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鳞册和学校财产登记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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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册是管理人口的,用于征发赋税鱼鳞册是绘制全国土地田亩,屯田,征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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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人口税演进_教育学习-牛bb文章网您的位置:&>&&>&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人口税演进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人口税演进(原作者:陈 锋)摘要: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关系密切。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长期将户口作为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户籍制度是否完善,以及人口的多寡和丁口的征税标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来源。关键词:户籍;人口税;中国古代中图分类号:K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X(1-08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长期将户口作为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之一。户籍制度由于和赋役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来源,因而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本文从财政制度着眼,分别缕述户籍制度与人口税的变革。至于户籍制度的其他功能以及徭役的征发则不涉及。一1. 户籍制度的渊源及秦汉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渊源甚早,据研究,从夏以前的部落战争以及刑法的萌芽中,可推知已滋生出对人口和兵员进行计算和管理的需要,但多系传说,尚难为凭。夏禹“会稽”的背后,似乎已有与地域划分、土地分配和贡赋联系在一起的户口管理办法,但可以为据的仍是后人的传说和追述,而乏确证。殷商甲骨文中的“登人”,以及与“登人”相联系的其他经济、政治制度的存在,比较可信地说明殷商时期已有户口统计和管理制度,而西周末期的宣王“料民”事件,反映出西周及殷商时期,户籍管理已形成常制①。可以认为,西周是户籍制度的形成期。在《史记?周本记》和《国语?周语》中都有周宣王“料民于太原”的记载,“料”是数的意思,“料民”就是清查统计人口。周宣王“料民”的起因,是征伐姜戎失败,兵员减耗,补充兵员和军赋,这种“料民”是和征收赋税联系在一起的。《周礼》的许多篇章中都记载了户口调查和登记制度。《周礼?秋官?司寇》称:“小司寇之职,……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周礼?秋官?司民》称:“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周礼?地官?乡大夫》称:“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有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这些记载已足以说明,在西周时期已经有了经常性、制度性的户口调查和登记。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均有各自的户口调查登记办法。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更加强了户口调查登记制度,地方官员每年都要将载有人口数字的“计籍”送中央汇总。《商君书?境内》载:“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可知户口登记的对象包括全国的男女人口,并视其生死而增删。并强调“强国知十三数”,《商君书?去强》载:“强国知十三数:竟(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稿之数”。“十三数”的获取,只有严格的户籍制度才能确保。治国之首在于知民数,知民数,方可有效地征之以役,税之以赋,才可富国强兵。随着秦统一六国,这套户口登记、统计和上报制度也随之推行到了全国。据《史记?秦始皇本记》载:“十六年九月,……初令男子书年”。《秦简?