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给私人贷款担保贷款违法吗

国家事业单位贷款需要私人担保吗?_百度知道
国家事业单位贷款需要私人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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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因为个人给谁提供担保旦酣测叫爻既诧习超卢,取决于个人是否同意,不能强制。而且银行不可以事业单位贷款,事业单位也不能向任何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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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无抵押小额贷款,双鸭山个人无抵押贷款
创业贷款类型全面介绍
目前,很多银行都推出创业贷款业务,对处于创业期的经营者来说,往往可以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但是由于申请贷款的门槛太高,目前造成创业贷款市场需求大,申请人多,但拿到钱的人却很少的局面。国内各家银行发放创业贷款方式有保证、担保、抵押、质押和信/用等等。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只要适合自己创业,都可以去申请。
一、保证方式的创业贷款。
当前,大多银行对律师、医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阶层都情有独钟,认为这些阶层收入稳定,保险系数大。如果你想创业,但是手里既没有存单、国债,也没有保单,但是你的配偶或父母等其他亲属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收入,那么,这也能成为你绝好的信贷资源,在他们的保证下就可以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10万元左右的保证贷款。而且,这种以亲属保证来申请的贷款不用任何抵押、评估手续。当然,如果有律师、医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以及金融行业人员的亲属,以他的名义直接办理贷款,则更容易通过银行的审批。
二、担保方式的创业贷款。
当然,如果没有以上优质行业的从业人员做担保,那么,也可以找第三者为你担保贷款,以第三者担保的,按规定需提供本人及保证人的资料,经银行核查确实符合借贷和具备保证条件的,可获得相应资信额度贷款。
可见,如果确实急需资金又缺乏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可考虑找专业的担保公司。不过,这要交给担保公司一笔不菲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担保机构要向贷款者收取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0%的费用,有的公司还会收取其他名义的一些风险补偿金。
也有很多地方政府,比如上海等省市的财政部门专门拿出资金,针对银行对小公司信/用心存顾虑的问题,成立了小公司贷款担保中心或专户。规定生产型小公司连续正常经营半年以上、非生产型小公司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即可提出担保申请。担保中心或专户会对小公司的规模、经营、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由中心或专户提供担保,签约银行可以向小公司老板发放担保贷款。
三、抵押方式的创业贷款。
目前,一般情况下银行对外办理的许多个人贷款,只要申请人抵押手续符合要求,银行就不会过问贷款的用途是做什么。一般需要创业的个人只需要把自己的房产当做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就可获得相当房产评估价的50%以上的贷款额度。
四、质押方式的创业贷款。
创业者只要拥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人寿保单等,带上本人身份证到各银行分支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就可以办理。
&咨询电话;18-&& 陈经理
五、信/用方式的创业贷款。
以信/用方式申请创业贷款的申请者,必须在银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持有申请贷款银行的信/用卡。比如你是平安银行信/用卡持有人并在该行的信/用良好,且符合该行的资信评估要求,可申请达50万元的额度贷款本产品网址:/b2b/xingcheng168/sell/itemid-.html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
联系人:李先生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瞻园路80号电话:025-18 传真:025-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
 一.按揭的概述
  (一)按揭的起源
  按揭,全称为房地产按揭,又称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已经成为了现代商品房买卖的主要交易方式。房地产按揭,则是指购房者向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并就所购房屋为贷款设定担保的行为。&按揭&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的mortgage。它是英国普通法中一种以转移担保物所有权于债权人为特定物的担保制度。一般认为按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上是指各种类型的物的担保,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质押、留置、财产负担以及按揭担保皆属mortgage的范围。狭义上是指作为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而与质押、留置、财产负担等物的担保形式相并列。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中只有抵押和质押,引入的是狭义上的按揭,而且主要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贷款担保领域。木文所指的是狭义的按揭。1925年《英国财产法》颁布后,以按揭形式设定财产负担的担保形式在英国广泛地流传开来,成为不动产担保的一种最为流行的形式。目前所说的mortgage一般都以这种方式设定。我国内地是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香港房地产业积极引进按揭制度。但此&按揭&并非英美法上严格意义的按揭制度。有学者指出:&按揭一词已融入中国法律背景而形成了具有专门的中国法律内涵的中国习惯法认可的法律术语。&但是,通过签订按揭合同,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从而达到解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资金不足的困难,帮助广大住房消费者在资金不足时仍可以尽快购买到住房,并为银行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的目的,可以说是殊途同归。
  (二)按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
  对于商品房按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学界有多种见解。一般认为,一项商品房按揭一般要涉及购房人、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三方主体和五个法律关系。第一
