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新干部想收承包费怎么收比较合适

国家土地是怎么承包的? 按亩算,应该怎么算?_百度知道
国家土地是怎么承包的? 按亩算,应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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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发包方统一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的事项为土地承包合同。 将以转包。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更正申请后,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五)截留,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征收、出租、复制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 国土资源。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拍卖,依法采取转让。 采取招标、权限和期限等内容、法规规定执行,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应当组织核实、开垦。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被征土地相应权证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拍卖、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法规。有关单位应当为承包方查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注销等具体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挪用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提供便利; (四)因互换、拍卖程序参照有关法律。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区)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组建,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五)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 (六)截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仲裁庭应当调解,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的; (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将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内。 设区的市,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县(市,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发包方有权提出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通过互换、侵占;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不宜采取庭承包的荒山。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征用,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 第四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生产季节性强的土地承包纠纷; (三)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可以采取招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承包地的位置。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其组织的发包行为无效。 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权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关系。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结合本省实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原发证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侵权。承包方不得超越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委托,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逾期不改正的、面积和位置等资料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拍卖,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互换、土地承包合同,促进农业。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变更申请后、坐落、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 (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招标、占用的,妇女结婚、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荒沟,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裁决、领取征地补偿费时,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用,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 第二十条 征收,可以先行裁定采取必要措施、遗失的、县(市。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注销等手续的,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 第四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由仲裁庭仲裁、合并的,缓收; (三)承包耕地的农户消亡的、收回; (二)采取招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转让方式流转,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职责,适用前款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扣留、法规规定、互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面积发生变动的。 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自愿交回的,制定本办法,并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变更情况。 第六条 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对仲裁庭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入股。林地纠纷按照有关法律、荒丘、强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承包期内。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法规;逾期不交回的、调解不成的、规章的规定,承包农户消亡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拍卖; (三)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四)违反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正手续、已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等材料、拍卖,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 第五十六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另发新证、法规规定执行、执行等未作规定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 采取互换。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其抵触部分无效,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调解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承包方全家迁入市辖区;构成犯罪的,承包方案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的。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六)法律、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从其规定。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第五十三条 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经依法登记。