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视频罪犯关押在哪

  罪犯被法院判处死刑会被立即执行吗
  情形:
  1、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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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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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石排召开宣判大会
8罪犯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李健武 刘敏珍
  本报讯&“现在我宣布,把朱某军等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副院长黄锡明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名犯了严重刑事犯罪的罪犯进行宣判。9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石排镇召开宣判大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卢锡光等参加了大会。据悉,当天的8名罪犯全部被宣判为死刑并立即执行,其中一名罪犯曾在石排实施过抢劫。  举行宣判大会  上午8时30分许,石岗小学操场上已经有数千名群众在等待宣判大会的开始,石排警方带着警犬,全部荷枪实弹维持着现场秩序。  9时20分许,宣判大会开始后,8名戴着手铐、身穿黄色囚服的罪犯在武警看押下,低着头站成一排接受审判。  8名罪犯清一色为男子,分别犯了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罪行,黄锡明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列了8名罪犯所犯的罪行后,当场宣判了他们的死刑,并立即押赴牛山刑场执行。  开展警备巡游  据介绍,朱某军今年31岁,为东莞市石龙镇人。日12时许,朱某军窜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园洲大桥附近,租乘被害人周某驾驶的长安小客车到广汕路龙溪路口,因没有合适的时机而未实施抢劫,次日8时许,朱某军携带水管钳、铁锤等作案工具,再次租乘周某的车先后前往企石镇、博罗县等地,伺机抢劫。  当日15时许,朱某军叫周某把车开到我市石龙镇东江大堤金凯悦酒店路段等人,周某停车后趴在方向盘上休息,朱某军见状拿出水管钳,向周某的头部猛击,直至其不动为止。  此后,朱某军将周某拖到小客车后排座位,驾车窜到石排镇福隆旧货市场东面,搜去周某身上的人民币约700元,后弃车逃离现场。周某被人发现时已死亡。  随后,石排公安分局组织开展警备大巡游,警备车队沿着太和路、石排大道、石崇大道等道路环绕石排一圈进行巡游。这是继7月31日保奥运平安武装巡游活动之后的又一次警备大巡游,进一步展示了公安队伍的威武形象及打击犯罪的决心,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对科技精英犯罪[1]宜避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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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对科技精英犯罪[1]宜避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副标题】 从“郑道访案”和“刘应泉案”说开去【作者】 ,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
【文章编码】 (2005)-2(上)-0048-4【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48
【摘要】 本文从“郑道访案”和“刘应泉案”的不同判决结果评价入手,通过刑罚政策的简要分析,提出了对科技精英实施的非暴力犯罪、非危害国家安全罪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理论观点。文章认为:刑罚谦抑性要求尽可能不适用死刑;刑罚效益的价值追求要求对科技精英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刑罚的正当目的要求对科技精英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对科技精英实施的非暴力犯罪、非危害国家安全罪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矛盾进行了必要论证。
【全文】【】 &&&&   导言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自日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在法律的人权保障方面最显著而且最有影响力的一次调整。它表明我国政府对于人权尊重和保护的重视已经上升到了宪法原则高度。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我国正在向着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人权标准迈进。
  然而,在刑法的实际适用中,在如何充分保障人权方面,仍然存在有待改善之处,比如死刑的适用问题。近年来,我国已有学者明确提出全面废除死刑。笔者认为,现阶段在我国全面废除死刑显然不现实,但是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却是完全可行的。基于此种考量,笔者提出这样一个命题:对科技精英所犯非暴力罪和非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尝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尽管这很可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但笔者将试图从刑罚政策的角度,通过“郑道访案”和“刘应泉案”来对司法实践中对科技精英所犯非暴力犯罪、非危害国家安全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作一探讨。
  [郑道访[2]案]
  中新四川网日消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天下午对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子郑勤、其妻高家兰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郑道访、郑勤、高家兰的上诉,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0年4月期间,郑道访利用担任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主管该省干线高等级公路建设并兼任成雅高速公路等七家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先后直接或通过郑勤、高家兰接受十多家单位或个人的请托事项,采取指示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或由其决定中标人为请托人、指定分包工程给请托人、指定使用请托人的产品等手段,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郑勤、高家兰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21.2万元,美金10万元。经查证,郑道访尚有人民币481万多元和港币4.5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3]
  [刘应泉案]
  据报道,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应泉是一名戒毒专家,原本是在进行戒毒用品的研究,其制贩的“毒瘾消”,是刘应泉发挥自己所掌握的医药学知识和“聪明才智”研制出来的,但是其中却加入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美沙酮。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刘应泉从1998年至2000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竟然私自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美沙酮,并将美沙酮加入其他原料中,制成自称为“毒瘾消”的毒品,出售给宋文江等人。法院最终查明,刘应泉在3年间共贩卖、制造“毒瘾消”达30535克(含美沙酮957.56克)。日,刘应泉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一审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进行了改判,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上述两案虽然犯罪性质不同,但其犯罪主体均为本文所称“科技精英”。一般而言,制贩毒品犯罪较之于贪污受贿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两案的判决结果却有重大区别:郑道访作为我国交通科技领域的一名科技精英型人才,因为受贿犯罪而被两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5]刘应泉作为我国药学研究领域的科技精英尽管犯有严重的制贩毒品犯罪却幸存下来。两种不同判决结果,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刑罚政策精神和刑罚价值追求。究竟孰是孰非?笔者认为,后者是一种合乎理性刑罚政策的处理结果,而前者则应当予以否定评价。
