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性新闻报道应该遵守哪些职业道德规范范

第D03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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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突破新闻专业主义的道德困境
&&文/侯莹&卢燕丹&&&&《饥饿的小女孩》是由有南非“自由记者”之称的凯文·卡特拍摄,并获1994年普利策新闻特写摄影奖。照片上是一个苏丹女童,即将饿死,痛苦地匍匐在地,而兀鹰正在女孩后方不远处,虎视眈眈,等候女孩死去后吞噬的画面。这张震撼世人的照片,虽获殊荣但引来众多批判和质疑,人们不明白身在现场的凯文·卡特为什么不去救那个小女孩一把。就连凯文·卡特的朋友们也指责说,他当时应当放下摄影机去帮助小女孩。而卡特只是以新闻专业者的角度,按下快门,然后,赶走兀鹰,看着小女孩离去。3个月后,即日夜里,警察在南非东北部城市约翰内斯堡发现了凯文·卡特的尸体,他用一氧化碳自杀身亡。在凯文·卡特自杀身亡的前三个月中,因为社会对他的道德谴责让他的内心一直处于冲突的痛苦之中,无人听从凯文·卡特的辩解,以至于他最终以死亡来求取解脱。&&美国《俄勒冈报》摄影记者威廉·墨菲也遭遇过类似问题。有一次,他经过哥伦比亚河上的一座大桥时,看到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栏杆附近扭打,他出于记者的本能,抓起相机拍下了那个男子跳入河中自杀的照片。他的选择也备受争议并被别人看成冷酷、不关心他人的人。&&他们,从专业角度看,无疑是一名优秀的专业新闻记者,在事后的解释中都提及是在遵循“新闻专业主义”,遵守着记者的工作职责,只是“做了职业训练要我做的事”。同样,在中国,当河南电视台记者曹爱文在落水少女报道现场,趴在女孩子身上做人工呼吸,经过多次努力失败后,无奈地哭了的时候,她被誉为年度“最美丽的女记者”。同为记者,但因为所选择的举动不同,得到的评价也不同。作为一名新闻从业者,“新闻专业主义”到底应不应该选择,又该如何选择?&&一、新闻专业主义的含义&&新闻专业主义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政党报纸解体之后,在新闻同行中发展起来一种“公共服务”的信念,它是改良时代行政理性主义和专业中立主义总趋势的一部分。新闻专业主义是指媒体和从业人员对新闻事业的态度和职业信念。同时,新闻专业主义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新闻媒体的角色认同与制度安排。自由、客观、公正是西方新闻专业主义所标榜的根本理念,也是其基本的专业伦理原则。J·阿特休尔将新闻专业主义的信念归纳为以下四点:(1)新闻媒介摆脱外界干涉,摆脱来自政府、来自广告商甚至公众的干涉;(2)新闻媒介为实现“公众的知晓权”服务;(3)新闻媒介探求真理,反映真理;(4)新闻媒介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在实现媒介的社会功能时,新闻专业主义有两个最重要的特征:中立性和客观性。坚持新闻专业主义还是履行一个公民的道义责任,即记者在突发新闻事件面前,是先遵从职业角色进行冷静的采访报道还是去履行一个普通公民的职责比如参与到事件中,或者扭曲事实以迎合受众,这其实是新闻职业内在的一种矛盾,就如同社会上的灾难事件永远是记者追逐的好新闻一样。国外学者把这概括为“记者职业价值观与社会道德观的矛盾”。如本文开篇所提及的例子,中外新闻事业史上,很多记者选择了自己的职业角色,他们因此而留下了精彩的报道,但也由此而成了新闻伦理课堂上争论不休的话题,甚至有些人在道德的谴责中放弃了自己的生命,被迫远离了自己所热爱所奉献的新闻事业。如何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需要我们对“新闻专业主义”在理论中从各个角度进行尽可能全面的理解。&&二、全面理解新闻媒介的功能&&任何事物的特性和作用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新闻事业的根本特性决定了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在“媒介四功能说”中,归纳新闻事业具有监视环境、联系社会、传承社会文化、提供娱乐的四大社会功能。新闻事业的“监视环境”功能是指能告知外界的异常变动起到预警作用,能提供对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信息,是维持整个社会和谐运转的重要神经中枢。新闻事业的“联系社会”的功能是指通过强化社会规范,提供全社会共享的价值观,促进个体的社会化过程,阻止越轨行为的蔓延,从而协调各个社会集团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新闻事业的“传承社会文化”的功能指将信息、价值观和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中代代传递,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民族精神的长久性。“提供娱乐”的功能是指通过让个体得到适当的休息和调整,保持良好的社会心态,提升大众文化和大众品位。&&在媒介的四种功能中,有两大功能都提到了“价值观”和“社会规范”,强调这两者是社会得以产生凝聚力和和谐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新闻事业是一个具有文化性质的特殊公共事业,在传播和宣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上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如马克思所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的精神。