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洪湖新滩下湾村征地补偿标准标是多少

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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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4.本通知自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5.各县(市)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1.青苗费补偿标准&&&&&&&&&&&&&&&&&&&&&&&&2.建筑物类补偿标准3.果树类补偿标准&&&&&&&&&&&&&&&&&&&&&&&&4.林木类补偿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附件:青苗费补偿标准&&&&&&&&名称等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备注&一860元/亩1200元/亩3200元/亩1.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2.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西瓜、油料等作物。&二780元/亩980元/亩2900元/亩&三720元/亩820元/亩2700元/亩&建筑物类补偿标准&名称规格补偿标准备注&平房砖木结构420元/平方米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顶、房屋净高3m、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砖混结构490元/平方米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楼房砖木结构460元/平方米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顶、单层房屋净高3m、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主要承重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或预制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内外墙普通抹灰&厂房、仓库砖混结构320元/平方米净高4m、石棉瓦顶、砖墙&410元/平方米净高4m、空心板顶、砖墙&窑洞砖、石砌窑420元/平方米砖或石砌墙、内墙普通抹灰、水泥地面&土窑280元/平方米&无人居住窑100元/平方米&简易房四面墙210元/平方米门、油毡或石棉瓦顶、砖或石砌墙&简易棚二面墙以上120元/平方米砖或石砌墙、无门&畜禽舍砖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或石砌墙、水泥地面、混凝土板或预制顶&简易结构50元/平方米砖或石砌墙、油毡或石棉瓦顶&地坪水泥、砖地坪32元/平方米素土夯实、60mmC10砼垫层、80mm砂垫层、20mm水泥砂浆面或红砖铺面&道路混凝土水泥路65元/平方米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25mm粗砂、180mmC25砼面&柏油沥青路60元/平方米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100mm碎石、50mm沥青砼面&碎石道路40元/平方米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100mm碎石面&土路8元/平方米 &围墙土围墙35元/平方米 &二四砖墙(墙高≤2m)60元/平方米人工挖地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50#混合砂浆砌240mm红砖墙、砌墙架&二四砖墙(墙高>2m)65元/平方米人工挖地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50#混合砂浆砌240mm红砖墙、砌墙架&电力通讯线路木线杆180元/根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水泥线杆(8m≤杆高≤10m)600元/根&水泥线杆(杆高>10m)1000元/根&无线水泥杆150元/根&渔塘土筑元/亩包括鱼苗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砖石砌元/亩&迁坟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大棚钢、砼骨架、玻璃顶(有供暖)150元/平方米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玻璃顶(无供暖)120元/平方米&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100元/平方米&简易塑料薄膜顶30元/平方米&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000元/平方米旧料归原主&简易桥600元/平方米&涵洞石盖板涵(跨径≤2m)500元/米旧料归原主&石盖板涵跨径(2m<跨径≤4m)1500元/米&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2m)1200元/米&钢筋混凝土圆管涵(2m<跨径≤4m)1800元/米&PVC地埋管4寸25元/米旧料归原主&3寸20元/米&2寸15元/米&1寸10元/米&沼气池砖、石砌300元/立方米含材料补偿&水渠、水池、窖类土渠10元/立方米含土方量的补偿&石砌水渠、水池80元/立方米&砖砌水渠、水池100元/立方米&井机井深80m(下管井、砼井筒、铸铁管)35000元/眼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500元,每眼控制20亩地&井深40m(下管井、砼井筒、铸铁管)15000元/眼深度每减一米减350元,每眼控制20亩地&井深10m砖砌井筒4000元/眼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250元&手压井50元/米含压机(井筒无下管的简易井参照此标准)&果树类补偿标准名称规格补偿标准备注鲜果类产前期(树龄<2年)30元/棵1.鲜果类主要包括苹果树、梨、桃、杏、樱桃等树种。干果类主要包括核桃、柿、枣等树种;2.树归原主;3.产前期为未结果期;4.亩均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产前期(树龄≥2年)60元/棵始产期(3年<树龄≤6年)280元/棵盛果期(6年<树龄≤40年)450元/棵衰老期(树龄>40年)350元/棵干果类产前期(树龄<2年)30元/棵产前期(树龄≥2年)60元/棵始产期(3年<树龄≤10年)350元/棵盛果期(10年<树龄≤60年)700元/棵衰老期(树龄>60年)450元/棵葡萄产前期(树龄<1年)35元/棵1.含葡萄架补偿;2.树归原主;3.产前期为未结果期。始产期(1年≤树龄<3年)60元/棵盛果期(3年≤树龄<7年)100元/棵盛果期(树龄≥7年)120元/棵果树类苗圃苗木4元/棵株数≤5000棵林木类补偿标准名称规格补偿标准备注乔木类胸径<5公分20元/棵1.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松柏树按乔木的两倍补偿。2.测量胸径位置为距地面距离1.3米。3.树归原主。 5公分≤胸径<10公分40元/棵 10公分≤胸径<15公分100元/棵 15公分≤胸径<20公分150元/棵 20公分≤胸径<25公分180元/棵 25公分≤胸径<30公分200元/棵 胸径≥30公分220元/棵灌木类白腊条30元/墩每墩出条数达10—20根 紫槐35元/墩 桑叉100元/墩乔木类苗圃 3元/棵株数≤5000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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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发布时间:06月24日 00:3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其中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每亩1000元左右)和安置补偿(折算成每亩为1.5万元至3万元之间)是对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每亩1万元左右)是对村集体的。