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考个安全b证高考来月经怎么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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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注册建造师都比较迷惑:我已经按注册要求提供了注册需要的相关证件材料,而且证书也已经注册成功了,为什么在后期,有些建筑企业又要求我去考安全B证呢?
首先,企业申报资质,必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硬性标准,其中注册建造师的数量是必须的;资质办理下来后,建筑
企业要进行项目施工,就必须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下面我为大家讲讲什么情况下,会用到安全B证:
& && &1、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年检时,需要注册在本企业的建造师人员配合考安全B证;
& && &2、担任企业项目经理,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必须要具备安全B证,如果您这是以兼职方式注册在该企业,
这类情况,您就要了解清楚了,企业的实力、信誉等是否良好,此行为风险系数较高,需慎重考虑;如果您是单位
全职员工,考B证是理所当然的。
& && &如果您的建造师合同期满,需办理转出手续,安全员B证是否需要一起转走呢? 答案是:要根据新聘用企业的
& && &1、如果新聘用企业不需要,您只需要直接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即可,但是出于安全考虑,建议您让原单位
把您的安全B证办理注销手续;
& && &2、如果新聘用企业也需要安全B证,需先办理注册建造师的变更手续,然后再办理安全B证的变更手续。
& && &如何办理安全B证的变更手续呢?
& && &安全员B证即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各省市管理各不相同,但均在各省市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填表申请做变
更。如:从北京市转出,个人登录北京市建委网站,注册一个用户名,如果之前已经注册过,按照原来的用户名及密
码登录即可,然后按照选择变更类型,填写变更内容,打印出来,交由原聘用企业级所在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盖章手
续就ok,如从四川转出,就更简单了,直接在四川省建设厅网站下载相应的变更表,填好给原单位和原省级主管部门
盖章就可以了,其他地区都是大同小异,详情可咨询当地省建设厅或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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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看帖很傻,只看帖不回帖,看到论坛里好多比我后注册的人都成研究生了,我才后悔莫及,
于是我编辑了这段话保存在我的QQ签名里面,每看一贴就复制黏贴,慢慢的,我也能成为研究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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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senz Inc.原单位扣安全员b证不配合转注册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城乡建委公开信箱
&&&&&&&&&&&&
邮件字号:
渝建委信箱[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来信内容:
原单位扣安全员b证不配合转注册
我在市建委咨询了,原单位扣安全员b证不配合转注册,必须交b证原件才能转注册。但是证书原件在原单位,取不出来,怎么才能转注册或注销?
办理单位:
市城乡建委
办理结果: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针对您反映的特殊个人调动,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办理调:
1、填写《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个人调动单位申请表》(加盖拟调入企业公章);
2、证明其与企业解除雇佣关系的材料(如在其他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
3、办理须本人前来办理,本人因事不能前来的,需提交代办委托书(本人签名及盖手印)、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原件查验);
4、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近照1张(领取证件时带);
二、注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注销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或证明其与企业解除雇佣关系的材料);
2、须本人前来办理,本人因事不能前来的,需提交代办委托书(本人签名及盖手印)、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原件查验)。
上述工作可登录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安全监督――办事指南查询办理,相关表格在下载中心下载。
本邮件承办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感谢您对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安全员(B证)模拟试卷,含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针对性强,覆盖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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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证安全员证考核试卷(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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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人有二建机电证,去年我和GK的单位商量好了是只挂资质的,一年一签一年一付。今年去收gk费的时候,单位想让我考安全b证说不考b证投标不好投,说不用担任项目经理 。投标不用我去,在给我加点费用。
& && && &那单位是专给医院建手术室和安手术器材的。我觉得安全b证就是项目经理的证,既然参加招投标也算是挂项目。虽说手术室也是人命关天的工程。
& && && &请教大家怎么看,我 考安全b证合适吗
招标中标就必须挂项目&&你自己衡量吧
哪有中标了不担任项目经理的?
