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份遗赠协议范本公正协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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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76岁大爷去世 侄女和社区起争议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争论焦点 &&是否对老人尽到扶养义务 &&&在2012年签订遗赠协议之前,几乎都是社区在照顾廖大爷。&廖祖蓉说,令社区不能接受的是,&交给两位侄女管之后,老人住了两次院,不久后就去世了。我今天站出来争的不是钱,而是一个&理&字!& &&对此,廖大爷的两个侄女表示,虽然他们没住在一起,但时不时还是有走动。侄女廖秀芳还向记者出具了廖大爷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3月的检查报告、出院证明、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等。 &&&大伯先是因为打麻将,突发左侧肢体无力、语言不清,送到医院后被以&脑出血,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收治入院。&廖秀芳说,大伯第二次入院是因为做胆结石手术。其间全家轮流在医院值守照顾,老人回到家中后安详离世。 &&社区: &&老人的低保等都是社区帮忙申请的。逢年过节,社区会派人去看望他,买一些生活必需品。廖大爷的两位侄女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交给两位侄女管之后,老人住了两次院,不久后就去世了。 &&老人侄女: &&大伯两次入院,第一次是因为打麻将时突发左侧肢体无力、语言不清;第二次入院是因为做胆结石手术。其间全家轮流在医院值守照顾。 &&成都一位76岁的廖大爷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子女,父母去世多年,只有一个60多岁的亲弟弟。为了老有所依,靠低保为生的廖大爷在社区的见证下,与弟弟的两个女儿,也就是自己的两位侄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你为我养老送终,我百年后你继承遗产,包括一套住房。 &&协 议签订不到一年,廖大爷便去世了,争议也由此产生。社区工作人员认为,廖大爷的两位侄女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此外,《遗赠扶养协议》共有两份,最早签订 的协议特别强调&老人应得的土地补偿费自愿给予集体所有&,&也就是说老人遗产中的近3万元土地补偿费,应该是社区居民共有,而不能由老人的两位侄女领 走。& &&1月22日上午10点过,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石门社区的会议室内,除了社区工作人员和廖大爷的两位侄女,还坐着石门社区八组的几十位居民,几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廖大爷的两位侄女是否对老人尽到了扶养义务。 &&经过成都金牛区法院天回法庭两位法官一个半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遵照第一份遗赠协议内容执行,即社区获得廖大爷赠予的土地补偿费2.7万余元,他的两位侄女获得其留下的财产,包括面积60平米的一套拆迁安置房。 &&大爷以房养老 &&与侄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日,在天回镇街道石门社区八组组长廖祖蓉的见证下,廖大爷与自己的两位侄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一份,老人所在的社区、小组各一份。根据该协议,廖大爷自愿在去世后,将所有个人财产遗赠给两位侄女。 &&但是该协议特别注明,老人生前由两位侄女共同照顾他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不得对其虐待,&如果未尽到义务,老人有权解除本协议,两位侄女也无权获得协议中的财产,届时财产将归集体所有。& &&膝下没有子女 &&社区和邻居对其照顾有加 &&廖大爷是石门社区八组的一名&五保户&,没结过婚,膝下无子女,多年来都是独自生活,&义务照顾老人的担子落在了社区身上。&廖祖蓉说,老人的低保等都是社区帮忙申请的。 &&在邻居们的眼里,廖大爷平日身体健康硬朗,虽然语言不多,但为人和善,做了什么好吃的经常主动与周围邻居分享,大家对他也多有关照。 &&&逢年过节,社区会派人去看望老人,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石门社区主任廖家其告诉记者,社区还专门请了护工,每周去老人家里一次,帮助他洗衣打扫屋子,&廖大爷没有儿女,社区大家庭就是他的亲人。大家做的一切,就是希望老人能健康快乐地度过晚年。& &&双方重签协议 &&删去&集体赠予&居民不解 &&&同年10月22日,廖大爷和两个侄女又找到社区,要求重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廖祖蓉说,从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强化了对扶养义务的诠释,包括&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 &&此外,协议注明,如果两位侄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如虐待、侮辱、诽谤、殴打、遗弃(老人),将无权获得本协议中的财产。但该协议删去了两位侄女&如果未尽到义务,(老人)财产归集体所有&的内容,这让廖祖蓉和不少社区居民感到不解。 &&廖祖蓉说,廖大爷生前住的是一套80多平米的简陋瓦房,平时与兄弟一家人走动较少。2009年,廖大爷的房屋拆迁后,他得到一套6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和一笔2.7万元的土地补偿费。 &&法官说法/ &&未尽扶养义务 遗赠人可随时解除协议 &&&这个案子主要涉及《继承法》中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金牛区法院天回法庭的法官石磊说,《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无子女老人或者盲聋哑残者,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扶养人必须对遗赠人尽到扶养义务,且只有遗赠人去世后,协议才能生效。 &&对于扶养人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很好地履行了义务,法律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只要遗赠人认为扶养人未尽到扶养义务,就可以随时解除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石 磊说,按照法律规定,财产的第一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但是,其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还包括扶养的内容。如果双方要诉诸法律,法庭会以扶养人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为准,采取走访亲友、邻居等形式进行事实还原,落 实契约履行情况。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调解,社区和廖大爷的两个侄女达成和解协议,对日签订的第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不得反悔。最终,社区获得廖大爷赠予的土地补偿费2.7万余元,他的两位侄女获得其留下的财产,包括面积60平米的一套拆迁安置房。 &&公证员说/遗赠人可变更条款内容以最后所立协议为准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陈希认为,廖大爷是与侄女而非社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也就是说,廖大爷自己有权变更条款内容,在有数份遗赠抚养协议时,以遗赠人最后所立的协议为准。 &&多年来,石门社区对廖大爷的照顾,属于道德上的人为关怀。廖大爷最终没能与石门社区签署遗赠抚养协议,石门社区可以要求其侄女在受益范围内对社区多年来对廖大爷付出的人力物力予以返还。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社区的要求需要获得法院支持,需要法院结合有关情况综合判定。 &&◎新闻链接79岁大爷签遗赠扶养协议 &&去世后房子归社区 &&日,成都一位79岁的李大爷与社区签下遗赠扶养协议,由社区安排人员照顾李大爷,管好他的衣食住行,帮其看病就医。李大爷百年之后,将房产赠送给社区。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派人上门免费公证了这份协议。公证员说,这种个人对集体的遗赠公证非常罕见,他们也是第一次办理。由于李大爷无亲无故,如果他不签这份协议,那么他百年之后,房产可能会被收归国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 &&◎律师提醒 &&立遗嘱忌口头说说最好找第三方作公证 &&由于遗嘱对内容真实性要求特别高,且遗嘱生效是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立一份真实有效的遗嘱?律师认为有三方面要注意: &&1、 盘点清楚自己的财产。首先,要清楚自己究竟有多少财产。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志贵说,立遗嘱人在遗嘱里分配自己财产的归属时,如果把不是自己的 财产也写进去,会使遗嘱在最后执行时或部分丧失法律效力,&一些老人容易把一些不动产写入遗嘱,事实上房产证都还没拿到。& &&2、遗嘱内容忌 前后矛盾。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在同一份遗嘱里,前后分配的财产归属,不要出现重复或矛盾,这样很容易让遗嘱法律效力降低甚至失效。此外,根据法律规 定,遗嘱可随时撤销或修改,&一些老人在病重时立下了口头遗嘱,如果抢救过来,建议立即重新立一份书面遗嘱。& &&3、录像,找第三方公证。律师建议,除了立书面遗嘱外,立遗嘱人最好能通过视频或录音来保存遗嘱,并且在立遗嘱现场出现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公证。之后,将遗嘱交由公证处或律师,在银行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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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否一定要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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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经济 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不需要公证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据需要决定是否办理公证。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3、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4、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5、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扶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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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成都76岁大爷生前签“以房养老”协议 去世后遗产处置起争议
日 09:17&&&&来源:
1月22日,在法官调解下,廖大爷的两个侄女(左一、左二)最终和社区达成和解协议。
大爷曾和两个侄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争论焦点
是否对老人尽到扶养义务
“在2012年签订遗赠协议之前,几乎都是社区在照顾廖大爷。”廖祖蓉说,令社区不能接受的是,“交给两位侄女管之后,老人住了两次院,不久后就去世了。我今天站出来争的不是钱,而是一个‘理’字!”