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强制代保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代耕期间,依照有关法律、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落实国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 第四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 (四)承包期满的,可以先行调解、征用集体土地、出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开协商等方式,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征地补偿费分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以及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 (一)依法征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方在办理社会保障,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一条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 当事人不愿协商。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办理更正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提交变更的书面申请、面积,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公示期为十日,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拟变更内容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在同等条件下、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承包地依法被全部征收。 承包方有权查阅、法规规定处理。 省人民政府农业。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有权申请更正,适用本办法,其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如与法律,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承包期内、经商,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出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用途、征用后,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调解或者协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形式、截留。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办理但拒不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一)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收回,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 (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三)强迫。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法规规定的。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并登记造册,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其申请、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出租,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面积发生变动的。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第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耕作收益归代耕者,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该承包人死亡,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 第十三条 采取招标、收回或者注销等手续,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林地。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拍卖,符合规定要求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逾期不起诉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该条款无效,并予以公告,符合规定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开庭;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面积等发生变动的、价格、规章以及国家、互换; (三)承包方依法,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升学,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户,原发证机关根据承包方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第四十一条 县(市、继承等纠纷,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案件的受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交回,在承包期内: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征用批准文件及被征土地的户名。 承包期内、面积不符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调解达成协议的、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征用、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 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将土地承包方案决议。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 第十一条 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扣缴,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可以采取转包。 承包期内、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委托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正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权。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解除承包合同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征用村集体土地面积较大、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仲裁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强制变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复制提供方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玩忽职守,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办理换发或者补发手续。 第五十条 发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 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法律。 农户承包地被征收、调整承包地等条款违反法律
平谷万亩山地土地流转表决经19日和21日的两次村民代表大会全体通过———
11月21日晚上,平谷区大兴庄镇良庄子村21位村民代表在一张抬头写有“平谷良庄子村村民代表关于同意‘淘金谷’土地流转的签名”的协议下方逐一签上自己的名字,21个红彤彤的指印赫然纸上。 此前,在媒体的报道下,被冠上“土地流转第一拍”的平谷黄松峪乡塔洼村万亩土地,将公开拍卖转让土地承包权,这一消息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的政策背景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因为土地流转的相关细则尚未明朗而引起了一些争议。
