恵州市深圳中级法院院对王建潮诈偏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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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兵与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雅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黄建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华玲。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被告:湖北雅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应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鑫。原告黄建兵诉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湖北雅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鑫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华玲,被告雅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应华、张鑫到庭参加本次诉讼,被告永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建兵诉称:日,原告黄建兵等三人接受被告永通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湖北鄂州海宁皮草城(一期)工程中泥工、木工、钢筋工工程的分包,与永通公司项目负责人欧陈定签订分包合同。工程按期完工后,被告永通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和从未付工程款中扣留的20万元履约押金未退还。欧陈定向黄建兵承诺尽快支付工程款并于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该押金20万元,发包人雅尚公司总经理郑向上承诺由雅尚公司在日填付此款项。2013年元月23日经鄂州市信访办、新庙镇政府、鄂城区公安分局、市劳动监察支队、雅尚公司等代表协商由雅尚公司垫付部分工程款。时至今日,两被告仍然未对押金20万元予以退付。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违反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第一被告依法退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整;2.判令第一被告依法支付逾期利息(自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第二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永通公司未作答辩。被告雅尚公司辩称:1.雅尚公司不应为本案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该条规定的权利仅限于工程款。出台该解释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答记者问时指出“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可见《解释》第26条中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此处的权利指的是工程款,而本案原告的工程款全部受偿,永通公司不欠原告的工程款。由此可见,原告向发包人雅尚公司主张承包人永通公司向其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逾期返还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另,原告请求雅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表明承担什么责任?这显然违反了民诉法“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之规定,故原告对雅尚公司的起诉应当驳回。2.“填付此款”不是雅尚公司要代永通公司退还保证金。①郑向上于日在欧陈定出具的欠条上,批注“由湖北雅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10月10日填付此款”。此处的“此款”指这个或单一款项,不是指两个款项。“填付此款”指的是如永通公司欠工程款,雅尚公司于日代永通公司垫付。现永通公司不欠原告工程款(这一点从原告的请求和承诺书也得到证实),不存在垫付的问题。更不存在垫付保证金的问题。日,陈迪奎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将通过法律途经解决。这也说明此款不含保证金。②从字面上讲,只有欠款才有填平的问题,退的本质就是退还原本所有权不属自己的东西。雅尚公司不是收保证金的主体,没有法定义务代收取保证金的主体退还保证金。③欧陈定于日出具欠条一张,称“欠到黄建兵北区鄂州海宁皮草城一期项目承包工人工资786700元整”。在该欠条的欠款人处有黄建兵于日出具的“领款400000元”的领条。在该领条和上述欠条下方有欧陈定于日注明:“另,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20万元”。在该注明下方为郑向上于日批注:“由湖北雅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10月10日填付此款”。该欠条上有三人四次书写的字迹,其中欧陈定第二次书写的“另,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20万元”字迹颜色较欠条字迹颜色不相同,也可能是郑向上批注后另加的。3.原告无权请求退还保证金。日,永通公司与李建忠、陈敬兴、王亚胜、刘承忠分别签订《木工分项施工承包合同》、《泥工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3月18日,欧陈定与陈敬兴、李建忠、黄建兵签订《泥工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上述合同多处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于日前完成包括一次结构和二次结构,承包的工程全部按期完工,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保证金按比例返还。即保证金返还条件有二:一是承包的工程于日前完成;二是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然而,鄂州市中级法院(2013)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48号刑事裁定书记载,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欧陈定在鄂州海宁皮草城的主体工程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离开鄂州,避而不见。”说明鄂州海宁皮草城的主体工程在2012年9月还未完工,李建忠、陈敬兴、王亚胜、刘承忠、黄建兵承包的工程在日前更没完工,更谈不上完成包括一次结构和二次结构验收合格,故原告不具备请求退还保证金的条件。4.雅尚公司不欠工程款,无承担责任的问题。雅尚公司将鄂州海宁皮草城项目发包给永通公司后,永通公司交欧陈定承包施工。因欧陈定无力完成任务,经欧陈定同意将其中的水、电、屋面防水、保温、砼层、西立面外墙、汽车坡道、室内楼梯、踏步工程剥离出来交由他人完成。所剩工作量欧陈定仍无法完成,于2012年9月,在鄂州海宁皮草城的主体工程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离开鄂州,避而不见。据测算永通公司完成部分的工程款为4200万元,雅尚公司支付这部分的工程款为5600余万元。无未付工程款之说,现原告起诉雅尚公司,要求雅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原告举证证明雅尚公司欠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之规定,本案是合同纠纷,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倒置,故雅尚公司无举证责任。