&&新闻从业者首先是社会普通成员之一,无论是从职业视角还是从社会视角来看待新闻伦理两者都有重合的可能和广泛的关联,但尊重他人的人格、价值观、权利、隐私、利益等,是社会道德的基本准则。&&三、正确理解新闻专业主义&&一个职业要成为专业,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利伯曼曾提出专业大致具有八个特征:垄断地从事于社会不可或缺的工作;高度的理智技术;长期的专业教育;广泛的自主性;自主判断和采取行动的责任;以服务为动机;形成综合性的自治组织;拥有专业伦理规范。威伦斯基提出一个职业转变成一个专业所需经过的5个阶段:第一,开始努力成为专职或全日制的职业;第二,建立起训练学校;第三,形成专业协会;第四,赢得法律支持以能自主掌管自己的工作;第五,专业协会公布正式的道德准则。由此可见,新闻专业主义的最后核心阶段是形成一种正式的道德准则,以利用它来将新闻提升到职业化和专业主义的层次。可见,专业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是一个专业所必需的条件,新闻专业也不例外。下面,我们来看看中外新闻界对新闻工作的道德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中国新闻工作者心目中认同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与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六个方面。准则中明确提出新闻工作者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要有利于人们分清是非、坚持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可见,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规范中,高尚的道德精神和明辨是非美丑的社会责任感是优秀的新闻作品得以产生并得到承认的前提,新闻专业主义里的职业道德,并未将记者的同情心摈弃在外。&&而在新闻学领域,大多数的学者们认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分为内在和外在的职业道德。内在的职业道德由三部分共同组成。一是职业职责,即新闻职业包含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记者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任务,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由于每个新闻从业者对这三个构成元素的认识不同、理解不同、追求的力度不同,新闻从业者就会形成一种与众不同的内在新闻职业道德。外在的职业道德不是法规、法律,它仅仅是在道德层面上对新闻从业者的行为做出软性的约束,不具有强制效力。只有外部的职业道德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历史发展趋势和生产力发展要求,而且新闻从业者自身对职业道德也有着正确的理解,两者才能达到统一,才能够有效地促进新闻专业主义的落实。&&西方社会学界研究显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职业,更强调个体在从业过程中的社会道义和服务公众的责任,而不是过多依赖外界控制,因为他们的职业角色已经通过特定的精神和理念很好地将专业压力转变为良好的“自我约束”,在社会道德中展现职业道德的另一种光芒,人性的光芒。&&需要明确认识的是,新闻专业主义并不仅仅是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简单延伸,而是更多的接近和采纳了社会责任理论。社会责任理论把对新闻自由的重新理解作为建立自己理论的开端,认为新闻自由应当承担道德责任;应该追求积极的自由,扩大和发展新闻自由的权利。&&四、尊重生命,以人为本&&新闻工作者,要时刻谨记生命至上,尊重生命价值。面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特别是灾难性事件往往充斥着死亡、血腥、惨烈和悲痛。媒体和记者该如何选择和报道,是新闻伦理中最有争议的部分。西方新闻伦理强调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尽可能避免文字和图片的采用会对受害者和其家属造成进一步的伤害,认为“借口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对灾难中的恐怖信息大肆传布,强调恐惧诉求,是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抢新闻是记者的本能,但首先得把职业道德放在第一位,而最重要的职业道德,就是要有人文关怀。美国职业记者协会(SPJ)的《职业伦理规范》中提到:“对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们表示同情,尤其面对孩子和没有经验的消息来源或采访对象时,要特别小心。当采访受到悲伤事件影响的人们或使用其图片时,记者要有同情心,谨慎使用图片。要认识到采访和报道可能会对采访对象或公众引起伤害和不安,自以为是地追逐新闻是不可取的”。&&人文关怀精神在职业规范中的应用,是最基本和最普遍的。任何时候,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甚至要高于新闻报道本身,任何新闻的采访和搜集过程,应以不威胁到人的生命和伤害他人的情感为前提。总之,专业与道德并不存在孰是孰非的问题,而只是轻重缓急的问题,两者并非是矛盾的,生命至上,是道德的基本准则,也是任何一个社会专业的终极精神追求。&&&&参考文献:&&[1]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348)&&[2]陆晔、潘忠党。