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电影苏二妹判处情况

专家:打拐要靠多线并进 并非提高刑罚最有效
  6月17日,很多人的微博、微信朋友圈被同一条内容刷屏:“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6月18日,网络上又掀起了“我为什么不同意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大讨论。
  面对激烈的情绪漩涡,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线民警、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他们认为,打击拐卖儿童要靠多线并进,并不是“提高刑罚最有效”。
  “也许网友不知道,人贩子在我国是可判死刑的”
  从2011年春节“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的网络活动以来,拐卖儿童问题就开始走入互联网时代的聚光灯下。今年以来,两部打拐主题电影《亲爱的》、《失孤》的上映,让这一犯罪更加受到谴责。
  从6月17日至今,诸多粉丝过千万人的名人微博都转发了这一内容:“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建议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抓住就毙!被拐卖的孩子一辈子都没机会从头再来,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政法干警、法学家表示,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回避死刑、重刑。
  “也许很多网友至今不知道,人贩子在我国,是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网名为“小女警并菲暧昧”的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员呼吁大家“冷静看待”。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副处长郑艳介绍,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情形,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从规定上看,该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上,最高为死刑,相比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是比较重的,可见该罪的立法精神是从严打击,并且根据犯罪情节、危害结果,进行了量刑上的区分。”郑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也规定,此类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明确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因拐卖儿童而被判死刑的案例不在少数。如在公安部打拐办直接指挥下,广西、福建公安机关查明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流窜作案34起,从广西拐卖儿童34人卖往福建。今年年初,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再如2004年7月至2010年5月,韦志斌等人在贵阳拐骗婴幼儿多人。作案过程中,韦志斌为达到拐卖幼儿邓某的目的,还将邓某之母杀死。据《贵州都市报》报道,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韦志斌拐卖儿童罪、故意杀人罪一案,根据最高法院院长关于死刑执行命令,依法将罪犯韦志斌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小女警并菲暧昧”是安徽省霍邱县打拐专项行动组的成员。“在我国,只要是挂上‘专项行动’的牌子,往往意味着从重、从严、从快处罚。从我入警至今,这块牌子一直没摘过。”
  实际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刑率,远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均值(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记者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全国各级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以上。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也达到56.59%。
  “小女警并菲暧昧”用自己的工作经历说明:“2011年,我单位办理一起涉拐案件,由于涉拐儿童人数较多,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刑罚已执行。2012年办理的拐卖越南籍妇女案件,主犯和某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拐卖儿童问题不是“重刑主义”就能解决的
  在舆情扩大过程中,这一转发行动也被怀疑有“营销”性质。6月18日,某婚恋网站承认系员工营销行为,但滔滔议论并未就此“偃旗息鼓”。
  为什么网民继续集体呼吁降低门槛,对拐卖儿童犯罪者更多适用极刑?
  一名80后母亲“爱心妈妈”说:“营销者想赚钱就赚钱吧,大众的心声需要有渠道来表述。我的朋友圈里,所有支持者都是自己打字配图片发的。拐卖儿童对社会的危害甚至超过贩毒,说家破人亡也不为过。如此泯灭人性的犯罪,为何屡禁不止?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使犯罪分子觉得有机可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全社会呼吁严厉“打拐”的愤慨心情是一致的,但“要将所有参与拐卖儿童的人都判处死刑,是不太现实的”。“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是刑法中的重罪,但它们同样也是根据相应情节,进行不同的量刑,不是一概判处死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研究员屈学武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是拐卖,就判死刑,不符合刑法的两条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就是看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要根据责任和罪刑轻重、人身危险性大小来判刑。
  郑艳也表示,任何一个罪名都不会只规定一种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结果都要区别对待。“如拐卖一个或三个儿童、被拐儿童是否被找到等,被判处的刑罚显然应当不同,这也是我国刑法对该罪名区分不同刑罚档的原因。”
  屈学武特别强调,拐卖儿童问题不是“重刑主义”就能解决的。
  “在香港,贪污罪没有死刑的设计,但香港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地区之一。因此,刑罚不是万能的。”
  “小女警并菲暧昧”也举出了两种可能性:“如果贩卖儿童就定罪死刑,一方面将大幅推高拐卖儿童的‘利润’,如同贩毒一样,就可能引诱更多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也很容易导致犯罪分子破罐子破摔,一旦发现苗头不对,就会抱着‘反正都是死刑’的心理,不惜一切毁尸灭迹。”
  “两者的结果都是儿童的生存环境更为恶劣,犯罪行为更加猖獗。”这名女警说。
  屈学武表示,震慑、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职能,不能全交给刑法这样的“事后法”。“不仅需要事后法,还需要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事前法,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方面多管齐下。”
  打击拐卖儿童,是否要“拐买同罪”?
