资需求有了较大增加。但是,要追加投资,需要中央做出决策。
&&& 据了解,过去的一年里,南水北调工程被确定为拉动内需的重大工程。因此,在去年已安排中央投资42亿元的基础上,今年又追加中央投资20亿元。而2009年的整个工程计划安排的投资达213亿元,是南水北调工程开工建设以来,年度计划投资规模最大的一年。
&&& 尽管中央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包括移民补偿、生态配套等在内的其他问题,并没有迎刃而解。
&&& 和所有其他重大工程一样,南水北调工程也涉及到征地拆迁及移民补偿问题,这就要求工程的组织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稳妥可行&的原则。
&&&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回避,不强买强卖,不单方制定政策。&国务院南办的上述领导者如是说。在工程实施了5年之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工程征地和移民搬迁的补偿标准,也做了相应的提高。
&&& 据了解,中线工程从长江支流上的丹江口水库引水,取道唐白河及黄淮海平原,沿京广铁路西侧北上,沿途经过湖北、河南、河北、京津等省市的几十个县,总干渠从丹江口水库陶岔闸至北京团城湖,全长1276公里。
&&& 移民问题最严重的是在河南,在比较贫困的运河沿岸,有大约21.1万的居民需要搬迁。
&&& &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需要更加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全国政协委员、长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杨淳表示,库区的移民规划一直在完善之中。移民安置的补偿计划,就水源地丹江口来说,是根据对丹江口水库周边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后做出的,目前还在等待国务院的最后审批。
&&& 据介绍,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要求,丹江口水库需要进行坝体加高。目前,因水坝加高需要迁徙的居民约为33万人,占用耕地统计为27万亩。而预计250亿的补偿金,将用于移民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居屋建设、便民配套服务供应等。
&&& 不过,移民安置只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补偿方案的一部分。
&&& 国融大通首席分析师李智慧博士曾表示,南水北调主要采取明渠输水,沿途需要建1400多个交叉构筑物,涉及补偿的点多面广。比如在丹江口周边的鄂、豫、陕三省的局部地区,为保证源头水质,库区周边不能再建大型工业项目,不能发展或会产生污染的各种产业,因此&对这些发展受到制约的地方,相应的补偿计划也应该及时跟上&。
&&& 2001年,国务院批准了《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根据规划,湖北省丹江口市成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
&&& 五十年代末,丹江口水库枢纽大坝在这里动工兴建。1967年,丹江口大坝下闸蓄水,在汉江中上游形成了亚洲第一大人工淡水湖&&丹江口水库。在丹江口大坝建设过程中,丹江口市汉江两岸25万亩林木被砍伐了50多万立方米,仅10万建设大军烧柴一项就使用了30万吨,当地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精壮劳力建丹江,老弱病残砍抬扛,山上山下一扫光&是当时在丹江口非常流行的一句话。在丹江口大坝建成后,下游的汉江平原年年唱着丰收歌,成为国家的重点粮仓,而丹江口市却从湖北省一个中等发达的县市变成一个全国有名的贫困县。
&&& 丹江口大坝二期工程即南水北调大坝加高工程,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关键。该工程将在大坝现有基础上加高14.6米,使正常蓄水位提高至170米,相应库容达到290.5亿立方米,增加库容116亿立方米。大坝加高工程于2004年11月获国务院批准。日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工程总任务的70%以上。但这又涉及到移民问题。丹江口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丁力眼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丹江口库区的近10万人要迁往他乡。而其中的丹江口的第一代移民,这次又将面临着再一次搬迁。
&&& 除了移民外,丹江口市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上也面临着矛盾。
&&& 早在1990年,长江水利委员会就完成了中线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丹江口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从这一年开始,丹江口水库执行国家淹没区停止建设的政策,处在海拔172米水位线以下的14个乡镇一切基础设施建设全部停止,坐等搬迁,这一等就是15年。这15年恰恰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成果最大的一段时间。这让库区淹没线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整落后其他城市近15年。目前,当地还处在一种落后的生产、生活状态之中,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形成了近10万人的新贫困带。
&&& 为确保&一库清水送北京&,丹江口市在2002年就确立了&生态立市&的发展战略,大力实施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工程。退耕还林后,库区很大一部分农民主要把水产养殖作为脱贫致富的优势产业,但为保护库区水质的洁净,水产养殖将会受到严格限制,一部分农民将因此失去收入来源。当地正面临着发展和库区生态建设的双重压力,库区农民的增收渠道将变得越来越窄。
&&& 丹江口市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当地人希望能够寻找到一条科学解决之道。
&&&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任青山表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要考虑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不能因为生态保护而牺牲了当地老百姓经济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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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明斯发动机PT燃油供给系统的特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四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正部级),作为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草案;负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重大措施。  (二)负责监督控制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总量,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参与南水北调工程规划、立项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汇总南水北调工程年度开工项目及投资规模并提出建议;负责组织并指导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建设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并提出工程预备费项目和中央投资结余使用计划的建议;提出因政策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资建议;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  (三)负责协调、落实和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参与研究并参与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方案;参与研究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水价方案。  (四)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五)参与协调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  (六)组织制定南水北调工程移民迁建的管理办法;指导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监督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工程影响区文物保护工作。  (七)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枢纽和干线工程、治污工程及移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察工作;具体承办南水北调工程阶段性验收工作。  (八)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及宣传、信访工作;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及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内设6个职能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起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法规草案和会议文件;组织研究、拟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和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宣传,协调重大宣传活动;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及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有关方面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引进资金和技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和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外事和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投资计划司。  监督控制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总量,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汇总南水北调工程年度开工项目及投资规模并提出建议;承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直属基础设施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具体工作;协调、平衡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专题研究;审查并提出工程预备费项目和中央投资结余使用计划的建议;提出因政策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资建议;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组织项目建设评价工作,管理基建投资统计工作;参与工程建设期间水量调度方案的编制和水量调度。  (三)经济与财务司。  协调、落实和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参与研究并参与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方案和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审查并提出年度建设资金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投资控制风险分析;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经济运行机制和供水水价方案的研究;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  (四)建设管理司。  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科研工作,拟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殊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五)环境与移民司。  承办协调落实“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的有关措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研究拟订南水北调工程有关移民政策;参与审核南水北调治污工程、移民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治污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协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协调南水北调工程调水区、受水区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协调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指导、监督工程影响区文物保护工作。  (六)监督司。  组织南水北调枢纽和干线工程、治污工程及移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察,提出监督检查报告,督促监督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承办南水北调工程阶段性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及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三、人员编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1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四、其他事项  (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南水北调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经常性稽察,全面承担工程监督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派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南水北调工程项目进行外部稽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在监督检查和稽察中发现问题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移交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水利部的关系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的工程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南水北调工程的前期工作和工程建成后运行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水利部承担。  (三)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机关后勤及离退休人员事务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具体工作由水利部承担。  
文章出处: 觅法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回应热点:南水北调&全面运行
正式通水一个月,中线累计调水9400万方
记者&&赵永平
日08:59&&&来源:
1月14日,2015年南水北调工作会议在河南南阳召开。据介绍,南水北调中线自去年12月12日通水一个多月以来,全线水位平稳,工程运行正常,截至14日,已累计向河南、河北、北京、天津输水9400万立方米;南水北调东线从2013年11月正式通水以来,累计抽江水47.93亿立方米,调水到山东2.57亿立方米,圆满完成了调水任务。针对近期有关冰期调水、水质等社会热点问题,记者采访到相关负责人进行回应。
渠道结冰会否影响调水?