综上,被告雅尚公司认为,原告引用《解释》第26条,请求雅尚公司代永通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法律依据;原告起诉雅尚公司要求其在未付款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为此希望法院驳回原告对雅尚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出以下证据,并经被告质证: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证据系在鄂州市城建档案馆调取,用以证明:①鄂州海宁皮草城项目发包方为雅尚公司,总包方为永通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陈敬兴、李建忠、黄建兵;②欧陈定(又名欧阳陈定)为该项目总包方项目负责人,该分包行为为职务行为。被告雅尚公司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①该证据中明确记载发包方是雅尚公司,承包方是永通公司;②该证据明确记载开工时间是至日;③该证据记载的款项实际内容永通公司及欧陈定并没有按照该合同的时间和内容完成;证据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泥工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用以证明:泥工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被告雅尚公司质证如下:1.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①开工的时间是日,竣工是日,也就是说工程没有按照原来约定的240天完成,已经超过了约定时间。②这里工作量记载的是永通公司完成,但事实上永通公司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完成。因为欧陈定承包这个工程后在2012年9月份因涉嫌犯罪逃跑了,11月份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欧陈定走了这段时间里这个工程就没有做了;2.对于泥工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合同落款日期有改动,请求法庭核实,该合同的主体是欧陈定,不是永通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责任应由欧陈定承担。证据三,工资代支付协议及附件欠条、收条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1.永通公司未付工程款及未退付履约押金、雅尚公司承诺垫付以上未付工程款及履约押金;2.经相关行政部门调解,雅尚公司垫付部分工程款。被告雅尚公司质证认为:1.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个40万元已经履行完毕。2.从该协议书看权利主体不只是一个人,有多人。3.收条的真实性无法界定。3.欠条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其真实性无法鉴定;证据四,日期为日的股东大会决议一份、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一份,用以证明郑向上系被告雅尚公司总经理的事实。被告雅尚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任何股东做决定也要有公司的授权。被告雅尚公司针对自己提出的反驳主张,提出以下证据,并经原告质证:证据五,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中刑终字第00048刑事裁定书一份、补充协议一份、协议书一份、工程量确认清单一份、对工作联系函的复函一份,用以证明主体工程未完工时,承包工程的欧陈定离开工地,于日被抓,即鄂州海宁皮草城工程不是由第一被告独自完成。也就是说2012年9月,主体工程项目未完工。原告承包的工程在日前更没有完工,故原告请求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原告质证意见:1.对于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就关联性来说,被告说欧陈定因为进行刑事处罚没有对工程承包完毕。我们认为这个与本案无关联性,欧陈定代表永通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确认工程量这都是在其受到刑事处罚之前的。而且裁定书恰恰可以证明:第一,欧陈定确实是永通公司的代表,第二,项目部的章确实由欧陈定使用;第三,永通公司在章的使用上存在巨大疏漏,欧陈定可以使用章进行犯罪,对于永通公司应当对这个疏漏承担相应的责任。2.对于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工程量、工作内容在欧陈定入狱之前已经形成和确认了,欧陈定入狱不影响此后的工程。而且我们认为该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但是该协议可以说明欧陈定是承包方永通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这个协议书上面没有永通公司的公章只有欧陈定的签字,也就是说雅尚公司也认可欧陈定是代表永通公司的。3.对于工程量确认单真实性无证可考,但是其内容主要是针对粉刷的工程量的确认。但是从我们刚刚出具的几份合同,欧陈定承包给原告的确实没有粉刷工程,我们没有进行粉刷的工程。4.对于联系函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这是对工程量的联系函件;证据六,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第一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向发包人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质证意见:承诺书可以证明确实仍然有20万元的质保金没有退付,陈迪奎承诺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原告没有就20万元的权利作出放弃,所以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七,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起诉状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用以证明被告永通公司将从被告雅尚公司承包的鄂州海宁皮草城项目工程交由欧陈定实际承包施工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自己不清楚。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证据三中的工资代支付协议和被告提交的证据五中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中刑终字第00048号刑事裁定书,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载明的内容亦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二中的《泥工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落款日期有改动,甲方签字为案外人欧陈定,证据来源不清,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证据三中的欠条、收条系复印件,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缺乏有效证据必备的真实性要件,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原告申请调取该证据原件,因从欠条内容来看,并无被告雅尚公司的签章,故原告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准许。