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党员套取国家的粮食折补款还能进选支委会意见吗?

村委会私分征地补偿款 五名村干部集体被判刑中国法院网讯 村委会成员利欲熏心,无视村民的集体利益,竟将 30000 元征地补 偿款私分,据为己有。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兰考县谷营乡西张集村村委 会委员贪污案,判决五被告人宋辩论、宋存善、熊书行、房俊海、刘秀荣犯贪污罪,分 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 2004 年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期间, 五被告人
作为兰考县谷营乡西张 集村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以发放补助费的名义将征地补偿款 30000 以元人民币据为 己有,每人得款 5000 元。 另查明,五被告人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在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辩论、宋存善、熊书行、房俊海、刘秀荣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 务便利, 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黄河标准化建设过程中, 将征地补偿款 30000 元据为己有, 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五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对 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资阳市雁江区 16 名村官因贪污受贿职务侵占遭法办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16 名村官遭“法办”。去年 6 月以来,雁 江区检察院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多起的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贪污受贿的案件线索后, 迅速组 织警力依法彻查。日前,饶某因贪污罪获刑 5 年零 6 个月,其余村级干部经法院审理后 均获有效判决。 2005 年 12 月至去年 6 月期间,饶某某伙同村委会主任刘某、村委会副主任谢某、 村委会原任会计罗某、 村委会现任会计赵某利用该镇人民政府委托他们管理征地拆迁中 的附着物补偿款、误工补贴费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套取公款的手段,将多次虚报 冒领的附着物补偿款、误工补贴费 24 万余元人民币进行私分并据为己有。今年 11 月 9 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贪污罪被告人刘 某有期徒刑五年;以贪污罪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决被告人罗某、赵某 免予刑事处罚。 经雁江区检察院调查,除饶某外的 15 名村官村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 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套取土地青苗补偿费、收取农业税、殡葬罚款等款项不 上交财政而伙同私分等手段贪污公款数十万元、受贿数万元。另外,8 件 16 名“村官” 职务犯罪占二年来查办的贪污、 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 39%。 名“村官”职务犯 16 罪中,涉嫌贪污犯罪的 13 人,占“村官”职务犯罪的 81%;涉嫌受贿犯罪的 3 人,占“村 官”职务犯罪的 18%;大案 5 人,占“村官”职务犯罪的 31%;窝案 3 件 12 人, 占“村官” 职务犯罪的 37%和 75%。 8 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全部移送法院审理,法院对 16 名被 告人均作了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达 100%。湖北严查 15 起案件 斩断伸向惠农资金“黑手”本网讯(记者 何红卫)7 月 31 日,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了近期查处的 15 起涉及截留、挪用、贪污涉农资金及教育乱收费、公路“三乱”等问题的典型案件。省纪1 委、监察厅强调,强农惠农资金是党委、政府为农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专项资 金,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强农惠 农专项资金的筹措、划拨、使用及监管等工作,确保强农惠农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运行,发挥最大效益。 这 15 起案件分别是: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群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 虚报套取粮食补贴款问题;襄樊市襄阳区朱集镇黄岗村党支部书记耿某截留粮补款问 题;松滋市农机局监管不力,造成农机补贴被套取的问题;团风县但店镇李家榜村党支 部书记汪某挪用退耕还林款问题; 红安县华河镇邹集村村干部私刻群众印章领取村民惠 农补贴款问题;麻城市谭程村村干部挪用粮食直补金等补贴款问题;罗田县凤山镇二郎 庙村党支部书记侯某侵占退耕还林款问题; 英山县方家咀乡千斤坪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截 留部分粮食补贴款问题;蕲春县蕲州镇邱山村村干部虚报、私分退耕还林补助款问题; 黄梅县孔垅镇杨树林村村干部截留惠农补贴款的问题; 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新中村干部 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的问题;阳新县三溪中学违规收取教辅资料费的问题;鄂州市段店 中学违规收取补课费的问题;沙洋县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违规执法的问题;崇阳县交警 大队白霓中队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5 起截留、挪用、贪污惠农资金等典型案件。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重申,对截留、贪污、侵占、挪用强农惠农资金行为,发现一 起迅速查处一起,严惩不怠,并公开曝光。对由于组织不力、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违规 使用强农惠农资金,以及屡次发生教育乱收费和公路“三乱”的,除追究具体行为人员责 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附:11 起基层干部截留挪用惠农资金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1、黄陂区建群村:虚报套取粮食补贴款 2006 年 12 月,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群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召集村 两委成员开会,因几年积存下来的很多费用不能报销,遂商定以征地款的名义报销。后 以村妇联主任和一位村民的名义,合计虚报粮补面积 2.05 亩,套取土地补偿款 26669 元。2005 年至 2008 年,徐某虚报种植面积套取财政补助资金,3 年合计套取资金 94124 元,实际取现资金 4.8 万元。 目前徐某已辞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经横店街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徐 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襄阳区黄岗村:截留粮补款 襄阳区朱集镇黄岗村 2008 年多报水稻种植面积 1323.33 亩,多领取水稻粮补款
元; 以高于全镇规定 0.4 元/公斤的标准多收惠农小麦种子款 9400 元。 目前, 襄阳区纪委已将多领的粮补款收缴国库,并责成该村将多收的种子款退还农户。 在调查过程中, 群众又反映了村党支部书记耿某有其他方面问题, 襄阳区纪委正会 同朱集镇纪委进行调查,待所有问题查清后一并处理。 3、团风县李家榜村: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 团风县但店镇李家榜村于 2002 年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地 184.7 亩,经村委会同 意,通过虚报村干部和村干部家属的名字,套取国家补贴。2002 年至 2004 年按每亩补 贴原粮 150 公斤, 2005 年至 2007 年补贴退耕还林资金共计 102123 元。 补贴的原粮和资 金,李家榜村以收农户承包费名义作集体收入,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种苗和退耕还林管护 支出。 经但店镇党委研究决定, 给予李家榜村党支部书记汪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追回虚 报冒领的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和粮食补助费 65000 元,上缴财政。 4、红安县邹集村:私刻群众印章领取惠农补贴款 红安县华河镇邹集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某等四名村干部,分别于 2004 年2 12 月和 2005 年 12 月,两次私分林地承包款共计 9200 元。2004 年至 2007 年,王某将 个人经手的该村集体林地承包款未及时入账, 私自挪用 14399 元。 2005 年该村截留农户 粮食直补资金 10812 元,其中 1 万元用于抵扣农户应交的“一事一议”筹资款。为方便申 报惠农资金,王某等三名村干部于 2006 年 6 月私刻群众印章 50 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 影响。 经华河镇党委研究决定, 给予邹集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某留党察看二年处 分;给予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党支部委员杨某撤销村党支部委员处分;给予会计汪某留 党察看一年处分。 5、麻城市谭程村:扣留农户“一折通”,直接领取补贴款 麻城市铁门岗乡谭程村经村委会集体决定,于 2007 年 2 月指派村委会委员兼出纳 刘某,凭扣留的农户“一折通”存折,代领 2006 年度群众应得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 贴和良种补贴共计 27414 元,用于抵扣应收取的村集体“一事一议”筹资款,没有开具收 据入账。其中除 11870 元用于规定项目内的土路维修外,其余 15544 元全部挪用作村计 划生育和招待费等开支。 该村以同样的方法将 2007 年至 2008 年应补贴给农户的粮食直 补等补贴共计
元,用于抵扣应收取的通村水泥路建设集资款。 经麻城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谭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程某和支部委员、村 委会委员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铁门信用社原主任毛某和凉亭分社原主任卢某下达 了追究纪律责任的监察建议书。 6、罗田县二郎庙村:收入不入账,贪污退耕还林款 罗田县凤山镇二郎庙村党支部书记侯某任职期间, 2004 年至 2008 年, 于 采取收入 不入账、借贷不入账而还贷在村报销等手段,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 5453 元,贪污民政 救济款 1100 元,侵占集体资金 43444.89 元。 经罗田县凤山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侯某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7、英山县千斤坪村:农民领取粮补,还要交费用 英山县方家咀乡千斤坪村