  “被拐儿童的买家也该同罪、重判”,是不少网友的呼吁。那么,究竟该不该“拐买同罪”?
  屈学武说,依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买方”的量刑,应视情节区别对待:“如果他事先和人贩子达成合意,就构成共同拐卖妇女儿童罪。否则,他并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二百四十一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不一样,当然量刑不一样。”
  郑艳介绍,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亦明确规定构成犯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主要是考虑到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同时,要综合考虑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
  她说:“一些收买儿童的家庭确实因为无法生育,又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收养儿童,从而买卖儿童,对他们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也规定,收养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郑艳分析:“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这样的规定是有利于被拐妇女、儿童的顺利解救,也是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的。”
  对这一条被质疑“过轻”的法律条款,佟丽华表示,正在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得到了体现。“对买被拐孩子的行为,无论是什么情况,首先确认为犯罪,然后根据情节,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认为,买方应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收买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
  专家学者也表示,近年来,我国打击拐卖儿童的行动力度在不断增强。
  “小女警并菲暧昧”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每年录入协同办案系统里的涉拐案件,大约在80起左右,按要求必须立为刑事案件,同时录入重大刑事案件系统。对于辖区来历不明儿童的摸排,各个派出所都有硬指标,要按季度通报,纳入全年绩效考核。”
  “从全国的角度看,在过去五年,我国的打拐工作成效十分明显。”佟丽华说。
  他举例说,在2010年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之后,国家已有不少“建章立制”之举。
  “目前有两项制度最为有效:一项是向公安机关报告丢失孩子之后,公安机关应该按刑事案件迅速立案并进行侦查,这种力度对及时解救儿童是非常有效的。另一项是全国建立了打拐DNA的数据库。所找到的失踪的孩子、来路不明的孩子的DNA都输入了数据库,这也是非常有效的做法。”佟丽华说。(记者庄庆鸿实习生王书画张童)
编辑:刘丽普来源:专家:打拐要靠多线并进 并非提高刑罚最有效
  6月17日,很多人的微博、微信朋友圈被同一条内容刷屏:“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6月18日,网络上又掀起了“我为什么不同意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大讨论。
  面对激烈的情绪漩涡,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线民警、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他们认为,打击拐卖儿童要靠多线并进,并不是“提高刑罚最有效”。
  “也许网友不知道,人贩子在我国是可判死刑的”
  从2011年春节“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的网络活动以来,拐卖儿童问题就开始走入互联网时代的聚光灯下。今年以来,两部打拐主题电影《亲爱的》、《失孤》的上映,让这一犯罪更加受到谴责。
  从6月17日至今,诸多粉丝过千万人的名人微博都转发了这一内容:“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建议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抓住就毙!被拐卖的孩子一辈子都没机会从头再来,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政法干警、法学家表示,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回避死刑、重刑。
  “也许很多网友至今不知道,人贩子在我国,是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网名为“小女警并菲暧昧”的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员呼吁大家“冷静看待”。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副处长郑艳介绍,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情形,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从规定上看,该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上,最高为死刑,相比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是比较重的,可见该罪的立法精神是从严打击,并且根据犯罪情节、危害结果,进行了量刑上的区分。”郑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也规定,此类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明确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因拐卖儿童而被判死刑的案例不在少数。如在公安部打拐办直接指挥下,广西、福建公安机关查明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流窜作案34起,从广西拐卖儿童34人卖往福建。今年年初,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再如2004年7月至2010年5月,韦志斌等人在贵阳拐骗婴幼儿多人。作案过程中,韦志斌为达到拐卖幼儿邓某的目的,还将邓某之母杀死。据《贵州都市报》报道,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韦志斌拐卖儿童罪、故意杀人罪一案,根据最高法院院长关于死刑执行命令,依法将罪犯韦志斌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小女警并菲暧昧”是安徽省霍邱县打拐专项行动组的成员。“在我国,只要是挂上‘专项行动’的牌子,往往意味着从重、从严、从快处罚。从我入警至今,这块牌子一直没摘过。”
  实际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刑率,远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均值(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记者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全国各级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以上。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也达到56.59%。
  “小女警并菲暧昧”用自己的工作经历说明:“2011年,我单位办理一起涉拐案件,由于涉拐儿童人数较多,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刑罚已执行。2012年办理的拐卖越南籍妇女案件,主犯和某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拐卖儿童问题不是“重刑主义”就能解决的
  在舆情扩大过程中,这一转发行动也被怀疑有“营销”性质。6月18日,某婚恋网站承认系员工营销行为,但滔滔议论并未就此“偃旗息鼓”。
  为什么网民继续集体呼吁降低门槛,对拐卖儿童犯罪者更多适用极刑?
