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特困低保困难,在现居住地能申请低保吗?

外来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青岛本月出台细则_新华网山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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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青岛本月出台细则
08:38:00      来源: 青岛早报
   针对多年以来,外来人口家庭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的现状,山东新规提出省内符合条件的失地居民将可申请城市低保,符合条件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将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12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草案)》规定,山东省内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的,将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有专家表示,外来人口与当地人口的权益差距主要在劳动就业、低保、医保、退休保障等方面,山东此举将为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做出有益探索。
   此外,为保障社会救治工作公平、公正,杜绝骗保等情况的发生,山东将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对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
   目前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针对《办法》的出台青岛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外来人口家庭还不能在青岛市申请低保,本次《办法》中对外来人口申请低保的新规算得上是一次创新,青岛市将贯彻执行山东省相关政策,但还将根据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待地方政策出台后才能实施。
   记者了解到,目前青岛市城乡低保对象有8.7万户、14.6万人,去年共发放城乡低保金6.4亿元,而今年上半年已经发送低保金3.7亿元。从2011年以来,青岛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四连涨,自日起,青岛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420元提高到了4200元。
编辑:庞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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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能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吗,有什么条件?
  外来人口能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吗,有什么条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确保真正困难的人员能维持生存和生活,近日,山东省出台相关新规,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家庭将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救助。
  近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草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失地居民将可申请城市低保,符合条件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将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申请条件为,山东省内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的,将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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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专栏
澧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专栏――城乡低保(五保)三十政策“问”与“答”
最近,国务院、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号)两个文件,文件中救助政策有了新的调整,我们择录部分新的政策信息进行宣传,以便群众及时了解掌握。
  一问:享受城乡低保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二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问:城乡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如何确定?
  答: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问:城乡低保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如何确定?
  答: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五问:申请人如何提出城乡低保申请?
  答: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六问: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家庭该如何申请城乡低保?
  答:在同一县市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七问: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该如何申请城乡低保?
  答: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八问:申请城乡低保需要哪些材料?
  答:1、书面申请报告;
  2、户籍证明、下岗证或失业证、退(离)休证、赡养抚(扶)养关系人家庭收入等情况证明;
  3、收入状况证明;
  4、残疾人应提供由市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5、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发给的《企业职工因公伤残待遇证书》、《劳动鉴定表》或市级医院医务鉴定部门做出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6、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7、离婚家庭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及复印件;
  8、社会救助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
  九问:城乡低保的申办程序是什么?
  答:1、提出书面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村委会)低保专干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其它调查方式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3、入户调查。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村委会)的协助下,以社区(村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5、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社区(村委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6、审批、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十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等市辖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它各县市,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十一问:城乡低保家庭的保障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城乡低保家庭的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享受,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十二问:申请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十三问:城乡低保金的发放形式是什么?
  答:城乡低保金原则上实行按月打卡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对于不具备打卡发放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手工发放。
  十四问:目前我市城市低保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城市低保对象自来水:每户每月免交4吨水费;
  2、城市低保对象污水处理费:每户每月免交4吨污水处理费;
  3、城市低保对象管道天然气:每户每月免交4立方米管输天然气价款;
  4、城乡低保对象用电:每户每月免交10千瓦时生活照明用电费;
  5、城市低保对象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数字电视第一台电视机按每月16.5元的标准收取(若家庭当年医疗负担超过5000元或有其他天灾人祸、特殊困难,免收当年每一台电视机的基本收视费);
  6、城乡低保对象教育收费:低保户子女到公办高中就读减半收取学费;
  7、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服务:免收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
  8、城市低保对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在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证时免收。
  十五问:如何加强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复核一次。
  十六问:农村五保工作怎么实施?
  答: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的业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级基层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和上报;加强对乡镇敬老院的管理;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签订包户协议;督促检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初审和上报;管理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督促村民小组安排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为主负责办理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事。
  3、村民小组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生活料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安排专人照顾,协助村民委员会处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事。
  十七问:农村五保对象有哪些保障?
  答:农村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基本物质生活保障。
  十八问:哪些对象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条件?
  答:持有本地农村户口的困难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纳入到五保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其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十九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报程序?
  答:1、 由村民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免费发给由省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对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及时审批,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对已享受待遇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二十问:农村五保供养内容有哪些?
