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窗框裂谁负责,买受人有权让某开发商为促销商品房赔偿吗

&&&&&&&&&&&&&&&&&&&&商品房售预合同出卖人有何义务,买受人有何义务?
商品房售预合同出卖人有何义务,买受人有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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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售预合同出卖人有何义务1、按约定建设并交付房屋预售商品房是一种期房买卖,开发商向买受人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是其最主要的义务。首先,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事先获得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的商品房。若需变更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化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作为开发商最为看重的是买受人的资金是否足额给付,所以就针对开发商的权利可以保留房屋的所有权。这是开发商权利最有力的保障。在买受人因不能支付价款而解除合同时, 开发商可以将房屋再行转让、销售, 其权利不受影响。其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面积。在中,出卖人竣工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往往偏大偏小,由此产生很多的纠纷。根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套内使用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买受人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要求退房至日起30日内将其已付的房价款退还,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大宇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买受人;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3]给买受人。最后,出卖人应当按期交付房屋。由于预售的商品房在合同订立时,房屋并未建成,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成为了合同履行的关键之一。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预售商品房的合同效力所表现的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也应包含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所预售的商品房的质量不得低于一定的标准或者应当适于一定的用途。预售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应当达到通常的标准或者应当符合适用于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商品房的建筑质量必须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并及时交付给买方预售商品房建成之后,开发商应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然后,由买卖双方持预售合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买方取得了,商品房的产权才移转给了购买者。二、商品房售预合同买受人有何义务1、支付购房款支付购房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应当依约定得数额支付房款,并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这是买受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其获得预售的商品房所必须支付的对价。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对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时间支付。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和数额,应当依据预售合同的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2、验收预售的商品房,要求卖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预售的商品房建成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接受房屋,买受人在收到验收通知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俱全。验收合格后,可要求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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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品房现售1、商品房现售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开发建造并出售的房屋。因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屋不能作为商品房买卖......
一、什么是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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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产律师解析非因买受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房屋纠纷案件
时间:日&&|&&作者:靳双权律师&&|&&关键词:合同法,买卖合同&&|&&浏览:605
此类纠纷属于典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出卖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郑某是市某公司职员,2010年打算在北京买套房,最终全家人选中位于北京市的某套两居室。因房屋正在建设中,童年12月30日郑某与房产公司汇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总借款为1130436,买受人通过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日,郑某到开发商那里交付首付款,共计340436元,汇金公司与同年1月14日向郑某出具了房款发票。随后,郑某便按照合同约定将申请贷款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汇金公司,由开发商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谁知两个月后,开发商通知郑某贷款没有办下来,让郑某自己到建设银行去办理贷款,郑某最终同意将相关材料取回,亲自到建设银行去办理贷款。2011年4月,郑某携带相关材料到建设银行办理贷款,经过审核,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郑某其提交的材料均符合要求,但是却不能向其发放贷款。郑某很疑惑,明明符合要求的材料怎么会不发放贷款?贷款办不下来怎么支付购房款?过了付款时间开发商会不会追求我的违约责任?郑某觉得这事一定要找开发商说清楚。结果到了之后工作人员推脱称总经理不在。在此后的几个月里,郑某及其家人曾多次找到开发商,但开发商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给解决。直到2011年12月开发商才告知郑某可以退房,郑某当即写了退房申请。但是又过了几个月,郑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退还购房款的相关事宜,但开发商是不以为然,一拖再拖。无奈之下,郑某找到了北京市东卫房地产业务部专家级律师靳双权。经过靳律师房产团队的调查取证,终于查出银行不发放贷款的真正原因,是开发商在建设银行存的贷款保证金被依法查封了,所以才办理不了贷款。靳双权律师认为,贷款不能办理属于开发商的原因,开发商已经构成违约,郑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340436元,并要求开发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在笔者的建议下,郑某将开发商汇金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解除郑某与汇金公司与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汇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郑某返还购房首付款340436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资深房地产领域专家级律师靳双权解析】此类纠纷属于典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出卖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据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是否已经竣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本案中买卖双方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且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签订后郑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首付款及提交办理贷款资料的义务。