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大学生西部志愿者报名招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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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摘 要:项目名称:“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目标:通过行业互助和招募志愿者的形式,动员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法学院校毕业的优秀大学生到全国无律师县和西部律师人才严重短缺的县开展志愿服务,增强当地法律援助能力,促进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项目覆盖区域:“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开展三年来,已为150多个无律师县和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县派遣了近800名律师志愿者和大学生志愿者,覆盖了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等19个省(区、市)。秦皇岛市司法局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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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河&北&省&司&法&厅冀司律〔2013〕28号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3年志愿律师招募选拨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处(科)、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3年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安排部署,2013年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已全面启动。根据《通知》规定,今年的工作要求更为严格,任务也相对较重。为顺利完成我省志愿律师的招募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募名额、条件及派遣地区(一)2013年,全国共招募律师志愿者180-260名;按照《通知》要求,我省招募名额不得低于10名。&&&&(二)律师志愿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政治过硬、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2、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并有4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3、身体健康,年龄在28-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4、无不良记录。&&&&(三)律师志愿者将被派遣到西藏、新疆、兵团、青海、甘肃、宁夏、陕西、贵州、四川、内蒙、云南、山西、广西、海南、重庆、黑龙江等地无律师县进行为期一年的志愿服务(报名表中“志愿服务地点”一栏,应在上述派遣地中选择填写;具体地点将由“1+1”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二、招募方式和工作安排我省2013年“1+1”行动律师志愿者进行定额招募:各市司法局律师处(科)分别负责招募1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志愿律师,省直律师行业招募工作由厅律师处负责组织。具体安排如下:(一)宣传和动员(4月11日至4月20日)。“1+1”行动已经开展了近5年,各地的宣传、动员工作始终不太理想,尚有不少律师对此项工作缺乏了解,一些县(区)律师甚至毫不知情。2013年,各市司法局律师处(科)要切实转变现状、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1+1”行动和法律援助志愿精神,以多种形式发布招募信息,动员更多律师参与到志愿活动中来。可视律师报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重点动员一些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确保招募任务顺利完成。&&&&(二)审核报名和上报材料(4月21日至5月10日)。各市司法局律师处(科)组织有服务意向、符合志愿者条件的律师按要求填写报名表(附件1),对其各项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后,在报名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于4月30日前将律师志愿者的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照片(详见报名表的填写说明)报送省厅律师处;省直志愿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后,直接向省厅律师处报名。厅律师处对省直报名律师进行审核、对各市选拔律师进行复核后,择优确定我省律师志愿者推荐人选,将其名单、表格及有关证件材料报送全国“1+1”项目管理办公室。&(三)审核确认律师志愿者名单(5月10日至5月20日)。全国“1+1”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各省(区、市)报送的律师志愿者进行审核确认。省厅律师处根据项目管理办公室确认的名单,通知志愿者本人及其所在的市司法局律师处(科)。(四)体检和签订协议(5月21日至6月10日)。各市司法局律师处(科)组织本地通过审核确认的律师志愿者到市级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并于5月31日前将体检报告报送省厅律师处;省直志愿者体检由厅律师处负责组织。体检结束后,厅律师处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与体检合格的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6月10日前,全国“1+1”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服务地需求和律师志愿者意愿,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安排确定志愿者的服务岗位,向律师志愿者发送《确认通知书》(注明服务岗位、服务年限、培训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五)集中培训和派遣上岗(6月30日至7月10日)。6月30日前,全国“1+1”项目管理办公室通知各地律师志愿者参加培训,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前往。7月上旬,“1+1”行动主办单位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并派遣今年的律师志愿者赴服务地上岗。三、待遇及补贴(一)律师志愿者生活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的律师志愿者,生活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500元。(二)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的外派律师志愿者,增加援藏、援疆及高原费用补贴:赴西藏的志愿者每人每年2万元,赴新疆、青海的志愿者每人每年1万元。&&&&(三)志愿服务期间免交会费;连续志愿服务2年以上(含2年)的律师,志愿服务时间每增加1年,免交律师协会会费2年。(四)律师志愿者在服务期及服务期满后3年内不再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义务。(五)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颁发法律援助志愿者荣誉证书。(六)志愿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凡属于中彩金项目实施单位管辖的,统一纳入中央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补贴范围,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发放办案补贴(有关规定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网站.cn)。&&&&(七)省、市律师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予以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下发)。&&&&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吴爱英部长关于“今年‘1+1’行动派遣工作,要紧紧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解决178个县没有律师的情况,特别是怎样向这些无律师县派遣‘1+1’行动志愿律师,要有具体举措”的要求,今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工作部署更为周密、督导力度显著加强。各市司法局律师处(科)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大力宣传发动,确保志愿律师招募工作有序开展。&&&&(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为按时保质完成志愿者招募计划,今年我省首次实行定额招募,各市司法局律师处(科)对此要有明确认识。鉴于司法部《通知》规定“没有完成律师志愿者招募派遣计划的省(区、市)司法厅(局),用经济资助的方式,从招募成效好的省(区、市)进行调剂派遣,每少招1名律师志愿者的省(区、市)司法厅(局),资助费用6万元”,如因个别市律师志愿者空缺致使我省招募任务未完成,则该市须承担调剂费用的2/3。(三)严格标准,择优选拔。