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执银行存款利率保持应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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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银行储蓄卡内几年的积蓄三分钟被人取走(图)
木木lin 发表于 &12:06:30
『标签:&&』
  2月6号早上本人一觉醒来收到建行发来的短信,我银行储蓄卡几年的积蓄一夜之间的晚上一点多钟被人取走,仅仅用了三分钟,人彻底懵了,卡和身份证都在身上呀,去银行问情况,银行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具体什么原因银行也不清楚,找银行讨说法,银行完全置之不理,说只能报警,本人决定报案,警方立案答应联系我,但事情过了4天了杳无音信,石沉大海,再次找到建行开户行讨说法,给的答复是银行完全没责任,没任何办法。  我想知道我的钱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被盗走的最终的结果呢,银行说没责任也不查,警方说找银行是银行的责任.我想说的是做为一个老百姓,是相信银行是绝对安全的才把自己的积蓄存到银行,结果一夜之间就没了,找到银行,银行压根就不理你,觉得你小虾米闹不出什么动静,找警方觉得金额太少,受不到重视,但作为一个打工族一万多是几年辛苦攒的几个血汗钱呀\\\\\想找律师讨说法,钱又被盗,,请不起律师,难道我们老百姓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不能说,就让银行垄断企业这样下去?????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 此事已采访曝光,相关新闻报道:《》。
:银行卡被非法复制,钱被盗取的责任承担问题
&&&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卡在储户身上,储户未进行取款和转账操作的情况下,银行卡上的钱被盗取,显系他人使用“非法复制的银行卡”进行操作取款,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如果其工作系统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那么盗取行为就不可能得逞,但是银行的工作系统未能识别,导致储户的存款被盗取,显然是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银行工作系统的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银行应当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因而,银行应对因其工作系统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造成储户银行卡上的资金被盗取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颜律师)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储户利益
从本案的情况分析,储户可以向法院主张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如果银行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储户而言,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邵阳网、邵阳新闻网、邵阳房产网、邵阳广播电视台各频道、邵阳城市报、邵阳论坛等媒体法律顾问,湖南红网《百姓呼声》联动律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智囊团成员,邵阳市城区市民法制学校讲师团成员,邵阳市优秀律师。Tel:,E-mail:,QQ:,Web:www.148lawyer.net
:这社会太黑了
这是和谐社会吗,这是中国梦吗?
:为楼说话
怪事。自巳没去y行办理取款,反被别人取走难道y行没责任吗?一定要讨过说法不能白丢。索赔
:支持向建行全额索赔
强烈支持律师的观点,坚决要求建行向客户索赔,并赔礼道歉。
:强烈要求索赔
天理何在,人性何在,几年的积蓄三分钟被人取走
:什么世道
楼主我们支持你,一定要追讨到底,银行必须为自己的失职负责任!
:鄙视建行的做法
一定要讨过说法不能白丢。索赔
:太恐怖了~~~~~
谁还敢去存钱啊,放哪里都不安全,必须给个说法啊
一定要他们查到底,钱是多是少,都是血汗钱,同情你,也同情这个社会,虾米就只能随波逐流???
:银行也扯蛋啊
银行如果都这样,谁还敢去银行存钱啊?!!!
银行可以去调取监控,看是在哪个柜台取款机取走的,是什么人取走的,用的是什么方式取的。复制卡还是原卡?
:支持维权
楼主,我们作为弱势群体,借此契机,一定要银行给个说法,彻底解除他们单方面的霸王条款。
:太欺负人了,,,,,
一定要斗到底
:一定要斗争到底
我把辛苦钱存到你银行,莫名其妙被他人取走,你银行就没有责任吗,人家在车上掉了东西,车主都有义务配合查找,你银行什么东西,太无耻。
:无耻建行
银行历来就不是东西
:讨个说法
一定要银行讨回一个说法,不能白白丢失血汗钱,不是有焦点访谈吗?不给个说法,就去媒体曝光
:银行要负赔偿 责任
银行不赔是没有道理的。看来钱还是存到存折上安全。
:银行要付责任
肯定要找银行,不然自己的血汗白流了。
:回复各位网友
  此事件,我经过合法的途径,通过上诉、撤诉、和解,终于得到了自己应得的一部份存款,希望网友如果发生类似的事情不要不了了之,一定要为争取合法的权益为自己维权。非常感谢红网记者的跟踪与报道。
  你的事情刚刚得到解决,我的交通银行也被盗10000,情况和你差不多,就算搞一年,我也要努力争取。
这是第1 - 19条评论,共有19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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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存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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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中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如何判断
作者:雷光清 肖睿&& 发布时间: 11:19:55
&&&&近来,湖南省津市法院执行部门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多次遇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知所踪,其在法院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后,又有案外人以被执行人系案外人工作人员,存款系公款私存为由对该存款主张所有权的案例。对于此种情况,通常的做法是直接听证审查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或者告知案外人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但笔者以为此两种处理措施皆不可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径直裁定驳回异议为妥。&&&&关于银行存款的性质,传统说法多认为,银行存款合同系特殊的保管合同,所有权自然属于存放金钱的存款人(见《中国大百科全书?财政税收金融价格》 P137、公孙致远《中国金融法律实务全书》P582、蔡福元《金融法教程》P81)。合同法制定后,法学界观念趋同,大都认为,银行存款合同是借贷合同,存款人仅就存款数额对银行享有相应债权,银行才是存款的真正所有权人。&&&&笔者以为,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判定存款合同属于特殊借贷合同,存款人就存款金额对银行享有相应债权应无异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额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款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相比较,存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特征非常明显,且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商业银行也将存款人的存款作为自有资产,从而通过放贷从而谋取存贷款利息差间的利润作为自身收入来源,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无权利用保管物谋取利益的。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的规定也说明,存款人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想有物权派生的取回权,而仅享有法律优先保护的债权。所以,从现有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中判断,存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存款人仅就存款金额对银行享有债权几无异议。&&&&而法院对银行存款的查扣冻行为,则可以理解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而被法院要求清偿其对被执行人债务的强制性代位求偿行为。&&&&既然存款人对银行存款仅享有债权,法院强制扣划行为亦是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债权采取的强制性代位求偿行为,那么案外人对该银行存款所主张的所有权即不能成立,而案外人能否其为该笔债权的债权人呢?笔者以为亦不能为,这是由货币这一特殊动产的所有权特殊性决定的。&&&&“一般之物,所有与占有不妨分别成立,但在货币却不然。在货币之占有与所有的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一致,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依此原则,货币的占有者即货币的所有者,货币的所有者必为货币的占有者。”(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谚有谓“货币属于其占有者”(Geld gehort&&demjenigen der er besitzt)。此一原则在学界已形成高度共识。占有为货币所有权成立的前提和要件,无占有即无货币所有权。根据这一原则,货币在存入银行前由被执行人占有,应可明确其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案外人通过所属员工,即被执行人持有,但公款私存行为一旦发生,或是被执行人私自行为,或是经案外人许可,前者即可视为被执行人侵占案外人所有权后的擅自处分货币,导致案外人丧失对货币所有权,后者则可视为案外人通过与被执行人私下商议,将货币所有权转让给银行。而存款合同的存款人亦应以存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公款私存为由对存款直接主张所有权或债权均不能成立。其对被执行人所主张的请求权尚需法院裁判确认后另行执行,且仅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就该笔存款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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