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动迁房的命运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对生命权的法律保障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对生命权的法律保障
近十多年来,中国各地的城市化进程在加快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城市旧房被大批拆迁,随之而来的是一桩桩基于行政手段的强制拆迁,其结果是全国各地相继出现形形色色的自焚、自杀等恶性事件。如上海虹口区拆迁户王荣庆服毒自杀、四川成都的拆迁户唐福珍自焚、江苏东海的拆迁户陶惠西父子自焚、北京海淀区拆迁户席新柱自焚等等……上述祸端,均由掌握公权力的强势一方挑起,对无权无势的弱者以压倒性的“暴力拆迁”始,以轰动社会的“以死相争”终,让整个现代文明世界为之惊愕和愤怒,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实上,造成这种灾难性后果的原因,一方面是那些掌握社会资源的权力阶层漠视底层民众的生命,缺乏“人命关天”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的人道考量;另一方面是我国的拆迁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真正重视和落实对生命权的保护,为社会埋下了不稳定的隐患。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促进城市建设,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一现象是值得人们去关注和研究的。
一、生命权的基本理论
生命权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生命,二是权利。生命原本是属于生物学的范畴,即在自然界中,由物质构成并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的生物体。从生物学的角度讲,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是一种肉体的存在形式,与死亡相对应。从法律学的角度讲,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
(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得以成其为“人
”的最基本的人格权,生命权的主要特征在于:
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例如,请求他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对所受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3、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二)生命权与死亡赔偿金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对生命的侵害曾经采取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的方式,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野蛮报复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这种野蛮的复仇方式逐渐被法律规范的责任承担方式所替代,即如今的死亡赔偿金。但并非赔偿金就能买断人命,而是人命已去则必须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金,以此来完成相对过错的民事责任与应尽的义务。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并非是受害人的生命利益的损失,而是由于受害人的生命被侵害后所引起的收入损失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金从生命权的实质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生命权的对价,生命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当生命权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各项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也根本无法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来进行弥补。人们经常会听到“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说法,这种说法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是指公民的生命权遭到非法剥夺后所获得的死亡赔偿款项多与少的问题。所谓的“同命同价”
或者“同命不同价”,自始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生命权本来就是“无价”的,它只是在法律地位上能体现的一种生命的权利。死亡赔偿金只是受害人的死亡所造成生前收入的损失和死后的预计损失,并非是对生命权作出的赔偿。
(三)生命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人的生命珍贵性和唯一性,使得生命的珍贵性质得到了凸显。由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生命,这就使生命成为了不可复制和不再造的圣物
,这也决定了生命的不可赠与,不可转让的性质。一旦某人的生命失去了,其主体性的载体随之其生命而一起消失。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法律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手段。没有对于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一切人权的法律保障都将流于空谈或者化为乌有。
二、国内外对生命权的法律保障
在当今世界,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公约确认了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许多国内法更是明确规定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全世界各个民族的传统习惯中,生命都被视为极为重要的价值加以特别保护。他们对危害生命和剥夺生命的行为予以最严厉的禁止,并予以最严厉的制裁。全世界各个民族对于生命的保护,几乎是自发的共同行为。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历史阶段的人们都有着对于生命的跨越时空的自然尊重和维护。
(一)世界各国对生命权的法律保障
