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后强制执行个人财产吗

劳动仲裁胜诉后过了起诉时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后公司提交了中止诉公申请是什么情况?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劳动仲裁为终局胜诉后。而对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我们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两个月之后法官电话说给我们说查到公司银行是有足够的钱支付给我们。说会尽量冻结公司的钱给我们。可是过一个星期之后我们在电话去咨询法官,法官就说公司提交了中止诉公申请。公司银行的钱也被转走了。没有冻结。请问这是什么情况????麻烦您们帮帮忙了谢谢。
劳动仲裁判决书出来后,公司的反申请,要求赔偿擅自离职损失费上两W块钱,被驳回,(没有造成损失,纯属是起诉公司又找的理由反诉下你),公司又到人民法院上诉,还拿其他案件的判决来做为证据给法官参考办案,我申请了强制执行支付判决的款项,但公司又到深圳中级法院申请撤消仲裁判决,该怎么办,
我与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后,公司不执行赔偿;之后我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递交了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的资料后,办案大厅工作人员给了他们的区法院执行局的电话,让我一周后联系执行局。现在以及过去半个月了,我给执行局打电话,执行局说是还没有到执行局那边,可能还是在走流程。我现在非常着急,因为半天都没有动静。另外我也不知道公司方面是否去中院申请了撤销仲裁,我怎么样才能查到公司方面是否申请了撤销仲裁呢?望解答
劳动仲裁生效后申请法院执行了七个月,法院中止执行。对方在没有申请撤销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我该怎么办?
我的劳动仲裁申请出来了,因为未签合同赔偿双倍工资,我八号拿走的裁决书,单位二十五号拿走的,请问单位可以上诉吗,我这裁决书是不是生效了,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强制执行需要多久?
大家好!我是在海淀区劳动仲裁拿到的裁决书,但是现在单位还一直不给解决,已经拖了好久了,我应该去哪个具体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谢谢大家!
劳动仲裁案件裁完后被告如果上诉到区法院诉讼费多少钱和申请强制执行费用多少钱?本人和公司上完庭后,被告如果不服去上诉要多少诉讼费啊?另外法庭多久宣判啊?还有裁完后申请强制执行要多少费用,多久可以处理,我的诉求补偿是4000元左右吧!请律师帮我回答一下谢谢啦!
劳动仲裁案件裁完后被告如果上诉到区法院诉讼费多少钱和申请强制执行费用多少钱?本人和公司上完庭后,被告如果不服去上诉要多少诉讼费啊?另外法庭多久宣判啊?还有裁完后申请强制执行要多少费用,多久可以处理,我的诉求补偿是4000元左右吧!请律师帮我回答一下谢谢啦!
就是: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生效的劳动仲裁万余元,现工商吊销营业执照,哪申请执行是否得去法院重新立列出资股东(全体)为被告,要求全体股东以个人财产清偿其债务?
2.如果是,这个诉讼费用法院得收多少啊,主债务是12000左右的债权?
3.可以直接凭工商的吊销证明直接去法院执行局申请追加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出资股东为被告吗?
请回答3问.
主债务:一万余元.法院经办人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存款,且办公地址也搬了,现只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这样的线索,
xx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我与xxxx公司一案,现因执行需要,特申请贵院对xxx在xxx电信公司的上网ip地址以及宽带的登记地址予以查询,望准许并给与查询。
申请人:xxx (劳动者)
xxxx年xx月xx日
事情是: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不在委托法院提供的营业执照地址了,银行账户也查不到公司账户,跟申请执行人说:叫其问同事公司地址,带...