原告提供的证据四,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郑向上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被告雅尚公司提供的证据五中的补充协议、协议书、工程量确认清单、对工作联系函的复函及证据七,内容上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被告雅尚公司提供的证据六,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载明之事实亦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日,被告永通公司与被告雅尚公司订立《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发包人:被告雅尚公司,承包人:被告永通公司,工程名称:湖北鄂州海宁皮草城(一期)工程,工程规模:建筑面积60956㎡,地下一层(局部),地上四层,建筑高度20.9㎡,框架结构。工程承包范围:湖北鄂州海宁皮草城(一期)工程设计图纸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内容,双方另对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等事项作了约定。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日,上述工程项目北区包工头黄建兵、南区包工头李建忠、陈迪奎(陈敬兴已于日亡故)与被告雅尚公司等单位订立《工资代支付协议》,载明:经鄂州市信访办、新庙镇政府、鄂城区公安分局、市劳动监察支队、被告雅尚公司等派代表协商,就欧陈定所欠皮草城南区、北区工人工资事项(见附件欠条)达成如下协议:雅尚公司支付黄建兵(北区)、李建忠(南区)陈敬兴合伙人、陈迪奎(南区)陈敬兴儿子共肆拾万元整,其中贰拾捌万元系工资保障金,由劳动监察支队退回雅尚公司,余款壹拾贰万元整由雅尚公司自筹。此款项(肆拾万元)由雅尚公司替欧陈定垫付,黄建兵、李建忠、陈迪奎等人负责造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由劳动监察支队监督支付。黄建兵、李建忠、陈迪奎等人承诺在雅尚公司和欧陈定总决算出来以前,黄建兵、李建忠、陈迪奎等本人及下属工人不在各级政府部门、村委会、雅尚公司、皮草城办公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场所聚集、纠缠、闹事,否则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雅尚公司表态尽快组织和欧陈定进行决算,司法机关协调督促欧陈定配合,依最终决算结果由司法机关裁定余款责任主体。日陈迪奎向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及被告雅尚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现雅尚公司表示愿意代欧陈定结清南区项目工资余款305700元,本人承诺如下:1.上述工资款本人领取后负责发到每个农民工手上;2.我承接该区工程所涉及农民工工资,建设方已经与我全部结清,没有遗留问题;3.此次为终结性处理,我保证将此款发到农民工手上,并保证不再因此事上访、诉讼,否则,我自愿承担一切责任;4.贰拾万元的质量保证金问题与农民工工资无关,本人自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原告以被告雅尚公司未履行代欧陈定退还押金20万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酿成纠纷。又认定,涉案工程项目系案外人欧陈定挂靠被告永通公司承包,郑向上系发包人被告雅尚公司的总经理。涉案工程于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9月份,欧陈定在鄂州海宁皮草城的主体工程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离开鄂州,避而不见。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1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欧陈定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自然人并无承包本案工程的施工资质,案外人欧陈定将此工程分包给原告等人施工,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分包关系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权利,其主体适格,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事实表明,原告等人是与案外人欧陈定发生分包合同关系,而欧陈定是挂靠被告永通公司承包涉案工程项目,并非被告永通公司的内部职工,他与原告发生分包合同关系时既未经被告永通公司授权,事后亦未经被告永通公司追认,其分包行为只能约束欧陈定本人,效力不及于被告永通公司,亦即本院认定原告的合同相对人为欧陈定。合同相对性决定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够对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够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除法律与合同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原告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被告永通公司主张履约保证金及逾期利息,事实和法律依据均缺乏,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雅尚公司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此项诉请亦不应予以支持。理由在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外人欧尚定欠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日期为日的欠条复印件与案外人欧陈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明效力无法在本案中予以认定。由于原告与案外人欧陈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故本案对被告雅尚公司有否欠付被告永通公司工程款这一节事实不再审及,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现原告要求被告雅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理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雅尚公司该项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建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2元,减半收取230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12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琼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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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大家来声援下!华西名记陈章采的内心恐惧:我会因报道遭遇黑手吗?
华西都市报记者陈章采qq空间的内心独白:
一地二卖的报道,会让我遭遇黑手吗?
& && & 2010年1月,我受报社的安排,报道了泸州一桩巨额土地纠纷案。这起价值两亿多的土地案,如今的案值已上升到近10个亿。我们的报道使这起土地纠纷案逐渐进入了法制的轨道。
& && & 想想看吧,10个亿的利益啊!背后有多少利益集团在为之奔忙。我在这组报道中经历了利诱、恐吓和攻击。最近,一个更令人恐惧的消息传来:我可能会因此遭遇黑手!
& && & 联想起近两年发生的多起记者被传讯、被坐牢的报道,我恐惧到了极点!
& && & 为了让好友们知道我可能会因为这组报道遇难,我特意将它们收集起来。如果我有一天不幸被“躲猫猫”、或者被车祸,希望大家转载。