对此,廖大爷的两个侄女表示,虽然他们没住在一起,但时不时还是有走动。侄女廖秀芳还向记者出具了廖大爷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3月的检查报告、出院证明、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等。
“大伯先是因为打麻将,突发左侧肢体无力、语言不清,送到医院后被以‘脑出血,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收治入院。”廖秀芳说,大伯第二次入院是因为做胆结石手术。其间全家轮流在医院值守照顾,老人回到家中后安详离世。
老人的低保等都是社区帮忙申请的。逢年过节,社区会派人去看望他,买一些生活必需品。廖大爷的两位侄女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交给两位侄女管之后,老人住了两次院,不久后就去世了。
老人侄女:
大伯两次入院,第一次是因为打麻将时突发左侧肢体无力、语言不清;第二次入院是因为做胆结石手术。其间全家轮流在医院值守照顾。成
都一位76岁的廖大爷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子女,父母去世多年,只有一个60多岁的亲弟弟。为了老有所依,靠低保为生的廖大爷在社区的见证下,与弟弟的两个女儿,也就是自己的两位侄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你为我养老送终,我百年后你继承遗产,包括一套住房。
协议签订不到一年,廖大爷便去世了,争议也由此产生。社区工作人员认为,廖大爷的两位侄女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此外,《遗赠扶养协议》共有两份,最早签订的协议特别强调“老人应得的土地补偿费自愿给予集体所有”,“也就是说老人遗产中的近3万元土地补偿费,应该是社区居民共有,而不能由老人的两位侄女领走。”
1月22日上午10点过,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石门社区的会议室内,除了社区工作人员和廖大爷的两位侄女,还坐着石门社区八组的几十位居民,几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廖大爷的两位侄女是否对老人尽到了扶养义务。
经过成都金牛区法院天回法庭两位法官一个半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遵照第一份遗赠协议内容执行,即社区获得廖大爷赠予的土地补偿费2.7万余元,他的两位侄女获得其留下的财产,包括面积60平米的一套拆迁安置房。
大爷以房养老
与侄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日,在成都天回镇街道石门社区八组组长廖祖蓉的见证下,廖大爷与自己的两位侄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一份,老人所在的社区、小组各一份。根据该协议,廖大爷自愿在去世后,将所有个人财产遗赠给两位侄女。
但是该协议特别注明,老人生前由两位侄女共同照顾他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不得对其虐待,“如果未尽到义务,老人有权解除本协议,两位侄女也无权获得协议中的财产,届时财产将归集体所有。”
膝下没有子女
社区和邻居对其照顾有加
廖大爷是石门社区八组的一名“五保户”,没结过婚,膝下无子女,多年来都是独自生活,“义务照顾老人的担子落在了社区身上。”廖祖蓉说,老人的低保等都是社区帮忙申请的。
在邻居们的眼里,廖大爷平日身体健康硬朗,虽然语言不多,但为人和善,做了什么好吃的经常主动与周围邻居分享,大家对他也多有关照。
“逢年过节,社区会派人去看望老人,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石门社区主任廖家其告诉记者,社区还专门请了护工,每周去老人家里一次,帮助他洗衣打扫屋子,“廖大爷没有儿女,社区大家庭就是他的亲人。大家做的一切,就是希望老人能健康快乐地度过晚年。”
双方重签协议
删去“集体赠予”居民不解
“同年10月22日,廖大爷和两个侄女又找到社区,要求重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廖祖蓉说,从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强化了对扶养义务的诠释,包括“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
此外,协议注明,如果两位侄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如虐待、侮辱、诽谤、殴打、遗弃(老人),将无权获得本协议中的财产。但该协议删去了两位侄女“如果未尽到义务,(老人)财产归集体所有”的内容,这让廖祖蓉和不少社区居民感到不解。
廖祖蓉说,廖大爷生前住的是一套80多平米的简陋瓦房,平时与兄弟一家人走动较少。2009年,廖大爷的房屋拆迁后,他得到一套6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和一笔2.7万元的土地补偿费。
未尽扶养义务 遗赠人可随时解除协议
“这个案子主要涉及《继承法》中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金牛区法院天回法庭的法官石磊说,《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无子女老人或者盲聋哑残者,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扶养人必须对遗赠人尽到扶养义务,且只有遗赠人去世后,协议才能生效。
