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纠纷,妻子也是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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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妻子有归还义务吗
时间:日&&|&&作者:罗建华律师&&|&&关键词:丈夫欠债妻子&&|&&浏览:1279
男人林某长期在外经商,借了25万的巨款,与之生活了12年的女人杨某在家照顾小孩等来的却是法院寄来的开庭通知书。
案情:男人林某长期在外经商,借了25万的巨款,与之生活了12年的女人杨某在家照顾小孩等来的却是法院寄来的开庭通知书。那么杨某是否该承担这笔从天而降的天文数字般的债务?作为杨某代理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以及相关判例写下了如下代理词(以下名字是化名):尊敬的审判长:就(2010)X民初字第2011号A公司诉林某与杨某一案,杨某代理人作以下代理意见:第一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利贷违法自然人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应当小于银行贷款利率。否则债权人会以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形式变相放高利贷,导致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无效。本案中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费率过高,法院不应当支持。第二点&合同之债是林某个人的欠债。共同债务,是指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杨某月收入有4、5千元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抚养小孩的能力。林某借巨款,事先未与杨某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杨某的追认,经商所得从来没用于家庭生活。应系林某个人单独对外举债行为。《民通》: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三点&杨某与本案无关,根本就不应该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与林某登记,因此不能主观推断杨某与林某是夫妻,杨某不应该是本案被告。第四点&类似案件在我国发生多起,其中之一是连振文诉盛业虎,韦岩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该案收藏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出版社出版。第五点&《民通》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希望合议庭是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适应了和谐社会的需要,保证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方面的高度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指出社会效果则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杨某在外打工,在家抚养小孩,长达6-7年,而这些年林某在外经商未对家庭尽义务。所借的高利贷不应当由杨某承担。最后,在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下,杨某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作者: [重庆-渝中区]专长: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公司法 律所: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632积分 | 帮助112人 | 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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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
  案例介绍:2006年8月丈夫向5万元,出具了,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要求原告不要将此事告诉其妻子即本案的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该借款时被告丈夫答应在2007年春节前归还,但是在春节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则否认该,称原告借钱给被告丈夫时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该笔为被告丈夫,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也有几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该笔债务因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就存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条的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故现在被告丈夫已死,应当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应该是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因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将该借款事情告诉被告,故应该理解为借款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既有约定就要从其约定,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被告丈夫明确表示该借款不要让其老婆知道,应该是属于个人债务的约定的表现。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
  其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是很难弄清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把这个举证的责任推给债权人的话,那就明显的存在,所以婚姻法就把这个举证的责任规定为由债务人承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
  其二、结合本案的实际,原告与被告丈夫约定该借款不要让被告知道,该隐瞒是否就是约定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呢?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说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说要夫妻双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样做也不利于市场交易和生活实际。但是该事实应该由谁来证明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由债务人来证明,因为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之后对该钱就失去了实际的控制,所以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对该债款的使用去向进行监控。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非法用途包括赌博,吸毒等等,但是对于该&明知&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明知,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借钱的用途只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可以了而没有义务对其到底是否真正用于家庭开支进行控制和管理。
  其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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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您所在的位置:>>>>正文夫债要妻还吗? 丈夫一笔借贷分居妻子被告上法庭来源:字体:
核心提示:
  漫画/陈万里
  温州网讯& 都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可最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宗判决,颠覆了这个传统中的观念。