& && & 这组报道可以说明一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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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先收A公司土地款,再与B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记者陈章采
& && & 2010年新年上班的第一天,李金生等3名浙江商人,就千里迢迢从浙江绍兴赶赴四川泸州,协助泸州警方调查因一块土地引起的经济纠纷。
& && & 2008年底,位于泸州市区城南的一块面积791.55亩的土地,竞标价格2.6亿多元;因去年房产市场转暖、土地大幅度升值,目前这块地的价值“翻了几番”。证据显示:就是这块土地,泸州市国土局先收取了泸州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5000万元土地款,并出具正式票据之后,又与泸州市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签订了该宗土地的出让合同。也就是说,这块地就有了万隆公司和立达公司两个主人。万隆公司的代表是李金生等3名浙江籍商人;立达公司的代表则是一名叫李万奎的泸州籍商人。
& && & 去年年底,李金生等向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称李万奎涉嫌经济诈骗1265万元的“前期费用”,以及涉嫌以公司股东身份、职务侵占5000万元土地款。目前,涉及该宗土地的相关手续,已被泸州市有关部门暂时冻结。
& && & A买地
& && &泸州商人拍下土地
& && &2008年10月,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拍卖位于泸州城区长江大桥南岸桥头江阳区城南大道东侧编号为“pm2008103号”宗地使用权。该宗地面积为527700㎡(合791.55亩),土地用途为“住宅兼容商业”,使用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
& && & 在绍兴经商的泸州人李万奎得知消息后,参加了该宗土地公开拍卖,并在日成为这块地的竞得人。当日,李万奎与泸州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泸市国土资【2008】确字第11号),成交单价33万元/亩、土地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6121.15万元。竞买前,李万奎缴纳了竞买保证金;竞买成功后,保证金转为土地款。
& && & 日,李万奎向泸州市国土局出具“申请”表明:他以个人名义竞得的“pm2008103号”宗地,是“代表多位投资人参与拍卖”。“为了体现拍卖前多位投资人的意图,我恳请贵局将本人拍卖中标的pm2008103地块转入‘泸州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并与该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后果,本人自行负责。”
& && & 日,泸州市国土局发出“关于确认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资格的函”回复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规定,“竞得人李万奎应按规定缴款后,才能以新成立的泸州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B合伙
& && & 浙江商人称土地是合伙买的
& && & 李万奎:买下地后才合作
& && &&&“合伙是在我以个人名义买下土地后才开始的。”李万奎非常强调这一点。
& && & 李万奎说,获知pm2008103号地块出让信息后,自己就开始着手进行竞买准备。“竞买保证金是我个人交的,参与竞买也是以我个人的名义。”李万奎称,竞买成功后,李金生等人通过熟人找上门来要求“入伙”。当时自己也确实需要资金入股,才能进行开发。李万奎说,确立合伙开发后,自己向国土局申请请求与万隆公司签署出让合同,正是自己诚意合作的体现。“但是,在合伙过程中,他们始终对我采取排挤的态度。这使我对对方的诚意产生了怀疑。”
& && & 立达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先赋律师认为:“先买地后合伙,这一点非常重要。”刘先赋称,从《合伙协议》本身以及作为合伙人以前期费用的名义对李万奎单独购地的补偿,可以清楚的看到在买地时即进行了合伙是不成立的。
& && & 李金生:竞买之前先合伙
& && & 浙江商人李金生对此说法不予认同:“李万奎竞买土地,是代表我们4个人出面的。”他同时出示了他和另两位浙江商人万校军、王建潮与李万奎在浙江绍兴签署的两个合伙协议。协议显示:早在日,李金生、万校军、王建潮和李万奎等4人约定:由李万奎作为竞买活动的代表、以个人名义办理与竞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宜;竞买成功后,各方共同出资在泸州市注册公司实施开发建设。
& && & 据王建潮介绍,他与曾在绍兴做生意的李万奎算得上是“老朋友”了。“2008年下半年,李万奎告诉我,泸州有一块土地要卖。他能够通过关系拿到手,但缺乏资金,需要朋友合伙才行。”于是,王建潮将李万奎介绍给李金生、万校军等人,4人接下来开始了合作。
& && & 土地竞买成功后,日,4人再次在浙江绍兴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对pm2008103号地块进行开发。2009年3月,泸州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李金生出任法人代表。“公司成立后,我们就按出资比例将李万奎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付给了他。”
& && &&&C变故
& && &&&买下来的土地突然换了主人
& && & 日,万隆公司向泸州市国土局递交报告,请求签订出让合同并分期缴纳土地款。4月1日,万隆公司以该宗地建设项目“泸州江南星城”在江阳区发改局备案。5月12日,万隆公司与江阳区政府签署招商协议。日,泸州市经营城市资金管理办公室,向万隆公司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到万隆公司保证金转土地款,总计金额5000万元。“这些票据证明这5000万元是万隆公司缴纳的,万隆公司作为该宗地的受让主体资格,得到了国土局的认可。”拿到票据的李金生心里踏实了。
& && & 日,李万奎出资20万元、熊昌泉出资1980万元,注册成立泸州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万奎出任法人代表。仅仅一周之后的7月6日,泸州市国土局就迅速与立达公司签订了pm2008103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刚成立的立达公司取代万隆公司,成为这块土地的新主人。
& && &&&而直到日,万隆公司还在向泸州市国土局提出“要求签订pm2008103号地块使用权合同的再次请示”。“实际上,5000万土地款票据这个时候国土局已经与立达公司签订了出让合同。但是我们根本不知道。”李金生说。
& && &&&针对泸州市国土局与立达公司签订pm2008103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事实,李金生等人认为这是典型的“一女二嫁”,李金生说:“你(国土局)收了我们的土地款,又与立达公司签订出让合同。那不就是先收了我的彩礼,又把女儿嫁给别人了吗?”而立达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先赋对此的解释是:这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只是国土局的“一个工作瑕疵”,并不能说明万隆公司拥有这块地的受让主体资格。
& && &&&D质疑
& && &&&千万“前期费用”哪去了?
& && & 据李金生等人介绍,日,李金生、万校军、王建潮3人,分别按土地占有份额,以每亩两万元的标准,向李万奎支付“前期费用”共计1265.6万元。李万奎亲笔给3人写下收据,并特别声明:“此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归还。”这笔“前期费用”的收据是李万奎用3张印有绍兴“巴顿咖啡”的信笺写下的。
& && & 合伙纠纷发生后,李金生等人对这笔千万巨款的去向提出质疑。“他当时说的是需要去打点一些关键人物。这么大的一块地,送点钱给有关人员我们也理解。但是现在我们要问:这么多钱打点给了哪些人?是为万隆公司打点还是为他的立达公司打点?”
