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海走私毒品判刑怎么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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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掺假牟利润 浙江慈溪警方破获特大贩毒案
毒贩将毒品藏在茶叶包装袋里。
  贩毒案牵出特大贩毒团伙
  去年11月底,慈溪警方根据线索在古塘街道侦破一起贩毒案,当场缴获冰毒2公斤。从案犯的交待中,他们得知这些毒品来源于一个叫杨华(化名)的贵州人。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杨华远非普通毒贩那么简单。在他的身边,聚集着一帮以贵州老乡为主的贩毒成员,他们称他为&老总&。
  45岁的杨华几年前从贵州老家来慈溪打工,好吃懒做的他在厂里做了一阵后成了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混迹街头的他渐渐沾染上了毒品。此后,他结识了同是贵州老乡的瘾君子小飞和王三。
  3人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吸毒的开销又大,有时毒瘾上来,却苦于没钱购买。经过一番商讨,3人决定铤而走险,以贩养吸。他们找到了暂住在观海卫有毒品货源的老乡冯四,通过他的渠道购买冰毒进行贩卖。
  很快,形成了以杨华、小飞、王三、冯四为核心的团伙,手下还有一帮专门负责送货的马仔。
  冰毒从广东汕尾进的货
  渐渐地,这伙人在圈子里有了名气,慕名而来买毒品的人越来越多,不少老乡也加入他们的团伙,成了他们的下线或下线的下线。他们也逐步垄断了掌起、观海卫等慈溪东部地区的毒品交易网络,别人到他们的&地盘&贩卖毒品都会受到恐吓。
  团伙成员还进行分工,&老总&杨华负责联系在慈溪贩卖毒品的日常事宜;冯四负责向上家购买和运输毒品至慈溪,再由小飞负责毒品保管;王三负责联系下家和送毒品给下家;手下的马仔负责送货。
  冯四每次从广东汕尾的上家处购买毒品数量在3公斤以上,进货周期在半个月左右。毒品的运送方式,以马仔乘坐大巴车带货为主,有时还采用邮递的方式。
  此外,杨华等人还制定严格的规定,禁止团伙成员越级或多线联系其他成员,上家与下家之间只能单线联系,他们这些人非常警觉,一有风吹草动立马转移。
  毒品也掺假只为牟取更大利润
  今年6月初,慈溪周边警方打掉了一个贩毒团伙,害怕受到牵连的冯四连忙逃回贵州老家。
  到9月底,看看风头已过,加上手头也没几个钱了,他又回到慈溪。
  此时冯四已逐渐脱离杨华贩毒团伙,开始自主经营,伙同在宁波市区的老乡汪某,单独从广东上家处进毒品,运输至慈溪、宁波市区等地销售给下家。
  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回报,他还购买了毒品加工设备,聘请了&加工师傅&,在观海卫镇的出租房里对冰毒添加其他物质,进行增量、增重等加工后,进行贩卖。
  民警说,冯四的毒品加工根本算不上真正的加工,无非就是掺假,将买来的冰毒添加香料、牛奶、咖啡等材料,然后利用压片机制成片剂,成为另一种毒品麻古,以此获取更高的利润。
  上游贩毒网络浮出水面
  而在冯四避风头的这段时间,杨华也断了主要的毒品来源。
  在一次毒品买卖过程中,杨华等人结识了暂住在宁波的湖南益阳人大杨。此后,大杨成了他们主要的毒品供应渠道。
  以大杨为中心的贩卖运输毒品团伙,成员以湖南益阳安化籍为主,结构复杂,联系紧密,互相之间均以当地土话联系。为此,慈溪警方联系了宁波边防支队,选调湖南籍民警参战。
  大杨很狡猾,在宁波市区有三四个住处,每处都有一个情人,看上去都像居家过日子的小俩口,其实他是在不断转换藏毒窝点。此前,他还叫来在老家的哥哥租了房子专门看管藏匿毒品,谁知也吸毒的哥哥突发心肌梗塞死了而作罢。
  而隐藏在大杨背后的广州上家,则是老乡刘某。但刘某从不出面,只是在湖南益阳的老家遥控指挥,派马仔通过从广东到宁波的大巴车运输毒品至宁波,在宁波的宾馆进行交易,每次毒品进货都在5公斤以上。这些毒品一部分卖给杨华贩毒团伙,一部分在宁波市区、象山等地分销。
  一夜抓获92名嫌疑人
  今年8月14日,该案被公安部列为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
  10月28日,专案组通过侦查发现,大杨的上家刘某从湖南益阳遥控指挥一名马仔从广东运输毒品至宁波。而此时,经过宁波、慈溪两地警方的缜密侦查,掌握了大量该贩毒团伙的线索和证据,摸清了团伙成员的落脚点、去向,收网时机已经成熟。
  11月1日凌晨,慈溪市公安局抽调了400余名警力,会同海曙、象山、江东等地警方及宁波市局禁毒、边防支队等部门,派出12个抓捕组分赴广东惠州、湖南益阳、湖州、绍兴、象山、宁波市区、慈溪各地,对目标对象开展统一抓捕。
  警方相继抓获92名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落网,并当场缴获冰毒11.9公斤、现金7万余元、制毒设备一套、制毒原料20余公斤、车辆一辆,这个盘踞在慈溪,触角涉及宁波市区、象山及广东、贵州、湖南等地的特大贩毒团伙就此覆灭。
  目前,杨华等72名毒贩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之中。通讯员孙波记者王波
编辑: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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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刑事法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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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 周振杰
2004年,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644248件,判处罪犯767951人,分别比2003年上升1.5%和2.8%。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占19.04%;审结爆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228174件,判处罪犯298574人;审结走私、危害金融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13955件,判处罪犯18220人;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24184件,上升5.21%。[1]同年, 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治安案件536.6万起,比2003年上升10.2%。[2]&&&&&&&&该年度在刑事和治安领域还发生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如重庆开县“12·23”井喷重大责任事故案、北京密云彩虹桥“2·5”特大伤亡事故案、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案的责任人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蒙受8年冤狱、3次被判死刑的孙万刚被无罪释放;中宣部、公安部等14个部门和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透过这一个个事件,我们看到了保护人权的弥足珍贵、中国政府反腐的决心,也看到了在刑事领域确立“法治”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本文选取2004年中国刑事法治领域的几个主要事件,作为该领域的年度报告奉献给读者。&&&&&&&&&&&&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逃贪官的绞索&&&&&&&&&&&&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6月29日,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被判处无期徒刑。对这些高官的查处,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但与此同时,贪官外逃继续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截至2004年前后,外逃官员数量大约有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3]目前中国虽然已与38个国家缔结了54个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4]但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如老挝、柬埔寨等,而那些被外逃贪官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并未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所以,如何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追回外逃资金,是中国在反腐斗争中迫切需要解决、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日审议通过、同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开放供各国及国际组织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因其在刑事定罪与处罚、技术援助、司法合作及资产返还等方面的规定,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反腐斗争提供了一柄利器。该《公约》也因此被我国相关媒体称为 “外逃贪官的绞索”。[5]&&&&&&&&(一) 《公约》的制定背景与过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腐败犯罪日益猖獗,据世界银行的跟踪研究,全世界每年被用于贿赂犯罪的资金就超过1万亿美元,[6]严重影响了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7]并日益呈现出跨国(地区)性的特点。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区域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如美洲国家制定的《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欧洲国家制定的《打击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公约》等,但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具有局限性,使得国际层面的反腐斗争仍然处于无序的状态。&&&&&&&&联合国虽然先后以联大决议的形式通过了《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腐败和贿赂行为宣言》等文件,但这些宣言或原则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国最初拟定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没有涉及反腐败问题。[8]在此背景下,2000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定成立“特设委员会”,具体讨论、起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经过近2年的艰苦工作,特设委员会会先后举行了7次会议,完成了对《公约》所有条款的谈判,确定了《公约》的最后文本。