有了B证就不是你自己说了算了
有了B证就是去做项目经理的,你给GK单位考了并参加投标,中标了你就是项目经理。如何选择你自己衡量吧
一年加5千就行。别的不谈!
忽悠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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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senz Inc.[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_好文章摘抄-牛bb文章网您的位置:&>&&>&&>&[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作者:www.niubb.net&&来源:&&时间: 09:31:58阅读:所属专栏:[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A已经病死,B发现了并报了警,在警察还没到现场之前,C先到了,C不知道A已死在左心房上捅了一刀.下面就看看www.niubb.net的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参考答案吧。网友minority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明天就要考刑法了 怒答此题练手 ---------------------------------------------我们学犯罪构成的体系学的三阶层(司考观点) 首先看客观要件:行为主体 有行为对象 一具尸体 危害行为 只有刑法第302条盗窃 侮辱尸体罪规定破坏尸体是危害行为 剩下的分析围绕盗窃 侮辱尸体罪 我可以很确定的说这不是想象竞合犯 因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 尸体被毁坏客观阻却是由正当防卫 无紧急避险 无 被害人承诺 无 主观层面犯罪故意 无 本罪犯罪故意为明知是尸体依旧采取危害行为 故此行为为过失侮辱尸体 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最终裁定 不构成犯罪 这只是刑法方面的分析 在实务判决的时候肯定会有民事赔偿 但是这就不是我的任务了 我主要是为了反驳什么故意杀人未遂的主观归罪 这种人太危险了 我再补上一点 关于犯罪的未遂形态 刑法第23条第一款:"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拜托各位不屑的大神 这个着手实施犯罪那里在实施故意杀人罪啊 先客观后主观 这应该是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具备思维方式吧 网友蒙面大侠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那位匿名用户,我觉得吧,做人不能为了逼格完全歪曲事实,对不对?扯到你的起因是一位知友在这个问题的某个答案下,回答了:“这个行为从新理论来说...可以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得出侮辱尸体罪”――我评论了三个字“瞎扯淡”――你回复我“你自己去查吧.....”我瞎扯淡三个字的重点在于,一个单独犯罪问题,有人用解决共同犯罪问题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得出了一个答案,这不是瞎扯淡是啥?而不是他得出侮辱尸体罪这个结论。我针对的是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方法。关于这点呢,因为司考大部分都是案列,理论观点叫什么名字很少考,我也很多都记混了。你回复我瞎扯淡之后,我去查了资料,发现自己确实搞错了,回复你,抱歉,记错了。这时候我还是探讨的态度对你呢,虽然你的口气已经非常有攻击性了。话说回来我是把这种理论的名字记错了,可并没有把内容记错呢,因为这种内容已经被我认同,成为我的法律逻辑的一部分。法定符合说是这么推导的:1.从主观出发,触犯啥罪?既遂与否?主观:故意杀人罪(未遂)2.从客观出发,触犯啥罪?既遂与否?客观:事实上侮辱了尸体,但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因为侮辱尸体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3.是不是想象竞合?不是,所以单独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另外呢,你非说您的这段是法定符合说,我也不想纠正您了。其实你这套是正宗的具体符合说。你在编辑答案之前可是用嘲笑的口气说我不懂三段论,然后推出了你上面这段所谓的“三段论”。我怎么记得三段论不是这个样子的,三段论是把法条当公式,套入具体犯罪构成,得出犯罪结论的一种证成过程吧。大前提:XX法条小前提:某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什么法益侵害。结论:某人犯罪否,什么罪。你匿名是因为可以随手修改答案查不到编辑痕迹吧?你又在评论里嘲笑我把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说这两种错误处置方法反正都一样,完全没必要区分。说刘凤科牛逼哄哄,但我根本没学懂。当我告诉你这是刘凤科的原文原话之后,你说就算我引用了原文原话,也不代表我学懂了,我这篇哪里哪里有漏洞。我受教了,但是即使我没学懂,可是你嘲笑的不是我自己观点的那部分,而是刘凤科的观点啊。你一边说刘凤科牛逼哄哄,一边指教我没学懂,另一边,你自己连刘凤科的原文原话都不知道是他的观点呢。我记得你曾经耐心的教育我如果没过司考的话继续努力,当我告诉你我去年过的407,你说你去年过的473,我的敬仰之情滔滔不绝啊,你是如何超越了去年的最高分的呢?