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怎跟物业与业主委员会合同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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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公司与中国移动签订一份业务代理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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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泰康大楼业主委员会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泰康大楼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潘蕾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郁雷,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泰康大楼业主委员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泰康大楼业主委员会之负责人李强生及委托代理人潘蕾敏,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郁雷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上海移动通信公司成立于日,原由上海市长途电信局承担的移动通信业务经营权和民事权利,全部由上海移动通信公司承担。日,上海移动通信公司变更为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审原告、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日,上海市长途电信局(乙方)与上海甲房地产咨询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甲物业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同意乙方在上海市某路某号1906室设立移动电话基站和在屋顶上设置移动电话天线。乙方保证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若超负荷而引起结构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同意移动电话天线(九根)设置在大楼顶部女儿墙上。乙方在敷设室外馈线走线架、中继光缆和电源电缆时,甲方将给予支持配合,共同促使工程顺利完成,基站用电由甲方供电。为支持邮电通讯建设,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移动电话天线场地使用费人民币(下同)110,000元。移动电话基站为无人值守机房,乙方同意按规定支付甲方物业管理费,其费用按规定时间缴纳。甲方同意乙方的移动电话基站用电50KVA,同意乙方安装电表,按抄表数一季度一次将电费缴给甲方,每季按0.90元计算,每拾度贴电费壹度,今后国家调整电费,按调整后新的电价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不妥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开具发票或收据给乙方。签约后,上海市长途电信局在泰康大楼顶部女儿墙共设置了九根移动电话天线。1999年,上海市长途电信局(甲方)与甲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上海市某路1906室进行物业管理,乙方负有按时将甲方基站用房的电费、煤气费、水费账单寄至甲方的责任。委托管理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日,上海移动通信公司(甲方)与甲物业公司(乙方)再次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号1906室的移动通信机房(建筑面积109.36平方米)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该房屋产权属甲方所有。委托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区等的养护和管理。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包括保安、保洁费和电梯、水泵运行费)向甲方收取,即7,873.92元/年。委托管理期限自2000年1月起至2000年12月止,甲方在当年11月底前支付当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日,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泰康大楼小区现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振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2号1906室房屋(原门牌号为上海市某路某号1906室)为甲方移动通信机房,建筑面积109.36平方米,房屋产权属甲方所有。甲方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01年1月起,甲方在每年8月底前支付当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873.92元/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2008年,上海市徐汇区泰康大楼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康大楼业委会)成立后,因与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就场地使用费价格问题协商无果,上海市徐汇区泰康大楼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泰康大楼业主大会)遂于日出具《委托书》给振兴物业公司,要求振兴物业公司于日对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在泰康大楼小区设立的移动通信基站采取停电措施。原审审理中,中国移动上海公司请求判令泰康大楼业委会、振新物业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原由上海市长途电信局与甲物业公司于日签订的《协议书》,恢复对其基站的供电。泰康大楼业委会辩称,泰康大楼业委会不是《协议书》的相对方,没有义务履行协议。甲物业公司只是物业公司,其没有权利把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出租给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故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不存在履行问题。新的物业公司与原来的物业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故振新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履行其他人签订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业主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故请求驳回中国移动上海公司的诉请。振新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国移动上海公司的诉请,希望协商解决问题。原审中,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出示1997年6月由甲物业公司开具的付款凭证两张,金额共计110,000元。泰康大楼业委会、振新物业公司均否认收到过该笔款项。原审认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系指移动通信经营者依法获准在民用建筑物上架设基站天线而支付给权利人的费用,使用费是对权利人提供天线安装部位相应场地使用的补偿,其中包括对权利人提供架设天线、天馈线等施工、维护配合的补偿。泰康大楼小区在2008年之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上海市长途电信局就移动电话天线设立问题与泰康大楼当时的物业管理单位甲物业公司于日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并无不当,该《协议书》当属合法有效,泰康大楼业委会、振新物业公司关于协议无效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协议约定上海市长途电信局一次性支付移动电话天线场地使用费110,000元,但协议并未就该笔费用针对的场地使用年限作出约定,对泰康大楼业委会、振新物业公司方显然有失公平。根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书》至日终止履行。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已提供甲物业公司开具的付款凭证,且实际使用场地至今,泰康大楼业委会、振新物业公司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其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泰康大楼业委会、振新物业公司擅自停电的行为,有所失当,中国移动上海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日《协议书》并恢复基站供电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于二○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判决:原上海市长途电信局与上海甲房地产咨询物业公司于日签订的《协议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泰康大楼业主委员会、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至日止;上海市徐汇区泰康大楼业主委员会、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设立在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2号1906室的移动通信基站恢复供电。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市徐汇区泰康大楼业主委员会、上海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判决后,泰康大楼业委会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1、原审法院对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的真实性未予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2、泰康大楼业委会不是系争《协议书》的当事人,原审法院却判令泰康大楼业委会履行该《协议书》,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中国移动上海公司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中国移动上海公司辩称: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泰康大楼业委会认为《协议书》无效及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振新物业公司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有鉴于系争《协议书》签订当时泰康大楼业委会尚未成立,而在该种情况下对业主共有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方式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故甲物业公司作为当时泰康大楼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上海市长途电信局签订系争《协议书》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泰康大楼业委会以其非协议签订主体以及未收到协议项下的款项为由主张系争《协议书》无效,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但是,在泰康大楼业委会成立后,其代表业主行使业主共有权依法有据。泰康大楼业委会自2008年成立后对系争场地使用费持有异议并就此与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一直进行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泰康大楼业委会作为系争场地的权利行使主体,在其成立后一直对系争《协议书》不予认可,而其并非系争《协议书》的签订主体,该协议的签订也非经其授权,故原审法院判令泰康大楼业委会履行该《协议书》项下的义务,缺乏依据。此外,虽然系争《协议书》并未约定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使用系争场地的期限,但自该协议签订至泰康大楼业主大会要求振新物业公司于日对中国移动上海公司的基站采取停电措施,系争《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近16年,结合现实情况以及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支付的场地使用费,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系争《协议书》的履行期限确定为法定租赁期限最高上限20年亦不合理。综合以上理由,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令泰康大楼业委会、振新物业公司履行系争《协议书》至日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且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对泰康大楼业委会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薇佳审 判 员  唐建芳代理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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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和移动公司签合同(代理充话费)最好是全国各地都可充的那种
提问者采纳
押金市区一般是30万和50万左右,我是做淘宝的? 回答。要是做空中充值代理点的话就没有那么多的要求,那像我这样的可以吗?该怎么做呢: 你首先去移动代理部门去洽谈,也就是空中充值。只能充归属地的客人的话费。只有这些问题都解决了才能考虑合同的问题了。然后押金和客流量都有较高的要求,呵呵一般做代理商的话是比较困难的。代理点的话充全国各地的话费是比较困难的: 30~50W也太多了,关于合同培训及其押金都是会谈的内容,至于你说的赚钱的事那肯定是赚钱了,主要就是卖号和配合公司做合同的经费是主要的利润来源 提问者 的感言,其次就是客流量的问题。因为每个地方的分公司都不一样。 追问,基本明白了,只是不知道该怎么和移动公司联系,全国各地都可以充: 谢谢,充话费赚了了多少钱,首先要和中国移动代理业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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