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防止法官判案不公能委托一个书记员判案吗

全国未成年罪犯12年重犯率仅2%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新中国第一个专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30年后,全国法院共设立2300多个少年法庭,有7400多名少年法庭法官,另有2700多名书记员协助少年法庭法官开展工作。&&社会调查制度、圆桌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多年来,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人民法院不断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刑事审判机制。
&&社会调查基本全覆盖&&不满18岁的小王涉嫌故意伤害被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小王家境贫寒,刚满17岁就独自到苏州打工。进厂没几个月,因朋友义气而与人斗殴,捅伤他人。&&审判前,该院副院长陈绮通过社会调查、聘请心理咨询师与小王接触会谈等方式,详尽了解了小王的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平时表现等。庭审中,使用圆桌法庭开庭,将小王的父母、爷爷以及所在企业领导请到法院。庭上,专业心理咨询师宣读了小王的心理评估报告。而后,法院结合案情及双方的和解协议,对小王依法作出非监禁刑的从轻处罚决定。&&“该案浓缩了法院探索适合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机制内容,社会调查、法庭教育贯穿始终、引入专业化心理测量系统,形成未成年犯心理健康水平与再犯罪风险评估体系。”陈绮说。&&据长宁法院副院长秦明华介绍,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基本实现社会调查全覆盖。该院还在原有社会调查报告基础上,与长宁区人民检察院、长宁区司法局共同签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适用人格调查的若干规定》,进一步丰富社会调查内容,增强社会调查报告客观性科学性。量刑时,充分考虑社会调查中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并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依据之一。&&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已制度化运行,并在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合作,首创对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再犯风险心理评估。&&海淀法院未审庭法官张莹介绍说,由著名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带队的评估小组,设计专门的评估问卷,从情感、社会性、性格、观念、能力等方面全面评估未成年被告人,分析其人格类型,以此考察其再犯风险性,根据评估结果对被告人进行疏导,并向法官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对有心理缺陷的被告人,海淀法院还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多次跟踪性心理疏导。&&“再犯风险性心理评估机制在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提供风险评估、瓦解犯罪心理结构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下一步,海淀法院将整合现有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机制,代之以制度化运行的再犯风险评估机制。”张莹说。&&合适成年人亲情感化&&“等我有本事了一定回来看您。”刚从看守所出来的未成年人张明(化名)对代替他父母出庭的合适成年人刘娅充满感激。&&鉴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新刑诉法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长宁法院少年庭在上海最早开展合适成年人制度。2010年,该院吸取过去少年审判工作中合适成年人相关制度的有益经验,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出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8项机制,扩大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有效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部分案件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建立了公益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由工业园区法院为未成年人指定合适成年人,代替行使法定代理人部分职责,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陈绮介绍说,工业园区法院每年选取具备法律、教育或心理学知识,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并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人员录入公益合适成年人人才库,由法院根据案件需要随机选取,依照一定程序进入涉少未成年人诉讼中。&&30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2008年至2013年,未成年犯罪人数以及在犯罪总人数中所占比例连续下降。2002年至2013年,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2%左右,不到全部重新犯罪率的三分之一。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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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院书记员制度
作者:李易玟
内& 容& 提& 要: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 内容 ,在依法治国建设
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健全书记员制度,加强书记员规范化,对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对书记员队伍的
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不管是从古至今的书记员制度,还是外国书记员制度,多少对我国的书记员制度都是一种对比,认清我国书记员现有制度的不足,积极改革完善。这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一个必不可少的细节管理。建立具有 中国 特色的书记员制度,不仅是我国司法审判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起到了推动作用。真正推动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体现司法为民的本质。
  本文通过中外书记官制度在 历史 上的沿革过程、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作用和地位、我国现行书记员制度的弊端及改革的必要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的途径和 方法 及改革书记员制度后的成效进行论述。&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健全书记员制度,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对书记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第四十条,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 法律 地们作了高度概括。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所称的人民法院书记员,是依法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
一、中外书记员制度在历史上的沿革过程