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这种自然权利被世界上多个国家列入宪法明确规定。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就宣布:“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美国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也同样根据宪法中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政府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取得私有财产并保证不得拒绝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再如1937年爱尔兰宪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国家在法律中保证,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并尽可能以法律来保障和保护。国家尤其要尽力以法律保护人民不受不公正的攻击。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国家须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人身、名誉以及财产权利。”1996年乌克兰宪法第27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剥夺生命。保护人的生命是国家的义务。”管窥上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我们可以得知西方民主国家把人的生命权视作宪法基本权利,并将其发展成为一种积极的权利,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切实保护本国公民的生命权。
(二)我国对生命权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伤害。但生命权的概念,以及如何来保障生命权,我国宪法却未作阐述和界定。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等侵害生命权的刑事责任,无论是有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刑事犯罪,为了保护生命,刑法甚至用适用死刑的方式来保障生命。但是死刑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护生命的同时又剥夺着生命。我国《民法》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生命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生命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原因
(一)对生命权法律基本保障缺如
在世界各国纷纷在自己的宪法中规定生命权,积极保护生命权的同时,我国却没有在自己的《宪法》中明确表述作为首要人权的生命权。漠视生命的现象、生命权受到侵犯的事实在我国大肆上演,然而这些现象却得不到很好的遏制。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最高位的法律《宪法》没有对生命权这一首要人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隐含在其他权利中。由于生命权缺少《宪法》的指导,其他部门法在立法、执法、司法上出现了混乱,从而导致生命权的保护在法律层面得不到有力的保障,相继出现“你死你的,我拆我的”“撞伤不如撞死”等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现象。
(二)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冲突
在拆迁领域中很多悲剧发生的原因在于: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违反了法的效力层次原则。以拆迁条例规定来分析,拆迁条例和地方性文件规定的效力似乎远远的大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这些法律。《拆迁条例》将被拆迁人受宪法保障的权利纳入限制和剥夺的范围之内,否定了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在这种法律效力层次颠倒的情况下,哪怕是人民法院也不可能为被拆迁人提供应有的法律保护。
(三)房屋拆迁中漠视公民生命权、行政执法不规范
从不断频发的拆迁自焚、自残等恶性事件来看,其深层原因还是漠视生命和行政执法不规范所导致的结果。例如日,上海市虹口区华昌路发生的一起拆迁自杀惨案。当时拆迁户王荣庆打开窗户对执法人员喊道:“你们不要强拆我家私房,我们没有与动迁单位签过协议,你们没有权利来强抢我家私房!你们这种做法是逼老百姓去死!你们停下来,好商量,你们不停,我就死在你们面前!”站在窗外的执法人员对王荣庆的叫喊却并不在意,依然命令拆房民工们动作快点,赶紧拆房子。王荣庆见无人理会,再次喊道:“你们停下来!你们不要逼我,你们再敲一下房子,我就死给你们看!”而在场的所有执法人员依旧置之不理。最后,拆迁户王荣庆在众目睽睽之下,一口气喝下了几乎半瓶农药,而执法人员却认为王荣庆在喝可口可乐威吓他们。由于王荣庆从服毒到送医院抢救,前后被拖延、耽搁了40分钟左右,于当晚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从这一典型的自杀拆迁案例可以看到,整个拆迁活动中,执法人员如果稍有一些生命权高于一切权利的法律意识,重视公民生命权,注意行政执法规范和方式方法的话,拆迁户王荣庆根本不可能死在强迁现场。事实上,这种悲剧的发生是基于《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行政权力过于膨大而引发的。《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不难看出,政府部门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不仅拥有划定拆迁范围、决定补偿标准的权力,还拥有裁决拆迁争议、裁决补偿数额和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几乎融所有权力于一身。在这样的制度之下,造成了本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私权利冲突,升格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对决,且公权力强大到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能够约束的程度。这种强制执行的格局彻底打破了民法意义上的平等权和人身权,打破了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从而导致了被拆迁人只能用自己的生命来抵抗强拆的悲惨结局。
四、建议与对策
(一)在宪法中增加有关生命权的基本法律规定
1、生命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权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大多数事故属行政责任事故,这些事故都是因为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漠视公民的生命,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而造成的种种悲剧。因此,通过修宪明确规定生命权,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履行宪法义务。