编年记》载:“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终。自占年”。所谓“令男子书年”或“自占年”,意即自己申报年龄等情况。可见,秦代的户口、土地的调查登记,是首先让本人或户主申报。申报之后,也还有官府审验等程序。秦代的户口调查登记已经包括了职业、居所、爵位、年龄(或身高)、财产等项内容。汉承秦制而有所变革。汉代的户籍制度更为完善、更为严格,根据汉朝的法律,每人都必须登记户籍,脱籍是非法的,隐匿逃亡户籍的人户也是有罪的。当时的户口登记,县、里、爵、名、年庚,依次登录,前面还缀有现任身份,所以,汉代的户籍又叫作“名县爵里”。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边塞吏卒名籍对于被登录人的身高、肤色,都登录在案。如《居延汉简甲编》第38简:“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盼,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附第37简:“长安有利里宋买,年廿四,长七尺二寸,黑色”。这应当是为了严格控制,有利于脱逃后缉捕。现有研究表明:户籍登录的内容与时代变迁相关联。秦始皇时期,方颁布“初令男子书年”的法令,以扩大征役范围,而女子尚不必书年。西汉时期,户籍称“名数”、“县里爵名”,这应是成年男子登录的主要内容。不过,在西汉初,口赋、算赋设立之前,除男子要登录年龄外,其他人恐怕是只书县名数即可。随着口赋、算赋的征收,所有成员亦均需登录年庚。后来,由于赀算的征收,对家庭资产的登录也成为户籍登录的一项内容。至武帝时代,汉代户籍制度臻于成熟,所包括内容应有以下几点:户主:县、里、爵、姓名、年龄;家内所有成员:与户主关系、姓名、年龄;家庭财产及估价:奴婢、田宅、牲畜、生产工具。另外,妻子的籍贯似也在登记内容中,一些重点掌握的人物,恐怕还要翔实地记录其身长、肤色等②。可以说,我国自秦汉以来即已建立起全国规模的人口调查制度,而且“毫无疑问是资本主义时代以前世界各国中最先进的,甚至在某些方面的规定比之资本主义国家更完备严密的多”③。秦汉以后的户籍制度大体上是一种固有模式的沿袭,但隋唐与明清时期的户籍制度也值得特别注意,如隋唐时期的“手实”与“貌阅”,明代的“户帖”、“黄册”、“鱼鳞册”,清代的“人丁编审”。2. 隋唐时期的“手实”与“貌阅”所谓“手实”,是户主自己具状申报户内人口、田宅,类似于秦汉时期的“自占”或“自实”。至隋唐,“手实”成为户口调查登记的基本方法,每年岁终,户主自己提出户口、田宅情况的手实,由里正汇集,送交县上缮写。它既是乡帐、计帐、户籍的基础,本身也是一种户籍形式。《新唐书?食货志》称: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国有所领,先奏而敛。由此可知,“手实”是最基础的,由“手实”到“乡帐”,由“乡帐”到“计帐”,逐级而行。“计帐”是“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是户部的税收预算簿,也可见调查登记户口与税收有密切的关联。《新唐书?食货志》又说:“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计帐与户籍之间又有必然的联系。计帐是编造户籍的基础,计帐是一年编造一次,户籍是三年编造一次。根据手实、乡帐、计帐编造的户籍,大体上是按人口、公课、土地三部分顺序登载。但因地域不同略有差异,因年代变化而不尽相同。其中变化明显的是公课的记载。从目前发现的唐代户籍残卷来看,大足元年(710年)以前,一般记入布、麻、租。开元四年(716年)籍中,只记入租。开元十年(722年)籍中,有租户与无租户并存。天宝以后的籍中,一切公课均未记入。这种户籍登载内容的变化,是与唐代特别是中唐以后均田制、租庸调制等经济制度的变化有关。所谓“貌阅”,又称“团貌”、“貌定”,是官方审验户口的一种方法。《隋书?食货志》载:“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大索,即大搜查;貌阅,即对人口进行面验。若户口不实,乡正、里长遭到远配的处分。“貌阅”在隋代只是一种检括隐漏人口的临时措施,并非定制。到唐代,成为户口调查登记的常法。在唐初,貌阅一般是一年一举,开元以后是三年一次。貌阅的对象,主要是“五九”、“三疾”之人,“五九”指十九岁、四十九岁、五十九岁、七十九岁、八十九岁,“三疾”指残疾、废疾、笃疾。因为“五九”之人一转年,或入成丁,开始负担成丁的课役,或入优复年龄(50岁开始免除部分课役,60岁免役,80岁、90岁可以给侍丁),开始免除相应的课役或受到相应的优待,所以需要严格审验。“三疾”之人,也享受不同的优待,同样需要严格的审验。(原作者:陈 锋)上述之外,隋唐时期在户口的调查登记方面,又有法律方面的保障。隋代的《开皇律》中,有《户婚律》,规定了对隐漏户口的惩罚办法。《唐律》中的《户婚律》,《唐令》中的《户令》,有关于户口调查登记方面的规定和相关处罚。如《唐律疏议?户婚律》中对脱户漏口的处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及作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仗六十。如果地方官员对脱户漏口失察,也有相应的处罚。这种法律方面的规定,要比前代完备得多。2. 明代的“户帖”、“黄册”、“鱼鳞册”“户帖”并不是明代才有,宋代已经有“户帖”名目。