《成名的想象: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3]张若渔。《新闻伦理首先是一种人道主义》,华商报,日&&[4]张立勇。《新闻专业主义对中国新闻业的参考价值》,对外大传播,2006(6)&&[5]侯迎忠、赵志明。《西方新闻专业主义初探》,当代传播,2003(7)&&[6]陈波。《当前新闻自由的异化困境》,青年记者,2007年9月下&&[7]徐锋。《“新闻专业主义”对我国新闻业的参照意义》,新闻记者,2003年第6期&&[8]邵卫。《试论新闻自由与新闻伤害》,新闻爱好者,2007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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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性事件报道方法论初探 
  沈正赋  提要:灾难性事件包括自然性灾难事件和社会性灾难事件,无论是哪个国家,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难以避免灾难性事件的发生。面对灾难性事件,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的新闻报道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供丰富、连续的新闻信息,尊重和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讲究报道的方式和方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新闻理念。  所谓灾难性事件报道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灾难新闻”,它是指对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事件的报道。灾难性事件一般包括自然性灾难和社会性灾难事件两类。自然性灾难是指来自自然界的人类不可抗拒的力量或由非人为因素而导致的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水灾、沙尘暴、火山爆发等;社会性灾难是指由人为因素或各种社会矛盾而导致的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如恐怖活动、战争、海难、空难、矿难、交通事故、桥塌楼倒等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等。以报道灾难性事件为主要特征的灾难新闻,因灾难性事件意外出现具有突然性,冲突剧烈具有震撼性,后果严重具有负面性,影响广泛、久远具有社会性,备受各方的关注。  实际上,不论是什么国家,不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自然性灾难;也不论是什么国家,不论其科技多么先进、发达,管理多么科学和完善,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性灾难。就拿2003年5月来说,非典阴云持续弥漫在我国的上空,阿尔及利亚、日本、印尼、菲律宾等国相继发生6级以上地震;乌克兰、尼泊尔飞机失事;沙特、摩洛哥、俄罗斯车臣等地相继发生大爆炸因此可以说,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度,偶尔发生一些天灾人祸的灾难性事件也是较为正常的事情,不必大惊小怪、怨天尤人。关键是面对灾难性事件,我们的新闻媒体究竟该如何去报道它,以达到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受众,化解矛盾和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尽快让广大人民群众从灾难的阴影中走出来的目的。  坚持及时、准确、客观的新闻报道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在我国,新闻媒体承担着上情下达、反映社情民意的任务,发挥着舆论向导、党和人民耳目喉舌的作用。也就是说,大众传媒既要发布党和政府的重要信息,也要及时传播社会公众所需信息,特别是一些有关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的信息。  以前的灾难性事件报道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由于灾难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要求新闻媒体“待原因查明后再作报道”。孰不知,这样做会失去报道的最佳时机,不仅使新闻的及时性得不到保障,而且还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像1994年3月份发生在浙江省千岛湖的台湾32名游客被抢劫杀害特大刑事案件,就属于一起典型的社会性灾难事件,新闻媒体反应迟钝,报道滞后,显得被动。二是由于灾难性事件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消极性的后果,从表面上看这种报道与我们提倡的“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有所抵牾,因此,有些部门以“容易引起人心动荡和社会恐慌”为由对灾难性事件信息进行限制和封锁,从而使此类报道“胎死腹中”。