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接警后对嫌疑人x的献身 下载有多长时间的拘留问话权力

安徽凤台涉嫌乱开司法先河 强奸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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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台涉嫌乱开司法先河 强奸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下文是搜狐视频《安徽淮南凤台强奸犯嫌疑人焉能取保候审》的解说词)法律规定,强奸犯罪嫌疑人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关押的,不适用取保候审。然而,视频中的色叔,常年违法打造木质棺材,从事大强度劳动,无人相信:他患有具有生命危险的重病。这位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区68岁的色叔,多次强奸33岁的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智障女,案发8个多月了,犯罪嫌疑人没被关押一天,只因凤台县看守所凭借虚假病例称其“有重症高血压,有生命危险”而得以监视居住,继而获得取保候审的照顾。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不适宜关押的疾病应当进行医学检查,凤台县看守所公然用虚假病历乱忽悠,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对此,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介入调查。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社区为老年人体检显示:犯罪嫌疑人没有高血压病史。对此,受害人亲属多次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临床病理鉴定,再三指出犯罪嫌疑人没有符合取保候审的重病,却得不到司法机关支持。另外,案发当天的2013年9月23日,受害人的监护人亲眼所见,毛集派出所给犯罪嫌疑人做《问讯笔录》,该份《问讯笔录》却不在案卷里,涉嫌被毛集区刑警队隐匿,请求调取但不见结果。5月19日,凤台县法院已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何时才能被羁押?何时才能被送进监狱?判刑多少年?人们拭目以待!
[ 本帖最后由 花家湖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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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嫌疑人常年违法打造木质棺材,与国家政策作对,危害社会,谁管?
& &犯罪嫌疑人不被羁押,到处走关系,给受害人亲属维权造成难度。八年抗战,中国人民战胜日本鬼子。这起案件,受害人亲属艰难的维权八个多月,犯罪嫌疑人尚未关押。
[ 本帖最后由 花家湖 于
12:09 编辑 ]
安徽淮南:强奸案发半年犯罪嫌疑人尚未关押,何方势力作怪?
首先,请看视频 犯罪嫌疑人是受害人的邻居,无任何符合不关押条件的疾病, 整天做劳动强度较大的木匠活,嗜酒。可是,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拘留所、凤台县看守所办案人员徇私舞弊,举不出医疗机构证明,凭空称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有重症高血压,有生命危险,予以拒收。明目张胆拒收被拘留人、拒收被关押人。
案发到目前,半年了,维权艰难,案件刚诉至法院,犯罪嫌疑人尚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希望凤台县人民法院主持公道,排除外界干扰,将犯罪嫌疑人依法关押,公正审判。
& & 案情简介:日下午,当时按王某(68岁)猥亵智障女(35岁)报警,淮南市毛集区公安分局毛集派出所出警,犯罪嫌疑人被扭送派出所,分别给智障女、王某做完笔录后,派出所发现有多次强迫发生性关系事实,以强奸案移交毛集公安分局刑警队。刑警队明知智障女是智障女且不识字,不让其监护人在场,故意避开监护人,事后也未经监护人对笔录内容确认,取证程序违法。智障女被刑警队做完笔录后说“我讲的话他们(指:刑警办案人员)不信”,为此,受害人亲属不服,毛集区公安分局原局长马义美说:“公众认可的精神病人法律不认可。”必须做司法鉴定。
& & 于是,毛集区公安分局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智障女性防卫能力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
& & 1.医学评定:IQ值48,自知力丧失。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符合其中“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的诊断标准。
& & 2.关于性防卫能力的评定:“此案件,男女双方年龄相差悬殊,男方通过给予恩惠、胁迫等手段,与被鉴定人发生性关系。被鉴定人在第一次性行为过程中表示不愿意,而后被动接受安排,这与被鉴定人智能低下,性自卫能力薄弱、理解判断能力差有关,并不能完全代
表被鉴定人的真实意愿。在鉴定检查中,被鉴定人也缺乏正常女性遭受性侵害后的强烈精神创伤和被侮辱的体验,可见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受到损害,评定其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被鉴定人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
& &&&况且,日下午,毛集派出所接警后,把王某用警车带到派出所,当时给王某做了问话笔录,王某承认通过威胁手段与智障女多次发生性关系。蹊跷的是,也是意料之中的是,该份问话笔录不在案卷里。后来,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解释,笔录做了一半,发现案情复杂,不做了,案件移交给了毛集刑警队。退一万步说,就算笔录做了一半,做的一半笔录在哪里?
