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怎样戒毒有刑事案件是先戒毒还是先判刑?

吸毒人员有刑事案件的最多在戒毒所戒毒时间有规定吗?_百度知道
吸毒人员有刑事案件的最多在戒毒所戒毒时间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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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戒毒时间不超过2年。若有刑事案件的,先行按照刑事案件程序办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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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我国刑法盗窃金额不大有有坦白情节一般判有期徒刑,根据刑事高于行政的原则须将戒毒人员转为刑事拘留,请问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在戒毒人员刑满后是否还需要强制隔离戒毒余下时间,如在押戒毒人员自己坦白交代自己有盗窃行为假设为入室盗窃700元。这样原本要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吸毒人员就可以被隔离戒毒一年,一般不超过一年、拘役根据新禁毒法现在强制隔离戒毒为两年
有六个月 六个月之后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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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吸毒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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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会被判刑吗
  吸毒会被判刑吗★武汉仁济医院戒毒专科★在我院戒毒以后的患者家属会问“戒毒以后饮食需要注意哪些”。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戒毒的患者来讲需要重视的就是戒毒的饮食,总的来讲戒毒的饮食对于患者是非常的重要的,下面就由武汉仁济戒毒中心的戒毒专家为您介绍戒毒的饮食要点。  那么,对于武汉仁济医院戒毒专科有什么好的方法戒毒呢?   今天武汉仁济医院戒毒专科专家带你走出阴霾。使用中药排毒修复、扶正固本;另一方面,采用抗精神病药物对症治疗,以专业药品拮抗毒品引起的大脑神经递质紊乱,营养脑神经细胞,修复大脑功能,恢复正常的精神活动,消除如幻觉、妄想、猜忌、疑心重、易激惹、情绪暴躁等精神症状,恢复自知力、记忆力。可以非常彻 底地消除吸毒患者的戒断反应和精神病症状,彻底改善毒品对吸毒者身体造成的 直接损害。   对我们身体生活危害是非常大的,但是武汉仁济医院戒毒专科采用纯中药戒毒方法已经使大批患者脱毒,在未来武汉仁济医院戒毒专科依然致力于戒毒工作,相信未来戒毒的人会更少,我们的生活变的更加美好。  吸毒会被判刑吗★在发现我们的朋友吸毒之后,我们首先是应该劝说的,劝他们去戒毒,在生 活中给予关怀与支持。但是千万不要提供经济支持,在经济上帮助他等于是害了 他,他会拿着钱再去买毒品,越陷越深。俗话说好,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有时候 还是有道理的,交到志同道合的朋友,我们的生活变的更有趣,但是交到吸毒的 朋友生活可能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所以在生活中谨慎交友是我们的交友法则。  武汉仁济医院戒毒专科是湖北省禁毒委员会,湖北省卫生厅批准建立的戒毒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413号,作为湖北省极大的一家综合性自愿戒毒医院。专业从事社区戒毒康复服务的单位,主要针对吸毒患者开展戒毒治疗,心理康复、品行矫正及感化教育。   脑神经修复疗法是我院戒毒治疗的特色疗法,由我院专家根据多年临床戒毒经验总结出来的一套戒毒疗法,运用先进仪器,进行精准的修复受损脑神经细胞,促进神经递质 平衡,通过改变穴位上电刺激的频率促进神经系统分5-羟色胺、内啡肽等具有镇痛作 用的化学物质,有效地抑制依赖患者戒断症状,消除戒毒患者的焦虑、抑郁、失眠 、肌肉酸痛等稽延性症状、达到防复吸的作用。   是我院专家组综合考虑脑病患者的致病因和治疗进程,为患者制定的个性化综合治疗方 法,以中药给予脑神经组织特殊刺激,让其释放出各种活血因子,激发存在于患者身体神 经细胞的自我修复分化功能,让药物在局部微环境的作用下分化生成新的细胞。增强经络 与血液之间的联系,最终达到完全修复。另配以白天修复、夜间安神的调理方法使身体神 经、经络组织等功能恢复正常。为脑病中医治疗体系翻开崭新的一页。   脑神经修复特色疗法戒毒已经让一万多个患者脱毒了,武汉仁济医院戒毒专科欢迎广大吸毒患者前来戒毒。  本院坚持管理人性化、服务社会化、治疗规范化、住所酒店化。 医院全封闭式管理,本院拥有一批专业的戒毒医疗专家,戒毒社工、心理老师、行为训练教官,师资力量雄厚。实行医疗、安保、生活服务一体化正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每日查房,执行院长、主任、医师检诊。  温馨提示:其实成功戒毒是离不开家人的支持。作为吸毒者的家人,应该理解他们,因为戒毒是 件很不容易的事,只有亲人的关心、支持,才能让吸毒者真正悔悟,也只有家人的鼓励, 才能让他们在走出戒毒所大门后不再复吸。戒毒是一个很难的过程,毒品这个东西真的不 能碰。因此,应该在孩童时代就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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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社区戒毒不是行政处罚,是《禁毒法》中规定的一种戒毒方法。  6、“责令社区戒毒”和“责令社区康复”有什么不同?各适用于哪种吸毒者?在本辖区抓获的外地吸毒者如果适合社区戒毒,将如何执行?  答:社区戒毒是《禁毒法》第33条规定的,对象是吸毒成瘾的人员,社区康复是《禁毒法》第48条规定的,对象是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根据《禁毒法》第33条规定,社区戒毒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进行。对在其现居住地进行社区戒毒的,具体执行办法依照《禁毒法》第34、35条规定执行。  7、社区戒毒是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置条件?&&&   答:应当把《禁毒法》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结合起来理解,根据第3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的,也可以直接强制隔离戒毒。法律赋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执法中,要把对法律的理解和当地执法实际结合起来。  8、对查获有以下证据之一的,有戒毒前科的人员能否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查获时本人承认吸食、注射过毒品,但毒品尿样鉴定呈阴性,无其他证据印证;查获时本人不承认吸食、注射过任何毒品,但毒品尿样鉴定呈阳性,无其他证据印证。  答:不能单以违法嫌疑人陈述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单以尿液检验结论作为吸毒行为的认定依据。  9、《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是否可以依据《禁毒法》对其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对吸毒人员在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之前或之后的所有吸毒行为都不予处罚?  答: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指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资料的行为。对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库”,对吸毒成瘾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或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吸毒未成瘾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处理,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登记后再吸毒的,依法进 行处理。  