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已死亡人的广州银行证件号存款去办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用老伴的名开户存钱 老伴去世后取款得先办公证
  用老伴的名开户存钱,老伴去世后——
  时间:日
  地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5号法庭
  案件类型:民事侵权
  老伴去世后,皇姑区的朱大爷拿着户口本等证件去取妻子名下的存款,却遭到了银行拒付,并说想取钱得先公证。较真的朱大爷一怒将银行告上法庭。
  老伴去世取款遇难题
  2005年8月,朱大爷的老伴病故,留下一张11000元的两年定期存折。“平时都是老伴管家啊,存钱也都是用她的名,就存在工商银行亚明分理处。 ”日,朱大爷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去取款,却被银行拒绝了。“储户死亡,取款人必须进行遗产继承公证,有公证书才能继续办理取款或者转存业务。”银行说。
  2007年7月,朱大爷和女儿将工商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告上法庭。皇姑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书,认为被告行为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败诉后,朱大爷把存折抵给了债主祖某,由祖某继续打官司。日,皇姑区法院重新做出判决,判令银行给付祖某存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495元;同时赔偿11495元的经济损失。
  没公证银行不能给付
  对于这样的结果,工商银行沈阳皇姑支行也不能接受,于是向沈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庭审过程中,工行的代理人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以此为据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银行认为,引起争议的存单是密码存单,必须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支付一定费用后才能由本人亲自支取存款。朱大爷的老伴已去世,那就必须办理公证,没有公证银行不能给付。
  “夫妻关系还得公证?”
  “公证是按金额2%收费,最少也要200元。我取自己的钱,为啥还要花这冤枉钱!”朱大爷对于这样的规定很不理解。
  辽宁清河律师事务所朱万庆律师介绍,这存款本来就该有朱大爷一半,另一半孩子们都已放弃了继承权,“谁能和老人争这几个钱啊!”
  朱律师表示,这笔钱如何分配是朱大爷自己家的事情,银行无权过问,至于公证一说更是荒谬:“夫妻关系户口本上写得明明白白,怎么非得公证呢?”
  当日,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高薇 实习生 姜晓彤
(沈阳晚报)
[责任编辑: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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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转存是银行一种资金周转方式。客户存款到期后,客户如不前往银行办理转存手续,银行可自动将到期的存款本息按相同存期一并转存,不受次数限制,续存期利息按前期到期日利率计算。属&&&&于银行一种资金周转方式意&&&&义增加了储户的等
自动转存是自动转存的简称,即:客户存款到期后,客户如不前往银行办理转存手续,银行可自动将到期的存款本息按相同存期一并转存,不受次数限制,续存期利息按前期到期日利率计算。续存后如不足一个存期客户要求支取,续存期间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算该期利息。
如果中间调整,对储蓄不产生影响,仍按存入日的利息计算。但是到期自动转存的时候,按照最新的执行。自动转存业务是银行创新服务与吸引储户的一种新举措,它一方面增加了储户的、方便了储户,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带来了比较稳定的。某储户日存入2000元的一年期储蓄、要求银行在存款到期后办理自动转存。存入日和转存为10.98%,储户于日支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为3.15%。利息计算如下:
第一个存期(日-日):
.98%=219.6(元)
自动转存一次(日-日):
()×1×10.98%=243.65(元)
(在新的中元以下没有利息,以下同)
再次自动转存后不足1个存期支取(日一日),视同前一期逾期支取。因此前期利息不计入本金计算:
(+243.65)×60×3.15%÷360=12.93(元)
支取时该户的为2463.25元,应付利息为:
12.93(元)个人自动转存业务的利弊:
一是当超过一个存期不满两个存期,储户需用钱持到银行取款时,许多银行认为既然办理了自动转存,就意味着又一个新存期的开始,必须按的手续处理,即储户应提供身份证件,才能提取;而有些储户认为. 当时存款时, 自己并没有要求自动转存,现取款应作为逾期支取处理,逾期支取是不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
二是在实名制实施前以虚名存入的存款,经转存后,储户不在到期日支取,多数银行认为不在到期日支取均应视作,它与实名制的实施与否没有关系,因为凡是提前支取就必须提供身份证件,而非实名存款因无真实的身份证件,就不得提前支取,只能到期支取;而个别银行的看法截然不同,有的认为已经转存过的存款就不必提供身份证件,可以随时支取,不过经过多次转存的存款,利息并不是从第一转存日起至支取日止都以活期利率计算,而是从最后一次转存日起至支取日止以活期利率计算,其余均以定期利率计算;有的银行对2次转存以后不动的存款账户,就作为不动户处理,提取存款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如果是虚名存储的,还需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上的姓名与取款人为同一人。但储户认为当时银行并没有规定不得以虚名存储,况且,在自己手里,密码自己也知道,为什么就不能取款。
三是在人在存款转存后未到期已死亡,其家属持到银行支取存款,同样因为银行与储户之间发生支取与逾期支取意见不一而引发的是否提供身份证件的矛盾。而当银行在得知人死亡的情况下,以后继承人支取存款就必须提供由公证处出具的有关证明 否则,银行就不予取款。这样, 就引起继承人与银行更激烈的矛盾,因为办理公证手续比较麻烦,还得支付一笔费用。
四是有的银行在申请书上要求储户保证遵守的《客户须知》中有关自动转存的规定含胡不清,与实际操作不完全吻合。《客户须知》上标明:人民币、定期整存取到期后,银行自动按原存期和转存代为转存,转存后的存款支取手续按前期逾期支取规定办量。实际上,当超过一个存期不满两个存期时,存款支取手续是按逾期支取办理,但转存2次后的存款支取手续是按办理,即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因此.如果银行碰到一个比较内行的储户。就会显得非常被动,是按照内部规定操作,还是按照《客户须知》上说的做呢?真是进退两难。
五是有的储户怕露富。或是出于其他原因,往往会在同年同月的同一天,将一笔款项分割成同金额,同储种但是不同银行的几张,若干年后在某一天同时支取,结果发现所得利息相差悬殊,这时,如果“少付息” 的银行碰到脾气暴躁的储户,还会立即遭致严加指责和恶语中伤,从而引起其他在场储户对银行的误解。之所以储户所得利息不同.是因为银行间办理定期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时问先后不一、办法不一引起。
例:某储户于日分别在A、B银行存人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同时于日支取,A、B银行开始办理定期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的时间.分别是在日与日。那么A银行的是按3个1年期计算.而B银行是按1个1年期利率、其余时间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算的,两者相差约400元。又例:某储户在日分别在C、D银行存人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同时于日支取,C、D银行均从日开始办理自动转存业务,不过两银行做法不同,C银行是对日始新开户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办理自动转存,而D银行只要是日未期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就可以办理自动转存。即C银行的利息计算方法类似于B银行,D银行类似于A银行,结果两者相差约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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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遗产继承办公证简单了
  晨报记者 谢磊
  为了几千元甚至几百元的遗产,前往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事项却与大额继承公证一模一样,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使不少市民转而以放弃的方式来处理这些小额遗产。针对这一现象,上海市公证协会昨天宣布,即日起将对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试行简易程序,为市民带来“两少一短”的变化,即申请人、所需材料变少,办证时间缩短。
  小额遗产范围有多大?