对于扶养人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很好地履行了义务,法律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只要遗赠人认为扶养人未尽到扶养义务,就可以随时解除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石磊说,按照法律规定,财产的第一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但是,其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还包括扶养的内容。如果双方要诉诸法律,法庭会以扶养人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为准,采取走访亲友、邻居等形式进行事实还原,落实契约履行情况。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调解,社区和廖大爷的两个侄女达成和解协议,对日签订的第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不得反悔。最终,社区获得廖大爷赠予的土地补偿费2.7万余元,他的两位侄女获得其留下的财产,包括面积60平米的一套拆迁安置房。
遗赠人可变更条款内容以最后所立协议为准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陈希认为,廖大爷是与侄女而非社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也就是说,廖大爷自己有权变更条款内容,在有数份遗赠抚养协议时,以遗赠人最后所立的协议为准。
多年来,石门社区对廖大爷的照顾,属于道德上的人为关怀。廖大爷最终没能与石门社区签署遗赠抚养协议,石门社区可以要求其侄女在受益范围内对社区多年来对廖大爷付出的人力物力予以返还。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社区的要求需要获得法院支持,需要法院结合有关情况综合判定。
◎新闻链接
79岁大爷签遗赠扶养协议
去世后房子归社区
日,成都一位79岁的李大爷与社区签下遗赠扶养协议,由社区安排人员照顾李大爷,管好他的衣食住行,帮其看病就医。李大爷百年之后,将房产赠送给社区。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派人上门免费公证了这份协议。公证员说,这种个人对集体的遗赠公证非常罕见,他们也是第一次办理。由于李大爷无亲无故,如果他不签这份协议,那么他百年之后,房产可能会被收归国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
◎律师提醒
立遗嘱忌口头说说最好找第三方作公证
由于遗嘱对内容真实性要求特别高,且遗嘱生效是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立一份真实有效的遗嘱?
律师认为有三方面要注意:
1、盘点清楚自己的财产。首先,要清楚自己究竟有多少财产。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志贵说,立遗嘱人在遗嘱里分配自己财产的归属时,如果把不是自己的财产也写进去,会使遗嘱在最后执行时或部分丧失法律效力,“一些老人容易把一些不动产写入遗嘱,事实上房产证都还没拿到。”
2、遗嘱内容忌前后矛盾。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在同一份遗嘱里,前后分配的财产归属,不要出现重复或矛盾,这样很容易让遗嘱法律效力降低甚至失效。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可随时撤销或修改,“一些老人在病重时立下了口头遗嘱,如果抢救过来,建议立即重新立一份书面遗嘱。”
3、录像,找第三方公证。律师建议,除了立书面遗嘱外,立遗嘱人最好能通过视频或录音来保存遗嘱,并且在立遗嘱现场出现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公证。之后,将遗嘱交由公证处或律师,在银行进行保存。(记者 王蕾 摄影 雷远东)
编辑:吴俊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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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四川频道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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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是否要区分先后,即:
(1)先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又订立遗嘱并公正;或
(2)先订立遗嘱并公证,后又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问两种情况下,各自是谁的效力更优先呢?谢谢。
我个人理解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在遗嘱中,公正的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无论订立的先后顺序,其效力大小都应当是:遗赠扶养协议>公正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
大家怎么看?