  一名80后母亲“爱心妈妈”说:“营销者想赚钱就赚钱吧,大众的心声需要有渠道来表述。我的朋友圈里,所有支持者都是自己打字配图片发的。拐卖儿童对社会的危害甚至超过贩毒,说家破人亡也不为过。如此泯灭人性的犯罪,为何屡禁不止?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使犯罪分子觉得有机可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全社会呼吁严厉“打拐”的愤慨心情是一致的,但“要将所有参与拐卖儿童的人都判处死刑,是不太现实的”。“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是刑法中的重罪,但它们同样也是根据相应情节,进行不同的量刑,不是一概判处死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研究员屈学武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是拐卖,就判死刑,不符合刑法的两条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就是看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要根据责任和罪刑轻重、人身危险性大小来判刑。
  郑艳也表示,任何一个罪名都不会只规定一种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结果都要区别对待。“如拐卖一个或三个儿童、被拐儿童是否被找到等,被判处的刑罚显然应当不同,这也是我国刑法对该罪名区分不同刑罚档的原因。”
  屈学武特别强调,拐卖儿童问题不是“重刑主义”就能解决的。
  “在香港,贪污罪没有死刑的设计,但香港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地区之一。因此,刑罚不是万能的。”
  “小女警并菲暧昧”也举出了两种可能性:“如果贩卖儿童就定罪死刑,一方面将大幅推高拐卖儿童的‘利润’,如同贩毒一样,就可能引诱更多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也很容易导致犯罪分子破罐子破摔,一旦发现苗头不对,就会抱着‘反正都是死刑’的心理,不惜一切毁尸灭迹。”
  “两者的结果都是儿童的生存环境更为恶劣,犯罪行为更加猖獗。”这名女警说。
  屈学武表示,震慑、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职能,不能全交给刑法这样的“事后法”。“不仅需要事后法,还需要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事前法,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方面多管齐下。”
  打击拐卖儿童,是否要“拐买同罪”?
  “被拐儿童的买家也该同罪、重判”,是不少网友的呼吁。那么,究竟该不该“拐买同罪”?
  屈学武说,依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买方”的量刑,应视情节区别对待:“如果他事先和人贩子达成合意,就构成共同拐卖妇女儿童罪。否则,他并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二百四十一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不一样,当然量刑不一样。”
  郑艳介绍,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亦明确规定构成犯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主要是考虑到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同时,要综合考虑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
  她说:“一些收买儿童的家庭确实因为无法生育,又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收养儿童,从而买卖儿童,对他们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也规定,收养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郑艳分析:“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这样的规定是有利于被拐妇女、儿童的顺利解救,也是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的。”
  对这一条被质疑“过轻”的法律条款,佟丽华表示,正在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得到了体现。“对买被拐孩子的行为,无论是什么情况,首先确认为犯罪,然后根据情节,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认为,买方应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收买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
  专家学者也表示,近年来,我国打击拐卖儿童的行动力度在不断增强。
  “小女警并菲暧昧”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每年录入协同办案系统里的涉拐案件,大约在80起左右,按要求必须立为刑事案件,同时录入重大刑事案件系统。对于辖区来历不明儿童的摸排,各个派出所都有硬指标,要按季度通报,纳入全年绩效考核。”
  “从全国的角度看,在过去五年,我国的打拐工作成效十分明显。”佟丽华说。
  他举例说,在2010年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之后,国家已有不少“建章立制”之举。
  “目前有两项制度最为有效:一项是向公安机关报告丢失孩子之后,公安机关应该按刑事案件迅速立案并进行侦查,这种力度对及时解救儿童是非常有效的。另一项是全国建立了打拐DNA的数据库。所找到的失踪的孩子、来路不明的孩子的DNA都输入了数据库,这也是非常有效的做法。”佟丽华说。(记者 庄庆鸿 实习生 王书画 张童)
[责任编辑:“人贩一律判死”吵翻朋友圈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应严惩
  17日,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一条网帖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有的网友支持“拐卖一律判死”,有的网友反对,也有网友在对收养等现行制度进行了反思。
  昨日,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鉴于拐卖儿童危害巨大,建议应该依法从严惩处人贩子,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该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以起到震慑作用。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具有拐卖3人以上等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27日,最高检出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对于拐卖未成年人等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