年向国家申报农民种粮补贴时,经村“两委”研 究决定,以该村刘某等 11 户农户的名义向财政所申报国家粮食直补补贴,待财政部门 核准发放到刘某等 11 户农户“一卡通”存折后,再从刘某等 11 户农户手中收取费用作该 村收入入账。3 年合计截留套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共计 17850.5 元。 经英山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千斤坪村党支部书记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蕲春县邱山村:虚报、私分退耕还林补助款 蕲春县蕲州镇邱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方某在任职期间,于 2003 年将未承包到户的集 体退耕还林面积 271.3 亩(含雨台村 60 亩)以村干部家属名义承包,向上申报领取国家 退耕还林粮食、生活补助资金。自 2003 年至 2008 年,该村共收到财政拨给的补贴资金 共计 363354 元,除支付雨台村 82800 元外,另 280554 元用于村里其它开支。 经蕲州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方某撤销邱山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9、黄梅县杨树林村:截留惠农补贴款 2008 年 5 月, 黄梅县孔垅镇杨树林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吴某组织召开村 “两 委”会,将 2007 年、2008 年该村本应由种植农户享受的油菜、小麦国家补贴,以组长或 村民小组代表的名义(23 户),从孔垅镇信用社领出油菜良种补贴 19780 元、小麦和综 合补贴 16512.62 元,两项合计 36292.62 元,并将所领取的小麦和油菜补贴,作为小组 的抗旱排涝、机械维修和其它开支的费用补贴。 经黄梅县纪委、 监察局研究决定, 给予杨树林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吴某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孔垅镇委、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对其他 村负责人也给予相关处分;擅自截留补贴款 36292.62 元已如数退还给农户。3 10、曾都区新中村:干部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 2008 年,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新中村多领粮食直补款两笔,共计 3427.88 元。一笔 是干部王某以妻子的名义领取本村九组 31.23 亩抛荒地综合直补资金 1295.73 元、粮食 直补资金 363.53 元,合计 1659.26 元;另一笔是新中村利用该村二组村民王某的名义多 领粮食直补资金 1768.12 元。 经万店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党内警告处分。万店 镇财经所已于 2009 年 3 月 18 日将多领粮食补贴资金 3427.88 元上缴至曾都区财政局粮 补资金专户,并在 2009 年粮食直补面积测算表中将该村多领面积予以核减。对该村变 通发放低保资金的问题,镇政府、民政办已予以纠正,实行一户一折、实名实姓、不再 分摊发放。 11、松滋市:农机补贴被套取 2008 年松滋市农机局在发放农机补贴工作中,由于监督不力、操作违规,导致华 兴农机、隆丰农机、金伟农机、王记农机、推广站 5 家销售商采取虚报指标、报大发小 (上报机具型号大的,发给农户型号小的)以及销售非目录机具、虚列配置等形式,直 接或变相套取 84 户农户的农机补贴共 362928 元,严重干扰了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 经松滋市委研究,免除市农机局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经市纪委研究,给予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市农机局副局长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局长王某党内警告处 分。松滋市农机局依法依规取消违规经销的华兴农机批发部、王记农机商行的补贴农机 销售资格,对违规经营的隆丰农机、金伟农机、推广站三家销售商提出严重警告。目前, 已追回套取补贴款 113780 元。涉贪村官: 涉贪村官:百姓的钱我一分没沾西固区石圈村党支部书记张公社一审被判 3 年后检方抗诉, 其也提出上诉兰州中院 昨日二审 本报讯(记者 郭玉红)“百姓的钱我一分都没沾,说我侵占公款太冤枉!”1 名执掌村 事务近 8 年,集村支书、村主任于一身的村官,当兰银管道工程结束后,因为工程存在 超占土地、破坏地貌,以及村干部为之付出的“协调费用”未足额支付等遗留问题尚未解 决,他“一心为民”与项目部谈妥了分别给村民 18 万元赔偿款、给干部们 7 万元协调费 的协议。但事后,他却因隐匿协议侵吞 10 万元现金,遭到 12 名村民的实名举报,后被 以涉嫌贪污罪诉诸法院。今年 6 月,西固区人民法院对原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石圈村党 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公社,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一审宣判后,检察院 提出抗诉,张公社亦不服而上诉。10 月 29 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该起抗诉、上诉二审 案件时,年过半百的张公社仍旧当庭喊冤。检察员和其辩护律师则各持有罪指控和无罪 辩解意见,展开多轮激辩。该案将定期宣判。 现年 51 岁的张公社,多次当选西固区河口乡石圈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执 政近 8 年。因为村里“一穷二白”,既无办公室更无财务人员,张公社一直在自家炕头办 公,自己的写字台抽屉就是财务室,甚至私车公用。2006 年,因中油管道一公司兰银管 道工程项目需要,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作为村里的党员带头人,张公社曾拍着胸脯在 乡政府召开的征地动员大会上发誓, 尽全力协调项目部与村民们的征地、 补偿事宜。 2007 年 8 月,该工程顺利完工。但因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占土地、破坏地貌的情况,更重要 的是项目部许诺给村干部们的协调费没有完全落实。同年 10 月 24 日,张公社携带公章 只身前往定西,与兰银项目部负责人谈妥了“一次性支付石圈村村委会补偿款 25 万元”4 的协议。而且为了不让村民知晓村干部的“私房钱”,张公社还特意要求将协议另外分签 为 18 万元的征地补偿协议和 7 万元的协调费协议。 当张公社携带预支的 10 万元现金和 协议返家后,他仅将 18 万元的协议交给文书保管,而将 7 万元的协议以及 10 万元的现 金全部背回了设在家中的办公室。 2008 年初,该村 12 名村民联名举报张公社的“贪污”行为。同年 6 月,检察院以张 公社涉嫌犯贪污罪将其依法逮捕并诉诸法院。庭审时,张公社当庭出具了自 2006 年至 2008 年 4 月期间,包括餐饮、住宿等总计 3.25 万余元的各类发票,以证实这些款项全 部用于公务支出,并称:“因一些借款等遗留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故本该给村干部 们的 7 万元协调费一直未予分发,由自己保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公社将该集体 所有的大额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并对 3 万余元的票据认定为是张 公社为村务活动的垫资。最终,法院认定张公社侵占 6.88 万余元,以犯职务侵占罪,判 处有期徒刑 3 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而张公社也以 自己根本没有侵吞公款的故意为由提出无罪上诉。造假账贪污补助金 俩村官退赃又领刑安徽法院网讯 俩村官利欲熏心,共同预谋伪造帐据,贪污农业税垫付补助金。案 发后,不仅退还了赃款,日前,这俩村官还分别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茂原系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小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告人李运 美系该村村委会会计。 法院审理查明,2007 年 9 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财农 【2007】56 号)关于做好村干部个人垫交农业税补助金兑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凡在 2000 年至 2004 年村干部个人为村民垫付农业税的村干部,可获得财政补助。当时被告 人刘茂、 李运美负责祁县镇小寨村的村干部个人垫交农业税补助金兑付的填报和统计工 作。二被告人在未替村民垫付过农业税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二人共同预谋,伪 造假帐据, 并填报该村垫付农业税金额 55597.22 元, 同时虚报该笔金额是他们二人个人 所垫付。后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实际兑付农业税垫付补助金为 30597.22 元,并将该笔 补助金于 2008 年 4 月 1 日分别打入被告人刘茂存折 18162.47 元,打入被告人李运美个 人存折 12434.75 元。被告人刘茂从镇财政分局领取上述两存折后,于 2008 年 6 月 21 日分别从其个人存折取款 18100 元, 从被告人李运美存折上取款 12400 元, 取出该款后, 被告人刘茂为村里支出 1800 元的购砖款和 3000 元的招待费, 余款 25797.22 元占为已有。 2008 年年底, 被告人李运美以儿子结婚需要钱为由, 从被告人刘茂手中索要 15000 元用 于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刘茂向李要回了 15000 元,并分别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和 6 月 5 日将账款 25000 元退至埇桥区检察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茂、李运美身为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在协助人民政府从 事兑付垫交农业税补助金过程中,虚构替本村村民垫付农业税,冒领农业税补助金 30597.22 元,除偿还村债务 4800 元外,尚有 25797.22 元被二被告人非法占有,两被告 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刘茂 能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李运美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 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对两被告人依法予以了从轻处罚。5 保亭五名村干部私分十万捐款 涉嫌贪污被刑拘近日,保亭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了该县毛民村委会干部私分社会捐助款、涉嫌贪污一 案,一连挖出侵害毛民村村民利益的 5 条“蛀虫”。 据了解,保亭县检察院响水检察室成立后,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 务,并积极开展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摸排工作。