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范围内户口迁移户口需要什么手续有什么规定

云南高考户口满三年是怎么算的?_百度知道
云南高考户口满三年是怎么算的?
在云南户口满三年才能高考是怎么算起的?
008年高考是从2005年7月中旬的户口为不满3年
想要在云南参加高考必须户口迁入云南省满三年,在云南省报名参加高考录取时不受限,高中三年在云南省学校就读并有学籍、会考成绩合格者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二是考生和父母任何一方已经有云南省户口。  《暂行规定》对外省籍考生高考录取也做出了规定,已被录取的一律清退按照规定;公职人员正常调动或军队调防人员,考生户口和父母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在云南省,其子女户口已随父母任何一方迁入云南省的,可以在云南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且本人具有云南省高中三年学籍的云南籍考生、“不同意报考”或“不限报”的结论、引进的副高职以上(含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须出具省级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原件),对为其制作假学籍的将追究责任,其子女户口已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云南省,可在云南参加高考报名。对云南省有关部门引进从事高科技。凡户口迁入云南省满三年、会考成绩合格者、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才,再逐级上报审查备案。来云南省投资经商办企业者。拟同意报考的必须在当地中学张榜公示。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以各种理由将本人户口迁入云南省的考生:一是在云南省昆明市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在云南省报名参加高考录取时不受限、在云南省次发达地区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高中三年不在云南省学校就读的,只能报考云南省高校二级学院,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对弄虚作假取得考试资格的考生,在审查资格后要明确作出“不能报考”、在云南省边疆县(含执行边疆政策县)及贫困县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须出具相关原件资料);三是考生高中学籍在云南省且会考合格,特别是往届生,其子女在云南省报名高考应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高中三年在云南省学校就读并有学籍,只能录取在云南省属院校。各县级招办对省外迁入云南省户籍的考生。    《暂行规定》要求各中学尽快告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回原户口所在省参加高考
首先你要有云南省的户口~~~再者就是你至少在云南读三年的高中,不可以是在别的省份读了一些然后再到云南读,如果这样子你就会别判为高考移民了~~~
高考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当前位置: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明确4种情形区域才可更新改造
&&来源:昆明日报
日前,昆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城市建成区内4种情形的区域才能进行更新改造,明确了3类更新改造活动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严格执行昆明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户口迁移和分户行为。
4种情形区域才能更新改造
《办法》提出,符合更新改造的区域包括: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依法或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同时将更新改造活动分为3类: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改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其中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应加强对环境承载力、交通流量、周边市政配套的研究,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4.0,特殊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4.5,中央商务区及城市副中心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现状容积率较高,无空地配给、难以做到经济平衡的,辖区政府应该加大财政直接投入和资金补助,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异地配置空地。
可购买商品房作安置用房
《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采取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社会投资人。
此外, 辖区政府要多渠道解决安置用房来源,既可以自行建设、也可以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辖区政府应优先启动安置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相关职能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辖区政府和国有平台公司应加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管理,严格落实企业进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强化社会资本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禁止占项目、倒项目行为;要积极跟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户籍转变、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在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确保社会稳定;因征迁补偿安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严格执行昆明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户口迁移和分户行为。
征收补偿要阳光公正
在征收补偿方面,《办法》规定,辖区要做到依法征迁、阳光征迁和文明征迁,切实保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辖区政府要按照“一片一策”的原则,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征地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应充分征求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被征迁人意见,并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要对集体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进行指导,对分配方案和参与分配人员名单进行监督;按“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辖区政府应当根据改造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和征迁工作方案,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另外,各相关部门要对土地储备和交易做好监督,让项目全过程更公开阳光。、
记者 董宇虹
责任编辑: 王琳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您当前位置: &
下载()  字体: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日起,在全省范围实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深入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势在必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是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十七大”关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为我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动农村人口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中心城镇合理有序流动,推动特色城镇化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省政府《意见》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纳入重要日程,确保《意见》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本次户籍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最大的突破就是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民户。改革工作实施后将有利于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待遇,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在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等方面,均在原改革的基础上有突破性放宽。主要内容为:
(一)实行城乡居民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的登记管理模式。
(二)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三)改革大中专学生落户办法。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大中专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四)放宽“三投靠”人员的迁移落户条件,即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共同生活、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放宽迁移落户条件。
(五)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依法行使户口审批权。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落户迁移工作中搭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的各项工作。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清理和废止与改革精神相悖的户籍管理“土政策”,“土办法”。要加强舆论引导,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要特别防止出现新老政策脱节,政策不落实,挫伤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要各司其职,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公安、民政、司法、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加强协作,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户籍审批及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统一规范的《不需领取低保承诺书》和《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认真受理申请落户城镇的居民《不需领取低保承诺书》,出具《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鉴证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和《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书合法和有效性的认定;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赡养孤寡老人的司法公证等工作。
(三)要加强协调,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在全市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存在;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也不能改变每一个居民的职业、实际登记户籍关系的居住地环境等客观事实。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城市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质和总体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按照“积极稳妥、政策配套、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谋划并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有关工作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丽江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76-8333。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服务平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户口迁移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