我记得只有一个人过了470分,那还是08年,题目还比较简单呢。继而你认为我没学懂,又质问我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能包容评价?还是故意杀人的故意和侮辱尸体的故意是相同的故意?关于前面一个问题,问的就有问题,法定符合说从来说的不是两个犯罪整体是不是能包含评价,那是特殊和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客观事实和犯罪故意能不能包含评价。我的回答是,杀人的故意和侮辱尸体的故意并不是毫无关联,都是对人体的侵害,前者的故意大于高于后者的故意,可以包含。后面一个问题,只能说你在故意曲解我的话来故意引导别人反对我的观点。我根本没说过这两种故意是完全相同这种话,我说的一直是法律评价上的包含关系。--------------------------------------------------------------写给那几位“法律人”。我提的新理论貌似也不怎么新了,都考了几年了,这几年题目都是按照法定符合说考的,不知道那几位考过了司考没?题主提的问题在刑法上叫做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包括两种情况,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答主提的案例属于对象错误。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责任主义原则的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准,在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这又分两种情况: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举例:某人盗窃了农民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只有一把手枪。某人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主观上想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罪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枪支的存在,所以没有盗窃枪支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枪支罪。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体现更为严重的法益内容的枪支可以被评价为法益内容更为轻微的普通财物,即盗窃枪支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某人成立盗窃罪。某人以为女子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而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主观上某人是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如果按照楼上那几位”法律人“所坚持的成立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观在具体事实上完全一致,那么本案不成立犯罪。某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侮辱尸体,客观上不存在尸体,所以不成立侮辱尸体罪。客观行为是强奸行为,行为人又没有强奸的故意,也不成立强奸罪。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如果对象是真正的尸体,本案还可以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现在侵犯的是比尸体尊严更为严重的法益,却不成立犯罪。这样的结果完全违背了刑法要求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定符合说的出现解决了这一悖论。本案中虽然没有尸体,却有比尸体更多的要素,活人,只是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更多的要素而已,所以尽管行为人由于没有强奸罪的故意而不成立强奸罪,却在轻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成立侮辱尸体罪。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了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两种处理结论:其一,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成立重罪未遂,同时成立轻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举例:某人想杀甲,没有瞄准,将甲身边的珍贵文物打坏。由于某人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死亡的危险结果,故意杀人未遂。同时,导致了珍贵文物毁损的结果,行为人对毁坏文物有过失(或间接故意),成立过失毁损文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其二,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成立轻罪既遂。