&&&&&&&&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该《公约》,同时通过决议,决定于日至11日在墨西哥举行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将该《公约》开放供各国及国际组织签署。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同年12月10日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9]&&&&&&&&(二) 《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除序言外,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实施机制、最后条款共8章71条。 &&&&&&&&《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这一宗旨表明,对腐败的预防与对腐败的惩治同等重要;其所特别强调的资产追回方面的国际合作,对于因腐败犯罪而导致资金外流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尤为重要;其所提倡的廉正、问责制和良好管理,实为预防腐败犯罪的必要选择。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比,《公约》宗旨的规定更清楚地表明了各方反腐败的政治意愿和希望通过《公约》达到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方面的整体目标。 &&&&&&&&《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如下5方面的法律机制:(1)预防机制,要求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各种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并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公约》规定的措施预防腐败;(2)定罪与执法机制,以使《公约》确立的犯罪受到与其严重性相当的制裁;(3)国际合作机制,为缔约国依照《公约》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相互合作提供行为规则;(4)资产追回机制,规定一国在缴获贪污受贿或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后,应将其返还原所有国;(5)技术援助机制,要求缔约国根据各自的能力考虑为彼此的反腐败计划和方案提供最广泛的技术援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及为便利缔约国之间在引渡和司法协助领域的国际合作而提供培训和援助以及相互交流有关的经验和专门知识。&&&&&&&&此外,为增进缔约国的能力和加强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从而实现《公约》所列目标并促进和审查《公约》的实施,《公约》还就实施机制作出了规定,即特设缔约国会议,并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必要的秘书处服务。 &&&&&&&&关于生效条件,《公约》规定了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大为降低的标准,自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公约》即生效。迄今,已有12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29个国家提交了批准书。[10]&&&&&&&&(三) 《公约》与中国刑事立法的比较&&&&&&&&《公约》关于犯罪与刑罚及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2条、第3章“定罪与执法”及第四章“国际合作”,涉及犯罪行为、法人责任、犯罪的参与、未遂与中止、冻结、扣押与没收、保护证人、引渡、联合侦查等多方面,且与中国的刑事立法有一些不同之处。现举例说明。[11]&&&&&&&& 1.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般规定&&&&&&&&(1) 犯罪主体。如《公约》第17条规定,应当“将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公约》第2条(1),“公职人员”系指:1.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在缔约国中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无论长期或者临时,计酬或者不计酬,也无论该人的资历如何;2.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3.缔约国本国法律中界定为“公职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公约》规定的“公职人员”的范围明显大于我国《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12] &&&&&&&&(2) 犯罪对象。如根据《公约》第2条(4),《公约》中的“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这一规定的范围也明显大于我国《刑法》第91条与92条规定的范围,因为它们都是将“财产”限定在“有形财产”的范围内。[13]再如,根据《公约》第2条(8),“上游犯罪”系指由其产生的所得可能成为本公约第23条所定义的犯罪——洗钱行为——的对象的任何犯罪,这其实是将洗钱犯罪的犯罪对象做了不确定的规定,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是将洗钱罪的犯罪对象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范围内。&&&&&&&&(3) 刑罚种类。如《公约》第30条第7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犯罪的严重性,考虑建立程序,据以通过法院令或者任何其他适当手段,取消被判定实施了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人在本国法律确定的一段期限内担任公职与完全国有或者部分国有的企业中的职务的资格。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资格刑”。虽然《刑法》将“剥夺政治权利”规定为附加刑,但我国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各罪刑罚中,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情况外,[14]没有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范围明显小于《公约》的规定。&&&&&&&&(4)刑罚执行。如《公约》第30条第5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在考虑已经被判定实施了有关犯罪的人的假释可能性时,顾及这种犯罪的严重性。 但我国《刑法》第81条仅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如果犯《公约》规定之罪的犯罪人并非累犯,其假释显然不会受到影响,这与《公约》的规定明显不同。&&&&&&&&2.关于具体犯罪&&&&&&&&《公约》第3章第15条至第25条规定了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影响力交易等11种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大多已经有所规定,但是具体内容不尽相同。有的则没有规定,如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犯罪行为。此处仅对《公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进行比较,以资说明。&&&&&&&&《公约》第15 条规定的“贿赂本国公职人员”和第18 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的犯罪行为,相当于我国《刑法》第389 条、第385 条、第388 条和第393 条中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行贿罪、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但是《公约》规定的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较之《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要宽松得多。具体体现在:(1)《刑法》规定成立行贿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公约》对行贿人的主观目的未作要求;(2)贿赂的标的物, 《刑法》规定的是“财物”,而《公约》规定的则是“不正当好处”,其范围显然大于“财物”;(3)接受贿赂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约》规定的则是“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其范围更宽;(4)行贿的方式, 《刑法》规定的是“给予”,而《公约》规定的则是“直接或间接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其方式更为灵活。[15]&&&&&&&&3.关于证据&&&&&&&&如《公约》第31条第8款规定“缔约国可以考虑要求由罪犯证明这类所指称的犯罪所得或者其他应当予以没收的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是此种要求应当符合其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程序和其他程序的性质。”此规定其实是在《公约》规定的相关犯罪中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根据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且在犯罪嫌疑人对巨额财产的来源作出说明后,证明责任仍然转由司法机关承担。&&&&&&&&再如,《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就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作证的证人和鉴定人并酌情为其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使其免遭可能的报复或者恐吓。第2款则要求制定为这种人提供人身保护的程序或制定允许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而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相当普遍,出庭率普遍在1%-5%徘徊。例如,温州市某县人民法院年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最高仅为4.3%(1998年),最低达到 1%(2003年)。[16]这与我国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保护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因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5 条第3 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法》第308条也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但对于如何对证人进行保护并未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程序与取证、作证规则,而且《刑法》中的规定也并未涉及证人近亲属的保护问题。