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致一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罪与非罪 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记一起故意杀人罪辩护纪实 王嵩岭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与林某某同住一小区,一日二人与他人一起在小区会所打牌,打牌当中二人产生纠纷,由争吵发生撕打,林某某死亡。张某因此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接案经过:  2009年11月,本人接受张某亲属的委托,参与了张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一、二审、重审的辩护。  指控证据:  1、刑事案件登记表;  2、破案报告;  3、被告人张某供述;  4、证人刘某、孙某,郑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报告  6、尸体鉴定结论等  ···  指控罪名:故意杀人罪  分析:  1、被告人有无杀人的故意?   2、被告人有无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   3、被告人是否放任结果的发生?   4、被告人是否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   5、被害人的死因?是否因打而造成,有无致命或明显外伤?   6、二人有无积怨?  7、死亡的结果是否由被告人所控或所可否预见?  被告人张某如有上述1、2、3,则,可构成故意杀人或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有上述4,则被告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上述1、2、3、4无法判断,则要根据5、6来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从而判断出被告人的主观思想,否则,被告人的行为则可能符合7的犯罪特征。  辩护思路与准备:  1、被告人无罪。被害人的死亡属意外事件。  2、被告人如构罪,也属过失犯罪。  辩护要点:  一、张某无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1、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住一小区,且多次在一起玩牌,无积怨、无仇恨。  2、此次案件的发生是在打牌中间因多言而突发,无严重敌视或对抗,更无预谋。  3、被告人与被害人撕打没借用任何暴力工具,仅用掌、拳互相击打,难以致人死亡。  二、被告人无放任结果的发生,也不构成间接故意。  1、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未再动手。  2、被告人见被害人倒地后,虽说未及时上前施救,但其是因为认为被害人是故意倒地想讹诈他,并非放任。  3、被告人见被害人真的出事了,积极打拨打急救电话,并垫支费用。  从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被告人所希望或追求的。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三、本案被害人死亡不是被打所致,而是因身体原因所致,属意外事件。  1、尸体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身体表皮无外伤,内无出现破裂或血肿,心脏较肥大。鉴定结论:死因不明,不排除瘁死。因此,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可排除是被告人所造成。  2、证人证言证实,双方对打并不激烈,只是拉扯、拍打。同时还证明被害人在打牌过程中一直输钱,情绪较为激动。  ?????  四、如构罪,被告人存在依法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准,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结果: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人继续担任被告人的二审、重审辩护人。  二审经审理认为此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辩护意见:  本人继续认为,本案应属意外事件,而非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须有欲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客观上须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而本案不是,本案仅是因打牌引起纠纷,二人无过节,无仇恨。撕打仅是在隔牌桌的情况下,用掌、拳互相击打,击打的程度不足以致人死亡。且有他人劝解。不可能致人死命。  2、虽说被告人与被害人撕打时,不排除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但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并无外伤或内伤。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因为伤害所致,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无造成他人组织、器官结构的损害或功能障碍、丧失的危害结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如果说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击打有一定关系,但被告人的行为也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力之一,而非决定力。故,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再退一万步说,如果说被告人构成犯罪,也非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属过失犯罪。  ···  重审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撕打拉扯,虽说被害人的死亡不是直接由被告人的撕打所造成,但被告人的撕打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要诱因。因此,被告人在应当预见到自己在与被害人撕打过程中会出现不良后果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由被告人的玩笑而引发,同时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撕打事实经过,且有被害人因此死亡的后果,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据···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重审后,被告人本还有一次上诉机会,但被告人与本人均认为,毕竟被害人已逝,且死亡与被告人有一定关系,再上诉心理也过不去了。故,就放弃了上诉。  此点也证明被告人根本没有故意杀人或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重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被告人走出看守所。  小节: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审结,由一审的故意杀人罪指控,到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再有重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审结。由一审的量刑十年到重审的缓刑,虽说结果已经比较好了,但本人认为,本案还存在较多的争议之处,故意杀人罪首先要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此案没有。故意伤害罪要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身体伤残的结果,此案没有。虽说被害人死亡,但死亡鉴定报告上的死亡原因非因伤害而死,死亡原因不明。本人并非漠视生命,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讲求的就是证据,无证据就不能予以定罪,这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罚当其罪之原则,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按说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本案证据还比较接近,但如果严格按照过失犯罪的理论来说,此案还是存在疑问的。过失犯罪必须存在应当预见。而本案被害人身强力壮,正值当年,被告人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会死亡?被告人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还是应当预见被害人会因其他原因死亡?如何判定?故,本人认为,此案的认定还是存在异议的。  当然,也可能本人才疏学浅,不能理解合议庭成员的高深判解。在此希望各位专家、同仁在阅后能不吝赐教。赐教电话:。  先致谢意。  王嵩岭律师