题主提的案例就属于这一类,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却没有杀人的法益侵犯可能性,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有侮辱尸体的行为,却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也不成立侮辱尸体罪。行为人无罪。但是,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对于比尸体有更多要素的活人而言,两者的法益并不是完全分离的完全不同的,杀人的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应该包含损害尸体的故意,在侮辱尸体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侮辱尸体罪。那位匿名用户,提什么德日温和新理论呀,恐怕我们双方论战的焦点叫做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这点你都没搞清楚吧。关于你的那个案例,按照张明楷的法益侵犯说,他杀的是个尸体,根本没有法益侵犯可能性,不成立犯罪。就好像你把一个长发男人当做女人欲行强奸,你把一个稻草人当做仇家开枪,那都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性,连可能性都不存在,还有什么犯罪既遂未遂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啊兄台。哪怕你听过一次司考的刑法课程,你都会知道,你举的这个例子可是被当做老理论荒谬的靶子被抨击过纠正过的啊。-------------------------------------------以下是私货。我和和气气的和你们讨论吧,你们偏偏要出口尖酸刻薄,我说了一句不中听的话吧,又被你们当靶子骂,做人真难啊。每年司考通过率是多少啊,8%-16%,其中还有很多是我这样的非法学专业参加工作了的人,大概估计一下,每年的法学毕业生90%都没有通过司考,你说能好找工作么?有竞争力么?我点赞的答案中有一位律师说,很多法学毕业生都说就业率低,是因为他们根本什么都没学到,去学校里上课发现本科生连代位权都搞不清楚。不管哪个文科行业,没有经验的毕业生就业率都低,只不过法学专业有个硬性指标,司考,用人单位太好区分,而根据司考的通过率,我说的算是句实话吧,有那么听不得?话说回来,哪个行当,佼佼者都不会担心就业。网友Daisuke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关于题主本身的问题 匿名用户回答的已经很好了 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此补充一点,很多回答人忽略了未遂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是两个有联系的却不同的犯罪构成。前者是犯罪构成中客观要件是提前导致他人的死亡,而后者的客观要件是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回归题主的假设,表面看起来似乎针对死人的行为是不具有危险性的,但是在刑法上行为危险性的判断不是完全基于所有的客观条件的(即上帝视角)。而是基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行为人所认知到的条件或一般人在该杀人场景下所能认知到的条件(第一视角和第三视角)而进行的判断,题主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具有致命性的。关于这一点,解释一下。不如某人用刀去捅被害人的左心膛,但是被害人是偏心人,他的心脏在右侧。 在不知道偏心时,被害人偏心这一事实对于加害人的行为来说是一个偶然因素,在知道偏心时,偏心对于加害人的行为来说是一个必然因素。被害人偏心和不知道被害人偏心实施同一动作 哪一个行为更危险更可恶我想大家就有一个刑法的判断了。刑法就要对民众更不能忍受的行为判断为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再补充一点 刑法为什么这么做,刑法就是希望通过解释 在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对象中包含这种像人的尸体来保护人,因为这种行为离杀人只有一线之隔了。我们把自己投射到 行为人的世界。你看到一个人 躺在那里,他可能是尸体 可能是人,难道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的指引要说 你要确认他是活人你才不能杀他,恐怕更合理的解释是 刑法的命令是 只要他可能是人你就不能实施具有剥夺他人生命 危险的行为。很多人引用了张明楷教授 刑法学第四版 在故意杀人罪 里关于尸体的观点。 张老师知道他的观点被这么多人认同一定会很高兴的。其实张教授关于未遂犯的论述集中在 刑法学 第四版314 315 未遂犯罪一节,在那里张明楷教授介绍了 关于未遂处罚依据的的一些学说观点, 然后在最后他总结说他在刑法学第四版里 采纳了客观说里的结果危险说。正因如此张明楷教授才在故意杀人罪里解释尸体时做出了那样的说明。因为手机打字 不方便引用 只好写明了页数,有劳各位自行查阅,会在电脑登录后再行补充的。网友蒙面大侠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针对目前排名第一的匿名答案我不太清楚什么是您所指的“德日温和新理论”,我和同学如果要引用某学说一般会直接说明是‘西田典之’,‘大谷实’,或‘大V仁’等。如果你还可以看到我的答案,也愿意回复的话,还请告知具体是什么理论。你用了这个理论,没有分析,直接得出了结论,表示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因没有推理的过程,我对你的答案无从评论。只能回应一下吐槽了。