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出租人和承租人与房东未达成搬迁协议可否请公证处公证搬迁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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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如何更好的服务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
&&&&按照巴中市委提出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的发展定位,平昌县委政府也作了要实现“两个率先”的规划,即率先建成西部绿色经济示范区、率先建成全国扶贫开发示范区的规划,要通过五年努力,要把平昌建设成川东北的一流县城。“两区、三园、四座大桥”等项目建设工程全面启动,工程启动后首先面临最大的难题就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和以往一样,只要涉及政府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政府就会一定安排公证的参与。征地拆迁工作顺利与否关系着全县整体工作进程。那么,如何才能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切实为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派驻拆迁现场的公证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必须过硬。
政府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可能是千家万户,这其中各式各样的矛盾纠纷都可能出现,比如政府制订了拆迁补偿方案,而往往被拆迁人都是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有些人想尽千方百计的刁难,目的就是为了得到尽可能多的补偿,所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有矛盾,有些被拆迁人户与户之间因一些相邻、买卖、租赁关系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权属争议产生的矛盾,也有被拆迁人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因分家析产、继承等原因引起的矛盾等。公证的介入,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办理补偿安置合同之类的公证业务,公证人员是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必须要利用自己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保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这就要求我们公证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用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必须熟练掌握政府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争议的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在实践中,仅仅有专业素质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敏锐的洞察力较强的协调能力,这样不但能从法理上说服矛盾的双方,而且还要从情理上从公序良俗上从道德层面去说服双方,只有这样才会让矛盾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总之,拆迁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必须具备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标准,才能够在复杂的拆迁工作中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才可能有效化解各种的矛盾纠纷。
二、加强与拆迁部门的沟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拆迁工作启动的前期,公证人员须把政府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吃透,做到心中有数,并积极参与起草审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格式合同。公证人员在进驻拆迁现场后,要主动与拆迁部门沟通联系,向拆迁工作人员宣讲常用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向被拆迁人印发宣传资料,以方便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并针对拆迁地块的房屋权属特点和拆迁实施方案,积极为拆迁部门出谋划策,排忧解难。比如在拆迁工作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这样一些情况:一是如何认定被拆迁人之间形成的一些民事协议(如分家析产协议、房屋买卖协议等)的法律效力;二是对被拆迁人承租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其配偶又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是被拆迁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在外省市的,该如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等等问题。征对类似问题,公证人员须向相关部门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一是对民事协议效力的认定,只要能满足“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条件,则应当认可其效力;二是建议拆迁部门通知承租人的所有子女,征求其意见,确定实际居住人,并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三是如果财产共有人不能回家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①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②被拆迁人如果在国外工作的,须提供其所在国家经过公证授权委托书(中文格式)或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但在现实工作中,有很多的被拆迁人因没有房产证或者因其他手续不全,往往在外省市当地公证处是不能办到委托书公证书的,更不用说在国外的了。所以经处务会研究,建议如果被拆迁人实在无法提供公证的委托书或经大使馆认证的委托书的,可向平昌县公证处领取格式委托书,传真给在外地的委托人,由委托人在视频上宣读其亲自填写的委托书内容,在委托书上签名、捺手印,并对该段视频录像刻录成光碟,将委托书传真回来与光碟一并附入卷宗。公证是一种国家证明活动,严格依法办事,是保障公证公信力的基础。有时根据实际情况保持适当的灵活性,采取更为人性化的变通措施,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同,避免引发矛盾,推动工作。