  不超2万元的动产,以及多次申请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5万元
  记者从市公证协会了解到,此次试行方案所涉及的小额遗产范围,指的是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动产(如存款、养老金、公积金、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等),以及多次申请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小额遗产。据介绍,目前小额遗产的产生主要是所有人生前在银行等开设有账户及密码,但在其去世后家属等因不知道密码而无法处分其遗产。当事人可先依照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简易程序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后者出具查询函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委托书并盖上印章。当事人持此前往银行对待继承遗产进行查询,符合小额遗产范畴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否则依然按照正常程序受理。
  “2万元以及累计5万元的金额,是参考上海目前生活水平以及风险可控程度而确定的。”上海市公证协会副会长袁金根强调,股票、基金以及理财产品等并不适用该简易程序。同时,登记或直接保管单位非本市以及存在复杂情形的继承公证事项,也不适用简易程序。
  自日起,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本市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收费标准,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这意味着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收费最高不会超过600元。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需要什么材料?
  应提交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关系证明等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仅针对当事人,主要在共同继承、当事人举证、审查核实、出证时间等程序方面进行简易。
  袁金根介绍,共同申请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申请人办理,并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件。这样,部分继承人就不必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对于人在异地或者境外的继承人,若要放弃遗产继承,只要提交本人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人在国内、异地的,需加盖单位或者居村委公章),直接邮寄到公证机构即可,从而大量降低当事人的办证成本。
  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时,一般只要提交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凭证和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承办公证员通过证明材料的审查、询问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并进行最低限度的核实后,认为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无疑义的,即可出具公证书。公证员如果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者陈述有疑义,可以视情进行核实。
  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公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简易程序究竟有多方便?
  可直接将委托书或申请书邮寄至公证机构,十个工作日就能拿到公证书
  “我们将变化归纳为‘两少一短’,即申请人、所需材料变少,办证时间缩短。”卢湾公证处主任张丽丽解释,以前不论遗产金额是多少,也不论是不是需要继承,当事人都要到公证机构。如当事人已加入外国国籍且无法到场,需要到所在国律师楼或公证处办理继承委托书或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并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馆、领馆认证,随后再寄往国内。而适用简易程序后,当事人便可以直接将委托书或申请书邮寄至公证机构,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在时间上,简易程序带来的改变也是显而易见。据介绍,继承公证作为最复杂的公证之一,之前正常办理所需的时间在1个月左右。而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十个工作日便能拿到公证书。
  张丽丽表示,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风险主要是当事人可能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对此,凡在公证机构有过非诚信记录的当事人,将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而按简易操作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必须作出书面保证。凡由此而产生的赔偿案件,公证机构将追究作出保证的当事人的责任。
  (原标题:小额遗产继承办公证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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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遗产继承便捷性安全性尚缺立法平衡点  □本报记者朱宁宁   1985年颁布施行的继承法,尽管至今都没有等来修订的官方消息,但是去年年底,一场关于继承法及继承程序问题的大讨论却突然爆发并延续至今,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的热烈讨论与反思。这场还在持续发酵的大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对目前遗产继承公证制度的探讨。   “现阶段,公证在遗产继承中形成的不可替代的地位,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其他相关部门惰政的因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陈汉认为,公证处在引导继承程序、分流法院对继承的管辖、解决家庭矛盾等方面,一直贡献巨大,并且在既有格局下,很难有机构能替代公证处。   但陈汉同时指出,现有继承程序过于倚重公证处也是值得反思的,有必要通过立法在财产继承便捷性和安全性中寻找平衡点,这样才能切实保护私权。   公证处:对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报道有误   引发这场继承财产大讨论的几个源头事件,其一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此案打破了继承程序中公证先行的惯例,为继承人简化了继承程序,更可能节省了不菲的继承费用。