&&&&&&&&&&&&二、围剿网络色情:没有硝烟的战争&&&&&&&&&&&&网络,如今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据统计,2004年中国上网人数已达9400万。[17]但是,网络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快捷、方便的服务,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实施违法犯罪的新空间,如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其中,网络色情发展之迅猛,影响之广泛,令人触目惊心。据调查,至2004年,全世界约有色情网站420万家,含色情网页 3.72亿页, 占总网页数的12%。[18]&&&&&&&&中国在这场网络黄潮中,也未能幸免于难。由于中国的网站主要以广告收入为主,而收费方面主要以浏览的人数作为广告费的准则,所以不少网站对网迷设定个人的色情网站都睁只眼闭只眼,致使色情网站的数量剧增,以至于在中国通过互联网寻求一些色情图片或者文字一点都不困难,甚至在个人的电子邮箱里面也会发觉一些不知道从哪里来的色情邮件。为此,2004年中宣部、公安部等14个部门和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截至2004年12月下旬,相关部门已接到各类公众举报95000多件次,共依法关闭淫秽色情网站1129个。[19]&&&&&&&&2004 年8 月16 日,备受关注的“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原凤鸣网站总经理邓岷江有期徒刑1 年6 个月。[20]但是,打击淫秽色情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精神和规定来办理,而刑法关于淫秽物品及相关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亦缺少具体的量刑标准,因此,有必要把淫秽色情标准、量刑标准法律化、具体化。有鉴于此,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 网络色情的形式与传播途径&&&&&&&&网络色情,从静态上讲,指网络上的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书刊、图片等淫秽物品,从动态上讲,指利用网络传播上述淫秽物品。&&&&&&&&网络色情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数字影像,以静态的图片为主;连续动画,即透过特殊处理,让局部画面重复移动形成动感;色情文学,以情欲小说或文章为主;热情对话,以文字进行实时对谈或是在网络上透过话筒来交谈;色情广告,推销成人用品、色情影带、或中介色情;电影或录像带影音服务,即在网络上提供成人影片以供观看。&&&&&&&&网络色情的主要途径有:全球信息网,利用WWW让使用者轻易链接全世界的色情网站,浏览各种色情信息,是最方便的接触色情网站的方式;BBS讨论区,即BBS提供色情讨论区让使用者张贴色情文章及性、色情方面的讨论;FTP,即以FTP传送色情信息,包括静态影像、动态影像、数字声音;新闻讨论区,利用新闻群组已将不同主题分类的特性,浏览搜寻色情相关信息,使用相当方便;E-mai:利用电子信件夹带色情图片、文字、动画等,使用相当普及以及I-PHONE(提供线上色情声音交谈)等。&&&&&&&&(二) 网络色情可能触犯的罪名与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此处所谓“其他淫秽物品”,根据《解释》,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与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除外。&&&&&&&&根据《解释》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追诉:(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00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8)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情节严重”,指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文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指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文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25倍以上。&&&&&&&&《解释》同时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同样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2.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淫秽物品与其他淫秽物品,上文已有解释。此处的“情节严重”,根据《解释》,是指:(1)数量或数额达到上文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2)数量或数额分别达到上文第(1)项至第(5)项2项以上标准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解释》,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样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解释》特别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2)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3)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4)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而且,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三) 困难与对策&&&&&&&&2004年打击色情网站的专项行动之后,互联网上的“黄潮”明显退却,网络的天空又晴朗了起来。但时过不久,那些情色诱惑的窗口又可以跳蹿到网络主页,在某大型的搜索网站,竟可以大量地下载色情影片。[21]打击网络色情的困难何在,如何才能有效地打击网罗色情?&&&&&&&&1.打击网络色情的困难所在&&&&&&&&(1)消费群体庞大,利润丰厚,形成巨大的驱动力。正如一位经营网上色情产业的“业内人士”所说:“这个产业太庞大了,太多的人喜欢它,以至于它不会就这样消失掉。世界上有差不多两亿人上网,每天就有3000多万人会浏览成人网站。我们认为这一产业将长期延续。”[22]据2004年7月份公布的第14次中国互联网络统计报告,截止日,中国已有1500万青少年在使用互联网,而在这1500万青少年中,约有800多万青少年已光顾过网上“红灯区”。既然有庞大的消费群体,就必然带来丰厚的利润。如江苏无锡的薛某等人2004年6月共同出资52万元建成“鸿展影院”,向网站上传播20多部色情电影,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就获取非法利润37万多元。[23]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必然会有个人、网站铤而走险。&&&&&&&&(2)网络技术变化多端,非法网站难封堵。由于互联网具有互联互通、快速即时、匿名隐身、跨地区无国界等特点,加上专用拨号器、动态链接技术、镜像技术,使得达到一个网站的方式和途径繁多,以现有公安部门的力量难以堵截。同时,此类网站的托管服务器、网站经营者和网站维护人往往不在同一地,使用托管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技术可以逃避公安机关的IP定位,有的甚至使用国外服务器,实现境外经营境内盈利,给查处、封堵网站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3)缺乏网络运营单位和提供服务单位的协作和配合。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1000余个网站提供个人网站的服务,其中最大的网站共有100万个个人网页。[24]对数量如此之大的个人网页进行监管,仅依靠执法机关是远远不够的,网络运营与服务单位的配合与协助是必需的。但由于网络和服务提供商看重网站经营带来高点击率的广告收入,致使部分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网站经营者形成了共生关系,导致司法机关取证难。如在相关部门查处“联通无限”向手机用户提供色情图片增值服务的事件时,中国联通表示“难以监管”,为何?因为“营运商与服务提供商等利益链条存在共同利益体”。[25]而且,不少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还为淫秽色情网站经营者提供“捆绑”收费便利。&&&&&&&&此外,在证据方面,一方面,相关法律对电子证据及其法律效力尚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网站内容的修改和删除十分便利,在查处期间,网站经营者可以趁机毁灭证据,因此,司法机关在对色情网站经营者进行追诉的过程中,时常面临网站资料难以被法院认定的局面,从而影响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定罪处罚。&&&&&&&&2.几点建言&&&&&&&&(1)成立专门机构,对可疑网站进行跟踪分析,在色情网站造成较大的影响之前就将其关闭。在专项打击之后的短暂时间内,网络色情就汹涌回潮,说明打击网络色情不能抱有“毕其功于一役”的心理,而应建立长期机制,成立专门机构,对网络色情进行“常态”的监管与清剿。&&&&&&&&就此,国外已有先例。如德国政府专门建立了名为“ZARD”的“网上巡警”,24小时不间断地系统跟踪,分析互联网上的可疑情况,尤其是涉及儿童色情犯罪的信息;英国内政部长期开展“如何在网上保护你的孩子”的宣传活动,向家长介绍网络的功能、潜在危险及其对儿童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提供屏蔽危险信息和网站的途径等等,政府还资助成立了倡导网络安全的慈善机构“国家儿童健康”组织,公布了24小时的儿童热线,随时就网络问题向未成年人提供帮助。[26] &&&&&&&&(2) 发动社会公众,并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以扩大信息来源,提高打击的准确性与有效性。网络色情并非存在于真空,而是依存于社会生活。因此,要打击网络色情,必须发动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参与进来,积极地提供信息。这就是为何有关部门将2004年的专项行动上升到“人民战争”高度的原因所在,而该项行动所取得的战绩,与半年内接到近10万次的群众举报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发动社会公众,不仅意味着要发动人民群众,还意味着要发动各种社会组织,包括网络服务商、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机构,使它们也积极参与打击网络色情,形成一张反网络色情的“网络”,使网络色情无处可遁。例如,为了让未成年人免受网络犯罪的毒,法国政府就广泛动员行政机构、网络服务商、中小学校及家长协会,利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及民间监督等方式多管齐下,对网络进行治理。