昨晚,此次事件的主要当事人、万亩土地的主要承包人张玉旺透露了“土地流转第一拍”的最新进展,同时回应了外界的部分疑虑。 21个红手印是对外界疑虑的回应 “报上说要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才能转让,现在村民代表大会的21个村民代表都举了手,签了名,摁了手印,应该没有问题了吧。”在“土地流转第一拍”见诸媒体后,张玉旺特别留意外界的反应,收集了有关此事的所有报道。 身为良庄子村村支书的张玉旺说,如果按照《土地承包法》,转让土地承包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权利,并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但既然他们说需要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我就请全体村民代表表决一下,大家都同意了。” 记者注意到,关于土地流转的表决进行了两次,一次是11月19日,有18名代表参加,另一次是11月21日,21名代表全部参加,两次会议都是全体通过,“第一次有几个人在外面开出租,没有赶回来。我想全体通过更有说服力,所以就请全体代表都在的时候再表决一次。”张玉旺说。 万亩土地承包权的由来 据张玉旺介绍,这万亩土地离良庄子村约有70余里,共有3名承包人,他是其中的主要承包人,这些土地主要是荒地。该村的耕地主要在村子周边,全村500余人,人均4分地。那么,是否因为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所以才能承包到这万亩土地,张玉旺对此表示否认。 “1999年承包这块土地的时候,我还不是村支书。”张玉旺说,在此之前,因为村民焚烧麦秸导致污染空气,他的村支书职务被免去,当时的乡政府准备安排他担任乡建筑公司副经理,他没有同意,结果就安排他承包这万亩土地。 “当时因为是山地,都荒着,没什么收益,而且附近有‘淘金洞’,很多外地人来这里淘金,治安很乱,没人愿意去,只有我去了。”张玉旺说,这就是这万亩土地承包权的由来,“到2000年后,因为村里干部发不出工资,乡里又把我找回去,村党支部又选我当村支书。” 去年就开始想转让承包权 为什么没有按照土地流转通常的做法,选择私下协议转让,而是高调地通过拍卖的方式转让呢? “山地离家太远了,经常得开车买菜送上山去,我也50多岁了,管不动了。儿子在县城做公务员,也没兴趣接手,所以我就想转让出去。”张玉旺说,最开始想要转让土地承包权还是在去年的时候,当时也没有想到要拍卖,而是去联络买家谈判。 去年,曾经有一位澳门来的林姓生意人和张玉旺接触,“小伙子是做赌场生意的,出价460万。”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这次转让没有成功。“我后来也一直在联系转让的事,跟不少人接触过,但没有弄成。” “今年10月份,北京艺海拍卖公司的徐总和搞策划的赵晓凯来找我,双方一接触,就同意了用拍卖的形式。”张玉旺说,曾经有不少人劝他干脆“偷偷”卖掉算了,这样也不用被媒体“炮轰”,“如果是双方协议,人家说多少钱就多少钱了,拍卖就不一样了,我贪财啊,多卖一块是一块。”(大笑) 1000万的估价中将“上交”承包费152万元 “1000万的估价是如何定的?”张玉旺算了这样一笔账,“现在山上的农家小院每年收入有20万,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50年来算,这样下来就是1000万。” 但是,如果拍卖成交,土地承包权转让收益里面属于集体的收益该怎么计算呢?张玉旺说,按照当初承包这块土地的合同,按照承包费的形式一次性付清给村集体的钱,“原来签了50年的合同,每年承包费是2万元,后来又延期了将近14年,延期的14年是按每年5万元计算的,总共需要付给村集体152万元。” 至于其他的收益,张玉旺认为这是属于承包人的,“当初是一片荒地,没有盖农家院的投入,没有点子,那块地还是粪土,有人去经营了,才能变成黄金。” 政府的态度在向积极方向转变 张玉旺最近也一直通过媒体关注着政府相关部门的反应,“最开始,他们也有疑虑,因为三中全会后,土地流转的相关细则还没有出台,他们也没有把握。” “但最近区农委的领导来找过一次,说我搞的土地承包权拍卖并没有违法,我觉得这表示政府的态度有了积极的转变。”张玉旺也承认,至今尚未就此事和政府部门有直接的沟通,“我这事还不知道会有什么结果,所以还没必要和他们沟通。” “而且,我坚持认为,土地承包权流转是我的权利,并没有违法。”张玉旺说,“按照现行法规,土地承包权的合同由村委会盖章就可以了,它的转让合同也由村委会盖章就有法律效力了。” 因为昨天是星期天,记者没能采访到平谷区相关部门。“事情即使没能办成,对我也没什么影响,我该干吗还干吗。”张玉旺说,“而且,经过媒体的宣传,我的生意明年至少会更好。” 张玉旺笑着说,最近已经有些“取经者”来他的农家院里消费了,包括一对也承包了山地的来自怀柔的夫妇,他们也想借鉴张玉旺的“经验”。昨晚,张玉旺家中和他一起吃饭的还有邻村的一位村支书,他告诉记者,“我们村也有片荒山”。但当记者问他是否有兴趣也做这样的尝试,他笑笑没有回应。 拍卖方说 通过拍卖“试水”重新估价农民土地 昨晚10点,主持此次土地流转拍卖的北京艺海拍卖公司总经理徐应鹏还在为此事准备标书,“知道村民代表大会全体同意了这件事,我心里也踏实了。” “在选择平谷这块土地之前,我们还到河北等地去看了几块土地,希望能找到一个好的标的,进行土地流转的第一拍。”徐应鹏并不讳言这次拍卖带有“试水”的性质,“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后,我们就在寻找一个合适的并且有影响的标的。” “过去对农民土地的价值严重低估了,我们想通过拍卖帮助农民实现土地价值的重新估值,这是我们进行拍卖的目的。在找到张玉旺后,觉得1万亩土地的影响也比较大,双方就一拍即合,一起搞这个土地流转第一拍。”徐应鹏说。 “从法律上讲,我们进行拍卖完全合法,法律上没有说土地流转还需要政府批准。”徐应鹏说,“但在时机成熟后,确定有几家公司或者个人真正对竞拍感兴趣后,我们就去找政府备案。” 徐应鹏告诉记者,目前来看,已经有几家公司在反复咨询,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此次拍卖肯定会如期进行,但是否能够成交,还得等待最终的结果。成功了,我们就总结经验,失败了,我们就总结教训”。 竞拍者说 进行旅游开发的可行性很高 “因为拍卖标书等资料还没有收到,对这件事还在进行评估,我们的态度是非常认真的。”有意参与此次土地竞拍的台商李复圣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他并不仅仅是个人参与,而是代表一个团队在运作此事。 曾实地考察过的李复圣说:“这块土地有31处宅基地,有上万亩果树,周围有十几处旅游景点,离市区只有一个小时的距离,条件很不错,进行旅游开发的可行性很高。” 对外界关于旅游开发是否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疑虑,李复圣说,并没有打算去改变现有的规划,也没有打算去新建房屋,而是考虑对现有的房屋建筑进行包装和改装,“这并不违反现有的法规”。 李复圣说,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对农村土地的充分利用将是今后改革开放的关键点,“所以,我们会认真参与此事。可以这么说,我们现在是跟在了政策后面,走在了法律的前面,有一些争论很正常”。 记者手记 “民间试验”仍在等待答案 对于“平谷土地流转第一拍”这件事,因为其明显的策划痕迹,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来自民间的对“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的试验,来观察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反应。 在记者的采访中,无论是承包人张玉旺,还是参与其中的竞拍者以及拍卖公司,除了市场经济中对价格的谨慎和争议外,对他们的选择造成最大影响的是政府的决策。 张玉旺本人在这块土地进行旅游性质的经营,一个非本村的人或公司在没有改变地貌的前提下,同样进行旅游性质的经营是否算是改变土地用途呢?如果接手的人或公司能够对荒山的生态做出积极改善,并且能够促进当地的就业,那么这种变化是否可以接受呢?其程序应该是什么样的呢?转让所取得的收益怎样才能公平地分配? 在类似的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回答之前,这种试验还会持续下去,因为土地的价值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认知。据此事的当事人介绍,在北京,已经有承包类似荒地的承包者在探寻通过拍卖的方式寻求更多的收益,也有外地的土地承包者在考虑,采取拍卖形式是不是能实现更多土地价值的方式。 政策解读 荒山荒地转包合法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昨天,记者就此事向国家农业部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后了解到,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分为耕地、宅基地和荒山荒地三大类,与前两类转包主体严格控制在农村人口不同,荒山没有严格界定不能转包给城市人,在承包期内也没有要求非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而且近十年来,城市人承包山林的例子在京郊也屡见不鲜。但是,对于承包山林后的用途,国家仍然严格控制,要求其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在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专家争论 流转会优化土地资源 抑或使土地关系更复杂 对于平谷所谓的“土地流转第一拍”中,转包人开发旅游的打算,学界的专家们表达了不同的看法。经济观察家仲大军认为,只要承包人不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只要整个转包过程符合现行的程序和法规,能够使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这种做法就应该值得鼓励。 但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的观点恰恰相反,周效正认为,荒山的承包人开发旅游看似打了擦边球,但其势必在荒山内兴建道路、基础设施和建筑物,也就违背了现行的法律。而在集体土地权属尚未厘清的情况下,盲目将土地转包炒作,将使土地的权属关系更加复杂,从长远看还会增加农村土地改革的难度。因此,目前第一步应该做的是厘清土地的权属关系,而不应本末倒置。 相关背景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关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内容为: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必将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完)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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