  此外,为了防范跨区域的拐卖人口,今年4月30日,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再次决定开展第4个区域行动,中方提出开展联合行动、案件侦查、缉捕和遣返、救助受害人等执法合作。
  同时,正所谓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陈士渠认为买儿童的也应该被定罪,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收买需求,从而在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本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会涉及现行刑法中“收买儿童罪”的相关条款。
  打拐现状
  第一、全国现状
  如何寻人
  公安部于2009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用于打拐的DNA信息库。截至目前已为3500余名多年前被拐的儿童找到亲生父母。
  采血(费用公安部门承担)
  两类父母:经查确认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自己要求采血的失踪儿童亲生父母。
  三类儿童: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和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
  多地实验室现在已经联网,可以异地查询比对被拐卖儿童DNA数据。
  一旦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采集血样输到库里后,通过亲缘关系比对,可以确认孩子真实身份。
  破案成本
  据《法制日报》报道,解救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平均花费在2万至3万元,团伙案件需要几十万元,重大团伙案件有的甚至需要上百万元。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公安机关无专项经费。
  第二、法律与惩处
  你认为拐卖儿童应该一律判死刑吗?(据新浪网)
  56,900票
  说不清
  5.0% 3,554票
  14.5% 10,233票
  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惩处力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
  1、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云南会泽一农妇蒋开枝伙同其他35人同谋,贩卖婴儿223人。2012年6月,蒋开枝被判处死刑。
  2、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多地将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被判处死刑。
  “买拐同罪”呼声加大
  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央视报道一案例显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7个月。
  你是否支持“买拐同罪”?(据中新网调查)
  90%的网友赞成
  6.7%的网友反对
  3.3%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焦点1 刑法为何未“一律判死”
  取消“梯度”难免会有人为掩盖轻罪,不惜犯下重罪
  约7万人参与,八成网友赞成一律判死。这是截至昨日22时,新浪所做的网调结果。这一网调结果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惊讶,“一律判死的想法野蛮粗暴,有违刑法原则”。
  现行刑法共有两个条款跟拐卖儿童有关:一个是240条,拐卖儿童罪,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一个是241条,收买儿童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近10年来,几乎每年全国两会都会有代表委员建议,修改“收买儿童罪”,加重处罚。但从未有人呼吁修改“拐卖儿童罪”,更没人建议“一律判死”。刑法数次大修,对于“拐卖儿童罪”立法机关并无修改动议;“收买儿童罪”被刑法修正案(九)纳入修改范围,但修改方向也是其中的免责条款,并非涉及死刑。为何刑法没有采用一律判死这样的法律设计?
  阮齐林表示,现行刑法中的“拐卖儿童罪”条款,采用的是“梯度原则”,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量刑标准分为三档:起刑标准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
  阮齐林强调,上述“最高刑可以死刑”的梯度设计,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立法原则。司法实践早已证明,梯度设计才能使嫌疑人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如果取消“梯度”,难免会有人为掩盖轻罪,不惜犯下重罪。
  阮齐林表示,在现行刑法中,同属暴力犯罪的强奸罪、抢劫罪,起刑标准是3年,而拐卖儿童罪是5年,拐卖儿童罪已经是量刑较重的罪名。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也重于很多国家。
  阮齐林认为,“最高刑可以死刑”与“一律判死刑”有本质区别。“最高刑可以死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一律判死刑”是“开倒车”,不仅会导致死刑滥用,更违反人类法制文明的发展方向。
  焦点2 对人贩子是否量刑得当
  死刑一直做“减法”;人贩子常被依法从重处罚
  “我国近年来一直在对死刑做‘减法’”,阮齐林表示,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高强曾公开表态,“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组织策划、多次参与、拐卖多人的罪犯,坚决依法严惩”。
  阮齐林曾先后兼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原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他对新京报记者说,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儿童案件,司法机关常会依法处以上限处罚。
  梳理近年来的拐卖儿童判例,多处以上限处罚。以郑州中院去年5月审理的特大拐卖妇女儿童案为例,一个由22人组成的团伙,自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间,贩卖妇女、儿童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共计26起30人。主犯谭永志庭审时辩称,“我认为我帮助别人解决需要,不算违法”。法院认为,谭永志等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出卖为目的,影响恶劣,谭永志被判处死刑,还有8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及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而且,该起案件中,15名收买人符合现行刑法中“收买儿童罪”的免责条款,没有虐待、迫害儿童,但也被判处拘役等刑事处罚。据郑州晚报报道,主审法官称,收买人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生育,值得社会同情,但收买行为刺激了拐卖行为的发生,给予刑事处罚就是要从根本上震慑和教育收买者。