楼主发言:14次 发图:0张
  再贴一例,请大家审阅。  罪与非罪 赢在法庭系列之--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记一起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辩护纪实 王嵩岭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在吃饭时与刘某发生纠纷。张某就打电话让其朋友赵某前来帮忙。赵某到来后,持刀将与刘某同行的汪某、孔某、孙某刺伤。汪某因流血过多死亡,孔某构成轻伤(偏重)、孙某轻伤。被告人张某、赵某以犯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一审结果:  ······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共同故意杀人,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予以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老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每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以上摘自原一审判决书)  接案经过: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找到本人,希望能为张某二审提供辩护。  通过原一审判决书,本人感觉,该案系一起重大的刑事犯罪。张某、赵某仅因一点生活小事,就持刀故意杀人,并致一个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性质比较严重,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大。此案辩护难度很大。  故,本人就把自己对案情的初步判断实事求是的、完整的告诉了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希望她再考虑一下,并要其有思想准备。  被告人张某的亲属经商议,还是决定聘请本人作为张某的二审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不管结果咋样,也要为他(张某)作最后一下努力”(当事人语)。  接案感想:  在未接触案卷及会见被告人张某之前,本人感到很疑惑,这张某、赵某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呢?仅仅因一两句话就杀死一人,刺伤两人。二人与被害人是存在深仇大恨还是其精神、性格存在问题?否则不至于这么残暴、下手这样重啊!(注,这不是对被告人的不尊重,是本人由感而发。如对当事人有冒犯,致以歉意)。  案情分析:  通过阅卷与会见被告人,本人感觉,此案并非原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那样简单:  1、本案造成的死亡、轻伤结果是事实。但该结果是如何造成的?  2、此结果是张某积极追求的还是无法控制而放任所形成?二人对造成如此结果是否是共同追求的,二人是否有共同的认识?  3、赵某的行为有没有过限?能否排除赵某存在实行过限行为?  4、死亡、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  5、犯罪工具刀是谁的?   ······  本人认为,一审法院仅对被告人张某邀约赵某来帮忙及伤亡的严重后果给予了重视,但对案件的具体的细节没有作深入、细致的分析。  本案要点:  1、被告人张某打电话让赵某来的目的是什么?  2、被告人张某知道不知道赵某携带有刀?  3、被告人张某对赵某持刀有没有指示、暗示还默示?  4、被告人赵某持刀刺死、刺伤他人是不是被告人张某所希望或放任的?  5、与被告人张某发生矛盾的是谁?伤亡者与被告人张某有何关系?  ······  待续
  接上  辩护要点:  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有误  一、上诉人张某无杀人的主观故意:  1、上诉人张某的供述显示,其没想到会死人。此显示出上诉人的主观不希望此结果的发生;  2、结果发生后,上诉人未离开现场而是积极对伤者止血救治。此行为也反映出上诉人张某无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  3、上诉人张某是与刘某发生纠纷,其叫赵某来的意思是针对刘某的,而非被害人。  ···  二、上诉人张某无杀人的行为  1、上诉人在案发现场与刘某打斗,与其他被害人根本没发生任何接触;  2、上诉人张某在赵某实施持刀伤人时未有任何的协助或帮助;  3、  三、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上诉人张某不应对赵某实行过限的行为承担责任。  1、上诉人张某不知道赵某携带有刀;  2、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张某对赵某携带刀具进入现场有指使、暗示、或默示。  3、被告人赵某持刀刺死、刺伤被害人事发突然,上诉人张某没有合谋、商议或指示;  4、  四、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1、张某打电话的目的是害怕吃亏,邀约赵某是来帮忙助威,而非故意杀人;  2、张某打电话要赵某来帮助的目标是刘某,刘某却未受到任何伤害;  3、张某既未要求赵某对三被害人实行伤害,也未帮助赵某对三被害人的伤害,更未伤害三被害人。  4、张某只应承担邀约赵某来帮忙助威或殴打刘某的责任,而非赵某实行过限的责任。  ······  五、张某依法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  ······  二审结果:  ······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邀约他人前来帮忙,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知道一审被告人赵某携带凶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要求赵某携带凶器,其对赵某的行为也没有商谋。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故意杀人的依据不足,应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判对上诉人的定罪不当,应予改判。依照······判决如下:  1、维持原判决中对被告人赵某的定罪量刑部分;  2、撤销原判决中对上诉人张某的定罪量刑部分;  3、上诉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4、  小结:  此案由一审的死缓到二审的改变定性,量刑十五年,至此尘埃落定。当事人也比较满意。但这中间还有一个小插曲,当事人的亲属参加完二审庭审,根据二审情况,认为张某没有把刘某打伤。其他的三人的伤亡也不是张某造成的,按我的辩护,张某应该无罪才是。听后,让人哭笑不得。这也说明当事人的期望值是很高的,是随着律师的分析在水涨船高的。所以提醒同行们注意这一现象。  这里把对当事人亲属的解释也一并写上:  上诉人张某之所以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是因为上诉人邀约赵某来帮忙,帮忙的意思很宽泛,可能是过来助威,也可能是帮助打架,也可能是过来杀人,就是因为宽泛意思不明,原一审判决才判决其对结果均应承担责任。本案虽说刘某没造成他人伤亡,但赵某是受张某之邀约前来,不排除其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而因为其邀约赵某前面,造成了一死两伤的后果,其对后果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二审虽说认定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因为其对赵某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但结果是因其而引起,故其应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而不可能无罪。  由于表达有限,可能无法全部还原庭审及事实、证据。故如有问题或指正,请致电。王嵩岭
  帖子无友顶,看来实例有点枯燥,自己顶一个吧。  下步是否换下方式呢?