三、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为拆迁双方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在拆迁过程中总会遇上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被拆迁人有急事需外出但又没有和政府签订合同的,有些家庭子女多需分家析产的,还有一些老年人的赡养、因离婚引起的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等等问题,我们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宗旨,对拆迁双方当事人做到有求必应,尽最大努力让当事人满意。一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代写法律文书。我们公证人员在拆迁现场免费为被拆迁人代书赠与合同、委托书、承诺书、财产分割协议等法律文书,仅在江口镇老街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现场就免费代写各类法律文书500余份。 二是为拆迁群众提供继承、析产等公证服务,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工作。比如像在江口镇老街拆迁时,被拆迁人杜某的丈夫张某于2004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时女儿张丽只有19岁,儿子张华只有16岁,张某的父母亲早已去世。张某在老街留有一处房产,其生前未处分过该房产,亦未立过遗嘱。现在张丽、张华各自成家,杜某也再婚。现在该房屋面临拆迁,母(女)子三家人为应由谁来签订这个拆迁协议而争执不休,而其各自的配偶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表示也应分别有他们的份额,因此导致无法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因素,家庭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如果处理不好也会直接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公证人员得知此事后主动介入,向其家人和相关知情人详细了解情况后,指出:根据《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该房屋的一半是死者的遗产,继承从张某死亡时开始,且根据《意见》第51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那么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也应是继承开始的时间,那么6个人来签订拆迁协议是不当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如果张某死亡时,继承人已结婚,则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不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从公序良俗及常理上来说,这也很可能违背死者的意愿。所以张某的遗产应由杜某、张丽、张华三人共同继承,属于三人共同所有,与各自的配偶无关,说得几家人及其他在场人心服口服。公证员依法为其及时办理了继承、遗产分割公证,最终顺利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三是为预防诉讼提供证据支持。对共有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承租人不搬迁的、可能会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确保拆迁进程。四是协助拆迁部门处理好人民来信来访。对涉及存在法律争议的拆迁户的人民来信来访,我们必须利用自己具备的法律知识协助拆迁部门做好回复及善后工作。
& &&&四、树立司法行政窗口形象,彰显公证品牌。
&&&&&& 我处作为平昌司法行政的一个窗口,多年来,在服务政府拆迁工作中始终坚持服务民生,始终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公证人员在进入拆迁现场后,主动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休息,为老弱病残当事人上门服务,以热情、优质、高效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受到政府领导和被拆迁人的一致好评。在服务拆迁中,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长期以来形成了自己在拆迁中的工作特色,为公证事业的拓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而服务政府中心工作,减轻了政府工作压力,有效地推动了政府的“阳光拆迁”工程,同时帮助群众提高对拆迁工作的理解程度,维护了一方稳定。平昌县公证处在拆迁过程中所形成的特色服务,深得政府、拆迁部门和被拆迁群众的信赖和认同,为平昌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平昌作出了重大贡的贡献。(作者:平昌县公证处 孙明秀、程明白)
&&&&&&&&&&&&&&&&&&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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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媒体网站 =====强力支持王才亮律师博论上海“拆迁死人”风波中的公证处行为不合法、不公正!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转载]上海“拆迁死人”风波中的公证处行为合法、公正吗?
进入12月,事件不断。上海市前面的大火风波尚未完全平息,“拆迁死人”的风波又起。东方网12月2日消息:东方网记者获悉,上海市黄浦区东元坊拆迁居民周大明猝死一事有了最新调查情况。据报道:“东元坊项目系本市旧改动迁"数砖头+套型保底+住房保障托底"新政策试点地块,共有居民415户,目前已签约399户,占总数的96.14%。周大明户籍所在地为该地块内车站中路112号,日已签订货币补偿动迁安置协议,在取得货币补贴、奖励费等共计60.5万元后,搬至车站中路100号甲,与兄周大安、姐周菊华同住,三人为车站中路100号甲房屋产权份额共有人。该房屋户籍在册人口6人,周大明户口不在其中。拆迁人多次与该户协商安置方案,但该户一直不接受安置方案,故无法达成协议。
