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家给办了银行卡太久没用长期没用

劳动纠纷——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补偿_百度知道
劳动纠纷——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补偿
因为现在没有录音也没有书面的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法人告知我我被辞退,有合同,目前我的办公室钥匙也被收走,先谢过:我现在有的证据1。应该如何做。签完名之后说明书被公司收走您好,我以公司和我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我补偿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会不会得到支持、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劳动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我的合同为今年8月份到期,公司说你就算我来上班他们也不会让我进门?证据补充,如果合同规定每月的10日发工资是否11号就可以提起仲裁。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五个月,同时拿到三个月的赔偿(因为我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两年零五个月+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我的罚款)、是否需要等到公司不发我工资我才能以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3。想问一下以下几个问题1,大致是我不同意变更劳动地点的原因?2,一共签了3次一年一签,也拒绝和我接触,今年1月份公司要求我2月份派驻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一到两个月,也不会给我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或者退工单,占用您一点时间咨询一下、我现在希望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手写的工资单与银行卡里每月一次的工资收入标注为工资,但是我以路线太远(来回6个小时)等原因表示不能接受,最近一次的合同今年8月31号到期。之后今年1月28日公司让我写了一份书面说明,合同中规定了劳动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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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建议去申请劳动仲裁,是可以拿到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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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分类:创业学院  编辑:格子衫
 58创业计谋网导读: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关键词:
期限 解除 ?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金融业(不 包括典当业...)? (小额贷款的期限是多长?答: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以上内容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期限,解除,劳动合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金融业(不 包括典当业?小额贷款的期限是多长?答: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先前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这部法律更具体、更系统并且充满了“刚性”条款。因此,她被喻为中国人力资源上的“萨班斯法案”(萨班斯法案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颁?第七步骤:解除顾客抗拒点什么叫解除顾客抗拒点?你的顾客一定有某些不买的原因,比方讲是对产品的原因,如品质不好,你们公司服务不好,你们公司太小了,或者他自己的原因,太贵了我没钱我要考虑考虑,我没有时间我要?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律所、基金会等也应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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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分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
时间:日&&|&&作者:王德正律师&&|&&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浏览:686
原告杨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依法有审判员刘某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黄某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某及其代理人王德正、被告某分行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2xx号原告:杨某,日出生,汉族,住址:市鹿寨县鹿寨镇交通街XX号。身份证号码:****38。委托代理人:王德正,广西众维律师。被告: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某分行,住所地:柳州市北站路XXX号,组织机构代码:19860***-0.负责人:王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某。原告杨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依法有审判员刘某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黄某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某及其代理人王德正、被告某分行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其于1990年7月到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工作,日,杨某与该支行签订无固定期限,日,杨某因工作失误拿了客户一百元而被单位要求辞职,杨某不得已提出辞职,但在未作出批准的情况下,原告于日向单位提出收回辞职请求,单位不允许,并于日由被告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于日向鹿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于日作出了(2014)鹿劳仲裁字第XX号裁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于起诉期内向本院起诉。本远认为,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是本案被告的下属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有营业执照。《》第四条规定:“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设银行某支行作为直接的用工主体,以其名义恰当、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既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劳动合同是建设银行某支行与原告签订,该支行就原告的辞职问题向被告提出处理意见。对下属单位的请示,被告有权作出批复或处理决定,但这个批复或处理决定仅是针对该支行而言,不能直接对原告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为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建设银行某支行而不是某分行,即本案被告。因此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是支行,被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程序违法。原告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条第1款,第17条2款、《劳动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除建行某支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合法。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XX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黄XX
作者: [广西-柳州]专长: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公司法 律所: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7883积分 | 帮助2299人 | 6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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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赔偿金的劳动诉讼技巧
  大部分的劳动者在离职后,或是被解雇后,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这样的情况,现就和违法二倍赔偿金的问题作如下的探讨:
  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明确了解自己能请求的赔偿项目,做到不遗漏请求的项目;(2)所有的赔偿项目在没有确切把握的情况下,申请数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量多请求,不要到了仲裁阶段,被仲裁庭裁决,由于只申请了一个较小的数额,视为对自己的自由处分,吃了哑巴亏,这在多数的劳动者的裁决书,经常看到,包括律师的裁决书中。(3)较多的劳动者在计算双倍、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金时,存在小申请赔偿数额的情况,工资标准法律上指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从实务上来说,应该要略高于这个工资水平,因为工资的组成,包括有加班工资、福利等,并不是纯指实发在银行卡上的工资总数。从另一方面来讲,工资的多少是由单位来举证的,看到劳动者在少申请的情况下,单位故意不提供工资单,劳动者还没有醒悟自己已经吃亏了。一般只有在劳动者申请过高时,单位不得不提供工资条。(4)劳动者首先要确认单位是否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必须要注意了,法律规定是二倍的赔偿金(也是按照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加一倍),而大部分的劳动者只知道请求经济补偿金,很可惜,没有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的赔偿金,以致给自己造成较大的损失。(5)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期限时,要适当的提前自己的入厂时间,适当的退后自己的离职时间,这些也是计算二倍工资及赔偿金的依据,目前,还有大多数的单位,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没有新员工亲自签名确认的入职表,以及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单位也不配合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这样做,就会迫使单位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也是对管理不规范的一个惩罚,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6)劳动者要学会保存好证据,特别是证明的证据,这些证据一定要想方设法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不要轻信单位的所谓劝告,造成自己在仲裁时无证可举。(7)要注意,如果有加班的事实,要大胆的请求,到时,仲裁庭会要单位提供考勤记录。最后,大家要知道,你请求的项目和赔偿数额有没有法律依据,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你最后的裁决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这是两码事,也就是说请求和裁决并不对立,得不到支持对你也是没有任何的损失。
  以下是有关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金是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典》称为&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单位违除劳动关系的话,就得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两者的关系是只能选择其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的。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的;
  4用人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经济补偿金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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