& & 王某身为智障女的邻居,又是智障女婆家六叔,清楚知道智障女是智障女,而王某利用恐吓、利诱等手段强行与智障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系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构成是必然的。
& & 王某无病,整天做劳动强度较大的木匠活,嗜酒。受害人不服,对此一直上访。王某在监视居住期间逃往江苏,公安机关不管,上访无果。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没关押,在外到处活动,企图逃避制裁,影响案件。
[ 本帖最后由 花家湖 于
12:22 编辑 ]
安徽淮南:强奸案发半年犯罪嫌疑人尚未关押,何方势力作怪?
首先,请看视频 犯罪嫌疑人是受害人的邻居,无任何符合不关押条件的疾病, 整天做劳动强度较大的木匠活,嗜酒。可是,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拘留所、凤台县看守所办案人员徇私舞弊,举不出医疗机构证明,凭空称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有重症高血压,有生命危险,予以拒收。明目张胆拒收被拘留人、拒收被关押人。
案发到目前,半年了,维权艰难,案件刚诉至法院,犯罪嫌疑人尚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希望凤台县人民法院主持公道,排除外界干扰,将犯罪嫌疑人依法关押,公正审判。
& & 案情简介:日下午,当时按王某(68岁)猥亵智障女(35岁)报警,淮南市毛集区公安分局毛集派出所出警,犯罪嫌疑人被扭送派出所,分别给智障女、王某做完笔录后,派出所发现有多次强迫发生性关系事实,以强奸案移交毛集公安分局刑警队。刑警队明知智障女是智障女且不识字,不让其监护人在场,故意避开监护人,事后也未经监护人对笔录内容确认,取证程序违法。智障女被刑警队做完笔录后说“我讲的话他们(指:刑警办案人员)不信”,为此,受害人亲属不服,毛集区公安分局原局长马义美说:“公众认可的精神病人法律不认可。”必须做司法鉴定。
& & 于是,毛集区公安分局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智障女性防卫能力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
& & 1.医学评定:IQ值48,自知力丧失。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符合其中“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的诊断标准。
& & 2.关于性防卫能力的评定:“此案件,男女双方年龄相差悬殊,男方通过给予恩惠、胁迫等手段,与被鉴定人发生性关系。被鉴定人在第一次性行为过程中表示不愿意,而后被动接受安排,这与被鉴定人智能低下,性自卫能力薄弱、理解判断能力差有关,并不能完全代
表被鉴定人的真实意愿。在鉴定检查中,被鉴定人也缺乏正常女性遭受性侵害后的强烈精神创伤和被侮辱的体验,可见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受到损害,评定其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被鉴定人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
& &&&况且,日下午,毛集派出所接警后,把王某用警车带到派出所,当时给王某做了问话笔录,王某承认通过威胁手段与智障女多次发生性关系。蹊跷的是,也是意料之中的是,该份问话笔录不在案卷里。后来,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解释,笔录做了一半,发现案情复杂,不做了,案件移交给了毛集刑警队。退一万步说,就算笔录做了一半,做的一半笔录在哪里?