  答:1、定期发放五保供养金或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定期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  
  5、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  
  6、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二十一问:农村五保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的,通过农村敬老院、幸福院、养老院、福利中心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体供养。分散供养的,本人在家生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他人照料,也可以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二十二问: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对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二十三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病住院费用的解决方式?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病住院必须遵循就近就医的原则,其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免。重大疾病、疑难杂症到县以上医院(三级)治疗的,必须实行转诊制。其住院费用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兜底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就医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其住院费用的解决方式为:
  1、个人自付的起付线费用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
  2、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对其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在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县、乡两级定点医院对其住院自费部分的费用优惠不低于5%,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三级)对其住院总费用优惠不低于5%。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及定点医院优惠减免后,剩余医疗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4、住院期间所请陪护、用餐等其他费用,由乡镇民政部门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核实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从五保护理费中解决。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时自行要求使用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二十四问:农村敬老院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答: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举办的农村敬老院为乡镇政府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为正股级,县级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每所敬老院管理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1:10的比例核定事业编制,采取定编不定人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工作人员。乡镇敬老院正副院长职数按规定核定,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在编人员中选拔任命产生,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乡镇敬老院机构和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按程序审批确定。  
  二十五问: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来源有哪些?
  答:1、上级人民政府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专项资金;
  2、县级人民政府支付的农村五保供养金;
  3、社会捐赠的农村五保供养金;
  4、其他资金。  
  二十六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保障金是怎么发放的?
  答:农村五保供养的各类保障资金统一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至县级民政部门专户、乡镇敬老院或打卡发放到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银行卡中。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银行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农村五保供养金。生活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他人代为领取。农村五保供养金除五保供养对象本人申请或同意发放实物外,一律以货币的形式发放。 
  二十七问: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对象怎么供养,产生费用怎么解决?
  答: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村民小组要安排专人给予照料,所需费用由乡镇民政部门初审后按季度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实,经核实的花名册和证明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从五保护理费中解决。  
  二十八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有法律责任吗?
  答:有,凡违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或者拨付不及时的;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低于标准的;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出现异动(增减)隐瞒不报,套取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或者导致应保五保供养对象得不到供养的;
  5、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十九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出现哪些情况才能终止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终止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具有了劳动能力;
  2、获得了生活来源;
  3、有了具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
  三十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费用怎么解决?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提倡火葬(依法可不火葬的除外),火葬所产生的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季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从五保丧葬储备金中解决。&&&&&&&&&&&&&&&&&&&&&
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 为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第271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 据《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2000]第58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关于城市低保标准。
&&&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 (二)城市低保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本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 (三)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人事局及市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
&&& 二、关于城市低保范围。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属城市低保范围。
&&& (一)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 1、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 2、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 3、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此类企业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名单。
&&& 4、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者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 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其他区域内的同类人员是否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 5、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此类人员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和司法部门研究制定。
&&&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城市低保范围:
&&& 1、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
&&&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
&&& 3、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征地超转人员(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因建设用地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后,原有农民劳动力中超过转工年限和适龄而不适宜安排工作的病、残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公证领取一次性全额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未获得安置而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由所在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政策给予解决。
&&&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 5、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 三、关于城市低保资金。实施城市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各区(县)财政负责落实,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 (一)各级民政部门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 (二)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纳入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城市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 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 (一)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 (二)居(家)、村委会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特殊情况的处理:
&&& (1)对于人户分离(本区县内及跨区县)家庭的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居(家)、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家)、村委会。
&&& (2)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或者由本人指定申请地)居(家)、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 居(家)、村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 请登记表》,登记备案。
&&& (3)在现户口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由其原居住地居(家)、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
&&& (4)对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中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对象,由居(家)委会或者村委会的主任、主管福利工作的副主任管片民警及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其进行审议并 提出具体意见,确定是否受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 &(5)新建居民小区内未及时成立居(家)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并直接受理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同时,负责本条前4款涉及的相关 工作。
&&& (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家)、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 况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 (四)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保障金领取证)并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 (五)在市、区(县)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对象,由有关民政部门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 (六)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民政部门应当自居(家)、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30天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 五、关于家庭收入核算
&&& (一)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 (二)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式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建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5000元以下);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6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7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1申请家庭的当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等。
&&&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应根据其家庭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与其家庭成员从事农副业生产等其它收入的总和,按照家庭成员的户口类型和人数,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和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困难户定期补助标准,按 以下方法确定:
&&& 1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家庭月总收入/(非农业人口×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农村困难户定补标准)×100%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中,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 2确定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月人均收入。根据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 &(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在职人员、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等,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 标准计算收入。
&&& 1剔除应缴纳的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在职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 2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其收入按照本市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
&&& 3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疾病救济金标准)。
&&& 4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第一年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第二年按本市当年失业保险金低限标准计算收入。
&&& 5以上人员实际收入高于相关保障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 (七)已成家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如离婚、丧偶及无住房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 (八)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及有关费用的计算:
&&& 1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险条例》第 二章"家庭保险"的有关条款执行。
&&& 2根据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人口,以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0%为起点, 确定其家庭应留生活费。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应留生活费=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家庭人口
&&& 3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单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的 ,视为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后的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 4夫妻离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 5原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
&&& 六、关于城市低保待遇及发放
&&& (一)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全额享受。
&&& 2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原救济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按原标准执行。
&&& 3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孤老,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 4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政策规定享受城市低保补助。
&&& 5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长 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按家庭月人均收入核定)。
&&& 6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家庭,批准其家庭成员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 (二)城市低保待遇由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货币形式(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必要时经区(县)民政局批准,也可给付实物;城市低保对象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 定地点领取.