本人被公司辞退,后来我去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判决我胜诉。但公司不执行,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强制执行了。但后来又被公司告到劳动局,要我赔偿违约金,请问为什么劳动局还受理呢? 说明:是两家不同的劳动局撤销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应该去基层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_百度知道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应该去基层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去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是不是要向他们提供这个财产线索:1、申请执行到拿钱这一时间段需要多久(一般)5,今年3月被无故辞职 而后在当地申请劳动仲裁 开庭后判我赢、是去基层法院还是去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局3,开庭还是判我赢?4、公司不认帐怎么办,我去查过公司注册资本有100万,8月我拿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以及生效证明问题我是劳动者,6月单位不服后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要他们冻结公司注册资金,并驳回了单位的申请、单位不服还可以上诉吗、我是不是现在就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了2
先去申请执行了,不是执行局,法院会查公司账户的,这些您不用担心,现在注册资金不一定是实缴的,申请执行一样要立案,都有写明生效几日内履行仲裁书上有规定的履行期。需要申请书,期满不履行的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能否拿到钱要看公司是否有财产,生效裁决书。不需要提供注册资金的线索。生效之后不能上诉,双方主体资料,有财产一般一个月就能解决。申请是在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
双方主体资料是什么?
个人就是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就是工商登记材料。和您仲裁立案时交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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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去上一级法院了,也就是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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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劳动仲裁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行吗?_劳动仲裁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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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行吗?
我本人是在济南 一个 叫 中讯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作的。因为跟公司发生了矛盾,辞职了。因为,当初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社会保险还少交了3个月,所以提起了劳动诉讼,11个月工资+2月份没给我发的工资 ,差不多8万左右吧。
劳动仲裁胜诉我不担心,因为什么 收入证明之类的在公司时我已经开出来了,有公司的章,也有的签字。 我担心,按照仲裁结果,公司拒不给钱,那么我只能 申请,问题是 对我们来说
1. 法院我们还能 相信它吗,在这里公司可以有很多工作能做,具体, 你懂得的。
2. 法院愿不愿意 强制执行的,因为公司的资产,法人的资产足以支付仲裁判决的钱,问题就是他愿不愿意执行。
3. 法院能给我拖拉多长时间才能给我 解决?!
另外,有没有存在 劳动仲裁后,拿到钱的人或现象呢?
有没有相关经历的朋友,给下分析啊,谢谢了!
相关的贴子881177152
难道真是 到了 杨乃武说的:“神州无青天”了吗?!
向法院申请,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当申请执行法院判决时,当事人应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当申请执行或仲裁调解书时,应请求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执行工作由法院执行员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1、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4、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你应该放心了吧!
内&&容:使用签名档&&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用人单位先到中院申请撤销。中院未予裁决期间,劳动者能否申请强制执行?_百度知道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用人单位先到中院申请撤销。中院未予裁决期间,劳动者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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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法律规定如下。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但法院受理会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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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申请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也会裁定中止或者不予受理。必须等待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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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刑执行的权力配置
【发布时间: 14:57:58】 【稿件来源:】 【作者:刘跃南 刘卓江 董广绪】 
论财产刑执行的权力配置
&&&&&&&&&&&&以检察机关的引入为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跃南 刘卓江 董广绪
【论文提要】:财产刑高判决率与低执结率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已严重损害了刑事裁判的权威性,并使财产刑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必须反思现行财产刑执行机制。