早在我国西周时期,从发现的“ 朕& 铭文”的判决上,就可推断出专司记录等文案事务的的产生【1】。从汉、唐、宋等朝代的司法掾吏、参军、佐吏等胥吏,到清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六房办事,他都负责着与司法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务,他们收受呈词、登记挂号、安排堂审、录写堂供、缮定文稿、整理保管档案,他们的职责类似与现今的书记员【2】。1911年辛亥革命后,结束了统治中国几千年之久的封建君主政体,建立了中华民国,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司法制度,并具体明确了有关书记员的规定。以至国民政府时期,对书记员司的设置、义务及任用资格等作了明确规定,至今这些规定仍在 台湾 地区适用。如今我国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系,是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初步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以至新中国成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逐步确立完善的。其后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又对书记员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在法律上把书记员的地位和工作任务确认下来。
在英、美、法、日等国的法院内设的书记人员称作书记官,他们大都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等工作。根据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各国的书记官在职权上也不尽相同。如英国治安法院的书记官有权在审判庭上就法律 问题 向治安法官作提示,但他们不能干预审理及参加案件评议,英国各个郡法院的书记员除了负责保管、收发文件、审查起诉、排期开庭及受法官之命进行必要的调查等事项外,如当事人同意,还可审理不超过200英镑诉讼标的的赔偿案件【3】。在美国的联邦法院,书记官有成立专门的工作处,尽其最大能力确保案件有效率地运转,并协助当事人遵循地区法院的管理规则和程序规则,并向需要者提供特定案件的信息【4】。日本法院的书记官除了负责案件的记录、制作和保管文书等工作外,还有义务协助法官对法令和判例进行调查。在日本法院除以法官构成的审判机关之外,还有书记官构成的机关,以处理审判权的附带事务为其权限。这都是为保证法官能脱离杂务专心审判,同时又保证了诉讼程序的明确性。书记官在管理上,也设立了书记官——主任书记官——次席书记官——首席书记官的职务序列,书记官的任用资格都是依据法院书记官任用
规程而考试合格者或在法院的书记官研修所学完全部课程或最高法院指定全部研修课程结业者为任用原则。从此可看出,外国法院的书记官制度,在职责上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在管理上有独立地序列模式,在任用上有明确的资格限定。
二、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作用和地位
我国法院现在的书记员,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其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规定的不是十分明确,但根据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中的要求。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工作、作好诉讼中的工作以及协助好法官处理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1、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责。
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办理刑事、民事
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除此之外,从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整个过程,都是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包括在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中,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在审理案件中,作好庭审准备,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将法庭审理的合部过程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并将依法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的手续。对于执行工作,协助法官办理好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随着诉讼活动的结束,要及时将整个诉讼活动有关的文书立卷、装订、归档。
2、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作用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在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其次,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就是书记中工作的任务,再次,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质量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最后,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 参考 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
工作,尤其是再审、复审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工作,但在其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此可见书记员也有相对的独立性。
三、我国现行书记员制度的弊端及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存的法院职务序列模式是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这种模式已成为现行书记员制度的根本弊端。主要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1、人员缺额、队伍不稳定,2、业务不熟、工作能力差,3、职责不明,机构不健全。书记员一般都由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或转业军人或调入干部担任,对岗位工作一般不熟悉,工作能力也未经实践锻炼,往往是边工作过 学习 熟悉,很多书记员一旦熟悉业务以后,马上又晋升到审判岗位从事审判工作,这使书记员队伍人员衔接不上,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尤其是在基层法院,书记员人数严重短缺,这都不同程度上 影响 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目前 ,法院盛行“书记员——法官”的职务晋升序列模式,造成书记员职位难保长期稳定,书记员队伍新人多,缺额大,以致书记员和法官的职责不明和工作任务交替执行情况时有发生,书记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业务不是很过硬。缺乏规范的管理机构和体系。个别书记员在
信仰上出现危机,素质被忽视,还不能完全适应书记员肩负的工作任务和神圣使命。
由于书记员与审判员的管理混在一起,也造成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书记员与审判员的职、责、权、利无明确的界限。多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的书记员均分散在各业务庭,由业务庭的法官进行“传、帮、带”,形成了“一审一书、审书合一、以审带书”的审判组织结构,书记员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无统一的考核标准。有的书记员既记录又办案,案件出了差错责任难以分清;书记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取决于所在庭室的案件数量与法官的工作方式。这就导致在同一法院不同庭室的书记员有的超负荷工作,有的相对较轻闲,不能充分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不能让优秀的书记员脱颖而出【5】。这种分散管理的体制单调、呆板,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灵活性,使书记员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无法达到人员的最佳优化配置,从而影响了办案效率。再者,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书记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不能全面开展和落实,从而不能全面提高书记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随着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在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实行法官定额制;试行法官助理制;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 科学 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的水平。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科学化的分类管理,已加快了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相应,书记员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的作用已决定书记员应向职业化方向