& & 王某身为智障女的邻居,又是智障女婆家六叔,清楚知道智障女是智障女,而王某利用恐吓、利诱等手段强行与智障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系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构成是必然的。
& & 王某无病,整天做劳动强度较大的木匠活,嗜酒。受害人不服,对此一直上访。王某在监视居住期间逃往江苏,公安机关不管,上访无果。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没关押,在外到处活动,企图逃避制裁,影响案件。
[ 本帖最后由 花家湖 于
12:25 编辑 ]
淮南市毛集区花家湖68岁的王“色叔”涉嫌强奸33岁的智障女一案:被告于4月21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表示认罪;4月29日简易程序开庭,被告又突然不认罪;5月19日一般程序开庭,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对智障女精神发育状况及性防卫能力提出重新鉴定。但无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 &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 &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 &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 &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 &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 & 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未针对上述规定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本案无需重新鉴定。
强奸罪量刑标准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强奸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强奸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重处规定:
  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
  强奸怀孕妇女、强奸70岁以上老年妇女、强奸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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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字数不多,但信息量大。可以看出:凤台县司法环境很差,权力决定真理,所以受害者亲属维权艰难。
社会最低层的智障人权力无法保障
、、、、、、
。。。。。。
回复10楼&不为恶势力低头&&的帖子
& & &&司法公正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社会话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现象,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权交易”,以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从而损坏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
媒体报道的重大司法腐败案件,如重庆法院执行窝案、最高院前副院长黄松有涉嫌受贿案、湖南省高院前院长吴汉振受贿案、辽宁省高院前院长田凤岐受贿案、阜阳市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案等等,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腐败已经成为一种“中国现象”,是中国式的“溃疡”、“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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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八个多月了,犯罪嫌疑人无病而不关押,荒唐!但法律规定,强奸犯罪嫌疑人即便有病也不适用取保候审!
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就其障碍程度,应是障碍级别较高,程度严重,其智商34-39,对半以下。如果不按强奸处理,个中原因也许只能意味不可言传,呵呵呵。
   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俗称:痴愚,绝大多数无性防卫能力,极少数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与这类人群发生与婚姻无关的性关系,就是强奸。结合本案鉴定意见,已经明确表示,关于性防卫能力的评定:“此案件,男女双方年龄相差悬殊,男方通过给予恩惠、胁迫等手段,与被鉴定人发生性关系。被鉴定人在第一次性行为过程中表示不愿意,而后被动接受安排,这与被鉴定人智能低下,性自卫能力薄弱、理解判断能力差有关,并不能完全代表被鉴定人的真实意愿。
