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邹律师的构成分是谁挑起事端而定吗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康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革华,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康某某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革华到庭参加诉讼。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日,本院裁定允许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曾在亲属段某某的指使下伙同他人殴打过被害人段某甲,致段某甲轻微伤。后双方达成调解,段某某同意赔偿段某甲经济损失10000元,但一直未兑现。日10时许,康某某在从外地运送矿石回冷水江市矿山乡新生村的途中遇到被害人段某甲,段某甲向康某某讨要赔偿款,并跟随康某某至新生村一锑矿石选矿场。后与朋友李某某、段某等人一同殴打了康某某。段某某得知康某某被打的消息后赶到现场质问李某某、段某等人,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康某某持柴刀刀背击打段某、李某某后,又持刀将段某甲右脚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段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九级伤残;段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康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偏重)。日,康某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主要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于案件的起因,被害人段某甲具有明显过错;2、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案发后,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段某甲经济损失5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日晚,因被害人段某甲欠段某乙、段某某的债务未还,在段某乙向段某甲讨要时,段某甲认为段某乙是受段某某的指使索讨,便在与段某某电话联系时辱骂了段某某。段某某遂指使被告人康某某(段某某系康某某的姑父)与段某乙等人对段某甲进行了殴打,致段某甲轻微伤。事后双方达成谅解,段某某同意赔偿段某甲经济损失10000元,但一直未予兑现。日10时许,康某某和康某甲、段某丙驾驶车辆运送锑矿石回冷水江市矿山乡新生村,途中遇到段某甲,段某甲向康某某讨要赔偿款,并跟随康某某至新生村段某某家屋后的锑矿石选矿场。后段某甲的朋友李某某、段某等人也来到该选矿场,与段某甲一起推搡、纠缠康某某。在此过程中,段某甲还拿起放置于选矿场一洗衣机上的柴刀对康某某进行威胁,后段某甲等人又对康某某进行了殴打。段某某得知康某某被打的消息后赶到现场,手持木棒质问李某某、段某等人是否打了康某某,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康某某拿起旁边洗衣机上的一把弯形柴刀,持刀追砍段某甲。段某甲见状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段某甲的右脚被康某某砍了一刀。后段某甲被送往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康某某亦前往新化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段某甲的伤情为:1、右足刀砍伤;2、右足第一跖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足第一趾近节趾骨开放性骨折;4、右足第一趾屈伸肌腱断裂;5、右足第二、三、四趾屈肌腱断裂;6、右足底趾浅屈肌断裂;7、足底固有神经断裂。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段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九级伤残。经新化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告人康某某的伤情为:1、全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腹部闭合性损伤。经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偏重)。日,康某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段某甲住院治疗期间,康某某赔偿了5000元医疗费用。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康某某的基本情况;2、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证明日,段某乙向他讨债,他认为段某乙是受段某某的指使,便打电话辱骂了段某某。后康某某等人在段某某的指使下将他打伤。事后双方达成谅解,段某某同意赔偿他10000元经济损失,但没有兑现。日上午,他遇到康某某后便向康某某讨要赔偿款,并跟随康某某到了段某某屋旁的“灰堂子”(指选矿场)处,后来他的朋友李某某、段某等人也来到了该处。他拿了放置在一洗衣机上的柴刀对康某某进行了威胁,并踢了康某某几脚。后段某某赶到现场并持木棒质问他们是否打了康某某,双方发生冲突。康某某持柴刀将他的右脚砍伤。他受伤后,村支书段某丁送他到医院治疗,并交了5000元的医药费;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日段某甲与康某某发生纠纷时他在现场,段某甲先踢了康某某几脚。段某某到了现场后,双方发生冲突,他被人打晕了,后来听说康某某持柴刀将段某甲右脚砍伤;4、证人康某甲、段某丙的证言,证明日上午,他们和康某某驾驶车辆运送一车锑矿石在回冷水江市矿山乡新生村的路上遇到段某甲。段某甲向康某某讨要赔偿款,并跟着康某某到了新生村的“灰堂子”。不久之后,段某甲的朋友李某某、段某等人也先后赶到“灰堂子”,段某甲等人对康某某拳打脚踢,康某甲在旁用手机录下了段某甲等人殴打康某某的经过,并打电话将康某某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段某某。