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身上0.8克毒品案抓获现场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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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海洛因61.46克能够判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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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冰,男,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钢第一炼钢厂1号。日因犯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同年3月21日被。现押于玉环县。
被告人王永才,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瓮安县平定营镇三合村王家院组。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冰、王永才犯贩卖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冬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冰、王永才、指定辩护人侯雪祥、辩护人阮孟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日,被告人胡冰与邵海凯经电话联系,在玉环县玉城街道步行街建设银行边,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9克)贩卖给邵海凯。
2、日,被告人胡冰与邵海凯经电话联系,在玉环县玉城街道步行街建设银行边,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9克)贩卖给邵海凯。
3、日,被告人胡冰受被告人王永才指使,将12小包毒品海洛因(约10.8克)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晓林、姚必灵。当天,被告人胡冰还将5小包和1大包毒品海洛因(共约13.5克)贩卖给&黄毛&等人,共得款3310元。
4、日,被告人王永才将毒品海洛因交给被告人胡冰,并指派被告人胡冰向吸毒人员杨晓林、姚必灵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3小包(共约20.7克),得款2000余元。
5、日,被告人王永才将毒品海洛因交给被告人胡冰,并指使被告人胡冰向吸毒人员贩卖。当天,被告人胡冰向吸毒人员杨晓林等人贩卖了10小包毒品海洛因(共约9克),得款1350元。当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冰与吸毒人员邵海凯约定在玉环城关步行街皇家宝贝摄影楼边进行交易,当被告人胡冰准备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邵海凯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对其暂住处进行搜查,从中查获9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被扣物品中9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一小包净重0.95克,另一大包净重17.22克,共计净重18.17克。
6、日,被告人王永才与杨晓林经电话联系,在玉环县坎门东港隧道口将三小包毒品疑似物贩卖给杨晓林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该三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共计净重2.79克。
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冰、王永才明知海洛因系毒品仍多次贩卖,贩卖海洛因数量均超过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冰系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冰辩解其是替被告人王永才和另外一个老板送货的,其是从犯;每次贩卖的毒品没有0.9克,只有0.7-0.8克;在其房间内查扣的毒品不能作为贩卖的数量;其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永才。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胡冰系从犯;2、第三、四场次认定的毒品数量,还有其他吸毒人员没有到案,没有确切证据证实;3、被告人胡冰自己吸食的毒品和被查扣的毒品不能作为犯罪数量;4、被告人胡冰坦白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永才辩解2月15日(即第三场次)的贩毒其并不知情,后三个场次贩卖毒品的数量没有这么多,其是给&老板&打工的。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王永才将毒品交给胡冰,但并没有指使胡冰贩卖;2、认定被告人王永才贩卖毒品数量的证据不够完整,除起诉列明的三名吸毒人员外,其他吸毒人员没有到案;3、被告人王永才应属从犯;4、被告人王永才系初犯、偶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冰、王永才的供述、证人邵海凯、杨晓林、姚必灵、柯三波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物证检验报告、尿样检测报告、通话记录清单、手机信息、贩卖毒品的账本、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胡冰的前科材料、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本院认为:
1、本案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除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邵海凯、杨晓林、姚必灵的证言外,还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冰住处扣押的账本可以证实,且该账本经过被告人胡冰的辨认,对所记载的内容也做了详细说明,其中涉及邵海凯、杨晓林、姚必灵的内容,也得到了该三名证人的证实,因此,该账本系依法取得,内容真实,与本案的其他证据能相印证,应当采信。对该账本中反映的二被告人向未到案的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数量,也应认定。
2、被告人王永才于2月16日、2月17日将毒品交给被告人胡冰贩卖,对该二场次应承担罪责;被告人王永才还于2月15日打电话让被告人胡冰将毒品卖给杨晓林、姚必灵,该事实有二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证实,故对该场次所贩卖毒品的数量,应承担罪责。