仄扬 发表于
我个人理解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在遗嘱中,公正的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无 ...
要看时间先后吧,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
仄扬的理解有道理,无论谁在前谁在后,遗赠扶养协议都应当优先于遗嘱吧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我找到答案了,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各位如果手头上有段波民法二讲义的话,可以在最后一页找到。
先不说讲义,从法理上讲,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权利义务的对等。继承等于凭空得宝。
如果遗赠协议不能优先于公正遗嘱,那某些居心不良的可以这样——先订个遗赠扶养协议,后公证个遗嘱,把财产都给自己的孩子,这就把遗赠协议的相对方骗了,让人家白白付出,啥也得不到——而这是天理法理所不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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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甲与余甲、袁乙遗赠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甲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乙上诉人袁甲因与被上诉人余甲、袁乙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被继承人余乙于日出生,于日在武汉病逝,其早年丧偶,无子女。余乙姐弟3人,大弟余甲,小弟余起骏(余起骏于日病故)。余起骏育有两子,即袁甲、袁乙。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124-126号乙单元2层3室的房屋原系公房,被继承人余乙自1990年开始承租居住该房屋。日,袁甲未告知余甲和袁乙,将在湖北省肿瘤医院住院的被继承人余乙带至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办证大厅,签订房改协议。关于房改款项人民币1.91万元,袁甲称该款由自己交纳,袁乙称该款由被继承人余乙交纳。该房屋权属于日登记在余乙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建筑面积63.70平方米,该证由袁甲代为领取并保管。坐落湖北省于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124-126号乙单元2层3室的房屋和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98-203号房屋系同一套房屋。目前该房屋由袁乙居住使用。余乙生前患肺癌,多次住院治疗。日,袁乙送余乙到湖北省肿瘤医院入院治疗。同年2月3日,在余甲、袁乙不在场的情形下,袁甲邀请其朋友曹门军、彭朴素、陈智惠到达湖北省肿瘤医院余乙的住院病房,见证余乙在赠于书上签字盖手指印的过程,袁甲的妻子肖巧云拿出自己书写的《赠于书》,称“这段您说我写”,当场读给余乙听,基本内容为“余乙有武昌区胭脂路124-126号乙单元2层3室住房一套,因年老多病,侄儿袁甲已照顾本人二十几年,所以愿将此房赠予袁甲,要求袁甲继续照顾本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养老送终,在有生之年,房屋所有权属于本人所有。特以此约为证”。余乙听完后,提出“住的地方写错了,是126,……,98”,肖巧云解释是居民身份证地址和房地部门登记地址的区别,余乙在“赠于人”一栏签字并盖手指印,曹门军、彭朴素、陈智惠作为证明人在《赠于书》上并签字并盖手指印,最后,肖巧云询问余乙,赠于书是否为其真实意愿,余乙点头并回答“是”。同年2月6日,余乙在该医院病故。武汉市武昌区公证处于日出具(91)武昌证字第185号公证书,对余乙和袁甲夫妇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公证,协议基本内容为:武昌区胭脂路124-126号二室一厅房屋愿意租约写袁甲的名字,袁甲夫妇愿意同余乙共同生活,对其生养死葬。该房屋租约实际未变更为由袁甲承租。袁甲、余甲、袁乙在被继承人余乙生前,均在不同程度上照顾了被继承人余乙的生活起居。日,袁甲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按照遗赠书分割财产,将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124-126号乙单元2层3室的房屋判归袁甲;2、本案诉讼费由余甲承担。该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袁乙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124-126号乙单元2层3室的房屋系被继承人余乙的个人财产,属于遗产范畴。被继承人余乙生前立下《赠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如该《赠于书》有效,则本案不考虑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的因素,本案按遗赠办理,如该《赠于书》无效,本案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区分是否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等情形,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本案《赠于书》是否有效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赠于书》性质上属于代书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本案中的《赠于书》依法应由见证人书写,但本案《赠于书》系肖巧云代为书写,肖巧云系袁甲之妻,与受遗赠人袁甲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肖巧云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赠于书》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赠于书》无效。