“人人享有生命权”以明确生命权的宪法地位,为生命权价值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公民生命权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生命权入宪也是我国部门法的要求。我国《刑法》就规定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等侵害生命权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和“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然而,作为普通法律依据和基础的根本大法《宪法》却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这一基本权利,导致宪法在生命权问题上不能有效地指导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造成了很多混乱和遗憾。在此背景下,应当考虑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这有利于国家立法机关积极立法,有利于开展违宪审查,有利于违宪审查机构开展宪法监督活动,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二)采用立法与司法协助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
在中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方通常都是社会底层的群体代表。要想彻底遏制城市土地和房屋征用和拆迁中的恶性事件发生,从根本上要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着手,对我国现行的拆迁条例进行修改与完善。尤其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及时的清理与废止,使司法程序及时、有效地介入这个社会矛盾空前聚集的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作用,以化解由于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而引发的各种社会恶性事件,保障公民生命权,促进社会稳定和良好秩序的建立。
(三)行政法执的规范化与责任化是生命权保护的基础
行政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充分体现生命价值至上的理念,并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以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人生自由权。就拆迁而言,政府在城市拆迁活动中不应该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府应当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事务中脱离出来,认真负责地行使计划审批、检查监督、登记发证等权利,平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更不能以牺牲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来求得市政建设的繁荣,尤其是当公民的生命权受到公权力的侵犯的时候,要履行好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法定职责。另外,政府在拆迁纠纷中不应当规避责任,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不应当将“拆迁人”推上前台,自己“隐藏”于幕后,并扮演“老娘舅”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就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以此来减轻政府机构的法定压力。很多拆迁的恶性事件的成因就在于官僚体制的冷漠和无良资本的贪婪,这是引发民怨和拆迁悲剧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很多类似纠纷,政府是“始作俑者”,应当在法律上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应当和拆迁人共同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四)全社会强化生命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不仅单靠法律就可以解决,它需要借助社会道德的力量。
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在道德上都藐视生命的价值,甚至鄙视生命,那么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生命价值观。因此,在我国的生命权保护建设中,我们必须注意培养公民对生命权的保护意识,积极维护生命权。要使全社会从法律心理与法律理性上去确信生命是最可贵的,需要尊重和维护的。哪怕是对于其他物种的生命,作为最有智慧的人类也承担着重要的保护责任。我们只有在对所有生命都予以力所能及的尊重之上,才有可能对人的生命出自内心的倍加珍爱。
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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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农药以生命抵御暴行拆迁
提问者:| 浏览次数:327次 |问题来自:荆州
我妈妈无力抵御动迁人的暴行,喝下农药,现危在旦夕..日,湖北某种禽场以开发的名义令其场内的农户动迁。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种禽场竟然暴力强拆,妈妈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遂喝下农药,当场昏迷不醒!拆迁的人继续在挖,任由我妈妈晕倒在地上...后来由我家赶来的亲戚打120救到医院,现在我妈妈在荆州医院,仍未脱离险情...这样的强拆和抢劫何异?天理何在?我该如何处理.找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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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都是公家的,能走到哪去? (向春/图)
谁都知道,房子离不开土地。按照法律,房子是你的,脚下的土地属于国家。政府应该努力确保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平衡,至少,以平移代替拆迁,听起来是不错的主意。
讲一个剑走偏锋的抗拆故事。没有钉子户,也没有自焚。
2011年夏天,拆迁来临,48岁的天津企业家王志环,将两栋房子毫发无损地移到了拆迁范围之外。
想法很天真:政府要地建设绿化带,房子搬走不就行了吗?房子走了十多米,连一块玻璃都没碎。
他忽略了一个问题:房子搬走后,能放到哪里呢?果然,这两栋移走的房子迟迟拿不到许可证,成了&违章建筑&。
2012年初,挖掘机开到现场,两栋花费480万巨资平移、已不在拆迁范围的建筑,被夷为平地。
日,王志环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他难以理解当地政府的逻辑:拆了再建可以,移走咋就不行?
有本事,能把房子推走?
