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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北京5月26日电 国务院办公室26日发表的《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2013年我国采取专项行动打击拐卖犯罪、查找解救被拐妇女,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白皮书说,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水平的最重要的标尺之一。2013年,中国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采取专项行动打击拐卖犯罪、查找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依法惩处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等,公民人身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白皮书说,国家制定实施《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年)》。2013年,全国共侦破拐卖妇女案件5126起、拐卖儿童案件2765起;利用全国公安机关打拐DNA系统为631名儿童找到亲生父母。
此外,我国制定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2395人。
白皮书表示,2013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500055人,提起公诉580485人。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强奸、拐卖妇女儿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25万件,判处罪犯32.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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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虽然爱护儿童是一种普遍的人类文化价值,是社会文明和传统美德的体现。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儿童除了作为“问题”受到关注之外,他们的权利几乎被遗忘了。可以说,到底应该怎样保护好儿童,至今还是一个没有解决好的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难题。例如,是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来保护,还是作为需要呵护的可怜的或者可爱的小动物来保护?当成人的愿望和利益与儿童的愿望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儿童是不是只能服从?等等。把儿童的利益宣布为权利,并且从QQQ的角度加以保护,是现代国际国内法律发展的一个进步趋势。其中,“最大利益原则”[1]就是近些年来国际QQQ公约和相关国家立法确立的一项旨在增进儿童保护的重要原则。本文拟就这一原则作初步的探讨。&&&&一“最大利益原则”的由来与涵义&&&&(一)“最大利益原则”的提出&&&&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最早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2]此后,在若干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这一原则又多次得到重申。如,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3],1986年《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4],1987年《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5]等。1987年,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署执行委员会就难民儿童问题明确提出:“强调对于涉及难民儿童利益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和家庭统一原则为指导。”[6]尽管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这样的国际性公约并没有将“最大利益原则”用作一种法律话语,但是,QQQ委员会在它的两项一般评论中均将“儿童的首要利益”作为解决婚姻案件的准则。[7]更重要的是,这一原则不仅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并且在解决有关儿童问题时,该原则被作为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的依据。&&&&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制定和颁行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早在1978年联合国QQQ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AdamLopatka,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就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1979年纪念《儿童权利宣言》20周年和庆祝国际儿童年成立大会上,波兰政府提出公约草案的正式文本,并于1980年提交联合国QQQ委员会工作组讨论。西方几个大国最初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一方面,它们试图削弱首倡者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设法放慢、延长草拟过程。因为,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国家想在公约中否定儿童政治权利的做法降低了公约的立法标准,如里根政府就试图在公约中加进一些反映各种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条款。[8]这种事态使公约的起草一再陷入困境。然而,自1986年以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始在公约的准备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鼓励和延揽发展中国家加入公约的起草,从而使公约草案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为公约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矗无庸讳言,与QQQ领域其他公约一样,该公约也是各国间妥协的产物,它糅合、反映了不同的社会法律制度、不同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的国家的各种观点。发展中国家关注的侧重点是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如保舰医疗、教育等;而发达国家则更强调民主自由权利,如宗教信仰、通信自由、隐私权等。制订公约的十年,也是各方寻求妥协的过程,或者说是东西方价值观念进行折衷的十年。终于,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并同时获得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正如P.奥斯通(PhilipAlston)[9]先生所指出,公约显示了国际QQQ领域半个世纪以来追求“普遍性的”QQQ的成就,它发展并重新建构了45年前《世界QQQ宣言》中的相关原则。[10]特别是在公约中为保护儿童权益所遵行的具有纲领性质的最大利益原则,更是得到了QQQ学者和QQQ活动家的关注。该原则为考察不同的文化价值和普遍的QQQ标准提供了理想的参照,西方学者就此一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公约第3条第1款最为典型地反映了这一原则,它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QQQ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一条款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工作组的讨论过程和联合国QQQ委员会准备国际文件的过程。前期的讨论可谓步履维艰,除受到政治剧变的影响外,还因各项工作均只是刚刚起步。这期间关于最大利益原则的讨论有两个特点:一是与以往相比,该原则超出了收养范围;二是儿童的最大利益还不是作为解决儿童问题的唯一考虑的因素,只是“首要考虑”。起初,许多代表对这种宽泛的表述都不以为然。但是,进入准备阶段后,该原则条款却得到了顺利通过,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是意见的认同抑或是一种随意性呢?还是两种倾向都有?第二阶段是1986年以后,发展中国家开始在公约的起草中发挥作用,特别是1988年将公约草案提交各个国家讨论之后,许多人提出了工作组不曾发现的问题,使该原则得到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在讨论中,不少人认为,由于公约没有优先条款来特别说明儿童“最大利益”的具体内容,所以,该条款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这将不可避免地要由适用它的法官、机构和组织作进一步地解释。但总的来说,许多代表还是对条款的现有表述感到满意,认为没有必要制定优先条款对它作更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相较而言,从该条款可以作为公约其它条款的参照这一视角看,最大利益条款的原则性和纲领性就显得更加突出了。[11]&&&&那么,公约确认最大利益原则的意义究竟何在?