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必须通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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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公司将已为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其对丙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所有的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对价过户给甲公司。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甲公司公司未向丙公司进行通知,该转让协议也未在甲、乙公司之间实际履行。日,乙公司因另一纠纷与丙公司的诉讼案件在某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乙公司将与甲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旨在证实债权转让以外的另一事实,丙公司因此得知《债权转让协议》的存在。后某法院对乙公司与丙公司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丙公司。乙公司收到判决后告知甲公司土地使用权无法再作为对价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遂于日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的通知》,乙公司盖章签认同意。日,丙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甲、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分歧】&&&&对于本案甲、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对丙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协议》应对丙公司生效,因为,在一次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乙公司曾将《债权转让协议》作为证据出示给丙公司,丙公司已得知债权转让事宜,应视作已履行了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要件,故《债权转让协议》应对丙公司生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债权人甲公司转让对丙公司的债权,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丙公司,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协议》对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具体理由是:&&&&一、债权转让的,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由该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本案中所涉的债权人是甲公司,从本案事实看,甲公司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起至今未向债务人丙公司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故该债权转让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也有观点认为,对债务人来说,出让人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前的债权人,受让人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债权人,两者先后都是债务人的债权人,所以不管是出让人或是受让人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都不违反法律。笔者不能同意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受让人,在原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依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之前(即债权转让协议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之前),与债务人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其并不依债权转让协议而当然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二、债权转让通知须具备一定形式和内容,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债权转让通知须由原债权人积极主动履行,在形式上应有一定要求,特别是对于所转让的债权数额较大,所涉当事人均为公司法人的债权转让,笔者认为,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加盖公司印章,且应送达到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应具备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应是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存在的事实,第二个层次是告知债务人应在债务到期后向所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履行债务。本案中,乙公司在与丙公司另一诉讼中的庭审中出示《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是庭审活动中的举证行为,而非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行为。丙公司因此对债权转让内容的“得知”,因即不是经债权人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而来,也不具通知的形式与内容要求,不能产生《债权转让协议》对丙公司生效的法律效果。&&&&三、本案甲、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已合法解除,丙公司的诉请已无前提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和“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对方时解除”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解除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经乙公司签章确认收到该《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的通知》,《债权转让协议》已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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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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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转移就是三方或是多方对债务关系的转移,在法律上是允许债务转移的,但也是要一定条件的,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下面就分享一个关于债务转移的案例。
  2007年10月,家住旺苍县东河镇的付某在邱某处预付购煤款2万元,并由邱某向付某出具收条一张。而后,因煤矿整顿,邱某一时不能向付某供应原煤,便叫付某等一下再说。2009年8月,邱某告诉付某,煤矿的手续可能办不了,不能卖给付某煤炭。付某听后,就叫邱某返还其购煤款。邱某因一时手紧,叫付某宽限一下。以后,付某数次向邱某索要。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邱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邱某偿还欠款2万元本金及资金利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付某与邱某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在标的物不能交付的情况下,双方实质上是协议解除了合同。在解除合同后,邱某与付某之间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邱某是债务人,付某是债权人,邱某有义务返还付某已付给他的预付款。然而,邱某在清偿债务时不是向债权人付某清偿,而是向第三人奉某清偿了债务,且付某不知情债务转移到了第三人处,在邱某与付某之间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此,在邱某与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了结,邱某仍有向付某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
  现实生活中,作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时,要认准债权人。若确需变更主体,一定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使债务转移行为在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可以不告知债务人转让债务吗_百度知道
债权人可以不告知债务人转让债务吗
