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稻田里种树郭橐驼传拆迁时有青苗补贴吗

宜昌枝江市姚家港镇占地补贴 中国?宜昌 政风行风热线
 |  |  |  |  |  |  |  | 
编号:&&&&状态:已解决
标题:宜昌枝江市姚家港镇占地补贴
提交时间: 11:27:06
我们村的所有耕地3000多亩,到今年将全部被枝江市政府征用给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化工厂,全村的农民都将失去生存的农田。我们这是基本农田,农民以种植的是水稻,油菜,玉米,棉花和柑橘为生。然而失地后,我们只有自己花近3万元买基本的养老保险和外出打工来为生。对于政府搞经济.搞发展.搞政绩,我们是真心的支持啊。可是政府给的补偿标准太低,而且在拆迁过程中有很多违法违规不公平的现象。
1,农田的补偿每亩最高只有3.6万,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最低的只有1万多。然而我们这里是基本农田,全都是平地,以国家现有的惠农政策和市场,一亩地一年至少可以有2.5千元左右的收入。这样的农田补偿标准我们以后的生活水平会大大的降低。
  2,房屋拆迁的补偿为386元每平方米,包括楼房。猪.牛圈等附属房屋140元每平方米。然而,我们枝江的房价已经接近4000每平方米。按照这样的房屋补偿价格和现在的物价,我们重建同样的房子自己至少要投一半以上的费用,我们当地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最低的一天也要180元。
  3,征地的合法性。我们村3000多亩的基本农田没有看到国务院的相关批准文件,也没有看到枝江政府的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银行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的证明、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等文件。拆迁的补偿标准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政府和村干部暗箱操作。同样的农田和房子,村干部.有关系.有势力的人补偿费比普通村民高几倍。而且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的人政府和村委会都是保密不公开。
  5,宅基地的分配不公。村干部.有关系.有势力的人拆迁时可以分到多的宅基地,然而家里人口多,有几个兄弟的拆迁时却只有一个宅基地。多要一个宅基地就要自己花钱买。
  6,没有拆迁后的相关安置方式。农民拆迁时先只能领取拆迁补偿费的70%,再自己花钱买基本的养老保险,没有其他的就业等相关安置,只能自谋生路。多数村民没有其他的手艺,养老保险现在每月只有300多元,这样以后如何生活啊。
  7,投诉无门啊,对于诸多问题我们多次到政府去质问,村委会.拆迁办.市政府相互推委,说国家法规是国家的,当地有当地政府的政策,告到哪里都没用。
提问者:绿茶&&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回复
绿茶朋友:
您好!就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非常重视,迅速安排工作专班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征地面积、土地性质和征地补偿问题。您所述征地面积3000亩及用地单位均不符合事实。本项目只征收马家冲村19.4094公顷,。用地单位为湖北交投紫云铁路有限公司。
帖子中反映的“土地是基本农田”和“农田补偿最低的只有1万多元”,与事实不符。2009年,枝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董市镇马家冲村全域范围列入建设用地规划区,不属于基本农田。目前,董市镇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鄂政发〔2009〕46号文件)执行的,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拆迁补偿严格按照《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枝府办发〔2008〕10号)及《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枝府办发〔2008〕69号)执行。马家冲村属二类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40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8倍补偿为112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10倍补偿为14000元/亩,青苗补偿费耕地为2000元/亩,三费补助合计为27200元/亩,该镇项目征地都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标准执行。
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过低问题。目前,董市镇房屋拆迁补偿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同时,考虑现行物价及重置价格,除违章建筑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临时建房外,实际补偿按房屋新旧程度上浮20-30%的比例执行。
三、关于拆迁补偿暗箱操作问题。经调查,该区域征地拆迁前,日张贴了(2012)85号征前公告,召开了户主会、动员会,公布了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核实物量时,由董市镇组织国土所、村委会、村民代表参加丈量计算,并在村公示。征地实施时,对征收补偿明细进行了公示。
四、关于宅基地分配不公问题。在征地过程中,董市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宅基地的有关规定和枝江市关于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分户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
五、关于拆迁安置问题。对于被征地农民,董市镇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号)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了妥善安置。一是及时将劳动力安置费100%、土地补偿费的70%发放到户;二是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三是在征地动员大会上宣讲相关安置政策,并组织企业开展专场招聘会,大部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进入相关企业就业。
六、关于投诉无门问题。 市镇两级信访渠道是畅通的,不存在投诉无门的问题。
欢迎您随时对我局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回复时间:
来件人对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的评价
其他人评价
国土领导:基本农田土地性质更改,必须是国务院。省政府没这个权利,是这样吗?。如果你们有国务院的批复。请展示,再者,为什么2013年还要使用2008年标准?鄂【46】规定为使用征地前3年【【【注意是前三年】】】的年产值。你们的标准不对。三,注意到你答复:计为27200元/亩和事实不符,实为23840.而且如果属林地,面积还要打折。更少
回答者:171.*..*.250
我来解答:
输入验证码:
Copyright @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鄂新网备0202号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4〕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建设过程中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 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落实拆迁及青苗补偿工作。
第三章&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发电站(场)、变电站(所)用地涉及地上农作物、建筑(构筑)物,架空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清拆为农、林、牧、渔服务的建筑(构筑)物或其他有办理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不是为农、林、牧、渔服务或其他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 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在电力建设单位确定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为防止抢种、抢建争议事件,必要时由司法部门协助电力建设部门做好地上附着物的公证工作,所需公证费由电力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 发电站(场)、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收,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用地者应当保证上述临时用地的生产条& 件不被破坏;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 件。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果发生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死亡的,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是由工程施工造成的,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无法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八条& 已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路及利用旧线行改造的电力线路工程,按下列方法计算补偿:
(一)在已经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行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行安全运行限制高度的树种,要求无条& 件清拆或砍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且不予补偿,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杆、塔利用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占地不另行补偿;超出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杆、塔基础用地,及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失,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三)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线行超出旧线路线行宽度范围,超出部分需要拆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电力建设与城市道路、公路,供水、燃气、通信、电视等公共性质的管线(道)发生互相妨碍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工程提出方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或者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 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证的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以内的用地原则上不作补偿。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永久占用(如杆塔基础)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按照未利用地的标准,与所有人协商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电力设施用地为林地,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的,只对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造林种树(竹)的,应对线路控制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补偿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核定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地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附件2)的划分,各地区类别的保护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补偿费:四类地区4.68万元/亩;五类地区3.9万元/亩;六类地区3.51万元/亩;七类地区3.16万元/亩;
(二)园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6万元/亩;五类地区3万元/亩;六类地区2.7万元/亩;七类地区2.43万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地区4.86万元/亩;五类地区4.05万元/亩;六类地区3.65万元/亩;七类地区3.29万元/亩;
(四)林地补偿费:四类地区1.67万元/亩;五类地区1.37万元/亩;六类地区1.24万元/亩;七类地区1.08万元/亩;
(五)未利用地:四类地区1.44万元/亩;五类地区1.2万元/亩;六类地区1.08万元/亩;七类地区0.9733万元/亩;
(六)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不实施征地、不办理土地证。除需支付用地补偿外,还需参照《印发江门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11〕5号)规定,支付留用地折算为货币的补偿费用给土地所属农村集体。
第十四条&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元/亩。
第十五条& 鱼塘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
(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
(三)四大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
第十六条  一般耕地及农作物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蔬菜类、瓜类和经济作物,已覆盖种植的:元/亩;已开垦但未投种的:800元/亩;
(二)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600元/亩。
第十七条& 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龙眼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 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 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 有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树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补偿费
1. 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按品种进行实地评估。
(七)葵树补偿费
1. 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补偿费
1. 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
2. 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
1. 胸径10厘米以上: 60-100元/株;
2. 胸径10厘米以下:不多于 60元/株。
第十八条 &林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商品林补偿费
1. 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 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 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7.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的划分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
8. 以生产小苗木(如营养袋苗)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3年及3年以内新建的苗圃:按当年投资额的3倍补偿;
9. 以生产大的观赏苗木为主的周期较长的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成活的,付给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成活的,按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10. 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
1. 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 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附件5)执行;
3.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三)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迁移坟墓补偿费
1. 一般土坟: 500元/穴;
2. 骨坛: 350元/个;
3. 砖砌或水泥的坟墓: 10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 框架结构房屋(新旧程度):元/平方米;
2. 混合结构房屋(新旧程度):800-1200元/平方米;
3. 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650-1000元/平方米;
4. 简易结构(水泥地面,墙砖结构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250-350元/平方米;
5. 围墙:80元/平方米;
6. 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
7. 挡土墙:150元/平方米;
8. 水井:元/口;
9. 竹木搭建的简易棚屋,鸡、鹅、鸭舍:30-60元/平方米;
10.鱼塘保温膜、农作物、苗圃遮光棚: 4-8元/平方米;
11.简易温室大棚:10-15元/平方米;
12.其他类别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实际建筑成本协商补偿。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因临时施工致使沟、塘、坝堤、公路、人行道、桥涵受损的,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挠施工。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占地、拆迁和青苗按以上标准只作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修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青苗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必须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由电力建设单位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果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发生调整,本办法涉及事项按上级最新条& 款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或执行不低于《办法》补偿标准的本地区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 & &2. 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
? & &3.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
?   4.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