& && & 而立达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先赋则认为,所谓“前期费用”,实际上是合伙各方对李万奎“单独拍地先期利益”的一种补偿。“李万奎先以个人名义竞买了这块土地,然后你们再来合伙。那么李万奎之前的利益在哪里体现呢?这就需要加盟的合伙人作出一些补偿,才符合合伙公平的原则。”李万奎也表示,这1000多万元是自己应得的利益,“随便他们怎么反映,经得起查。”
& && & E各方态度
& && & 万隆公司:重回合作开发的轨道
& && & 万隆公司认为,就目前所有的证据和事实都可以清晰地看出:pm2008103号宗地是李万奎代表合作各方以个人名义竞得的。泸州市国土局在公开出具的函复中和出具的土地款票据中,都承认了万隆公司拥有pm2008103号宗地的受让主体资格。因此,除非重新回到当初联合竞买、合作开发的轨道上来,“否则,我们就要对这宗地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一追到底。”
& && & 李万奎:合作不可能但愿补偿
& && & 李万奎则表示,土地受让主体资格的变化主要是合作中受到排挤。从目前的情况看,合作已经缺乏基本的条件。“我愿意将他们所支付的款项全部予以退还,并补偿一两千万元给他们。但土地受让主体资格是我的,这一点不容置疑。”
& && & 泸州市国土局:很多事“不好说”
& && & 泸州市国土局副局长陆原表示,就pm2008103号宗地权属争议一事不发表任何意见。在记者再三追问下,陆原称,因涉及到万隆公司和立达公司的纠纷问题,目前该宗地的相关手续已经被暂时冻结。什么时候解冻?“要等上面的通知”。
& && & 泸州市国土局为什么要在已经向万隆公司出具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后,又与立达公司签订出让合同?与立达公司签订合同后,留在万隆公司手上的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又如何处理呢?在确定“丢下”万隆公司与立达公司签订出让合同时,国土部门依据什么来决策呢?陆原表示:“这块地当初是以李万奎个人名义竞买下来的,不是万隆公司。”对于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陆原反复表示,这件事情“不好说”。
& && & 律师观点
& && & “一女二嫁”应予以纠正
& && &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这起争议的焦点,首先是先合伙还是先买地的问题;其次是泸州市国土局到底是应与万隆公司还是立达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李金生等人出示的日四名商人在绍兴签订的合伙协议,可以证明买地前双方有过合伙竞买土地的协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李万奎如果要证明该合伙协议“是假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该合伙合同的鉴定申请或列举其他有力证据来予以反驳;否则,李万奎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责任。
& && &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前一个合同并没有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泸州市国土局另外与立达公司签订同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然于法无据。应该予以纠正。”
国土局表示:“整个操作是依法办理” &&□“泸州一块2亿多的土地竟有两个主人”追踪
&&本报昨日报道了泸州市“pm2008103号”宗地出现了两个“主人”,川浙两地商人为此“斗地主”的情况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多家网站予以转载,引起了网友热议。与此同时,事件涉及的各方均对本报报道作出积极反应,3名浙江商人和泸州商人李万奎均表示“报道客观公正”。泸州市国土局称:昨日再次对有关该宗土地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梳理,“我们在依法办理这块地的相关手续”。
&&川浙商人都称“很客观”
&&昨日上午,本报报道泸州“pm2008103号”宗地“地主”之争的消息传开后,报纸一送
&&到泸州城区各报亭后,就迅速地被一买而空。涉及到两个多亿的土地纷争,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与此同时,新浪四川、QQ新闻等大型网站纷纷转载,引起了网民的热议。
&&昨日一大早,泸州商人李万奎看到报道后,致电本报记者称“报道客观公正,充分说出了我们的理由。”李万奎表示,他能够以平和的心态来面对涉及到该宗土地的所有问题。“事实就是事实。我相信经过认真调查,可以还原事件本来面目。”他相信,这件事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将依法得到解决。他再次强调:1000多万“前期费用”,绝不是像李金生等所说用来“打点相关人员”,“那是我自己应
&&得的利润。”针对有人散布“本报记者曾以对这起土地之争不曝光”为由勒索李万奎100万元的谣言,李万奎明确表示:“绝无此事。”
&&远在浙江绍兴的3名商人从网络上看到报道后,致电本报表示“衷心感谢”。李金生说:“四川有这样客观公正的报纸,让我们对依法解决这起土地争端有了信心。”
&&国土局:“我们依法办理”
&&获悉本报对这起泸州建市以来最大的土地权属之争进行报道后,泸州市国土局高度重视。据该局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国土部门立即再次对涉及到该宗土地的办理过程进行
&&了梳理,“我们认为整个操作是在依法办理。”
&&昨日下午,泸州市国土局局长张明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泸州市国土局一贯都严格依法办事,本着有利于企业、有利于社会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处理土地出让等问题。“我们的态度很明确,不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来处理涉及到土地的任何问题。”据介绍,国土局下周将向记者详细介绍涉及到该宗土地的相关问题。
