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离婚,因原告和被告的区别无法满足被告赔偿要求,法院判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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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离婚起诉程序
[提要]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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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离婚起诉程序
  法律起诉离婚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审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二次离婚程序可在一次程序完结后6个月后提出,具体程序与一次离婚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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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离婚起诉,判不离。
  第二次经六个月后起诉,后因被告以病假为由,未出庭。后因本人客观原因无法出席延期审理,故撤消起诉。
网友提问:结婚已五年现有4岁的儿子,小孩归男方,无涉及财产与房产。请问各位我可以向对方索要给精神损失费吗?这又该怎样写离婚协议书?
在第一次诉讼后,六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离婚的实质要件很重要。并非所有离婚案件都得要经过两次诉讼方可离婚。也就是说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只要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法院也是会判决离婚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过,登记离婚有三个前提条件:其一是你与丈夫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其二是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三是结婚登记系在中国内地办理。你与丈夫若协商一致同意离婚,符合前述条件,则可到你的住所地或丈夫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处:按有关规定,首先刘先生夫妇必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然后双方拿着女方护照、男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我处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刘先生的情况是一方在市区常住,而另外一方是常住国外,因此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如果一方不到场,只能通过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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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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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不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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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
不会,按撤诉处理。
[广东-广州]
你好,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不会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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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 法院就会判离吗
时间:日&&|&&作者:王永桥律师&&|&&关键词:二次起诉离婚&&|&&浏览:1309
原告黄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杉林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瓦民初字第0399号原告黄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秦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永桥 江苏曹娟律师原告黄某诉被告秦某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杉林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10月份相识,1997年11月在瓦窑镇人民政府登记。日,生育一女黄某某,日,生育一子黄某某。双方婚前基础一般,婚后也未培养出很好的夫妻感情,且性格、脾气差异很大,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我于2007年5月份起诉离婚,后因种种顾虑,提出撤诉申请。日,我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时至今日,双方夫妻感情仍然没有改善,已无和好之可能。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家庭与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秦某于1996年10月份相识,于1997年11月份在瓦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日,生育一女黄某某,于日,生育一子黄某某。原告曾于2007年8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后撤回起诉。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以双方离婚。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本院(2012)新瓦民初字第0376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之可能。为了挽救双方家庭,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及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杉林二O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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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起诉另一方不同意一般不判离|离婚纠纷案案例选编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
  原告蒋xx。
被告杨xx。
【基本案情】
  原告蒋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杨xx,现在济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幼儿园上学。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婚后常为家庭事务吵架。被告杨xx婚后经常酒后打骂我,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杨xx将我打出家门,至今我在娘家生活。为了解除死亡的婚姻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xx由我抚养,被告杨xx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杨xx独立生活之日止。
被告杨xx辩称,我认为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我与原告蒋xx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秋天举行了结婚仪式,于xxxx年x月x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是经过较长时间交往,在彼此建立感情、相互爱慕的情况下,才自愿登记结婚的,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二、结婚后特别是2010年5月8日孩子出生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更加牢固。原告蒋xx在起诉状中陈述我婚后经常酒后打骂她,我不认可,这完全是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捏造的事实。虽然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家庭琐事及原告蒋xx用手机上网等问题也发生过争吵,但我并未打骂过她,我认为几乎每个家庭都存在矛盾,不能因为双方发生过轻微的争吵就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蒋xx提到双方于2013年4月发生争吵继而开始分居,是因为当晚由于琐事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我并未打她,为此我多次找到她,希望她能够回家,自2013年4月起至今,原告蒋xx几次回家与我共同生活,我认为这不能算作分居,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三、关于孩子杨xx,如果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我认为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条件及原告蒋xx所谓的&分居&期间孩子一直跟随我生活的事实,我认为孩子应由我抚养,随我一起生活,原告蒋xx依法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综上所述,我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具备离婚的条件,请求法院说服原告蒋xx撤回起诉或判令不准双方离婚,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定及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蒋xx与被告杨xx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杨xx,现在济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幼儿园上学,随被告杨xx生活。原告蒋xx与被告杨xx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由于家庭琐事、性格不和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未能得到及时化解。原告蒋xx主张双方自xx年x月x日孩子出生以后开始分居至今;被告杨xx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未分居过;原告蒋xx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蒋xx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杨xx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改正自己的一些错误,还是能够和好成功的;原告蒋xx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原、被告均主张孩子杨xx随其生活,对方向杨xx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原告蒋xx主张孩子随其生活的理由在于:孩子是女孩,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杨xx作为父亲要正常工作,在照顾孩子的时间上不如其充分;其在洗衣、做饭等方面占有很大优势。被告杨xx主张孩子随其生活的理由在于:孩子已过哺乳期,也已懂事;经济及居住条件方面原告蒋xx家不如被告杨xx;其正点上下班,不影响接送孩子;孩子也愿意跟着其一起生活,对原告蒋xx也存在排斥现象,因为原告蒋xx对孩子的付出很少。
  原告蒋xx主张孩子自2013年7月初开始与被告杨xx一起生活至今。被告杨xx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孩子是自2013年初开始与其一起生活至今。
  原告蒋xx主张其每月收入约3500元;被告杨xx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杨xx主张其每月收入约2600元,原告蒋xx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加上奖金约3500元。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上述各自的主张。
  原告蒋xx主张长安牌面包车一辆属于,该车于2011年11月购买,车牌号不知道,买的时候价值3万多元。被告杨xx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车于2010年12月购买,车牌号为鲁xxxxxx,买的时候价值28000元左右并提交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予以证明。原告蒋xx对购车发票和车辆行驶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购车发票显示该车于2010年12月17日购买,价税合计28300元。车辆行驶证显示车牌号为鲁xxxxxx,所有人为杨xx。原、被告均认可该车现价值为1万元。被告杨xx自认该车现由其使用。原告蒋xx主张该车的所有权,给对方相应补偿;被告杨xx对此予以认可。
  原告蒋xx主张婚后双方共同建造位于济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区xx号房屋一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筑面积400余平方米,但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被告杨xx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房子是其父亲出资盖的,原告蒋xx没有出过资,也基本没有出过力,该房屋确实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位置是上述xx村xx区xx号,建筑面积是280-290平方米,原告蒋xx陈述有误。原、被告均主张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及原、被告相一致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蒋xx与被告杨xx系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证明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婚后由于家庭琐事、性格不和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但原、被告现尚年轻,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消除隔阂,被告杨xx改正自己的不足,还是能够和好如初。原告蒋xx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被告杨xx对此不予认可,原告蒋xx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蒋xx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蒋xx与被告杨xx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蒋xx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蒋xx与被告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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