&&&&&&&&(3)加强与国外相关执法机构的合作,互享信息,实施联合打击。网络的优势之一,就是超越国界,使世界近在咫尺。因此,打击网络色情,仅局限于国内是不够的,而且对于某些犯罪分子,必须进行跨国界的联合打击。如2004年年初,美国某执法机构发现了一个总部设在白俄罗斯的名为“红色湖泊”的儿童色情网站,该网站由俄罗斯的组织控制并由美国一家名为莱格培的财务公司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随后,美国、英国、法国、西班牙、白俄罗斯等6国联手,才将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27]&&&&&&&&现今,国内许多色情网站,都租用位于国外的服务器,而且许多国外色情网站也纷纷增加中文色情网页,如根据韩国电信的分析,在2004年到2005年的1年时间里,中文色情网站增长了47.1%。[28]因此,欲巩固国内打击网络色情的成果,增加实效,必须加强国际合作。&&&&&&&&(4)斩断产业链接,使网络色情无利可图。网络色情之所以打而不绝,原因之一就在于丰厚的利润,而且在网络的服务商、运营商等各个实体之间存在一个产业链条,使他们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色情网站的经营者花费几百元买一个域名,去找人租虚拟空间,办起网站后,到银行开帐户,让会员直接汇款过来。不少色情网站干脆和移动运营商联手,搞手机代扣费。在这个产业链条上,所有的人都是受益者:出租虚拟空间的ISP(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站、网吧等,每出租100兆的空间,一年至少收费100元。而一个大型色情网站,至少需要1000兆以上的空间,租赁方每年至少进账上千元;代为扣费的移动运营商,至少分得10%至20%的提成;至于开户银行,自然也有一笔不菲的收入。[29]所以,打击网络色情,必须采用针锋相对的法律技术、网络技术及其他措施,对处于这一产业链上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厉打击,使网络服务商、网吧等无利可图。&&&&&&&&&&&&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为赢得未来的竞争&&&&&&&&&&&&2004年6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30]&&&&&&&&的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正日益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国虽然自日起,就已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但是目前,经济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制假售假、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而且,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日渐猖獗,涉案金额不断增大。据不完全统计,最近4年,全国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数年均增长33%,涉案金额年均增长近30%。[31]月,全国公安机关立案就超过500起,涉案金额2.6亿元。[32]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于日至26日联合开展了以“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为主题的全国首次“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犯罪也加大了打击力度。如相关部门将“打击制假售假、保护知识产权”确定为2004年我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公安部也于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山鹰”行动。但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有的尚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的虽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但随着犯罪情况的变化,已经不适应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需要。鉴于此,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翌日开始正式实施。&&&&&&&&(一) 知识产权犯罪的界定&&&&&&&&知识产权,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理解。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两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知识产权”,应从狭义上理解。&&&&&&&&知识产权犯罪,通常认为,指我国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所规定的7种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有的观点认为,在广义上,知识产权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第213~220 条) 专门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第140 条~150 条) 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153条 、第155 条规定的走私罪;刑法第225 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其他相关犯罪,如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等。[33]&&&&&&&&基于《刑法》与上述《解释》的规定,本文所谓的“知识产权犯罪”,指通常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犯罪。&&&&&&&&(二) 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1.侵犯商标专用权(包括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突出。据统计,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近5000起,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80%,涉案金额超过12亿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64%。在某些地区,近年来法院审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最高达到所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90%。[34]&&&&&&&&在知识产权犯罪中,另一类所占比例较大的案件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超过500起,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9%,涉案金额6亿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32%。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增长较快。以山东省为例,2002年全省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1起,涉案金额569万元,2003年受案达到25起,涉案金额2973万余元,分别增长227%和522%。[35]&&&&&&&&2.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从全国看,东部沿海地区比中西部地区情况严重。从局部看,也是经济发达地区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如在广东,珠江三角洲、潮汕地区和湛江属省内经济发达地区,全省80%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就发生在这些地方。究其原因:一是经济发达地区是现代化生产的核心,可以便利地购买到进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需的设备、原材料;二是交通发达,便于运输;三是集中了大量的技术工人和具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技能的人员,便于进行犯罪活动;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品的消费市场也是在发达地区。&&&&&&&&3.内外勾结犯罪的趋势明显。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向境内不法分子下定单,提供假冒产品的样式,然后又指定其将该假冒品出口到某一特定国家。二是一些境外不法分子以来料加工为掩护,在内地开办工厂,实际上是在生产假冒商品,之后,又将假冒品运送至境外销售。如在2004年中国公安机关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合作侦破的以美国公民顾然地为首的跨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犯罪人就是在上海市利用网络向境外发送销售DVD光盘的信息,并通过国际运输代理公司、速递服务公司等途径向境外客户销售盗版DVD。[36]  &&&&&&&&4.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调查显示,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大批量集中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假冒产品以单位为主,如2004年国家版权局查处的北京某公司与天津某光盘公司非法复制“联想操作系统恢复光盘”案,[37]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以自然人犯罪为主,其中,个体户、无业人员和农民占了80%。&&&&&&&&5.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很高。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大多是作案成员等级分明,制假设备与技术先进,体现出相当的组织化、专业化,例证之一就是有的地方出现假冒品牌产品的“专业村”。如广东潮阳就有专门假冒香烟的“榕堂村”,有假冒牙膏、牙刷的“仙港村”,有假冒化妆品、洗涤用品的“两英镇”。而且,还体现出相当的智能化,如吉林省公安部门在侦查中发现,当地假冒品牌香烟所用的烟丝与正品同一等级的烟丝相同,并按不同品牌卷烟的配料方法,由专业技师调配而成,烟草专卖部门的专业人员根本无法鉴定其真伪。此外,犯罪手段和对象也呈现专业化、科技化的趋势。例如,现已出现了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假冒液晶屏、仿冒激光全息标志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三) 《解释》的相关规定&&&&&&&&《解释》首先对相关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划分。