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还撞人了uber司机属于违法吗什么违法行为

  实名举报:皮文刚长期公车私用还撞人不赔十分嚣张    我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名叫:刘勇。手机号:。梅州兴宁人。在广州工作。今年九月中旬受朋友之邀到广东湛江考察一个生意项目,期间均住在朋友家里。朋友有一个在湛江一中上高一的小孩,为表示谢意,只要有空我都主动去接送。  湛江一中据说是粤西最好的中学,在今年10月10日早上,我在校门口被一辆别克商务车后车撞到,车牌号为:粤G60030。我擦伤了手及撞坏了电动车。令人气愤的是车主还很霸道欺负我是外地人不给赔钱扬长而去。路过的热心家长把这一过程拿手机拍到等他走后主动给我。  后来我再帮忙接送小孩的时候发现了一个特殊的现象,本来学校校园里是禁止机动车进入的,这规定很正常不过,为了学生的安全嘛!只有一辆车除外粤G60030。每天都从人流如织的返校中学生中穿梭而行,径直穿过校门口驶入校园,送小孩至楼梯口。一路如入无人之境险象环生,有几次都差点撞到小孩。  当我注意到这个现象以后,我留意拍下几张照片。还问了几个学生,刚好有一个认识此车接送的小孩,说姓“皮”,开车的是他的父亲,很了不起,每天接送,只有他家可以开车进校园,势力应该很大,连他的小孩在学校里都很牛,同学们都惧怕他们家。他每一天都搭着老婆、孩子出门,先送孩子上学再送老婆上班,下班以后亦一一接回去,从不要司机。经过进一步了解,车主“皮文刚”是广东省湛江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在湛江很有势力惹不起。朋友劝我过去就算了,他怕惹事。如今我回到广州对这种现象越想越气愤。  本人是一介草民老百姓,但也知道,最近中央发出了“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全国都一致奉行贯彻,其中很明确讲到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当地朋友告诉我粤G60030别克商务车一看车牌就知道是公车,私车不是这种编号方式。我想:他身为公职人员而且还是“大官”,高级干部,难道他不知道中央规定吗?难道他不看新闻,不晓得最近处理了多少社会的蛀虫吗?他如何能做到大摇大摆,开着公车,接送老婆、孩子招摇过市、甚至开进了教书育人的圣地校园里。别人都不行,偏他就可以让我们校园里的小孩处于被“李刚” 撞到的境地呢?他怎么有这样的特权?北方有“李刚”的儿子在校园里撞人,难道南方就变成了“李刚”自己亲自干这种事?所以,北有“李刚”南有“皮文刚”,这难免让人联系在一起啊!不要到了悲剧发生才扼腕叹息啊!  在此,我恳求有关部门管管这种“蛀虫”。通过他这些表现也可推测此人在单位中的狂妄和贪婪,社会生活中的横行霸道。希望这种人治理一个少一个,对老百姓总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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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文刚到湛江汽运集团任总经理的前两年时间里,,同时还兼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书记、副总经理,有一台专车:日产Q4500,原份80多万的车,到汽运有汽运的车后,同时他老婆还还用着这台车,车号是粤G06600,整天在三星宿舍区进进出出,开着上班,这事情,所有住三星宿舍区的职工都知道。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面试热点与解析:“公车私用”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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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部分已经结束,在政法干警面试的考核阶段,考生们需要提前准备一些面试热点问题,学会根据面试热点问题来进行分析,并提高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为了让政法干警考生们顺利备考,现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收集了最新最热的面试热点并进行解析,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9月29日,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原主任何健勇,被指控犯受贿罪、贪污罪、交通肇事罪,由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8月时,广东公务员何健勇是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任黄阁镇镇属企业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日,何健勇驾驶公车上班途中,将正在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当场死亡。