三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一些地方行政官员对于发生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灾难性事件,往往采取文过饰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生怕有损于自己的政绩,影响到头上的那顶乌纱帽,于是千方百计地阻挠新闻媒体的调查采访,甚至编造和发布虚假信息,欺上瞒下,对付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像日发生在广西南丹的那起备受海内外舆论关注的特大矿难,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不是《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等媒体记者冲破各种艰难险阻,一层层撕开这起被严重捂掩的特大事故的沉重黑幕,这个“惊天大案”的真相将“沉水底”。  我们认为,作为负责任的新闻媒体,一事当前,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新闻报道的着眼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关键时刻保持缄默不等于就一定是维护稳定,相反容易引发不稳定。因为这样做往往只会加大政府的工作成本,加重群众思想的负担,加剧社会矛盾,于社会安定不利。再说,在信息技术日益现代化的今天,要封锁消息只是“一厢情愿”,当人们无法从大众媒体上获取信息时,自然会转向人际传播、网络传播,甚至域外媒体。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时下的新闻媒体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突发事件进行信息“封锁”。正确的做法是,以积极的姿态介入,宣传党和政府的主张和采取的措施,使群众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信心;宣传科学的态度方法,使群众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即使解决突发事件在短期内有一定的难度,也会得到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使整个社会形成合力,共渡难关。在这次突发的非典事件中,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审时度势,以更加开明和务实的态度果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有效控制和消除非典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疫情的通报上赋予新闻媒体极大的报道自主权,新闻媒体及时、详尽地对非典疫情进行全方位的报道,从而充分发挥了引导社会舆论的积极作用。  提供丰富、连续的新闻信息,尊重和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舆论学认为,新闻作品不同于文艺作品,人们需要它主要不是为了娱乐,而是为了解除对环境的困惑。正如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龚文庠教授所指出的:“人的一个基本心理功能是对外部世界作出解释和预见,失去了这种理解和预见能力,人就会感到不安。”①这在舆论上便表现为惶惑。因此,要引导舆论,新闻媒体首先要满足受众认识环境、确立观念、自我寻因的需要,特别是在重大灾难性事件发生时期,人们对新闻报道的需求量将急剧增大,及时、具体、详细地提供信息,对于防止社会舆论走偏意义重大。换句话说,受众接受新闻信息的过程,既是一个进行信息确认、材料收集的过程,同时也是新闻报道影响着他们已有观念的一个过程,而这正是新闻媒体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的直接方式。不仅如此,受众接受新闻信息一般还不是单一行为,而是带有连贯性的,甚至形成一定的接收习惯,以便通过连续的接收而减少对于自身环境不确定性的认识。这就要求新闻信息的出现必须前后衔接,既不能中断,更不能前后矛盾。因此,对于新闻媒体来说,采集和提供充足、连续的信息,让受众以正确的思想认识所处的新环境及其行为规范,这本身即是一种很重要的对舆论的引导。②  受众知情权原先是个法学概念,后来又被新闻学所接纳,又称知晓权、了解权、获知权等。它是指受众享有通过新闻传媒了解其欲知、应知而未知事实的法定权利。对于灾难性事件来说,无论是自然性灾难事件还是社会性灾难事件,都会给人们在心理上带来巨大的冲击力和震撼力,这种事件的本身及其所带来的影响无疑都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很容易激起受众的新闻欲望。在灾难新闻中,知情权一般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是受众作为新闻接受的主体所具有的对灾难有关情况了解的权利;二是遇难者亲属和灾难受害人对事件全部真实情况与细节了解的权利。因此,灾难新闻应是对灾难性事件的全方位的报道,它包括灾难形成原因的分析、抗灾救灾、责任追究、经验教训等。一般来说,灾难性事件发生后,从新闻传播的角度来看,拥有三个可资报道的侧面,即灾难性事件本身、灾难性事件的受害者、灾难性事件引发的政府或社会行为。而这三个方面的情况,受众均具有知晓的权利,新闻媒体应满足大众这种知情权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规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这就是说,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意见权应当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今后,在突发性灾难事件的宣传报道中,应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这一重要精神。