如规定,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并细化了对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即“按照《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其次,《解释》对相关犯罪的罪状进行了解释,如明确《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使用” 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再次,《解释》确定了对相关知识产权犯罪进行追诉的标准,如规定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并列明了“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等的计算方法。&&&&&&&&最后,《解释》就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作出了规定,即“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了祖国与民族的未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呈上升的态势,未成年人涉案的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近10年来提高了一倍。至1998年,我国未成年犯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比例高达10.7%。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日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但是,一系列的举措并没有遏制住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据统计,1998年至2004年6年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增长了1.2倍。[38]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态势在2004年尤为明显地体现了出来。根据2005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罪犯多达70086人,比2003年上升19.1%。[39]在某些地区,这一数字更高。如2004年广州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584人,同比增长41.27%。[40]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主要特点,是什么使得本应是祖国的未来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又如何才能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1.低龄化随着物质条件的改观,信息传播渠道的宽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早熟明显,过去发案年龄多在17 岁~18 岁,现在提前到15 岁~16 岁,甚至更早。据统计,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已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1.3%上升到1999年的1.9%。[41]近年来,低龄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以江苏省为例,1998 年至2000年该省全部在押的未成年犯中,14 、15 、16 周岁的,分别占2 %、9 %和35. 9 % ,至2003 年,案发年龄在14 周岁以下的已经上升到2. 8 % ,16 周岁的则占了43. 7 %。[42]&&&&&&&&2.团伙化 团伙化是为成年人犯罪又一明显的特点,而且日益严重。从实践来看,未成年人往往纠合成群,少者两三人,多者七八人,共同作案,盗窃抢劫,打架斗殴,随意滋事。如1998年,江苏省查获的团伙作案成员12210名,其中仅14-17岁的未成年人就有1475名,占12.1%。[43]再如河南省安阳县,在2001年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28起案件中,团伙作案13案,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48%;2004年,未成年人犯罪28案,其中团伙作案上升为24案,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85%。[44]&&&&&&&&3.暴力化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早熟在犯罪中的又一体现就是未成年犯罪行为的暴力化趋势日趋明显。以海南省海口市为例,月,海口市公安局抓获青少年杀人犯罪嫌疑人8名,占该类犯罪人数的80%;强奸犯罪嫌疑人20名,全部是青少年;青少年抢劫犯罪嫌疑人117名,占该类犯罪人数的64.3%;青少年伤害犯罪嫌疑人44名,占该类犯罪人数46.3%。[45]在广州市亦是如此,2004年广州法院审理的“两抢”、故意伤害和盗窃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46]&&&&&&&&4.贪利化在未成年人罪犯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居多。如在广西,2002年以财产型犯罪为主的抢劫盗窃犯罪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68.04%。[47]再如,在北京市海淀区2004年审判的未成年人案件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实施的抢劫、盗窃、寻衅滋事占总数的80%。[48]&&&&&&&&(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1.家庭方面的原因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主要场所之一,因此,家庭的结构、经济状况、父母的婚姻状况、职业及受教育状况、家庭关系等因素,对未成年人都有着深刻的影响。以家庭结构为例,2002年对河北省少管所羁押的395名未成年犯进行的调查发现,其中,家庭结构不完整的,如父母离异、父母一方死亡或双亡,占总体的19% 。[49]2004年针对江苏省未成年犯进行的一项研究也表明,未成年犯的父母离异率高达35.7% ,由于父母一方死亡造成的单亲家庭占了14.2 % ,父母双亡形成的孤儿家庭占7.1% ,前面三项之和高达67% ,即在犯罪未成年人中有父母离异或亡故背景的占了2/3。[50]&&&&&&&&再以父母的职业与受教育状况为例,2004年北京市海淀区少年法庭对北京市少管所的100名未成年犯进行的调查发现,父亲是工人、农民、个体户、无业的达83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67人;母亲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有64人。[51]&&&&&&&&2.社会方面的原因&&&&&&&&教育方面在未成年犯中,有相当一部分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缺乏起码的文化教育,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缺乏个人行为约束力。另一方面,他们又由于缺乏一定的文化知识,难以掌握必要的就业技能,进入合法谋生、自食其力的工薪阶层。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课题组2004年完成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2001年至2003年,这个省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由57%下降至11.7%,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由25.4%下降至7.3%,而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由17.6%上升至81%。[52]针对2003 年江苏省未成年犯进行的研究也显示,其中,文盲率高达5.0% ,小学占54.5% ,初中占40% ,小学初中文化总共占了94.5% ,而其中不容忽视的就是许多未成年人小学只读了一两年或初中没有毕业,能够完成初中学业的比例就更低了。[53]&&&&&&&&(1) 网络方面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据统计,在2004年中国的8000余万网民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有1650万,占到了19%。而这1650万未成年人中的14.8%,也就是244万,[54]不仅爱上网,而且沉迷于其中,难以自拔。他们中的许多人,也因此走上了犯罪道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有70%的少年犯因受网络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杀人、放火等几类严重犯罪。2004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55]&&&&&&&&(2) 其他方面比较而言,未成年人的生活更为简单。但未成年人也是处于复杂的社会之中,而且由于身心方面的原因,他们更易于受到身边不良事物的影响,如身边同龄人的越轨行为。兼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良因素,如社会群体的分化、社会价值及道德观念的滑坡,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等,所有这些使一些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发生严重的扭曲。此外,社会上的高消费, 含有暴力、色情内容的影视、娱乐制品的大量存在,都对未成年人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3.自身原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自身存在的生理和心理弱势也不无关系。首先,未成年人世界观尚未成型,可塑性强,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薄弱,思想上比较幼稚,不成熟,对是非、善恶、美丑缺乏辨别能力,易于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其次,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差,易冲动,为不考虑后果,在别人的怂恿、教唆下容易犯罪。如在一项调查中,对于“你的犯罪动机是什么?”这一问题,超过50%的未成年人回答是刺激、好玩,对“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没有考虑到后果?”这一问题,有68.5%的人回答“没有”。[56]此外,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阶段,好奇心强,喜欢尝试模仿,易受不良环境影响,且逆反心理强,情绪偏激,也使得他们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从家庭方面而言,家庭是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场所,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及行为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家长应尽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法制和思想修养和文化教育水平,身体力行,作未成年人的表率,努力做到让未成年人在做事之前首先学会做人。