  个法律关系是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购房人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第三个法律关系是购房人将所购房屋的相关权益作为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而与银行产生的担保合同关系;第四个法律关系是为了避免资金划拨中的麻烦,购房人授权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将所贷款项直接转存开发商帐户上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第五个法律关系是开发商为保证购房人清偿贷款与银行产生的保证合同关系。我们要严格区分商品房按揭中所要涉及到的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就严格意义上来说,在上述五个法律关系中,真正的按揭法律关系是第三个,即购房人和银行之间的贷款担保合同关系,而其他四个法律关系是一项商品房按揭销售实务运作的组成部分,并非是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按揭制度。
  与一般担保相比,按揭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利转移。这是按揭不同于其他担保制度的本质区别,也是其担保效力强大的关键之所在。它是指按揭人把设立按揭的财产权利转移给按揭权人。就此按揭其实就是土地或动产为了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或其他义务解除而进行的转移或过渡。第二,设立按揭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英国法律认为,按揭不仅仅是指担保权人获得担保的权利,还包括创设这种担保的交易。而两者相比,债权债务关系是基础关系,是最主要的,特定的财产对其进行的担保只是附属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第三,债务人享有衡平法上的赎回权。毕竟按揭人转移担保标的物所有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买卖,所以按揭人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赎回担保物的权利。而为了对抗按揭权权利的扩大,赎回权被赋予了&按揭的灵魂&的称谓,以防止对赎回权的侵害或限制。第四,按揭的法律后果是: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前清偿了债务,债权人应当将担保标的物返还给设立人,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取消赎回权、出卖按揭财产、制定接受人、取得占有或提起诉讼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救济,按揭人都必须对该担保财产进行清算。
   二.我国住房按揭合同的特征
  我国目前尚无象英国一样较为完善的按揭制度,但是大量的按揭合同却在房
  地产实践中运用。因此,进一步了解我国按揭合同的特征是很有必要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中将按揭视为抵押来处理。但是房地产按揭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它具有自身独有的特性。
  与房屋抵押合同相比较,我国按揭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从主体上看,按揭包括购房人,房产商及按揭银行三方主体。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的贷款人既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但房地产按揭中通常有按揭银行的参与,即贷款人必须是进行按揭业务的商业银行。
  2.从内容上看,按揭关系包括三个基础法律关系,即:购房人与房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借款人)与按揭银行(贷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购房人(抵押人)与按揭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只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主债权债务关系和抵押关系。而房地产按揭合同则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上述买卖关系、借贷关系、抵押担保关系以及保证关系。
  3.按揭中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的与担保合同的标的具有同一性。这也是按揭的最大特点。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标的物与抵押物可以不具有同一性,它是以自己或他人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而且该抵押物是现实存在的,是一种既得权利。在按揭中,所购房屋和按揭给银行提供但保的房屋是相同的,同时,对于期房而言,由于该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最终能否顺利建成,是有一定风险的。而具体的结果主要取决于开发商的履约能力,因此,其实质应是一种期待权。
  4.从生效条件来看,并不要求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银行一般仅是要求将权利证书交其保管,权利证书包括: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付款的发票或收据、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保险单文本等。如果是现房,还须将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书交银行保管,同时还要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期房,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做记载。这种证书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银行这样做,只是为了在按揭人违反约定时处分按揭的房屋而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而房地产抵押合同依法进行抵押登记,房产证上要载明抵押设定的日期、抵押范围、债权金额等事项。
  5.从权利实现来看,按揭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于商品房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按揭权人,实践中按揭权人实现按揭权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标的物所得款优先受偿;二是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由保证人即房地产开发商向银行回购标的物,并以回购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房屋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只有当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况下,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三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