冰期输水技术成熟,严格调度可在稳定冰盖下正常输水
对于中线渠道冬天结冰、导致无法调水的担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主任鄂竟平解释,“国内冰期输水的例子很多,技术上成熟可靠。”南水北调中线冰期输水调度基本方法是:科学预测水的结冰期,通过控制水位、流速,让水面上形成一个稳定的冰盖,然后在冰盖下输水,确保冬季输水安全运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管司司长李鹏程说,冰期运行有严格的调度控制,在输水期间,防止冰盖破坏;当气温回升时,确保冰盖就地消融,不产生流冰,避免产生冰塞、冰坝。另外,为防止浮冰阻塞水流通道,在渠道沿线倒虹吸、涵洞、渡槽等进口设置了拦冰索,把浮冰拦住。
“实践最有说服力。”鄂竟平说,南水北调中线的最北段、率先通水的京石段工程,每年冬季都会结冰,从2008年起,京石段连续四次向北京市应急供水,累计调水16.1亿立方米,经受住冰期输水的检验。
据介绍,目前南水北调中线全线水位平稳,京石段工程已进入冰期运行,北易水节制闸至北拒马河节制闸已形成稳定冰盖,厚度2―7厘米,长度约40公里,到北京的输水流量达13.4立方米/秒。
水价怎么定?
利节水、可承受、保运行,沿线省市根据实际制订居民水价方案
南水北调中线口门水价政策日前已经公布。鄂竟平说,南水北调供水水价的制定,一要考虑有利于节约用水,二要考虑百姓和用水户可承受,三要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满足还本付息等基本要求。
鄂竟平表示,口门水价并非最终入户价格,居民用水水价还包括配套工程费用、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沿线各省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最终水价方案。下一步要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费收缴保障机制,为工程良性运行提供基础支撑。
水质好不好?
中线保持Ⅱ类,东线达到Ⅲ类;水质安全保障体系建立
最新评估结果显示,南水北调中线水质稳定保持Ⅱ类标准,干线输水水质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鄂竟平介绍,为确保中线源头水质,国家将水源区43个县全部纳入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沿线各地淘汰“两高一低”企业1000多家。“可以说,丹江口水库的这一库清水,是放心可靠的饮用水源。”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总工程师沈凤生说,中线调水渠道是全线封闭的,外面的水根本进不了输水渠道。干渠两侧还划定了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带、架设防护网,防止人为污染。另外,调水沿线水质全天候监测。
在东线方面,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环境保护司司长石春先说,到2012年底,规划确定的426个治污项目全部建成,针对不稳定达标断面实施的“十二五”规划,已完成近八成。目前输水干线排污口全部关闭,水质达到Ⅲ类标准。
南水怎么用?
节水优先,逐步替代超采地下水,让南来之水效益最大化
南水北调实施全线统一调度,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规划为基本依据。
在总供水量中,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占84%,农业用水占16%。其中,东线的工业和生活用水占62%,农业用水占36%,航运用水占2%;中线的工业和生活用水约占92.7%,农业用水占6.3%。
据介绍,南水北调实施以后,再严控地下水,北方地区每年能减少超采地下水50亿立方米左右。鄂竟平说,关键要落实“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节水优先是受水区的用水前提,去年出台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要求受水区合理配置各种水资源,以调入水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下一步,将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地下水超采、实现最严格的节水制度,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让南来之水效益最大化。
《 人民日报 》( 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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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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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工程。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水利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遵循了统筹兼顾的原则:一是统筹南水北调工程的公益性与经营性双重属性,二是统筹水源地经济发展与受水区用水需求,三是统筹受水区城市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和农业用水。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水量调度。规定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制定月水量调度方案;规定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规定水量转让、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编制等内容。(第二章)
  二是关于用水管理。规定受水区应当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资源和当地水资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规定受水区应当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促进节约用水;规定受水区水源替代、地下水保护等内容。(第三章)
  三是关于水质保障。规定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及调水沿线区域应当加强污染治理,确保供水水质;规定南水北调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及管理措施;规定水源地及调水沿线区域工业、农业、水上运输等方面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第四章)
  四是关于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的具体管理保护职责;规定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要求;规定工程管理与保护的具体措施;规定在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道路、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规定工程汛期管理和工程抢修等内容。(第五章)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9月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 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sb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以下简称东线工程)、中线一期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工程)的水量调度、用水管理、水质保障、工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水质合格、水价合理、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用水管理、水质保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水北调工程的用水管理、水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运行和保护工作;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权责一致的原则,兼顾水源地和受水区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
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东线工程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中线工程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给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向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缴纳基本水费,并按照年度引水量缴纳计量水费。
  两部制水价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受水区省、直辖市之间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并签订转让协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水源地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四)封闭通航河道。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东线工程取水口和省界交水断面、丹江口水库和中线工程省界交水断面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和水环境状况信息。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资源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资源替代当地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高氟水、苦咸水,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二十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大力推广节水技术、节水设施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比例,推行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第二十二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逐级分解至各县级行政区域,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并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第二十四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鼓励优先使用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资源。