&&去年底,浙江商人李金生等已向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本报记者昨日向泸州市公安局求证是否已将本案的侦查工作移交给了泸州警方,泸州警方有关人士称,已接到了3名浙江商人的报案,目前正在积极受理中。 记者陈章采
& && && && && && && && && && && && && && && &&&国土局:经得起调查,“一女二嫁”说法不妥
泸州市国土局局长及土地利用科负责人等昨日就相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川浙商人围绕着泸州pm2008103号土地引发的争议,吸引着公众的目光,也引起泸州及周边城市开发商的关注。这块当时价值2.6亿多元的土地,如今市价已经扶摇直上——紧邻该地块的另一块土地,最近出让时价值已上升至80多万元/亩,与pm2008103号地块当初价格相比,每亩上升了50多万元。处于风波漩涡中的泸州市国土局,在这块土地从拍卖到签订出让合同的过程中,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途又为何变更受让主体?其中究竟有没有什么猫腻?成为读者关注的焦点。
&&昨日上午,泸州市国土局局长张明及土地利用科负责人等,就pm2008103号土地争议及现状,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一块土地竟有两个主人”追踪
&&出让:过程完全符合规定
&&张明首先表示,在pm2008103号土地出让过程中,泸州市国土局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在的国土出让过程,完全是透明和公开的,国土局根本没有权力寻租的空间。”
&&张明介绍,泸州市决定公开出让pm2008103号土地时,正值2008年下半年土地及房地产市场低潮。当时各级政府纷纷出台刺激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回升的政策,为了吸引投资者,也考虑到该地块上方有一条高压线需要迁移等因素,地价确定在每亩33万元。土地利用科表示,李万奎作为自然人竞买土地,符合土地出让的规定。
&&变更:我们确实不知内情
&&竞买成交后,以李万奎名义缴纳的竞买保证金随即转为土地款。“竞买人有权利申请与他自己确定的企业签订出让合同,也可以先和我们签订出让合同后,再与新成立的企业签订转让合同。”2009年4月,泸州市国土局根据李万奎的申请,向泸州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
&&国土局介绍,没有多久,李万奎又提出申请:要求与泸州市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我们根本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因为李万奎本身就是万隆公司的董事长。”国土局称,“我们只是根据成交确认书,认可李万奎的竞得人主体资格,整个申请过程都是他一个人出面在办理,在我们看来,是符合出让规定的。”
&&现状:等待法律最终裁决
&&据介绍,3名浙江商人先后分别向浙江绍兴市警方、四川省公安厅报案,并向四川省纪委进行举报;之后,涉及到该宗地的相关手续立即被暂时冻结。
&&泸州市国土局表示,有关涉及该宗土地的相关问题,省、市纪委曾经先后调查,“我们很坦然。目前他们双方也在走法律途径。”张明说:国土局的态度是,等待有关问题全部调查清楚,法院有了明确裁决之后,再依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当然,我们也希望他们之间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尽快办理手续开发这块地。”
&&目前,不管是李金生等人还是李万奎,都表现出希望尽快通过有效途径解决纷争的愿望。据悉,本报报道也引起了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清情况,妥善处理。
&&【对话】
&&第一次遇到这种事,确实不好说
&&华西都市报:我们关注这个新闻的要点就是:是手中拿着你们出具的部分土地款票据的万隆公司是受让主体,还是后来与你们签订了出让合同的立达公司是受让主体?为什么中间会出现这样的变化?
&&泸州国土局:竞买人是李万奎。他提出与立达公司签订合同是符合出让规定的。我们只是以为这是他自己公司内部的事情,反正他是竞得人。
&&华西都市报: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李万奎先向你们提出了与万隆公司签订合同的申请,你们认可了,并向这家公司出具了先期收到的土地款票据。后来李万奎又申请与立达公司签订合同,你们又同意了,并迅速与立达公司签订了出让合同。这些变化全部都是根据李万奎一个人出具的一纸申请?难道不需要李万奎提供一个万隆公司盖了公章的书面手续之类的东西?
&&泸州国土局:我们已经说了,这块土地是以李万奎个人名义竞得的。我们是与李万奎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我们一直只知道李万奎。他又是公司董事长,我们也搞不懂背后的原因。这还是我们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这也就是我们觉得“不好说”的地方,确实也不好说。
&&当然,我们的工作确实有瑕疵:我们应该深入了解一下李万奎和万隆公司之间、万隆公司和立达公司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知道这些原因,肯定要叫他处理好之后才会同意与立达公司签合同。
&&华西都市报:现在的问题是:万隆公司手上有你们出具的土地款票据,他们说你们“一女二嫁”怎么解释?
&&泸州国土局:缴款并不是土地权属的依据。只有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才能证明土地权属。我们并没有确认万隆公司的受让资格,那个“一女二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华西都市报:那如何解释这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呢?