王志环自豪于自己的创意,坚信可以趟出一条节能环保拆迁的新路。
20年前,王志环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落户办厂。这位民营企业主一直醉心于环保节能技术的研发,生产的一种锅炉配件,能将锅炉排放的尾气脱硫98%。
2010年底,他的津华暖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津华暖通)厂区门口的公路,突然要从9米拓宽至60米,两侧还要规划绿化带,原本远离公路的钢结构车间和一栋办公楼,有约三分之一的部分超出了规划红线。
王志环仔细研究了下:他的两栋房子其实不太碍事,道路双向8车道都已经修好了,就是稍微占了点绿化带面积,拆掉这两栋建成才十多年的房子,不过是让绿化带上再多栽两排树。政府说,还是得拆,否则绿化带不好看。
双方你来我往,各种协调,折腾了一个月。日,在领导要求王志环&讲党性原则&、&做出点牺牲&后,王志环与北辰区双街镇政府签订了协议,同意拆迁。
政府不同意重新划地,但表示,可以在厂区内重建办公楼和车间,并可按&原有面积&修建。双方约定:政府按1500元一平米补偿王志环,王拿到钱后10天内自行拆除。
后来,在法庭上,王志环说,这份拆迁协议是违心签订的,因为&补偿标准明显过低&&&买附近的厂房,毛坯房都要七八千元一平方米了;&拆迁时间明显过短&,&自个儿搬个家也要一周呢,10天怎么够&?
王志环舍不得拆这两栋房子,尤其是那栋5层的办公楼,精装修,建成才十几年。但协议签了。
设备能移,房子能不能移?天津人聊天时常说:&有本事你能把房子推走嘛?&意即:这是不可能行的事情。
王志环要挑战一把。
一个代理销售进口液压设备的朋友推荐了专事平移、桥梁升顶的江苏鸿基科技有限公司。看似异想天开的想法,能轻松实现&&他们已成功平移过河南省检察院大楼、睢宁县新华书店以及多座民国建筑。
房屋平移技术其实不是啥新科技,国外早已应用多年,国内也已有了上百起实践案例。起初,这项技术多用来保护历史建筑,后来因为技术成熟、能节省拆迁成本,国内江浙一带推广使用。2006年,江苏省甚至专门出台了《农房平移技术规程》,以服务该省的农村改造和农房拆迁。
王志环盼着这门新技术带来双赢结局:既腾出绿化地,又保住房子。
看,房子在走!
津华暖通的门卫王锡禄,活到65岁,第一次见到了&房子会走&。
日清早,一阵鞭炮声响过后,王锡禄发现,工厂东边临马路的那座钢结构车间,似乎自己长上了腿,开始缓缓向南移动。
经过3天准备工作,那座近300平米的红白色钢结构车间,底部已经装上一个由钢梁组合而成的底座,钢梁之下,铺有拳头粗的滚轴,房子已经被一个钢材为梁的&底盘&牢牢托住,与地基切断后,它已成为一个可移动体。
平移的技术原理,其实与古埃及人修建金字塔时移动巨石无太大差别&&都是克服地面的摩擦阻力移动重物,区别是,滚轴取代了圆木,液压驱动设备代替了奴隶。
在液压设备的牵引之下,房子以每小时2米的速度,沿着钢板铺设的轨道,走了整整12米&&逃离了划定的拆迁生死线。
那天,看新鲜的人不少。三十余名邻近的村民围在施工现场外。两年前,有百年历史的天津西站老候车楼采用类似的技术,移动了175米,成为天津市民议论一时的话题。
领导也被惊动了。在天津市北辰区,这种&搬家&还是第一次。当天,北辰区双街镇的镇长、副镇长等官员,亲临拆迁现场,对王志环的创意大加赞赏。据王志环的哥哥王志刚回忆:在场领导们都很高兴,&说你们厂里还有这么大本事啊,这么拆迁,方便,再盖也快&,&镇长还说,你要能再快点,提前一天,我奖励你10万元&。
当天下午3点多,钢结构车间移动到位,未出任何安全问题。走前,镇领导们顺便还问了句:旁边那栋办公楼,四五天能移完吗?