在现行财产刑执行机制中,法院扮演着全能型角色,随着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推进,它被迫要以多种身份参与执行及相关诉讼,职权被扩展的同时也遭遇着主体被混同的尴尬。
法院全能型职权及角色扮演,使财产刑执行机制因缺乏分权而弊端重重,如启动机制的内置化、外部监督机制缺位、退出机制不健全等,因此,必须重新配置财产刑执行权,通过对检察机关角色的重新定位,使检察机关担负执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代表国家扮演申请执行人及其延伸性角色,从而构建&检察机关&&执行法院&&被执行人&的财产刑执行新模式。&
为准确把握财产刑执行的现实情况,笔者认真统计并分析了G中院近三年的相关司法数据。表1显示:近三年,G中院财产刑案件结案数在三年结案总数中占比24%。因此,改善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情况对优化执行效果,克服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刑附民案件
财产刑案件
266(240)
(注:1、没收财产案件,括号内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的数量;2、仲裁案件,括号内为G中院实际执行的仲裁案件数量,其它案件指定基层法院执行。)
在众多统计数据中,只有执行到位率才能真正反映实行执行成效。表2显示:2012年罚金执行案件的执行到位率为2.3%,没收财产执行案件的执行到位率为4.6%,远低于仲裁案件68%的执行到位率,也低于其他案件的执行到位率,并未达到全部案件的平均执行到位率20.8%。可见,财产刑执行案件遭遇&难中难&,执行情况迫切需要改善。
刑附民案件
财产刑案件
107172(14715)
执行到位率
(注:1、没收财产案件中对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案件,立案标的一律按照20万元计算;2、仲裁案件括号内为G中院直接执行案件的立案标的。)
关于财产刑执行遭遇&难中难&的原因,有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丧失人身自由、异地及农村犯罪居多等客观原因,但现行财产刑执行机制才是症结所在,法院承担了全能型职权,扮演了过多的角色,使其弊端重重。为改善现行机制,必须引入新的主体,通过财产刑执行权的重新配置,形成更加合理的权力分工模式。对于引入主体的选择,有观点建议由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申请执行权;法院为执行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权;还有观点建议立法授权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代为国家行使财产刑的执行申请权利,可谓仁者见仁。
一、法院的全能型职权及其角色扮演
参照民事执行规定,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中将与众多主体发生更加复杂的关系,无论是否出于其意愿,法院必须扮演一个全能型的角色。具体而言,法院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主要行使以下职权,同时随之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
(一)申请执行权与立案审查权&&申请执行人、立案审查人
申请执行人的产生,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笔者认为,法院集审判、主刑及财产刑执行、申请执行于一身,既失去中立,缺乏监督,也在法理上讲不通。但《财产刑执行规定》第二条只是规定了相关执行依据生效后,法院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应立案执行。虽然没有提及财产刑执行的申请,但是除法院负责刑事审判的部门外,没有其他部门可以移交财产刑的执行,故法院在事实上在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有移交执行必然有立案审查,有的学者认为依法负责财产刑执行的国家机关,实际上相应地被赋予了代表国家充当公法上债权人的地位,债权人与执行机关合二为一,造成财产刑执行程序通常缺乏申请执行这一环节。因此,公法上债权的强制执行,一般不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上述移送、立案审查的行为均由同一法院实施,只是由不同的庭负责而已,对外则不免被解读为体内循环,自提自审。
这种启动机制的内置化使得财产刑案件很容易成为法院根据需要调节结案数量的工具。表3显示:2012年财产刑案件结案时间在四个季度的比例分别为6%、13%、16%、65%,与其他案件(除刑附民案件外)相比,第四季度占比明显高,第一季度占比明显低。表4显示:结案时间在第四季度各月份的比例差别显著,如财产刑的上述比例分别为15%、33%、52%,第12月所占比例明显更高。可见,财产刑案件已成为法院突击办案的重灾区,在年底清案期间,财产刑案件会被大量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刑附民案件
财产刑案件
刑附民案件
财产刑案件
(二)恢复执行权&&申请执行人
依照财产刑的不可放弃原则,穷尽强制措施,非法定情形不得停止对财产刑的执行。依照《财产刑执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应当随时追缴发现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还应追缴隐匿、转移的财产。从理论上讲,财产刑在内容全部执结时才能结案。但对于&四查一搜&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因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法院往往会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以缓解积案压力。表5显示,2012年,G中院财产刑案件结案方式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及委托执行方式为主,分别占90%和6%,且在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财产刑案件中有84%均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或执行到少量财产。
刑附民案件
财产刑案件
全部执行完毕
终结本次执行
1948(853)
456(314)
360(284)
256(232)
其它(包和解)
(注: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方式括号内为未执行到财产或执行到位率10%以内的案件数量)
虽然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应随时恢复执行,但是与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一般会主动提供财产线索不同,财产刑的执行没有这一程序启动渠道。法院主动恢复执行也仅存理论上的可能,表6显示,实际情况完全符合前述分析。
刑附民案件
财产刑案件
终结本次执行
恢复执行率
有部分案件甚至因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不能处置,故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但结案后经办法官确不再过问案件,导致被查控的财产因查控期限届满而自动过期,严重损害了刑事裁判的权威和执行工作的严肃性。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机构角色混同的弊端再次显露无遗。
(三)追索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及撤销权之诉的原告