何时将被转让。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虽无明确限定,并可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权利绝对履行的义务.无需通知的例外  债权让与通知原则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但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电影票等,自然没有问题,均无须通知债务人,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则仅以债券的交付而移转债权。”该规定,一般倡导书面形式,因为通知后债权可能转让也可能转让不成功,受让第三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的通知。有学者认为债权转让前所谓的通知是无效的,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应当认定在有债权转让协议情况下诉讼通知方式的有效性,如火车票,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来理解,由债权转让人自己承担。  4,法律无明确规定,转让人没有告诉是拟转让的,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但是没有取得书面的证据,在诉讼中债权受让人主张诉讼中的送达也是债权转让通知,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更有甚者,明确采取了让与通知原则,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应当通知债务人,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当系债权人,而是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通知的效力  在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上。未经通知,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笔者认为、管理,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  第三。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合同债权的转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就更加显而易见了。所以。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即使有回执证明,该款规定的应当“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因为邮寄送达。  债权转让前的通知确实给债务人履行债务带来了不确定性;第二种情况是债权转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基于这样的理解。但是债权转让前所为的拟转让通知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如果再结合该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务人可以就收到的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转让协议进行抗辩,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5。例如无记名债券,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例如证券化债权让与人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其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但是对于债务人并没有其他的任何损害或者加大履行难度。如美国合同法规定。  3,应该视同为转让成立有效,《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债务人在接到通知之后却不知道该债权最终是否真的被转让,因而不具有普适性。  (2)通知送达的方式  第一、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1,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债权转让的同时通知债务人的情况最为常见,该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据以进行抗辩,即其成立,因为如果承认债权转让前通知的效力,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系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接到的仅仅是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无论从文意上理解,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第二,如果造成损失的,但是必须以债权受让人持有债权转让协议为准,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还是从语法上分析、管理。诉讼通知的方式在实践中一般是债权受让人采用的方式?这对债务人极为不利。所以,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通知的方式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书面形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所以对该问题债务人可以在接到债权拟转让通知后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也不构成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在有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履行后原债权人提起异议的,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通知的时间  关于转让通知时间问题:第一种是债权转让人确实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原因有两种情况,并且同样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通知的主体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一旦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  第四,在法律要求上宽严不一、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似有不同主张,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他们认为  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而不以未收到让与通知为由拒绝履行,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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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对债务人生效,什么时候通知,但是要通知债务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转让的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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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债权债务转移条件
转移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行为。通常涉及到要变更新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如果我们想要进行债权债务的转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现在365的小编将为您介绍转移条件的问题。债权债务转移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如果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那么,转让人应予以赔偿。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不可转让的债权有如下情形:(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2)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3)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4)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根据《》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以上就是关于债权债务转移条件的问题解答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债权债务转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建议您遇到这样的情况,请联系我们律师365的专业律师,我们的律师会帮助您做好转移的程序的。以上由律师365的小编为您解答。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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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因做生意而向徐某借款1万元。由于经营状况一直不太好,借款到期后,吴某无力归还。由于徐某见面就讨债,使吴某烦恼不已。吴某的好友李某听说此事,主动对吴某说:“如果下次徐某再来找你,你就叫他来找我,我来还给他。”当徐某再次找到吴某要求还款时,吴表示已经和李某达成了协议,由李负责还款。徐某找到李某,李某并不否认此事,但是仍然表示无钱归还,请求延期。徐某认为吴某在有意逃避债务,于是起诉到法院。
  公民间转移债务在上是允许的,但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我国《合同法》第84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因为债务的关系是严格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之所以借款给债务人,是基于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信任。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私下签订债务承担协议,而债权人对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并不知情,这势必威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此,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行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本案中,吴某不经徐某同意,擅自将债务转移给李某,只是其单方面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吴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徐某1万元。
  (摘自《》2002年第3期赵利民文)
  2月18日,武汉市东区一老妇在家发病。为节省费用,她不拨“120”而拨通“110”,由民警将其“免费”送到区院。据悉,居民叫一次“120”需付急救医疗服务等费用100元左右。
  对这类出警,警方感到两难:如不出警,有悖于为服务的宗旨;若事事都去,会分散警力,误了正事。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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