&&泸州国土局:我们那是开给李万奎的。华西都市报:可是缴款单位一栏写的是“万隆公司”啊?
&&泸州国土局:这个问题值得探讨。但我们最后还是要将这笔钱视为竞得人缴款总额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我们把它视为李万奎的缴款。
&&华西都市报:可是你们这种说法万隆公司是不服的。因为这不是5000元的票据,而是5000万的土地款票据。应该是很严肃的事情。
&&泸州国土局:我们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违规违法的行为,经得起调查。
&&(根据张明局长和土地利用科负责人采访记录整理)
&&【声音】
&&万隆公司:泸州国土局严重行政乱作为
&&针对泸州市国土局的说法,万隆公司负责人李金生表示,泸州市国土局在确认万隆公司为合法受让主体并收取了先期部分土地款后,对李万奎无端改变受让主体没有进行严格审查。“仅凭他一纸什么公章都没有的申请,就把一块几亿元的土地签订合同的对象改变了,这是很严重的行政乱作为!”“我们付了5000万元土地款,立达公司签合同时一分钱都没有付。这是‘瑕疵’吗?”
&&李金生认为,泸州市国土局应该对由此引起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立达公司:我买的地我作主
&&土地是以我个人名义买下来的,这一事实不容改变。李万奎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称自己确曾有过和浙江商人合作的事实,并在合作过程中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诚意。发生分歧后自己曾多次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纷争,“但他们总是觉得自己很强势,要求很高。”李万奎说,在合作的前期产生的一些经济往来自己表示认可,愿意返还并作补偿。“不管这件事情最终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我为家乡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贡献的愿望不会改变。”
&&律师:国土局变更程序不合法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昨日在详细研究了相关材料后,再次发表自己观点:泸州市国土局根据李万奎的申请,向万隆公司出具的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要件,意味着认同了万隆公司代表竞得人李万奎受让该宗土地的合同主体资格。“这个时候再要改变,仅有竞得人李万奎一个人的申请就不符合要求了。”
&&郭刚认为,李万奎向泸州市国土局所提出的、要求重新与立达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仅属公司股东的个人意愿,“即使李万奎是董事长,也必须出具经董事会决定后的公司文件资料。”因此,泸州市国土局依据李万奎个人的申请改变了万隆公司的受让主体,与立达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万隆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与万隆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并可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但郭刚建议,如此巨额的纷争,最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双方不利,对地方经济发展不利,对城市建设进程不利,对泸州招商引资形象更不利!”
& && && && && && && && && && && && && && && && && && &&&浙江绍兴中院判决:一地二卖 泸州国土局须纠正
泸州一块面积为791.55亩的土地,因先后出现两个主人,引起川、浙两省商人“斗地主”。随着时间推移,这块位于泸州市城南黄金口岸、编号为“PM2008103号”的宗地,总价值已远远高于拍卖时的2.6亿多元。今年年初,华西都市报曾对此进行了连续报道。
&&这一地块发生争议后,泸州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向四川省公安厅、泸州市公安局等反映,并于2009年9月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日,绍兴中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浙江商人王建潮、泸州商人李万奎、泸州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绍兴中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几名被告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30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异议尘埃落定后,这起土地争议案于今年7月在绍兴中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泸州一块2亿多的土地有两个主人﹄后续
&&法院判决
&&一地二卖无效
&&9月10日,万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浙江商人李金生,被告浙江商人王建潮、泸州商人李万奎、立达公司、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分别收到绍兴中院“(2009)浙绍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确认《四川省泸州市第PM2008103号地块联合竞买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李万奎继续连带履行《合作协议书》各项义务;确认李万奎向泸州国土局出具的5000万元土地款属其名下缴纳土地款的承诺无效,同时确认国土局已收到的PM2008103号地块项下5000万元土地款为泸州万隆公司向国土局缴纳的土地款;确认国土局和立达公司于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要求国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照泸州市政府于日的批示继续履行,就PM2008103号地块与万隆公司签订《国有土地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泸州国土局承担。
&&各方反应
&&万隆公司:坚信国土局会面对事实
&&李金生表示,他始终坚信万隆公司是唯一可以签订PM2008103号地块的使用权受让人,“李万奎的欺诈、图谋不轨等行为,如果没有泸州市国土局暗箱操作的支持,是绝对实现不了的,也终究会被彻底揭穿。”
&&李金生说,李万奎成立的立达公司,最初由自己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仅占1%的股权,其余99%的股权由当地的熊昌泉持有,其目的就是为了抵抗其在浙江绍兴多丽斯集团倒闭而引发的债务追踪;其后增加绍兴债权人沈某、张某、孙某等为
&&股东,其目的是将其违法侵占的土地款入股作东以及将非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抵还债权人近3个亿的债务;再后又将股权重新调整,由债权人张某控股,而原先最大的股东熊昌泉成为最小的股东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一次暴露了李万奎欲暗中操控土地,坐当“地主”的真实目的。
&&“我们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判。我们也始终坚信,泸州市国土局会正确面对事实,尊重法律的判决,切实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李金生说。
&&李万奎:判决明显偏向万隆公司
&&对判决结果,泸州立达公司原法人代表李万奎表示很遗憾。他说,他曾多次与万隆公司协商,并做了很大让步,希望能重新回到合作的轨道上来。“但是我多次让步,他们还是步步紧逼,我实在没有办法。”针对绍兴中院的判决,李万奎认为,判决明显偏向
&&万隆公司,没有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他已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不过这个官司打来已经没有意义了。”李万奎透露,泸州市国土局几天前已下达行政决定书,宣布收回PM2008103号土地。“土地都没了,我们还争什么呢?”