? & &5.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
?   6.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2014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9]60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zwgk/fggk/szfwj/t790.html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
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用地及地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的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的合法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各市、区人民政府在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变电站征地范围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收,用地者应当保证上述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发生死亡的,经畜牧或水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无法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已建成运行及利用旧线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旧线路线行用地范围的电力线路,其新建的杆、塔基础用地,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证的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以内的用地原则上不作补偿。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新建电力设施用地为林地,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的,只对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造林种树(竹)的,应对线路控制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
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号)核定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地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附件2)的划分,各地区类别的保护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9万元/亩;五类地区3.12万元/亩;六类地区2.86万元/亩;七类地区2.6万元/亩;
(二)园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万元/亩;五类地区2.4万元/亩;六类地区2.2万元/亩;七类地区2万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地区4.05万元/亩;五类地区3.24万元/亩;六类地区2.97万元/亩;七类地区2.7万元/亩;
(四)林地补偿费:四类地区1.2万元/亩;五类地区0.96万元/亩;六类地区0.88万元/亩;七类地区0.8万元/亩。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元/亩。
鱼塘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
(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
(三)四大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
一般耕地及农作物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蔬菜类、瓜类和经济作物:元/亩;
(二)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600元/亩。
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龙眼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 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 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 有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树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补偿费
1. 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
1. 有收益:80元/株;
2. 未有收益:20-40元/株。
(七)葵树补偿费
1. 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补偿费
1. 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
2. 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
1. 胸径10厘米以上:30-50元/株;
2. 胸径10厘米以下:不多于30元/株。
林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商品林补偿费
1. 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
4. 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 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7.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的划分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
8. 以生产小苗木(如营养袋苗)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3年及3年以内新建的苗圃:按当年投资额的3倍补偿;
9. 以生产大的观赏苗木为主的周期较长的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成活的,付给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成活的,按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10. 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
1. 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 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附件5)执行;
3.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三)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迁移坟墓补偿费
1. 一般土坟:360元/穴;
2. 骨坛:200元/个;
3. 砖砌或水泥的坟墓:7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 框架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
2. 混合结构房屋:800元/平方米;
3. 砖木结构房屋:600元/平方米;
4. 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200―250元/平方米;
5. 围墙:80元/平方米;
6. 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
7. 挡土墙:150元/平方米;
8. 水井:1300元/口。
因临时施工致使沟、塘、坝堤、公路、人行道、桥涵受损的,由施工单位及时给以恢复原状,或双方协商解决,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挠施工。
电力设施占地、拆迁和青苗按以上标准只作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青苗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必须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由电力建设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请点击查看)
2. 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请点击查看)
3. 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请点击查看)
4. 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请点击查看)
5. 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请点击查看)
6. 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请点击查看)
====================================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最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3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系新法规速递软件家族的重要成员之一,兼具数据本地化及云端查询功能,使用本软件将与您的手持终端完美结合为一部掌上法律宝典。
本软件适合安装在使用苹果系统的智能手机上或平板电脑上(iPhone或Ipad)。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最新的法规到本地。软件有可在Apple Store下载使用。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种树说 戴名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