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现在司法机关做的鉴定不满意,我应该吉他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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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工作黄娟娟故意做虚假鉴定
红海燕 发表于 &22: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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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鉴定人黄娟娟故意做虚假鉴定)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①申请人:补海燕,性别:男,苗族,年龄:快满三十九了,户口所在地:湘溆浦县江口镇江维街四百零捌号,通信联系地址:湘芷江县芷江镇,本人联系手机号码:(壹叁柒陆贰玖壹叁捌零贰),邮编:419100。(2).被投诉的鉴定人:黄娟娟,在湖南警察学院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工作,技术职称;副教授  (3)被申请单位:中共湖南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网址:,电话:7,院纪委书记:刘会中,邮政编码:410138。  二、请求立案调查的事项:  ①请求立案调查鉴定人黄娟娟对检材的对比性、真实性负选材错误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错鉴责任。  ②请求立案查处鉴定人黄娟娟没有按照《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壹条之规定检验检材和样本中印章的大小和形态,反而在印章鉴定结论书中将叁枚印章的图片放大了,使人无法进行大小比对,存在虚假鉴定之嫌疑。  ③请求院纪委责成黄娟娟向本人补海燕作出赔礼道歉(书面的)。  ④请求院纪委将印章鉴定结论书复印壹份送达到本人手中。  三、请求立案调查的理由和依据:  ①被申请人黄娟娟作为鉴定人没有对“芷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贰零壹贰年贰月拾柒日所送的叁个检材”进行仔细的审查与核实,既没有询问本被害人补海燕,也没有询问移交案件给芷江县公安局的“芷江县检察院的知情检察官”,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糊乱将1988年郑秀发的“怀化地区中专(高中)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志愿表”)与“芷江县教育局的文件档案”及“芷江县晓坪乡中学的文件档案”里面所盖的印章进行对比鉴定,这种做法是极端不负责任的,黄娟娟作为鉴定人,连最起码的常识都不懂吗?郑秀发等人盗用李利(原名李莉)的考号“881007(捌捌壹零零柒)”制造了考分为“671分(陆百柒拾壹分)”的假成绩出来?然后他们用伪造的“假成绩”冒名顶替本人到读了“湖南省水利水电学校”,本人控告郑秀发等人伪造“芷江侗族自治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字样的国家机关印章是附加得有证据材料的,这在控告状的附项中已清楚的表明,而且由“芷江县检察院”移交给芷江县公安局的证据材料中:根本没有“芷江县教育局的文件档案”和“芷江县晓坪乡中学的文件档案”,鉴定人在没有看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前提下,就乱作鉴定,因此鉴定人黄娟娟应该对自己没有认真进行选材、没有进行仔细的勘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在没有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草率的作出鉴定结论书负过错责任;毛主席讲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吗?”因此黄娟娟等人得对自己所作的错鉴负责任。现在我将本人补海燕控告郑秀发等人伪造印章的主要对比检材“壹张正反两面的怀化地区中专(高中)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和郑秀发的壹张正反两面的“怀化地区中专(高中)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及其它证据材料都提交给你们,你们仔细看看,认真比对下两枚印章的大小和形态,我们是依据几张“志愿表”中所盖“芷江侗族自治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字样的印章之差异提出郑秀发等人伪造印章的,而你们却只依据“芷江县公安局在委托鉴定单位的诚信声明中”所写的“提交的检材和样本等来源清楚、可靠”就做鉴定,这种做法是非常可笑的,因为他们没有声明“检材和样本真实,原始可靠”,只是讲“清楚可靠”,鉴定人作为文书鉴定专家,对这样的词义都搞不清楚吗?因此我们认为鉴定人黄娟娟应该对自己没有认真选材,没有严格选用与样本质量、形态相同的材料作为对比检材负过错责任。另外,最为关键的壹点是:根据《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拾壹条: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大小、形态、色质,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而鉴定人黄娟娟等俩人在鉴定结论书中没有对叁枚印章的大小作出数据描述,故意将叁枚印章的图片放大了,并且将样本或检材中印章的颜色由红色改变成了粉色,使人无法比对它们的大小、色质,故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是虚假的,是不合规定的。  ②鉴定人黄娟娟等两人在鉴定结论书中写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的内容是不合乎程序规定的,因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过程应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文本或音像载体应妥善保存,在完成鉴定事项后,应将鉴定文书和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存,既然规定归档保存,那就应该遵守档案管理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贰拾贰条:《档案法》第四章所称档案的利用,系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第贰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是:(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故像鉴定人黄娟娟所作的印章鉴定文书档案是属于技术类档案,应该随时向社会开放,而你们却写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印的内容”,这显然不合法,除非你们不立卷归档保存,不归档的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就看不到啦!但不立卷归档保存的话,明显不合乎程序规定。  ③鉴定人的人数不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贰百三十八条: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贰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另《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该次印章鉴定当然属于特殊的鉴定事项,理由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般是先立案侦查后再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但芷江县公安局现在是先鉴定后立案,并且该案牵涉到县处级干部,为要案线索,当然是特殊的鉴定事项,故鉴定人应该超过两人,只有两名鉴定人是不合理的。  ④鉴定人黄娟娟没有将印章鉴定结论书给本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贰百四十壹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但鉴定人黄娟娟等两人却没有将鉴定结论书制作壹份给本人,反而故意“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印的内容”。那我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话,又拿什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呢?故你们此次鉴定程序不合法。讲多了无用,总之,第壹:最为关键的壹点就是鉴定人黄娟娟等人违反了《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壹条规定:没有对检材和样本的大小和形态进行检验,没有对印章的大小作出数据描述,并且鉴定结论书中叁枚印章的图片不真实,被鉴定人黄娟娟故意放大了,无法进行大小比对,另外将样本或检材中印章的颜色由红色改变成了粉色,使人无法进行色质对比。因此鉴定人黄娟娟涉嫌故意做虚假鉴定,目的就是要帮助郑秀发等人逃脱刑事制裁。根据以上事实,本人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中共湖南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请求院纪委给予尽快立案惩处鉴定人黄娟娟等人。  此致  中共湖南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刘会中书记   申请立案人:补海燕  贰零壹贰年肆月拾壹日  附项:  1、此申请立案调查书共肆页,加附证据材料总共合计拾玖页,请院纪委书记刘会中同志批准立案查处鉴定人黄娟娟等人之后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2、本人只请求院纪委责成鉴定人黄娟娟向本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之后,我就算了,如果她不肯承担错鉴责任,我就要逐级逐层控告她,直接告倒她为止。  3、请求学院纪委将印章鉴定结论书复印壹份寄到本人手中。  4、本人补海燕,联系手机号码:(0)(零)[壹叁柒陆贰玖壹叁捌零贰]
网友08:飞
网友51:有话说
我也是一名鉴定人,鉴定机构当然只负责检验送来的材料,没有权利去调查取证,鉴定机构只对委托方负责,对你没有义务的。还有好心提醒一句,你这个帖子可能会涉及侵权,既无助于你解决问题,甚至还会引来麻烦。你实在认为结论有问题,我建议你最好争取送到更高的机构去重新鉴定,更有助于你解决问题。
yxdr009:关于补海燕在红网发布《湖南警察学院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黄娟娟故意做虚假鉴定》贴子的回复