&&泸州国土局:用其他法律手段维权
&&面对绍兴中院如此强硬的判决,泸州国土局谨慎地表示:绍兴中院一审判决不公正,国土局表示不服,已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同时,国土局表示已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泸州国土局“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就是李万奎所说的宣布收回PM2008103号土地?对此,泸州国土局不予表态。
&&文/图华西都市报记者陈章采
你的恐惧是大家的恐惧!声援!
猜哥也恐慌啊!
楼主是采哥的马甲还是什么?徒弟?
支持采哥!到采哥空间去踩了一下,截图纪念!
1.png (35.38 KB, 下载次数: 17)
23:52 上传
原四川移动总经理李华受贿近20亿 创贪官新高
四川的贪官胆太大!
天王盖地虎 发表于
原四川移动总经理李华受贿近20亿 创贪官新高
四川的贪官胆太大!
但我没见枪毙几个贪官,最多是个死缓。法呀法,唉...
采哥如果你真的清白那网民们肯定会支持你的反之者相反,据说泸州前任分管土地和城市建设的李姓某副市长就是被你搞下课的哈;请问采哥对此有什么看法或者想说的,谢谢!
楼下继续!
心中无冷病,哪怕吃西瓜。
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
要使人不知,除非已莫为。
呵呵& &笑而不语
采哥杯具了~~~哈哈~~~~这个绝望的社会~~~你去到处捅篓子 ~~~~~各位大人一定会报复你的~~~~~还好你在这给大家通了个气~~~要是有朝一日出个三长两短~~~~嗯~~~我们会铭记你的~~~阿门~~~
本帖最后由 长江不回头 于
12:09 编辑
不诱于誉,不恐于谤。
做一个唯书、唯上、唯心的记者易,做一个客观、求真、敢言的记者难。做采哥这样的记者难上难!
善积者昌,恶积者丧。
站在客观、公正立场敢说真话的新闻工作者被滥用公权“跨省”的有,但都不是发生在泸州。说明泸州的公权还没有被人这样弱智地滥用过。有道是:毁人者、自毁之,誉人者、自誉之。
不过你还是要当心,别成为泸州的“阿桑奇”第二哈。
送采哥一句流行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采哥泸州这块地的水太深太黑了,你要当一个勇敢的“深喉”把诸如还有什么“L姓地下组织部长”揭露出来,有些渣渣你不必介意,只要记住你的身后是四川省纪委就行了!
他的身后就有纪委在查他,
只要他敢说一句没有收美金,没有吃了原告吃被告,我可以向省委替他说明情况。
请相关部门公布举报电话。
水太深,是非难辨,各有难言之隐不能见光的地方吧。观注。
如果记者陈章采是如实报导,我觉得是不会遭遇黑手.再说有人都不怕你怕什么。不过由于陈记者的这篇报导我们泸州市到是提高了知名度。我在浙江工作了10年,好多人只知道泸州老窖但不知道泸州市。这篇报导一经在网上流传泸州的土地会招来更多的地产商和其它商人的投资关注,因为我们的家乡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城市。
我是纳溪人 发表于
陈老师,大家都很关注你。
你是清白的,泸州、宜宾、自贡三地的朋友会给你放火炮。
你进去了,三地的朋友 ...
你太求坏了。说的好毒不过我喜欢。
楼主看到采哥的今天是不是也想到了自己的明天兔死狐悲。
正直的人很多,但是能坚持的人不多。采哥,我顶你!也请有关部门关注并介入此事。
中纪委的关注了
陈老师:你到处摆说你手里有国土局长和李万奎的钢鞭材料,你拿出来我们欣赏一下嘛!
{:soso_e115:}
本帖最后由 薛文礼 于
19:20 编辑
太子 发表于
你太求坏了。说的好毒不过我喜欢。
采哥,你自己的勾子到底是不是没揩开净哦,要不然为什么你会怕呀!为什么你内心会有恐惧呀。。。。希望不要像川报那个哥一样哈。
& && &当今某级ZF和FDC商人都有勾结,才造成了房价飙升。你深入采访,深度报道,动了别人的奶酪,“损害”了别人的利益,这些人就有可能弄你,这是不争的事实。建议:一、买份高额保险,实在没有办法“被车祸”或者“被光荣”了,对家人是一种悲痛中的安慰;二、远离记者这个高危行业,寻一方安静的天地,自得其乐;三、有必要在司法机关备案,求得保护。四、调换办公室当编辑;五是报社对敏感新闻,不署记者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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