3、被告人胡冰自己吸食的毒品,并未计算在指控的数量中,对在其住处查扣的毒品,根据相关规定,应作为犯罪数量认定。
4、关于已经卖出的毒品数量,根据被告人胡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每个大约0.8-0.9克,根据已经查扣的毒品来看,第五场次中一小包重0.95克,第六场次中三小包重2.79克,即平均每小包0.93克,公诉机关已经充分考虑实际贩卖时可能分量不足的情况,结合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供述,就低认定每个毒品为0.9克,并无不当。
5、被告人王永才的归案系其他人员举报,该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证明和情况说明证实,故被告人胡冰的该辩解没有依据。
6、被告人王永才多次参与贩毒,且在被告人胡冰被抓后仍继续贩卖毒品,不属初犯、偶犯。
7、二被告人交代的另一案犯&老板&尚未归案,对三人的关系和共同贩卖毒品的具体方式目前无法查实,故不能认定主从犯。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冰、王永才目无国法,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其中被告人胡冰贩卖毒品海洛因73.97克,被告人王永才贩卖毒品海洛因61.4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冰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王永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赃款1280元,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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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发现线索假扮买家 毒贩前往售毒被抓获刑作者:鹰潭中院 范超 月湖法院 张田美&&发布时间: 09:15:45&nbsp&nbsp&nbsp&nbsp鹰潭法院网讯&nbsp多次贩卖毒品被民警发现,民警假扮买家约毒贩前来并将其抓获。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nbsp&nbsp&nbsp&nbsp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左右一天,黄某、刘某、胡某等人在鹰潭市陶然居茶吧包厢打麻将,期间黄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欲购买毒品并让其到该处交易,后在该房内徐某卖给黄某约1.5克K粉,得款200元;同月21日13时许,黄某电话联系徐某欲购买毒品并约定在鹰潭市肯德基门口交易,后在该处徐某卖给黄某约0.8克K粉,得款100元;同月25日13时许,黄某、刘某等人在鹰潭市陶然居茶吧包厢打麻将,期间黄某电话联系徐某欲购买毒品并让其到该处交易。徐某到陶然居茶吧包厢后,分别卖给黄某、刘某各约0.8克K粉,共得款200元;同月27日13时许,黄某、刘某等人在鹰潭市骏安风尚宾馆打麻将,期间黄某电话联系徐某欲购买毒品并让其到该处交易。徐某到骏安风尚宾馆后,卖给黄某约1.5克K粉,得款200元,卖给刘某约0.8克K粉,得款100元。同月27日15时许,巡逻民警在发现徐某贩毒线索后,通过电话联系徐某称欲购买300元毒品并约定在香江大酒店白金汇KTV门口交易,随后徐某赶至约定地点,在将3包毒品交付给民警时被当场抓获,之后巡逻民警在其身上另搜出7包毒品。经鉴定,该10包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8.292克。当天公安机关送检被告人徐某的尿液,检验结果为取检材尿液同氯胺酮检测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nbsp&nbsp&nbsp&nbsp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自己本身吸食毒品,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第1页&&共1页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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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庆城县公安局抓获吸毒人员7名 缴获毒品海洛因2.1克
  中国甘肃网1月30日讯&据甘肃法制报报道(首席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李越 史恒森)1月27日,庆城县公安局连续抓获吸毒人员7名,缴获毒品海洛因2.1克。
  1月27日,庆城县公安局掌握到有多名涉毒人员在庆城县北区活动,遂即赶往相关区域架网布控,蹲点守候,依次抓获吸毒人员李某、郑某、刘某、单某、何某、薛某、樊某,当场从郑某和单某身上分别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0.8克、1.3克。经询问,以上7人均对其吸食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7名吸毒人员均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法制报
责任编辑:李明芮(实习)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兰州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总体方案》,计划启动为期两年的全市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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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卖毒品被抓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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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nbsp&nbsp&nbsp&nbsp
作者:&nbsp&nbsp&nbsp&nbsp
责任编辑:墨池
原标题:一男子卖毒品被抓现行
3月4日,杭锦后旗公安局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缴获冰毒0.8克。