财产刑的执行归根结底是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还包括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如果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及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等情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此时法院的地位是代为求偿人和撤销权行使人。基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属于纯粹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关诉讼中法院应该接受第三人的抗辩,甚至是败诉的风险。当然法院也有权提起上诉,其行使的完全是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
(四)审查被执行人到期债务&&偿还案外人债权的审查者或相关诉讼的第三人
必须强调的是,受保护的应该是真实合法的债权。而出于对财产刑的对抗或逃避财产刑执行的心态,无论相关民事债权是否真实、合法存在,被执行人往往会采取认可该债权的态度。如果没有国家的参与,所谓&民事债权&必然会吞并公法债权,财产刑制度也就形同虚设。
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对于如何排除并无规定。根据民事执行立案条件,民事债权应取得执行依据才能对抗财产刑的执行。由于不能排除在刑事案件发案前,被执行人出于保护其犯罪所得与他人恶意串通的可能,法院应审查执行启动前已取得的执行依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可能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对执行启动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面临着是否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选择。
(五)审查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者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被告
依照《财产刑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则作为事实上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面临成为该案被告,且由该院审理的窘局。
(六)保留被执行人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被执行人家属财产的析产者和预留费用审查者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一规定是现代刑法罪责自负、反对刑罚株连之精神的具体体现。应分两部分理解,一是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二是应该给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前者需要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财产进行析产,法律同样对程序没有规定,由法院主动召集被执行人家属析产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也因为被执行人被羁押而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现实的做法一是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家属作为安外人按照前述程序提起案外人异议以及之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二是家属直接以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析产之诉,法院出于对防止被执行人放弃财产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者则由法院依职权,参照当地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审查,预留相应的生活费用即可。如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有异议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现行财产刑执行机制的弊端
法院全能型职权及角色扮演,决定了财产刑执行机制中主体的单一,职权的集中,形成了与普通案件完全不同的执行流程。如图1及图2,分别为财产刑案件和普通案件的执行流程:
刑事审判庭 移 送
立案庭立案
执行局(实施组)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罚金减免
3、减免罚金
执行前查控财产
执行中查控财产
立案庭立案
执行局(实施组)执行
全部到位履行完毕
告知当事人
未提供财产线索
2、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前财产保全
执行中财产查控
提供财产线索
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不服
执行局(裁决组)审查
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局(复议组)审查
不服处理结果
不服处理结果
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
对比财产刑案件与其它案件的执行流程图,结合对财产刑案件执行现状和法院角色扮演的分析,现行财产刑执行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1、刑事诉讼各阶段间协作机制运行不畅
刑事案件的侦查、公诉、审判与刑罚执行密切相关,是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各阶段间建立顺畅的协作机制对于刑事诉讼的有序运转至关重要。财产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其执行处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尾端,其执行效果取决取侦查、公诉、审判阶段所做的铺垫工作。协作机制运行不畅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仅重视对犯罪证据及违法所得的侦查,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及时查控其财产,给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转移、隐匿财产留下可乘之机;第二,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一般仅就主刑的幅度提出量刑建议,而对包括财产刑在内的附加刑则仅建议刑种种类,导致检察机关不能根据被告人的财产情况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第三,法院在刑事审判阶段囿于检察监督的威慑,倾向于判处较高额度的财产刑,并且判处财产刑时未将刑附民赔偿额度等因素考虑在内,导致大部分财产刑案件自始、客观、永久不能执行。
2、启动机制的内置化