&&& &(三)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按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帮困待遇。
&&& (四)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其签订"协议书",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和城市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 (五)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居(家)、村委会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单位和个人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的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日内核查完毕 ,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 七、关于城市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 (一)城市低保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居(家)、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每半年复审一次。 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在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和就业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情况登记表》,作好记录。
&&& &(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 金领取证和《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中进行相应登记;终止享受城市低 保待遇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 (三)城市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即办理迁移手续。
&&& 1本区(县)内迁移的,由区(县)民政局出具《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 2市内跨区(县)迁移的,由迁出地的区(县)民政局收回保障金领取证,为城市低保对象出具《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 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迁移手续;
&&& 3迁出本市的由其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 4民政部门为城市低保对象办理迁移手续时,应在迁移证明上注明办理时限(有效期30天),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 城市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是本市实施城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分工负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做好城 市低保的相关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市低保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完善城市低保工作。
&&&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居(家)、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及经费保证,确保城市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积 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自助自立,并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 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城市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 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城市低保对象档案,并将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和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城市低保标准的 调整等项具体工作。
&&&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落实配套帮困措施,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确保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 4加强城市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 5建立城市低保联系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北京市在职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况反馈表》,及时向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情况,了解其收入状 况等。
&&& 6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低保对象参加治安值班、打扫公共卫生、照顾孤老残幼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一般每月安排8-40小时),认真 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情况登记表》,作好每次 的劳动记录。
&&& 7要做好及时向驻区单位宣传城市低保政策的工作。
&&&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制定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各区(县)城市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为民政部门落实城市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 (四)劳动保障及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检查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与落实城市低保制度密切相关的工作,同时开展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促使其再就业。
&&& (五)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及人事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 1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要督促和检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认真落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职工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等相关社会保障标准,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不能按时、足额向有关人员发放以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多方筹集资金,迅速解决。
&&& 2民政部门在审核、审批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过程中,要认真核查汇总有关人员因未能按时、足额领取相关社会保障待遇,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情况,如实填写《北京市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未落实人员情况反馈表》, 及时反馈给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
&&&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和人事部门应为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收入证明。
&&& 4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为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服务中心,应当为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办理求职登记,提供求职情况;同时上述部门及用工单位,应当为求职者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 (六)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保标准的测算和调整等工作。
&&& (七)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 (八)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积极宣传城市低保政策,指导和帮助特困职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 (九)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九、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认真地开展工作;城市低保对象在依法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同时,应当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履行各项应尽义务
&&& (一)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
2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3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低保资金的。
4玩忽职守,影响城市低保工作正常进行的。
&&& (二)城市低保对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 1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审。
&&& 2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者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
&&& 3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者(含下岗及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时间除外)。&
&&&& (三)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城市低保待遇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居(家)、村委会,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3不履行应尽义务或者"协议书"中所列条款的。
&&& (四)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城市低保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行政处罚情况记录表》;对终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要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收回保障取证。
&&& (五)城市居民对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降低、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 十、关于解释和其他
&&&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 (三)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市民政局下发的有关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工作的文件内容中与本实施细则精神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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