& &&&司法权力最容易导致司法腐败,绝对的司法权力绝对会导致司法腐败,因此必须对司法权的行使进行必要且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 && &对性侵智障女案,法律对作恶者要做到最低限度的容忍,取上度量刑,对受害者要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否则,谁能担保,那些禽兽老翁一遇到“猎物”,不再去无耻猎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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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谁是涉黑警察胡积领(原外滩派出所长)的保护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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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35 发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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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29 &&&&&& &&&&&&&&&&&&&& &&&&&& &&&&&&&&&&&&&&&&&&&&&&&&&& &&&&&& &&&&&&&&&&&&&&<img SRC="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1.gif"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谁是涉黑警察胡积领(原外滩派出所长)的保护伞?(三)各位领导:先生\女士: () 4.12事件已有一年九个多月了。查处所长胡积领难道还要又一个一年九个多月?二个、三个、四个、五个……、一年九个多月吗? 十二月十七日收到上海市公安局发出的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如下:九月十五日收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如下: (九月九日曾收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信访办的信访授理告知单,编号为:0047)七月五日收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警务督察队答复意见书如下: 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 答复意见书 编号:沪公信复查 刘永盛:你日,对黄浦公安分局作出的(复D0047)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经复查,现答复如下:你反映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我局维持黄浦公安分局作出的(复D0047)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对你的诉求不予支持。如对复查意见不服,请持本答复意见书于3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日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专用《章》此联交信访人,涂改、复印无效。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编号:复D0047 刘永盛(信访人):你对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督察队日对你的反映日刘永发被韦益华结伙打伤,外滩派出所接警后,副所长胡积领处理不公,私放凶手,要求调查的信访诉求作出不予支持的答复意见不服,因你认为未解决上述信访诉求,于日向市局提出申请复查,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经我局复查:督察队对你作出的不予支持的答复意见并无不当。现答复如下:维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督察队于日对你作出的答复意见。如对此意见不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复查意见书起30日内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二00五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章》 答复意见书刘永盛、吴燕(信访人)你们2005年6月8日来访的事项,我单位已处理完毕。你们反映:2004年4月13日刘永发被韦益华结伙打伤,外滩派出所接警后,副所长胡积领处理不公,私放凶手,要求调查。经查:你们已向上海市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了维持市劳教委对刘永发收容劳动教养壹年玖个月的决定。黄浦区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市劳教委对刘永发作出收容劳动教养的决定。此外,经调查,未发现外滩所领导在办案过程中有执法违法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你的信访诉求不予支持。如果你对我队的处理意见不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申请信访复查。 第四项:从处理不公起 第五项、经查:你们已向上海市人民政府…… 直至第九项……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市劳教委对刘永发作出收容劳动教养的决定。为止。上述内容不是我们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警务督察队《章》此次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张俭同志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反映举报的内容。应予删除。 上述答复已收到&&&&&&&&吴燕&&刘永盛&&2005年7月5日&&5:30(PM) 为此,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再次向公安部提出复核申请。