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何健勇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施工的公司则负次要责任,死者袁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何健勇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8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然而,这38万元是由何健勇向其当时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借支&而来。据资料,事发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了18万余元,除去修车费约4万元,尚有23万余元何健勇一直没有归还给A公司。
检方指出,何健勇侵吞A公司财物,构成贪污罪。检方还指控何健勇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8.1万元,构成受贿罪。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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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撞人逃逸 还指使司机去顶包
十堰市图书馆馆长被撤职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关前裕)昨日,十堰市纪委向媒体通报称,该市图书馆馆长、党支部书记孙某因驾驶公车将行人撞伤后逃逸,并指使单位司机冒名顶替,十堰市纪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8月16日凌晨01时25分许,孙某因私驾驶该市图书馆公车,途经十堰市五堰人民路燕林小区路段时,将行人王某某撞倒,孙某未停车对伤者进行施救,也未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而是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伤者王某某因全身多处骨折,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事发当日上午,孙某及其妻子打电话找到该市图书馆司机王某,告知其事发当晚具体的行车路线和出事地点等相关信息,让王某顶替孙某到市交管局自首。随后,王某到市交管局自首。8月18日下午5时,孙某到该市交管局承认其驾车肇事逃逸,并指使司机王某冒名顶替的事实。&&&&9月2日,十堰市交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孙某的行为已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9月9日,该市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孙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政副队长公车私用酒驾撞人--江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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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副队长公车私用酒驾撞人
致一死一伤交警认定双方责任对等 肇事者被广昌县公路局免职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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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72岁的高金龙骑燃油助力车载着52岁的高秀兰,行驶在昌厦公路广昌路段,遭遇一辆迎面疾驰而来的皮卡车,两人当场被撞出数米远。高兰秀小腿皮肉翻开露出了骨头,高金龙则在住院71天后不治身亡。
  经确认,肇事司机为时任广昌县公路局路政大队副大队长翟学亮,事后酒精检验结果显示,翟学亮系酒后驾车。
  当地交警认定肇事司机翟学亮和死者高金龙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年12月6日,广昌县公路局作出处理意见,免除翟学亮路政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并调离岗位。对此,高金龙家属表示不满,截至发稿时,双方仍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事发:路政副队长酒驾酿车祸
  日,阴雨绵绵,昌厦公路广昌县盱江镇清水村桥头村路段。
  距离车祸发生已4月余,车祸中重伤的高金龙在昏迷71天后也于1月18日不治身亡。
  连日的雨水,早已冲走了高金龙溅在现场的血迹,冲淡了高家人的悲痛,却没能冲掉他们的愤怒。逝者已矣,却给生者留下了一盘理不清的局。
  日下午,72岁的高金龙在县城遇到了老友高兰秀。高兰秀家打谷机的机芯坏了,从乡下拿去城里找人修理,从县城返家路途遥远,高金龙当即热情地表示要用燃油助力车送高兰秀回家。
  14时许,高金龙骑着后座载着高兰秀的燃油助力车,行至昌厦公路广昌县盱江镇清水村桥头村路段时,高金龙调转车头左拐,准备转到去往高兰秀家的小路上。这时,一辆从北往南迎面疾驰而来的皮卡车狠狠地撞向助力车,高金龙躲避不及,两车重重相撞,车上的高金龙和高兰秀当场被甩出数米远。
  据现场目击者称,肇事车辆是一辆黄白相间的皮卡车,车身上漆有“中国公路”和“江西路政”等字样,车顶还装有警灯。皮卡车停下来后,司机曾下车查看,目击者称,司机脸色发红,“像喝过酒一样”。