北宋乾德元年(963年)曾令全国“作版籍、户帖、户钞”④。其中版籍指官方的户籍、计帐,户帖指发给人户保存的户籍类文书,户钞指完税凭证。但宋代户帖的具体情况已经不太详明。明政权建立之初,鉴于元末战争的动乱,版籍亡佚,户口制度残破,于洪武二年(1369年)即着手整顿户籍,“令漏户、脱户之人许自赴官司立户,凡军民等诸户,各以原籍为定”,确定了以原籍立户的原则⑤。当时的整顿户籍,主要的是创立户帖。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颁布诏书,在全国调查户口,正式推行户帖制度。史称:洪武三年十一月,诏令户部籍天下户口,置户贴。谕省臣曰,民者,国之本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令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贴。于是,户部置户籍、户贴,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户,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以闻。著为令。⑥由上可知,户帖填造用印后一分为二,保存于户部的称为“户籍”,存于民户的称为“户帖”。由于户帖实行的时间较短,到明代中期,户帖的实物已经“人罕得见”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有洪武四年(1371年)徽州祁门县汪姓的一份户帖⑧:一户汪寄佛,徽州府祁门县十四都居民,应当民差计家五口男子三口成丁二口本身年三十六岁兄满年四十岁不成丁一口男祖寿年四岁妇女二口妻阿李年三十三岁嫂阿王年三十三岁事产田地,无房屋,瓦房三间孽畜,无右户帖付汪寄佛收执,准此洪武四年月日由此可知,户帖登载的内容为户主姓名、籍贯、丁口、年龄、资产等项,特别是户口方面十分详细。或者可以说,户帖的登载是详于户口,略于事产。在户帖的基础上,洪武十四年(1381年)又实行“黄册”制度⑨。傅维鳞《明书?赋役志》载: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者,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四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管带。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待会,皆十年。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黄册把户口、田产和赋税三者合一,因而又称“赋役黄册”⑩。黄册是明代主要的户口册籍,十年一编造,登载有丁口、田地、房屋、牲畜、赋役等项,以及十年间的变化情况。更为重要的是,黄册制度还与当时的里甲制度相配合,以里甲控制编户,征派赋役,使里甲制度、户籍制度、赋役制度三位一体,达到对基层社会控制有序的目的。鱼鳞册虽然也登载丁口,但主要是一种地籍,按照《明史?食货志》的解释,因其登载地亩的形状“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黄册与鱼鳞册的区别,主要是黄册以登载丁口为主,以田地付之,鱼鳞册以登载田地为主,以丁口付之。换句话说,黄册与鱼鳞册各有侧重,黄册重在户口徭役,鱼鳞册重在土地田赋。明人一般将黄册称为经册,将鱼鳞册称为纬册,经纬交织而互补,以防弊端的产生。这一点,明人已经有说明:盖经册是户册,即太祖黄册,以户为主而田从之。户有定额,而田每年有去来。纬册乃田册也,以田为主而户从之,田有定额而业主每岁有更革。田有定额,则粮有定数,每年只将经册内各户平米总数合着纬册内田粮总数,照会计轻重派粮,则永无飞走隐匿之弊矣{11}。也有把黄册称纬册,鱼鳞册称经册者,但意旨相同,即如《明史?食货志》所云:“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如上所述,由于里甲制度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大明律》中也载有对脱户漏口失查的里长进行制裁的条款:“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五十”{12}。4. 清代的“人丁编审”清初的典章制度大多沿袭明代,户籍制度亦沿用明代的黄册,如《清史稿?食货一?户口》所说,“有黄册,岁计户口登耗”。大学士张玉书在《纪顺治间户口数目》中更明确指出:“我国家户口册,仍前明黄册之制,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则,以田土从户口分豁上中下三等,立军、民、匠、灶等籍,而役之轻重准焉”{13}。但由于明末清初的战乱,地荒丁亡的现象十分突出,原有的黄册实际上失去意义,顺治三年(1646年),结合《赋役全书》的编撰,诏令天下“编审人丁”{14},顺治四年(1647年),在浙东、福建平定后,又较为具体的颁诏:丁银虽有定额,但生齿凋耗之后,年老残疾,尽苦追征,甚至包纳逃亡,赔累户族,殊堪悯恻,自今以后,各抚按官严行有司,细加编审,凡年老残疾并逃亡故绝者,悉与豁免{15}。这个编审令已经有了些具体的内容,但依然含混,仅仅指明了对“年老残疾”和“逃亡故绝者”予以豁免,至于如何“细加编审”,却没有从制度上作出规定。