执行案件一般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财产刑案件则存在启动机制内置化的问题,即其启动主体为刑事审判庭等法院内部机构,且上述移送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即退出执行程序,即不承担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也没有针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对比移送执行部门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作用和行为,启动机制的内置化至少存在以下弊端:(1)财产刑案件的启动完全成为法院的内部行为,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节财产刑案件立案时间,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年底清案期间,为维持较高的结案率,财产刑案件收案数量锐减,第二,其他时间,移送执行部门为尽快结案,一般选择尽快移送执行,并不考虑刑附民案件是否已申请执行等情况;(2)移送执行部门仅负责财产刑案件的移送,并不对执行机构的财产查控行为进行监督,导致部分案件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部分查控措施因期限届满而自动失效;(3)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后,法院不会依职权恢复执行,也不存在相关主体申请恢复执行,导致&终本&的效果等同于终结执行。
3、外部监督机制缺位
执行权力因涉及相关主体财产及权利的查控和变现,属于国家强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一直存在外部监督机制缺位的问题。最高院的相关答复明确,执行行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不得针对执行裁定提起抗诉。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异议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了法定的救济途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首次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梳理以上条文不能发现,执行权力的外部监督机制仍然缺位:第一,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其相对方是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还是移送执行的法院刑事审判庭,前者并未参与执行程序,将其列为执行异议主体自然不合理,后者仅是法院的内部机构,也并不能成为适格的法律主体,法院作为整体也不能成为其自身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第二,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必须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申请执行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受到严重限制。
4、退出机制不健全
财产刑案件的理想结果是全部执行完毕,但囿于主客观条件,大部分案件并不能达到以上结果,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退出机制。世界各国均有关于财产刑减免和易科的规定,财产刑减免一般适用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情形,易科则适用于不符合罚金减免条件的情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种财产刑退出机制均不能发挥作用:1、财产刑减免因缺乏检察机关的参与,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等原因成为摆设;2、易科制度尚无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也不敢越雷池一步。不健全的退出机制导致大批案件不能退出执行程序,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却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将检察机关引入财产刑执行机制的正当性
现行财产刑执行机制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了财产刑的执行效果,损害了刑事判决的权威,使财产刑在改造罪犯中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必须优化财产刑执行机制,将检察机关引入到财产刑执行机制。
1、财产刑的公法债权性是法律依据
财产刑的内容就是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基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作出要求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国家直接占有其财产的一种刑事处罚。因此,就其法律性质来说,财产刑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即国家作为债权人对特定义务人的一种基于债的请求权。财产刑的法律性质决定,其必须由某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向债务人行使债权,在现行执行机制下,这一机关为法院,这导致申请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合一,影响执行机关的中立地位。此外,代表国家行使债权的机关不同于私法债权人,其不能放弃和处分债权,但法院又必须根据被执行人遭遇的客观情况对罚金减免等事项作出裁定,难以调和的角色地位决定了法院不能作为债权行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唯一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其行使公法债权符合客观事实和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并且财产刑的执行也是检察机关公诉权能的延伸。同时,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中,检察机关已积累了行使公法债权的实践经验。
2、职能分离原则是政治依据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职权分离是权力合理运行的政治保障,无论是《刑诉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还是最高院制定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无不反映了职权分离原则。而在现行财产刑执行机制中,法院同时扮演申请主体和执行主体的情形,不仅限制了被行人合法权利的行使,也将财产刑执行排除在检察监督之外,严重违背了职权分离原则。权利的绝对化导致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机制中一家独大,对于财产刑的申请执行、罚金的减免、财产的查控和处置、异议的裁决等均缺乏有效约束,导致部分法官枉法执行,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严重损害国家的公法债权,但更多的法官则因缺乏风险分担机制而畏首畏尾,无所适从。
3、《民诉法》修改是现实依据