  很欣赏楼主的严谨细致,学习了。希望有更多好文。  
  经验和经历是最宝贵的。顶。  
  谢谢朋友的鼓励,看来还需努力!  让我们共同加油!  土豆和苹果都好,祝你双得!
  十年婚外性,最终上演绝情杀戮  -------北京前门街道原工委书记罗少杰雇凶杀人情妇案纪实 (转载)  “情妇反腐”说起来很刺激,但最终总是两败俱伤。既是做官,就当踏实做事,老实做人,婚外情场风云变幻,谁陷入这个泥潭都难以自拔。北京前门街道原工委书记罗少杰雇凶杀害情妇,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此案给挖空心思周旋于官场和情场之间的男男女女再次敲响了警钟。  据悉,此案目前处于二审中。  1、酒场相遇 各怀心态  2002年是罗少杰的幸运年。这一年,38岁的罗少杰成为北京市原崇文区城管大队队长兼书记,遇到了比他小7岁的红颜知己熊瑜。  城管大队还有一项工作就是配合拆迁。当时,崇文区旧城改造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自前门到东便门以南大片旧城都在拆迁改造。城管大队队长罗少杰在当时拆迁圈子里很有名,被坊间称作“罗哥”、“罗爷”。  拆迁公司认为,结交罗少杰这样的干部,其实并不需要更多的花样,酒桌上小酒一端,三两句恭维话一说,再有三两个美女边上一坐,基本就能说上话甚至交上心了。  罗少杰就是这么跟美女经理熊瑜先喝“交杯酒”后交心的。当时,跟罗少杰交好的几个拆迁公司人员中,时年34岁的马卫华和31岁的叶学军,都是拆迁公司的部门经理,是罗少杰两个关系最好的“老弟”,而时年31岁的拆迁公司美女经理熊瑜,是罗少杰最好的“小妹”。熊瑜大龄单身,皮肤白净,气质高雅,酒场上爽快麻利,很对罗少杰的胃口。趁着酒后脸热心跳,罗少杰和熊瑜互相留了手机号。  此后就是短信交流,接着是单独相约吃饭喝酒。此时的罗少杰跟妻子郭薇(化名)结婚十多年,女儿11岁,家庭稳定,业余时间与美女一起吃个饭聊个天,也不算什么。  “美女,跟我喝酒去,晚上有个应酬。”只要罗少杰这么一个电话,熊瑜招之即来。  互相熟悉之后罗少杰才知道,熊瑜父母家在北京,一弟一妹。熊瑜年过三十仍待字闺中,因为她条件好,并不着急。  两个年龄相仿的年轻人频频约会觥筹交错之后,罗少杰还是忍不住把熊瑜从知心人变成枕边人。有罗少杰这样的仗义男人呵护,熊瑜把罗少杰当成了春闺梦里人。  罗少杰找的是情人,可熊瑜是个未婚女子,她觉得罗少杰与她年龄相仿,仕途上还很有发展,作为结婚对象是个不错的选择。她之所以坚守着这份感情,正是因为罗少杰的那句话:“我跟老婆感情不好,要不是她重病在身,我们还有个女儿,早就离婚了。”  实际上,罗少杰跟妻子相濡以沫十多年,妻子根本没任何病,他只是贪图熊瑜的美色说几句谎言而已,但熊瑜却当了真。反正熊瑜30岁刚出头,还年轻,有的是时间等待。人生就是一场接力,能接上这个男人妻子的接力棒,也不失为一个美好的结局。  而熊瑜始终有一种隐忧:每次提到他们的将来,罗少杰总是虚与委蛇,巧妙地岔开话题。  