后段某某赶到现场,质问段某甲等人是否殴打了康某某,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他们两人和段某、李某某等人在“灰堂子”的一房屋内打成一团,后来听段某甲在房屋外喊,他们出去后发现段某甲的脚被砍伤了,听说是康某某砍的;5、证人康某丙的证言,证明她是段某某的妻子,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她在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她出去后发现“毛陀子”(段某甲)和段某等人和康某某在吵架,“毛陀子”等人对着康某某踢。后来她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段某某和段某丁;6、证人段某丁的证言及其本人出具的证明,证明他是冷水江市矿山乡新生村的村支书,日上午,他和段某某在村里开会时康某丙打电话给他,讲段某甲和段某等人在段某某家屋后的坪里(选矿场的所在地)打康某某。他和段某某即分别驾车前往现场,他到现场时,段某甲的脚已经被人砍伤。段某某安排他送段某甲去医院,他开车将段某甲送到了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同时他受段某某的委托代交了5000元医药费,这笔钱段某某后来还给了他;7、证人段某某的证言及其本人出具的证明,证明他是冷水江市矿山乡新生村的村主任,康某某是他妻子的侄子。因段某甲欠钱不还并打电话辱骂他,他曾指使康某某和段某乙等人将段某甲打了一顿。事后双方达成谅解,除免除了段某甲的债务外,他还答应赔偿10000元给段某甲,但这10000元赔偿款一直未兑现。日上午,他在村里开会时,他妻子等多人打电话告诉他康某某被段某甲、段某等人打了。他即驾车赶到现场,并在现场捡了一根木棒质问段某、段某甲等人是否打康某某,后与段某等人发生口角冲突,双方打了起来,段某甲的脚被康某某砍伤。村支书段某丁将段某甲送到医院去治疗,康某某要他委托段某丁垫交了5000元的医药费,后来康某某将这5000元交给他,他再将钱还了段某丁;8、视听资料,证明在康某某砍伤段某甲之前,段某甲等人对康某某有纠缠、推搡、殴打等行为;9、入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段某甲和被告人康某某各自的伤情。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段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九级伤残。被告人康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偏重);10、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概貌;11、辨认笔录,证明康某某辨认出其持刀砍伤的人是段某甲,段某甲、李某某亦辨认出系康某某持刀砍伤段某甲;12、到案经过说明,证明日,康某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亦证明上述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段某甲挑起事端,并率先殴打康某某,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过错,且案发后康某某赔偿了段某甲部分经济损失,对康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段某甲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案发后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段某甲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康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若谷人民陪审员  阳 玲人民陪审员  蒋金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喻铱林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您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1下,我们有1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身伤害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1下,我们有1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身伤害案”,已审理刑事我们无罪,但对方不依不饶,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残还没鉴定就面临被解雇,请问我该怎么办?合同时间到2015年有效,
人身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我如果在没开庭之前撤诉后可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起诉?提起民事诉讼是在刑事判决前还是之后?法院受理吗?
我的岳父和一个老头打仗,挑起事端是那个老头,被我岳父给那个老头腿踢坏了,这个老头就住院治疗,这个老头有养老保险,在住院期间养老保险机构就把他住院应该报销部分报销了,然后经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他自己陈述的是自己不甚摔伤的,就这样医保机构把他住院按照百分比给他报销完了,他没有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说实际是打仗造成,后来经过法院判我岳父还要赔偿他住院全部费用,请问律师像他这种情况属于咋保吗
我是被抢的 现在嫌疑人抓到了 还关押在刑侦 我总共的经济损失在15000元左右 现在刑侦支队的叫我找位律师写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给他们一起交给法院 请问我这案件符合条件吗 还补充一下 这是团伙作案总的被害人又20多人谢谢
8月28日发生的轻伤案,住院22天,期间除去伤情鉴定半个多月,派出所经办民警去市里学习20多天,再加上期间村干部调解(一直没有结果),到10月24日正式起诉走法律程序(听说嫌疑人已取保候审,不知道真假,对方在派出所有熟人)。但派出所民警阳奉阴违一直骗我们说起诉材料已上交市法制科,等到我们在12月1日去市局法制科查询却被告之根本收到相关材料。。
最后到12月20日基层派出所才把相关材料提交给法制科,请问:这样的公诉案件有具体的时效规定吗?春节前是不是不可能开庭了...
您好,我想请教我朋友被老板诬陷合伙诈骗,现在被刑事拘留,我们已委托律师见我朋友了,但是我们想委托律师看看卷宗是否能看到。谢谢
日,我被当地村民群殴,殴打我的5个人,目前且有1人被拘留,按照刑法不是共同犯罪者都应该被拘留么,为什么其余四人没有,有群殴时的视频作证。
您好!我有点问题想请教1下您,我们家属于房子拆迁户,拆了我家老房子再买新房子是有指标的,老房子是老爸的,他现在是想把老房子的买房指标给她嫁出去的女儿,请问他需要我这个做儿子的同意吗?过户手续要我的签名吗?
律师同志您好!