事实已经证明,家长的表率作用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如上文所引的针对河北省的未成年犯进行的研究发现,其中父亲有犯罪史的占到9.1 %,高于正常人群;其次,家长应采用正确家庭教育方法,既不要过分溺爱,也不要过分严厉,而要了解孩子的特点和真正需求,维护孩子自身的合法权益,适应子女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点的变化。&&&&&&&&从社会方面而言,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要运用各种手段来净化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运用各种宣传媒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大力宣传和正确引导,使他们走上正确的成长道路。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保障学生有适宜的学习场所。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对已有法律的贯彻实施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要防止未成年人受到“黄毒”的影响;&&&&&&&&其次,学校应改变教育体制与“应试”的教学目标,尽可能以疏导代替压制,要增加道德实践锻炼的环节,在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的同时也要重视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制能力;&&&&&&&&最后,政府、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通力协作,避免未成年人辍学,给予他们受教育的机会,保证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因为,辍学意味着未成年人被推向社会,意味着他们要受到更多的社会上的不良事物的影响,也意味着他们走向犯罪的道路的几率更大。如在河南省范县检察院1999年至2003年10月审查起诉的72名未成年被告人中,辍学的学生就有63人,占87.5%,而且有攀升的趋势。[57]&&&&&&&&此外,家庭、学校及相关机关应经常协调、联络、沟通,置未成年人于家庭与相关机构织成的网络之中,使各方面都能及时、全面地掌握未成年人的信息,以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及时、正确的反应,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五、死刑:谁来判处它的死刑&&&&&&&&&&&&日,因女友被残忍杀害而蒙受不白之冤,历经5次判决,3次被判死刑的孙万刚在8年冤狱后被无罪释放,[58] 11月26日,同样因涉嫌杀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李久明在被羁押2年后也被无罪释放。[59] 孙、李二人从死刑到无罪的传奇经历,不但体现出了我国“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而且体现出了中国司法“人权保障意识”的进步。而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更加体现出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的坚定立场。&&&&&&&&人权的一大对立面是直接剥夺人生命的死刑。随着人权观念的日益弘扬,生命权日益被视为不可剥夺、不可克减的“天赋人权”,死刑也越来越被视为“不人道”、“不文明”的做法。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就有学者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此后,围绕着死刑的存与废、废除途径等等问题,社会各界进行了激烈的论争,有的学者明确指出,“尽管1997 年刑法典在分则编对可处死刑的罪种数略作减少,但仍保持了68 个罪名……中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泛滥乃至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过度适用之现状,与当今世界的法治发展进步趋势是背道而驰的”。[60]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及几起冤案将这场论争推向了高潮,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也因此将之作为2004年年会的主要议题。&&&&&&&&(一) 死刑在世界上的发展状况&&&&&&&&可以说,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政策是朝着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方向努力的。据英国牛津大学著名犯罪学专家胡德教授的统计,截至2004年10月,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至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个国家。[61]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情况也不可同日而语。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而不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的普通犯罪适用死刑。表现之二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件或一件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件死刑。如韩国,继1990年修订特别刑法取消15个条款的死刑、1995年修订刑法又取消5个条款的死刑之后,1998年,当时的金大中总统公开告诉大赦国际他本人反对死刑,因此韩国近几年一例死刑也没有执行。[62]&&&&&&&&死刑在世界各国的日趋衰落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首先,对人权保障的不断强调,使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态度日益鲜明。在1948年发表《世界人权宣言》时,联合国除了宣称“人人享有生命权”(第3条)和“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5条)外,并没有直接表明反对死刑的态度,但到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却明确表明了反对死刑和限制死刑的态度。其次,对人权的看重使一些区域性组织在推动废除死刑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在欧洲,早在1982年,欧洲理事会就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该议定书要求当事国废除和平时期的死刑。1994年、1996年、1999年,欧洲理事会又通过和重申“没有死刑的欧洲”的决议,并号召“世界上其他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象大多数欧洲议会成员国一样,迅速废除死刑。” 再次,一些以促进人权事业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不遗余力地为废除死刑而斗争。在人权高涨和结社自由的国际氛围下,当今世界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如雨后春笋,各类人权组织也不可计数。最后,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都以人权作为其政策根据和合法性依据。例如,鉴于二战期间意大利和德国法西斯滥用死刑、严重侵犯人权的教训,这两个国家战后很快就废除了死刑。[63]&&&&&&&&(二) 中国在死刑方面的研究热点&&&&&&&&1.死刑的存与废&&&&&&&&关于死刑的存废,学界与社会公众的立场截然对立。虽然还存在不同的声音,但学界主流的观点是应当废除死刑,而绝大部分的社会公众对死刑是持支持态度的,据1995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报告显示,赞成废除死刑的中国民众仅0.78%;另据2002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88%以上被调查者反对废除死刑。[64]&&&&&&&&虽然在学界废除死刑是主流的观点,但对于废除死刑的方法,仍然存在着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可以“立即废除死刑”,即采取“突然死刑法”;但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即采取“慢性死亡法”并对如何逐步废除死刑提出了不同的设想,如有的学者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还有的学者将中国废除死刑的过程细分为3个阶段:一是及至2020 年亦即建党100周年,先行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再经过10 、20 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非侵犯生命的暴力犯罪) 的死刑;三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至迟到2050 年亦即新中国成立100周年之际,全面废止死刑。[65]&&&&&&&&在当前面临强烈的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严格限制并逐步死刑”不失为现实的选择。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改变外界对中国“在死刑问题上一支独秀”的印象,否则会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首先,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社会主义本来应当是最讲人权的,是最应当尊重人的生命的,但如果世界上相当一部分死刑甚至是大部分死刑都发生在我国,就很难使人信服。其次,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如今,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态度,如大走私分子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加拿大即以其有死刑危险为由拒绝引渡给我国。第三,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当权者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杀人过多,会使死刑逐渐变得见多不怪,人们对其强烈印象减弱,自然其威慑作用也就慢慢减退。第四,由于死刑误判不可避免,在美国这样拥有较完善的司法体制的国家,最近20年来被错判死刑的人数也高达100余人。我国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冤案也确证了这一点。因此,近判处死刑越多,其中风险就越大,而死刑一旦误判,后果将无法挽回。&&&&&&&&2.