我省选派律师志愿者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在服务地区代表着全省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工作水平。因此,各市司法局律师处(科)要严格执行律师志愿者招募条件,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报名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将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行良好、业务素质精湛、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招募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四)组织学习,加强保障。各市司法局律师处(科)要指导志愿律师认真学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详细了解律师志愿者的服务期、服务内容、工作纪律及违约处理等相关规定,重点加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教育。确保律师志愿者被派遣上岗后,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克服生活困难,圆满完成服务期内的各项任务。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志愿者的保障和奖励措施,调动他们的援助积极性,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律师志愿服务提供更多地帮助与支持。&&&&附:1、“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表&&&&2、关于印发《“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09〕&&&&04号)&&&&&&&&&&&&&&&&&&&&&&&&&&2013年4月11日附件1“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表姓&&&名性&&&别年&&&龄贴照片处民&&&族政治面貌籍&&&贯学&&&历身体状况执业年限现执业地执业证编号志愿服务地点志愿服务年限是否服从调剂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个人简介(可附页)申请书(可附页)&&&&&&&&&&&&&&&&&&&&&&&&&&&&&&申请人(签章):&&&&&&&&&&&&&&&&&&&&&&&&&&&&&&&&&&&&&&&&&&&年&&&月&&&日律师事务所考核意见签章:&&&&&&&&&&&&&&&&&&&&&&&&&&&&&&&&&&&&&&&&&&&&年&&&月&&&日执业所在市(区)律师管理处考核意见&&&&&&&&&&&&&&&&&&&&&&&&&&&&&&&&&&&&&&&&&&&&签章:年&&&月&&&日执业地所属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考核意见签章:年&&&月&&&日全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考核意见签章:年&&&月&&&日注:&1、请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2、照片为近期2寸免冠彩照附件2&&中法援基联发〔2009〕04&号关于印发《“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处(中心),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处:&&&为加强对“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制定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以下简称“1+1”行动)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1+1”行动是指由司法部、团中央发起,每年向全国无律师县及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派遣一名律师和一名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行动。第三条&“1+1”行动的主办单位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1+1”行动的有关招募、选拔、派遣、管理及总结表彰工作由主办单位设立的“1+1”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1+1”项目办)具体实施。“1+1”项目办设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四条&“1+1”行动的具体组织流程是:(一)确定计划每年3-4月,“1+1”项目办根据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无律师县及律师人才缺乏的贫困县法律援助机构的申报情况,综合确定年度招募计划,合理分配各省(区、市)律师志愿者的招募人数。4月初,发布招募信息。本项目的大学生志愿者年度招募计划由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商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共同确定。(二)招募选拔(1)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接到招募通知后,应当及时公布报名地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报名。&&&&(2)报名经律师本人填写报名表,律师事务所出具推荐意见,经市(区、县)批准后,报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审核。5月上旬,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将审核确认的志愿者名单表格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报“1+1”项目办。(3)“1+1”项目办汇总各省(区、市)律师报名名单和材料后,审核确认律师志愿者名单,并于5月底通知律师志愿者所在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4)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应当于6月20日前完成入选律师志愿者的体检和签订协议工作。(5)大学生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统一组织。(三)集中派遣每年7月中下旬,“1+1”项目办组织各地律师管理部门、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和律师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集中派遣上岗。(四)实施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志愿者的工作、生活及安全等,由”1+1”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组织管理。(五)总结表彰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每一周期结束,由“1+1”项目办商有关部门进行总结表彰,为志愿者颁发志愿证书和获奖证书。第五条&律师志愿者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件。(二)开展法律讲座、送法下基层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三)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四)对乡、村法律援助工作者、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第六条&“1+1”项目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商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服务地和招募计划。(2)协助招募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宣传、招募、选拔、审定、派遣律师志愿者;协助共青团中央招募、选拔、派遣大学生志愿者。(3)向各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各界筹集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持续开展。(4)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和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5)做好项目调研、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撰写并发布年度项目评估报告。(6)做好项目宣传、总结、交流和评选表彰等工作。(7)为志愿者办理保险,按期发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等。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本项目中接受派遣志愿者的服务省(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当地法律援助需求调查,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和申请派遣志愿者,参与志愿者的派遣工作。(2)做好本项目和志愿者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志愿者在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各方面规范有序。遇重大问题或突发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1+1”项目办。(3)组织、指导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协助志愿者完成项目规定的工作任务。