这一指导思想已经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报道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体都拿出黄金时段或黄金版面重点报道这一重大灾情的真相,起到了化解情绪、稳定人心的积极作用。应该说,在对此次事件的报道中,新闻媒体的作用功不可没。中央电视台比较典型的报道就有,《面对面》节目及时采访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李立明,通过电视镜头向全国人民通报了非典疫情,从而消除了部分谣言的恶劣影响;《健康之路》、《生活》和《中华医药》等栏目,也分别播出了对医疗专家的访谈,及时向广大观众传播了正确防治非典的信息,为阻止非典的进一步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各地方新闻媒体也积极加入到宣传的行列,立足当地做好报道。新闻媒体均不约而同地在显著位置或时段开辟专栏,报道一线医务工作者的救治情况,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  讲究报道的方式和方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新闻理念  如果说灾难新闻报道在满足受众知情权、实现舆论监督权的时候是把灾难性事件作为客体来看待的话,那么,在灾难性事件的新闻报道中,还存在着一个如何对待灾难性事件的主体即灾难的亲历者或受害者亲属的问题。这里实际上就是指在灾难新闻报道中如何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人文主义关怀精神。  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人文主义关怀”逐渐进入大众传播的视野。在传播过程中,新闻传媒所倡导的一般是对人的生存状态的关注,倡导社会公正与平等,维护和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尤其是困难群众的权益。同时,“人文主义关怀”还不忘对“人”这一主体的关注,使得越来越多的新闻报道更加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这种“以人为本”的报道方式,具有人情味,充满感情地关注被报道者的遭遇和命运。由于“人文主义关怀”所强调的正是人的精神层面、心理层面,因此,灾难新闻的报道方法不仅关系到灾难信息的传播效果,而且还关系到灾难事件主体的精神状态和面貌。  人文主义关怀被誉为人类苦难的“温柔抚摸者”。因此,灾难新闻除及时地报道灾难,理智地、科学地分析灾难之外,新闻记者还应力求把受众的内心体验放在心上,让受众看到生命在灾难中的真实情状,以浓墨重彩彰显生命在灾难中的尊严与价值。把人文主义关怀精神渗透在各种突发性灾难事件的报道之中,可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是重视对灾难事件本体的报道。虽然绝大多数灾难性事件无不为受众所广泛关注,但过去新闻界对灾难性事件的报道却往往忽视对社情民意的反映。天灾人祸带给人们的本来是一出“悲剧”,但一些报道却硬把它演化成一曲“颂歌”,使得这些灾难本身带给人们的警示作用丧失殆尽。历史上,我国新闻界在灾难性事件的报道方面曾有过惨痛的教训。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中期对“渤海二号”翻船事件和大兴安岭火灾的报道,一些媒体就一度跌入了“化悲歌为凯歌”的泥淖之中,传播虚假消息,误导受众。正确的做法是,新闻媒体应该更加重视对灾难事件本体的报道,并且在报道中充当谴责肇事者、哀悼遇难者、抚慰遇难者亲人的角色。  二是关注灾难中生命个体尤其是困难群众的生存状态。近几年来,对于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各种大大小小的灾难性事故,新闻媒体大多进行了及时而深入的报道。综观这类报道,我们总感觉到仿佛缺少点什么。问题恐怕主要在于新闻媒体自身的报道方法。一些灾难新闻报道大而化之,没有充分地起到呼唤同情、促进救灾、警示社会、推动预防的作用。那些获得成功的、社会反响比较好的灾难新闻,往往都是记者把深情的目光投注到灾难中生命个体的生存状态上所作出的报道。从对东西方大量的灾难新闻作品的考察中,我们发现,媒体所关注的灾难中的生命个体大多集中在妇女、儿童和老人等身上,主要通过客观展示灾难中的这些弱者的悲苦,来引发人们的关爱和同情,进而打动读者。中央电视台伊拉克战事直播报道中的有一个令人揪心的片头,一个三四岁的伊拉克小男孩在美英轰炸中受伤,头上缠着厚厚的绷带,正在放声大哭,充满眼泪的眼睛里,流露的是无助、恐惧和痛楚的表情。  三是弘扬灾难中的人间真情。谁都不愿意世上发生事故,特别是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然而,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往往又难以避免包括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在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刹那间,人的求生本能,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关爱等等,都会有瞬间的表现。对于新闻媒体来说,重要的是记者在采写这些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报道时,如何去进一步发掘灾难事件中所蕴含着的更新鲜、更美好的主题。人文主义关怀精神则要求记者,勇敢地直面人生,以透彻的目光注视人类的生生死死,对处于极度状态下的人类给以人文主义关怀,让健在的人们体会到人的崇高与尊严,唤醒人类的良知与道德。