1月27日,杭锦后旗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民警在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时,查明无业青年黄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3月4日下午,民警在陕坝镇黄某家附近执行蹲守任务时,发现一名年轻女子在黄某家附近徘徊,之后进入黄某家,而该女子正是警方早已掌握的一名吸毒人员。民警推断该女子很可能是前来购买毒品的,便翻墙进入黄某家中,将正在交易毒品的黄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冰毒2小包共0.8克。经讯问,黄某对从2014年以来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买毒品的女子被行政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白忠义 通讯员 王学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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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78.00
?82.0?98.0山东高院公布三起毒品犯罪案件 涉制毒贩毒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频道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三起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案件一:于惠清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日,被告人于惠清携带与被告人刘鲁青共同出资的人民币四十余万元,由被告人王忠浩驾车至广东省广州市王李彬(在逃)处购买部分冰毒,王李彬另将350克冰毒交与于惠清,让其带回青岛后通过刘鲁青转交他人。后于惠清将其中由刘鲁青出资购买的部分冰毒和王李彬交由其带给刘鲁青的350克冰毒返回青岛后一并交给了刘鲁青。
  日,被告人于惠清在青岛市市北区与他人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并当场在其租住处、居住处分别查获数包冰毒,共计1385.1克;同日,被告人王忠浩在青岛市市北区被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6.15克;同日,被告人刘鲁青与他人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其租住处等分别查获冰毒543.8克。此外,2011年5月,被告人于惠清指使被告人王忠浩在青岛市市北区贩卖冰毒0.8克;201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鲁青先后四次在青岛市崂山区、市南区、市北区等处贩卖冰毒共计1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惠清、刘鲁青、王忠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于惠清与他人合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系共同犯罪主犯,且贩卖、运输冰毒数量大,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刘鲁青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于惠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鲁青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忠浩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奥迪牌Q5轿车一辆、别克牌轿车一辆,手机七部及查获的赃款人民币191600元,依法没收。
             案件二:被告人谢新林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0年底至2011年2月,由被告人李令欣提议,伙同张宁宁、谢新林等人先后三次驾车至广东省东莞市购买冰毒共计850克,返回山东省巨野县进行贩卖。日,被告人谢新林、李令欣、张宁宁携带冰毒在途经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冰毒4包,共计445克。此外,201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令欣伙同被告人李莹春,在山东省巨野县某宾馆房间内,贩卖他人冰毒二次,共计4.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新林、李令欣、张宁宁伙同他人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莹春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新林、李令欣、张宁宁积极参与,各有分工,其中,被告人谢新林积极联系购买毒品从中牟利,被告人李令欣提出犯意并伙同他人积极出资贩卖、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张宁宁未参与出资,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鉴于被告人谢新林、李令欣、张宁宁所贩卖的部分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对该三名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谢新林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令欣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宁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判处李莹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三:被告人李钢印制造毒品案
  2011年1月,被告人李钢印与陈煜琦(已判刑)共同租赁青岛市四方区某单元房,二人共谋在该处制造毒品并出售牟利。同年3月,由陈煜琦采购设备和原料,李钢印进行实际操作,于6月底制造冰毒约60克,后陈煜琦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智泓(已判刑)。
  日,李钢印将制造出的冰毒放置于该单元房内,后陈煜琦至该处将冰毒2大包及1小包取走。当晚,陈煜琦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住宿处缴获上述冰毒3包,共计199.3克。次日,公安机关对二人租住的该单元房进行搜查,查获李钢印制造毒品所使用的设备和原料一宗,其中查获的玻璃烧杯内的液体晶体混合物共计400ml,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钢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且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钢印明知制造毒品系违法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制造毒品并流入社会,严重扰乱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依法应予严惩。据此,对被告李钢印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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