指导志愿者开展法律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4)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志愿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问题。(5)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工作,协助“1+1”项目办做好项目宣传、调研、评估、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6)及时完成项目实施要求的相关工作任务。&&第八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中法基联发[2009]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和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补贴政策。第九条&&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及项目实施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三)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以良好的工作态度、专业的工作水平、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满意和尊重,树立志愿律师的良好形象。(四)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法制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五)及时、细致地做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定期汇报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做到月月有报表,季度有小结,半年有报告,年度有总结。(六)加强自我管理,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互帮互助,积极参加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等。(七)自觉接受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项目实施单位的考勤和安全规定。如因事请假,应当向项目实施单位报告。离开项目实施单位的,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保持联系。第十条 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请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请假7天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审批。(二)请假7天以上的,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报“1+1”项目办审批。(三)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5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除外),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或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项目实施单位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二)治疗痊愈的,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项目实施单位核实批准后报“1+1”项目办,解除服务协议。&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如违反项目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志愿者处分共分2种:通报批评和解除协议。(二)项目实施单位视志愿者违规情况提出相应处分意见,报“1+1”项目办决定。(三)志愿者对处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1+1”项目办提出申诉。第十三条&&凡因违约或受处分而解除协议的律师志愿者,将进行如下处理:(一)取消服务资格。(二)自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四)通报招募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第十四条&服务期为1年的律师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报“1+1”项目办批准,可将服务期延长为2年;连续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的律师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前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报“1+1”项目办批准,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律师志愿者要求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1+1”项目办批准。第十五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经“1+1”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律师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第十六条&&大学生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与当地团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1+1”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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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开展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
开展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11:07:34 &&& 来源:中国法律援助网
摘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会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 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法援基联发〔2009〕2号
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处(中心)、律师协会,团委,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处(中心)、律师协会,团委: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社会各界和广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地域和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原因,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人员严重短缺,当地困难群众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得不到满足。目前,全国有15万多名律师,但是全国仍有一些县没有律师,无法满足当地法律援助需求,严重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不仅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也是这些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和律师工作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为解决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服务,有效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区域协调发展,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援助的强烈需求,同时为律师、大学生志愿者提供一个锻炼自我、提高自我的良好途径,并为社会力量参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搭建一个奉献爱心的平台和桥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会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宗旨
整合社会资源,通过行业互助和招募志愿者的形式,动员律师和法学院校毕业的优秀学子到全国无律师县或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开展志愿服务,增强当地法律援助能力,为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行动主题
携手志愿行动 共享法治阳光
三、行动时间和范围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拟从2009年开始实施。2009年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定期轮换的机制,从全国律师行业招募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志愿者30名,从全国法学院校招募品学兼优的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志愿者70名,派遣到无律师县或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后逐年扩大志愿律师、志愿者队伍规模和覆盖范围,为尽快实现无律师县或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的法律援助的全覆盖而努力。