今年 8 月,检察室干警在毛民村走访 时,有村民反映该村村干部可能贪污社会捐助款。保亭县检察院反贪局和响水检察室立 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初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5 名犯罪嫌疑人很快交待了自己的 犯罪事实。 经查,2007 年 12 月 23 日,某圆融旅业有限公司与毛民村小组组长黄某政、副组 长兼出纳黄某文、副组长黄某、记账员黄某精和中心户长黄某琴五名村干部一起协商解 决该公司征用毛民村土地赔偿纠纷一事。双方达成协议,某圆融旅业有限公司捐助 10 万元,用于毛民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征用土地赔偿纠纷。黄某政等五人签名领 取 10 万元捐助款后,没有将此事告知村民,也没有将捐助款拿回村小组入账,而是将 这 10 万元捐助款私分,据为己有,每人各分得 2 万元,其行为已触犯相关刑法,涉嫌 贪污罪。 目前, 犯罪嫌疑人黄某政、 黄某文等 5 人已被刑事拘留, 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记者 王焕娟 通讯员 林玥 孔冬冬)临海个村 8 名村官集体贪污被判刑8 月 7 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集体贪污案,临海市涌泉镇小炉头村的 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和文书兼出纳共 8 人站在了法庭上接受审判。 2007 年初, 台金高速公路东延线经过临海市涌泉镇小炉头村, 征用了该村 100 多亩 土地。为尽快落实有关事宜,当地政府要求该村的前任党支部书记王国文、现任党支部 书记周德龙、文书兼出纳周诗法等人协助政府参加土地征用和政策处理工作。其中,对 于需要搬迁的坟墓,按照每穴 800 元的额度对村民进行补偿。 这些村干部打起了歪主意,以虚构坟墓的方式骗取高速公路的坟墓迁移补偿款,共 虚报坟墓 200 穴,骗取坟墓迁移补偿款 16 万元。除其中 3.2 万元用于支付村里吃饭、报 销等费用外,其余 12.8 万元被 8 名村干部私分,每人分得现金 1.6 万元。 今年 2 月 14 日,因村民举报,前任村党支部书记王国文、现任村党支部书记周德 龙、文书兼出纳周诗法被临海市检察院传唤。 2 月 17 日、18 日,周正祥等 5 名涉案人员陆续投案自首。经审理,法院认定王国 文等 8 名村干部均构成贪污罪, 分别判处前任村党支部书记王国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现任村党支部书记周德龙和文书兼出纳周诗法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周正祥等 5 人有期 徒刑一年。套取代管公款 24 万雁江区 5 村官被判贪污去年 6 月以来, 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陆续接到群众举报, 有部分村干部私分村里的 拆迁补偿款。经检察机关查证,5 名农村基层干部确有贪污的嫌疑,继而进一步侦查出6 一起贪污 24 万余元公款的窝案。昨日记者获悉,被举报的原村委会主任刘某等 5 名村 干部均被判构成贪污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5 年 12 月至去年 6 月期间,村干部饶某伙同村委会主任刘某、 副主任谢某、原任会计罗某、现任会计赵某等人,利用镇政府委托他们管理征地拆迁中 的附着物补偿款、误工补贴费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套取的手段,将 24 万余元公 款进行私分并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 刘某等 5 名村干部作为群众基层组织成员, 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受镇政府的委托管理拆迁补偿款、 误工补贴费, 属于代替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事务, 依照法律属于贪污罪所规定的从事公务人员,5 名村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记者获悉,雁江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刘某有 期徒刑五年,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罗某、赵某犯贪污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经雁江区检察院统计,该院近两年来共查办了 8 件 16 名村官职务犯罪案 件,占同期查办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 39%。这些村官均是利用协助人 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有的虚报冒领套取土地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有的 收取农业税、殡葬罚款等款项后不上交财政而伙同私分,其中涉及窝案的有 3 件 12 人。村委会八干部侵占集体款 村主任获刑后拒交公章一个村委会“两委”干部共有 9 人,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内 8 名村干部 涉及经济犯罪,共同侵占集体款 69000 元!这就是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中灶村委会。 今年 2 月,乐东破获此案后曾轰动一时。 该起村干部集体犯罪的主要人物、村委会主任林世强除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 年六个月外,还被乐东县纪委开除党籍。可是由于他拒绝交出村委会公章,不配合新上 任的村干部工作,造成该村委会处于瘫痪状态。9 个村干部 8 个犯罪今年 2 月,乐东黎族自治县检察机关破获一起轰动全县的经济案件:该县九所镇中 灶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林安松、村委会主任林世强、副主任林日养、副主任林元史、村委 会出纳林元照、村委会文书兼会计林黄凯、村委会治保委员林峰和村委会妇女主任林群 (女)共 8 人,因涉嫌贪污村集体款 69000 元被查办。也就是说,该村委会“两委”干部 共 9 人,除党支部副书记邢孔班外,其余 8 人全部有经济问题。 中灶村有 1000 多户,近 7000 人。2006 年 7 月 18 日,由于省西环铁路建设的 需要,征用了中灶村委会的部分土地,当地国土部门向该村委会拨付征地补偿款
元。 同年 8 月,未经全体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林世强、林安松等 8 名村 干部商议,从征地补偿款中取出 69000 元,以工资补贴、误工补贴的形式共同非法占 有。 村干部私分公款的行为,引起了中灶村村民的不满,便向当地纪委、检察机关及省 里有关部门举报。 乐东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于今年 2 月 11 日立案侦查。林世强等 8 人于当天 将占为己有的 69000 元全部退还。当天,8 人被刑事拘留,5 天后被取保候审。7 今年 5 月 6 日,乐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世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林安松、林日养、林元史、林元照、林黄凯、 林峰、林群犯职务侵占罪,均免于刑事处罚。 村委会主任拒交公章 中灶村村民认为法院的判决过轻,于是再次向检察机关、纪委等部门控告。今年 10 月 28 日,乐东纪委下发《关于给予林世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建议九所镇委镇 ZF 按照有关规定罢免林世强村委会主任职务。 今年 4 月 16 日,为了让中灶村委会的工作正常开展,九所镇委免去林安松的中灶 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同时任命该镇赤塘村委会党支部委员罗宗富担任中灶村委会党支部 书记一职,同时选派 3 名刚招聘的大学生村官到该村委会担任副主任助理职务,协助罗 宗富和村党支部副书记邢孔班的工作。 林世强虽被判刑,但其仍任村委会主任,且拒绝交出村委会公章,造成村委会的工 作无法正常开展。中灶村是当地有名的制种村,每年春季,有很多外省人来该村承包水 田制种,除了给农户支付租金外,还按每亩 30 元给村委会上缴管理费。但由于林世强 不肯交出公章,又不配合村委会工作,造成村委会至今无法签订制种合同。 “一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竟然还能掌控村委会,这算什么事?”在采访中,村民纷纷 提出质疑,“难道法律和 ZF 真的束手无策?” “因为这件事,我曾几次跟林世强谈话,还要求九所镇委镇 ZF 做其思想工作,但没 有任何效果。”中灶村党支部书记罗宗富对记者说。 今天下午,记者来到中灶村委会办公楼,只见大门紧闭,主任室等各办公室桌椅东 倒西歪,室内杂物满地。“实际上,村委会已瘫痪了。”村民蔡铁养说。 从中灶村出来,记者来到九所镇 ZF。记者对值班人员说,想就中灶村的事采访一 下镇委书记邢增海。该工作人员说书记不在。 法律的尴尬 之后,记者又来到乐东县纪委,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麦笃强说,既然法院已 对林世强等 8 人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判决,纪委部门也将对他们进行党纪处分。目前林世 强已被开除党籍,下一步将对林安松等 7 人进行党纪处分。 对于林世强被判刑后仍行使村委会主任职务一事。麦笃强说,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 规定,只有经五分之一且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后经村民半数以上才能罢免村委会 主任的职务,因此林世强虽然被判刑,但其仍是中灶村委会的主任。在开除林世强党籍 时,县纪委已向九所镇委镇 ZF 建议按照有规定罢免林世强村主任的职务。 记者咨询一些法律专家,法律专家均称,村委会不是国家机构,其干部也不是 ZF 和组织部门任命,而是由村民选举产生,按有关规定,也只能由村民罢免。至于出现被 判刑的人还担任村干部的现象,这是法律的漏洞,也是法律的尴尬。海南乡镇检察室积极服务三农眼下又到了年终盘点的日子,对于我省乡镇检察室的检察干警而言,今年的确是值 得盘点的一年。他们的忙碌让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农村,换来的是农村群众的民生问 题得到解决,社会稳定得到了保障。 万宁: 万宁: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 万宁兴隆检察室、和乐检察室分别于今年 2 月和 6 月正式挂牌。尽管时间不长,但 目前已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39 件 48 人次;配合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7 件 9 人;协8 助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 1 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260 万元。此外,还在全省率先制 定实施了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细则,并积极探索尝试实行信息员制度。 和乐镇新田村村民多次集体到市里和省里上访,今年 3 月还进京上访,举报该村委 会原主任李某涉嫌经济问题。和乐检察室挂牌办公后,积极配合反贪、侦监部门深入群 众,收集证据,查清了李某涉嫌侵占集体土地补偿款 1.8 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及时移送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除了群众不满情绪,平息了村民多年的上 访。 