  后经证实,这名肇事司机正是广昌县公路局路政大队副大队长翟学亮,事发当天驾驶的是路政大队的专用车。而两天后,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肇事司机翟学亮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55.53mg/100mL,系酒后驾车。
  后果:被撞者一死一伤
  被撞倒后,高金龙和高兰秀当场陷入昏迷,血流不止。当地交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了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联系上了高金龙和高兰秀的家人。
  高金龙的子女均在外地做生意,只有大儿媳刘桂香(化名)留在家乡照顾老人。接到通知后,刘桂香立即赶到医院。见到公公的时候,眼前的惨状让她差点认不出来:“我公公头上脸上都是血,人也昏迷不醒,双眼紧闭。”
  此后的大多数时间里,高金龙都处于昏迷状态,偶尔醒来,也是神志不清,“跟他说话什么的,都没反应,身边的人也不认得”。刘桂香只能每天往返医院和家里,全心照料公公。尽管如此,时间久了,还是力不从心,不得不专门请护工来帮忙。小儿子高文华还特意托朋友从外地请来医疗专家,尽力救治父亲。
  但是,由于伤势过重,加之年事已高,所有的努力终究没能挽回高金龙的生命,日,在住院71天后,高金龙经救治无效,被宣告死亡。
  52岁的高兰秀同样伤得不轻。高兰秀的女儿称,母亲当时满嘴是血,舌头被撞破了,两腿都有恐怖的伤口,“小腿皮肉翻开,里面的骨头都露出来了”。
  车祸发生后,高兰秀昏迷了一个多小时,直至双腿伤口处理完毕――左腿缝了18针,右腿缝了12针――才被舌头的伤口疼醒。“醒来就哇哇大叫,嘴里还不停渗血出来。”高兰秀的女儿告诉记者,母亲的舌头在这次车祸中断了2/3,“说话的声音都变了,发音比以前含混多了”。因为话音难辨,记者和高兰秀的沟通只能借助她的女儿来完成。
  虽然车祸过去已经4个多月,高兰秀的双腿至今仍时时作痛。“这次车祸害她住院了40多天。”高兰秀的女儿说。更严重的后遗症则体现在对交通的恐惧上,“她现在都不太敢出门,多数时间都呆在家里”。
  交警: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日,广昌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称,经过勘查,日14时,翟学亮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昌厦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昌厦公路广昌县清水村桥头村路段时,与迎面驶来的正在左拐弯的由高金龙驾驶的无牌二轮助力车相撞,造成高金龙、高兰秀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后,交警认为,当事人翟学亮当日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
  同时,当事人高金龙当日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规定。
  据此,广昌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当时人翟学亮、高金龙的违法过错行为对引发本次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当,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高文华称,自己对广昌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并不认同。所以,在收到是事故认定书后,高金龙家属向抚州市交管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后者作出了维持原责任认定的决定。
  公路局:肇事司机公车私用
  因肇事司机翟学亮系当地公路局路政大队副大队长,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亦为该单位公车,车祸次日,高金龙和高兰秀的家人都找到广昌县公路局,要求对方就此事作出解释和处理。
  高文华告诉记者,公路局称此事跟单位无关:“公路局领导说,肇事司机当天是私自使用公车,目的也是去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是他个人的事情,跟单位无关,单位没有责任。”
  高文华还说,在谈及医药费等赔偿问题时,公路局相关领导坚称单位对此不负责任,拒绝赔偿。直到后来,高金龙家属多次找到公路局和翟学亮本人,翟学亮才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每次付钱前,他都会给他们单位领导打电话汇报”。而且,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翟学亮就没有继续支付了。
  高兰秀的女儿也强调,母亲的赔偿款要得并不顺利。“第一天忙着处理伤者,没顾得上,第二天去找他(翟学亮),不肯给,后来问了几次才给了。”至高兰秀出院为止,翟学亮共向其赔偿了各项费用共2万余元。
  3月21日,记者就翟学亮酒驾公车撞人一事采访了广昌县公路局。局长周晓凤告诉记者,此事系翟学亮个人行为所致。“事发当天是周日,单位休假,没有任何公事需要他处理,翟学亮是在非工作时间驾驶单位公车造成交通事故。”
  周晓凤称,公路局的公车使用都必须经过办公室统一调度,不允许擅自将公车私用。“但翟学亮本身就是司机,平时钥匙都在他那里,不可能说一到周六周日就把钥匙交还单位,所以才会出现休息日公车被开出去的情况。”周晓凤说,翟学亮当天开着这辆路政用车出去,为的也是私事,和单位无关。
  “我们单位平常都会对员工开展纪律和作风教育,强调安全驾驶,翟学亮酒后驾车,肯定也是违反单位制度纪律的行为。”