新《民诉法》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从&民事审判&扩大到&民事诉讼&,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财产刑执行可参照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有了现实的法律依据。但《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在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然沿用《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即检察机关只能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且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导致现有的检察监督方式很难在财产刑执行领域发挥作用。为有效应对上述困境,必须以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确立为契机,进一步丰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将检察机关引入财产刑执行机制。
4、国外立法例是经验依据
将检察机关引入财产刑执行机制是国际惯例,检察机关在大多数国家都能对财产刑执行进行有效监督,甚至直接负责财产刑的执行,成为财产刑执行机制的重要主体。与之相比,我国法律关于财产刑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不仅分散,而且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但检察机关却因无法进入财产刑执行机制,缺少发现上述现象的有效渠道,实际上被排除在财产刑执行机制之外。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和学习国外先进立法例,考察其实践运行效果,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加以改造,将检察机关引入财产刑执行机制,创造中国特色的财产刑检察监督制度。
四、检察机关的职权承担
基于上述成因分析,为改善财产遭遇执行&难中难&的现状,必须通过检察机关的引入,实现财产刑执行机制的完善,使其真正参与财产刑执行活动,成为财产执行机制的重要主体。此外,针对财产刑执行缺乏外部监督的现实,检察机关除通过行使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权利外,还应扮演执行监督主体的角色,通过丰富检察监督的方式,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提高检察监督的有效性。
(一)申请执行权
刑罚执行权的主体是国家,同样刑罚科刑权也是国家,只是由不同的司法机关代行而已。申请执行人的确定决定国家机关在整个财产刑执行程序中的职权和地位。笔者认为,法律并没有对财产刑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做出规定,由检察机关担当申请执行人的地位,不仅没有抵触现行法律,依现行体制架构也有实现的可能。且行政法规上已有突破,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就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另外,检察机关也尝试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体而言分阶段包括以下权利。
1.执行准备阶段:责任财产查明和财产保全
表7及图3显示,在2012年罚金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主要渠道为主动履行的案件数量为17件,占17%,为执行前查控财产的案件数量为53间,占51%,为执行中查控财产的案件数量为33,占32%,执行标的来源于自动履行的金额为734万元,占60%,来源于执行前查控财产的金额为458万元,占37%,来源于执行中查控财产的金额为43万元,占3%,没收财产执行案件的情况虽与之有区别,但在执行前查控财产占比超过执行中查控财产方面是一致的。可见,财产刑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在执行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
执行前查控
执行中查控
罚金(件数)&&&&&&&&&&&&&&&&&&&&&&&& 没收财产(件数)
罚金(金额)&&&&&&&&&&&&&&&&&&&&&&&& 没收财产(金额)
(2012年,G中院罚金及没收财产执行案件,各渠道在执行标的中所占金额及件数,浅色、深色、无色分别代表主动履行、执行前查控及执行中查控。)
对于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财产,对于可能出现相关主体隐瞒、转移财产情形的,应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同时检查机关需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财产查明和保全行为进行监督: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责任财产未查明的案件,可退回补充侦查;对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不采取的,检察机关应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纠正,情况紧急时可自行采取。对于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也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财产,并根据需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明确责任分担,法院在审判阶段不需对责任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仅负责根据相关证据查明责任财产情况,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必须依检察机关的申请。才外,检察机关针对财产刑提出的量刑建议,必须考虑被告人可能承担的刑附民赔偿责任,不能脱离实际建议过高的额度,使判决自始、客观、永久不能执行。
2.执行实施阶段
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案件中应享有普通申请执行人的一切权利,包括申请执行权、提供财产线索的权利、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执行进程的知情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同意权等。此外,必须合理确定财产刑执行的启动时间,避免法院陷于两难境地:第一,被执行人同时承担财产刑与刑附民赔偿责任的,对于刑附民案件应争取适用主动执行程序,在执行依据生效后直接移送执行,避免启动的过分迟延;对于部分无法适用主动执行程序的刑附民案件,法院应履行申请执行期限等告知义务,并督促其及时申请执行;第二、对于刑附民案件执行程序的启动、结案、恢复执行等情况,法院应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在刑附民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后,检察机关应及时申请执行财产案件;第三,财产刑案件因各种原因终结本次执行后,检察机关应及时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在排除终结本次执行事项后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3.执行裁决、复议及相关诉讼