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上述三份答复意见书是不依事实为依据,不依法律为准绳,是一纸空文。首先黄浦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队这份答复意见书是一份问东答西、督而不察的庇护书。严重违反了警务督察条例。严重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也严重违反了这次公安部公布集中处理信访问题接待来访群众十条工作规范:第七条。 (七)、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办理’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处理得当。 近年来国家主席胡锦涛多次在中纪委会委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标本兼治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当前我们要继续保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 严励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的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今年元月六日又再次强调重点抓好6项工作,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我们在6月8日、7月7日和8月18日三次受到分局局长、市局政治部主任亲切接待。可是遗憾的是,个别办理信访案件承办民警依旧采取轻率从事,敷衍塘塞态度,甚至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这违背了陈辐宽、张俭俩同志当面交办的精神。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自今年5月18日起到9月底,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目标是“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我们在6月8日、7月7日和8月18日竟能三次受到分局局长、市局政治部主任亲切接待、这是一起了不起的举措,体现了公安部党委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更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来自党中央提出十多年的高兴、放心、凝聚、覆盖真正落实到全国各地。千好万好,使中央政策落实到地方才是最好。可是遗憾的是,个别办理信访案件承办民警依旧采取轻率从事,敷衍塘塞态度,甚至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结果是不会减少冤假错案,继续充当涉黑警察胡积领(原上海黄浦区外滩派出所所长)的保护伞。道理很简单,参与的人多了,某一个环节出错,都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官官相护的传统政治气围下,一旦发现冤假错案,启动纠错机制,必然会层层设防,信访人的权利最终都消耗在踢皮球上。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另辟蹊径。一年半来数以百计的(交办、转交、自收)信访到市公安局、法制办就杳无音讯、石沉大海…… 面对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警务督察队的答复意见书,我们震惊了。刘永发被他人殴打(据110报警记录表明有四个人在殴打他),事发时浑身是鲜血,像个血人,事发现场遍地是血。就是目前而刘永发的状况极有可能符合轻伤的标准。但是,为什么直至现在公安机关都没有依法对刘永发进行人体损伤鉴定?今天我们把刘永发的血衣也带来了等等。这些活生生的证据你们督察队视而不见,闭口不谈,却满口胡说八道,失去了督察队应有的素质,也失去了人民警察应有的素质。退一步说刘永发如果违法犯罪,只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判三年七年、,十年廿年,我们亲属是坚决支持政府的,这是刘永发罪有应得。更何况是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为公安机关神圣职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这同我们依法事实举报涉黑警察胡积领又有什么因果关系呢?刘永发犯罪也好,不犯罪也好,你胡积领若执法犯法了,只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你一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为此在8月18日我们要求俩位局长在查处所长胡积领违法违规案中进行听证,阳光操作。最后俩位局长当场签署了处理意见。 8月31日晚上六点半黄浦分局信访办打来电话,通知我们他会调案卷处理的,我们问他贵姓?他回答说:“我姓什么跟案子有什么关系?”我说你是承办我们举报复议案子的民警,我当然要知道承办民警是谁,否则我找谁信访?然后他很不耐烦的说我姓张。我们当场就强烈要求张民警复议要进行听证,要阳光操作,不能暗箱操作,只有阳光操作,才能还事实真相。8月18日俩位局长亦再次表态同意的。 日我们向张俭局长你反映了日刘永发被韦益华结伙打伤,110报警将凶手抓获,后又被放。告外滩派出所所长胡积领警匪合作,私放凶犯,要求依法调查处置。并例举了大量不争的事实。比如4.12事件的原始起因,胡积领有近十种说法,究竟那一种才不是谎言呢?现在连4.12事件原始讯问笔录案卷都没有了,到底到哪里去了?胡积领至今没有交代,这又是为什么呢?又如受案登记表“寻衅滋事”,没有经过处理不应当出现该字样,报案人的姓名是空白的,而且时间已经是报警的第二天了。该证据不是针对刘永发报警的受案登记表。说穿了刘永发已经没有了受案登记表因为原始讯问笔录案卷都没有了。刘永发多次拨打110,但案卷里没有刘永发的报警记录和其他两人的报警记录,直到(时隔近五个月)日才提出要调查4.12事件的报警记录;这是为什么呢???