关于商铺租的问题纠纷请教您,就是我们的商铺门面在今年9月30日到期,但在还没到期的情况下,房东就已经另租给别人,而且已签合同,在2013年9月份,物管就发了1张通知书提醒我们什么时间到期,叫我们要搬走,在1年前这段时间我们老板1直找关系托人谈判要继续续租,1直没结果,直到昨天已到期,物管直接把我们的门锁了,请问我们要怎样才能维护我们的权益
你好,请问您个问题,我有1个民事案件在1审败诉,我们在规定的日期提出上诉,并将2审起诉书将给了1审法官,至今将1年时间了没有2审消息,请问应该怎么办谢谢
律师您好!向您请教1个问题,我们公司关门了,老板不赔偿我们,让我们到别的公司去做,我们不去,她就赔1000元1年,再帮我们交8, 9,
103个月的保险,我们不同意。我们向她要平均工资,她说从2008年开始算起。我是2002年进厂的。如果从08年算起就按平均工资,从02年算起就10001年。问她为什么,她说08年劳动法才执行。她还说门卫要1个人让我去做,我不去做。她说我自动离职,也不给我补偿。请问她的1切说法符合劳动法吗?您的的位置: >
> 试论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正文
试论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章导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二、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划清罪与非罪界限
  三、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视其情节区别对待。
  四、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认真甄别医疗鉴定
  五、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立足于解决矛盾
  六、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分析被害人的过错责任
  七、结束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只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但是,每个故意伤害案件都各有其特点。其中绝大多数又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有的虽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或者双方互伤,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案件的起因、社会影响及双方之间关系等诸多因素来看,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执法操作中,往往难以把握。如有的案件纯属被告人单方行为所致,被害人完全处于无辜的境地。而有的案件却系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致,这种因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往往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等问题。笔者根据自身工作实践,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入手,就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划清罪与非罪界限,案件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被害人过错责任等问题试做一定的分析。
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即公民保持自身人体组织的完整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活动的权利。故意伤害罪区别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本质特征,就正在于它破坏了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损害了他人身体器官的正常活动功能,如砍伤手臂、毁坏面容、使眼睛失明或者引起精神错乱等。如果行为人同样是以他人身体作为侵害对象,但是并没有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或者使他人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侮辱)或者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如非法拘禁),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⑵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并且实际上给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或者影响了他人身体器官机能正常活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人使非法侵害人损害人损伤的行为、医生给病人切除坏损器官的行为等),或者其损害程度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均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的形式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具体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有利用行为人自身身体的,也有利用工具器械的,有利用动植物,也有利用自然现象的。伤害的结果也有不同,有肉体伤害的,也有精神伤害的,有轻伤的,也有重伤的,还有致人死亡的。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手段,也不论伤害结果如何,对于伤害罪的构成,均无影响;
  ⑶本罪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在构成故意重伤罪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⑷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只能是伤害,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休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伤害的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划清罪与非罪界限
  目前比较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行为与伤害罪的界限,大家知道,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并结合其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全面考虑、研究、分析、决定。因此,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不以犯罪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㈠因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造成了一方伤势较轻,事后行为人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的;
  ㈡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互相撕抓或打斗,导致双方各有轻伤,并且彼此均具有殴击或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一方正当防卫的,事后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
  ㈢因家庭纠纷而引起本家庭成员伤害的,情节较轻,属于轻伤,事后受害人又不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㈣在纠纷争执中,行为人并无伤害故意,因过失致争执人或者第三人轻伤的,事后能积极救护,且主动提出赔偿损失,受害人谅解后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视其情节区别对待。
  故意伤害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社会治安危害较大,必须坚决打击,严肃处理。但是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宽,因此,笔者认为,在办理时要注意社会影响和效果,以三个有利于为指导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做出恰当处理。
  ㈠对于在公共场所进行流氓行凶伤人,因私愤报复伤害或其他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伤害案件,则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㈡对属于群众性、宗族性,有多人或全家参加的共同伤害案件,办理时要坚持打击少数,分化瓦解,教育多数,重点是惩处那些组织策划的为首分子,骨干分子和直接行凶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凶手。其他参与人员可根据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应负的责任和能否认罪服法等表现,视其情节分别处理;
  ㈢对于在治安、税收、市场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办理时要注意前因后果。要看上述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文明执法等,要分清是非,公正合理,对一般危害不大,虽造成了轻伤害结果发生的案件,要全面考虑,严格把关,不盲目下结论,注意社会效果,对于上述行为构成其他罪(如抗税、妨害公务等)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认真甄别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结论是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法医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是认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正确区分行为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办理伤害案件时,必须认真审查刑事技术文证材料和鉴定结论,排除各种干扰,去伪存真,真正达到符合法医学的科学性,符合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符合行为及后果的因果客观性,在处理中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一)在区分评定伤势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治疗恢复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同时,要注意审查治疗是否及时、正确,处置方案是否合理以及医药是否真正用于治疗本伤的,防止因其他原因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审查核对案件的证据材料时,还必须请专业技术人员、法医对刑事技术文证材料和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进行审查鉴定,发现有疑问的鉴定时,应对受害人的伤情亲自复查、复验,客观公正地制作出刑事技术鉴定或文证说明,保证案件质量,罚当其罪。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立足于解决矛盾
  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除个别的是突发性外,大多数都在案发前就已存在着较深的矛盾,尤其在农村,有的甚至世代积怨,矛盾早已暴露,有的由于某些职能部门或领导调解不力,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公不及时,造成矛盾激化,由民事纠纷转化成报复伤害刑事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一定要着手于从根本上排解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标本兼治,讲究社会效果,不能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要坚持&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多做矛盾的转化工作。