熊瑜明白自己的处境,要想扶正,不但要搞定罗少杰,还要搞定他的妻子。  机会很快来了。  2、暧昧事发 被迫搬家  2004年的一天,罗少杰匆忙上班把手机丢在家里,他让妻子郭薇把来电转到自己单位的座机上。郭薇在操作转接号码时,无意中看到了熊瑜发给罗少杰的暧昧短信。那种肉麻的对话,让猝不及防的郭薇崩溃了。  当晚罗少杰回家后,趁女儿没在家,郭薇问:“老罗,你实话告诉我,是不是外面有女人了?”  “是有个女人,跟她上过几回床。”罗少杰干脆坦然承认。  “你说怎么办吧?”郭薇问罗少杰:“你是要我们娘儿俩,还是离婚?你要跟那女人走,我不扯你后腿。”  “这有什么可说的,我那只是一时糊涂逢场作戏。我保证跟那个女人分手就是了,放心吧。”罗少杰跟郭薇发誓。  郭薇没有再追究下去,只是语重心长地劝罗少杰说:“你想想,咱俩孩子都十来岁了,你出去沾了这点荤腥,搞不好要把自己搞臭了,甚至自断前程,那可得不偿失。”  妻子的肺腑之言句句在理,罗少杰虽然口头上答应,但却难以从熊瑜的温柔乡抽身。他只是提醒熊瑜说:“我老婆知道咱俩的事了,以后咱注意一点,别把风声闹大了。”  “闹大了才好呢,那不正好跟她离婚嘛。”熊瑜听了反而兴奋起来。  “这事可不能闹,闹出事来把我的官职闹丢了,咱俩以后喝西北风啊?”罗少杰连忙阻止。  让罗少杰意想不到的是,熊瑜很快将电话拨到家里,对郭薇说:“大姐,我是罗少杰的女朋友,我们已经同居了。你们离婚吧,他已经不爱你了。”  郭薇委曲求全地想坚守住她与罗少杰的婚姻,她没有跟熊瑜发生冲突。为避开骚扰,郭薇更换了手机号码,但熊瑜很快又搞到了她的新号码。郭薇不胜其烦又无计可施,最后只得再次更换电话号码。  但是,新号码再一次被熊瑜查到,新的骚扰电话再次打来,而且家里的门铃经常莫名其妙地被按响,出来一看却没有人。  这样的日子坚持了一年多之后,郭薇几乎崩溃了。2005年,在郭薇的坚持下,他们举家从亚运村搬到了新世界附近的国瑞城。果然,换掉电话又搬家之后的郭薇,得到了短暂的平静。  而熊瑜却不平静起来,通过对罗少杰的朋友马卫华的旁敲侧击,她知道罗少杰给妻子弄了一套房子,她向罗少杰逼宫说:“既然你给她买房,也得给我买!她有的,我也得有。”  无奈之下,罗少杰答应给熊瑜买房子,但却不希望熊瑜在市区买,只带着她往通州、大兴等偏远地方跑。最后,熊瑜看中了位于通州区马驹桥的BDA样本小区。罗少杰出钱装修了房子并陪熊瑜购买了全套家具之后,才把熊瑜安抚下来。  但这种安抚并没有解开熊瑜心中的纠结,熊瑜不但要从罗少杰这里得到“爱情”,还希望得到“婚姻”。  令熊瑜纠结的是,2009年她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把这个喜讯告诉罗少杰,原以为罗少杰会奉子成婚,没想到罗少杰却催促她去做人工流产。在哭过、闹过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熊瑜只好悄悄去医院打掉了胎儿。
  读之意犹未尽,请继续!顶!