波兰政府首次提出制定儿童权利公约,并在起草中确立了最大利益原则,自然有它的原由。[12]一般来说,公约确认最大利益原则的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在于它赋予《儿童权利宣言》中的最大利益原则以条约法的效力,可以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为解决儿童保护问题和与之相关的紧张与冲突提供一个合理的解说;另一方面,它确立了一个重要理念,即涉及儿童的所有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且把这种考虑宣布为儿童的一项权利。换言之,公本新闻共12页,当前在第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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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7起通过网络侵犯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10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1日上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被告人肖克臣绑架、强奸案”等7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冯文东故意杀人、盗窃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冯文东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4岁)相识。日,冯文东到张某某与被害人李仲鹏(殁年25岁)合租的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某小区的一房间内,依约定与张某某玩SM游戏(即性虐待游戏)。次日零时许,冯文东因琐事与张某某、李仲鹏发生争执,遂持张某某屋内的菜刀及其随身携带的匕首,先后砍、刺二人颈部、胸背部及腹部数十刀,致二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冯文东将李仲鹏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元)、OBEE牌手机一部(价值30元)、钱包一个(价值10元)及现金1000余元盗窃逃离现场。(二)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文东与他人产生矛盾后,持刀杀死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实施杀人行为后,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文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冯文东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冯文东死刑。(三)典型意义被害人张某某本系男性,去泰国做了变性手术后,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性虐待游戏培训班及招募性虐游戏伙伴。被告人冯文东通过网络知道张某某招募性虐游戏伙伴后,即与张某某联系并自愿付款1 500元,让张某某对其实施性虐待。游戏过程中,冯文东因害怕自己被捆绑后,张某某会将其杀害,二人因此发生争执,遂持刀捅死张某某及与张某某共同租房的被害人李仲鹏。该案的审判,清晰地向社会传达了网络的虚拟性介入到个人隐私生活的风险,希望广大网民对此要提高警惕,并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避免惹火烧身。二、被告人黄苏安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被告人黄苏安用虚构的美籍华人身份,在某婚恋网站注册“相濡以沫”网名并结识女被害人谢某。交往过程中,黄苏安向谢某谎称,他所在的工作机构将启动巴拿马运河航线投资项目,该项目回报率为本金的6倍,投资门槛为人民币705万元,在2012年元旦前除偿还本金外可另行给予回报1 800万元,以此劝说谢某投资。谢某信以为真,同意投资上述项目。10月18日,谢某将5万元转至黄苏安指定的账户。同月20日,谢某向他人高息借得200万元,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予黄苏安。之后,谢某又向他人高息借得490万元及积蓄10万元一并交给黄苏安派来的人。谢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追回赃款335万元。(二)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苏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身份、编造高额回报投资项目等方法诈骗被害人钱款达7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黄苏安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苏安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婚恋网站交友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随着都市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专业婚恋网站成为适婚男女,特别是都市白领结识异性的新平台。但由于注册门槛低、信息审核难等原因,部分婚恋网站信息虚假,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在婚恋网站注册账号,利用虚假身份进行交友,骗取对方信任后,借机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甚至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本案被告人在婚恋网站注册账号,以虚假身份“美籍华人”作为幌子和诱饵,博取对方好感和信任后,以投资理财为名,诈骗巨额钱财。本案被告人虽然最终受到法律严厉制裁,部分赃款亦已追回,但被害人遭受的情感创伤以及巨额财产损失很难弥补挽回。此案警示公众,尽量选择正规婚恋交友网站,审慎核实对方身份及其他信息,在未确定对方信息前不轻易付出钱财和投入感情。三、被告人王道红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初,被告人王道红与有夫之妇刘某(被害人,殁年33岁)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09年7月,王道红结识了新女友并致女友怀孕。2009年11月,王道红与刘某相约见面后发生了性关系。次日王道红以女友怀孕为名向刘某借钱5 000元,遭到刘某拒绝。王道红心生恼怒,先后用手掐、用毛巾勒刘某颈部,还用胶带封住刘某口鼻,致刘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王道红将刘某的尸体掩埋后,持刘某手机向刘某家人发短信诈骗钱财未果。(二)裁判结果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道红因琐事采取掐、勒颈部等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道红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杀人后向被害人亲属骗取钱财,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道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道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王道红死刑。(三)典型意义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也存在着虚拟性等弊端。据悉,国内某些流行网络社交软件的注册用户已达数亿人,在线用户也以千万计。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沉迷于网络交友,甚至将感情完全寄托在网络上结交的“情人”身上,被网络情人在网络上展示的“魅力”所迷惑,过于轻信他人。但是,当虚拟的网络与现实发生碰撞后,情人的真实面目最终暴露,很多人如梦初醒,悔不当初。本案被害人刘某系有夫之妇,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被告人王道红,并与之发展为情人关系。至案发前,刘某与被告人已交往一年有余,但刘某仍未能真正了解、认清被告人的真实性情和人品,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希望此案能引起公众的警觉,不要被网络恋情所迷惑,网络交友要谨慎。四、被告人肖克臣绑架、强奸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肖克臣与肖生坤(另案处理)预谋用网络实施绑架,并租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房屋用于作案。日晚,肖克臣以外出游玩为名,将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结识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时年15岁)骗出后,与肖生坤一起将梁某某骗至租赁房屋内。二人持美工刀威吓并用胶带捆绑梁某某,肖生坤从梁的手提包内搜得现金350元、小米手机1部。其间,肖克臣强行奸淫了梁某某。尔后,二人打电话联系梁某某的母亲,索得赎金2万元。后即逃离现场。