这次,王志刚的答复没有让领导满意:五层的办公楼,近2000平米,全钢筋混凝土结构,比钢结构的车间重多了,光底座的养护就要20天以上,移完估计得2个月。领导们不满:合同约定是10天拆完,如果要拆两三个月,如何能保证绿化工程顺利完工?
为争取时间,王志环给分管市政工作的天津市副市长只升华写了一封信,汇报了自己的&拆迁新思路&,恳请市长给自己3个月的时间,以实现&低碳环保拆迁&。在这封信上,只升华批示:&请宝锟同志阅示并处&,落款时间为日。&宝锟&即李宝锟,时任北辰区委副书记、区长。
市领导批示还在公文传递的路上,日一早,推土机、挖掘机和大批工作人员开到了王志环的工厂门口。僵持到下午,王拿出副市长的批示复印件,镇里面的干部不肯接收。
&说我越级上访,说我耍他们,&王志环回忆说,最终,有人打电话过来,拆迁人员才撤兵。但事情并没完。
无地安放啊
钢结构车间的平移只是第一步,更艰巨的任务,是移动那栋高达5层的办公楼。经计算,这栋楼重达2万吨,用钢材作为底座有点冒险,稳妥的办法是:浇注混凝土大梁,作为底座。但是,混凝土底座浇注完后,需要长时间养护,才能移动。
工程启动后,正逢雨季,断断续续准备了近2个月,40组圆钢制成的滚轴,铺到了混凝土底座的下方,随着6台液压牵引设备的发力,灰白色的办公楼也开始走了。
至日,办公楼平稳地往南走了7米,又往东走了3米,彻底移动到了拆迁范围之外。北辰区当地的电视台闻讯,派出记者记录了平移的过程。电视台曾从节能减排、减少浪费角度,对王志环的创意拆迁进行报道。
大功告成。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地是国家的,房子是王志环的,但移走之后,房子还是得放在地上,能放到哪里呢?工厂院内,是王志环办厂时承包的土地,但房子直接放在院内还不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新建房子,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将被视为违建。
王志环屡次到政府部门,请求对被平移的房子变更坐落位置,进行建设规划许可登记,均无功而返。
&镇领导不高兴,认为我们平移,有侮辱他们的意思。&王志环回忆说,&政府给了1400多万的拆迁补偿,而平移一共只花了480万,省了近1000万,领导们觉得被耍了,&他们告诫我说,&你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得罪上下这么多领导&。&
由于没有合法身份,被移到王志环厂区院内的两栋房子,迟迟未能从轮子上&卸载&下来&&像两个已怀孕足月的婴儿,没有准生证,无法降生。
2011年8月,北辰区城管局给王志环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对平移进院子的钢结构车间限期拆除。与政府交涉,答复是:政府已经对两栋建筑给了拆迁补偿款,就有权以拆迁方式处置,私自移动,应视为违章建筑。
北辰区双街镇党委副书记邱忠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王志环的房子原先就没有建设施工许可证,本身就是违章建筑,&平移之后,又产生了新的违章&。
&当时是按拆迁给的他补偿款,他要是说平移,我们就给平移的钱了。&邱忠义说,王志环签协议之前,拍着胸脯说10天拆完,还一次性把1400多万补偿款领走了,镇里边相信了他,结果钱领走之后却不拆了,拖了近半年时间,把房子平移了,还是不拆,政府最后是申请了法院强拆,走的是司法强拆的渠道。
日,农历春节刚过,清晨8点,挖掘机、救护车、消防车,各种穿制服的人员,将王志环的工厂团团围住。
强拆进行了2天2夜,挖掘机的铁臂抓住了那栋灰白色的办公楼,摇晃了很久,楼仍然未倒。最后,挖掘机铲断了大楼的底部,这栋建于1994年的楼房,才不情愿地倒下来。
3个多月之后,日,作为北辰区十项&民心工程&之一的九园公路改造工程,正式竣工。紧邻民心工程的王志环的工厂,因为厂房被拆,陷入半停业状态。
日,南方周末记者在新修的、长达10公里的九园公路上看到,津华暖通被拆除的废墟外,已植上了三排碧绿的杨树。而在九园公路沿线,至少还有两家工厂的厂房,就建在公路辅路边上,并没有留足绿化带面积,目前为止,仍得以幸存。
王志环说,他曾经跟区里领导讲:北辰区还有很多房子,不必一定要拆,用平移的方式就能解决问题,如果需要,他可以免费提供技术。区领导笑而不答。
王志环保留了这次平移的所有技术资料和数据,闲暇时,他还在继续琢磨这事儿,不为别的,&是为了那些英年早逝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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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通 实习生 谢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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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村拆迁只剩废墟&两棵古槐树命运堪忧(图)
&&&&来源:&&&&&
原标题:郑州某村拆迁只剩废墟 两棵古槐树命运堪忧(图)
尽管有院墙围住,古槐树未来的命运仍是未知。
核心提示|因拆迁改造,郑州二七区王家岩村内已到处残壁颓垣。但房拆了,人走了,先辈种下的两棵古树该咋办呢?