  谢  续上:  3、渴盼“扶正” 心急如焚  熊瑜从31岁认识罗少杰开始,就把全身心投入到罗少杰身上。与一般的官场情人不同,熊瑜最渴望的是要一个名分,就是“扶正”。这恰恰是罗少杰不能给予的。  通常而言,官员找情人可以付出那些一文不值的感情,也可以付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交换,但最不能给予的往往就是“名分”。尤其是像罗少杰这样的少壮派官员,他还想在仕途上往上奔一奔呢,绝不能因为婚变影响了前程。在罗少杰看来,手中有了权,自然不差钱。至于色,自然也可以用权和钱换来。  但熊瑜却陷入这种虚妄的爱情不能自拔。每次孤零零从工作单位开车回到自己的家,她需要有个能喘气能出声有温度的活物作为伴侣,小区里的小猫小狗成了她关注的对象。以往她还对那些把猫狗当儿子的人嗤之以鼻,等她养了一只小狗之后才发现,狗比人更通人性,更惹人爱怜。  在罗少杰面前,熊瑜是宠物;在猫狗面前,熊瑜又变成了主人。在网上,熊瑜给自己起的网名是“宝罗熊”。罗是罗少杰,熊是熊瑜,至于谁是谁的宝,熊瑜不知道。  熊瑜无时无刻都在期望着罗少杰能够娶她,但罗少杰总有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她。2005年,罗少杰调任原崇文区前门街道工委书记,虽是平职调动但位置更重要了,此时闹婚变显然不合适。到2010年,又赶上崇文区与东城区合并,罗少杰个人前途未卜,又不是合适的时机。  但爱宠物并没有转移熊瑜“扶正”的想法,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想法越来越强烈。2011年秋天,眼看41岁的生日将要来临,熊瑜再也等不下去了。  4、情人逼宫 潜伏祸患  熊瑜决心在2011年中秋节前要罗少杰一个准确的说法,但罗少杰却经常不接电话。9月4日深夜12点,孤枕难眠的熊瑜给罗少杰发短信说:“我给你的耐心太多了!真是不见棺材不落泪,我今天就去区里揭穿你,都别过了!”  9月6日深夜,熊瑜再次给罗少杰发短信:“你整天想着糊弄我,只关心自己的狗屁前途,对我一点不负责任。我不跟你玩了!”  熊瑜的两次威胁都没有得到罗少杰的正面回应,9月9日,当年跟在罗少杰鞍前马后的马卫华突然来找熊瑜。马卫华告诉熊瑜,罗少杰的意思是找一处大房子,准备当作罗少杰和熊瑜的婚房。此时,马卫华已经离开拆迁行业,改行当上了北京严之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校长,办起了“一对一”的民办教育,坐上了宝马车。  在看房路上的闲聊中,熊瑜从马卫华嘴里套出了她想要的东西。一是罗少杰妻子郭薇根本没病,更没得什么绝症;二是郭薇和罗少杰早已搬家到了国瑞城;三是罗少杰不止亚运村和国瑞城两套房产,还有别的资产。  听到这些消息,熊瑜怒火中烧。付出8年感情的这个男人,竟然一直跟自己说谎。熊瑜逼着马卫华说出了罗少杰在国瑞城的住址。  “罗少杰这个天杀的,他坑了我一辈子!我这就去跟他算账!”熊瑜咬牙切齿地说。  “我看还是算了吧,毕竟人家是结发夫妻,罗哥对你不薄,就此放手吧,不然你什么都得不到。”马卫华劝她说。  “万万办不到,我既要人,又要房!你不帮我,我自己解决!”熊瑜发狠地说。  9月11日是中秋节,本来罗少杰答应跟熊瑜一起过节,但熊瑜等了一天一直没等到他。到了深夜,熊瑜带着一个朋友和马卫华来到国瑞城罗少杰家楼下。熊瑜先是让朋友以前门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名义打电话找罗少杰,接电话的郭薇称罗少杰不在家。接着熊瑜又按响了罗少杰家的门铃。郭薇不想跟熊瑜在深夜里发生争执,随即拨打了“110”报警。警察赶到后,劝走了熊瑜。  9月13日晚上,熊瑜终于等来了罗少杰,两人一见面就为结婚的事发生了激烈争吵,气急之下,熊瑜当着众人的面动手打了罗少杰两个嘴巴。最后,熊瑜与罗少杰定下离婚“时间表”:9月13日晚,罗少杰告诉父母自己与妻子离婚,并与熊瑜结婚;9月14日,罗少杰与孩子谈离婚、结婚的事;9月15日,罗少杰与妻子摊牌。  9月14日中午,熊瑜催问罗少杰,罗少杰电话中告诉她说:“我跟父母谈了离婚的事,被骂了一顿,父母说了,不再管我的事。”  熊瑜没想到的是,这两巴掌最终为自己惹来杀身之祸。  5、香消玉殒 血案惊天  按照与马卫华商议好的原定计划,9月14日下午两点半到亦庄看房子,熊瑜驾驶着她的本田轿车来到沃尔玛超市停车后,坐上了马卫华的白色宝马车,然后来到附近一个小区。  马卫华带着熊瑜来到事先租好的五楼一套房屋内,房门没锁,熊瑜只看了一眼就对这套脏乱的房子很不满意。熊瑜正要发怒时,她的脖子被马卫华用力一拧,登时软了下来。随后,马卫华用熊瑜的丝巾在她的脖子上打了个结,然后将熊瑜的尸体挪到卧室的暖气片旁。  马卫华匆忙下楼,楼下一个叫叶学军的人在等着他,这个叶学军也是罗少杰当年干拆迁过程中认识的小喽啰,正是他与马卫华一起出面租了这套房子。  9月15日上午,马卫华带着司机朱鹏买了一只大行李箱,开车返回杀人现场,把熊瑜的尸体装进箱子,运到崇文门某小区早已租下的房子里。当晚,马卫华又叫来朋友张鹏帮忙用电锯分尸,一部分放进了冰箱,一部分放进高压锅蒸煮。随后,马卫华等人展开了近10天的毁尸灭迹活动。  还没等马卫华他们处理完尸体,警方就顺藤摸瓜找到了他。令警方大为惊讶的是,早在2009年熊瑜逼迫罗少杰奉子成婚时,他就开始起意杀死熊瑜。而2011年8月,罗少杰早已指令马卫华杀掉熊瑜,并到郊区踩点,准备以交通事故的假象杀死熊瑜,罗少杰还安排叶学军给马卫华当助手。  中秋节当天,熊瑜到罗少杰家大闹,罗少杰最终下决心立即干掉熊瑜。他给马卫华打电话说:“这事不能再等了,明天必须干掉熊瑜。”随后,罗少杰交给马卫华34万元“经费”。  熊瑜的家人一直联系不上熊瑜,后在亦庄的沃尔玛超市停车场找到熊瑜的轿车,随即报了警。  警方通过调取沃尔玛超市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熊瑜停车后上了一辆白色宝马车,而这辆宝马车正是马卫华的。随后,马卫华、罗少杰等5人被抓获。经讯问,罗少杰承认雇人将熊瑜杀害。  日,北京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少杰、马卫华死刑。叶学军等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此案目前处于二审中。  