死刑复核权的问题&&&&&&&&死刑复核权不但是学界,而且是官方广为关注的问题,直接将这一问题推向了争论的最高峰的,就是2001年最高法院曾命令“枪下留人”而后又维持死刑判决的董伟案。此事首次引起法学界人士对死刑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大讨论,人们更加关注死刑复核权下放带来的弊端。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2004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发言时明确认为,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法院的做法不妥,并认为,收回死刑核准权不是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而是落实现行法律的规定,是法律上的归位问题。[66]&&&&&&&&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但1980年2月,也就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生效后仅两个多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杀人、抢劫、强奸、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发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从1991年起,最高法院又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广东、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省区高院。&&&&&&&&虽然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的刑法都要求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但1997年9月,最高法院还是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权。&&&&&&&&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存在着诸如程序虚置、标准不统一等诸多弊端,而且不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贯彻我国“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实践已经证明,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有利于控制的死刑。根据2004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3年最高法院共审结死刑复核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同比上升16.28%。其中,维持原判182件,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改判率逾28%,[67]而地方高级法院的改判率仅为1%。[68]&&&&&&&&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收回死刑核准权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已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共同的呼声,2004年3 月9 日,在全国人大山西代表团的小组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回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的提问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但具体时间尚未确定。[69]&&&&&&&&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学界及实务界的人士设想了种种方案。“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最高法院设置巡回法庭”、“最高法院在北京设置专门的复核庭”,则成为众多方案中最常提及的三种。据报道,第三种操作模式,即最高法院设置新的复核庭是最有可能实施的方案,最高法院日前已经获准增加250名编制专门从事此项任务。[70]&&&&&&&&3.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通常认为,暴力犯罪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方面,从暴力犯罪的范围来看,只要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明确或隐含的包括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即属之,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另一方面,从暴力犯罪的程度来看,则可以从具体罪名、法定刑以及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等方面进行考察。[71]以上述标准考量目前中国刑法规定的421 种犯罪,可以发现,其中的非暴力犯罪多达358 种。在中国《刑法》规定的68种死罪中,非暴力犯罪为44 种,占全部死刑罪的64.7% ,占全部358 种非暴力犯罪的12.3%。[72]&&&&&&&&对于非暴力犯罪,目前普遍的观点是应当而且废除死刑。首先,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并正朝着批准的方向前进。ICCPR第6条(2)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198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又以决议的方式通过了《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其也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并认为“死刑的范围应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虽然最严重犯罪的定义会随着社会、文化、宗教及政治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其重点在于主观上的故意和致命的或是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应只适用于应承担罪责的最严重的凶杀罪(谋杀罪),而不应适用于非暴力犯罪。[73]&&&&&&&&其次,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也认为,生命高于一切。因此,只要对杀人罪之类暴力犯罪保留死刑,即使废止了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不会突破民众的传统观念与社会心理的低限。这对于中国接受限制死刑的国际标准,将死刑严格限制“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范围内,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它决定了民众对限制死刑的国际标准的认同度。&&&&&&&&最后,中国1997 年刑法废止了部分犯罪的死刑,如普通盗窃罪,实践中适用死刑的数量也有了相当的减少。这无异于做了一次限制死刑的实验。而新刑法实施至今,中国的犯罪形势并无反常的恶化,民众的心理与情绪也没有因为死刑的减少而出现明显的不适应。这最有说服力地表明了中国完全可以进一步限制死刑。&&&&&&&&(三) 死刑与民意&&&&&&&&长久以来,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以人民的名义”、“群众拥护和支持”来证明某一项政策的合法性。“面临如此强大的民意支持,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也是支持保留死刑的学者与官员的主要理由。但是,真的应该把死刑的存废放在民意的手中吗?&&&&&&&&在这一点上,法国与南非废除死刑的经历值得我们借鉴。1981 年,当法国废除所有犯罪死刑时,国内要求保留死刑的民意还很强烈,高达62 %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但当时的总统密特朗和司法部长巴丹戴尔等人认为,法国作为在世界人权历史上起过伟大作用的国家,却成为西欧唯一一个适用死刑的国家,这是一种很不光彩的记录,不符合他们的政治信仰,因此,死刑应当立即地、无条件地、一步到位地废除。故法国政府依然坚定地推动死刑的废除,并最终实现此一目标。[74]南非在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后,先是暂停所有死刑的执行,后又通过宪法法院裁决死刑违宪,最后终于在1997 年修改刑法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由于在废除死刑时南非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好,尤其是暴力犯罪严重,因此社会上反对废除死刑的呼声非常之高,但南非国会还是顶住压力,同意了宪法法院院长的意见,即“减少暴力犯罪应通过创造一种尊重生命的‘人权文化’来实现。”[75]&&&&&&&&我们认为,民意当然不能不顾,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确地引导民意向着正确的、理性的方向发展。历史经验表明,在废止死刑的过程中,大多数民众起初可能是不赞成废止的,但在废止死刑后一段时间,大多数民众又会不赞成恢复死刑。这说明对民意是可以进行引导的。如在德国,在废除死刑前,绝大多数的国民支持死刑,但至1992年支持率已经降至了24%。再如在爱尔兰,在废除死刑前,大多数人已经由绝对地支持死刑转为反对死刑。在2001年6月进行的公民投票,以62%对37%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禁止爱尔兰议会颁布“任何规定死刑适用的法律”。[76]&&&&&&&&所以,我们不能让难以界定而又善变的民意阻止我们“限制直至废除死刑”的进程。这不仅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定的必然要求。而且,“只有我们愿意保护我们之中最恶劣的、最软弱的人,我们才能确保我们自己的权利会受到保护”。[77]&&&&&&&&&&&&本文载于《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5年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编,李林等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 参见:“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情况”,载 http://news./right_news.asp?id=996。&&&&&&&&[3] 参见孟娜:“我国监管漏洞导致4000名外逃贪官带走500亿美元”,在《北京晨报》,日。&&&&&&&&[4] 参见卢嵘:“巨贪遣返开启反腐国际合作之门”,载《南方周末》,日。&&&&&&&&[5] 参见孙亚菲、刘鉴强:“联合国反腐《公约》-外逃贪官的绞索”,载/content//content_1234729.htm。&&&&&&&&[6]参见:UN Press Release SOC/CP/301, 载http://www.un.org/News/Press/docs/2004/soccp301.doc.htm。&&&&&&&&[7]如世界银行估计在过去的20年中,亚洲某国因腐败而受到的损失约480亿美元,超过其全部406亿美元的外债。