   三.我国住房按揭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商品房预售贷款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在吸收外来经验的同时,推出了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相适应的个人商品房担保贷款制度。商品房按揭得以发展,但同时亦存在以下尚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方面
  1、业务流程不统一,贷款手续繁琐,服务名目繁多,消费者在不同的城市购房,即使选择同一银行按揭也不能享受相同流程的服务。
  2、商品房按揭贷款品种单一,银行一般提供商业性贷款、公积金、或组合贷款,但对特殊的商品房如解困房、安居房没有明确的信贷品种。
  3、商品房按揭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强,缺乏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完全无法调查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
  4、银行资金存在短存长贷的矛盾,这是因为其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吸收短期储蓄存款,而相对贷款期限却很长,这将可能对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造成较大影响。二级市场欠发达,抵押物处置难。
  目前我国商品房按揭的有关操作和纠纷解决主要遵循《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商品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各专业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考察有关法律规章,可以说我国商品房按揭正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前进。但是有关立法仍然不够完善:首先,法律调整不充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调整,按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主要由一系列的协议来规定,本来应该由法律统一规范的问题却要靠当事人自己协商。这使整个过程非常繁琐,而且一旦出现协议中未用作约定的纠纷,将造成适用法律的困难。其次,银行过分强调自已的利益。另外合同条款的问题也较为特出,借款合同条款粗糙,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对借款人的利益保护不够。
  当前,个人商品房借、贷合同基本上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文本由贷款银行提供。从合同文本的条款及用语来看,明显地存在侧重强调贷款银行的利益保护而忽视借款人的正当权益的问题。
  实务中,商品房按揭一般只能根据银行自己制作的业务规则进行操作,绝大多数协议均是由银行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合同,有的甚至将本应由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用银行的规章来规定,不仅规定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而且还规定贷款的期限和利率以及购房人和开发商的义务,购房人和开发高只有签约与否的选择,而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余地。而且,在商品房按揭合同中,关于贷款银行本身义务规定非常含糊笼统,导致银行的权利得到落实而购房人和开发商的权利保护却明显不足。
  此外,按揭房产处置不完善。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无权对抵押物加以使用和收益,只能以抵押物抵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方法优先得到受偿。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仍处于发育阶段,市场功能还不健全,市场机制也还不够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很不规范,楼宇价格变动较大,在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是可能卖不出去或者价格较低,使贷款银行的利益难以落实或者得不到应有的充分的保护。而且执行起来缺乏力度,交易成本太高也使贷款银行的担保权难以落实。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按揭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开发商方面
  1.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开发商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它用途,这种情况在期房交付之前产生的几率较大。
  2. 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无法按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按揭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
  3. 开发商所建楼房质量或相关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要求解除购房协议,而导致购房人不能正常的按约偿还贷款。
  4.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资格,违法预售,预售合同无效;客户与开发商因房屋面积、质量等问题发生合同纠纷甚至解除合同,等等。
  在开发商主要利用融资和商品房的预售收入作为开发项目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处于劣势的客户很可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拒绝还款。在客户不愿还款的情形下,银行无疑将成为风险的直接受害者。这样无疑加大了按揭的风险,使银行和购房者都产生更多的后顾之忧,阻止按揭的进一步发展。
  (三)借款人方面
  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不排除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而不予以偿还;同时也有一些人主观上认为放弃继续还款会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产生的违约行为。由于房地产行情变动很大,购房人有可能在每月偿还的贷款额较大,负担较重的情况下,转而购买相比房价更便宜、质量更好、环境更优美的住房而停止按揭。目前的现状,银行对于居民个人收入和资信状况在统计上缺乏有效的调查途径,使贷款银行对借款申报人的偿债能力,还款意愿等难以作出准确可靠的结论,在接受借款人贷款申请时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另外,个人商品房贷款业务使用按月还款的方法,而目前借款人大部分为私营业主、合资企业员工等收入相对很不稳定的人员。从中长期看,这些都可能导致借款人信用风险,特别是经济周期处于低谷时更易出现。