张明楷老师的刑法理论我不敢说完全了解,我也谈不了什么自己对于’刑法新理论‘的理解,我只引用一下他的著作原话‘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否则认定为不能犯。’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第758页。----------------------------------------------------------------------------最后是私货,我是那个‘扯出结果无价值论’的人,但我认为这完全可以用来分析这一案例定义:结果无价值是指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从此意义上说,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而行为无价值则是主张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近代刑法理论原本只有客观主义学说,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即只承认结果无价值。首先,这算不上是什么新理论了。其次,“法益侵害”也是匿名答案在分析‘现实危害性’的理论依据。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匿名答案也还是建立在结果无价值论的理论基础上了,虽然适用这个理论的结果不能苟同。网友刘羊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我对排名前面的答案,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表示严正怀疑。如果以我国刑法论,答案是,不能。你放在任何一个法院能做出有罪判决我给你上面磕三个响头拜你为师。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投入是否故意杀人。甲看到一个稻草人以为是仇人冲上去捅了几刀。这些题,在司法考试中频繁出现,而且被定义为――送分题。网友匿名用户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两天没上知乎,收了两三个私信,竟然都是问我对这个问题咋看的,我回复匿名用户就是我之后,几位知友的焦点还都是在关于现实危险性上。我想了想还是补充一下。很多知友引用了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的内容,强调附近有没有人是关键:‘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否则认定为不能犯。’这在我看来是对附近的误读,为什么这么说?举例说明:1.如何界定附近?附近是指五米?还是指十米?还是指五十米?2.假设附近是指五米,行凶者捅了两刀。情形一:第一刀时有人在五米的范围内,第二刀时那人走出五米的范围外了,怎么界定?情形二:第一刀没人在范围内,第二刀有人走进了范围,怎么界定?情形三:行凶者只捅了一刀,有个人正准备离开,一只脚已经踏出了五米的范围,但还有一只脚在五米的范围内,怎么界定?3.如果用刀行凶的附近是指五米,那么用枪的话,杀伤范围更广,是否需要将附近的定义扩大?比如三百米?五百米?因此,我从一开始在评论中回复某位知友的时候,就回避了张明楷教授的这部分内容,而选择了周光权教授的内容,可以参照我在这个答案下回复Moxos知友的答案。――――――分割线――――――按照题主意思,我补充完整一下题干,在日常生活中(并非在什么荒郊野外深山老林),一个人怀着杀人故意(或是伤害故意),捅了一个已经死亡(但行为人并不知情)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只讨论故意杀人部分,故意伤害类似不做赘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是这么推导的:1.从主观出发,触犯啥罪?既遂与否?主观:故意杀人罪(未遂)2.从客观出发,触犯啥罪?既遂与否?客观:事实上侮辱了尸体,但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因为侮辱尸体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3.是不是想象竞合?不是,所以单独定故意杀人罪(未遂)然后这是另一种解决方法: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包含轻罪事实,按照轻罪既遂处理。2.主观想犯重罪,客观触犯轻罪,如果主观故意包含轻罪故意,则再根据两种具体情况看是否成立重罪既遂。这种处理方法解决有包容评价关系的案例是适用的,但是对于没有包容评价关系的案例,是难以适用的。请注意那两个如果:1.如果客观事实包含轻罪事实。2.如果主观故意包含轻罪故意。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能包容评价?还是故意杀人的故意和侮辱尸体的故意是相同的故意?你很平和,我很粗鲁,我喜欢简单粗暴的说法,别和我讨论了。谢谢。――――――以下是原始版本――――――有人说,不可能啊,人都死了,没有现实危害性啊?具体我就不解释为啥有现实危害性了,简单举个例子就能明白了:一天夜晚A走在路上,看见前面一个长发飘飘的身影,突然色心大起,于是冲上去想要啪啪啪,结果把裤子脱了,发现竟然是个男的......成立啥?强奸罪(未遂)各位可能觉得,哇,这个行为就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会不会太重了啊?故意杀人罪最低刑期只有三年,而侮辱尸体罪的最高刑也可以达到三年的。如果故意杀人罪被判个三年,还有可能适用缓刑,或是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假释。――――――7.5日23点补充分割线,以下部分无关乎问题,可以无视――――――针对 @烛台犬 知友扯到你的起因是一位知友在这个问题的某个答案下,回答了:“这个行为从新理论来说...