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拘留了一个月,今年5月28号拘留的他0来是26号还是27号?

危险驾驶罪系列(二)
张贵峰 司法解释重在规范醉驾缓刑
法制日报 ( 7)
从首例“醉驾入刑”案件至今,“醉驾入刑”已实施一周年。一年来,“醉驾入刑”执行也遭遇尴尬。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据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调研醉驾案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5月23日《新京报》)。  “醉驾入刑”实施一周年的成效,无疑有目共睹。数据显示,一年来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font FACE="仿宋_GB万起,同比下降四成。但与此同时,一年来,“醉驾入刑”实施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同样也越来越明显,突出表现在: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宽严”不一,许多地方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另有数据显示,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到99%,而广东、安徽等地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  而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这种“适用缓刑过多”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以广东省为例,据该省公安厅统计,从去年5月1日至9月29日,全省“醉驾入刑”案件的缓刑与实刑之比低于<font FACE="仿宋_GB,而从去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全省缓刑与实刑之比已上升至超过<font FACE="仿宋_GB。这意味着,在广东,超过半数醉驾者已不再有实刑之虞,不用担心失去人身自由了(3月10日《南方日报》)。  这种“醉驾入刑”宽严不一乃至在一些地方显得越来越“宽”的司法格局,显然让人倍感忧虑和不安,势必预示着某种令人沮丧甚至显得“前功尽弃”的消极社会后果。一方面,各地“宽严不一”将会严重损害法律适用、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缓刑过多的审判趋势,也会严重削弱“醉驾入刑”的司法威慑力,进而导致“醉驾”行为的重新反弹、泛滥。还以广东省为例,数据显示,随着缓刑判决迅速增加,醉驾案件也呈明显反弹趋势。去年5月1日至9月29日,全省查获醉驾数量同比减少26.53%,而从去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全省查获醉驾数量已上升到同比只减少了11.49%。  所以,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为了巩固“醉驾入刑”的既有成果,应继续保持其应有的司法威慑力。笔者以为,制定针对“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不仅急需解决“宽严不一”问题,而且还须“严字当头”。严格规范适用缓刑具体情形,强化“入刑”威慑力。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至少应确保做到这样两点:其一,严格规范“醉驾”适用缓刑免刑,确保“入刑”与“缓刑”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杜绝司法判决畸轻、畸重的情况。近期有法律专家指出,“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这表明了人们对醉驾缓刑过多的不满,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该给予重视。此外,若“醉驾入刑”不能严格保证,还将会产生一种处罚“倒挂”效果——醉驾者所遭受的实际刑事处罚,甚至将不如以往“一律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更为严厉。  其二,严格厘清“醉驾”从宽的具体内涵和标准。“醉驾”并非不可因“情节不同”而从宽,但该“从宽”显然主要只能是“拘役”时限(1个月至6个月)上的从宽,而非实刑还是缓刑层面的从宽。同时,“从宽”的具体适用标准、什么才属于“情节轻微”也需从严把握。像以下这些“情节”,笔者觉得就应严格排除在“轻微”和“从宽”的范围之外,如酒精含量超过100mg/100ml者,有抗拒醉驾检查行为者,高速公路醉驾者,公职人员或公车醉驾者,驾驶营运车辆醉驾者等等。
宁夏吴忠集中宣判16起醉驾案
(8 )案件
  本报讯 记者申东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对16名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公开开庭宣判。这成为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全国法院对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数最多的一次。利通区法院刑庭庭长马万清对记者说:“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6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我们受理后,发现此类案件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准备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集中审判和逮捕,旨在对酒驾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震慑。5月10日检察院再次移送来今年查获后续10起酒驾案件,于是我们进行了全国法院对酒驾入刑案件涉及人数最多的一次公开宣判和逮捕。”利通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李伟告诉记者,自2011年5月1日至今年5月14日,利通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53件54人。根据各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同,被依法分别判处1至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的处罚,而且无一例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没有一起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而被判刑者也没有一人再次因酒驾犯罪。
认定醉酒驾驶的几个难点
检察日报 2012年5月18日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新罪名,主要应对因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多发、高发的态势。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酒驾驶机动车现象明显下降,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伤人数有所减少。但实践中,醉酒驾驶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隔夜醉驾行为的认定&
