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的涉案车辆被当事人偷走

咸宁市公安局
   |  |  |  |  |  |  | 
新闻搜索:
您的位置:&&&&&&
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安局扣押、扣留涉案车辆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稿件上传:xnsgaj 来源:咸宁新闻网 添加日期:10-11-26
各县市公安局,咸安、温泉公安分局,局直各单位:
&&&&& 现将《咸宁市公安局扣押、扣留涉案车辆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公安局
&&&&&&&&&&&&&&&&&&&&&&&&&&&&&&&&&&&&&&&&&&&&&&&&&&&&&&&&&&&&&&&&&&&&&&&&&&&&&&&&&&&&&&&&&&&&&&&&&&&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咸宁市公安局扣押、扣留涉案车辆的管理规定扣押、扣留涉案车辆的管理规定
&&&&& 为进一步加强涉案车辆管理,深化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扣押、扣留车辆的范围
&&&&&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及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辆可以予以扣押、扣留: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作为作案工具使用的;
(二)违法犯罪所得的;
(三)作为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的;
(四)涉嫌被盗、被抢、被骗的赃物的;
(五)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七)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八)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辆超载的;
(九)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十)需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车损、车辆技术状况鉴定的;
(十一)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扣押、扣留的。
二、扣押、扣留车辆的程序
&&&&& 扣押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在现场勘查、搜查、检查、查处违法犯罪工作中需要扣押车辆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n[FS:PAGE]&&&& 对于扣押的车辆,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车辆持有人查点清楚,刑事案件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案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特征、来源、发动机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被人为挫掉的应注明),由办案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现场无法查清车辆持有人的,应予注明。
&&&&& 扣留由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作出的,应当现场制发《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二十四小时内交所属交管部门。
三、扣押、扣留车辆的管理
&&&&& 扣押、扣留的车辆由局装备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对不能集中管理的,由办案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管理。扣押车辆移交保管人员时,应当由保管人员开具《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应当建立专门台帐,严格编号登记,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扣押、扣留的车辆及零部件。作为证据扣押的车辆应单独妥善保管;其他扣押、扣留车辆,有条件的可以交由商业停车场所进行保管,但其收费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准。
四、扣押、扣留车辆的处理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车辆的处理
1、刑事案件中扣押的车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查清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扣押车辆属于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发还。发还车辆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解除扣押,制作《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通知车主认领签收,收回扣押票据交局装备财务部门,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理由,将车辆照片、法律文书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2、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扣押车辆未发还的,应当制作《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将扣押车辆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被扣押车辆的扣押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办案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或通知作出处理。
3、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未对扣押车辆处理情况作出决定、判决或裁定的,办案单位应商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经协商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协调。
4、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及犯罪嫌疑人在逃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及时查明扣押车辆的车主,通知认领。因扣押车辆手续不全,无法查清车主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认领。
(二)行政案件中扣押车辆的处理
1、行政案件中扣押的车辆,应在扣押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扣押车辆退还当事人。
2、扣押车辆是违法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或违法行为所得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可以予以收缴或追缴。
3、扣押车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扣押、收缴或追缴的车辆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财物的,应当依法及时发还,通知领取人在六个月内领取。发还车辆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在《扣押物品清单》中注明发还理由,通知领取人签收,并将车辆照片、法律文书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4、因扣押车辆手续不全,无法查清车主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认领。
 (三)交通管理扣押、扣留车辆的处理
1、交通管理过程中扣押、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2、对扣留车辆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FS:PAGE]扣留车辆。
3、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交管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无人认领车辆的处理
&&&&& 经通知认领或公告认领,交管部门扣留的车辆超过三个月、其他办案部门扣押的车辆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办案单位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交各单位装备财务部门办理没收手续,开具《湖北省没收物资票据》,上缴财政部门。
&&&&& 非法拼装的车辆、无法变卖、拍卖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局装备财务部门应出具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移送专门机构拆除或报废。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上缴单据存根存卷备查。
五、扣押、扣留车辆工作的监督
(一)办案单位负责人在决定适用扣押、扣留车辆措施时,应当严格依法审核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办案民警及时将扣押、扣留车辆详细信息统一采集录入警综平台。
(二)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对扣押、扣留车辆的措施严格监督,在警综平台上核对、通报扣押、扣留车辆情况,督促办案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三)保管人员应当每月对扣押、扣留车辆进行一次清理。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扣押、扣留车辆的数据进行追缴、收缴或拆除、报废的情况,报本单位装备财务部门。各单位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实施上缴或拆除、报废工作。
(四)督察部门应当通过派员开展现场督察、网上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扣押、扣留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办案单位采取的扣留、扣押措施、追缴、处理决定违法、不当或者保管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
(五)违反规定扣押、扣留、没收、私分、挪用、毁损、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安局扣押...