可以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得出侮辱尸体罪”――我评论了三个字“瞎扯淡”――你回复我“你自己去查吧.....”我瞎扯淡三个字的重点在于,一个单独犯罪问题,有人用解决共同犯罪问题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得出了一个答案,这不是瞎扯淡是啥?而不是他得出侮辱尸体罪这个结论。我针对的是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方法。针对理念的不同没有太多好争论的,大家各自把话说清楚就好了。写这个答案,是因为当时和另一位知友讨论的过程中,那位知友的某些言行让我感觉很呵呵,因为当时“呵呵”的情绪,盲目地图炮了你和黄超,并非是在否定结果无价值论,只是认为在本案中没有适用结果无价值论的空间。昨天睡得不算早,总结日程的时候反省了自己盲目地图炮的行为,因此昨晚修正过的版本已经将你和黄超的名字去掉,也将结果无价值论等去掉了,但没想到还是给你造成了麻烦,在此表示歉意。――――――分割线――――――最后感谢知友的讨论。另:虽然我和Daisuke在犯罪形态的问题上有很多分歧,但他的答案中的解释让我有很多收获。THE END,不再回复。网友November Yen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童鞋...你的不知情是指不知道自己捅人还是不知道他是死人,两种不一样的诶~~一、不知道自己捅了人介个...真上了法庭肯定要你做司法鉴定,看看精神或者感知出了问题没。好!先不讨论你是怎么证明自己不知道自己捅了人的,就当你手抖...抖...主观上你没有杀人或伤害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你实施了侮辱尸体的行为,结论是侮辱尸体罪过失不构罪,你无罪;二、不知道他是死人这时候你主观上至少具有伤害的故意,甚至是杀人的,客观上实施了侮辱尸体的行为,以下三种罪名你猜你是哪个嘞?1.故意杀人罪(客观不能犯)2.故意伤害罪(客观不能犯)3.侮辱尸体罪(?等我翻一下书去)网友Moxos Yuri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相关的有盗窃、侮辱尸体罪。但是这个罪要求主观是故意。所以我觉得这个情况不犯法。=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补充,因为客体不存在,所以不构成犯罪。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否则应认定为不能犯。至于故意伤害,那是按结果论罪,因此也不是故意伤害。网友蒙面大侠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题主给的条件很含糊,如果按照通常的理解,行为人不知道被行为人已经死亡,依然以足以造成被行为人死亡的动作攻击了被行为人。如此看来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其实还有个隐藏的前提,被害人刚死不久,一般情况下人死2个小时不经过处理就会有相当大的变化,不会让行为人依然把尸体当活人去击杀。带上这个隐藏的前提,故意杀人妥妥的没跑。其他那些说信誓坦坦搬出各种资料扯淡说什么侮辱尸体罪的,你们司法考试过了没?――――――――――――――――――――――――――――――――――――――――――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杀人罪_百度百科网友尾生斯基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根据题主给出的条件这明显是故意杀人的未遂啊。有人说到侮辱尸体,劳烦看一看定义好不好。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此罪成立的前提是施行人明知自己侮辱的对象是尸体好不好,而题主问题明明说是不知情啊。故意杀人讲究主客观统一,即主观上有杀人的意图,客观上也实行了杀人的行为,题主叙述的情景虽然简陋但也基本符合这个要求。虽未造成故意杀人的后果,但其已经实行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所以是故意杀人的未遂啊。说侮辱尸体罪的那些孩子们啊……网友曾是惊鸿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就前几天,6月29号,张明楷在学校做讲座,谈到这个问题,他反问,如果一个人怀着杀人的故意,采取杀人的方法杀害一个稻草人,那他算不算故意杀人呢?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个人觉得,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问题的核心在于,解释的对象的范围,换言之,可解释的最大射程的边缘是模糊的,所以产生了杀活人是犯罪,杀稻草人不是犯罪,杀死人就说不清了这个问题。网友谦谦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犯法。要看犯的什么法,这个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百度百科《故意杀人罪》案例中,虽然犯罪嫌疑人虽然不知道被害人已经身亡,但是已经出现杀人的动机,以及杀人的计划,并且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所以,这个行为属于犯法的。网友孙童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侮辱尸体罪。。上面好多解释看得我莫名其妙。。。