再调查起什么作用呢???另外奇怪的是刘永发110报警单竟变成了搔扰电话;更奇怪的是至今还没有对打人致伤`的凶手韦益华立案侦查。再如:(一)4.12事件,前10余小时刘永发是受害者,由侵害者拿出四佰元作医药费,后来还作过调解,调解未果,期间侵害者叫来了“沈建林”(帮韦益华看场子的“保安”)到派出所,案情魔术般地使侵害者成了“受害者。这究竟又是为什么呢?(二)三份传唤证是伪证。传唤证上的时间有问题,程序上有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讯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并签名。而三份传唤证上到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明显系同一人所写,三份传唤证同样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传唤证上的签字(民警)有问题。没有在现场的民警也签名了。(当晚查证查实外滩派出所值班民警总共是9人,而案卷上的签名却有14人以上)。…… …… (三)证人笔录有问题,是伪证(1)不在场的人也做了。(2)天方夜谭也发生了。(3)六岁幼儿也做了。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4),(5)…… (四)案卷笔录是伪证。(1)极大部分笔录有涂改、更改、篡改。(2)案卷反复不断篡改时间长达半年。(3)急匆的篡改使同一份案卷异样(一份篡改后无盖章,一份篡改后有盖章)…… 黑势力人员竟堂而皇之进入人民公安参与警务。外滩派出所所长、胡积领公然冒天下之大不违,警匪勾结、私放违法嫌疑人。打击无辜,保护犯罪。受害人刘永发经验伤后,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都对疤痕长度作了规定。受害人刘永发已构成了轻伤。刘永发事发当时被韦益华打伤,大量出血,头部、脸部都有缝针。即使是目前事隔数月后,所遗留的疤痕仍然很长。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都对疤痕长度作了规定。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快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而刘永发的状况极有可能符合轻伤的标准。但是,为什么直至现在公安机关都没有依法对刘永发进行人体损伤鉴定?打人凶手韦益华至今还逍遥法外。而一旦刘永发构成轻伤,韦益华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警方立案侦查,再经检察机关公诉,公安,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签字确认。被害人要求警方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警方应立案侦察。所长胡积领凭什么无视法律、私放结伙殴打、致人伤害的违法嫌疑人韦益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有警告:&&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潜规使原本受害者刘永发变为侵害者,侵害者韦益华变成受害者。黑白颠倒,居然如此易如反掌。这是一起相当有争议的冤案,是外滩派出所结合黑势力帮韦益华“整”受害人刘永发,也是所长胡积领帮韦益华、梁建艳等人制造了三十余份伪证。所长胡积领还蒙骗了外滩派出所、黄浦公安分局、上海市公安局等、比如诬告刘永发袭警、冲击派出所、寻衅滋事、结伙殴打、敲诈勒索、打怀孕妇女、侮辱妇女、打耳光摸屁股……致使我们当初于日向黄浦公安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反映、要求纠正外滩派出所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4月22日星期四上午11点我们再次向黄浦分局信访组反映,这天是何明局长接待,信访组科长王伟马上跟何明局长说:“哦吴燕,我知道,刘永发当天夜里他是冲击派出所。” 要我们跟他说:“硬是阻挡了我们向何明局长的反映。王伟同志对我们说:“刘永发已经报批劳动教养,已报到市公安局,你们到市公安局去反映,我们不管了。”第二天,4月23日我们到市公安局反映,市公安局说还没有报上来。4月26日再次去市公安局信访,信访科颜同志接待,她二次打电话后说:“分局三位领导正在开会讨论研究。”此时我们才知道黄浦分局信访科王伟同志再次对我们说谎,原来我丈夫刘永发劳教报批还在黄浦公安分局,还在黄浦公安分局审批中。并不象4月22日星期四(何明局长接待日)时,他说:“刘永发已经报批劳动教养,已报到市公安局,你们到市公安局去反映,我们不管了。”(根据黄浦公安分局信访领导批示信息来访编号783,刘永发报批劳动教养时间为日DD4月26日,26日有三位处长批示得以证实)。直到下午三点我们再次催她给我们答复。后来她又给分局打了一个电话联系后说:“你们回去好了。”态度截然两样,不再理睬了。为此我们要求见市局领导,遭到她反对,并再次打电话与分局联系,说我们不肯跑,一定要见市局领导。对方回电说:“你下班前如他们还不走就打电话叫外滩派出所。”对她的做法我们感到吃惊,我们说:“我们来向市公安局领导反映外滩派出所执法犯法问题是协助公安机关及时纠正外滩派出所所犯的错误。你要是不能解决,请你向局领导反映汇报。你如不反映,我们直接向局长反映,要求及时解决。最后她写给我们一张吴志明信箱的便条,要我们直接写挂号信给吴志明。使本来简单明了的行凶打人案变得人为错综复杂。这是一起做了手脚的错案,许多真相都被掩盖了。要是查清真相的话,伪证就暴露无遗了。(何况我们有近百份证据,打官司就是一打证据、二打法律。)(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受害人的陈述; (六)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鉴定、检测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这就是胡积领一手造成的胡作非为的典型案列。胡积领不仅诬告了刘永发,而且也损害了黄浦公安分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为数不少的干警,特别是年轻的干警。