  对那些追究了刑事责任影响社会安定和以调解解决社会效果更好的伤害案件,可以不捕人,也可免诉或不诉,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和解,化干戈为玉帛。
  对那些非捕人不可的,也必须把矛盾解决好,急处理不好的要冷处理,特别是对于群众性闹事案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和法律,处理时要慎之又慎,要注意在缓解矛盾,平息事态的基础上,再依法追究其为首者和主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决定了解决矛盾的方法不同,要因事而宜,因案而宜,一般地说,办理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邻居之间造成的轻伤害案件,在批捕环节上严格把关,尽量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调解处理,防止捕后社会效果不好,甚至造成难案;
  (二)是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行为人,着重指出其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使之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对被害人,主要是向他们讲明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应相信和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对于有过错的被害人,应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指出应负的责任,使其认识错误,接受教训,提高知法和守法意识,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草率了结,遗留祸根;
  (三)是对被害人亲友出面做工作的轻伤案件,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损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依本条规定给予适当处理。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分析被害人的过错责任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有的是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致,如因为偶发事件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口角,致使矛盾激化,被告在情绪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伤害对方;或因双方互殴,互有伤害,均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或因被害人寻畔滋事、挑起事端,致使被告人在盛怒之下将被害人伤害;或因被害人先行对被告人进行伤达,被告人正当防卫,造成防卫过当。在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在众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行为虽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造成被害人被伤害的结果是先由被害人的过错、甚至是被害人先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对被告人定性、量性的时候,被害人的此种过错也往往应当作为酌情情节予以考虑。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正确区分责任,客观评判,注重社会效果,不能简单的以伤害程度做为唯一依据,以防有悖于我国刑法之立法本意。
  (一)、被害人过错责任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定性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犯罪主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行为的定性。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没有任何影响。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具有积极性攻性的、性质严重、程度激烈、危害性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过错行为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仍然是故意伤害;
  另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这种不法侵害,而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那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被告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依法应酌情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张某故意伤害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张某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一次在饭店吃饭过程中,被害人与另一同事发生争执,张某将其劝开。被害人对张某心怀不满,出饭店后,即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并未还手。后被害人抓起砖头砸张某,张某见状躲进饭店,被害人仍不依不饶,并抄起一把折叠椅追赶,张某被逼入灶房,当被害人用折叠椅欲砸张某时,张某抓起灶台上一把菜刀向前划去,将被害人右手肌腱划断,致其重伤。对此案的定性就是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
  (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被告量刑的影响。
  在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往往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性质、程度而酌情掌握。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此种情况,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一般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产生影响,仅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量刑,势必造成对被告人处理的不公正。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对待: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系一般违法行为,且程度较轻,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虽事出有因,但其仍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只不过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适当予以考虑。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达到性质较重、程度较深的地步,被害人的过错责任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怎样影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⑴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双方的过错行为均已达到犯罪的地步,如双方互殴,相互间的伤害都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这时双方已互为被告人、被害人,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一般都不应当影响到对另一方的量刑。即使双方量刑有轻有重的话,那么是因为各自犯罪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⑵对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相当严重,而被告人是基于激愤而犯罪,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使被告人产生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的程度,足以使被告人采取较为激烈的伤害行为。
  对此类案件被告人的量刑,一般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如王某故意伤害案,就是因为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连续谩骂、持棍殴打后,王某在异常恼怒的情况下,持刀将李某扎成重伤。法院根据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责任的情节,对被告人王某做了减轻判决。
  ⑶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程度比较激烈,被告人实行防卫,造成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行为,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文不再赘述。
  (三)、根据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公正处理民事赔偿。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仍然是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解决应依据我国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时,应当人析被害人的过错责任,按照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性质和量度,达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这样处理才能到公正合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责令被告人赔偿损失时,往往很少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这是不公正的。因为这违背了民法中民事责任最重要的一条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特别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不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不仅对被告人有失公允,而且对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也是不利的。
  总之,对于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必须根据伤害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在确实查清事实,掌握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手段、情节以及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正确认定,既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又要注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使案件处理得合情、合理、合法。
[责任编辑:zsj]
了解更多有关刑法常识,请点击:
发表我的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刑事案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