  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新黄浦公证处公证员卢艳琴(女)、杨晨(男)着制服,在2名居委会干部和6名动迁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东元坊项目用地车站中路100号甲被拆迁人周大安、周菊华、周大明处,送达证据保全通知,告知其如10天内再达不成安置协议,将于日上午对该户实施强迁。公证员卢艳琴在门外向周菊华出示证件,告知其证据保全通知内容,并将通知交给周菊华。周菊华对公证员身份表示质疑并拨打110,称家中遭到抢劫。此时,周大明走下楼梯、走出门外,情绪激动,也对公证员的证件表示质疑,堵住弄口不让卢艳琴离开,一边说话一边蹲倒在地上。在整个过程中,工作人员无过激言语,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见周大明倒地,一同前来的居委干部郝永霞当即拨打120,3时49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救护人员进行了现场抢救。周大明经抢救无效死亡,120急救车记录的《上海市院前急救病历》判断其为心源性猝死。后经黄浦公安分局法医初步检查,死者无体表伤痕迹。
  120急救车随车医生展玮笔录显示,现场急救中询问病史时,家属反映周大明曾做过几次心脏支架手术。经查,日,周曾因突感头晕、意识不清、胸闷到瑞金医院急诊并住院。瑞金医院入院记录显示,周大明有冠心病史(PCI即心脏支架手术1年余)、肾功能不全史和多年高血压病史(3级、极高危)。出院小结显示,周自诉突发头晕伴意识丧失5-6分钟,入院诊断为冠心病、心律失常、高血压、慢性肾功能不全,医院对其实施了冠状动脉造影术(CAG)。当时医生曾明确告知周大明本人:如不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并根据需要实施冠状动脉血管重建术,将有发生猝死的心血管事件的可能,周大明、周菊华、周大安三人均在手术申请书上签名。此外,日至日,周大明因血尿和肾功能恶化到瑞金医院就诊,诊断为高血压(肾功能不全)。日至7月13日,周大明入瑞金医院,医院对其实施CAG+PCI术;同年9月2日至6日,周又入该院进行药物治疗。
  周大明死亡后,其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将遗体抬至设在车站中路普育西路临房内的动迁组工作现场,并在国货路普育西路口张挂横幅、摆放花圈、涂写标语,造成部分动迁居民及过路群众聚集围观,严重影响了该地区的正常秩序。区和街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提出,家属对死因如有疑义可进行尸体解剖,但家属坚持不同意尸体解剖。
  12月1日晚上7点45分,工作组与周大明家属代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经过反复协商,对遗体先行处理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家属同意次日上午将死者遗体运往殡仪馆。当天晚上11点,其家属在工作组人员陪同下,到半淞园路派出所开具了殡葬证,办理了户口注销等相关手续。
12月2日上午9时13分,殡葬车已将死者遗体顺利运走,家属情绪平稳,现场秩序正常。目前,有关善后处理后续工作及动迁补偿化解工作正在加紧协调推进中”。
从上述报道中,我们可见的信息有两条,一是双方没有肢体冲突。二是该纠纷化解工作正在加紧协调推进中,家属情绪平稳,现场秩序正常。然而,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引起冲突的该项上海市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不合法、不公正,暴露出在拆迁活动中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受到违法引导而日益失去公正性。我说这个话的依据是:
。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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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城市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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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公证处 陈瑞
  2008年,渝中区政府将投入巨资进行旧城改造,在大规模的改造拆迁中必然会面临各种纠纷与矛盾,因此,如何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的产生,避免矛盾的激化,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成为了公证机构积极探索的课题。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   公证机构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可以介入的阶段大概有:拆迁评估结构的确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行政强制拆除房屋的证据保全、资金提存、财产清点;房屋安置的选房序号抽签;房屋安置选房结果等环节。   一、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   建设部曾在2003年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该意见的第六条二款写到&“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从各地的执行情况来看,评估机构的确定都是采用的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很激烈,如何保证被拆迁人投票结果的真实有效,公证机构的介入是最好的办法,经过公证现场监督的结果,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工作中的核心,是明确拆迁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协议中要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主要有私有房屋的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直管公房的产权人(一般是房管所或单位)、房屋的承租人与拆迁人三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以代管人的身份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种。 在以上三种协议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以代管人的身份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该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这是在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的。其他两种协议是否办理公证,由当事人自愿。