要知道党培养一个干部是不容意的。 7月6日我们向张俭局长反映后,他说等刘永发出来后再讲……最后我们在办理刘永发岳父和刘永发家属,家庭情况报告中,黄浦公安分局治安干警吴同志跟我们说:“外滩派出所胡积领没有二次三次到分局来审批的,韦益华开过拘留证的事,是没有的,更不存在扯掉的。否则我会不知道?胡积领是不会错的,你们也不要一直跑了,这里是上海,不会发生这种事的,如果在外地,那么还好讲讲,外地是乱轰轰的……”我们对吴同志讲:“胡积领以不争的事实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和治安管理条列第二十二条,胡积领凭什么违法私放结伙欧打致人伤害的归案凶手韦益华”。吴同志说:“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和治安管理条列第二十二条讲什么?我身为治安队一时还记不清楚……”其他民警给他讲了,我们也给他看了。同时对吴同志说:“我们刚才对局长的反映汇报你不是也在场吗?”难怪胡积领说:“我就是卸掉大盖帽也要叫我丈夫刘永发吃官司。你们到分局、市局、区里、市里我都不怕的,搞定的……”难道胡积领真的能一手遮天吗???…… 某一个环节出现错误,若不改正,就会如滚雪球那样越滚越大,错误距离真理也更远。为此必须在每一个执法部门增加监管力度的透明度,必须用事实说话,严禁封建式的指鹿为马,发展成童话式的“皇帝的新衣”。真正建立行之有效的纠错制度,才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唯一途径。最后希望周部长能于百忙之间关注一下本案,给刘永发和我们一个明确的说法,同时我们希望上海的法治环境会更好!社会更和谐!社会更发展! 最后我们强烈要求;一、 依法查处涉黑警察胡积领。(原上海黄浦区外滩派出所所长)二、 依法惩处打人凶手伊斯顿娱乐中心老板韦益华。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 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 受害人:刘永发 受害人家属:吴燕 刘梦静 刘永富 刘永盛 施允芳 刘永章 吴忠 刘琼 刘凤吉 刘永吉 唐元昌 吴佑康 吴才娣 刘桂罗 吴雷昊 日 联系地址:上海市白渡路225号 邮编:200010 联系人:刘永盛 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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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13 &&
”我说你是承办我们举报复议案子的民警,我当然要知道承办民警是谁,否则我找谁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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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3 &&
<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textareaeditor/face/smilies/6.gif"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7月23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主持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上,从6个方面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的重大问题。&&第五,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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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8 &&
天下乌鸦一般黑&&&&甘肃兰州七里河公安刑警丁红军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十三条&&&&1.有关传唤证及传唤手续违法。&&&&关于传唤存在违法问题:传唤证是刑警必须用书面形式传达,传唤证上必须表明询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刘锋在侦查机关的第一份询问笔录制作时间是日16时0分至日17时30分。侦查人员是丁红军、郑兴龙。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的接警时间是日18时。这说明,本案侦查人员丁红军、郑岩龙在第一次询问刘锋时是私自办案。根据被告人成XX及证人董某的笔录,案发当天晚上在西站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刘锋哥哥刘锐带领刑警队警察将案件劫走,办“人情案”,违法办案昭然若揭!&&&&就是在传唤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也只能留置12小时,特殊情况得审批(还得有审批后法律文书,但是最多也不能超过24小时),成XX在公安机关超时留置至少16个小时,此行为严重违法(7月1日凌晨2时无手续将成XX带至公安机关,7月2日18时刑拘,共40个小时),请问:在公安机关留置成XX的40个小时的法律手续和法律依据是什么?&&&&2.刑拘通知书超日期违法。&&&&刑法有规定:刑拘到逮捕起时限为“七日”。 7月2日――7月18日已超出刑法规定“七天”的期限,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也只能到8日,请问9日到18日的超10天是不是非法拘押?此又是违法。(即:7月9日――7月18日间,一定要有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七天后到逮捕之日的这些日子的法律文书没有,此即是非法拘押。&&&&3.收常女士10000元钱的法律依据。&&&&凭什么敲诈常女士10000元?