  第二十五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费、违约责任等。
  东线工程、中线工程交水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由供用水双方在供水合同中约定。双方对水量、水质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及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建设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跨省、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东线工程干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根据调水水质要求和水污染防治需要组织划定。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中线工程总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非明渠段,工程管理范围两侧各5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两侧各15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地下水位低于渠底的明渠段,工程管理范围两侧各5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两侧各100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地下水位高于渠底的明渠段,按照不同的设计排水方式,工程管理范围两侧各100米至20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两侧各1500米至300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南水北调工程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划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三十一条
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淘汰。
  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设置的排污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组织收集、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清理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
  第三十四条
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源保护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区域。
  东线工程调水沿线、丹江口水库库区、中线工程总干渠两侧应当规划种植生态防护林;生态地位重要的水域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三十五条
丹江口水库库区、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工养殖的规模、品种和密度,逐步取消人工投饵网箱、围网等养殖方式,并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六条
东线工程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港口、码头等航运设施,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港口、码头不能达到水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当地省人民政府限期取缔。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河道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得向水体排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船舶或者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上述河道,有关航道管理单位不得放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的桥梁、公路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通事故带来的水质安全风险。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输水水质安全,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管道泄漏带来的水质安全风险。
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水量调度的具体实施;
  (二)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进行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供水安全;
  (三)制订本单位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
  东线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划定;其中,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工程,其管理与保护范围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人民政府划定。
  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规定划定。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输水隧洞、暗涵、地下输水管道及其通道:工程设施上方地面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二)输水渠道:东线工程为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50米、中线工程为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
  (三)泵站、取水口、节制闸、管理站等工程设施: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50米至100米的区域;
  (四)倒虹吸、暗渠、渡槽等工程设施:管理范围边线向上游延伸500米至1000米、向下游延伸1000米至3000米的区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
  (六)阀室(井)、变电站等建筑物:主要建筑物为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一般建筑物为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交叉桥梁入口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必要的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四十四条
禁止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修建鱼池、堆放超重物品,或者行驶超载、超标准的车辆;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四)在专用输电线路上私接线路或者私自使用专用通信线路;
  (五)擅自操作闸门等设施;
  (六)损毁交通、通讯、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
  (二)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时,应当附具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未附具的,审批单位不得予以审批。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范,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在汛期,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大修基金,主要从折旧和利润中提取,逐年累计,用于工程的运行维护。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设施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编制、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编制、不执行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量、水质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二)不执行年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及时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四)对工程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生产安全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东线工程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航行的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坏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及其他工程管护设施的;
  (二)在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修建鱼池、堆放超重物品,或者行驶超载、超标准的车辆的;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的;
  (四)在专用输电线路上私接线路以及私自使用专用通信线路的;
  (五)擅自操作闸门等设施的;
  (六)损毁交通、通讯、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的;
(七)在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的;
  (八)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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