兴隆检察室配合自侦部门查办辖区礼纪镇石梅村委会杨梅村民小组原组长王某挪 用东环铁路万宁段征地补偿款 5.9 万元后,又深挖细查,顺藤摸瓜,先后查办了该村民 小组原组长李某挪用征地补偿款 10 万余元和石梅村委会原主任王某贪污征地青苗补偿 款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树立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群众中的威信。 屯昌: 屯昌:帮农民追回征地款 屯昌枫木检察室于 2008 年 12 月挂牌成立。成立伊始,检察室即以监督国家支农惠 农政策贯彻实施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深入农村,积极收集摸排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并协助自侦部门查办案件。 查处的案件中, 较为典型的是水口村李某等 8 名村干部共同贪污征地安置补偿款案, 以及县供销社广青店负责人易某贪污职工低保款案。这两起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 员众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尽快突破案件,枫木检察室充分发挥了熟悉当地村况社情、获取信息渠道多元的 优势,协助反贪部门迅速收集关键证据,使案件在短时间内侦结,切实有效地维护了群 众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当追回的赃款发放到受害农民手中时,一位水口村的老人激动地说,“原以为检察 室干警只是走过场,没想到真为我们把征地款给要了回来。” 白沙: 白沙:排查涉农专项资金和补贴 白沙七坊检察室在辖区内各村委会、连队聘请百名村民代表作为检察信息员,加强 与农民群众的沟通。此外,通过召开全县涉农行政部门及辖区乡镇行政执法座谈会,了 解和掌握各类支农惠农资金、补贴管理和发放情况,收集发放名册等相关材料,摸排涉 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七坊镇原畜牧兽医站站长符某贪污能繁母猪补贴、临高村原居民 小组长符某贪污土地补偿款等 4 起案件线索,就是从走访调研中发现的。 在查办贪污能繁母猪补贴款一案基础上, 检察室还对辖区 7 个乡镇能繁母猪补贴管 理发放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对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发出检察建议,召开座谈 会开展个案预防,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案的成功办理还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并对此案做了重要批示, 由此带动全省检察机关对各类涉农专项资金、补贴的专项排查,保障了党和国家支农惠 农政策落到实处。 昌江: 昌江:检民合力查办贪污案 昌江核电站总投资逾 300 亿元, 建成后对昌江乃至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将发挥 及其重要的作用。针对这一情况,海尾检察室于去年 12 月成立后,结合本地实际,紧 紧围绕党和政府重心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和地域特色,以服务核电站项目建设为第一要 务,积极履行职责。 海尾检察室干警深入征地拆迁一线的塘兴村、鸡地村广泛收集信息,认真排查涉及 核电项目建设的各类犯罪线索。截至目前,共初查并移送立案 3 件 4 人,其中张某涉嫌 贪污线索由检察室初查终结并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达 65 万 元,涉及农户 32 户;陈某、郑某涉嫌贪污征地补偿款线索由检察室配合反贪部门初查、9 侦查,目前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这两起案件的查办极大震慑了犯罪分子,也鼓舞了群众同犯罪斗争的决心。迫于检 民合力的强大威慑,犯罪嫌疑人周某于今年 3 月主动到海尾检察室投案自首,供认其在 2004 年至 2007 年任五大村委会委员兼梧高村负责人期间贪污公款 13 万余元的犯罪事 实。 (记者 周元)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赣中刑二终字第 67 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人喜,男,汉族,1963 年 10 月 20 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 高中文化, 原系会昌县周田镇大坑村党支部书记, 家住会昌县周田镇大坑村社官前小组。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 2009 年 2 月 2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10 日被逮捕,同年 3 月 20 日被取保候审,同年 6 月 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人喜犯贪污罪一 案,于 2009 年 6 月 1 日作出(2009)会刑初字第 28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人喜不 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 年 1 月至 2008 年 9 月期间,被告人张人喜担任会昌县周田镇大坑 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镇人民政府进行新农村建设、国家公益林补助金发放、果业开发 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等形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 71612.83 元。被告人张人喜在纪检机关调查期间退赃 70077 元,其余赃款已退清。具体 事实如下: 一、2005 年,大坑村村民张星亮等人开发了部分果园,按当时会昌县政府的规定, 可享受每亩 300 元的补助。2006 年,经周田镇政府检查验收,核定张星亮等人开发的果 园面积为 50 亩,同时,镇政府考虑到大坑村在果业开发验收过程中有一些开支,同意 给予大坑村 18 亩果业补助款。 2006 年 12 月, 张人喜开出收据从周田镇政府领到第一批 果业补助款 9450 元, 除补给张星亮 7014.75 元外, 张人喜以张跃先的名义虚列果业补助 2522.31 元,于 2006 年 12 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后占为已有。 二、2006 年,大坑村有部分山林被列入国家生态公益林,按规定可享受每亩 1.5 元 的公益林补助。 因该村被列入公益林的山林绝大部分属于各村小组集体所有和村集体所 有,按规定补助款应归村小组所有或村集体所有。被告人张人喜为占有其中的部分补助 款, 分别以其自己及张人林、 张明才的名义分别挂到 4 个村小组, 作为公益林补助对象, 共计领得财政下拔国家公益林补助金 3768.45 元占为已有。 三、2007 年 3 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通海、张生亮的名义虚列果业补助款 9540 元, 于 2007 年 6 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后占为已有。 四、2007 年 4 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笃传的名义,虚列大坑村马道凹新农村规划点 建筑物补偿款 13248 元,于 2008 年 5 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后,除拿给村干部张金财 2000 元作奖金外,其余 11248 元被张人喜占为已有。 五、2007 年 4 月,被告人张人喜以郑水香、张文圣等 8 人的名义,虚列大坑村马道 凹新农村规划点建筑物补偿款 35457.97 元,于 2008 年 5 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占为已 有。10 六、2007 年 4 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起仁的名义,虚列大坑村马新农村房屋平整建 脚补助款 2684 元,从 2007 年 12 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占为已有。 七、 2008 年 1 月, 被告人张人喜以签字的形式从周田镇政府领到第二批果业补助款 计 9516.6 元,除补给张星亮 6997.5 元外,另外 2519.1 元张人喜未交村财务入账,被其占有。 八、2008 年 3 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裕山的名义虚列大坑村新村点铲车工资 3870 元,于 2008 年 5 月从大坑村财务报出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郑水香、张文圣、张学年、张洪发、汪桃香、张笃传、 张庆禄、张洪有、张起仁、张裕山、张跃先、张星亮、张通海、张起安、张明才、张金 财、李富生、张人林的证言,周田镇村财镇管部门收据,周田镇 2005 年度果业补助发 放表,刘祥圣、张起仁、张裕山的领条,大坑村马道凹新村规划点建筑物补偿领条、补 助表,会昌县财政局生态公益林补助金拔款帐单,退赃罚没收据,周田镇党委的证明材 料,被告人张人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张人喜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 也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人喜在任周田镇大坑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机,在协助镇人民 政府进行新农村建设、国家公益林补助金发放、果业开发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 职务之便,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贪污征地拆迁补偿款、国家公益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 币 71612.83 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起诉书中第九笔工程款 3000 元指控不当。依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 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通知, 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 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 提出该款应定性为侵占的意见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意见因与事实和法 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问题,因张人喜是在纪检部门 传唤后才到纪检部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发 (2009)13 号《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 定,张人喜不具备自动投案情况,不能认定为自首。张人喜在纪检组织查处期间能主动 交待贪污事实,积极退清赃款。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 依法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人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 年。二、被告人张人喜所退赃款 74612.83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人喜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1、原判认定的第五起 2007 年 4 月新农村规划 点补偿款 35457.97 元,张人喜不是有意报假帐,报帐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没有全 部支取,不应认定为贪污;2、原判认定的第七起 2008 年 1 月的 2519.1 元,张人喜并没 有以虚假凭证从村委会财务上侵吞,仅是没有及时入帐,应属于挪用行为;3、原判认 定的第六起、第八起即 2007 年 4 月的 2648 元、2008 年 3 月的 3870 元,张人喜不是在 协助政府工作中侵吞了该二笔款, 而是仅以建房补助、 铲车工资名义从村委会帐上报支, 应属于侵占,但不是贪污行为。