编后余思  近年来,官员雇凶杀情妇案件不断被曝出:2001年9月,安徽省芜湖市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将其情妇、该市原马塘区人事局副局长孙华杀死;2007年7月,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副省级)将年龄比他小30岁的情妇柳海平在济南市闹市区炸死;2010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谢再兴因另有新欢引起嫉妒,谢最终将情妇邵慧灵杀害并抛尸入海。  ……  为什么这些官员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血腥残忍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最大的可能还是出于利益的考虑,不想失去奋斗多年、来之不易的地位,不想前程被断送。也可以说,是对权力的滥用扭曲了他们的人性,沦丧了他们的道德,给了他们为非作歹的胆量;是对美色的贪婪让他们“色令智昏”,突破“官德”底线,无视社会影响,不怕党纪国法的制裁,丧心病狂地导演了一幕幕雇凶杀人的惨剧……  人都有七情六欲,但情欲也需正当有度,循规守矩,否则必然走向恶性膨胀,导致犯罪,甚至从情场走向坟场。  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掌握的一般原则?  对故意杀人犯罪判处死刑不能仅凭死亡的结果,主要是看是不是符合罪行极其严重这一特征。  可以考虑适用死刑的情形:  1、在实施违法或犯罪的同时,又实施杀人的;  2、出于一种恶意报复的动机而杀人的;  3、多次实施杀人的;  4、组织策划雇凶杀人的;  5、教唆未成年人杀人的;  6、杀死多人的;  7、以残忍的手段造成多人重伤或严重残疾的;
  好久未来,再贴一例分析  故意杀人罪还是无罪?  案情简介  日凌晨,某县某村村民发现其家院墙外的玉米秸着火,灭火时发现其中有一具被焚烧的尸体。随报案。公安机关经排查,认为杜某具有作案嫌疑,遂于日将杜某传唤,经讯问,杜某承认了杀害死者。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杜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证据:  1、报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DNA鉴定意见;  5、尸体鉴定意见;  6、被告人杜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  被告人辩解:  其没有杀人,被害人是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突然死亡的,其没有杀她。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掐死了被害人是因为害怕发生性关系将人弄死了说出去丢人,所以就胡说的。  一审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后又焚尸灭迹,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杜某犯罪手段残忍,且无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杜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杜某以“原审判决定事实错误,陈某不是被其杀死的,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为由,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认为公安机关关于被害人死亡的尸体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错误,遂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没有依据认定被害人系扼压颈部等原因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排除猝死。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害人死罪的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系被捂闷口鼻或者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待续
  更新啊
  好,听楼上的,更新  接上  分析:  本案看似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充分: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被焚尸、被告人承认、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说把人弄死了、鉴定结论、CAN鉴定等。但经仔细推敲:  1、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能够确认;  2、但被害人死亡是由被告人杀人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被告人承认被害人系死在其家中,并不能由此证明被害人就是其杀死的,其辩解是因为二人发生性关系时,吃了一种性药,被害人因过度兴奋而死亡,其当时是怕让人知道是因为性关系把人给弄死了说出走丢人,故就承认被害人是被自己弄死了。其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说把被害人弄死了也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证人证言称,被告人告诉说,其将被害人弄死了。此一是传来证据,二是结果可能有多样。或许是被告人杀死了被害人,或许是被告人因为性关系把被害人弄死了,也或许二者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因兴奋过度而死亡,还或许被害人是因为吃药导致的猝死。  