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错误作为导致原告输了官司打赢了律师费谁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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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不请律师吗?
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不请律师吗?笔者认为起诉离婚原告是否必须请律师,并无法律强制规定。是否聘请律师参与离婚诉讼,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起诉离婚打官司不是必须要请律师,但如果一方请律师,而另一方不请律师
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不请律师吗?笔者认为起诉离婚原告是否必须请律师,并无法律强制规定。是否聘请律师参与离婚诉讼,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起诉离婚打官司不是必须要请律师,但如果一方请律师,而另一方不请律师,那么请律师的一方胜算自然就高。实践中,起诉离婚要不要请律师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起诉离婚双方矛盾的大小;二是起诉离婚是否需要律师调查取证;三是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储备。
起诉离婚双方矛盾的大小说明了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辩的激烈程度。此时请律师代理的好处:首先,可以避免夫妻双方针锋对麦芒的碰撞,避免激化夫妻矛盾,使双方回归理性解决问题、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正道。每年上海发生你死我亡家庭悲剧的案子就有很多,这说明许多当事人遇到纠纷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其次,如果夫妻起诉离婚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争议较大,请律师参与可以帮助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运用法律和事实说服法官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起诉离婚需要根据事实调查取证,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官不会才行,任凭当事人把事实说的天衣无缝,法官要的只是证据。这就是起诉离婚证据的重要性。但证据学也是诉讼法学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一个事实如何搜集证据法院才会采信?一个证据在法律上有无瑕疵法官会认定吗?即便一个简单的证据能证明什么内容,这个证据在当事人眼里和在法官眼里都会有所不同。因为,证据的认定需要雄厚的法律知识储备,法官认定的证据需要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司法实践中,许多证据只能由律师调查搜集,当事人自己无法搜集,如动迁协议档案、户籍资料、车辆、房产内档等。离婚诉讼一旦遇到这些证据需要搜集,法官一般会告诉当事人请个律师来申请调查令。
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储备也决定了是否需要请律师帮助。离婚诉讼需要走一个复杂的诉讼程序,这个程序的每一步都有权利和义务,都可能发生凶险。当事人如果没有请律师帮助,自己法律懂得又不多,难免会在诉讼中办错事,该行使的权利不行使,难免会吃亏。也有可能本来简单的对自己很有利的离婚案件,因为自己不懂法律,最终败诉了。
综上所述,起诉离婚双方矛盾的大小、起诉离婚是否需要律师调查取证及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储备决定了当事人是否需要请律师。当事人可以将本文作为自己犹豫是否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的参考,也许会对自己的离婚诉讼有利。
常有人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对方不同意离,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所以请不请律师代理都是一样,况且律师费都是挺贵的。其实,当事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原因有二:
其一,离婚诉讼首要的在于离婚诉讼方向的选择和离婚策略的谋划。第一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三次&&无论多少次的起诉离婚,每一次的离婚诉讼都是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律师的指导,就走错了方向,或法庭上说错了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后续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以后即使委托律师介入,想反悔都来不及了。大家可以在网上翻阅,有的离婚案件一次起诉就可能离,大多数需要两次起诉,但也有三、五年起诉都离不了的,为什么会这样?笔者认为,这就是离婚诉讼的方向没有选择对,诉讼时没有排除离婚的障碍!
其二,第一次起诉离婚提供了很好的离婚调解机会,请专业离婚律师介入,凭借丰富的谈判经验和技巧,大大增加了&和平离婚&的几率。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不成,其原因在于当事人之间斗气,冷静不下来,没有很好的谈判氛围,或者没有很好的谈判方案,那么,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根据多年的离婚诉讼经验,制定谈判的上限和下限,可以通过程序变通制定对双方均有利的谈判方案,这样就大大增加了谈判成功的几率。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不请律师,有了谈判&死结&解不开,没有变通或威慑的谈判策略,那么只能坐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到了第二次起诉离婚之时,夫妻矛盾定然更加激化。