  一、刑罚谦抑性要求尽可能不适用死刑
  自从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200多年。尽管在当今世界上仍然存在否定废除死刑的理论见解和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但是,作为国家刑罚政策的基本精神之一,刑罚谦抑性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所谓刑罚谦抑性,乃是新派学者所主张的刑罚政策之一,其基本精神就是认为刑罚应当轻缓而有人性,刑罚不应当以报复惩罚为能事,国家应当避免使用残酷而不人道的刑罚。
  然而,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其刑罚设置与适用并不完全符合刑罚谦抑的精神。例如,当前的死刑问题就是突出的一例。我国刑法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类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到第一位,而且刑法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绝对死刑。
  但是值得庆幸的是,不仅我国主流的学术见解一直坚持了刑罚谦抑性的原则,主张应当尽可能少适用死刑,而且我国政府也充分认识到了刑罚谦抑性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据报道,在德国首都柏林举行的德中第四次法制国家对话会上,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透露,中国从长远来看要废除死刑。[6]这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政府在死刑问题上的一种立场――逐步废除死刑。
  从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来看,特别是已经废除死刑的欧盟各国的经验,大多经历了一个渐进过程,即一般是首先废除普通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保留暴力犯罪的死刑与军职罪、国事罪的死刑,然后再过渡到废除普通暴力犯罪死刑,保留国事罪和军职罪的死刑,最后全面废除死刑。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目前还缺乏全面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和条件,但是,国家有计划地追求刑罚谦抑性价值,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却应该是一种理智选择。事实上,我国早就开始了有计划地废除死刑的刑罚政策的实施。我国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就已经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979年刑法第四十四条)在1997年刑法典中,这一刑罚政策进一步得到了体现,其第四十九条又重申了前述原则。我国两部刑法典关于废除未成年人和孕妇死刑的刑罚政策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与支持。这说明,国家有计划地实施逐步废除死刑的刑罚政策是切实可行的。现在的问题是:究竟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废除死刑?或者废除哪些犯罪人的死刑?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仅全面废除死刑不可能,就是完全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亦尚待时日,但是,在刑罚谦抑性原则指导下采取积极有效的刑罚政策对科技精英所实施的非暴力犯罪和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却具有现实可能性。
  二、刑罚效益的价值追求要求对科技精英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刑罚政策乃是社会公共政策的一种,而任何社会政策都必须以获取最大社会利益为必要。由于刑罚本质上是一种“恶”,因而具有严重的负面价值,所以国家只有在迫不得已之时才能动用刑罚。就死刑而言,其巨大的负面价值更是不言自明。因此,在适用死刑之时必须考虑是否符合刑罚效益的价值追求。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刑罚的设置和适用往往重视其政治性和阶级性,而对于其社会功能――即对社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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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2}谢望原?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3}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0.
  {4}金永哲.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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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民大军逐步扩大,但移民出去之后就真的很好么?
外媒关注新疆13名暴恐罪犯被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王煜源
核心提示:在新疆和远离新疆的地区发生一系列致命的恐怖袭击后,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大规模反恐运动。
参考消息网6月18日报道 外媒说,据新华社16日报道,中国新疆13名参加恐怖组织及暴力犯罪的罪犯被执行死刑。
法新社6月16日援引新华社的报道称,上述13人涉及7起案件。日,在鄯善县鲁克沁镇,三名罪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成员袭击派出所、旅社、政府办公楼和其他地点,导致24名警察和民众死亡、23人受伤。
此前,据中国国家电视台报道,2013年北京天安门广场前暴力恐怖案件的三名同谋&恐怖分子&被判处死刑。另外几人分别被判处5年到20年有期徒刑,还有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除这起案件外,中国政府还将多个公共场所袭击事件归咎于新疆分裂分子,包括昆明火车站砍人事件以及乌鲁木齐菜市场的袭击事件。
美联社6月16日援引中国国家媒体的报道称,中国当天对新疆13名参与暴力恐怖袭击的罪犯执行死刑。
新疆一家法院16日还判处去年参与天安门广场前暴力恐怖案件的3人死刑。在新疆分裂分子制造一系列致命袭击后,中国政府对其展开了严厉的打击。
新华社报道称,上述13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非法制造、储存、运输爆炸物罪和盗窃罪。
报道称,中国面临来自分裂分子的严重恐怖威胁,誓言将严惩暴恐分子。
在此次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中,还有一人于2012年6月制造并提供爆炸装置,导致一非法讲经点1名儿童死亡。
报道称,去年以来,新疆袭击者的目标开始转向新疆以外地区和平民,而以前他们的目标主要是政府办公楼、派出所,以及其他象征政府的目标。
据称,新疆的动荡局势是与境外恐怖组织有关的极端分子制造的。
据美国《洛杉矶时报》网站6月16日报道,中国政府当天宣布,13名新疆涉暴恐罪犯被执行死刑。
报道认为,与这13名罪犯有关的7起案件的细节,加上最近有关中国政府大力打击新疆暴力活动的报道都说明,新疆发生的暴力袭击比官方此前公布的更频繁。
报道称,在新疆和远离新疆的地区发生一系列致命的恐怖袭击后,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大规模反恐运动。一些城市的警察开始佩枪巡逻,北京市还动用了社区志愿者进行巡逻。
更多境外媒体报道,请见《参考消息》官方网站首页。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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