4、被告人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被告人称被害人系服药之后兴奋过度死亡无法排除;  被告人害怕丢人称将被害人杀死具有合理性。  5、特别是被害人的死因鉴定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  (1)该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系被捂闷口鼻或者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在尸体解剖检验时并未见尸体颈部有淤血,心、肺等部位也未检见针尖样出血等窒息死亡征象。由此,该尸体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值得怀疑。  (2)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在先,尸体鉴定意见在后。故,尸体鉴定意见是否受到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影响值得怀疑。更有甚者,排除被害人因服用“性药”引发猝死可能性的尸体鉴定补充意见直至审判阶段才作出,事隔案发久远。该该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均值得怀疑。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实,在被害人随身衣物的现场提取了被害人曾服的多种药品,故,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否因服用药物兴奋过度造成猝死或与服用的其他药物造成反应而猝死,无法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第二十四条进而规定,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鉴定意见,以及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鉴定意见,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  第一、该鉴定意见不明确。该鉴定意见称“陈某系被捂闷口鼻或者扼压颈部致机构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为仅具有推断性的意见,并不明确。  第二、该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不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本案被害人颈部肌肉无出血、舌骨无骨折、颈椎前筋膜下无出血。特别是未被烧灼的肺被膜亦无出血点,因此,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特征。  第三、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被告人翻供称被害人系因服用药物死亡,此辩解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中的大量药品相互印证,即不排除发生猝死的病理基础。此矛盾无法合理排除。  综上,因被害人如何死亡的事实无法得出唯一结论,即被害人可能因害死亡,也可能是因服药猝死,本案尸体鉴定意见与被告人无罪辩解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故被发回重审。  待续:
  重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由于公诉机关出示的关于被害人死因的尸检鉴定意见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且其他证据不能有效印证被告人杜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陈某的死亡原因,不能排除杜某辩解的陈某服用“性药”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时猝死的可能性,故公诉机关指控杜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宣告被告人杜某无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杜某无罪后,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某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后语:  本案,因尸检鉴定意见不明确,导致鉴定意见与被告人辩解、现场勘验情况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对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后果等事实的证明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在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宣告被告人无罪,无疑本案的被告人杜某是幸运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都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决或宣告无罪?答案显示是否定的。有不少的案件还是按照“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作出了处理。该案应该属极少的特例。本人并非否认法官的公正性,关键是体制,各办案机关的相互牵连,错案的追究、责任的承担,各部门关系的维护,命案的必破,等因素盘根交错,从而导致了“疑案从无”的认定难、难、难。结果是招致了人们对依法公正的置疑。  希望以后的案件能够尽可能的做到“疑罪从无”。让我们期待着!期待着!!