参见:http://www.un.org/News/Press/docs/2004/soccp301.doc.htm。&&&&&&&&[8]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已经于日正式生效,其最后文本含有与腐败犯罪相关的内容,但较为笼统,可操作性较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正式批准该《公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于9月23日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中国加入该《公约》的批准书。&&&&&&&&[9]参见:“各国陆续签署联合国反腐公约,加强全球反腐斗争”,载 /ziliao//content_1154341.htm。&&&&&&&&[10] 参见:http://www.unodc.org/unodc/en/crime_signatures_corruption.html。&&&&&&&&[11] 应当指出的是,在《公约》的许多规定中,都有类似于“符合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用语,因此,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公约》规定不相同,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对之进行修改。&&&&&&&&[12]《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13]《刑法》第91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第92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14] 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5] 参见陈学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之完善”,载《法学》,2004年第4期。&&&&&&&&[16]参见周建达、李林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研究”,载http://www./shownews.asp?id=11069。&&&&&&&&[17] 参见冯晓芳:“全国上网人数突破1亿 宽带用户突破3000万”,载/05/NC4HFGT.html。&&&&&&&&[18] 参见程斌:“色情网站的末日”,载《网络信息安全》,2004年8月。&&&&&&&&[19] 参见顾瑞珍:“接举报95000多件次 中国关闭1129个淫秽色情网站”,载/xw/dl/2.html。&&&&&&&&[20] 参见西川、金剑:“首审中国网络色情案”,载《检察风云》,2004 年第18 期。&&&&&&&&[21] 参见观明:“贴吧搜图片下吧来下载 百度暗开色情闸门”,载.cn/GB//3136915.html。&&&&&&&&[22] 转引自:“网上色情产业一瞥”,载 /it/-1/64026.html。&&&&&&&&[23]参见吴学安:“斩断色情网站“产业链”方是治本之策”,载 .cn/GB/it/.html。&&&&&&&&[24] 参见:“中国大陆个人色情网站悄然蔓延”,载/it/-1/64030.html。&&&&&&&&[25] 吴焰:“网络色情的违规成本”,载《人民日报》日。&&&&&&&&[26] 珂言:“清除“黄网”需长效机制”,载《华南新闻》,日。&&&&&&&&[27] 杨华、 许捷:“六国联手扫黄网 众多教师涉案令人震惊”,载 《环球时报》,日。&&&&&&&&[28] 转引自:《环球时报》,日 第7版。&&&&&&&&[29] 吴学安:“斩断色情网站“产业链”方是治本之策”,载 .cn/GB/it/.html。&&&&&&&&[30] 参见贺劲松、丁锡国:“温家宝考察山东 要求三个“一流””,载.cn/c//s.shtml。&&&&&&&&[31] 参见于滨:“侵犯知识产权呈现六个新特点 打击犯罪难度高”,载http://cn.//25t1q_2.html。&&&&&&&&[32] 此处统计数据来自公安部举办的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下文所引用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则来源相同。&&&&&&&&[33] 参见朱丽欣:“广义视野中的中国知识产权犯罪”,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34] 参见沈凤丽、诸达鹤:“知识产权犯罪案: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占九成”,载《新闻晨报》日。&&&&&&&&[35] 参见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我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新特点”,载http://web./html/-1.htm。&&&&&&&&[36] 参见蒋建科:“中国破获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产生广泛影响”,载《人民日报》日。&&&&&&&&[37] 同上注。&&&&&&&&[38] 参见李薇薇:“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几个特点”,载《沈阳晚报》,日。&&&&&&&&[3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40] 参见梁克毅、穗法宣:“广州2004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比上年增长四成”,载《羊城晚报》日。&&&&&&&&[41] 参见薛剑:“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载/news/show.aspx?id=9968&cid=52。&&&&&&&&[42] 参见吕红梅:“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探讨“,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43] 参见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预防措施”,载 http://222.188.10.4/zjfz/list.asp?unid=1454。&&&&&&&&[44] 参见“(上)”(都统一改为“前”)引薛剑文。&&&&&&&&[45] 参见洪宝光、周礽祁:“海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幅上升,呈现五大特点”,载http://www./sskd/62079.shtml。&&&&&&&&[46] 参见(上)引梁克毅、穗法宣文。&&&&&&&&[47] 参见李亚杰:“警惕未成年人犯罪方式由传统向现代转变”,载/eastday/news/node51462/node51466/userobject1ai911649.html 。&&&&&&&&[48] 参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5大特点”,载http://www./program/a0712/CETVJISHI/modelhuodong.php?newsid=1001042。&&&&&&&&[49] 参见王金兰等:“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调查及原因分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2月第2期。&&&&&&&&[50] 参见(上)引吕红梅文。&&&&&&&&[51] 参见尚秀云、范君:“从100个个人看未成年人犯罪”,载《法律与生活》,2004年10月下半月。&&&&&&&&[52] 参见田建军:“调查: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越低犯罪比例越高”,载 .cn/act/forum/showtopic.asp?TOPIC_ID=23543&Forum_id=4&page&&&&&&&&[53] 参见(上)引吕红梅文。&&&&&&&&[54] 参见:“网瘾少年达244万: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天空”,载/news/china/081.shtml。&&&&&&&&[55] 参见:“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半数上网诱发”,载《北京青年报》,日。&&&&&&&&[56] 参见(上)前引吕红梅文。&&&&&&&&[57] 参见陈翠玲:“应关注未成年犯罪中辍学生犯罪率攀升问题”,载《检察实践》,2004年第1期。&&&&&&&&[58] 参见:“孙万刚冤案平反 8年冤狱换来16万国家赔偿”,载《生活新报》,日。&&&&&&&&[59] 参见冬子:“曾因涉嫌杀人被判死缓,李久明平反昨回家”,载《燕赵晚报》,日。&&&&&&&&[60] 参见赵秉志:“中国废除死刑论纲”,载《法学》,2005年第1期。&&&&&&&&[61] 参见[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62] 参见(上)引罗吉尔·胡德书,第81页。&&&&&&&&[63] 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新宪法》对普通犯罪和非战时的军事犯罪废除了死刑。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新宪法》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参见(上)引罗吉尔·胡德书,第31页以下。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于1987年废除死刑,成为当时第一个废除死刑的社会主义国家。—作者注。&&&&&&&&[64] 参见杨中旭:“中国死刑改革论证引人关注”,载《中国新闻周刊》,日。&&&&&&&&[65] 参见(上)引赵秉志文。&&&&&&&&[6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法院不妥”,载/zyw/n588/ca368735.htm。&&&&&&&&[6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68] 参见(上)引杨中旭文。&&&&&&&&[69] 参见:“最高法院考虑收回死刑复核权”,《中国青年报》,2004 年3 月11 日。&&&&&&&&[70] 参见孙展、杨中旭:“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已到关键时刻 防冤案受关注”,载《中国新闻周刊》,日。&&&&&&&&[71]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50页。&&&&&&&&[72] 参见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的逐步废除”,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73] 参见(上)引罗吉尔·胡德书,第138页。&&&&&&&&[74] 参见[法]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94 页。&&&&&&&&[75] 参见(上)引罗吉尔·胡德书,第67页。&&&&&&&&[76] 参见(上)引罗吉尔·胡德书,第500页。&&&&&&&&[77] 南非宪法法院院长阿瑟·查斯卡勒斯(Arthur Chaskalson)语,转引自(上)引罗吉尔·胡德书,第503页。&&&&
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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