因汇金公司在银行的贷款保证金被查封,致使郑某无法从银行办理贷款,不能支付后期的房款,汇金公司对郑某无法办理贷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上哦您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上哦您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本案系因出卖人原因致使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郑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郑某可以据此要求开发商赔偿从付款之日起到实际退还房款之日的利息损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但如果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不能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理期限”的认定要区别对待,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和约定的,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且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情况下,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合理期限为1年。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95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结合本案的情况,可以通过如下两种方式主张权利:1、买方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因为开发商贷款保证金被查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开发商已经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买方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另行提供贷款保证金,配合买方办理贷款,继续履行合同。2、买方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开发商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在此种情况下享有解除权,依照合同约定,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对此上述两种诉讼策略,不难看出,表面上可能第一种策略客户获得的利益较多,但是本案因开发商贷款保证金被查封,工程已经出于停工状态,部分楼房根本尚未动工,让开发商另行提供贷款保证金显然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在此情形下,如果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因此,如果希望彻底解决此事,笔者建议客户选择第二种策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既维护了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了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 [北京-东城区]专长:房产纠纷 继承 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3121积分 | 帮助1155人 | 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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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海淀嘉郡房屋买卖合同关键纠纷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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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嘉郡买受人
海淀嘉郡房屋买卖合同关键纠纷点分析
海淀嘉郡的开发商北京三元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三元嘉业”)使用的买卖合同是北京市标准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政府制定的标准合同本来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政府对标准合同也预留了改动空间,由房屋买卖双方协商,三元嘉业正是对这些空间用了很大心思,制定出最终合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平、平等、自愿基本原则,三元嘉业改动的这些部分,购房者是可以与三元嘉业再协商修改的。下面,重点分析其中的关键纠纷点:一、窗户尺寸太小及窗框材质太差是硬伤对三元嘉业来讲,窗户尺寸太小及窗框材质太差不是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也是公司声誉。让购房者最为不满的是海淀嘉郡窗户高度为1.4米,窗户材质使用三层塑钢窗,这低于一般商品房的标准。但是,窗户尺寸作为三元嘉业房屋开发方案的一部分,已经报北京市住建委审批通过。三元嘉业对此没有法律责任与义务,仅有社会责任,并关系公司声誉。海淀嘉郡是三元集团承建的首个自住商品房项目,也是其品牌形象的绝佳展示机会,从房屋面积与房屋结构来看,三元嘉业都在用心创造自己的房地产品牌。可在窗户尺寸与材质这个小的细节上,三元嘉业却疏忽了。那么,三元嘉业能不能以用户体验为中心,倾听购房者的意见,就需要看三元集团高层的战略决策与市场推广魄力了。二、“设计变更”约定范围太窄合同第十条“设计变更的约定”规定了出卖人在设计发生变更时应通知买受人的义务。但是,该约定的范围太窄。(一)三元嘉业规定内容: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供热、采暖方式。(二)法律分析:该约定的范围非常明确,但是范围过于狭窄,仅规定了6种情形下三元嘉业应通知购房人。但是,仅这6种情形会影响购房人对房屋质量的认识么?(三)解决方案:增加“其他影响买受人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设计”兜底条款。三、“逾期交房责任”风险悄悄转嫁给购房者合同第十一条“逾期付款责任”第2项,三元嘉业将逾期交房责任风险偷偷转嫁给了购房者。(一)三元嘉业规定内容:由于政府市政配套建设不到位,达不到交房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任何责任。(二)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是三元嘉业与购房者,按照合同法相对性原则,购房者仅对三元嘉业主张权利并承担义务,反过来也是一样。政府是第三方,政府与三元嘉业之间的关系通过土地出让合同来调整。政府市政配套建设不到位应由三元嘉业与政府进行协调,并承担风险。将此风险无故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并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不合理的。房地产行业法律专家也表示,在一般商品房买卖惯例中,很少见到类似的条款。(三)解决方案:应当删除该条款。四、“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条款”同样存在风险转嫁情况合同第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实际与上文所述第十一条“逾期付款责任”第2项紧密相连。三元嘉业同样在本条做了充分调整。(一)三元嘉业规定内容:市政基础设施什么时候达到使用条件上,三元嘉业是这样规定的,×年×月×日,达到实际交房时具备使用条件。非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在商品房交付后不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直至上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达到使用条件。因出卖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由出卖人提供代用品。(二)法律分析:这条同样将政府市政配套建设不到位的风险转嫁给了购房者。想象一下,无水无电的条件下,房屋是不具备交付条件的。三元嘉业本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但通过此条则可以将风险转嫁。(三)解决方案:按照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其他设施的使用时间:即日达到具备使用条件。五、质量问题的无理推脱合同第十六条“交接手续”第(二)项质量问题的处理上,三元嘉业显得尤其不敢担当与无理推脱。(一)三元嘉业规定内容: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3)项处理: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但前述问题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该商品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的理由,维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二)法律分析:质量问题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质量有问题不能退货、不能追究逾期交房责任,这个规定实在匪夷所思。