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运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那些

2014年第30届楚才作文获奖名单[小学武汉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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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地格五三搭配〗表面安定,但可能随时陷入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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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陈某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法刑初字第00214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渡涛,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聋哑人。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日刑满释放。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隆霞,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运,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聋哑人。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日刑满释放。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熊朝明,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胡某某,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文盲,无业。日被抓获,同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周方勇,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运、陈渡涛、胡某某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运、陈渡涛、胡某某及各自的辩护人熊朝明、隆霞、周方勇及翻译人员杨文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姚运、陈渡涛、胡某某、钱某某(男,日出生)预谋到丰都县城公交车上实施扒窃,并于当晚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宾馆”住宿时商定由被告人陈渡涛和被告人姚运、被告人胡某某和钱某某各为一组分别实施扒窃。日早上,被告人姚运、陈渡涛在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登上一辆110路公交车准备实施扒窃。当该公交车行驶至马鞍山大桥路段时,由被告人陈渡涛给被告人姚运打掩护,被告人姚运将手伸入张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扒窃了该挎包内的现金78元及OPPO牌手机一部(均已发还),当被告人姚运再次伸手扒窃时被张某某发现并被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陈渡涛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1280元。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钱某某在三合街道外贸小区车站登上一辆公交车。在车辆行驶途中,被告人胡某某为钱某某打掩护,钱某某扒窃了何某某挂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二人下车逃离,并于当日将扒窃的现金2000元平分。日15时许,被告人陈渡涛、胡某某和钱某某在从丰都县名山街道乘船到丰都县三合街道途中,被告人胡某某、陈渡涛给钱某某打掩护,钱某某扒窃了彭某某iphone5手机(已发还)一部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49元。综上,被告人姚运参与扒窃1次,涉案金额1358元;被告人陈渡涛参与扒窃2次,涉案金额5107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扒窃2次,涉案金额5749元。被告人胡某某退赃2000元。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湖南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4日被告人陈渡涛在重庆市梁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渡涛、胡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运、陈渡涛、胡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住宿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残疾证等书证;证人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姚运、陈渡涛、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丰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丰都价认(号关于被盗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运、陈渡涛、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运、陈渡涛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运、陈渡涛均系又聋又哑的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渡涛、胡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积极退赃,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运系聋哑人,且当庭自愿认罪,其扒窃物品已经发还,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渡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渡涛系聋哑人,未参与分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及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渡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渡涛没有实行扒窃,只是为被告人姚运打掩护,故应认定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渡涛在两次扒窃过程中均系为他人打掩护,但综合全案,三名被告人及钱某某共计四人共谋分组实施盗窃,在实施扒窃过程中,四人均是积极参与扒窃,只是具体分工不同,无论是在主观心里还是客观行为,均表现出相互支持与配合,对于扒窃他人财物起到的作用相当,无明显主从之分,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渡涛系从犯,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系聋哑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某系听力残疾人,而非听力及语言多重残疾,且有被告人胡某某的残疾人证予以证实,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渡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姚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世敏人民陪审员  刘其明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秦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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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地格三二搭配〗安定、能避开灾祸,能获得意外进展。
◇成功运◇
〖人格与天格三五搭配〗处境稍有困难和障碍,如控制驾驭力强也可以达到成功目的。
◇其他暗示◇
财富运(多钱财、富贵、白手可获巨财)女德运(如果是女性,具有妇德,品性温良,助夫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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