(1)参与执行裁决、复议程序。作为申请执行人,检察机关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申请复议的权利。另外,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享有和承担等同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及义务。
(2)参与追索债权、偿还债务及共同财产析产等诉讼。如果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及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等情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案外人取得针对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据,检察机关应对该执行依据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对有错误可能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对启动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针对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同财产,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分离出来,保证财产刑执行的顺利进行。
(二)执行检察监督权
1.普通执行检察监督
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案件中同时扮演申请执行主体和检察监督主体两重角色,决定了其监督范围更广、方式更多样:(1)明确检察机关可对财产刑案件进行检察监督,并且无需以其他主体的申请为前提;(2)检察监督的范围不局限于《试点工作通知》中列明的范围,而包括全部执行行为;(3)监督的方式不局限于检察建议,还包括通过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维护公法债权;(4)被执行人经执行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将该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自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30天内仍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2.参与罚金减免、财产刑易科及减刑假释程序
罚金的减免类似于普通案件中的执行和解,但因其公法债权的性质决定了不得随意放弃,因此,被执行人提起罚金减免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才能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财产刑案件,如不符合罚金减免条件,检察机关应每六个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一次,经查询四次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刑易科公诉,由执行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将未执行的财产刑易科为自由刑或社区劳动。财产刑易科制度的建立,能够增强财产刑执行的威慑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财产刑建立了替代制度。对财产刑案件的被执行人适用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必须通知检察机关参加,检察机关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刑执行情况提出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权力都有扩展性,它一直扩展到有限制的地方。目前财产刑执行中法院的职权扩展已经到达与自身角色相互冲突的境地,限制其权力,明确其角色势在必行。将财产刑执行的部分职权分配给检察机关,仅仅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看,国家管理事务的细化与同类职权的集中整合是现代国家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向。各类执行权经整合形成统一权力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行使,不仅可以使国家政令、裁判得以有效执行,又能因分工明确实现权力制衡,对执行工作将是全新的创局,也使得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角色困局得以最彻底、最完整的破局。
&李昙静:《三极或四极: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结构研究》,载 江必新主编:《执行工作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10年第3辑,第216页。
参见王春福:《我国财产刑执行的完善》,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102页。
&肖建国:《论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基础&&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分析》,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第128页。
&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方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参见王长军:《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如何处理》, 江必新主编 《执行工作指导》,2009年第2辑,第198-199页。
&&不可放弃原则&是指执行机关要严格依法实现财产刑的内容,不得任意变更或放弃执行。其理论基础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刑罚不可放弃,二是公法债权法律无特别规定不可放弃。参见朱道华:《财产刑执行机制新探&&以执行机制的诉讼化改造为视角》,载 《河北法学》,2011年第6期,第89页。
&&四查一搜&被实务部门称为&规定动作&,&四查&指查银行、查工商、查车辆、查房产;&一搜&是指搜查。参见黄金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日。
&当然,法院也可以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再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但是笔者认为该做法使得问题复杂化,不符合效率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主张民事权利的案外人能否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审判监督程序法律亦无明文规定,如何处理仍需另外探讨。
&赵秉志 王东阳:《简论财产刑执行中的权益保障》,载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5月刊,第4页。
&张淼、杨广大:《论财产刑执行程序之完善》,载 《江南论坛》,2011年第10期,第28页。
参见&广州市白云区首宗环境民事诉讼案件宣判&,载 阳光检务网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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