该条款属于非常明显的显失公平条款。想象一下,若因质量问题无法交房,购房者不能追究违约责任,且还要继续在外租房,其将承受双重痛苦与压力。(三)解决方案: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第(1)项处理:(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六、“交接手续”里惊人的单方违约金还是合同第十六条“交接手续”条款,这一条单方规定了对购房者的惊人违约金。(一)三元嘉业规定内容: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自《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接日起,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预售合同》约定总房价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实际已付款中直接扣除。(二)法律分析: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总房价款10%的解除违约金,惊人的违约金甚至远高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什么?这其实是三元嘉业限制购房者因房屋质量问题、市政建设等问题拒收房屋的杀手锏。这一条与前文所述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一脉相承息息相关。但是,房屋交接手续必须是买卖合同双方对房屋质量达成一致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办理的。三元嘉业单方面规定了对购房者的巨额违约金,一方面是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无端加重了对购房者的责任与风险。(三)解决方案:删除该条款。七、购房人行使退房权利时将遭受损失合同第十七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规定了购房人有退房权利。但是行使该权利将给购房人带来利率差的损失。(一)三元嘉业规定内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二)法律分析:本条会给行使退房权利的购房人带来贷款利率的损失。购房者属于夹心层,很少能够全款支付购房款。因此,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是主要选择。4.5%的公积金贷款与6.5%的商业贷款显然远高于人民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三)解决方案:应改为按照购房人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八、没有依据的十万违约金合同第二十一条“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约定了一项十万违约金,但是,这个违约金的收取实在于法于理无据。(一)三元嘉业规定内容:买受人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房屋外立面效果(包括但不限于改变空调室外机位置、改变外窗颜色等)和用途的,每一次每一项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二)法律分析:之所以这一条于法于理无据,是因为房屋使用发生在商品房买卖之后,三元嘉业与购房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已经终结。购房者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等行为,将由物业公司、城管、及其他政府监管部门来监督,完全与三元嘉业无任何关系。况且,该条规定过于宽泛,一句“包括但不限于”给了三元嘉业无限想象空间的裁量权,试想一下,购房者在自己家窗外安装一个防护栏,颜色是与窗户的颜色不同的,是不是也要被包括在改变房屋外立面效果中?(三)解决方案:删除该条款。九、拖延房产证办理三元嘉业不承担责任合同第二十二条“产权登记”规定了房产证办不下来时的情况,让人惊讶的是,三元嘉业对此约定竟然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三元嘉业规定内容: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如出卖人未能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日期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的,但出卖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二)法律分析:发生违约不追究违约责任,相比于前文单方给购房者增加违约金事项而言,实在有失公平。要知道,产权证明对购房人极其重要,若迟迟拿不到房产证,无疑对需要使用房产证的购房人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三)解决方案:三元嘉业应为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承担违约金责任,具体参照逾期交房违约金处理方式。转移登记条款同样应参照此解决方案。十、违约金、违约金、还是违约金合同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中三元嘉业规定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三元嘉业特别喜欢对购房者规定单方违约金,但是相比较而言,三元嘉业对自己太好了一点儿。(一)三元嘉业规定内容:买受人应在签约当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提交正式的贷款申请,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贷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二)法律分析:购房当日,购房者不仅要与其他众多购房者一起,排队与三元嘉业办理签约手续,还要与北京市贷款者一起,排队办理公积金、商业贷款正式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人手不足不能当日办理贷款申请完全是有可能的,给购房者一天的时间同时办理购房手续、公积金贷款手续、商业贷款手续显然是非常苛刻的。假设公积金贷款120万,当天没来得及办理正式贷款申请,立即将支付600元的违约金。三元嘉业怎么就那么爱收违约金呢?(三)解决方案:将签约当日改为“签约之日起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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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啊顶啊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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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好,业主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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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后一条,应该删除。因为我递交贷款申请的时间开发商根本无法查询,这条毫无意义,因为很多人不会选择当时使用代理,而是自己去办理公积金贷款,应该是按照房屋封顶当日或者封顶后多少日内,银行贷款未到位,才有权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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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后一条,应该删除。因为我递交贷款申请的时间开发商根本无法查询,这条毫无意义,因为很多人不会选择当时使用代理,而是自己去办理公积金贷款,应该是按照房屋封顶当日或者封顶后多少日内,银行贷款未到位,才有权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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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请你正视自己的问题。这个完全就是强买强卖嘛!有很多时候不是业主不道理,大家都是对等的,但是为什么要做对不起业的事情况。强烈要求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反对不平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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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借着自住房政策(包括退房限制,排号困难等)在压榨弱势的买房者,这本身是对政府自住房政策的一种亵渎;这种显示公允的合同条款来规避责任和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利,赤裸裸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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