四、行动目标任务
(一)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
依托司法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在无律师县或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设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每个工作站视情况派遣1名律师志愿者、1名大学毕业生法律志愿者或择一选派。
(二)为当地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每位志愿者服务期限为1-3年。在服务期内,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件,大学生志愿者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无律师县或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三)推动无律师县或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的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项目实施后要加强对服务县的指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服务地点和志愿者规模,推动无律师县或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逐步建立自己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
(四)培养法律援助人才,充实法律援助队伍
通过逐步推广和坚持,培养一批既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援助人才,不断充实法律援助队伍,让法律援助志愿者遍布中华大地,成为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和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力量。
五、组织管理
1、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主要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项目每年的实施总体规划,确定项目实施地点、落实服务需求人数,监督和落实项目经费到位;协助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志愿者组织专业培训工作;协助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做好律师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和经费筹措工作。
2、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主要负责每年将本项目计划实施人数的大学生志愿者列入&西部计划&,协助宣传、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和参与培训派遣等方面的组织实施工作。
3、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负责律师志愿者的招募和经费筹措工作。
4、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负责大学生志愿者的岗位申报、派遣和业务指导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司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法律援助大学生志愿者的专业培训工作。
5、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团委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县开展宣传、组织工作。县司法局指定专人负责志愿者日常管理、为志愿者提供食宿和办公条件保障,并和团委互相配合,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经费来源与管理
1、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筹集社会资金,用以支持大学生志愿者办理案件和开展业务所需的宣传、培训、交通、通讯、生活补贴等费用。同时,负责筹集部分律师志愿者开展业务所需经费(2009年筹集支持律师志愿者业务经费20万元)。
2、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会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开展行业互助,整合业内公益活动资源,动员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积极提供资金资助,用以支持律师志愿者开展业务所需经费。
3、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本项目的专项基金账户,对筹集的所有资金,实行统一入账、统一管理、统一审计。严格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接受捐赠人、支持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志愿者待遇
(一)政策支持
1、大学生志愿者享受的待遇
除享受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16号)规定的政策外,同时享受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5〕23号)规定的政策。
2、律师志愿者享受的待遇
(1)可享受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 〔2001〕22号)规定的政策,同时享受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的通知》(司发通〔号)规定的政策;
(2)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免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所需费用;
(3)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服务期及服务期满后三年内不再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义务;
(4)律师管理部门评选优秀律师时,将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行为,作为重要考核条件;
(5)凡连续三年选派律师志愿者或一次性选派三名以上律师志愿者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律师事务所,在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时作为重要考核条件;
(6)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颁发法律援助志愿者荣誉证书。
(二)费用补贴
1、大学生志愿者享受&西部计划&的有关优惠政策,其经费补贴按照&西部计划&的有关规定标准,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筹集划拨。
2、律师志愿者每人每年交通、通讯等办案补贴及保险费30000元,即每人每月享有1000元生活、保险费用补贴,1500元的交通、通讯等办案补贴。
八、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律师志愿者
1、要求政治过硬、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2、具有律师执业证,并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
3、身体健康,年龄在25-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大学生志愿者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要求政治过硬、品学兼优、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九、发起单位
共青团中央
十、承办单位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
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十一、公益回报
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奉献爱心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事业单位,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公益宣传回报。
十二、行动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此《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把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作为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做好此项行动的有关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为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对热心法律援助事业,为此次行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彰。
十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马玉珍
联系电话:010-
传 真:010-
E & mail: myzxia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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