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 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上诉人张人喜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镇人民政府进行新农村建设、 国 家公益林补助金发放、果业开发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列支出 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 71612.83 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张人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的第五起 2007 年 4 月新农村规划点补偿款 35457.97 元,张人喜不是有意报假帐,报帐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没有全部支取, 不应认定为贪污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张人喜自 2007 年 4 月虚报新农村规划点补11 偿款 35457.97 元后至 2008 年 6 月中共会昌县纪委调查期间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该款 既未退还镇人民政府,也未按规定上交村财务或用于新农村规划点建设,而是个人私自 侵吞。因此,可以认定张人喜在主观上具有贪污该款的意愿,在客观上也有侵吞该款的 行为,其性质当属贪污无疑,故对张人喜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 人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的第七起 2008 年 1 月的 2519.1 元,张人喜并没有以虚假 凭证从村委会财务上侵吞,仅是没有及时入帐,应属于挪用行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 查,2008 年 1 月,张人喜以签字的形式从周田镇政府领到第二批果业补助款计 9516.6 元,除补给张星亮 6997.5 元外,另外 2519.1 元张人喜未交村财务入账,被其占有。 本院认为, 张人喜代领并发放果业补助款的行为完全符合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 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的规定,在从事该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 行为构成贪污。故对张人喜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张人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的第六起、第八起即 2007 年 4 月的 2648 元、2008 年 3 月的 3870 元,张人喜不是在协助政府工作中侵吞了该二笔款,而是仅以建房补助、 铲车工资名义从村委会帐上报支,应属于侵占,但不是贪污行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 查, 张人喜在 2007 年 4 月及 2008 年 3 月以他人的名义虚列新农村房屋平整建脚补助款 2684 元、新村点铲车工资 3870 元占为已有。本院认为,张人喜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虚 报侵吞公款的行为完全符合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基层组 织人员”的规定,在从事该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故 对张人喜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张人喜的贪污数额,退 清了赃款,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已是最大程度的从轻。原判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凤阳县查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不手软凤阳县把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作为基层反腐败工作和加强、改进党群、 干群关系的重点来抓,今年以来共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13 件,处理 24 人,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人,挽回经济损失 33.48 万元。 近年来,针对基层党员干部违法施政、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该县一方面加 强对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强化制度建设, 另一方面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上不 手软。今年 8 月,县纪委严肃查处了官塘镇官塘村原党支部书记吴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 件。吴某某在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过境凤阳县国家重点工程施工中,以煽动百姓闹事为 手段,阻碍高铁、高速公路施工,迫使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施工方向其行贿 1 万余元。 并以此为由, 高价承包高速公路相关工程, 牟取私利, 严重影响了国家重点工程的进展, 给当地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吴某某包庇他人计划外生育,收受他人 钱物数千余元;吴某某自 1999 年任官塘 村委会主任以来,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 1 万余元,冒领该村低保户低保补助 7 千余 元,严重破坏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吴某某以帮助官塘镇建材厂承包村寒塘为 由,收受该厂负责人 1 万余元。经查实吴某某受贿 25800 元,贪污公款 12940 元,违纪12 手段多、影响恶劣。8 月 3 日,县纪委对吴某某立案调查,8 月 19 日,县检察院依法决 定对其刑事拘留。( 马顺龙 王玉年 )海南:村干部贪污 46 万元潜逃 12 年后被逮捕10 月 14 日上午,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曾任原琼山市 府城镇城南管理区(现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七经济社社长的薛某苓, 1993 年在任职期间伙同经济社会计薛某义, 利用职务之便共谋制作虚假条据冲账, 从中 侵吞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款 46.8 万元。 1997 年 1 月,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找薛某苓问话,薛某苓感到案情暴露,随后潜逃到 福建一带,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因嫌工地干活辛苦且还时常拿不到工资,之后又回到海 南,经人介绍在保亭县城附近的一个山村里帮人养鸭,隐姓埋名生活。今年 9 月 26 日, 龙华区检察院反贪局经过多方侦查,在养鸭场里将犯罪嫌疑人薛某苓抓获,其同案犯薛 某义也随之落网。10 月 13 日,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市检察院决定逮捕。目 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郭艳华 吴粤海)7 名村官集体贪污土地补偿款获刑9 月 14 日, 由海南省陵水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蔡仕良等 7 名村干部集体 贪污案一审有果,陵水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蔡仕良有期徒刑十年,判处李金俞等 6 人有 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蔡仕良原系陵水县椰林镇城东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法院审理认定,2006 年 12 月 底,陵水县政府征用城东村委会五社、八社与六社的 137 余亩土地建设医院,土地补偿 和安置补助费共计 195 万余元。后因土地问题,五社、八社与六社发生了争执,蔡仕良 便组织村委会、村支委会和这三个社的社长协调处理,最后决定从六社所得补偿款中提 取 24 万元分给三个社,余款 22 万余元留在村委会的账户里。2007 年 5 月,在蔡仕良 的提议和主持下,蔡仕良、李金俞等 7 名村干部将其中 13.6 万余元补偿款私分。案发 后,7 人退还了全部赃款。(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冯敬) (来源:检察日报)陕西乾县:村干部贪污移民搬迁补助款被判刑近日,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对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村干部彭某虚报冒领,贪 污国家移民搬迁补助款 16885 元作了有罪判决。 乾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 经立案侦查: 2007 年乾县四里坊村副主任彭某在协助人 民政府从事国家移民搬迁工作中,利用其负责该村移民搬迁工程项目之便,谎报冒领, 从该村所选保管移民搬迁工程补助款的群众代表处,以给扶贫办人员送礼、办卡为名, 骗取移民搬迁工程补助款 7600 元,用于个人挥霍;又弄虚作假,在确定上报移民搬迁 户时,把自己列入搬迁户之中,并代表村委会与扶贫办签订《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实施合 同书》 ,而他本人并未实施异地搬迁。彭从扶贫办领取移民搬迁补助款 10800 元,扣除 村移民搬迁公摊费用外,实得 9285 元,用作自己在原址盖房使用。 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弄虚作假的手段,13 骗取国家移民搬迁补助款 16885 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判处彭某有期徒 刑 1 年零 6 个月,缓刑 2 年。 (杨俊杰 景行刚)瓯海查处两起村干部嫌疑犯罪案件温州网讯 近日,瓯海区纪检、公安、国土机关分别查处了两起村干部挪用村集体公 款和卖地搞创收的嫌疑犯罪案件,其中 2 人被刑拘,2 人被取保候审。 2005 年前后,三垟街道某村因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返回二产、三产土地指标共计 24.423 亩。 由于村无力缴纳该土地的设施费及其他总计约 240 万元的土地手续办理费用。 经过全体被征地农户和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将其中 4 亩二产用地以联合开发建设的 形式同叶某等三个人合作,并签订协议约定,收取每亩 78 万元,总计 312 万元的租金, 其中 240 万元租金汇入时任上垟村党支部书记夏某个人银行账户。推荐阅读 2008 年 2 月初, 三垟街道筹备村级基层组织换届工作时发现该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 夏某、村委会主任金某挪用集体资金的行为。