因而,“各地也大都没有真正执行”{16}。顺治五年(1648年),清廷再次下令:三年编审一次,凡三年编审,责成州县印官察照旧例造册,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有长。凡造册人户,各登其丁口之数而授之甲长,甲长授之坊、厢、里各长,坊、厢、里长上之州县,州县合而上之府,府别造一总册上之布政司。民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增注。凡籍有四,曰军,曰民,曰匠,曰灶,各分上中下三等。丁有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总其丁之数而登黄册。督抚据布政(司)所上各属之册达之户部,户部受直省之册汇疏以闻{17}。此令虽然仍是在里甲制的基础上进行,也仍称之为“黄册”,但对编审年限、人丁类别、人丁增注与开除年龄、编审方法、上报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值得注意。在此基础上,顺治十一年(1654年)又覆准,每届三年编审之期,“逐里逐甲,查审均平,详载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四柱,每名征银若干,造册报部”,如果在编审过程中有“隐匿捏报,依律治罪”。顺治十三年(1656年),又将三年编审一次改为五年编审一次{18},基本上成为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下达停止编审令之前的惯例。(原作者:陈 锋)但是,清代的人丁编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远比上述政策规定复杂得多。笔者在拙文《也谈清初的人丁统计问题》中已经指出:“清初的所谓‘丁’,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十六至六十岁的男丁,‘丁’的含义,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编审在册的丁额并不代表十六至六十岁的实际男丁人数,而是承纳丁银(赋役)的人丁定额”。拙文在列举了民、卫、灶丁中普遍存在着的“半丁”、“分丁”现象后,得出三点结论:第一,清代的人丁编审,除优免人丁外,包括了十六至六十岁的民丁、屯丁、灶丁等,一人即为一丁,按理不应出现“半丁”或“分丁”。登录“半丁”、“分丁”的本身,已经说明其不是实际人丁数。第二,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四省的人丁编审,因为编审女口,当然不能将其视为“丁数”;而女口亦有“半口”与“分口”,登录的女口,也不是实际的妇女人数。第三,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前,历次编审所审减或审增的丁额,也不是实际减少或增殖的丁额。如果按十六岁以上添注,六十岁以上开除的原则进行编审,显然不会有几分乃至几厘的人丁。那么,清代前期的人丁编审是按什么方法进行的呢?大致可以归结为二种类型:一是“丁随地派”。一些地区在整丁之外出现的“分丁”即缘于此。二是在现有人丁的基础上进行折算编审,即“折丁”。二种类型的人丁编审,清楚地表明了清初编审在册的人丁并不是实有人丁数,编审的对象也不限于十六至六十岁的男丁,这仅是就编审方法而言,还没有涉及到编审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仅此,已经可以说明:一方面,具体的人丁编审与政策条例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另一方面,人丁编审只具有“纳粮当差”的财政意义,无补于知悉实有人口数额{19}。有鉴于人丁编审不能反映实有人口数额,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谕中已经要求地方官员“将滋生实数奏闻”,透露出了帝王要求了解人口实数的意旨。雍正年间的“摊丁入地”,又为人丁编审与赋税征收的分离打下了基础。乾隆即位以后,又再三要求:“滋生户口,每逢五年,务须据实造报,实力奉行,不得视为具文,脱户漏口”;“直省督抚,于每岁十一月,将各府州县户口增减,缮写黄册具奏。”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终于下令停止了“无裨实政”的人丁编审,其谕称:编审人丁旧例,原因生齿繁滋,恐有漏户避差之弊,是以每届五年查编造册,以备考核。今丁银既皆摊入地粮,而滋生人户,又钦遵康熙五十二年皇祖恩旨,永不加赋,则五年编审,不过沿袭虚文,无裨实政。况各省民谷细数,俱经该督抚于年底专折奏报,户部核实具奏,付之史馆纪载,是户口之岁增繁盛,俱可按籍而稽,更无藉五年一次另行查办。嗣后编审之例,着永行停止。停止编审之令下达以后,按照乾隆帝的意思,人口统计赖于各督抚的年底专折奏报,但是事隔三年之后的乾隆四十年(1775年),乾隆帝即认为“有司视为具文,大吏亦忽不加察,谷数尚有仓储可核,而民数则量为加增,所报之折及册,竟有不及实数什之二三者,其何以体朕周知天下民生本计之心乎!”于是又下令:现今直省通查保甲,所在户口人数,俱稽考成编,无难按籍而计。嗣后各督抚饬所属,具实在民数,上之督抚,督抚汇折,上之于朝,朕以时披览,既可悉亿兆阜成之概。而直省编查保甲之尽心与否,即于此可察焉。