  处理:肇事司机被免职
  对于这次车祸,周晓凤表示“很遗憾”,并称公路局“做了很多工作”:“事件发生后,我局专门指派了一名副局长协同处理相关事宜,并先后支付高金龙医疗诶用103300元(其中医疗费用93300元,安葬费10000元);支付高秀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20200元。”
  周晓凤说,之所以在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后不再支付,是因为双方负同等责任,“翟学亮认为,既然双方责任各半,那高金龙家属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当时翟学亮已经支付了高金龙一半的医疗费,如果后续产生其他费用,到时再计算。”
  周晓凤称,自己从来没有说过“不负责任”的话:“家属每次来找我,我都说如果我们有责任,一定会承担。”她表示,多次向高金龙的家属表达“希望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有什么争议,交给法院来裁决”。
  此外,日,广昌县公路局召开党政联系会议,作出了免去翟学亮路政副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调离路政大队的处理决定,并“进一步完善了车辆管理制度”。
  日,记者在该局公示栏上看到,翟雪亮的名字和照片依然在“局机关工作人员”表上,但其科室、职务、职责等栏目下已经空白。
  律师:不符交通肇事罪构成要素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高金龙的家人表示并不满意。小儿子高文华提出质疑:“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导致一死一重伤,这样简单地开除公职就算完吗?”
  有丰富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经验的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铁称,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重要责任等情况;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由于肇事者与死者负同等责任,故肇事司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记者吴芳对报道亦有贡献)
  □文/图记者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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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351]大江网友:&<font color="#11-03-27 22:22 发表评论:
  国家执法人员酒后开车撞死人只要免职就行了,工资照发,福利少不了,这等好事也就只有吃国家饭的人享受得到,平民百姓可不行的,撞死人早就关起来了。
[459140]大江网友:老马识途&<font color="#11-03-26 23:32 发表评论:
  国家执法人员酒后开车撞死人只要免职就行了,工资照发,福利少不了,这等好事也就只有吃国家饭的人享受得到,平民百姓可不行的,撞死人早就关起来了。
[458896]大江网友:深圳网民&<font color="#11-03-26 14:00 发表评论:
  这起交通事故非常明显肇事车是全部责任,没有想到交警敢这样定责任,以交警的业务水准是不可这样错误定责任的,能解释的就是以权代法。
[458855]大江网友:伊平民&<font color="#11-03-26 13:16 发表评论: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句话怎么解释?
[458731]大江网友:广昌表哥&<font color="#11-03-26 11:23 发表评论:
  (路政副队长公车私用酒驾撞人)一文是记者调查的报道,已在各大报纸与新闻网站可以看到,但这只是事件的外层,内因并没有报道出来,这也许是记者的权限所致,以后会有内幕让广大民众知晓。
[458716]大江网友:浮云&<font color="#11-03-26 11:04 发表评论:
  现在的社会太黑暗!以黑对黑才是上上之策
[458513]大江网友:zian&<font color="#11-03-25 21:01 发表评论:
  “公路局领导说,肇事司机当天是私自使用公车,目的也是去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是他个人的事情,跟单位无关,单位没有责任。”领导怎么做的公车给人私用就是有责任。酒后驾车无论对方有无过错哦、都应该单权责。
[458467]大江网友:&<font color="#11-03-25 18:45 发表评论:
  哈哈哈
[458360]大江网友:南昌网友&<font color="#11-03-25 13:49 发表评论:
  公路局局长为何不处理。
[458352]大江网友:南昌网友&<font color="#11-03-25 13:38 发表评论:
  图中看到的是肇事汽车急转弯快到公路边沿,为何说自助车转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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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赔偿惹争议 “公车私用”出事故谁该被追责?