,他们应与法官在同一起跑线不同的跑道上运行。目前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需要,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也势在必行,改革落实书记员制度,提高书记员的素质已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趋待解决的问题。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的途径和方法及改革书记员制度后的成效。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记录工作为主并协助法官办理审判有关事项的司法工作人员,书记员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书记员工作职责,任务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名书记员没有政治素质保证,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优良的职业道德修养,就不可能保证依法办事、秉公办案。一名书记员没有娴熟的法律知识,业务不过硬,就很难胜任书记员的工作,很难完成执行法律的神圣任务。一名书记员没能良好的心理素质,就很难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总之,书记员的素质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和审判水平、质量。培养提高书记员的素质,改革现有书记员模式有重大的意义和很大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审判任务的日趋增加,培养提高书记员素质,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素质是书记员素质的首要内容,政治素质指书记员的政治立场、态度、觉悟、信念和品质的总和。包括书记员应该有坚定的政治方向,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政治品德。政治素质是书记员职业性质的要求,政治素质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最基本保证。讲政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保障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应当自觉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自觉学习严格要求,从而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为做好书记员的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
第二,参加学历教育,加强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法律素质修养,具备书记员工作必需的各种能力。一般说来,一个人接受的教育程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所具备的从事某项工作应有的知识能力。书记员为适应新形势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应加强学历教育,并向更高学历教育迈进,不断提高法律业务素质。岗位培训是提高书记员法律业务素质的又一重要途径。通过经常性的、内容丰富的岗位培训,使书记员业素质和技能的要求得到了补充和提高,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书记法律业务素质和技能的培养提高,应当注重 理论 实际。根据书记员工作业务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用理论指导工作,在实践中丰富理论,使书记员素质得到提高科学地安排工作日程,注意各项工作的先后顺序,轻重缓急,做好与法官的协调安排,这也是提高书记员法律业务素质和技能的途径。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不仅要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而且要能力高强。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驾驭文字的速记能力、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迅速的反应能力、较强的记忆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自控能力、良好的注意力。
第三,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加强心理素质修养。通过学习、实践、排除克服与工作不相适应的心障碍,及时调整适应工作状态的心理状态,更应树立怪定正确的理想、信念,不断增强做好书记员工作的信心、耐心,在能力、气质、性格等方面力求尽善尽美。树立高尚的品德,包括,高度的责任感、坚定的求实感、迫切的是非感、强烈的正义感、严肃的楷模感。
&&& 第四,稳定书记员队伍,严把进人关,择优录用,选用书记员,随着《法官法》的实施,也应建立一个完整独立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实行对书记员、法官两条序列相互作用,平行递进的管理,也是提高书记员素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书记员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是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明确书记员的条件和招考程序的规定。强调了书记员编制的专用性、规定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规格、规定了聘任制书记员的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障措施、突出了管理的作用、提供了聘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在书记员的录用上,应严格按标准、程序录用。实行公开的文化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注意考察考试对象的综合 分析 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记录速度、质量、 计算 机操作水平,全面考核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法制意识、纪律观念、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把最适合书记员录用条件、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放到书记员工作岗位上,把好录用、选用书记员这一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不仅要在提高书记员法律素质上面下功夫,还要创建独立于法官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形成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的序列模式,充分调分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能安身立命地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好法官做好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建立中国特色的书记员制度,可以考虑包括以下内容:转贴于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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