&&&&隔夜醉驾,一般是指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处于醉酒状态实施驾驶的行为。关于隔夜醉驾,因隔夜的特殊性在处理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隔夜醉驾行为人因对醉酒驾驶无认识,主观缺乏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有观点认为,隔夜醉驾行为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但处于容忍或放任心态,如果检测仍处于醉酒状态应当认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上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明知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进而放任该种危险。醉驾行为认定的标准遵循的是“一般人标准”。每一个人的酒精耐受性不等,立法与司法只能规定一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作为酒驾或醉驾标准。隔夜醉驾行为人因前一天晚上过量饮酒,第二天“酒醒”后开车如仍被检测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是否饮酒以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认识错误范畴,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这并非客观归罪。&
&&&&司法实践中,隔夜醉驾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加以处罚,则行为人均会倾向于援引“隔夜”甚至“隔数夜”醉驾来规避刑罚,这有违立法原意。而且,隔夜醉驾行为若不认定为犯罪,则是否“隔夜”将给司法认定带来极大困难。&
&&&&二、因公醉驾行为的认定&
&&&&因公醉驾,一般是指因公务需要而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在主体上,一般限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严格说来,公务员醉酒驾驶应考虑从重处罚,但对于紧急情形下的因公醉驾要区别处理。比如,警察在休息时间饮酒,发现有严重犯罪行为而醉酒驾车追缉犯罪嫌疑人。对于一般主体紧急情形的醉酒驾驶,如见义勇为、救助急危病人等情形下的醉驾行为,都应以“紧急避险”理论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公务员以执行公务为名意图逃脱刑罚的,应在量刑上考虑从重处罚。&
&&&&三、非“道路”醉驾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描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显而易见,立法要求无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追逐竞驶,都要求发生在道路上。对于何为“道路”,2011年4月22日修订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应作扩大解释,只要机动车有条件在该地域范围行驶,并且该地域范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共安全性,就应将该地域范围解释为“在道路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人不多的私家停车场醉酒驾驶行为,可考虑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在广袤的沙漠或戈壁上醉酒驾驶,由于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应认为是犯罪。但需注意的是,对在人数众多的城市主干道或公园、广场等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导致多人死伤的情形,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醉驾认定中的推定问题&
&&&&认定醉酒驾驶,需要对行为人是否醉酒加以判断,故驾驶人的酒精检测是一个关键。立法规定,醉酒驾驶(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一律入罪。但是,实践中常常发生如下情形:行为人遇检查酒驾时逃避酒精呼吸检测或是血液检测,甚至在交通肇事后逃离肇事现场躲避酒精检测。比如,2012年1月5日,王某驾驶轿车载乘妻子丁某赴宴,醉酒超速行使,逆行导致骑乘摩托车2人当场死亡。王某让未饮酒的妻子丁某“顶包”假称驾车导致事故投案自首。但在警察讯问时,丁某不能回答车速、档位引起怀疑,最后如实交代系王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在已经过去数小时后,王某的酒精含量检测为6mg/100ml,距离80mg/100ml的饮酒驾驶的标准差很远。从酒精检测结果出发,不能认定为王某酒驾或醉驾,但警察从陪同的丁某和一起喝酒的朋友以及饭店服务员处获取旁证,由于致死两人不能仅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最终认定王某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按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该案中,王某被认定为存在醉酒驾驶情节,主要系从旁证中推定而得。这种推定依据地方公检法三家联合发文而进行,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另外,在危险驾驶罪认定中,对存在醉酒驾驶嫌疑且逃离酒精检测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醉驾入刑一年 五大难题待解
2012年05月02日,&第11版。
&&&&&&人民网
郑州一线交警谈变化
酒驾司机,一旦被抓,哭跪拖逃,啥招都有
本报记者 王汉超
4月30日晚9点多,河南郑州主干道金水路未来路路口,街边跳舞的人们陆续散场,交警李高超即将结束一天的执勤。“在这里主要是疏导交通,酒驾不是不查,是几乎查不到了,酒精检测仪今天还没用上。”李高超说,回想一年以前,每天都能抓到一两个喝得烂醉的司机。两个小时后,5月1日零时,“醉驾入刑”实施整整一年。
效果——查处醉驾降九成
根据郑州市交警部门提供的数据,2010年全年,郑州因醉酒驾驶治安拘留2000余人,而去年5月1日至今一年间,因醉驾刑事拘留的仅220人。金水路是郑州市主干道,一年以前,隔离护栏每晚都会被酒驾司机不同程度撞坏。“醉驾入刑”之后,护栏损毁,从当初每天一次,减少到每周一两次。通过查醉驾,交警杨俊波感受到法律的力量。2010年一天,他拦住一辆看着就有些“摇晃”的汽车,测试后属醉酒驾驶。男子握着方向盘,满口酒气说:“你不就扣驾照吗?我有司机怕啥!你不就想罚钱吗?我双倍给你!”然而去年5月“醉驾入刑”刚实施时,拦下的醉酒司机很多下车便哭,有的居然跪倒在地。杨俊波说:“过去好多人仗着有头有脸,不把醉驾当回事。现在谁也‘牛’不起来了,因为一旦受刑事处罚,直接牵连到就业、公职、升迁等,甚至会影响一生。所以我们查处也特别慎重。”郑州市交警一大队的孟繁勇介绍,一直以来,交警治理酒驾一是查处力度小,起不到震慑、预防作用;二是只要问题不是特别严重,说情电话就不断,干扰很大。“醉驾入刑”较好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去年,郑州每个交警大队都成立了夜巡中队,酒驾从抽查变为每天必查。巡逻车从晚8点到早8点,针对性穿行于大街小巷。 “2011年往前那几年,每年我们大队查处醉驾300人以上,而去年到现在,查处的醉驾是10个人。”孟繁勇说。
影响——潜移默化中酒风文明了
在“逢宴必酒、无酒不欢”的酒桌文化中,多年来很多人对酒驾并不以为然。现在在郑州的酒桌上,一句“我开车”,往往就能谢绝劝酒、缠酒。不少人感叹,不知不觉中酒风文明多了。4月30日晚,李高超拦下一辆汽车,摇下车窗,酒气扑面。司机对着检测仪吹气,显示他滴酒未沾。他笑着解释,一车人都喝得很尽兴,唯独留下他开车。类似情况“夜巡中队”每天都会遇到。即使有人不自觉,也会面临“被自觉”,因为监督的目光无处不在。“喂,我前面有辆车两边晃,是不是酒驾?车牌号是……”这样的报警电话,经常通过110转到夜巡中队。今年3月一个晚上,在未来路上,交警刘雅峰拦下一辆汽车。他拿出测试仪正要上前,只见汽车猛打方向盘,从他身边擦身而过,撞翻路障,斜冲越过警戒线,飞车逃逸。途经这里的3辆出租车几乎在同时调转方向,追赶逃逸车辆。伴随着剧烈的擦碰,逃逸车冲进一个死胡同,在一片车灯中乖乖就范。刘雅峰赶上前致谢,一位出租司机挥挥手:“谢我们干啥!他这么开车,害人害己,制止他还不是为大家好?”结婚不久的市民张静说,最近跟老公出去应酬的次数变多了,“因为需要我开车。”现在,郑州各驾校训练场上,女性学员越来越多。“替老公开车”成为很常见的学车理由。张静说:“打车赴宴,车辆寄存也流行起来。其实还是媳妇代驾最实惠。”
困扰——司机拒检、逃跑增多