律师介入离婚诉讼就像一个&催化剂&,可以加速离婚的进程,更好更快的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但律师在第一次离婚诉讼的作用仍然是不能确定的,律师不能确保将来结果一定会如何如何,只能说胜诉的几率要比当事人自己做会大大增加。毕竟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是肯定不会判决离婚的。在上海法院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有没有律师的参与,其效果明显不一样。上海离婚律师代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其作用并不仅仅在于调查取得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更重要的是通过律师的参与可以制定详细的离婚诉讼策略,避免第一次起诉离婚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为第二次起诉离婚做准备;同时上海离婚律师参与离婚诉讼也可以增大对方的心理负担,迫使对方同意离婚,达到离婚诉讼的目的。关于律师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可以总结如下:
一、搜集固定证据,制定全程离婚诉讼策略
正如前文所说,第一次诉讼离婚和第二次再起诉离婚是有机联合在一起的,第一次起诉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第一次起诉就为以后起诉奠定了基石。基石不牢固容易使以后的离婚诉讼陷入被动。很简单的道理,第一次起诉时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第二次起诉的证据使用,所以,当事人对第一次起诉应当重视。
很显然,第一次起诉离婚就是打草惊蛇。对于第一次起诉打草惊蛇后容易被对方毁灭、隐藏的证据,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前应委托律师搜集固定;对于第一次起诉开庭庭审时的发言也应当慎重,不要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否则虽然不会对第一次起诉造成影响,但是可能会对第二次起诉离婚造成致命打击。如第一次起诉时承认房产系对方全额出资的事实,又如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承认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的事实,再如承认有外遇的事实等,虽然这些承认都不会对第一次离婚诉讼造成影响,但是对第二次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却可能是致命的。
鉴于此,律师在当事人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应充分制定诉讼策略,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充分做好第二次诉讼的准备。
二、故意制造心理影响,目的在于实现调解离婚
当事人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不同意离婚,其心态无非有二:其一,确实想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或为了曾经的感情、为了孩子、为了父母等等,原因可能种种;其二,为了实现某种诉讼目的不同意离婚。试图通过的&拖&的办法,逼迫原告方在小孩抚养或财产分割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司法实践表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可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比例还是非常高的。这其中不可泯灭有律师的贡献。
首先,律师介入离婚诉讼具有宣示意义。律师参与离婚诉讼即可宣示夫妻矛盾进入冷冰冰的法律程序,宣告着原告方起诉离婚官司打到底的决心,预示夫妻之间的纠纷已经不是夫妻两个人和谈就能解决的了,现在有专业离婚律师参与了,所有事项都有律师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这在无形中给被告一种心理压力,被告知道夫妻和好希望渺茫,更知道拖延时间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其次,律师可以在搜集证据、诉讼请求等各方面给对方施加压力。律师在离婚诉讼中所发挥的威胁作用,将明确传达给对方:最好还是调解离婚的好,如果不调解离婚将离婚官司打到底,可能让自己到头来什么都得不到,如果调解离婚的话,律师制定的调解方案还是具有一定诱惑力的。
最后,律师有丰富的离婚谈判技巧,可以根据法律制定对双方都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很多时候在于夫妻一方的&期待值&很高,律师可以向夫妻双方释明法律,及时和法官沟通,提供对双方都有利的调解方案。毕竟一个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在调解离婚方面定然有丰富的经验,增加调解成功的几率。笔者作为多年专门从事离婚诉讼的律师,始终坚持:调解离婚是双赢的选择,能实现和平就力争和平解决!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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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拍摄电视剧与合作方发生纠纷,北京星光佳映艺术有限公司(下称星光公司)花20万元聘请了一名律师维权。在屡次遭遇败诉后,该公司指责律师失职,误导该公司错误诉讼,并起诉要求该律师所属律所退费及赔偿百万元损失。昨天,宣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星光公司曾投资拍摄过《征服》等多部热销电视剧。2006年,该公司又投资拍摄了电视剧《天火》,但在发行前,该公司与两家合作单位发生了纠纷。星光公司的法人代表杨女士说,2006年10月,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当时,方律师未和她签订代理协议,而是“诱骗”她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她支付20万元后,方律师未按规定开发票,仅开具了收据。杨女士说,方律师在协议中承诺帮助公司解决《天火》的版权界定、归属,促成电视剧合法正常发行,但此后方律师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而是建议公司与一家合作单位打了一场民事官司,结果败诉。