  怀化芷江县补海燕同志分别于日、4月11日分别给我院纪委来信,投诉我院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及其工作人员黄娟娟在鉴定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检的印章鉴定为虚假鉴定。我院纪委接到举报信后,立即报告有关院领导,我院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高度重视,责成院纪委迅速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回复。  经查,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我院鉴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印章鉴定,于日送来鉴定委托书。我院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正确合法,不存在举报信中所说的虚假鉴定、鉴定人数不合法、鉴定人无鉴定资格等问题。我院纪委分别于日、4月24日通过信件予以了回复。现补海燕再次在红网上发布黄娟娟同志在此次鉴定中作“虚假鉴定”的贴子,与事实不符,我们希望补海燕同志尊重事实,遵守法律,不要不顾事实、不顾法纪去反映自己的诉求。  特此回复!  中共湖南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hnjzsf:再次对以上内容进行答复
一、司法鉴定是根据委托方送来的鉴定材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是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不可能也不需要对送检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属于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只负责对送检材料进行比对检验。这个鉴定是受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依法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鉴定机构不需要也不能去询问控告人补海燕以及所谓的知情检察官。我们鉴定书中写的是“未经本中心或委托方同意,不得复制”,并没有一概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根据法律,未经委托单位芷江公安局的同意,我们是不能将鉴定文书复制给补海燕及其他人或组织的。并且鉴定结论用语是“检材与委托方提供样本上的公章样本是或不是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从未说过检材上的印章印文是真还是假,只是与委托方提供的样本进行比对检验,无论样本是否属实。 二、我们鉴定依据的是《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JD0),这是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日发布生效的国家技术规范,在司法鉴定领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根据该鉴定规范,对于印文的规格特征比对有多种方法,测量比对只是其中的一种方法,从未规定必须要测量大小。在进行规格比对时,我院鉴定中心用的是重叠比对,这种方法的精确度要远高于测量法。而且这种方法只是我们的鉴定方法之一,本次鉴定还依照技术规范,采取了其他多种方法,互相印证,确保了鉴定结论客观、准确。并且在我院鉴定中心文书鉴定书正文后附有检材及样本原件等比例的复印件,根本不会影响控告人去测量大小。鉴定书正文后附的印文特征比对表中,为便于别人观察印文的细节,鉴定人将检材与样本的印文均按同比例进行放大,并加了比例尺,这样也不影响他人去测量其大小,也是符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JD0)中印文特征比对表制作规范要求的。此外,印文特征比对表本就是彩色打印件,色彩不可能与原件一致,谁也不可能拿比对表中印文的颜色当成原件去观察、比对。并且为便于观察,在重叠比对时,必须要将其中一枚的色彩调整为反差大的颜色。控告人由此说鉴定人“故意将叁枚印章的图片放大了,并且将样本或检材中印章的颜色由红色改变成了粉色,使人无法比对它们的大小、色质,故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是虚假的,是不合规定的。”是不懂鉴定方法,就以此说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控告人补海燕想当然认为此案是特殊的鉴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此案鉴定难度不大,且不属于重新鉴定,根本不属于疑难、复杂或特殊的鉴定,此鉴定中,我院鉴定中心有两名鉴定人,一名复核人,在人数上是完全符合要求的。而且即使是特殊鉴定,法律也只是说“可以”选择多名鉴定人,并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多名鉴定人。 &&&&&&&&&&&&&&&&&&&&&&&&&&&&&&&&&&&&鉴定人:黄娟娟
网友16:枉法鉴定
我相信是虚假鉴定,是根据送钱方的受意鉴定结果,
网友04:回复5搂
鉴定人如果虚假鉴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谁也不会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如果认为是虚假鉴定,可以委托律师提起“伪证罪”的刑事诉讼,如果成立,鉴定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你说,如果你是一个鉴定人,你会不会去做虚假鉴定?
这是第1 - 6条评论,共有6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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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小腿被他人打成骨折,经法医鉴定是轻伤害,因对方有人在公安局里做官,从报案到现在已有两个月了,鉴定书从报案之后5天就出来了,案件始终不给处理,我向法医和派出所要鉴定书也不给我,说鉴定书不能给当事人,是真的吗?我应该怎么办?派出所有没有违规办案?求助!