袁甲认为《赠于书》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袁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1元,由袁甲负担。袁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124-126号乙单元2层3室房屋归上诉人所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余乙于日从湖北省中医院出院,入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于日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出院,入住湖北省肿瘤医院,出院、入院手续均由上诉人夫妻办理,一审判决认定“日,第三人袁乙送余乙到湖北省肿瘤医院入院治疗”错误。一审判决在认定《赠于书》的内容时,遗漏“本人不在世后一切都归袁甲所有”。一审中,余甲无任何证据证明其照顾过余乙的生活起居,一审判决认定“袁甲、袁乙、余甲在余乙生前,均不同程度上照顾了余乙的生活起居”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对余乙去世后的殡葬事宜均由上诉人主持操办未予认定。2、一审判决将《赠于书》认定为遗嘱,实为法律性质的认定错误。从《赠于书》的内容来看,具有明显的双务、有偿的法律性质,与单务、无偿的遗嘱完全不同,另上诉人与余乙早在日就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经公证,《赠于书》只是遗赠扶养协议的延续,并非遗嘱。3、袁乙不是遗赠扶养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余乙遗产的继承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追加袁乙参加本案诉讼,违反法定程序。4、《赠于书》的内容有录像为证,是余乙的真实意愿,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背了赠与人余乙的真实意愿。被上诉人余甲答辩称,《赠于书》应属于遗嘱,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将附有义务的遗赠理解为遗赠扶养协议。袁甲与余乙于1991年签订的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袁甲的协议,条件是余乙要求袁甲与其共同生活,但袁甲并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因此住房租约也一直未变更为袁甲。将房产赠与袁甲不是余乙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公正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袁乙答辩称,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视频资料中,根本无法判断出《赠于书》内容的形成过程是余乙主动提出的还是余乙与袁甲协商后自愿决定,或是余乙被逼签名。而且现场出现两份《赠于书》,其中一份是日的,该书中余乙的签名系伪造,如将房屋赠与袁甲是余乙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何在日又要准备一份《赠于书》?余乙入院治疗费用及去世后安葬开销均由社保支出,后事也由余乙身前单位及亲属共同办理,并非上诉人称均由其夫妇主持操办。一审判决未违背余乙生前的真实意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袁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余乙1990年湖北省肿瘤医院病历、2013年1月武汉市大学中南医院病历、2013年湖北省肿瘤医院病历及出院证明,病历中的患者均为袁甲或肖巧云签字。拟证明多年来,袁甲夫妇一直能够保证余乙生病的及时送医,尽心照料;证据二、武汉市武昌殡仪馆出具的《遗体接运单》和《证明》、武汉市刘家隔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余乙的丧葬事宜全部是袁甲一手操办,袁甲完成了对余乙的死葬义务;证据三、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管理局住宅房改科于日向余乙发出的《通知》、余乙日办理产权证时缴纳的各项税费凭证、房屋租金缴纳凭证,拟证明袁甲替余乙缴纳房屋租金,在日接到通知后为余乙办理了房屋的权证;证据四、证人王文琦出庭作证:我是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小学支部书记,余乙是个孤寡老人,2008年我调入本校后,因学校对退休老师有政策,每年需要对退休老师进行慰问,平时由袁老师进行慰问,余老师生病时,都是由袁甲通知我们。2011年我们在慰问时,余老师告诉我们都是袁甲在照顾其生活起居。余老师想去看看学校时,也是由袁甲带到我们学校;证据五、袁丙出庭作证:余乙是我校退休老师,家里离学校较远,所以余老师的联系事宜都是由我办理,她给我袁甲的电话号码,告诉我如果有什么事让我和袁甲联系;证据六、证人蔡某出庭作证:我住在袁甲楼上,我是日搬到现在地址,袁甲在2008年底搬来,搬来后,我发现屋里经常漏水,所以休息时会去袁甲家看情况,在他家里经常见到一个老太太,开始我以为是他丈母娘,后来才知道是其姑妈。我还见到袁甲为老人洗脚及为老人排便,也经常见到两人和老人一起散步;证据七、证人罗某出庭作证:我1961年到县河小学工作,后县河小学合并到新沟镇小学,我和余乙共事了二十多年,在学校里,我开始对业务不熟,余乙是我老师,在相处中,对余乙家庭比较熟悉。我们都住在学校,所以无所不谈,余乙五十年代结婚,后丈夫早逝,余乙自此单身。六十年代,我听余乙说在武昌有个老房子,后拆迁还建了个房子,该房子是余乙和丈夫的房子,余乙原来经常回老房子,后还建的新房子我去过几次。有几次没见到她,她说去他侄子家里。