据介绍,让酒驾司机吹一口气,酒精监测仪器显示的数据,仅供交警前期判断。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才能出具鉴定结论。杨俊波说,从发现到抽血取证,有时间差,不少酒后驾车的司机,会想尽各种办法拖延,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降下来,以逃避惩罚。李高超说:“一旦被抓,酒驾司机那真叫用心良苦,有的车窗紧闭,任凭怎么劝说就是不出来;有的趁乱找人顶包;有的佯装停车,趁机纵车逃逸;还有更绝的,发现要检查,马上拿出一瓶酒猛灌下肚,辩称自己先停车后喝酒,不是先喝酒后开车;还听说过有报复或恶作剧的,拿酒漱口,满口酒气,血液里却检不出酒精……”每处理一例醉驾,都牵涉到大量人力、物力、精力的投入。刘雅峰介绍,验血、等报告、笔录、网上办案、采集信息等流程下来,最快也得四五个小时。当事人酒劲上来了,拒绝配合酒精测试。“我就不吹,你们能拿我怎么办?”一开始遇到“拒检”,需要上报,批准后才能血检。现在若劝说无效,直接送医院,或由医院派人取血样。即使这样,也省不了太多事。一次,一位当事人借着“酒劲儿”,在医院乱摔乱砸,大喊救命。等将他制伏、验血、做笔录、登记完信息,天已大亮。为什么有人敢于暴力抗拒酒精测试,弃车逃逸,甚至顶包?孟繁勇介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弃车逃逸事后只能按治安处罚,难以进行酒驾取证。顶包者即使属于“无证驾驶”,最多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15天。与醉驾入刑两害相权,司机取其轻不难理解。现实中,随着处罚越来越严厉,司机拒检、强行冲卡、撞交警、逃跑等情况比以前明显增多,对交警执法能力和安全防护的考验陡然增加。刘雅峰说,因此受伤的同事每年会有。除了安全,杨俊波还提出了一个困惑: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被作为酒驾与醉驾的分界线。有些人超出这个值,神智还很清醒。有人远远没达到,但明显醉得不轻。到底谁才是醉驾?
摩托车醉驾——农村地区违法居高不下
(记者卞民德)“醉驾入刑”一年来,“酒驾”违法逐日减少,但就农村而言,摩托车“醉驾”现象还十分突出,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山东省莒南县检察院的一份有关“醉驾”案件的报告显示,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3月底,该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40件40人,农民身份37人,工人身份3人;属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的20人。醉酒驾驶农民成了“主角”,摩托车占五成。操作简单、出行方便、费用低廉、监管较少,摩托车因此在广大乡村成为主要交通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摩托车驾驶员持证率低、拒绝酒驾意识低、交通违法率高、交通事故发生率高的特点。2011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朱某在亲戚家喝完喜酒,在骑着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对行左转弯的宋某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发生撞车事故。经检测,犯罪嫌疑人朱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7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朱某被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莒南县检察院受理的40件危险驾驶案中,农民身份的有37人,而且在农村摩托车驾驶员中存在着一种偏见,误认为“醉酒入刑”是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然而相对小汽车司机酒驾而言,摩托车司机酒驾后更容易使自身受到伤害。
电动车醉驾——超标上路危险等同机动车
(江南、汪晓波)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酒后驾驶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判决,酒后驾驶电动车的男子被判“危险驾驶罪”。今年1月25日晚,来浙务工人员张长友在家喝了半斤白酒,骑电动车出门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不严重,但是小轿车车主见老张一股酒气,就叫来了交警。一验血,老张被鉴定为“醉驾”。随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张全责。同时,把老张的电动车纳为“机动车范畴”。就这样,机动车加上醉驾,老张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15日,并处罚金2500元。原来,根据相关标准电动车最高车速国标为不大于20公里/小时,浙江省标准不大于24公里/小时,整车空车质量国标为不大于40公斤,浙江省标准不大于50公斤。而老张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最高速度为30公里/小时,整车空车质量为73公斤,因此认定为机动车范畴。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电动车使用的是比较重的铅酸电池,超重现象相当普遍。一位车行老板也说:“时速低于20公里的车,很多消费者嫌慢,不好卖。”萧山区法院苏杰法官告诉记者,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造成的危险性与其他机动车辆相比没有质的区别。因此,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毒驾——惨剧常发生验毒有难度
本报成都5月1日电 (记者张文)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杨博提起公诉:成都市某公司司机杨博在吸食氯胺酮(K粉)后,违规驾车造成1死4伤的惨剧。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了解到,在路面上检查驾驶员是否“毒驾”目前缺乏可行性。因为检测是否吸毒的一般做法是尿检,需要花费一定时间。而且“毒驾”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只要没有引发交通肇事,警方目前也仅能按规定对吸毒司机的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成都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秦永春告诉记者,目前吸毒后驾驶并不属于刑事犯罪,而如果“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一般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现在各地的检察机关对毒驾肇事的案件都倾向于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毕竟这种行为本身就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马静华说:“‘毒驾’是比‘醉驾’更严重的行为,对醉酒的认定标准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毒驾’不像‘醉驾’那么容易鉴别,毕竟验血和尿检鉴定还不同。”
药驾——吃药易犯困司机缺防范
前不久,南京市民杨某开着车跑在高速公路上,不知不觉打起了瞌睡,要不是车轮越过应急停车带发出的噪音将他叫醒,车子可能就撞上路边的护栏了。并非疲劳驾驶,为什么还会犯困呢?回到家中仍然心有余悸的杨某开始觉得很奇怪,仔细一想,原来是早上开车前服用了两颗抗过敏药。中国药科大学药学院副院长于锋介绍,镇静催眠药、抗过敏药以及复方制剂的抗感冒药等,服用后容易引起嗜睡,导致人注意力和判断力下降;抗精神病药物,由于具有比较强烈的安定作用,会影响人的反应能力和判断能力,因此,这些药物在服用期间均不宜开车。“药后驾车的危害不次于‘酒驾’、‘醉驾’,只是很多车主还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放心上。”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安全处副处长黄文松建议,驾驶人到医院看病时,应主动表明司机身份,也请医生尽量避免开出会对驾驶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如果到药店自行买药,也要咨询店里的执业医师;服药时务必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药物的副作用,等药效消失后再开车,驾驶时要留意自身状态,如有不适立即停车休息。
代驾——乱象丛生损害消费者权益