(二)裁判结果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克臣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过程中又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强奸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肖克臣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半年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肖克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肖克臣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交友实施绑架、强奸犯罪的案件。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和日渐普及,网络社交平台,特别是网络聊天工具,为人际交往带来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因其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网络交友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平台,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年轻女性和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往往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本案中,被告人肖克臣伙同他人预谋绑架,事先租赁作案场所,通过微信搜索功能,选定尚未成年的女网友作为作案对象,借外出游玩之名骗出后绑架、强奸,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又系累犯,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所犯之罪从重处罚,一方面显示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坚定立场,另一方面通过真实案例警示公众,网络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年轻女性,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五、被告人叶振强绑架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5月,被告人叶振强、路好宝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路某厂家属院6号楼602房,共同生活。因经济窘迫,叶振强产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之念。同年10月23日晚,叶振强通过QQ聊天结识了被害人赵某(女,殁年18岁),两人相约见面后,叶振强将赵某带回租住屋,趁赵某熟睡之际,用透明胶带、床单将赵某缠裹后控制。次日上午,叶振强用赵某的手机打电话向赵的父母索要赎金,并让赵某与其父母通话。因赵某通话时泄露了绑架地址信息,二被告人担心事情败露,产生杀人灭口之念。路好宝按住赵某的腿,叶振强用毛巾捂住赵某口鼻并勒赵某颈部,致赵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二人逃离。(二)裁判结果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振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后恐罪行败露,便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叶振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叶振强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路好宝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叶振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叶振强死刑。(三)典型意义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和各种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网络社交无处不在。社交软件本身只是一个工具,不存在对错好坏,关键是如何使用。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其犯罪的工具。网络无法验证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更不可能校验用户的品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点,隐瞒真实身份,将自己扮演成各种角色,在网络上物色、“钓取”可能会成为其犯罪对象的人,当取得对方信任后,就邀约见面,进一步实现其犯罪目的。从近些年因网络发生的案件中可见,诈骗、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强迫卖淫甚至强奸、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时有发生,亟需引起广大网民的注意和警觉。本案中,被告人叶振强以绑架为目的通过网络寻找犯罪对象,骗取被害人赵某的信任后,将赵某骗至租住处,对赵某实施绑架,最终将赵某残忍杀害。希望本案能唤醒广大热衷网络交友的网友们的警觉,要慎重网络交友,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六、被告人张盛贵强奸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盛贵化名“张学川”通过QQ结识被害人范某(女,时年18岁),通过一段时间的网络聊天,二人渐渐熟悉。张盛贵多次要求范某做其女朋友遭拒,后范某答应与张盛贵做兄妹。同年7月5日,张盛贵与范某相约见面,并到公园游玩、逛街、购物。二人午饭后,张盛贵以天气太热为由,提出要去宾馆洗澡,让范某一同前往,并一再请求范某等他洗完澡再离开,范某答应。此后,二人来到一家旅馆,张盛贵以自己未带身份证为由,以范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该旅馆。洗澡结束后,张盛贵锁闭房门,从裤子口袋中掏出一把刀威胁范某做其女朋友,胁迫范某把身体给其看。范某见状,欲打电话求救。张盛贵即抢走其手机,并将范某强奸,还用手机拍下范某数张裸照。(二)裁判结果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盛贵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盛贵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盛贵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盛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盛贵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但是,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人专门在网上利用QQ寻找侵害对象实施不法行为,其中,既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也有利用网络进行暴力犯罪的。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这种虚拟的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蒙蔽。净化网络空间,保护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盛贵通过QQ结识刚刚高中毕业的范某,取得范某轻信后,即与范某相约见面,最后以洗澡为名骗得范某一同开房,趁机在房间内将范某强奸。该案的发生提醒公众,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人员,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危险。七、被告人赵小明等非法拘禁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3月始,被告人赵小明、曹金胜、张乐良等人聚集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房间内进行传销活动,由赵小明担任业务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同年8月22日,张乐良以帮助找工作为名,通过QQ聊天将被害人江某某(女,时年20岁)骗至其进行传销的房间后,由赵小明安排曹金胜、张乐良等人对江某某讲授传销课程,并贴身看护以防江某某离开。8月25日凌晨,江某某发现被骗入传销组织后,从该房间翻窗逃离时坠楼身亡。(二)裁判结果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小明、曹金胜、张乐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赵小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乐良、曹金胜系从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赵小明犯非法拘禁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张乐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曹金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采取非法拘禁手段强制女青年参加传销活动致人死亡的案件。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利用网络建立传销组织实施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本案被害人江某某即利用网络找工作,不幸被传销分子盯上,被非法拘禁,终至逃生时不幸身亡,令人扼腕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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