但从我们多年来的公证实践来看,办理公证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经公证员审查后,可以保证协议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通过公证员对双方当事人的谈话记录,可以保证双方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从而避免日后一方当事人以“不清楚协议内容”、“是他们逼着我签的”、“我们在胁迫我签协议”等理由来推翻协议。公证员还可以对协议内容中不完备或表述不明确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   其次,协议一经公证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为法院采用。在诉讼中,经过公证后的法律文书,在作为证据使用时,法院一般会直接采信,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证的相反证据材料。   第三,公证处会将协议原件存档,为当事人以后的查询提供了方便。在以前我们所办理的一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证中,就有部分被拆迁人因过渡时间较长,将原协议遗失了,以至影响到了新房的安置和新房产权证的办理。但由于这部分被拆迁人曾经办理过协议的公证,他们持身份证件到公证处来通过档案查阅到了原始的协议,我们为其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后,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三、行政强制拆除房屋的证据保全、资金提存、财产清点   行政强制拆除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主要公证业务之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房屋拆迁前,必须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1、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俗称“代管房产”);   2、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   3、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公证机构对上列房屋在拆迁前的证据保全,主要是对房屋在拆迁前的坐落、外观情况以及房屋的内部情况采用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作为以后解决问题的证据。   资金提存,是与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一项工作。为了规范房屋拆迁秩序,防止拆迁人在盲目地申请政府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行政强拆后,因资金问题不能安置被拆迁人,造成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给政府的工作出难题。建设部于2003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提存证明由谁来出具?最好的部门就是公证机构。因为提存本来就是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一,我们也在相关的机构开立了专门的提存帐户。拆迁人的补偿资金提存后,当与被拆迁人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就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退回所提存的资金,或由公证机构直接将提存的款项支付给被拆迁人,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财产清点,是在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时的一项工作。由于房屋是经行政强拆,被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要经过清点,然后由拆迁人将其转移到过渡房内或另行保管。这些都需要在公证处的监督下进行详细地清点并造册。   四、房屋安置的选房序号抽签   根据《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由先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如何确定被拆迁人的搬迁顺序,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选房的优先权,此项工作一但有疏忽,就会影响整个片区的拆迁工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上,每份协议都有一个编号,但此编号不能作为选房序号,因为一个稍微大一点片区的拆迁工作,往往由几个拆迁代办单位来进行,怎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呢?公证处的介入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号签的制作、抽签的过程等工作在均在公证处的监督下进行,剩余的号签也由公证处封存。这样一来,可以杜绝内部留号,也可以使选房的序号更公平、公开。   五、房屋安置选房结果   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对安置形式选择的是产权调换方式时,就存在对安置房的选择问题。由于安置房屋的坐落、数量都是公开的,某套房屋一但由被拆迁人选定,工作人员就会将该套房屋在公示栏中予以注明。但在实践中,存在被拆迁人选定某套房屋并办理完毕了手续后,事后又对该套房屋不满意,要求调换。对这一问题,公证机构可以帮忙。   在安置房屋的选房现场,我们公证机构可以在现场对整个安置过程、结果进行公证,可以对被拆迁人的选房序号、拆迁安置手续是否齐备、所选定的房屋坐落等进行审查和监督。被拆迁人一但选定安置房屋后,就应立即办理相关的入住手续,不允许随意调换。如遇到有被拆迁人在选定房屋后要求调换的,就明确告知其只能在当天所有的被拆迁人选完后,可以酌情在剩余的房源中进行调整。   此外,我们认为在片区的房屋拆迁中,如遇到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已经死亡的情况时,应引导其继承人先到公证机构办理房屋产权的继承权公证手续,拆迁人依据公证处所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的内容来确定房屋的继承人,与其签订相关的协议,这样就能保证协议签订主体的合法性,免除拆迁人今后应诉的责任,也为今后新房安置后产权证的办理提供了方便。   总之,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公证机构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其他的职能部门一道,为百姓解难,为政府分忧,为城市建设贡献一份力量。(本文责编&周蕾 转西部公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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