  在雇凶犯罪中,如何确定雇主的刑事责任?  1,在雇主对犯罪有明确授意的情况下,若被雇者的行为超出了雇主明确授意的范围,则属于实行过限。对于过限部分,应由被雇者独自承担刑事责任,雇主只对自己授意范围内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如雇主明确只伤害,别弄死,后被雇者却把人杀了,则被雇者对故意杀人行为独自承担刑事责任,雇主只承担故意伤害罪(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2、在雇主授意不明的情况下,因被雇者的犯意是雇主引发,雇主又没对犯罪作出明确的要求,故,对于被雇者的行为雇主原则上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在结果加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如果有雇主特别要求,如要求只实施伤害别弄死了,但最后伤害后却导致死亡(加重结果发生)。则这种情况下,雇主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雇主无特别要求,则雇主对死亡加重结果承担过失的刑事责任。  简单说:  犯意明确的雇凶者,仅对其明确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属实行过限。  犯意不明确的雇凶者,对整个结果承担责任。因其有放任或容任的心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记一起故意犯人罪辩护纪实   基本案情:  日,被告人沈某因他人向其催讨欠款,持刀将被害人曹某、杨某、王某刺伤,其中杨某因被刺中颈动脉多经抢劫无效死亡。被告人沈某遂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接案初析:  被告人沈某因被他人追讨欠款,就持刀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如按现有事实、性质、结果判断,被告人沈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大,又以故意杀人罪被公诉机关提出指控。根据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若该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的性命堪忧。  接案分析:  1、被告人沈某欠款的缘由?  2、被告人沈某持刀伤人的原因?  3、被告人沈某主观上是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4、被告人沈某是否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5、被告人沈某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思路:  接案后,及时会见了被告,并查阅了卷宗。认为:  1、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有误;  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4、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无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  1、从被告人使用的刀具看,该刀具仅系是挂在钥匙串上的生活用品,不具有大的杀伤力。也即其主观上根本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2、从被告人使用刀具的方式看,被告人系在被他人围殴下乱舞,而非刺向目标明确;   3、从被告人使用刀具的时节看,被告人系在被多人多次围殴下的被迫行为,而非积极主动;  4、从被告人所持工具的携带时间看,该工具系被告人的生活用品,长期携带,而非专为此次犯罪所准备。主观上无预谋。  5、从被害人杨某的鉴定报告看,被害人杨某系被“锐器划破颈动脉,致失血过多而死亡”,此与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一致,即,被告人是在被打的情况下乱舞所致,  6、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互不相识,无积怨。  二、被告人沈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1、被告人沈某系在被多人多次围堵追打下,其生命遭受到了严重侵害;  2、被告人沈某持刀时,对其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适时。  3、被告人沈某的防卫手段与多人围殴的侵害态势基本适当。  4、被告人沈某系在遭多次围打下才持刀,不存在防卫不适时或假想防卫及事后防卫之情况。  三、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误  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四、被告人沈某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沈某存在自首。  2、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在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轻伤的后果,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有误,应予改正,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被告人沈某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责任。遂判决:  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  小结: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沈某本有上诉的机会,但后经考虑,最后放弃。其家人也尊重其意见,放弃了上诉。本案完结。  后语:  本案由最初的故意杀人罪指控,到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并认定了属正当防卫、且存在自首,按理该案辩护应属于辩护很成功的一则案例。但对照法律,再仔细分析本案事实、证据,本人认为,该案仅算成功了一半,并非圆满。本人认为,一审法院过于考虑了本案结果及影响,致死一人,致伤两人。是影响较大。本人不否认本案的后果严重,但不能后果严重,就一定要定罪于人。该案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本人仍持不同意见。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那么,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答案是否定的。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被四个青壮年追打、围殴。且多次,被告人的人身正遭受严重危害。双拳难敌八手,如不适时防卫,被告人的生命权将受到严重侵害,在被告人多次被追打、围殴的情形下,被告人持随身挂件小刀乱舞防卫,很明显其主观上既无人杀人的故意又无伤害的故意。虽说造成了伤亡的后果,但也不应属防卫过限。按当时的情况,四人打一人,力量对比悬殊,如不依靠外力,仅凭被告人一人,再如何防卫也不可能制止四人对一人的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使用随身携带的,仅有几公分长的生活小刀,而不是杀伤力很强的工具进行防卫――乱舞,应该说,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应该是适时的,是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最后虽然造成了他人伤亡的后果,但这完全是出乎被告人的意志之外。如果在遭受多人围殴的情况下,还要求被告人不能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这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苛刻的。再有,按照无限防卫权的理论,当财产权利、性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而不负刑事责任,何况本案被告人的生命权正遭受严重侵害? 再退一步说,如果被告人沈某构成犯罪,其行为也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而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当然,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也可能不当。由于本案被告人放弃上诉,本案也失去了纠正或论证的基础。故,本人将该案贴出,以求大家探讨。敬请多提宝贵意见。电话:  北京王嵩岭律师 
  雇凶杀人如何定罪处罚?  在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一般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被雇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  量刑:如果应当判处一人死刑,一般情况下应对被雇者(也即实行者)处死刑。  在不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需要根据雇主与被雇者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具体确定。  (1)如果杀人行为是被雇者严格按照雇主的指挥机械的执行,虽然被雇者实施了杀人行为,但由于是严格按照雇主的指示,则雇主对死亡具有更大的支配力,罪行也更严重。  (2)如果雇主与被雇者共同实施了组织、策划行为,最后由被雇者具体实施了杀人行为,因组织、策划行为对犯罪并不是关键、支配性作用,则实行者罪更重。  雇主只表达犯罪意图而不参与具体实施,理论上称“纯粹的雇佣犯罪”。  雇主在雇佣他人后又与被雇者共同实施,理论上称“不纯粹的雇佣犯罪”。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