(记者白龙)自2011年5月1日,醉酒驾驶行为被纳入危险驾驶罪之后,代驾服务行业获得空前发展。然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代驾服务行业存在无统一收费标准、无规范合同、无从业资质限制等三方面问题,容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据介绍,我国目前尚无行政管理部门对代驾服务行业进行监管,整个行业收费无统一标准,有的代驾服务收费畸高,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北京为例,20点至22点,10公里以内酒后代驾最低报价50元,最高报价80元,最高报价比最低报价高出60%。代驾服务多采取口头合同方式,对代驾服务合同条款约定不够明确。发生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往往缺乏依据。此外,由于缺乏相关规定,代驾服务的从业资质缺乏限制。一方面,代驾服务从业机构多以其他相关行业注册或由其他相关行业兼营。一旦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些随意设立的代驾服务机构或个人经营者赔偿能力有限,导致消费者不能获得充分赔偿。另一方面,代驾从业者鱼龙混杂,部分从业者趁消费者酒后意识模糊之机,进行人身侵害,或盗窃物品。针对上述问题,朝阳区法院法官建议:明确代驾服务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行业收费标准,制作代驾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设定准入标准等多措并举,规范代驾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醉驾入刑”这一年
检察日报 (5)
透过这些来自地方的调查,我们看到过去的一年有关部门为治理醉驾付出的努力、取得的成绩,也找到让醉驾绝迹的努力方向——&
南京江宁:摩托车醉驾占六成
&&&&“我真不知道喝酒不能骑摩托。”陶军面临着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的刑罚。两年前,在张明宝重特大交通事故案发地——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他还因为路过驻足围观。“我没想到有朝一日会轮到自己。”&2011年5月1日以来,南京市因醉驾而被诉至法院的多达453人,其中江宁区涉案190人,占全市醉驾总量的42%,占江宁区刑事案件总量的15%。&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曹培告诉笔者,他已经三次撰写醉酒驾驶案件情况分析,在江宁已经判决的139起案件中,84件为二轮摩托车,占醉驾案件的60%。“醉酒驾车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是,都是本地人。其他案件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比例大致持平,但醉驾案件中90%以上都是本地人,文化程度不高,79%的涉案人员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但大多数都有正当职业,普通工人、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占76%,这也和普通刑事案件无业人员比例较高相区别。”&&醉驾缘何高发?办案人员认为主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曹培介绍,“主观上,人们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差。”第一是人们所理解的“醉酒”和刑法中认定的“醉酒”并不一致,以为喝到神志不清才算“醉”。事实上,刑法中对醉驾是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判断,即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我们发现很多人都因为觉得自己酒量好,平时喝一斤白酒都不会醉,现在喝二三两根本不会醉,结果上路就出事。”&
&&第二是,很多醉驾者对酒后驾驶摩托车危害性认识不足。张明宝案发生后,南京酒后驾车现象有所回落,但酒后骑摩托并未减少,原因在于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实质性错误,对于醉酒驾驶摩托车也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并不清楚。“很多人在提审时都称,知道酒后不能开汽车,但不知道不能骑摩托车,甚至还有人特地把轿车停在家,骑摩托去喝酒。”&&&“客观上,导致醉驾在城乡结合部频发的另一原因与地域和道路条件有关。”很多人工作一天,都喜欢晚间喝上几杯,但回家没有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也没有代驾可以送自己回家,骑摩托回家就成为“必然”选择。(唐琳)
乌鲁木齐:酒驾有抬头趋势
&&&醉驾入刑后,新疆乌鲁木齐市酒驾现象在减少几个月后,又有所回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计数据表明,去年5月1日至今,该市醉驾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有200余起,今年一季度查处的醉驾引发交通事故61起。&一起典型案件是,2012年1月9日下午,乌鲁木齐一辆931路公交车满载乘客与一辆私家车相撞,私家车驾驶员发现公交车司机满口酒气。事后,这名公交司机宋某说,当天他去修车,中午与朋友喝了半斤白酒,本想把公交车开到停车场后再回家,却不知怎么开进车站拉上了乘客。&通过对一季度交通事故发生特点分析,肇事者主要为男性,占总数的95%,酒驾人员年龄在21岁至45岁之间。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事故科负责同志介绍,自从去年醉驾入刑以来,有70%以上的酒驾人员都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警方查处。但严处之下,酒驾仍屡禁不止,这跟驾驶员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一位房产老板则称他这样应付交警检查:“如果看到前面有交警,马上靠边停下,或调头走别的道。”这种与警察“躲猫猫”的侥幸心理,迟早要出事。&由于时差原因,新疆请客宴席往往在晚上11点左右才散场,有的驾驶员就侥幸地认为,半夜交警都下班了,不会有人夜查。自2011年5月1日至今,乌鲁木齐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醉驾案件,普遍发生在夜间23时至次日凌晨9时许,而醉驾事故发生路段以城市外围道路居多。&针对酒驾行为上升势头,新疆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从4月20日至5月3日,在全疆开展整治酒驾集中统一行动,要求各地交警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新闻媒体,开展随警作战,执勤期间实行全程录像,对酒驾人员一律进行曝光。执勤民警要严格执法,查处的酒驾行为,4小时内录入系统。交警部门统一行动期间,原则上只使用警用通信装备,防止“说情者”干扰执法。&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开展媒体曝光酒驾制度,将成为整治酒驾的一项长效机制,有了这套机制,就会给予所有司机更多的警醒,以保证杜绝酒驾行为。&据道路值勤交警透露,乌鲁木齐部分酒驾司机是应酬较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老板,这些人虽然多数并未达到醉驾地步,但也给道路行驶安全带来隐患。(吕立峰)
浙江义乌:“三高一低”特点显著