|  |  |  |  |
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咸宁日报社承办
电子邮件: 承制单位: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联系电话: 政府网QQ群:5491814
版权所有:咸宁市人民政府 鄂ICP备号吉州强化涉案车辆管理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吉州强化涉案车辆管理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日前,吉州公安分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通知精神,按照《吉安市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涉案车辆管理,严把“扣押、保管、处置、监督”四个环节,努力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严把扣押环节。该局规定办案民警在办理刑事案件、治安行政案件需要依法扣押涉案车辆的,必须由法制员根据案情审核把关,报本单位值班领导批准。对应扣押的及时办理法律手续,当天将涉案车辆和钥匙交单位内勤统一保管,同时填报《涉案车辆登记表》。 &&& 严把保管环节。扣押的涉案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逐车填写“办案单位、扣押时间、案件名称、车辆类型、车架号、发动机号、车牌号、处理去向”等项目。同时,涉案车辆统一放置在分局大院的指定区域,全部贴上封条。&&& 严把处置环节。对需处置的涉案车辆,由办案民警提出涉案车辆初步处理意见,单位领导集体通案后,依法处理;对汽车等大宗车辆的处置,办案单位必须报分局审批。在处置过程中,均应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程序。对权属明确,不需要扣押或扣押后查清不必继续扣押的,经局领导批准,及时予以返还。&&& 严把监督环节。吉州公安分局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任务考核。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把涉案车辆管理作为一项日常化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通过对依法扣押的车辆经常检查、定期清理,对未按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财物损毁、丢失的,不按规定查扣、发还、移交、上交的,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的,一律按考评细则进行扣分,造成严格后果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严肃处理。福建省公安厅规范交通执法费用 拖车费保管费由警方承担
&&& “涉案车辆,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东南快报记者昨日获悉,日前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交通执法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    《指导意见》对公安交通执法中的“拖移车辆费用”“扣留、扣押车辆的保管费用”“检测、检验、鉴定费用”进行了规范。    哪些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哪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针对市民关心的焦点问题,省公安厅的有关人士进行了解读。    焦点1    拖车费由谁承担怎么界定?    执法机关承担拖车费有四种情形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    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当事人承担拖车费有两种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    解读    省公安厅有关人士表示,执法机关承担的拖移车辆费用是指执法机关将被扣留车辆从违法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费用。事故车辆的施救费、事故现场的清障费由当事人承担。而当事人承担的拖移车辆费用是指执法机关将车辆从故障地点、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产生的费用。    据介绍,执法机关委托拖移车辆的组织、机构,应当有法定资质。拖移车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拖车费用。收取拖移车辆费用的执法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组织、机构应向当事人出具法定票据。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移车辆造成损坏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焦点2    车辆被扣留、扣押期间,保管费由谁承担?    《指导意见》规定,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的车辆,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扣押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类刑事案件的涉案车辆,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包含车辆停车费及管理费)由执法机关承担。而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由此产生的转运超载乘车人的费用、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的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此外,《指导意见》规范了检测、检验、鉴定费用的收取。因公安交通执法需要,包括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办理交通类刑事案件,进行的检测、检验、鉴定的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解读    省公安厅的有关人士表示,因执法需要而产生的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如,被扣留、扣押车辆在扣留、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需要而委托进行的检测、检验、鉴定费用,均规定由执法机关承担。    车辆被扣留、扣押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其目的在于督促执法机关完善涉案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涉案车辆的管理,积极履职,对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以避免产生巨额保管费用。    车辆被扣留、扣押后,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处理期限不接受处理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及时公告。若公告3个月后车主仍不接受处理的,执法机关可对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拍卖、拆除、强制报废等处理。    对依法解除扣留、扣押的车辆,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领回车辆,车辆依法应当予以收缴、追缴、没收、销毁、强制报废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法机关的通知时限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    延伸    什么情形下,车载货物会被同时扣留?    《指导意见》还重申扣留、扣押车辆时不得扣留、扣押车辆所载货物。但在一些案件中,车辆所载货物系涉案财物且为认定违法所必需的,如机动车涉嫌超载时,需要扣押车辆所载货物进行称重检测;机动车涉嫌违反装载规定时,需要扣押车辆所载货物进行测量,以确定是否超长、超宽、超高;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核实车辆实载货物重量,以确定是否超载、超载与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核实货物的损失以确定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在上述情形下,车辆所载货物本身系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扣押,而不论装载货物的车辆是否被扣留或者扣押。
( 14:11:16) ( 11:23:50) ( 11:21:35) ( 11:13:56)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期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