请在此输入您问题的详细描述,便于律师了解案情,获得律师的最大帮助。我父亲小腿被他人打成骨折,经是轻伤害,因对方有人在公安局里做官,从报案到现在已有两个月了,鉴定书从报案之后5天就出来了,案件始终不给处理,我向法医和派出所要鉴定书也不给我,说鉴定书不能给当事人,是真的吗?我应该怎么办?派出所有没有违规办案?求助!
提问者:河南-商丘医疗纠纷浏览465次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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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南-洛阳)帮助网友:19796称赞:31如果确定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追究致害人刑事责任的,如有违规办案的情形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 17:30:4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3708**** (河南-商丘)帮助网友:743称赞:0轻伤鉴定结论是不能给当事人的。正常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有违规办案的情形,你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需要帮助,您可以电话联系。 15:45:19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3706**** (河南-商丘)帮助网友:1391称赞:3可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17: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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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期问题
对公安机关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啊?
悬赏分:19分 - 解决时间: 09:54:19
您好,我的家人于去年3月份被人殴打,当时就向派出所报案了。后来,经派出所立案侦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当时(2010年5月份)给出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因为当时凶手打了人后就逃跑了,直到今年的11月初才投案自首,派出所允许其取保后审。现在案件仍在派出所,我们受害人家属现在对鉴定结论异议,请问是否能够重新进行伤情鉴定?会不会超过了时效?是重新进行伤情鉴定还是让派出所尽快将案件报送到检查院?
提问者: 查看:3481 提问时间: 09: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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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十年前司法做的鉴定属轻伤,做了鉴定属不属于已经立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2002年因桩基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而造成当事人及家里人受伤,经鉴定当事人其中一位属轻伤另一位属轻微伤,当时也已报过案,凶手却依然逍遥法外,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因当事人是贫民百姓家里子女幼小,无力为自己讨回公道。现今是法律社会让那些作恶多端横行霸道的人应得到应有的制裁,让那些受欺压无力反抗的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应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站起来为自己讨回公道。
两个朋友打架,先动手的事轻伤,后动手的事轻微伤,轻微伤现在在看守所拘留,轻伤的人我们私了了.轻伤的人撤诉,可是狱审让在验一次伤,这是撤诉了还是要立案?撤完诉一般多少天放人?
怀疑对方轻伤有假,做重新鉴定已经批准,派出所一直推脱有事,去不了。里面是否有猫腻?我们该怎么办?
我方也有伤,当时没有鉴定,在医院有病历,但没有治疗,两个月后做检查发现肌肉萎缩,神经损伤,向派出所要求做司法鉴定,但派出所一直推脱,说我们不合要求,没有申请司法鉴定,现在该怎么办?
3名男子持刀入室 砍了我8刀 人跑了
也已经网上通缉了
法医鉴定轻伤
伤残鉴定9级
医药费花了3万
我应该让对方赔多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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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扯皮,被人打了,去医院检查,得到结果为视网膜震荡,视力下降为0.4,原来视力为1.0是否属于轻伤,能否做法医鉴定?在上班期间,能不能算工伤?
我和朋友4个人打对方2人把对方头打破了属于轻伤对方没去做鉴定,我和我朋友会受到什么处罚,对方撤了案我们还会受什么处罚?谢谢
轻伤鉴定已经出来1个月了。派出所一直用种种理由不抓人,请问有什么解决的方法
把人打成轻伤
自首会怎么判刑
我妻子因为两个小孩相互推搡和对方小孩母亲打起来,是对方先动的手,并被对方推倒,后来鉴定尾骨骨折构成轻伤,在派出所调解中对方以无工作拒绝赔偿,我下一步该怎么办? 现在派出所说正常手续时限到法院自诉,我可不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上交提出公诉?
以在当地派出所立案,经鉴定轻伤,但对方只原赔偿5000我方不愿意,如果追究形式责任,可以盼他实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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