去年3月,她经咨询其他律师得知,版权纠纷需要行政单位解决。然而,当她起诉相关行政单位时,被法院认定已超诉讼时效。杨女士认为,方律师应当知道版权纠纷应由行政机关解决,而他却误导公司起诉合作者,拖延了打行政官司的时间。公司因此起诉要求义方律所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昨天,义方律所的代理律师到庭表示,方律师没有失职行为,也没有误导原告。她说,方律师没有诱骗杨女士签订顾问协议,是杨女士自愿签的。而20万元的费用是律所看在介绍人的面子上,“优惠收取的”。而未开发票的原因,是因杨女士送钱时公司财务已下班。
该代理人说,方律师对顾问协议尽职尽责,多次远赴成都与相关单位谈判、进行诉讼,并努力撤销了不利于星光公司的合同条款。该代理人认为,《天火》没有发行的真正原因并不是版权问题,而是星光公司与两家合作者合作期间,又与其他公司立项,且杨女士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态度蛮横,破坏了协商环境。代理人认为,《天火》没能发行,完全是星光公司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律所不同意退费和赔偿。
此案未当庭宣判。记者:裴晓兰
稿源: 京华时报 责编: 单晓华胜诉经-打官司的那些事:当事人出庭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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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经-打官司的那些事:当事人出庭的利与弊
&&&&&&信息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邓永泉
核心提示:当事人出庭有利有弊。“弊”是自己当事人出庭,说错了话,会把案子搞砸。“利”是自己当事人出庭且说话对路,就会大大提高打赢官司的可能性。
中国律师界一大理所当然的规则就是不让当事人出庭,担心当事人说错话,把案子搞砸了。这几乎是所有律师不加思索的信条。然而,当事人出庭有利有弊。&弊&是自己当事人出庭,说错了话,会把案子搞砸。&利&是自己当事人出庭且说话对路,就会大大提高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反过来讲,如果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出庭,而对方当事人出庭且说话对路,那么,你的律师就有口难辩了。因为,法官仲裁员都是假设律师不会说真话的,他们更愿意相信当事人的话,觉得当事人往往有话直说,有慌直撒,容易判别真假。可以说,如果你这一方当事人不出庭而对方当事人出庭,你就几乎等于是在自己脑门上贴了个&慌&字。在法官仲裁员看来,除非是想出庭都来不了的情况,如果不出庭,很可能就是理亏。相反,当事人出庭,就说明你不是想靠撒谎来打赢官司。这在人品上就先赢了一招儿。
另外,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官仲裁员的职责,多数情况下,他们都希望当事人出庭。当事人不出庭,就不利于查明案情。你不帮助法官仲裁员,他们就不愿意帮你。当然,法官仲裁员也担心当事人作为非法律人士,又利益攸关,经常情绪失控或喋喋不休,大大延长开庭时间。有的法官仲裁员甚至在证据比较清晰的情况下,干脆就不希望当事人出庭。可话又说回来,法官仲裁员一般不会因为跟当事人置气而黑白颠倒判案。因此,当事人该出庭就出庭,但律师要事先&训练&好你的当事人,别适得其反。还有,你来开庭就说明你重视自己的案子,不来就是不重视;你不重视自己的案子,法官仲裁员凭什么替你重视。
所以啊,我们需要好好反思一下,当事人到底是否应该出庭。
先说说原告或申请人。
首先,原告或申请人不要因为自己觉得铁证如山、板上钉钉会赢而不出庭。试想,你去法院仲裁机构告别人如何如何,诉状里把人家说得十分不堪,而你却不出庭,法官仲裁员免不了会画上一个小小的问号。
其次,如果原告或申请人占理,但证据上没有足够把握,或者,法官仲裁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案件有不止一个发展方向,那么,当事人就要尽可能出庭。但前提是,律师必须要&训练&当事人,帮助他们做好充分的出庭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律师会觉得当事人还是不出庭为好。否则,证据上没有足够把握,当事人说话再不对路,就会一发不可收拾。这是两种不同的态度,积极进攻或消极防御。我只能说,对于律师来讲,这取决于你&训练&当事人出庭的水平有多高。如果你能把当事人&训练&得很好,那么,你就积极进攻,让当事人出庭。否则,你只能放弃主动权,不让当事人出庭,等着对方犯错误,把命运交给法官仲裁员。当然,如果律师&训练&不好当事人,就绝对不要让当事人出庭。
第三,如果原告或申请人理亏,但证据上有足够的把握,法官仲裁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没什么自由裁量权,并且,案件不会有其他发展方向,那么,当事人就不要出庭了。否则,如果对方当事人出庭了,双方一照面,自己理亏,支支吾吾,扛不住再都招了,再好的律师也回天乏术。但是,律师要帮着找个说得过去的理由,特别是,当事人一定不要先答应出庭,可到时却不出庭。
第四,如果原告或申请人既不占理,证据上也没把握,那么,你最好别打这个官司。如果非要打还要亲自光临现场慷慨激昂,那么,不自取其辱你就烧高香吧。
再说说被告或被申请人。
首先,被告或被申请人仿佛天生就是理亏,否则,怎么会被人家告呢?