10、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应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根据《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有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请问:进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可否与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并用?或者是应当并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与拘留、罚款等处罚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逻辑联系?是否存在互相抵触的情形?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同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是否和行政拘留期限折抵?  答:从《禁毒法》第62条、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看,并未排除对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能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但确实也不如现在已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有关强制戒毒和治安管理处罚同时适用的规定明确。因此,我们专门咨询了部禁毒局,他们认为,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当然,在实践中,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予以行政拘留的,其执行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是先执行行政拘留还是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如先执行行政拘留,由于不少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可能导致戒毒人员出现戒断症状而产生生命危险;如果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2年)后再执行行政拘留,不说其意义有多大,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拘留所或行政拘留决定机关不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似难以保证行政拘留都得到执行。《禁毒法》实施后,强制戒毒已改为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期限不折抵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11、《禁毒法》59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行为和60条规定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执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处罚种类和幅度?  答:禁毒法第59条和第60条列举的几项中,有的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法第347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存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如果行为不够刑事追究标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没有规定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决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前,是否要对被处罚人进行告知?  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不是行政处罚,法律未要求决定前告知。但如果同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13、查获两名外地吸毒人员,经询问承认吸食海洛因成瘾,尿检呈阳性。经调查,没有因吸毒被处理的前科,现已对两人行政拘留十五日,拟打算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再对两人决定社区戒毒。对于社区戒毒是否理解为办案单位将戒毒决定书寄到该两人的辖区街道或乡镇(两人在此地没有固定住所,没有正式工作),并要求两人马上回辖区街道或乡镇报到,接受社区的监督。是否如此处理?   答:经咨询禁毒局,在《戒毒条例》出台前,被责令社区戒毒且在现居住地无固定住所的,应当责令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此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依照《禁毒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14、甲在2008年5月30日注射毒品海洛因(甲在2006年曾因注射毒品海洛因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并于当日被抓获,办案单位在2008年6月2日对甲呈报劳动教养,请问对甲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3条第2项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除外。因此,适用《禁毒法》对保护甲的权益更为有利的,应当适用《禁毒法》的规定处理。  15、《禁毒法》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对于发生在6月1日前但6月1日后被查处的吸食毒品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还能不能进行劳动教养?进行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要不要出具法律文书?出具怎么样的法律文书?由谁签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文书,文书格式是怎么样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何处执行?  答:《禁毒法》实施后,对吸毒成瘾的,不能决定劳动教养;责令社区戒毒的,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戒毒法律文书样式已随《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8] 25号 )下发,可在公安信息网上自行查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可按照《禁毒法》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近期强制戒毒所有关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08]114号)操作,《关于近期强制戒毒所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公安强制戒毒所已经更名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经咨询禁毒局,除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外,还有由原来劳教场所转变而来的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投送。  16、吸毒人员在所外戒毒期间又吸毒的该如何处理?《禁毒法》已正式实施,是入所内执行原决定还是重新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期限该如何计算?吸毒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出现此情况又该如何操作?  答:6月1日以后不再审批所外戒毒。