&&&&从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25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26件22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19件219人,已判189件189人,均判处拘役1至4个月,案件呈现出“三高一低”特点:一是发案仍居高。与2010年查处的属于醉驾的987人相比,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但醉驾入刑以来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此类案件仍属高发状态,占该院全年案件数近10%。特别是2012年1月至4月已受理80件80人,义乌市查处醉驾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二是外来人员犯罪率高。已查处的226人中外来人员达到146人,占70%。这与义乌市外来务工人员多有直接关系,也是醉驾犯罪案件居高的重要原因。三是伴随其他违法情形比例高。以驾驶二轮摩托车为主,往往伴随超载、无号牌、无驾驶证等违法情形,已占此类案件的30%以上。四是涉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被查处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有175人,占80%以上。&在办理案件中,办案人员也深感在适用法律方面仍然有尚未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办案程序仍然缺乏法律规制。醉驾入刑以来,前期各地都普遍适用了公安机关刑拘期限延长至7日,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规定了公、检、法办案期限。如有的地方规定并实行“公安机关应当在刑拘后三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在一日内诉至法院,法院受案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并在7日内作出判决”。办案实践中,这种办案方式显然不可能是常态。2011年义乌市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2733件4099人,人均办案数在120件以上。在基层办案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公、检、法在7日内完成醉驾犯罪案件的侦、诉、判不太切合实际。从义乌市情况来看,对于已采取刑拘强制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已尽量做到在刑拘期限届满前起诉,起诉后法院则在受案后15日内对绝大多数案件判决。这些做法应有统一的法律规制。而醉驾入刑法律规定已实施近一年,至今仍无相关解释或规定出台。&
&&&&第二个问题是,适用法律争议实际存在。比如是否存在自首问题。有一些案件属于醉驾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现场后查获。上述情况,我们认为符合自首的规定,但法院对类似情况均不予以认定。另外,危险驾驶罪作为行为犯是否可以进行犯罪过程中的形态区分?如醉驾过程中因担心被查将车停靠在路边或者因醉酒感觉意识有些模糊担心出事遂停车在路边并在车内睡觉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采取两项措施快速起诉:一是要求承办人员对于醉驾案件优先办理,对已采取刑拘强制措施的案件,在刑拘期限届满前提起公诉。二是案件高发时期专门安排两名公诉人员负责醉驾案件办理和与公安机关的联系。2011年5月至12月,义乌市检察院两名办案人员仅醉驾案件就办理140余件。(楼笑明 雷小强)
四川筠连:醉驾案办理中的三个困境
&&&&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一年来共办理醉驾案18件18人,醉驾查获数与上年相比减少59.4%,“醉驾入刑”效果明显。检察官发现,醉酒驾驶案件中的三大困难制约着醉驾的打击力度:&
&&&一是证据采信面临困境。由于醉驾案件诉讼时限紧,公安机关一般在三天内完成侦查活动,意味着必须在第一时间取得、固定证据。但在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醉驾人员选择弃车而逃或者找人顶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弃车逃逸事后只能进行治安处罚,难以进行酒驾取证。这直接造成公安机关的现场取证更加困难。&
&&&&二是采取强制措施面临困境。醉驾的最高刑罚是拘役,不适用逮捕,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后能采取的强制措施最重是刑事拘留。由于危险驾驶罪是轻罪案件,在实践中要么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要么刑拘第二日便取保候审,造成少数犯罪嫌疑人不能随时到案配合诉讼,更有甚者选择逃跑的极端方式。该院办理的醉驾案件中就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期间逃跑,公安机关又不得不花费人力物力去追逃。&
&&&&三是处理结果面临困境。根据对危险驾驶罪的文义理解,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但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应体现在危险驾驶罪中。然而,在实践中,醉驾案件的“情节轻微”缺乏客观量化标准,所有醉驾案件均获有罪判决,这造成危险驾驶罪游离于刑法总则精神之外。此外,在醉驾造成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但实践中,对造成后果不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处理。直接结果是案件进入不了审判程序,造成“处罚较轻罪名定入罪,处罚较重罪名可脱罪”的司法怪象。(刘德华张学东詹成刚)
郑州中原:疑难法律问题亟待明晰
&&&&醉驾入刑以来,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共办理危险驾驶(醉驾)案件35件35人,同期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为36件,其中致死34人、重伤3人、轻伤2人,酒后驾驶引发事故的仅为4件。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遇到了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和综合治理方面的一些疑难问题:&
&&&&1.关于“机动车”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时,该条还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并非所有的机动车都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而有些非机动车在特定情况下反而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那么,如何准确地把握涉案交通工具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就是认定危险驾驶罪的首要问题,比如老年代步车、改装电动自行车等。&
&&&&2.关于“道路”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那么,行为人如果在居民小区或者村庄等区域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本罪呢?行为人在这些区域内醉酒驾驶同样危害公共安全,按理也应当入罪受刑,但由于缺少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一问题尚存争议。&
&&&3.关于逃避酒精检测的问题。由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处罚相对较重,实践中就出现了许多逃避酒精检测的招数,比如酒后驾驶被查获时当着警察的面再喝几口、先逃逸待酒精代谢掉后再投案等,这些招数会破坏掉行为人醉酒驾驶最直接的证据,如果没有了最有力的直接证据,凭借一定的间接证据可否认定酒驾甚至醉驾?这些都需要相关的细则出台。&
&4.关于隔时、隔夜饮酒问题。酒精在体内有一个代谢过程,且因人而异。那么,如果行为人中午喝酒,晚上开车被查获,或者前一日喝酒次日被查获,而查获时酒精检测仍然达到醉驾的标准,是否一概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显然,一概认定是有失公允的,但如果行为人明知酒劲未消,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话,或许应另当别论。那么,如何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5.关于共同犯罪问题。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为驾驶员提供酒品的人、饭桌上劝酒的人,以及乘车人等等,这些人主观上明知他人要驾驶机动车,而供酒、劝酒或者明知酒后驾驶而不加劝阻,置危险驾驶行为带给社会公众的危险于不顾,对这些人的行为如何评价?&