其敬体而力行之,毋忽{20}。至此,废除人丁编审之后的人口统计遂与“保甲编户”正式结合起来,以“弭盗安民”为要任的保甲法也从此为清查户口所倚重{21}。以上概要叙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户籍制度,从总体上看,户籍制度是一项人口调查登记制度,但并不是专一的人口调查登记,它的内容广泛,既与人口、土地、财产、赋税密切相关,又与一定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军事制度、法律制度、社会控制相联系,从中可以窥出诸多社会信息。二就户籍制度与人口税的关系而言,按户、按丁征收的人口税首先需要的是人口的调查与登记。换句话说,人口的调查与登记是人口税征收的基础。人口税的起源,比力役与土地税要晚,战国以前是否征收人口税尚难以断定。战国时期,诸国多有“军赋”的改革,秦国的“军赋”改革在列国中是最晚的,《史记?秦本纪》载:“(孝公)十四年,初为赋”。这里的“初为赋”也就是初为军赋,当时正值商鞅变法,商鞅有令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22}。已经可以看出,秦国的军赋是与人户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是按人按户征收的,因此,被学者解释为“口赋”,或人头税,如李剑农所说:“考《史记?秦本纪》孝公十四年,有‘初为赋’之语。此所谓初为赋之赋制如何,固不可臆断,然在分封制推行时期,农民除向领主供纳所谓‘粟米之征’外,尚有一种现物供纳的所谓‘布缕之征’,劳动的‘力役之征’。商鞅辅佐孝公,毁弃分封制形式时,‘粟米之征’循当时通行之名,易为‘田租’,‘力役之征’变为‘更赋’,……孝公十四年所定之赋制,人口税之算赋口赋,似已包括其中”{23}。又如林剑鸣所说:“在‘初租禾’之后,又出现了‘初为赋’。从此,‘田租’(土地税)和‘口赋’(人头税)成为封建社会两种重要的赋税制度”{24}。再如黄今言所说:“‘初为赋’,当指初为‘口赋’,即秦孝公十四年开始,实行按丁、口征赋”{25}。秦统一六国后,仍然征收口赋以供军费。汉代的人口税大致有“口赋”、“算赋”、“更赋”、“户赋”四种{26}。各种不同的人口税种大都有秦朝的遗痕。口赋亦称口钱,是向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前77年)“赐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毋收四年、五年口赋”。如淳注引《汉仪注》曰:“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这说明,7-14岁的未成年者,每人纳口赋20钱供帝王所需,武帝另加3钱作为军费补充,口赋有时可以蠲免。口赋起征的年龄也不恒定,“有三岁起征者,有七岁起征者,在个别边远地区如零陵郡,也有一岁起征者。但七岁起征口钱,约为元帝以后的通制”{27}。算赋基本上可以说是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汉书?高帝纪》:四年(前203年)“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注引《汉仪注》曰:“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这种120钱为一算的算赋,也带有供军的性质。如果女子不及时出嫁,也有算赋的征收,孝惠帝六年(前189年)就规定:“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28}。人出一算,一算120钱,是一种常制,但也有削减或增加的个例,如成帝建始二年(前31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孟康注曰:“本算百二十,今减四十,为八十”{29}。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人头税。李剑农说,“更赋为‘力役之征’,此甚明显。盖亦沿秦旧制,惟入汉以后,亦略有更改”{30}。按汉制,更卒可以“以钱代役”。《汉书?昭帝纪》载,元凤四年(前77年)诏:“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对此,如淳注有一个较长的注解:“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者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皆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按照如淳的解释,可以纳钱代役的有两种,一是“践更”,可出钱二千以免除一年中一个月的“卒更”。二是“过更”,可出钱三百以免除一年中三天的戍边义务。对这种解释,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31},比较倾向于“更赋”是由“过更”演变而来的人头税,其税额为每年300钱{32}。(原作者:陈 锋)“户赋”顾名思义是按户征收的人头税。汉代文献和出土秦汉简牍中也确实有“户赋”一词,但由于记载的简略,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一些学者否认有单独的“户赋”税种的存在{33}。