常女士的身份在法庭上已经确认为证人和被刘峰殴打的受害人!证人给什么钱?她是挨打的,凭什么给钱!法律依据何在?明摆着这是丁红军敲诈的,这是事实,证据确凿(银行有监控视频),谁也别想抵赖和包庇!&&&&4.审讯全过程的监控录像为什么不提供?&&&&审讯全过程应在监控中心审讯,司法规定必须要有录像、录音,司法要求必须拿出来;七里河分局审讯中心设备是一流的,为什么不拿出来?此办案程序违法;由于没有审讯视频,无法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请拿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5.开始时伤情鉴定违法。&&&&开始鉴定轻伤的报告书,是手填写的不是打印的,手写上去是违法的,刑法规定司法文书必须是“案件警综系统”自动生成打印体,缺一个都不能生成,怎么能用手写?伤情鉴定报告书程序犯法;日法医才做出轻伤鉴定,7月4日办案刑警自己出示轻伤证明,刑警自己造假,目的为抓人。&&&&6.有关刚开始轻伤的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总原则是法医要等到医疗机关治愈病后与病历结合做出的鉴定;法医做出轻伤的依据是什么?诊断时病治愈了吗?还没治愈七里河分局就盲目鉴定,此为严重违法。&&&&7.宽严相济,轻伤一般不批捕。&&&&新刑事法规要宽严相济:即使开始鉴定为轻伤,轻伤一般不批捕,请问七里河分局近年来因轻伤所批捕率是多少?(一般轻伤批捕5%都没有),为什么就非得要批捕见义勇为的成XX?在遇到污辱妇女、殴打妇女的恶棍时,是不是要先问一问“你是不是警察”,不是警察时才可以见义勇为、帮助别人?逮捕书上是以轻伤批捕成XX的。为什么?什么情况下不用出鉴定报告就可直接被刑警队批捕呢?只有病危通知书及死亡情况下。拘留时没有告知当事人成XX,有关伤情和危害程度及各方必要责任,属没有告知即违法。 将成XX带到刑警队,对成XX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骗供、诈供、诱供……在民警刘峰报案材料中都没有说明成XX在刘峰倒地后成XX用脚踢刘峰眼睛的情况下,构陷成XX用脚踢伤刘峰眼睛,徇私枉法,在明知成XX系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制造假案,妄图使成XX受到法律追究。&&&&8.案发现场的视频为什么不提供?&&&&有五个视频,其中四个都全方位的覆盖案发现场,七里河公安局为什么不提供?七里河分局现在定罪依据的仅仅是口供,违反司法原则:“重证据,轻口供”。公安部规定:出警民警必须配备执法摄录仪,其目的是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情况完整记录及接处警情况,请出示!围绕该案所有的监控录像都拿不出来,说明什么?不言而喻,正是这些资料恰恰能证明你们刑讯逼供,以言代法,知法犯法!&&&&9.办案人员敲诈索贿,不立案,为什么?&&&&公务人员受贿5000元要立案,办案民警丁红军一次性索贿10000元不立案,天理何在?丁红军7月1日深夜单独一人开警车和常女士去提款机取钱,程序违法。丁红军7月1日收钱,7月6日才打收据,行为违法。刑法规定公安机关收钱程序有问题,没有3联单,交款人有一张,入卷一张,刘峰领款人一张;同时要有交款人,办案人,领款人三人的签字。(注:这些都没有)&&&&10.七里河分局内部对涉案账务制度违法。&&&&七里河分局内部对涉案账务制度,一个人单独取钱,涉案管理制度规定24小时上交财务,1号拿钱6号上交。有移交清单?在哪里?案发后,办案民警对成XX、常女士随身携带的合法现金即不登记,也不退还,而是非法据为己有,常女士包里的1000多元现金,成XX包里的现金1200多元被办案民警搜刮,8月3号告发后,办案民警丁红军8月17日跑到看守所,违反看守所管理制度,强行将成XX1200元现金中的600元还给成,这是什么行为?不违法?&&&&11.超期羁押六个月是严重的违法。&&&&成XX被关押10个月,违反司法规定的拘押已经超过六个月,而超时拘押规定除非是特大要案才能超期拘押。&&&&12.有关案件管辖权。&&&&应该是当地派出所来办案,只有法医伤情鉴定出来以后才能移交到刑警队,为什么刑警队却强行直接来办案呢?(注:只要不是病危快死的案子不能立刻交与刑警队)这件案子就是“人情案”。日夜晚丁红军和刘峰的哥刘锐(交通治安分局韩家河派出所长,曾在七里河公安局当过刑警,局里狐朋狗友一堆,简直与黑社会无异)一起到办案现场,不避讳,为什么?这明明是治安案件为什么直接到刑警队了?&&&&13.为何以用伤残鉴定的结果来判成XX?&&&&为什么不做成伤原因鉴定?为什么用伤残鉴定的结果来判成XX(不问青红皂白,只论结果伤,来害人)?监控视频、审讯有关监控视频都不提供,没录像说明公安也靠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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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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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textareaeditor/face/smilies/6.gif"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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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textareaeditor/face/smilies/6.gif"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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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回复:[转帖]谁是涉黑警察胡积领(原外滩派出所长)的保护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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