昨日,有郑州市民打来电话反映此事。对此,郑州相关部门回应,将会派人实地查看。如果经鉴定,两棵古树树龄在100年以上的话,将会纳入保护范围内。在征求专家意见后,将采取原地保护或移植他处的方法。
王家岩村:村子拆迁了,但还有两棵老槐树
昨日上午,在二七区侯寨乡大田垌王家岩村,一片已被拆迁的民房废墟上,两棵紧挨着的古朴树木格外显眼。其中北侧的一棵高约10米,树径较大,两个成年人才能合抱住。
对于市民卢喜顺而言,这两棵树木有着特别的意义。
“当时年龄小,经常爬树,掏鸟蛋。”在卢喜顺的记忆中,每到夏天,两棵槐树枝叶繁茂,村民总是喜欢聚在这里聊天。据其介绍,他的外祖父92岁时去世,而外祖父曾告诉他,这两棵树应有几百年的树龄。因为外祖父孩童年代时,这两棵槐树就已经是参天大树了。
对此,该村村民王自有持赞同意见。他说,家里的老人也告诉他,两棵老槐树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在去年10月,当地政府对附近一些村庄实施拆迁升级改造,王家岩村也在其中。早在拆迁前,为了保护这两棵树木,他的一个叔叔还专门在槐树周围建起了一圈院墙,避免拆迁时对树木造成伤害。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冬季的老槐树枝叶凋敝,其中一棵的根部已经有了枯萎迹象。卢喜顺说,听闻村子拆迁消息后,他专门开车过来查看这两棵槐树,发现老槐树的生长现状不容乐观。此外,他对它们的命运忧心忡忡――在随后的土地开发中,两棵树会不会面临被砍伐的命运?
农林部门:如树龄超过100年,将现场保护或移植
昨日下午,二七区农委林业科工作人员张某表示,针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该区专门制作了一个保护目录。至于王家岩村的两棵树木,到底是不是在册,这个还需要进一步查询。
如果这两棵树木确实已经在册,既然村子已经拆迁,古树究竟是在原地保护,还是移植他处?
对此,张某解释说,这个需要将情况上报,并进行专家论证,拿出一个具体的方案。如果专家论证意见是原地保护,他们会通知拆迁方,注意对其予以保护;如果是移走,也会制定一套科学方案。但如果这两棵树木并不在册,专业人员会对树木树龄进行测定,树龄超过100年的,将及时纳入保护范围。
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一马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早在2005年,郑州市就已通过《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名木古树进行保护。按照该管理办法,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就可以称为古树。根据树龄的不同,也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其余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也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如果一旦发现有损毁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园林绿化部门和林业部门将会予以查处。他们会密切关注此事,确保古树不会遭受破坏。(张波文 许俊)
(责编:曹梦雅、王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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