随着近年秦汉简牍的不断发现,以及最新的研究成果,可以认为,“户赋”确实是一个单独的税目,户赋按户征收,以征收饲草为主,主要供应本县之需,并不上缴郡国或中央府库,这与口钱、算赋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户赋每年交纳16钱和1石刍,按法定折算标准计算,总计每年交纳户赋31钱。并且,汉代的户赋是对秦制的承袭{34}。汉代以后的人口税征收,历朝有所不同。就大的变革而言,从户调制到两税法,再到摊丁入亩,各有不同的特点。汉魏之际,赋役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建安九年(204年),曹操颁布政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35}。这个政令也就是所谓的“租调令”,其中的“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实际上是西晋以降“户调制”的肇端。根据学者的研究,西晋户调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大致有四{36}:其一,调绵、绢虽按户征收,但仍计及丁中情况。丁男之户,绢三匹、绵四斤;丁女之户与次丁男之户,绢一匹二丈、绵一斤半;全无丁男、丁女、次丁男之户,免课;其二,诸侯封户,户出绢一匹诸侯秩,绵则不给。所余调绢(户二匹)与全部应纳之调皆输入于官。诸侯食调绢三分之一,此属中央政权与诸侯封家财政分割范畴,基本上不影响民户的实际负担;其三,绵、绢可用缣、布折纳,绵亦可以绢折纳。折纳有地域限制;其四,户调的定额只是一种平均数,藉以计算各州郡县乡应纳户调总额。实际征收时则要根据各户户赀的多寡(亦即户等的高低)予以调整。南北朝以迄隋唐时期,户调或丁调又有不断的调整。到唐朝后期安史之乱之后,国家财政危机加深,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于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了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以户为征收单位,按各户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的多少。即“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户税。户税征钱或折征绢帛。二是以公元779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田地多少征收田亩税。这是地税。地税征粮。三是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过6月,秋税不得过11月。两税法不仅归并了税目,扩大了财源,明确了征收时间,更为重要的是,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制“以丁身为本”的征税原则,“唯以资产为宗”,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重人头轻田赋的局面,“据地出税”的原则得以确立。“两税法”改革在历史上影响深远。明代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和清雍正时期推行的“摊丁入亩”都可以说是两税法的继续和发展。“一条鞭法”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并为田赋一种,以田亩为对象,统一征收,征课的田赋一律折合成银两交纳。“摊丁入地”从根本上 改变了过去地丁并行的税制,简化了征税手续,放松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尽管田赋重了,但免去了人头税。一般认为,摊丁入地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深化,这从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较大变更来看,当然是正确的。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将力役改为代役的银差,丁银纳入田赋,赋与役合一。摊丁入地与一条鞭法在丁银(人头税)、田赋(土地税)合一上有其相同之处,但二者又有所不同。一条鞭法中的“丁银”主要是一种差役代征银,或如上面说的“代役的银差”,摊丁入地中的“丁银”虽然也带有差徭的遗迹,但它主要是一种固定化了的人丁税额{37}。固定化了的人丁税额摊入地亩,必须有固定的人丁数额作为基础,康熙后期所宣布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正是推行摊丁入地的重要条件。据郭松义先生的研究,明代中后期,在河南、山东、湖南、陕西、浙江、广东的某些州县已有摊丁入地的个例,其对清代的摊丁入地有着深刻的影响。入清以后,要求摊丁入地的舆论加强,某些地区也继续进行着摊丁入地的实践,食盐钞银、匠班银的摊丁入地也大都先期进行{38}。这些实践活动,无疑对后来的摊丁入地提供了范式,但摊丁入地之所以没有在更广的范围内展开,正与当时丁额的未有定数有关。