&&&&6.关于道德风险。行为人醉驾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等纠纷时,其本身就处于被动境地,有些当事人就利用这种困境漫天要价,轻微损失动辄开口数万元,由此可见醉驾案件中存在着诱发道德风险的土壤,如何处理这一风险也需要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赵敏君)
北京西城八成发生在聚会后
&&&&一年来,北京市西城区共发生危险驾驶案件24件24人,均为醉酒驾车类型案件,无一例追逐竞驶类型案件。这些案件犯罪主体均为男性,年龄在40岁以下的18人。深夜发生事故者居多,其中以20时至凌晨3时之间发生案件居多,计17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17件,因交管部门在路上设勤进行酒精专项检查而被抓获的7件。近八成为亲友聚会后醉驾,部分亲友甚至存在姑息帮助行为。有18件危险驾驶案件系亲友聚会导致犯罪者醉酒,结束聚会时,驾车和聚会者一起离开;被查获时,部分亲友帮助找人顶罪,有的则直接由同车人冒充驾驶者,以逃避刑罚。(张文秀)
江苏睢宁133起无一缓刑
&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已对133起醉驾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这些案件共酿成交通事故106起。其中,摩托醉驾酿成的事故93起。有80起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共造成110人受伤,其中醉驾者本人55人,其他人员55人,约四成以上的“醉驾”者在事故中不同程度“挂彩”。目前,涉案的133人均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1至5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判处拘役1个月的47人,判处拘役2个月的53人,判处拘役3个月的26人,判处拘役4个月的5人,判处拘役5个月的2人,没有出现缓刑判决。(王威 孙传亮)
山东莒南农民“唱主角”
卢金增 陈兆阳王厚彦
&目前山东省莒南县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40件40人,均为男性,农民身份37人,工人身份3人;属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的20人。醉酒驾驶农民唱主角,摩托占五成。办案人员认为,醉酒驾驶屡禁不止,关键是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接受,农民则受到文化素质不高、法规知识欠缺等因素制约,在“酒驾”问题上更容易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农民身份被判处拘役也不像公务员那样开除公职,影响前途。&&(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陈兆阳&&王厚彦)
公安部酒驾醉驾均降四成
&&&&去年5月1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在一些大城市,法律的震慑和教育效果更加明显。北京、上海等地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分别在50%、70%以上。&酒驾、醉驾“双降”,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随之明显下降。据统计,去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2.3%;今年以来截至4月20日,上述指标的同比降幅为28%。&(据新华社)
公检法各司其职酒驾醉驾降幅均超四成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等观念渐入人心
自觉抵制酒驾氛围逐步形成
《法制日报》2012年5月2日。第5 版。李恩树
&& 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整整一年。记者今天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一些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达50%和70%以上。数据显示,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较上年同期下降22.3%。今年以来截至4月20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8%和10.1%。据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介绍,“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等观念深入人心,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的氛围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依法及时查处酒后驾驶行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此普遍表示认同和支持。公安机关严查酒后驾驶还被评为“2011公安十大‘给力’行动”之一。
一些醉驾人逃避打击意向更为强烈
不惜暴力抗法酿致交通事故
“弃车而逃”“酒精耐受度”成执法难题
法制日报 <font FACE="仿宋_GB-05-02&
李恩树  “危险驾驶罪”首次入刑整整一年,自公安部至地方公安机关,掀起了多次严查酒驾的专项行动,力度空前。醉驾入刑后,摆在交警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就是取证。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为此专门成立了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办理全市醉酒案件查办工作,要求做到程序合法、证据严密。  据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朱志星介绍,常州公安交巡警支队在严查酒驾时,不仅细化管理、定人定责,还将酒驾整治绩效和年度考核评比相挂钩,甚至多次组织民警参与旁听醉驾案审理,提升民警涉酒案件的处理水平。除此之外,常州公安交巡警支队还开展午间、夜间查禁酒驾突击整治,不定期组织开展查禁酒后驾驶“零点行动”,形成常态化查禁酒后驾车机制。同时协调保险、银行等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降低酒后驾驶违法几率。多措并举之下,截至今年4月20日,常州公安共查处酒驾1250起,醉驾391起。危险驾驶案件立案393起,起诉255起,采取刑事拘留34人次,未有法定不起诉、宣告无罪案件。一年间,各地频繁曝出查处醉驾的典型案例,其中不乏社会名流、演艺明星、政府要员等。严查酒驾的社会效果慢慢显现,放眼全国,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总量双双大幅下降。公安机关通过严查酒驾,还促进了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减少。据统计,今年截至4月20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8%和10.1%。北京市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下降人数占全部事故死亡下降人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有效带动了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整治,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公安部交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尽管查处酒驾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受酒文化观念根深蒂固等因素影响,酒后驾驶具有一定顽固性和反复性,一些人仍抱有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有的会找人冒名顶替;有的会将车扔在现场,人却逃之夭夭;有的会呼朋唤友,说情打招呼;更有甚者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特别是醉酒逃跑的强行冲卡行为发生率大幅增加,直接威胁一线执勤民警和现场围观群众的人身安全,极有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朱志星说,醉驾入刑也导致一些醉酒驾驶人逃避处理和打击的意向更为强烈。实践中,也有醉驾者在检查时当场饮酒或者在抽取血样前饮酒,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逃避处罚。再加上“弃车而逃”以及备受争议的“酒精耐受度”等现象,成为执法者难以解决的难题。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公安部于去年9月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规定,使得酒驾者难以规避处罚。就下一步的规划,接受采访的常州、成都警方都表示,要继续保持严查酒驾的高压态势,并建立“酒后禁驾”的长效机制。公安部交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为契机,总结经验,健全完善严查酒后驾驶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坚持对酒后驾驶行为实施“零容忍”。  &