经过区纪委调查,认为夏某、金某挪用资 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已经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 2008 年 3 月 6 日移送 区公安分局审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夏某、金某从 2005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08 年 2 月止,多次挪用集体资金,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现两名犯罪现嫌疑 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另一起是发生在泽雅镇某村。 2005 年上半年, 该村党支部书记郑甲和村委会主任郑 乙为了替村里搞点收入,经该村村民郑某介绍,温州市某机动车培训有限公司提出购买 土地用来建设汽车培训场地, 并向村委会承诺汽车培训场地建成后可以由村委收取每辆 教练车 3-5 元的费用。郑甲和郑乙两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同意后,与该机动车 有限公司签订了山坡土地转让协议书,导致 8873.26 平方米基本农田被非法用作汽车驾 驶培训场,其中一部分土地已被填土。作为回报,该机动车有限公司答应付 135938 元 土地转让费。此案最终被区国土资源分局查获,并移送到公安机关侦查。区公安机关侦 查后认为,该村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郑甲和郑乙作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现犯罪嫌疑人郑甲和郑乙已被公安 机关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黄松光 林玉洁 徐添优)4 年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 5 件摘要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启动的“查办涉农 职务犯罪案件专项工作”将持续两年,重点打击危害新农村建设的犯罪分子。曾广华表 示,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增加,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增多趋势,严重损害了 国家和农村基层的利… 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启动的“查办涉农职务犯 罪案件专项工作”将持续两年,重点打击危害新农村建设的犯罪分子。 曾广华表示,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增加, 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增多趋势, 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农村基层的利益,且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面广。今明两年市检察院将重 点查处在农村村镇基础建设、农村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 款管理、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农村自治组织选举中贿选等方面的贪污和侵权职务犯罪案 件。14 曾广华说,新农村建设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相对比较分散,有的比较隐蔽,希 望社会各界能踊跃举报有关犯罪。 据了解, 市检察院从 2003 年至 2007 年底, 共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5 件 6 人, 其中贪污 2 件 2 人,受贿 1 件 1 人,行贿 1 件 2 人,挪用公款 1 件 1 人,涉案金额总计 165.66 万元,比较典型的案件有清溪镇连屋村村民小组副组长戴小华贪污案,寮步镇上 底村村委书记叶某受贿案两宗。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副组长贪污 27 万征地补偿款还债 戴小华原是清溪镇连屋村村民小组副组长。清溪镇政府在 1987 年、1990 年和 1994 年,先后向清溪镇居民委员会连屋村村民小组征用了四块土地。为了补偿连屋村村民小 组,清溪镇政府划拨了加油站对面的两个单元的商住用地给了连屋村,并在该土地上加 建了五层高的商住楼作为征地补偿,该商住楼的主体工程建设费用为 76.966 万元。 镇政府把 76.966 万元征地补偿款分三次支付给了连屋村, 再由该村与施工队结算工 程款,其中,第三笔征地补偿款为 26.95 万元。戴小华在 1999 年 7 月利用其担任连屋村 村民小组副组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携带有关凭证到清溪镇财政所领取了一张 26.95 万 元的支票, 把该笔款转存到自己的个人账户, 私自用于经商和偿还个人债务。 除此之外, 戴小华还涉及职务侵占 1 次,涉案金额 5.5 万元;诈骗 3 次,诈骗财物 22 万元。 案发后市检察院对戴小华提起公诉,市法院以戴小华犯贪污罪、诈骗罪、职务侵占 罪,依法判处戴小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案例二】 协助小舅骗补偿金 村支书受贿 13 万 2002 年, 我市筹建的松山湖大道计划途经寮步镇上底村, 寮步镇人民政府召集沿途 各村负责人开会,公布了松山湖大道的规划方案,要求各村委抽调人员成立拆迁小组。 2002 年 7 月,寮步镇上底村原党支部书记叶某,被任命为该村拆迁小组组长。 2002 年 9 月, 叶某的小舅子叶柱某为了抢建厂房骗取国家补偿款, 就向叶某询问松 山湖大道的规划路线及可供抢建的地点。叶某提出胜泰织造机械有限公司在拆迁范围, 有空地可供抢建。叶柱某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伙同尹某在胜泰公司厂区内的空地上抢 建了一个厂房基础。2003 年,叶柱某、尹某通过抢建的厂房基础骗得补偿金 39.1 万元, 为了向叶某表示感谢给了其 13.1 万元。 案发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叶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相关链接 重点查办八类涉农案件 一、在农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电网改 造、饮水工程、沼气利用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二、在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 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 件; 三、在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环境污染治理、风沙源治理、水土保持 和水源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四、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中发生的贪污贿赂 等职务犯罪案件; 五、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矿产等资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 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六、涉及抢险、救灾、防汛、优抚、移民、救济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贪污 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5 七、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各项农村改 革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八、在乡镇政权组织选举中破坏选举、农村自治组织选举中实施贿选,严重危害农 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影响农村稳定 的侵权职务犯罪案件。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卢氏县一村官贪污移民搬迁扶贫资金 被依法查处人民网河南频道讯 日前,卢氏县检察院查处一名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 移民搬迁扶贫资金案, 这是该院前不久查处东明镇火炎村三名村官贪污征地补偿款和倒 房重建救济资金窝串案之后的再次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2005 年,卢氏县狮子坪乡杨庄村实施扶贫移民搬迁工程,该村村委上报 15 户搬迁 户而实际实施搬迁 7 户,从中套取移民搬迁扶贫资金 8 万元,其中 3 万元被权某和其他 两名村干部各私分 1 万元。2008 年,该村再次实施扶贫移民搬迁 30 户,权某在村委统 一采购建材过程中,采取用假条重复报账的方法套取移民搬迁扶贫资金两笔共计 34475 元。今年 9 月,卢氏县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高度重视,即刻组织干警展开初 查,先后获取移民搬迁扶贫资金账务书证,锁定原村干部等人的证言,依靠强有力的证 据使犯罪嫌疑人权某如实供述,使此案得到依法查处。(李文革 王毅)岂容贪腐集体“舞 审计利剑当空悬 岂容贪腐集体 舞”——审计查处庆元县 审计查处庆元县 五一村干部挪用资金案纪实2007 年 11 月 21 日,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松源镇五一村三名“村官” 进行了审判,此案为该县历史上最大、最典型的一起村干部集体贪腐挪用资金案,不仅 引起了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干部深思,而且引起了最基层政权组织的村干部们的热烈探 讨。 序幕: 序幕:审计署上海特派办牵出线索 2007 年 5 月底, 审计署上海特派办赴浙江省救灾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组, 根据审计方 案对庆元县 2005 至 2006 年度救灾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组根据资金的走向,对松 源镇五一村集体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延伸审计。 五一村村级财务账是实行会计委 托代理制的,由于松源镇财务管理服务中心 2006 年 10 月至 2007 年 5 月期间电脑系统 多次受病毒侵袭,在修理过程中,原系统的财务数据损坏无法恢复,而财务人员又未进 行手工补账,造成对该村 2005 年 11 月至 2007 年 5 月期间的财务数据无法了解。审计 人员为了弄清该村的收支结存情况,对 2005 年 11 月至 2007 年 5 月期间的收支情况进 行整理, 其收支结果为: 收入
元, 账面结余
元(2005 年 11 月初结余 57720.35 元)。而松源镇农经员与五一村报账员对存折存单、 已领未报账征地款和发票等资料进行整理后金额为