网友蒙面大侠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反对第一名的答案,以及其他过多盲目讨论主观目的的答案。法律所保护的是一种法益,为什么说违法就是说一个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人的生命(原为生命权,用词不当已改),怀着杀人的故意向死人动刀子是否侵犯到了人的生命? 没有。只是因为一个人怀着杀人的故意并做出一个不侵犯生命法益的行为就直接定其故意杀人,是否有主观归罪嫌疑呢?又如第一名同学举的例子,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性的自主权,连妇女这一犯罪对象都不存在那就更不用讨论此罪的法益侵犯的问题了。不必涉及太多理论,融汇贯通而后能深入浅出才是最终目的。答主给我的回复:“生命权 与生命不同。保护生命可以保护生命权 保护一些像生命的非生命有得时候也是在保护生命权。 我们把自己投射到 行为人的世界。你看到一个人 躺在那里,他可能是尸体 可能是人,难道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的指引要说 你要确认他是活人你才不能杀他,恐怕更合理的解释是 刑法的命令是 只有他可能是人你就不能实施具有剥夺他人生命 危险的行为。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民法通过创设合同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但是在此之外又通过善意取得这一制度保护了这种像合同交易 也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最后一句话 我欣赏。不要为理论而争论理论,记得本科法律诊所内部小组培训时,师兄开玩笑说 我们在讨论案件时就像 我们理论背后的法学家在讨论案件,而忽略知识的学习和案件的分析。 帮你建立自己的刑法规范世界去解决问题才是理论的作用。”我的回复:“生命权的词语确实不当,已改正。法律对行为的评价是一种事后评价,正如我的回答也是站在这一时间点出发的。至于你说的指引功能,刑法并不要求行为人行为时认识到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正如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死人动刀子的时候认识到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求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一般社会意义即可,犯罪者犯罪一般怎么方便怎么来,才不会管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罪。为什么我说不构成故意杀人,因为作为此罪的构成要件最重要的犯罪对象都不存在,人死了就是一个物了,对物进行犯罪怎么会构成杀人?没有构成此罪怎么还能进一步评价为未遂呢?但并不是就此不评价行为人的行为的刑法意义,其行为虽不构成故意杀人,但侮辱尸体罪是比较合理的评价。再如强奸的案例,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没有妇女的存在谈何强奸的成立,但却可以在不同的情况评价为故意伤害最或侮辱罪(公然的情况下)。”网友栗子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犯法,在我国刑法中,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题主所描述的情况,在刑法上,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里的对象错误中的一种。也就是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行为人“把一个不可能被杀死的【物】当成了可以被杀死的【人】”应定为犯罪未遂,令其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网友蒙面大侠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无罪 从客观上来说没有现实的法益侵犯可能性,这就杜绝了犯罪的可能性。(有涉嫌侮辱尸体罪的肯呢过性)网友王毅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应该不算,现在应该是客观归罪论,客观没有造成人死亡的可能也没用伤害到人可能构侮辱尸体罪网友蒙面大侠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这个问题是有争议性的。罪刑要满足有犯罪的目的,有事实,有危害的结果。那个人已经死了,但是不满足危害结果。死人不算刑法上的人网友乔一樵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首先确定捅已经死的人者主体是否适格(年龄精神因素和是否受外力控制因素,若不适格,则脱罪),其次看主观有无故意,即,他是否计划并且意识到自己捅了一个他以为活着的人(否则有可能构成过失,过失犯罪一般需结果,所以脱罪)。若有故意,再次看犯罪对象是否适格,因为对象不能犯而构成故意杀人或伤害(看故意的内容)未遂,仍旧是要负刑事责任。。网友匿名用户对[法定符合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捅他一刀,犯法吗?什么法?给出的答复: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刑法上的客观不能欢迎您转载分享:推荐:相关好文章摘抄热点好文章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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