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发生口角并发生争执被内地游客打伤香港导游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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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电影院与人发生口角 被4壮汉当其孩子面暴打
  周女士被一壮汉连扇耳光
  周女士被抽到人仰过去
  两男子对周女士又踢又踹
  昨天上午,常州化龙巷、西祠胡同、天涯等多个网络论坛,都出现了一个帖子“南京某知名大学女教师在电影院插队不成,教唆十几个男子暴打一无辜女子”,并附上了打人视频,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事件发生在溧阳。事后,4名打人男子被警方处以7-12日的行政拘留。不过,被打者家属称,“教唆打人”的女子史某是南京某高校老师,却未受到任何处理。溧阳警方表示,史某是否教唆他人,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现代快报记者 张敏
  网帖爆料
  排队买电影票起纠纷
  1女子被4壮汉围殴
  昨天8点09分,网友“大溧阳”在化龙巷爆料,称1月30日中午12点半左右,在溧阳金鹰七楼星美电影院售票厅内,发生了一件令人愤慨的事情—周女士因排队问题与女子史某发生口角,之后遭到多名男子暴打。
  在曝光的视频中,记者看到,影院售票柜台前,两名身材粗壮的男子推搡着一名女子,不时扇耳光,从柜台右侧一直打到了左侧。女子不时用手阻挡,想保护自己,却无济于事,两名男子除了掌掴外,还用脚踢踹,甚至将女子按在柜台上,之后又轮流扇女子耳光……
  虽然整个视频只有短短1分42秒,但被打女子周女士的遭遇令众网友感到痛心。
  家属质疑
  “教唆打人的高校老师”
  为何未被处理
  昨天上午10点半,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上被打女子周女士的丈夫刘先生。他表示,周女士目前仍住在医院里,脸颊、腿上、身上多处受伤,但心理受到的伤害更重。
  “晚上基本睡不着觉,有一点点动静都很敏感,我在一旁看着也不是滋味。”刘先生表示,至今他们夫妻俩一说起此事,仍心有余悸。
  刘先生介绍,周女士今年29岁,夫妻俩平时开店做个体生意,还有个六岁的儿子。当天周女士原本是带着儿子,跟朋友一起去看电影《熊出没》的,却没想到因为一点小事情,遭受了一顿暴打,而且还当着孩子的面。“我不知道此事对孩子心理有没有影响,但那种场面,肯定要被吓坏了。”
  刘先生说,目前打人的4名男子已被警方处理了,但对于涉事女子史某,决定书上只字未提如何处理,也没有写明是否由史某打电话召集来打人者。
  对此,刘先生颇有疑惑。“打人的不是碰巧撞见了才来打的,肯定是史某找来的,或者是史某告诉了其他人,其他人叫来的。这难道不是教唆行为吗?难道因为她身份特殊,是一名大学老师,就不要受任何处罚了吗?”对于史某的南京某高校教师身份,刘先生说,“我们也是找了认识的人了解到的。”
  随后,快报记者在该高校官方网站师资建设栏目中,找到了与史某同名的一名老师。
  介绍里写道,这名老师为助教,1981年出生于溧阳市,2006年获硕士学位。信息介绍里还有一张个人图片。刘先生表示:“我老婆说很像,应该就是史某。”
  记者找到这名老师的电话并拨打过去,但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该校于1月24日放假,学校也未能与这名同名老师联系上。
  据溧阳警方的信息,涉事人史某也是溧阳人、生于1981年,至于具体职业,警方未透露。
  警方回应
  史某是否教唆,还在调查
  据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在公安局官网上的通报,2月2日,溧阳市公安局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黄某、蒋某、黄某某、郑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9日、8日、7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溧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至于家属和网友的质疑,溧阳市公安局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关于史某是否教唆他人殴打周女士,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如果的确存在教唆行为,警方也会进行处理。
  网友包大人520:光天化日之下,当着小孩子暴力殴打女性,性质极其恶劣。
  网友satwang:不管有理没理,打女人让人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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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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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桷树下,讲述城市的故事,见证城市的变迁,记录城市的点滴…男子与人发生口角&打伤自己诬陷对方所为--陕西频道--人民网
伤人后想逃避责任
男子与人发生口角&打伤自己诬陷对方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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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开车问题与张先生发生口角,将其鼻子打出血。见对方报警,王某将自己的脸和鼻子打出血,诬陷是张先生所打。记者昨天从昌平检察院获悉,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据了解,今年3月一天早上8点多,在昌平西环北路,32岁的王某开车从胡同上主路。因为当时车多,看到有一个空隙,王某猛踩油门斜插到主路上,将正常开车的张先生吓了一跳,差点因为紧急刹车发生事故。张先生非常生气,就骂了王某一句。王某愤恨不平,下车走到张先生驾驶门外,朝其面部狠打几拳,张先生的鼻子被打出血。张先生吃了亏,立即报警。
见对方报警,王某觉得警察来了,看到对方有伤,一定会追究自己的责任。于是他躲在自己车后,用拳头猛打自己的脸和鼻子,直到打出了血。
警察将二人带到派出后,王某坚称自己的伤是张先生所打,但张先生否认。由于张先生一直否认,警察又来到现场,对附近店铺的人员进行走访,寻找现场目击证人,了解到王某的伤确实不是张先生所打,而是王某自伤。在取得充分证据后,警方对王某进行了说服教育,王某才承认是自伤。因王某将张先生打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后王某母亲赔偿张先生6万元。
检方表示,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此次没有追究王某的诬陷责任。(记者袁国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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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读报,精彩随身,移动用户发送到RMRB到,订阅人民日报手机报。自行车被放气 男子出气与人发生口角打伤人
  河北青年报讯(记者李媛
通讯员窦兴国)妻子的自行车车胎被放气,男子为给妻子出头竟出手将人打成轻伤。日前,石家庄井陉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朱强(化名)的妻子张某因停放自行车的事,与单位负责自行车停放的苏丽(化名)曾发生口角。之后,苏丽为发泄不满,放了张某自行车轮胎的气。
  日下午,朱强去接妻子时,在妻子单位门口与苏丽相遇。见面后,两人就轮胎放气一事又发生了争执,并且相互谩骂,最终朱强将苏丽的头部和面部打伤。事后苏某报警,苏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小小口角演变成轻伤害案件。
  日前,井陉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朱强认罪态度较好,很后悔自己为了那点儿“气”与苏丽斗气。鉴于庭前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且苏丽又提出申请,不再追究朱强的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免予朱强刑事处罚的判决。朱强赔偿苏丽各项损失3万元。
编辑:王伟&来源:河青网您的位置: &&
两人喝醉发生口角后斗殴导至先出手打人者被打成重伤,属于刑事案件吗?怎么界定其中的正当防卫和法律责任?
两人喝醉发生口角后斗殴导至先出手打人者被打成重伤,属于刑事案件吗?怎么界定其中的正当防卫和法律责任?1、打成重伤,属于刑事案件。2、向你谈的这种情况,谈不上正当防卫,只能是故意伤害。只不过受害者对损害的发生有直接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但重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好双方协商赔偿和解为好。刑事责任全责,民事赔偿责任调解可按7:3比例承担。如果有证据能证明你说的事实,也可以争取按正当防卫抗辩,但如果没有有力证据或者证人证明,按正当防卫辩,能以成功。必竟已造成重伤的后果。我还是建议你协调处理为好!有很多人看见先出手的人,拿着大木棒先出手,具体就是这样,到底能用正当防卫辩护吗??要根据具体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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