元,两者差额为 10891.83 元(库存现金多),被审计单位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 审计人员还发现: 报账员提供的在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屏都分社开设的征地专 用账户存折中 2007 年 5 月 15 日转出 200 万元,6 月 6 日又转入三笔款合计 200 万元, 报账员均未将以上银行存款转入和转出的原始发票提供给农经员入账。 审计人员回宾馆 后立马将这一情况向审计组长汇报,审计组长听完汇报后,初步判断可能存在报账员挪 用资金情况,立即部署审计人员第二天找报账员李某谈话和到开户银行核对。16 据报账员李某交待和提供的五一村两委会议纪要显示: 2007 年 2 月 28 日和 5 月 13 日村两委两次研究决定以月息 0.8%将资金 200 万元借给包工头郑某。郑某已于 4 月 23 日将第一次借款归还,利息 27732 元作为郑某承包五一村办公楼装修的预付款,五一村 并未将该利息入账;郑某于 6 月 6 日将第二次借款归还,但利息尚未结算。 上海特派办对五一村进行审计调查期间,由于信用社系统升级,无法了解五一村在 屏都信用社开设的征地专用账户(账号:71)存取情况。于是,审计署上 海特派办将上述问题移送给了庆元县政府继续调查处理。 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 庆元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审计署上海特派办移送处理书(审上特行移 [ 号),指示县纪委、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 针对审计已发现的问题,庆元县审计局和县纪委、监察局联合作出了部署,决定对五一 村 2005 年以来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审计,对已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延伸和追溯,进一 步查明“违规出借集体资金”等问题事实真相。 联合调查组人员对审计署上海特派办提供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性复核,并走访了五一 村有关村委成员及普通村民,从外围观察、 了解五一村近两年来大额征地补偿款和农发金 的使用情况。调查组根据征补偿款和农发金源头走向,决定对五一村的村级账务采取重 新监盘、追溯核对等审计方法进行审查。 调查组人员兵分两路。一组从财务账上入手,对该村 2005 年 11 月至 2007 年 7 月 的收支情况进行重新监盘全面审查、审查发现:2007 年 6 月 13 日收到郑某第一次借款 利息 27732 元。 疑点:原先向上海特派办审计组提供过一份《关于暂借款回笼利息缴付的约定》 疑点:原先向上海特派办审计组提供过一份《关于暂借款回笼利息缴付的约定》说 元作为郑某承包五一村办公楼装修的预付款,现为何又急于向郑某收 明借款利息 27732 元作为郑某承包五一村办公楼装修的预付款 现为何又急于向郑某收 回借款利息? 回借款利息? 另一组从五一村的银行账户追溯核对入手, 调查组人员到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去了解五一村在屏都分社开设的征地专用账户(账号:71)存取情况,由 于信用社系统升级,无法了解,怎么办?这时有人想起该账户是用存折开户,银行每次 换折都要将原存折收回,调查组人员即刻赶赴屏都信用社,调回原存折,进行追溯核查 发现,五一村该账户从开户到 2007 年 6 月份已换过四次存折,但每本存折都未使用完, 经了解该账户的全部业务发生情况是:3 月 1 日和 2 日分别转出 100 万元借给郑某,已 于 4 月 23 日一次转回; 月 15 日转出 200 万元借给郑某, 6 月 6 日分两次 50 万元和 5 于 一次 100 万元转回; 2006 年 7 月 21 日至 2006 年 9 月 21 日期间的存款利息 127.33 元已 被李某领取,但未记入账务。 疑点 1:报账员李某为何每次在存折未使用完的情况下就要求换折;疑点 2:根据 :报账员李某为何每次在存折未使用完的情况下就要求换折; : 报账员李某提供的五一村两委会议纪要, 五一村两委会议纪要 报账员李某提供的五一村两委会议纪要,同意 5 月 15 日借给郑某 200 万元并使用一个 日又急着催回借款呢? 月,为什么 6 月 6 日又急着催回借款呢? 调查组将调查情况和产生的疑点向县纪委和审计局领导作详细汇报, 县纪委和审计 局领导当即觉得事不宜迟,必须采取必要的强力措施。在联合调查组政策开导和强大的 压力下,原村支书王某某首先被击溃,最终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 事实是:承包五一村委大楼装修工程的包工头郑某因承建工程投资等需要大量资 金,与五一村揣有私心的报账员王某、村委主任叶某、村支书李某等三人一拍即合。 2007 年 2 月 28 日,四人达成协议:从五一村集体账户上借给郑某 200 万元,借款 期限为两个月,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 1%,所得利息由王某、叶某、李某平均私分。 3 月 1 日、2 日,村支书李某从屏都信用社分两次将五一村专户上的征地款 200 万元存 入郑某的银行存折。17 2007 年 4 月 23 日,为应付松源镇人民政府的财务检查,三人催促郑某归还了 200 万元借款,但郑某以手头现金较紧为由,征得王某等三人同意口头约定暂缓支付上述借 款利息。 2007 年 5 月 13 日,四人如法炮制达成第二次借款协议,第三天,李某从五一村集 体账户转款 200 万元存入郑某的银行存折。 2007 年 6 月初, 李某等三人得知上级有关部 门要到五一村进行财务审计后,催促郑某还款, 2007 年 6 月 6 日, 郑某分三次将 200 万元转回五一村集体账户。 为了应付审计署上 海特派办的审计调查,防止公款私借收受利息的事情败落,王某等三人商量对策,捏造 两份五一村两委讨论同意借款给郑某的会议纪要。 三人为了捏造的会议纪要得到其他村 两委成员签字认可,帮助他们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责任,于是决定将原约定的借款月利 率由 1%改成 0.8%,从余下 0.2%的利息中拿出 7000 元,给村两委成员每人 1000 元。三 人分别与郑某一起做村两委全体成员的思想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三人还要求郑某抓紧 支付借款的利息,而郑某以五一村还欠其大量的工程款为由,要求将第一次借款 200 万 元所产生的利息抵作工程预付款。三人商量同意后,又捏造了一份“关于暂借款回笼利 息缴付的约定”,郑某和叶某、王某分别在该约定上签字。在挪用资金过程中为了掩盖 大额资金异常走向,李某在存折还多半未用的情况下,采取刻意换折的低劣手段。 另外,经调查,2007 年 4 月 27 日,五一村村主任叶某还有在未经过村委集体研究同意 的情况下,授意报账员李某将 10 万元集体资金借给村民吴某用于支付招投标押金,当 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于 2007 年 5 月 9 日归还的事实。 至此,五一村村干部涉嫌挪用集体资金的行为逐渐清晰地显现出来。县纪委于 9 月 6 日 将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移送给庆元县检察院进一步查处。 落幕: 落幕: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庆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松源镇五一村村支部书 2007 年 11 月 21 日, 记王某、 村委主任叶某、 村报账员李某三人有期徒刑分别为四年、 五年和四年零六个月。 三被告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审计利剑当空悬,岂容“村官”集体舞弊? 至此, 这起由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来庆元县救灾专项审计调查对松源镇五一村 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和农发金等进行了延伸审计牵出的“村官”集体舞弊案终告一段落。 启 示 一、货币资金始终都是舞弊行为侵害的高风险资产,要查处货币资金的舞弊行为, 传统的审计技术——追溯复核法还是很重要的。 二、审计机关要与纪委等相关监察部门进行紧密合作,才能在当前社会反腐倡廉工 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能。 三、乡镇村级财务管理薄弱,是当前经济领域犯罪的高发地带,农村财务管理是农 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必须克服重生产、轻管理的片面思想,真正把村级财务管理作为巩 固农村基层组织、搞好干群关系、保护集体财产、壮大集体经济、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大 事来抓。(鲍巧玉 叶伟平)举报道县万家庄乡长兴村村干部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等 举报道县万家庄乡长兴村村干部涉嫌贪污、受贿、18 被举报人: 廖解佑:男,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万家庄乡长兴村村支书 廖秋清:男,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万家庄乡长兴村村长 廖清志:男,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万家庄乡长兴村村秘书 杨香英:女,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万家庄乡长兴村专干 相关人: 范安红:男,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万家庄乡党委书记 廖飞:男,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交通队队长、县公安局副局长,长兴村人 马柯莉:女,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纪委成员 周小灵: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监管局成员 何志贤: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万家庄乡纪委成员 陈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万家庄乡财政所成员 彭俊: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万家庄乡政府干部 惩治贪官污吏,还我朗朗青天! 我们是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万家庄乡长兴村的全体村民,由于村支书廖解佑、村长廖 秋清、秘书廖清志和专干杨香英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贿、挪用洛 湛铁路征地补偿款和洪灾救济款,严重侵犯群众利益,是可忍,孰不可忍。故在此毅然 举报,请各位心怀正义的官员、网友、媒体、记者、律师、专家们积极支持,为民主持 公道! 2008 年长兴村换届选举后, 道县纪委成立清账小组, 对上届长兴村村账目进行清理 检查,至 2008 年 9 月 13 日止,发现了廖解佑等原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贪污、行贿、受贿、 挪用公款等的大量证据,现检举如下: 一、工作作风: 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挪用公款,钱账混管,出纳不明,伪造票据,欺上瞒下。贪 污与受贿共存,欺瞒与巴结并举。工作华而不实,表面现象严重。 二、 具体事例揭发 (一).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征地补偿款。 1. 我村与本乡七一村合在一起的山地面积共 13.85 亩。县国土局征地时都列入七 一村名下,我村 52 亩时松山经济林实际应得补偿款为 42354 元,其中支书廖解佑,村 长廖秋清,秘书廖清志,专干杨香英四人(以下简称四大柱头)私分 40334 元(只有剩 余的 2020 元入账)(有票据可查)。 2 .关于本村十组(注:组是比村小一级的行政单位,长兴村共有 12 个组)的面积 为 1.1 亩的经济林,实际上应该按经济林补偿 2127.5 元。四大柱头为了能获取最大程度 的”利益“,按荒山补偿给十组现金 1485 元,四大柱头又把剩余的 642.5 元私分了(有票 据可查)。 3.关于我村干部四大柱头 2006 年元月 15 号故意向乡政府借款 20000 元一事,实 际上在乡财政局没有借款的票据。关于征地补偿,县国土局已经于 2006 年元月 12 日通 知我村干部到国土局领取支票,实际我村干部 2006 年元月 15 日已全部领取铁路补偿
元,为何又向乡政府借 20000 元,来补发 2005 年村干部的工资(而实际上是 一张白纸)?此借条为村四大柱头私下开得的假票,清账后四大柱头并在票上写已还此 款(有票据可查)。 上述 123 项共计人民币 60976.5 元。 (二)贪污村退耕还林款 1.