非典期间,一篇题为《当我的妻子战斗在防治非典前线》的新华社通稿,业界评价为在2003年众多非典报道中,最真实而细腻地写出了人们内在的心理感受,特别是“战斗在非典一线”人员和他们亲人的感受的文章。专家认为,它之所以能够赢得广大读者,甚至让众多读者阅后泪流满面,是因为它不掺假,不渲染,是作者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感。  综上所述,积极地、及时而充分地报道突发性灾难事件,是灾难新闻报道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又必须稳妥地、慎重地报道突发性灾难事件,这是灾难新闻报道的又一个原则。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在灾难新闻的报道中,既要考察宏观形势,注意传播环境,争取最佳的社会效果,又要防止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而大量刊播刺激受众感官和心理的内容。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新闻系)&&&&注释:  ①龚文庠:《说服学―――攻心的学问》,第237页,东方出版社1994年1月第一版。  ②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第179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新闻战线》  〔2003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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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2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浅议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_休闲阅读-牛bb文章网您的位置:&>&&>&浅议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浅议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原作者:王靖东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报道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不可否认,与此同时也萌生了许多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如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报道有失公正平衡,带有明显倾向性;滥用感性词语,抒发个人情绪;以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等等。【关键词】法制新闻;司法公正;定性报道 法制新闻报道是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说,法制新闻报道在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制信息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快速发展与成熟,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不适当的新闻报道不但无益于形成监督,而且有碍司法公正,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一、法制新闻报道的定义法制新闻报道即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具体包括宣传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与研究等多个方面。法制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弘扬法治精神;保障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对执法者实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反映社会生活的美与丑,以净化社会环境、提倡高尚的道德情操。二、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正确适当的新闻媒体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深切关注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增强公民法制观念,促进司法改革。新闻媒体的监督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作业”,使司法活动变得日益文明和规范。尽管新闻舆论监督为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助推力,但新闻传播和司法审判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分别有着自己的判断标准和行为规则。传媒崇尚自由,讲究新闻的时效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司法追求公正,注重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正确性。传媒在报道与监督司法活动时,如果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与新闻报道准则,就会产生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1.