对6月1日前决定限期所外戒毒,在所外戒毒期间内又重新吸食毒品的,应当入所执行原戒毒决定;限期戒毒是强制戒毒的一种执行方式。如吸毒人员在限期戒毒期间又吸毒,且其限期戒毒的决定情形消失的,可以将其投送强制戒毒所继续戒毒,其限期戒毒的期限应当计入其强制戒毒的期限。如其强制戒毒期满后仍未戒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吸食毒品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61条规定处理。  17、按照《强制戒毒办法》第6条之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而依据《禁毒法》第47条第3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1年。后者明显重于前者,不利于违法人员,违背基本法理。应该怎么办?  答:《禁毒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不是必须延长至一年。从对违法人员有利的角度出发,原强制戒毒期满后,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尽量不超过六个月。  18、《禁毒法》第44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戒人员的治疗问题,请问如在戒人员病危,所内医生无法救治,现法规没有对危重病人进行限戒,怎样处理?对有严重传染病在未发现时收戒入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又没有隔离设施,怎样处理?  答:《禁毒法》第44条中所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中“治疗”既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供必要的治疗,即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治疗,也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具备治疗条件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将患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送医疗机构治疗。  19、毒品犯罪嫌疑人若染有毒瘾未戒除的,可以先行强制隔离戒毒等毒瘾戒除后再依照刑事程序办理吗?  答:根据《禁毒法》第50条规定,对被刑事拘留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按该条理解,刑事拘留期间不因戒毒治疗而中断。  20、《禁毒法》规定的责令社区戒毒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  答:鉴于《禁毒法》未明确规定,不服社区戒毒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2008年5月28日印发)未明示救济权利。  21、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被强制隔离戒毒人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能否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强制隔离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禁毒法》第40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不服的,可以向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因解除强制戒毒的法律文书已被明确废止,6月1日后,强制戒毒期满的,应用何文书解除?  答:《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8] 25号 )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中的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限期戒毒通知书即行废止。因此,我们认为6月1日以后,原强制戒毒期限届满需要解除的,使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23、《禁毒法》第47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后,经诊断评估,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也可以延长强制隔离戒毒。这里规定的“诊断评估”是如何操作的,怎样诊断评估,诊断评估后出具什么样的文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编)的解释,诊断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本人在戒毒期间的现实表现、戒毒治疗和身心康复情况、人格状况、家庭和社区的环境条件等,诊断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和安排。目前未有专门的诊断评估文书。  问题编号:4359653
吸毒者犯盗窃罪送看守所还是戒毒所
吸毒者犯送看守所还是戒毒所
提问者:百度知道广东-河源刑事辩护浏览110次 09: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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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97050称赞:309吸毒会强制戒毒的 09:55:5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2322称赞:2看守所,先审理刑事案件。 1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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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问题编号:3269161
吸毒者有贩毒行为被抓后会怎么判刑?
我朋友吸毒被抓了,据说是在大巴车上,他曾经有过贩毒行为,可能身上带有一些毒品,现在公安部门意思是要对其进行强制戒毒两年,家人不能见面,具体情况也不清楚。当时他们是四个人在一起的,但其他三个人被放出来了,就他被抓进去了,有什么办法可以见他一面,或者从什么途径可以了解到事情真相?
提问者:天津-和平区毒品犯罪浏览119次 18: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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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南开区)帮助网友:4748称赞:4就目前已知条件,不存在判刑。 18:22:14追问 18:30:00那他现在能与家人见面吗?或者辩护人?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和平区)帮助网友:1824称赞:0委托律师就可以见他,了解情况,建议面谈。 19:51:0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广东-深圳)帮助网友:20216称赞:17按所贩卖毒品的种类与数量确定基准刑,以贩养吸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00:06:4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50210**** (天津-河西区)帮助网友:27602称赞:46聘请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18:28:2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0206**** (天津-南开区)帮助网友:3190称赞:4你好,需要看看具体情况,建议聘请律师,会见了解情况 ,要是涉嫌贩毒,那就得承担刑事责任了。要是持有毒品,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咨询 19:32:09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14称赞:2按照贩毒你追究刑事责任 2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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