而“滋生人口概不加赋,则丁口亦有一定,可以派归田粮,永为成例”{39}。也正说明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与摊丁入地广为推行之间的必然联系。广东是“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诏谕颁布之后,最早实行摊丁入地的是省分,这也就是《石渠余纪?纪丁随地起》案语所称的“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其后,四川、直隶、福建、山东等省依次进行,各省摊丁入地的时间与摊征科则,概如表一所示。{40}摊丁入地在某些地区虽然拖得时间很长,但它基本上集中在雍正年间。从表中也可看出,有关各省都规定了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若干的标准,这比之于原来各省各县丁银的复杂混乱,改善良多,进一步简化了赋税手续,赋与役的合并在新的意义上得以完成。同时,由于摊丁入地的基本原则是“因田起丁,计亩科算”,田多则征丁银多,田少则征丁银少,无田则不征丁银,这对田连阡陌的绅衿地主当然不利,但却减轻了无地贫民和自耕农的负担,从而也减少了编审、征敛过程中的许多弊端。注释:① 宋昌斌:《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史稿》,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② 参见马新《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控制》,《东岳论丛》1996年第5期?③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总序》,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④ 《九朝编年备要》卷1?⑤ 参见刘敏《试论明清时期户籍制度的变化》,《中国古代史论丛》第2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⑥ 参见《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考二》;《明会要》卷50《民政》?⑦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1《半印勘合户帖》?⑧ 参见王毓铨《明朝徭役审编与土地》,《历史研究》1988年第1期?⑨ 据学者研究,在实行黄册制度之前,在浙江的一些地区,曾经实行过“小黄册”?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3页?⑩ 至于为什么叫“黄册”,一般有两种解释,一是《明史?食货志》所说,“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一是明人张萱《疑耀》卷2所说:“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今世多不解黄字之意?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曰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之耳”?梁方仲先生认为前说可信,参见梁方仲《明代黄册考》,载《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另可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6页?{11}《四友斋丛说》卷14?{12} 《大明律》卷4《户律》?{13} 《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14} 《清朝通志》卷85《食货五》?{15} 《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16} 参见陈桦《清代人丁编审制度初探》,载《清史研究集》第6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17}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1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编审》?{19} 参见陈锋《也谈清初的人丁统计问题》,载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史学文稿》第4集《清代财经史专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又见《平准学刊》第5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成书于1959年的何柄棣的著作对清代的人丁编审进行了出色的研究?何氏的著作,由葛剑雄翻译,1989年以《年中国人口研究》为名,在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2000年又以《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为名,在三联书店出版?