  焦点3 当前对买方处罚是否偏轻
  全国人大月底审议相关条款;有委员称目前处罚太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本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会涉及现行刑法中“收买儿童罪”的相关条款。
  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去年10月一审时,将上述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即“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即入罪”。也就是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法制日报》报道,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不同观点。
  委员范徐丽泰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的刑罚,“实在太轻了,达不到威慑阻吓作用”。委员刘政奎也认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行为,也不能免予处罚。”
  本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会对“收买儿童罪”作出什么样的调整?免责条款会不会还有新调整?目前还是未知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对新京报记者说,具体法条设计会有不同看法,但总的原则法学界已有定论,“肯定会加重对收买人员的处罚,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记者 王姝)
  焦点4 收养登记下降与拐卖有关吗
  专家称无直接联系,“目前收养条件已放宽”
  据民政部提供的数据,2014年全国共办理收养登记22772件。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记者看到,全国收养登记的办理人数从2009年的44359件逐年下降,且降幅从2011年起连续3年增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武伯欣认为,我国对公民收养儿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收养。当然其中,也包括收养登记的手续繁杂,需要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明等。”
  据民政部相关人员介绍,根据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人必须符合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4个条件。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果不是收养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够被收养。
  北京大学教授马忆楠指出,收养渠道是否畅通与买卖儿童的多少并没有直接联系。“现在收养的条件实际上已经放宽了。2008年开始,我们国家出台规定,已经事实上收养儿童的可以补办手续。同时,我们也看到,收养人数多的情况下,买卖儿童的状况也并不乐观。”
  武伯欣认为,最近十多年,买卖儿童的犯罪十分猖獗。“一些妇产医院的医护人员参与进来,甚至已经形成了专门养一批孕妇来卖孩子的。”
  武伯欣认为,买卖人口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逐利的社会土壤,加上卖方负罪感低。同时,他也指出,犯罪太容易成功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国外规定了监护人的义务,在我国监护人仿佛还只是法律上的概念,普通居民没有这个意识。有的家长孩子丢了半天才去找,根本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
  武伯欣表示,中国社会有好几千万留守儿童,监护人责任缺失甚至监护人缺失的现象非常严重。“除了监护人,在儿童的社会救助方面,国家还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记者 吴为)
  ■ 追访
  称系员工个人行为,已处理;律师表示侵犯受众权利
  近日,有网友发现,在呼吁“拐卖一律判死”的部分微信页面上,附有珍爱网推广链接。珍爱网被指“靠转发此事赚钱”。昨日下午,珍爱网就此事公开回应称,系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已进行严肃处理。
  18日下午,珍爱网就舆论指其利用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进行商业行为一事作出声明。声明表示,关于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热点传播一事,系个别积极参与和关注此事件的珍爱网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对于这一并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个人行为,发现后已进行修正,严肃处理相关员工的失职。珍爱网称,对于该事件所造成的困扰,公司致以真诚歉意。
  珍爱网涉事员工在公共热议事件中借机营销是否触犯法律?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公众在阅读“人贩子是否应该判处死刑”信息时并无接受珍爱网广告的意愿,而珍爱网未经受众许可擅自在内容中插入广告,侵犯了受众消极选择信息的权利,此类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公众的安宁权。
  韩骁说,尽管我国法律对安宁权并未明确承认,但根据《广告法》第13条相关规定,法律明文禁止广告主通过易被公众混淆的方式来发布广告,侵犯公众对于接受广告的选择权益,违反此条规定的,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传媒大学媒介评议与舆论引导研究中心主任唐远清认为,珍爱网涉事员工的营销行为违背了传播伦理,是一种不良公关。主管机关应该加大对这些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置;微信运营方或专业机构应该加强对这类行为的真相揭批,引导网民发出更理性的声音。 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 声音
  因为人贩子一旦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法学博士齐晓伶
  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地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慑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子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
  ——法学博士姜晓妍(记者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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