  今年3月,湖南市民黄小雄一家被桂阳县检察院公车撞到,造成一死两重伤的惨剧。据检察院方面称,当时公车被私人违规使用了。事后,检察院承担了黄家的部分医疗费,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约60万元,此笔款项据知情人透露系“公款”。
  自3月末事件得到初步处理结果至今,该检察院以“公款”支付黄小雄女儿死亡赔偿金一事一直颇具争议,并在网上不断发酵。
  公车私用行为“板上钉钉”,肇事人又不属于肇事车辆所在单位,此事件为何要由检察院以“公款”埋单?
  据《潇湘晨报》报道,3月2日19时50分左右,市民黄小雄一家四口在郴州青年大道从斑马线过马路时,遭遇突然疾驰而来的黑色小车撞击,黄妻因落后几步幸免于难,女儿抢救无效死亡,黄本人及小儿子重伤。
  经查证,撞人者系桂阳县塘市镇人陈锡宇,非肇事车主人。驾驶车辆为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所有。3月24日,桂阳方面在网上对此事进行了回复通报,称肇事车被陈锡宇的叔叔、桂阳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陈高峰违规使用。
  事发当日下午,陈锡宇酒后驾驶公车从桂阳来到郴州,因未如期见到女朋友心情不好便在城区飙车,撞人后两次逃逸最终被抓。
  事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黄小雄及家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日前,23岁的肇事人陈锡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依法逮捕。陈高峰因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监所科长职务。
  目前,黄小雄及其儿子仍未痊愈出院,检察院方面除去黄一家住院时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外,给予黄小雄女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约60万,此笔款项据知情人透露系“国家公款”。
  据受害者方称,此案肇事人陈锡宇被认定负有全责,关于他的叔叔及检察院方面的责任认定,“他们一直没有给我们”。
  天涯网上曾有一篇私人帐号发出的网帖《关于桂阳检察院公车私用致一死两伤处理情况的说明》,透露了详细的理赔协商过程和金额。
  此帖称,该院为本案中“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的第三方”。由于该事故为酒驾引起,保险公司对事故中严重受损的两车(一为肇事车,二为肇事车撞人后二次碰撞的车辆——笔者注)不予理赔。而肇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又无力承担受害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受害者方称,事发后检察院方开始对此并不认同,后因媒体曝光事件造成舆论压力,最终与受害者方达成一致,由检察院“公款”支付赔偿金。
  为何检察院要公款赔偿,此笔款项是否为先行“垫付”?记者致电检察院方面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网上已经有后续情况了,请找相关部门了解。”随后便挂断电话。
  “公款”埋单是否妥当?检察院方又是否要因非单位肇事人“公车私用”被追责?笔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张柱庭认为,按照程序,除保险公司外,其余费用应由肇事人负担。肇事人负有全部技术责任,而关于民事法律责任,就不需要再追究其叔叔及检察院的责任了。单位“公车私用”,该承担事故的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检察院主要存在行政过错,应加强自身车辆的监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马社强补充,“公车私用”不属于履行职务,若履行职务出现事故,“此时肇事人代表国家而非个人,国家当然有赔偿责任,钱从财政走是没问题的。”而“私用”则大有不同。
  《侵权责任法》,民事法律上关于肇事人叔叔的认定,应判断其在借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即明知其酒驾而借车或车有问题,借车方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我理解为出借的过程与事故的发生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马社强对“检察院系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的第三方”的说法持异议,他认为车也在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害,检察院方面也属于受害者。另外,肇事人私自驾车的目的是会见女友,不属于“为他人办事”,赔款也不应该再追究他人。
  马社强说:“检察院赔偿是出于人道,但没有义务。检察院应该属于‘垫付’。”但若依“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第三方”的说法,连带责任即为“谁有能力谁先赔付”,事后赔付方再与需要赔偿的另一方去追偿。对外责任是一致的。
  有网友认为,检察院目前承担赔偿款项,肇事人虽无经济能力,但也不能逃避赔偿责任。
  张柱庭认为,首先肇事人个人其他财产应该被强制执行;第二,造成受害者死亡就涉及刑事责任,其被判刑的具体年数多少,立即执行还是缓刑,与其赔偿情况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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