   四.对于按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1. 银行违约。如果银行未能依约提供贷款,或规定的房款利率,购房者即借款人提起诉讼。开发商自然可以申请列为第三人,抑或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维护其自身权益。总而言之,银行风险防范最佳途径是进行综合防范,建立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住房按揭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
  2.开发商违约。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并且解除合同,退回房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赔偿。购房人如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可以以房屋买卖纠纷为由,以开发商为被告,诉讼至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鉴于,购房人在住房按揭中的弱势地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银行要强化对楼盘和开发商的的监督,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优质楼盘和优良开发商标准,并要易于实际业务部门操作。不仅要对申请按揭的开发商及楼盘加大审查力度,对提供按揭贷款的楼盘更应注意跟踪其工程进度,对开发商使用个人购房贷款要建立起可行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烂尾楼&情况的发生。对楼盘要进行科学分类,根据开发商的资信状况,楼盘地位及类型、基础设施、配套状况,楼盘价格、市场前景等情况对不同楼盘采取不同的贷款策略。
  3.购房者缺乏供款能力,逾期不供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以借款纠纷为由以购房人和开发商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购房人偿还本息,开发商承担回购义务和保证责任。此外,银行也可以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1)银行对借款人进行科学分类,实施不同的贷款政策,防范抵押物处分风险。对借款人进行细分化研究,根据借款人年龄、职业、收入状况等实施不同的贷款政策。(2)建立个人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体系。由于贷款金额和期限的不同,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其利率应是多变的。在发达国家,个人商品房抵押贷款有多种利率以供客户选择,这种因风险而异的利率体系不仅为银行拓宽了信贷保证,增加了收益,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抵押贷款的风险。(3)建立对居民信用进行调查评估的专门机构。银行在向个人提供货款时必须对个人信用有充分的了解,但完全由银行对所有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全局调查,这种做法是有很大难度的,而且银行成本也会提高。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建立这类个人信用调查评估机构,并把情况反馈给银行,以使银行及时了解贷款人的信用状况,防范信贷风险。
  4. 按揭合同产生纠纷。这一点包括了上述三点的情况,主要讨论的是提起诉讼后的第三人问题。笔者认为若开发商不能依照合同履行义务而导致诉讼,并且使购房人因纠纷而停止还款,银行可以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而不能等案件处理完后再主张权利。如果银行未能依约提供贷款,购房者即借款人提起诉讼,开发商自然可以申请列为第三人,抑或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利益。如果购房者未能及时还款而导致银行起诉购房者的,能否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此时应当区分对待,如果因为购房人自身的原因,如负担加重或收入锐减而导致不能支付款项导致银行起诉借款人的,因为此时与开发商无联系,可以不将其列为第三人。但如果三方当事人在按揭合同中已经约定开发商在购房人不能按期支付房款时承担房屋回购或保证义务的,可以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如果导致诉讼原因与开发商有直接的联系,如因为开发商严重违约行为及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楼房的,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支付款项被银行起诉的,此时应当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但如果购房人停止支付款项的原因与开发商关系不大,一般不宜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个人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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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行认可的优质企业工作,并有一定的职务或级别、职称达到一定标准;
在本行存款额高于50万。
满足招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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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耐用品、支付医药账单、支付教育费用等。不能用于股票投资以及购买基金
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
有固定居所,城镇户口年龄25-60岁,大专以上学历,稳定月收入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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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条件:
每个月稳定收入3000以上,在现单位工作满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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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还贷来源充足
的自然人。申请人应在中行开立存款账户。
不超过个人年税后工资收入的2倍
借款人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18到60岁。
贷款行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在工商银行零售内部评级系统中取得B级(含)以上风险等级。
工商银行存量客户,客户星级应在4星级(含)以上。
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条件:
国家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大型外企股东、高管人员;
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如卫生、教育、金融、电力、电信、公用事业、能源、烟草、
新闻出版等行业从业人员;
青岛银行资信良好的个人贷款客户。
目前年利率8.8%左右
只有上海、北京开通
借款人条件:
每个月稳定收入4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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