第二件事源于微信朋友圈中《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文章。文中历数独生子女办继承公证手续难办、程序繁琐,仅仅标题就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就在各界对此纷纷热议之际,一则北京12名政协委员联名呼吁废除遗产继承权公证的新闻,更是将这场大讨论继续升级。相关报道中称:“如果是继承房屋,办理继承权公证还需要缴纳房屋价值1%至2%的公证费,比如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子,就要缴纳10万元的公证费,对于许多老百姓来说,都是很大的经济负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此消息一出,对继承公证程序的反思迅速升温。继承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就要收10万元的公证费,这让很多普通民众咋舌不已。   显然,引发大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公证处通常被诟病之处,并不是其在继承中的垄断地位,而是公证的收费标准。为了详细了解目前北京市继承房产公证的收费情况,《法制日报》记者前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一探究竟。在仔细询问了相关收费标准后,发现收费数额与之前媒体的报道有不小出入。   仍以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子为例,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何收费呢?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李嘉健作了详细解答:“首先,如果这套房子属于房改房或者成本价购房,我们的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60元,也就是收6000元公证费。其次,如果是商品房,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3年制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公证费为41400元。但是,正常情况下房屋价格是要评估的,为了降低当事人的成本,省去评估费,北京公证行业不需要当事人必须评估,可以按照2009年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作为房屋每平方米单价的测算标准,根据该标准,四环路以内房屋每平方米25907元,100平方米房子的测算价就是2590700元,计算后收取公证费为22120元。此外,如果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方继承另一方的财产,公证费还要减半收取。”   此外,据长安公证处副主任张浩介绍,由于部分涉及继承的公证项目是定额收费的,比如,遗嘱公证收费仅为400元,但确认遗嘱效力等业务,根据其时间成本,很可能是要亏钱的。   专家:既有格局下很难有机构能替代公证处   “外界对公证处收费标准的批评,确实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坦率地说,公证处在引导继承程序、分流法院对继承的管辖、解决家庭矛盾等方面,一直贡献巨大。并且在既有格局下,很难有机构能替代公证处。”陈汉指出,事实上,如果不依靠公证处来进行这项工作,无论是房管局还是银行,无任何经济动力也无精力去直接全程处理存款(包括理财产品等)与房产的继承程序。因为继承确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陈汉举例说,假如张三去世,确定其房产及存款的继承,至少需要核实以下问题:张三是否签有遗赠抚养协议;张三是否留有遗嘱、遗嘱是否有效或者部分有效,是否有多份遗嘱。如果没有前两项,则查明哪些人属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上述三项内容,既有核实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也有核实继承人身份的问题。“在现有的体系下,无论是银行还是房管局,确实是无能力也无精力更无经济上的动力去核实。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按照惯例推给公证处。”陈汉说。   陈汉进一步分析指出,就目前看,公证处无论是在专业知识上的积累,还是通过历史积累中获得的“准公权力”,都能很好地完成这个核实继承的使命。一旦核实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争议,则会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继承纠纷。“从这点上看,我们无法否认公证处在引导普通民众实现继承中的作用及贡献,确保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安全地转移至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处,防止部分继承人通过信息优势(先得到被继承人死亡消息)或者资料优势(手中掌握着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及其他文件)而优先获得甚至霸占主要遗产的可能性。”陈汉说。   继承权公证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化需多方努力   在我国,公证行业依法开展继承权公证,对非讼继承行使司法确认权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尤其是继承法颁布后的30年来,公证行业为正确实施继承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继承作为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判断点最集中的法律行为,需要公证员、继承当事人、政府相关部门投入必要的时间、成本。”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在接受采访时坦言,这些年,实践中也出现过个别继承权实现较为困难的情形,这其中既有社会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的客观原因,也有部分公证机构人员履责不力的主观原因。而继承权公证办理程序的进一步简化,既有赖于社会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也有赖于公证机构服务理念创新和服务能力的进一步加强。   “今年是公证法颁布十周年,实践中,公证法的基本原则及规定是必须严格遵守的,中国公证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继承公证的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证质量。也希望各个相关部门都能各自履责,为服务好民众的共同目标加强沟通联系,各方应共同努力。”丁露说。   那么,如果不想继续走公证先行之路,以房产继承为例,还有何路径呢?陈汉认为可通过立法在财产继承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中寻找平衡点,一方面可以规定公证可选,而不是必须公证,给当事人以选择权;另一方面,则应当加重申请实现继承权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完全将责任压在房管局、银行的实质性审查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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