各省应该制定了细则。( 发表于06月24日 00:39 ) 分享给朋友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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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县城市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保障城市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在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根据《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2]7号)相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振兴大道以南、南莲路以西、康莲路以北、河滨路以东(商务区2-3号地块)。  二、签约搬迁期限  日至日。  三、安置房建设地点  (一)具体地点:  小蓝安居工程3期  (二)有关技术指标:(注:见附表)  四、安置房结构、户型及面积  (一)安置房结构:(注:见附表)  (二)安置房户型及建筑面积  1.二室一厅约60㎡;  2.二室一厅约80㎡;  3.三室一厅约100㎡;  4.三室一厅约120㎡;  5.三室两厅(大)约140㎡。  五、安置房选房办法  (一)人均40平方米安置房选房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二)购买安置房的选房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三)购买车位使用权的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六、安置房交房时间  (一)多层(不超过6层):  建设工期1年,于2013年9月交房。  (二)小高层(不超过11层):  建设工期1年半,于2014年3月交房。  (三)高层(不超过32层):  建设工期2年,于2014年9月交房。  七、补偿安置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住宅主体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分配安置房,并发放商品房产权证书(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享受安置房分配条件  ①因规划建设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主体房征收的被征收户。  ②非主体房、违章建筑的征收不享受安置房分配待遇。  ③一户有两处以上的住宅主体房,只能享受安置一次。如本次享受了,今后征收其其它地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不再享受安置房分配待遇。  ④被征收人人数按征收时农村家庭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与村民结婚的外地妇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  ⑤一户农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待第二个子女结婚时,可凭结婚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申请购买一套安置房。  ⑥安置房楼层差价结算按《南昌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住宅房屋层次差价标准表》执行。  ⑦被征收人为城镇户口的,在征收其祖屋时,经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申请分配安置房。不考虑人口因素,实际征收面积未超过100平方米(含)的,按实际征收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予以还建分配;实际征收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还建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分配,超出的面积按规定标准补偿。  ⑧若被征收主体房的家庭成员是由城镇和农业两种类型户口所组成的,先行分割产权(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产权所有人属城镇户口的,按第⑦条规定办理。如有和其他人共有房产属于采取虚假并户套取安置房分配权或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⑨对户口不在本村的农村户口被征收户(所拆房屋是其两地唯一住房),且于2002年底之前入住需征收房屋的,实际征收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按实际征收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予以还建分配;实际征收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还建面积12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分配,超出的面积按规定标准补偿(具体见附件)。  3.征收主体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可按以下规定再申请购买安置房:  ①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1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②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1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③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150平方米(含)至2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④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200平方米(含)至2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2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⑤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250平方米(含)至3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4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⑥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300平方米(含)至3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6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⑦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350平方米(含)至4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8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⑧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400平方米(含)至4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20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⑨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450平方米(含)至5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22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⑩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购买240平方米的安置房。  ?购买价格按建安综合单价结算,发放商品房产权证,并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自愿放弃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其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可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凡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并保证今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申请享受政府的安置待遇,保证不在县城控规区内任何地方自行兴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否则一律按违章建筑论处。  八、临时安置与搬迁补偿标准  (一)选择在安居小区安置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之日至安置房分配到户期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费。  (二)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需搬迁的,补助其两次搬迁费,每次600元;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次搬迁费600元及有线电视安装费500元。  九、征收奖励  在项目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征收的被征收人,每户按主体房面积100元/平方米分阶段给予奖励,即:单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收的可领取40%奖金;在自然村或村小组范围的项目用地上整体按时完成征收的,统一领取余下的60%的奖金,没有按时完成的取消60%奖金。  征收规定时间以征收公告中明确的征收完成时间为准。  十、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63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砖墙封闭、结构牢固,以钢筋水泥立柱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2.砖混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45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封闭结构牢固,以砖墙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3.砖木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33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砖墙封闭、结构牢固,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4.简易砖混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28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2.2米以下,四周封闭简易,以砖墙承重为主,有水泥现浇顶盖]。  5.一级简易砖木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23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米(含)以上,两面没有墙体的半封闭状,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6.二级简易砖木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2.2米以下,四周均不以砖墙封闭,但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7.半成品的主体房(无门窗、无内外墙面抹灰、地面不找平的毛坯房)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即:框架500元/平方米、砖混360元/平方米、砖木260元/平方米。  8.主体房檐口层高以4米为基数,檐口高在4米(含)以内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檐口层高超4米的,每超出0.5米增加50元/平方米,不足0.5米按0.5米予以补偿。  (二)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1.简易结构的猪舍、牛舍按每平方米80元予以补偿(具体标准:无砖瓦为结构的简易用房)。  2.简易结构的厕所、鸭棚、鸡棚按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偿(具体标准:无砖瓦为结构的简易用房)。  3.坟墓迁移:棺葬800元/棺,坛葬或盒葬400元/个;  4.压水井400元/只;  5.沼气池300元/只;  6.深水机井2000元/口;  7.水箱300元/只;  8.临时用电迁移:变压器4000元/台;电线1元/米;水泥电杆50元/根;木电杆30元/根;其它水利、电力、通信、水塔等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9.水泥厚度15公分以下(含15公分)晒场20元/平方米;水泥厚度15公分以上晒场25元/平方米;围墙30元/平方米;砖砌粪窖30元/平方米;  10.盛果期果树100元/棵;衰果期果树30元/棵;初果期果树50元/棵;幼果期一年期2元/棵,二年期5元/棵,三年期10元/棵,四—五年期15元/棵;  11.柚、柑桔、桃、梨等成活苗1元/棵;半成苗8000元/亩,枳壳、毛桃、棠梨2000元/亩;  12.普通树木胸径20厘米及以上100元/棵;胸径15厘米及以上50元/棵;胸径10厘米及以上30元/棵;胸径5厘米及以上5元/棵;胸径5厘米以下2元/棵;  13.其它花卉乔木胸径在8厘米以上并有移植价值的,按当时采购信息价格标准予以补偿;  14.树木及果树在规范的种植密度内按以上价格标准补偿,超出规范种植密度的按种植面积以半成苗木价格标准补偿;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15.一般养鱼水塘包干补偿费为1250元/亩,其中1050元/亩为鱼苗补偿,200元/亩为与养鱼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  16.精养水塘包干补偿费为2500元/亩,其中1000元/亩为鱼苗补偿,1000元/亩为开挖费,250元/亩为与养鱼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250元/亩为增氧机、塘埂鱼草等的补偿;  17.特种养殖(由县畜牧水产局认定)包干补偿费为3750元/亩,其中2350元/亩为特种养殖补偿,1000元/亩为开挖费,200元/亩为与养殖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200元/亩为增氧机等的补偿。  十一、凡经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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