因此,被告或被申请人原则上要尽量出庭。
其次,如果被告或被申请人占理,但证据上没有足够把握,或者说,法官仲裁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案件有不止一个发展方向,那么,当事人就一定要出庭。这样才能让法官仲裁员相信你是占理的,他们在自由裁量的时候,才会倾向你这一方,你才有可能反败为胜。
第三,如果被告或被申请人理亏,但证据上有足够的把握,法官仲裁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没什么自由裁量权,并且,案件不会有其他发展方向,那么,当事人就不要出庭了。否则,本来可以抵死不认的事情,在庭上一对阵,就可能扛不住全招了。但是,律师要帮着找个说得过去的理由,特别是,当事人一定不要先答应出庭,到时却不出庭,这会让法官仲裁员认定你理亏。
第四,如果被告或被申请人既不占理,证据上也没把握,那么,就请自便吧。如果你能脸部红心不跳,那就出庭死扛,或有奇效亦未可知,否则,就图个清净,让律师去给你挡着吧。话又说回来,就像原告或申请人再占理,证据再扎实,也不能大意一样,被告还是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尽可能争取少赔点儿,或者尽量拖延时间。
下面讲几个案例。
案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多年前,第一次实行第二套房限制贷款时,我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客户有好多业主办不下来贷款,要求解除预售合同,开发商自然是不答应。谈判解决无望,一个目标业主率先提起诉讼(我找了一个最可能亲自出庭,最可能顺嘴直说,对房屋本身最不满的业主,狠狠地刺激了一下,她就先提起诉讼了。其他业主自然是持观望态度,都是中国人嘛),要求解除合同。
业主请了一个律师,但显然,律师在庭审前肯定信心满满(当时已经有案例支持业主解除合同的要求,但还没有蔚然成风),丝毫没有&训练&业主,&素面朝天&地就出庭了。庭审伊始,业主(原告)就亲自陈述诉讼请求。我稍加引导,业主就开始倾诉对房屋的不满,痛斥开发商如何如何。而她的律师居然丝毫不加干预,任由业主骑着情感的野马奔驰。在我不断帮她快马加鞭下,业主的倾诉和痛斥就贯穿了整个庭审,而且只字不提办不下贷款这回事。案情发展到这一步,法官要是还想判业主赢,工作量就比较大了,不符合效率利益(见《安全、效率,法官仲裁员的利益所在》)。果不其然,辩论刚一结束,审判长就说,你们撤诉吧。后来,业主就撤诉了。其他观望中的业主也不明就里,误以为法院不支持这类诉讼请求,也就没有再起诉。有的按违约处理,有的自己想办法凑足房款(当然,开发商也提供了些许&便利&,为人不可将事做绝)。
对于业主(原告)来讲,她虽然占理,但案件却有不止一个发展方向。如果业主出庭,亲口说明没有贷款,自己无力支付全额房款,那么就可以获得法官的同情心,胜诉可以说是板上钉钉。但前提是,业主开庭时只能说贷款的事,确保案件沿着这条线发展。能否做到这一点,就要看律师的&训练&能力了。
案例二,股权转让纠纷
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很快将该股权转让给D公司。若干年之后,B公司起诉C公司,声称C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事实上,B公司将该股权辗转转让给D公司是B公司与C公司之间总体业务安排的一部分,C公司无须实际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然而,种种迹象可以表明,双方之间是有安排的。特别是,事隔多年,B公司才向C公司&讨要&股权价款,而在此之前,双方之间一直合作地非常愉快,把A公司经营得风生水起,只是在不久之前才发生了纠纷。
显然,被告C公司是占理的,但证据方面却处于不利境地。因此,我们必须让C公司当时的亲历者出庭,亲口向法官讲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才有可能让法官内心确信是这么回事。反之,如果我们律师自己出庭,法官就会认为这只是律师在编故事而已,根本不会采信。不幸的是,原告在这方面却犯了错误,一开始答应让亲历者出庭,但第一次开庭却没来,第二次开庭又来了。但在庭上只是一味地重复说,反正你没给我付款,我就跟你要。最后,法官接受了被告C公司的陈述,以原告B公司长时间没有行使解除权因而丧失了解除权为由,驳回起诉。
对于原告B公司来说,如何起诉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不是请求解除合同,那就只能是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可又过了诉讼时效,也拿不出证据证明曾经要求C公司支付价款。事后诸葛亮来看,还不如当初起诉支付价款,一直没有向C公司索要价款的理由也是现成的,双方合作嘛。
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这是我审理的一个仲裁案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简单地说,申请人是卖方,被申请人是买方,当然,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纠葛。申请人说已经向被申请人交货,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价款。被申请人说申请人从未交货。申请人说他把木材交给了被申请人指定的甲、乙二人,但被申请人不承认,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二人是被申请人指定的收货人。
第一次开庭,被申请人出庭了,但申请人却因事没有出庭。第二次开庭,申请人来了,并且同时让甲、乙二人出庭作证,被申请人说来却没来。庭审时,被申请人的律师一口咬定,被申请人没有指定甲、乙二人代表他收货。被申请人没有到场,申请人也没法与他对质。仲裁庭只能观战,局面对被申请人非常不利。说到这,相信被申请人肯定后悔第一次没有出庭,否则,就有机会跟被申请人当面对质了,胜败亦未可知。
最后总结一下,当事人出庭是高智商的游戏,利大、风险也大,要慎而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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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冷的法学研究和残酷的司法实务相脱节,二者一直不肯、不愿、不能构建一种良好的默契的互动、互哺
阿兰·德肖维茨可能是国人最熟悉的美国刑事辩护律师。他的《最好的辩护》一书自1994年首次出版中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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