  说起这件事,就不得不提到龙湾女子程姗(化名),虽说她现在可以长长地舒口气了,可一年半前的她却很郁闷,被人告上法庭,缘由是她的丈夫向别人借了13万元,却一直未归还。程姗有苦说不出。早在10年前,她和丈夫便分居,丈夫向别人借钱的事,她既不知情更没有受益。她和丈夫早已没有感情,她不想认这个账,然而一审法院却说她得承担债务的一部分。
  这,没有让程姗乱了阵脚,而是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抗争到底。前不久,她终于如愿以偿,二审法院判决,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程姗不需偿还。
  案件回顾
  丈夫一笔借贷,分居妻子被告上法庭
  程姗今年45岁,她的丈夫黄勇(化名)47岁。
  在程姗还只有20多岁的时候,她和黄勇在当地人的介绍下结婚。
  结婚后,两人关系时好时坏。10年前,他们开始分居。
  2008年1月,黄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张薇(化名)借款10万元。同年的3月,他再次向张薇借款3万元。
  借款后,黄勇向张薇出具了一份领款凭据,凭据载明:金额13万元,利息2分。
  黄勇拿了张薇的钱后,谁都不知道他是否有按时支付利息,也没人告诉过程姗。不过,他最后无钱偿还那13万元。
  2010年12月,张薇以黄勇借款未予归还为由,一纸诉状将黄勇与程姗一同诉至法院,要求黄勇与程姗归还借款。
  庭审过程
  法院一审判决,分居妻子有偿还责任
  去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黄勇因缺资向张薇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张薇主张债权,黄勇应当予以偿还。
  再者,黄勇与程姗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有连带偿还的责任。
  程姗虽然辩称该债务系黄勇的个人债务,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黄勇与程姗支付张薇借款13万元及利息。
  不知情没受益,不服决定上诉
  法院一审判决后,程姗的心情久久无法平静。她不服一审判决,遂找律师上诉至温州中院。
  在法庭上,程姗称,她与黄勇已分居多年,财产分开,各自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这是当地早已众所周知的事实。她还向法院递交了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程姗说,正因为这样,黄勇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她是不知情的,也没有分享到黄勇举债带来的任何利益。更没有用于家庭的各项开支,或用于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所负债务。
  在程姗的申请下,温州中院向她所在村的3名村民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笔录,证实程姗与黄勇已分居多年的事实。
  法院认为,张薇持有黄勇出具的领款凭证,载明收款金额,并对利息进行约定,符合民间借贷双方通常约定的内容,予以认定。而黄勇向张薇借款时,他与程姗已处于分居状态,此种状态下黄勇以其单方面名义的负债难以认定为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法院最终判决,黄勇与张薇之间的债务,属于黄勇个人债务,程姗不需偿还。
  律师观点
  4种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恒系向记者透露,这起案件,是他经办的诸多债务纠纷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支持不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少见案例之一。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严恒系说,针对该起案件,也不能说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关键是要证明该债务系黄勇个人债务的举证很难。
  他建议,夫妻之间的经济活动,秉着互相尊重、平等处理原则,一方在向他人借款时应告知另一方。
  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借钱给他人时,应跟对方的夫妻双方通气,并让夫妻双方签字,以保障交易安全。
  相关案例
  不能举证债务须共同承担
  项某和陈某原是一对夫妻,后于2010年4月离婚。
  2010年3月,项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到了去年,项某以种种原因拒绝还款,王某只得将项某和陈某告上法庭。
  鹿城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项某向王某借款时,他和陈某还是夫妻关系,因此他这笔借款系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承担,除非陈某能提供这笔资金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故法院判决项某和陈某共同偿还欠王某的债务及利息。
  (记者 张银燕)
关键词:夫债妻还
编辑: 周苗苗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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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小伙为何卧床不起?他们一家到底经历了什么?日前,记者在解放军118医院神经康复科30床见到了这对母子。
&&&论坛博客&&&&&&&&&&&&&&&丈夫私自抵房借贷,妻子有共同还贷的义务么?
丈夫私自抵房借贷,妻子有共同还贷的义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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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抵房借贷陈X与李X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陈X单独找到原告某银行要求贷款,经协商某银行同意贷款50000元。陈X提出以其妻“李X英”名义借款,并以“李X英”婚前私房作抵押。随后,陈X与某银行的经办人员共同填写了借款申请书、抵押贷款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贷款人为某银行,借款人为李X英,抵押人为李X英,贷款人同卡意向借款人发放短期贷款50000元,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年利率7.47%。因陈X称李X英怀孕行动不便,某银行同意由其将合同带回让李X英签字盖章。后陈X交回某银行的合同等文书上签有“李X英”字样、盖有“李X英”印鉴。同日,某银行在陈X办妥“抵押登记”后将人民币50000元交与陈X。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也未支付利息。某银行无奈之下,遂起诉要求李X英按合同偿还借款、支付利息,陈X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李X英称从未与某银行签过任何抵押借款合同,也未见过该合同,更未在借款合同等文书上签字,所盖印鉴也系陈X伪造。对此,原告也承认从未与李X英见过面,也不认识李X英,更没有与李X英就借款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过要约和承诺。妻子有共同还贷的义务么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现有查明的事实分析,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X英之间的确没有抵押借款合意的形成,即没有发生要约、承诺,故某银行所称与李X英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没有成立,李X英不承担还款付息的合同义务,当然也就无所谓“违约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李X英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这不能否认被告陈X以“借款”为由取得50000元款项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此被告陈X依不成立的合同取得的款项应返还给某银行,其所承担的是不当得利返还之责。考虑到某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也存在“审查不严”的过失,对于损失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被告陈X返还原告某银行人民币50000元;驳回原告某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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