何氏的著作,在“丁的实质”?“年的人口数据”?“年的人口数据”等章中,对丁银及人丁编审等问题提出了他的看法,认为,“丁”是一个自明代后期开始形成的赋税单位,与人口没有关系?由于中外学术交流的阻隔,很长时间以来,何氏的观点不为国内学者所知?关于“丁”的讨论,近年曹树基作了细致的综述,见氏著《中国人口史》第5卷《清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5页?又见曹树基?刘仁团:《清代前期“丁”的实质》,《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原作者:陈 锋){20} 以上未注明出处者均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编审》?{21} 按:保甲法在清代开始实行于顺治元年八月?先是,顺治元年七月二十五日,山东巡抚方大猷上疏要求行保甲法,认为保甲“可以杜奸萌,可以清漏丁,可以成美俗”?八月八日,摄政王谕兵部曰:“自盗贼作乱,奸究日生,息盗安民,莫如保甲为良法,尔部即行文各省地方府卫州县所属村镇庄屯,每十家立一甲长,百家立一甲总,稽察寇盗?奸细?并无籍奸棍?不法等事……”(见《明清档案》第1册,第35?90件,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可见,保甲的原始功能在于弭盗安民?雍正四年,直隶总督李绂在《请改编审行保甲疏》中认为,人丁编审弊端百出,况且,“编审之法五年一举,虽意在清查户口,尚未能稽察游民,不如保甲之法更为详密,既可稽察游民,且不必另查户口,自后请严饬奉行州县,于编排保甲时,逐户清查实在人丁……”(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户部由此重新议定保甲条例,这已标志着保甲职能的转变?随后,又不断对保甲条例进行充实和重申,到乾隆二十二年,再次详加议定保甲条例,保甲的清查人口职能更为明显(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保甲》),也从而为停止人丁编审后的人口统计打下了基础?{22} 《史记》卷68《商君列传》?{23}{30} 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校勘本,第243?243页?{24} 参见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91页;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25}{27}{33}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00?218?206页?{26} 按:相关著作所述人口税种略有不同,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述及算赋?口赋?更赋三种;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述及口钱?算赋二种,更赋另外叙述;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述及算赋?口赋?更赋三种,对户赋提出了质疑?{28} 《汉书》卷2《惠帝纪》?{29} 《汉书》卷10《成帝纪》?{31} 黄今言列举了范文澜说?李剑农说?高敏说,倾向于高敏说:“更赋,是徭役的替代税,即代役钱?但是,它不是汉代所有徭役的替代税,而仅仅是每年每人戍边三日之役的替代税”?认为,“更赋”即“过更”的解释是较符合历史实际的?参见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20页?{32}{36} 参见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50?84页?{34} 于振波:《从简牍看汉代的户赋与刍X税》,《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年第2期?{35} 《三国志》卷1《武帝纪》?{37} 陈锋:《清代赋役制度的整顿改革与政策导向》,《人文论丛》1999年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8} 参见郭松义《论摊丁入地》,载《清史论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39} 乾隆《海宁州志》卷3《田赋》?{40} 此表主要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丁银摊征》,其他作为参考?上揭郭松义《论摊丁入地》一文中,有较详细的列表?又按:刘志伟《广东摊丁入地新论》对广东摊丁入地的时间及相关问题提出了新的看法,可以参看,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责任编辑 张卫东)欢迎您转载分享:热门教育学习好评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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