余乙退休后,当时必须到学校拿工资,所以她基本每个月都到学校。退休后,余乙经常在武昌住,我问她一个人住生活怎么办,她说生活由袁甲照顾。后来,我们三所学校成立了个支部,1990年8月余乙生病,因为她在武昌,我们不知道情况,后袁甲送其到医院,袁甲就到学校告知该事,于是我和我爱人及袁甲一起到医院,当时做手术要家属签字,袁甲和我都签字了。安排余乙住院及找医生做手术都是袁甲安排的,手术后化疗,袁甲又找人换个清静的房间。手术后的护理,余乙要求我爱人护理,袁甲就给我说好话,请我爱人照顾余乙,我同意了。化疗了4个多月,这期间袁甲或爱人基本天天去医院,余乙想吃什么,袁甲就做什么。后来天气冷了,袁甲爱人买好衣服给余乙穿,照顾得无微不至。出院也是袁甲办的,并将袁甲接到家里住。经质证,余甲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1990年的病历,没找到家属签字,且一审时余甲提交书面说明,1990年时余甲本人请假十多天照顾余乙,该证据看不出任何与上诉人有关的地方;对其他病历是否由袁甲代签无法知道。对证据二中殡仪馆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村委会的印章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村委会不可能知道情况。证据三中通知证无法核实真实性,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上面写的缴款人是余乙。证人王文琦的证言只能证明袁甲联系学校报销医药费,不能证明袁甲照顾余乙生活起居。对证人袁丙的证言无异议。对证人蔡某的证言有异议,证人说的“经常”比较含糊,余乙是有到袁甲家里小住,但不是经常。对证人罗某证言无异议。袁乙质证后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我们一审时也提交了证据,我们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对证据二中殡仪馆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村委会的证明,明显看出是先盖公章再写的情况说明,对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三中的房改通知没有印章,对真实性有异议,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人王文琦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人袁丙的证言无异议。对证人蔡某的证言有异议,余乙只是过节及周未去袁甲家。对证人罗某证言有异议,我也照顾我姑妈了。当时有个护工,很年轻,和证人说的年龄不相符。本院认为,袁甲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中的武昌殡仪馆证明、证据三中的缴费凭证,经余甲、袁乙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以。对证据二中的村委会证明,余甲、袁乙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三中的武昌区房产局的通知,余甲、袁乙认为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从余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缴纳了各种办证费用的情况看,该通知的内容应为真实,故本院对该通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四位证人已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本院对四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日,余乙在赠于书上签字盖手指印的全过程,有录音录像为证,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完全一致。本院认为,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124-126号乙单元2层3室房屋的产权人是余乙,余乙有权作出将该房屋赠与袁甲的意思表示。由袁甲之妻肖巧云于日书写,并由余乙签名的《赠于书》,应为附有扶养义务的遗赠行为,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余乙听到肖巧云宣读《赠于书》内容后签字、签字后再次表示《赠于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看,余乙将诉争房屋于自己死后赠与袁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赠于书》的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多位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袁甲于余乙生前对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在余乙死后,袁甲有权请求法院根据《赠于书》将诉争房屋判归其所有。综上,上诉人袁甲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068号民事判决;二、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124-126号乙单元2层3室房屋归袁甲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61元,由余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2元由余甲、袁乙各负担人民币256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申 斌审 判 员  张文霞代理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申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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