情节相似案件不同地区量刑有明显区别
法院从重处罚醉驾行为少用缓刑
法制日报 <font FACE="仿宋_GB-05-02 本报记者周斌、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北京、江苏、福建等地法院发现,一年来,各地醉驾案审判有共同之处,在量刑问题上也存在地域差异。
以男性深度醉驾者居多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一年来受理186件醉驾案,该院刑庭副庭长沈丽统计每月受理情况后,没有发现案件有明显增减趋势。如去年后4个月和今年前4个月每月分别受理23件、18件、24件和10件;18件、17件、31件和20件。而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年受理醉驾案10件,江苏省扬州市全市法院一年受理402件,呈下降趋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年受理142件,呈上升趋势。从受访情况看,难以得出“醉驾入刑震慑作用明显,或者震慑作用正在延续”的结论。4地法院统计显示,醉驾者绝大多数为中青年,以男性为主,深度醉驾者居多。吴江法院审结的醉驾案中,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平均值为1.57mg/ml,大约为危险驾驶入罪标准的两倍。醉驾被查获的主要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扬州法院和朝阳法院受理的醉驾案件中,因交通肇事查获的分别占68.5%、78%。针对醉驾数量较多的情况,各地法院积极应对。朝阳法院醉驾案平均审理时间仅为6天。“我院建立了醉驾案件快审绿色通道,保障立案、送达起诉书、公告、开庭审理、宣判以及送达等工作依法及时进行;并指定法官专办醉驾案件,快速审结、均衡量刑。”朝阳法院法官辛祖国说。
已判决案例大多为实刑 “扬州全市法院已判决的402件醉驾案中,判处缓刑的仅20件。”扬州中院副院长姚宏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扬州法院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者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等7类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据了解,吴江法院审结的186件醉驾案中,仅1人被宣告缓刑;而朝阳法院和台江法院,全部判处拘役,无一例适用缓刑。且上述4家法院均没有免予刑事处罚的醉驾案例出现。姚宏斌表示,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为醉驾呈高发多发态势,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在这样的环境下,法院在刑罚裁量时必然会充分考虑从重。“目前,醉驾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刹住歪风,待醉驾行为有所减少后,可对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小的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台江法院刑庭法官张桂泰说。“在吴江法院审结的醉驾案件中,无一起案件上诉,服判息诉率为100%。”沈丽告诉记者,主要原因在于该类案件判处的刑期较短,且事实清楚,被告人都自愿认罪。
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量&
在审理醉驾案时,辛祖国深感存在两大难题:强制措施法定羁押时间过短影响审判;受害人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无明确法律规定。“醉驾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1至6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仍不完全统一。”扬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单华东说,有的情节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量刑结果有明显区别,有的是在同一地区对不同情节的案件量刑却基本一样。醉驾量刑的问题,同样让沈丽感到“头疼”。因为犯罪情节各异,有的判1个月太轻,判两个月又太重,实践中出现了1个月15天、两个月15天的判法,“但各地做法又不统一,导致判决的不严肃性”。沈丽和单华东都认为,亟待司法解释规范醉驾案量刑。“应理性、谨慎、有步骤地调整、转变对醉驾案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导向。”单华东期望,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对醉驾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安机关对醉驾进行侦查后,可依法作出适当的实体性判断和处理,决定是否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亦应依法进行斟酌处理,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提起公诉的,法院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相应判决。本报北京5月1日讯 
最高法将出醉驾案司解
& 记者今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全国法院审理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据了解,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审理了大量醉驾案件,仅浙江省至今年3月就受理涉危险驾驶罪案件4800余件。各地法院与公、检机关及时沟通协调,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升审判效率。一些法院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案件在一周左右审结。此外,各地法院积极到广大农村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加大教育力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使严禁醉驾理念深入人心。多地法院法官表示,当前醉驾案件审理中存在量刑过重、量刑不统一等诸多问题,期待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办案时间紧张等三大难题考验检察机关
酒驾案移送检察后强制措施迥异
&& 法制日报本报记者李娜  刑法修正案(八)给醉酒驾驶这匹“野马”套上笼头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对顶风作案的醉驾者一律提起公诉,严厉打击了危险驾驶行为。《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北京、浙江、广东等多地检察机关发现,在查处酒驾案件中,检察机关面临办案时间紧张、刑事强制措施和证据标准尚不明确三大考验。
检察院最快“一天诉完”&