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新闻所报道的事实必须是在有关部门的定性之后,而不是在此之前就自作主张地加以定性。因为,新闻工作者只有对有关事实进行报道的权利,而没有给被批评者定性的权利。然而,有些媒体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或者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是谴责,影响了司法与公众的关系,妨碍了正常司法活动。2. 报道有失公正平衡,带有明显倾向性。新闻特有的作用和可贵的价值就在于向读者提供事实,让读者从事实中得出结论。这种特性需要新闻报道做到既可信又公正。新闻媒体对于法制新闻进行的报道,必须坚持尊重司法特性的原则,尊重司法的中立性、权威性,它必须用客观地叙述事实的方法影响读者,引导舆论。因此,新闻媒体对于法制新闻事件需要进行客观公正地报道,不能带有片面性和倾向性,保持中立性。法制新闻报道要公正客观,不能为了搞有偿新闻而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索要。这些都是最起码的要求。然而,个别记者和媒体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在报道中不能做到完全以中立的报道者或监督者的角色出现,很难做到公正平衡,往往容易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充当以防当事人的代言人。3. 滥用感性词语,抒发个人情绪。由于法律新闻报道常涉及违法、犯罪以及一些灾难性、悲剧性的后果,这使得一些报道人员往往出于“义愤”而滥用一些贬义词汇,恣意抒发个人情感。如某报有关湖北天门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受审的报道,就使用了大量贬义的文学语言,如“笨拙可笑的表演”、“得意忘形地手舞足蹈”、“丝毫没有羞愧之色”等,使一篇新闻变成了充满感情色彩的文学作品。4.站在道德化的话语立场上,以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传媒监督的道德化话语立场,极有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因为它更倾向于建立在情感性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而司法公正所坚守的技术性、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使它有可能与道德形成断裂与冲突,甚至在一些时候违背实质正义,但这是民主社会为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例如:2002年湖北省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涉嫌受贿而受审。有的媒体称她为“女张二江”,用了诸如《女“张二江”今日受审》之类的标题。媒体将尹冬桂与张二江相提并论,不仅是因为两人同在湖北为官,都是被控受贿,更主要的原因是认为二人都有“生活作风问题”。2003年6月下旬,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尹冬桂一案,庭审中并未涉及尹冬桂的生活作风问题。6月25日尹冬桂在庭审陈述时说,“我特地感谢省纪委在办理我的案子中,澄清了谣言、诽谤,澄清了我的生活作风问题,还了我人生的清白,还了我作为一个女人的尊严。”现阶段,我国公众大多在司法公正与实质正义之间划等号,对司法公正的局限性认识即为不够。这种情况下,传媒依据道德立场在监督司法中喧宾夺主,干涉司法,乃至代替司法主持正义,会加重人们对依靠司法寻求正义的怀疑,导致人们把弱化法制观念,最后妨碍司法公正的确立。5. 过度揭露隐私,造成人为关怀的缺失。随着法制新闻报道的飞速发展和更多受众的日益关心,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方面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从而吸引更多受众,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许多媒体不惜侵犯他人隐私,来制造所谓的“猛料新闻”。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媒体通过过度揭露隐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人员的特写镜头,对他们的亲属、友邻不加保护地曝光,对犯罪过程的详细描写等,虽然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但却是以牺牲媒体的理性报道和人文关怀为代价的。个人隐私的过度暴露,不但加剧了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员及其家属、友邻的痛苦,而且对他们以后的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会造成整个社会对他们的冷落和温情的缺失。参考文献[1]刘斌.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张宇平. 法制新闻中的客观报道[J]. 当代传播,2006(3):24.[3]马明利.法制新闻报道的语言规范[J]. 新闻爱好者,2008(11):20.欢迎您转载分享:热门休闲阅读好评休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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