年期间,我村村民廖必道,廖贵寿承包我村的桉树林,上交管理费 3146 元,承包费 1300 元,两项共计 4446 元.四大柱头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私分了这19 笔收入。 2. 道县林业局实际下拨我村的公益林款 7914 元,可支书廖解佑村长廖秋清等四 人只入账 7700 元,私吞 214 元(有票据可查)。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 4460 元。 (三) 随意开销铁路补偿款,讨好巴结乡领导。 1.
年,道县财政局拨付给我村转移支付款,其中 24200 元,四大柱头 为了能侵吞这笔资金,不但不将该款入村级财务账,反而还从洛湛铁路补偿款中支取了 工资款 27360 元(有证据)。 2. 关于洛湛铁路征用七一村、华岩村土地,由乡政府代收土地补偿款,共 66087 元,乡政府下拨到我村,由我村转交给七一村、华岩村(此收据由乡政府拿走)。但经 清账小组到七一村、华岩村实地调查证实,两村根本没有从我村领取这笔现金,在清账 小组的追问下,四大柱头谎称”这笔钱已捐款给万家庄乡范书记买车了“。为了获得第一 手材料,清账小组打电话给范书记。范书记说“是的,你们村余下的五六十万我全可以 扣......”。乡政府从我村拿走这笔铁路征地款是否合理合法???(有票据原件可查)。 3 .2006 年,道县人民政府为了支持我村烤烟种植业,扶持我村一台垄土机,但四大 柱头私下将该垄土机拍卖,此款四大柱头私分 1200 元。 4.2008 年,七组组长向村干部领取我村 4700 元铁路土地补偿费。此 4700 元七组 组长已于 2006 年取走,后竟又出现 2008 年领走 4700 元的票据。以上 1234 项共计人民 币
元。 (四) 村硬化路,以权谋私,乱开乱支,私收红包 1.2006 年 1 月 18 日,道县公路局到我村测量村公路,廖解佑等送红包 4000 元, 一代白沙烟两条 200 元,香柚 110 元,共计 4310 元。在这张白纸条中,经手人;廖清 志,审批;廖解佑、杨香英(有票据可查)。去年清账时,廖清志秘书曾当着众人的面 问专干杨香英:“这张票是不是送给范安红书记的那张票?” 2 .村道开工典礼,廖解佑等私收红包 1200 元(有票据可查)。 3. 廖解佑等和道县交通局部分成员到富民桥(天堂福村的桥)公款吃喝 400 元(有 票据可查)。 4 .2006 年送红包 10000 元, 专干杨香英冒充支书送给交通局领导夏局长。 2008 年 9 月 22 日在清账中,廖解佑支书见势不妙,吞吞吐吐的说“送交通局的 10000 元红包退回 我家中。”(有票据可查)。 5 .私送红包:茶油 70 斤(14 元/斤),香柚 50 斤,红瓜子 108 元。合计 1124 元(有 票据可查)。 6 .私送红包:茶油 90 斤(14 元/斤),共计 1260 元。清账时,村长廖秋清说是送给 我村在交警大队的队长廖飞(有票据可查)。 7.村硬化路签订合同,四大柱头挪用铁路征地款送红包 3000 元(有票据可查)。 8 .廖秋清在上届村委换届选举时被选为村主任 (村长) ,为答谢投自己赞成票的村民 置办酒席,后以开村党委会为由,私自开销中晚餐费用 331 元(有票据可查)。 9. 村犁烤烟田开支 4630 元,农户卖烤烟吃中餐 825 元,合计 5455 元(有票据可 查)。 10.2007 年,关于修理村硬化路,未经村民大会同意,四大柱头私下与本村在交警 队的大队长廖飞、廖必光等工作人员与朱老板合伙签订修路合同。我村硬化路长 4.2 公 里,国家补偿款为 10 万元/公里。税收 7.33%(即 30786 元),该税收应该由承包方支 付, 在清账过程中 7.33%的税收却由我村支付, 这是由县公安局副局长廖飞一手操作的。 11.本村在外工作人员回村捐款,由廖飞、廖必光和本村四大柱头办酒席,花费了 5000 元。还有,本村在外工作人员廖必光等人买毯子(送给捐款人)120 床,每床 4220 元,计币 5040 元。后经清账小组核实,该毯子实价为 30 元每床,计币 3600 元,本村 四大柱头从中“获利”1440 元。合计 10040 元。 12.全村铁路款
元,为什么开始给全村 12 个组只有 930000 万元??? ①在这 930000 元中,本村四大柱头从中抽取 3%的管理费计 28163.13 元,此款没 入村财务账。 ②本村四大柱头以“修本村硬化路”为名,将全村每人扣 100 元,共计 122400 元, 这 122400 元也是从全村的
元补偿中开支的,且这笔修路款至今也没有入账。 以上①②小点合计人民币
元。 以上 1——12 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元。 综上(一)至(四)项所述,共计人民币: 元。 (五)关于我村 2008 年“6.13 洪灾水稻保险赔偿清单”,受灾农户 65 户,应得保险 赔偿金额 21672 元.在此,我村 65 户受灾农户没有领到这笔救灾款。 作为我村清账小组的道县纪委两名工作人员(一个女性马柯莉、另一名周小灵)、 万家庄乡政府三名工作人员(一名是何志贤、另一名是陈所、还有一名驻村干部彭俊) 及本村四大柱头,都不给我村清账小组查看 12 个小组的洛湛铁路所征我村的田、地、 茶山、松山的 93 万元补偿款的明细数(至今都没有公布)。 在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我村清账过程中,我村清账小组强烈要求乡政府封账, 乡政府领导、我村四大柱头及乡政府干部彭俊、容所、陈所、何志贤等人不仅不封账, 反而在清账过程中有意“帮助”我村四大头理账。更有甚者,就在清账小组全部同意封账 之后,清账成员县纪委马柯莉、监管局周小灵、乡干部何志贤、乡财政所陈所等人置党 纪国法于不顾,公然用“白纸票”为我村四大柱头冲抵 2005 年下半年及 2008 年的账。在 此,乡党委书记范安红、乡纪委何志贤、驻村干部彭俊及县纪委马柯莉、监管局周小灵 包庇我村四大柱头隐瞒事实真相,逃避法律制裁,以免“扯出萝卜带出泥”。 综上所述,廖解佑支书、廖秋清村长、廖清志秘书、杨香英专干四人,为了一已私 利,根本不顾村民的死活,公然将国家下拔我村的征地补偿款据为已有,其所作所为, 已经严重违背了党纪国法, 全村村民对此咬牙切齿、 深恶痛绝。 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我们全村村民特恳请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能派出政治 素质高、道德品质好、业务素质精的工作组来我村实地调查,彻底查清我村四大柱头四 人的不法行为,将违法情节公之于众,并依法予以严惩,还村民一个公道!只有如此, 才能安民心、顺民意、平民愤,村民才能安居乐业!这是我们全村村民最大的心愿,也 是我们全村村民的最低要求! 我们相信党和政府一定能尽快给我们百姓一个公正满意的答复,给腐败分子以依法 应得的打击!我们全体村民拭目以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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