醉驾的最高刑罚是拘役,不适用逮捕,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一般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但是刑事拘留最长只有7天,如果不改变强制措施,公检法走完所有程序就非常紧张。“一般来说,公安至少得两天,为了给法院留足时间,检察院尽量要在一天内办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温占辉解释说。其他地区的情况与北京大同小异。据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陈平祥介绍,为保证及时完成该类案件的诉讼进程,杭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法院一起确立了轻刑快审的“3+2+2模式:即对被查获的醉驾者,公安在3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两日内公诉到法院,法院在最后两日内作出判决。这样一来,如何在极短的时间内保证案件质量就成了检察机关面临的首要难题。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罪服法的情况,公诉部门基本上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该类案件,有效提高了此类案件的办理效率。北京西城检察院将醉驾案作为特殊案件处理,交给专门办案组集中办理,同时与公安、法院联动开辟绿色办案通道,并实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案模式。
强制措施各地做法不一& 记者了解到,酒驾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因地区差异,各地所采用的强制措施大不相同。广州市检察机关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同时改变强制措施,全部改为取保候审。北京市检察机关则保持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变,而在杭州,则由法院改变强制措施决定逮捕。大多受访人士表示,醉驾的人身危险性比较轻,将刑事拘留改为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其好处不言而喻。但温占辉的观点同样具有代表性。在他看来,检察环节适用取保候审有可能影响对醉驾的打击力度。“几年前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的惨状依然历历在目,在危险驾驶罪实施初期,醉驾行为仍未得到根本好转的情况下还是应当做到执法必严,确保法律效果的实现。”记者从广州市检察院了解到,有的酒驾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当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会出现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难的情况。
&证据问题全靠实践摸索
“醉驾入刑”后,一些酒驾司机为逃避处罚,紧闭门窗,躲在车内,任凭交警如何劝说也不出来,持续数个小时;有的司机停下车后,先狂饮一瓶矿泉水;有的干脆拿起随身携带的酒狂饮,说自己是停了车后喝的酒。这些疑难案件中,证据能不能收集齐全对执法部门来说是个很大的考验。据温占辉介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认罪态度、醉驾造成的后果、是否配合侦查等等都会影响量刑。然而,由于迄今为止有关部门并未出台细化解释,证据问题只能依靠办案机关在实践中进行摸索。陈平祥指出,现场执勤的情况、现场执法录像、执勤民警证言、科学检验、鉴定结论,假如有同伴,还应当向同伴取证,这些均能够加强证明酒驾原因。如果已经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需要对损失进行鉴定。他还特别强调要注意取证的合法性。在现场,可能会有酒驾司机反应失控,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就显得非常重要。公安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个机会,体现取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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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再公布醉驾典型案例
法制日报政法司法
本报北京5月1日讯 记者李恩树为教育警醒广大驾驶人自觉抵制酒后驾驶,公安部近日公布了一批醉酒驾驶的典型案例。四川眉山公务员醉酒驾驶案。2011年5月3日,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交管部门查获。后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安徽淮南石刚两次醉酒驾驶案。2011年6月26日,驾驶人石刚因醉酒驾驶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但同年9月28日,即拘役期满释放后的第三天,石刚因再次醉酒被公安机关查获。上海交警查处酒后驾驶被撞案。2011年6月1日,驾驶人赵辉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警检查过程中,赵辉强突然驾车逃逸,将民警及协管员撞伤。后赵辉强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北京首起外国人醉酒驾驶案。2011年6月4日,沙特阿拉伯籍留学生穆罕默德酒后驾车,并强行驾车驶离检查现场,造成1名民警和两名行人受伤。后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10个月。浙江台州张某醉酒驾驶致多人死伤案。<font FACE="仿宋_GB年10月6日,驾驶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轿车,在浙江省台州市行驶时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车上6名乘客当场死亡,1名乘客重伤。甘肃兰州范某醉酒驾驶致多人死亡案。<font FACE="仿宋_GB年11月4日,范某醉酒驾驶越野客车,在<font FACE="仿宋_GB国道兰州红古区境内行驶时,因超速车辆驶出道路后侧翻,造成车内6名乘客死亡。
杭州公务员酒驾比例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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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杭州5月1日电记者陈东升通讯员徐建国谢晓莹 自去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浙江省杭州市共查获醉酒驾驶1538人,被刑事立案、同期醉驾人数均减了近一半。这是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今天通报的。据了解,这些被查处的酒驾者几乎都是男性,30岁至45岁的人最多。交警部门分析,这一年龄段的男性有一定经济基础,有车的人较多;且一般正处于事业上升期,应酬多,喝酒概率高。此外,公司职员、高管以及生意人比较多,而公务员酒驾比例非常低。
北京西城醉驾70后80后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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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张文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醉驾入刑一年来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八成醉驾案件发生在亲友聚会之后。据西城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自去年5月1日至目前,西城区已发生醉酒驾车案件24件24人,犯罪主体全部为男性,且以70后、80后的中青年群体为主。在24起案件中,有18起案件都发生在亲友聚会之后。往往是聚会结束后,醉酒的司机驾车与聚会者一起离开,而一旦被查获,还会有部分亲友帮助找人顶罪,或者干脆由同车的人冒充驾驶者,以期逃避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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