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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桂珍诉被告罗福明、周荣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陆桂珍,女。委托代理人张智。被告罗福明,男。被告周荣秋,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负责人何景强。委托代理人黄晋宁,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桂珍诉被告罗福明、周荣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桂LC0630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日作出(2013)平民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被告周荣秋所有的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桂LC0630)一辆。因黄志诚用其位于平果县马头镇居民农场的私有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为周荣秋作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日作出(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对被告周荣秋所有的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桂LC0630)一辆的扣押;查封担保人黄志诚位于平果县马头镇居民农场的私有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荣芳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桂珍的委托代理人张智、被告周荣秋、被告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晋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桂珍诉称,日15时20分许,被告罗福明驾驶车牌号为桂LC0630重型自卸货车沿平果县铝城大道由巴赖方向往铝业方向行驶,当行至金土地转盘路段右转弯往中医院方向行驶时碰撞原告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日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2)第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福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被送往平果县人民医院和玉林市骨科医院救治。玉林市骨科医院对原告的伤情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并胫骨内侧、内踝部分骨缺损;2、右内踝骨折;3、右胫前肌腱断裂;4、右小腿、足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并部分皮肤软组织缺损。被告周荣秋系桂LC0630货车的实际车主,被告罗福明系周荣秋的雇员,该车在被告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因伤造成经济损失,至今只有被告周荣秋向原告赔付了18000元,原告仍需后续治疗,急需更大数额的医疗费。为此,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截至日的经济损失81615.20元(其中:医疗费62648.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4250元、误工费8739.02元、护理费17478.04元、电动车损坏经济损失费1600元、交通费1500元,扣减被告周荣秋已赔付给原告的18000元)。被告周荣秋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我已赔付给原告18400元,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按法律规定计算。被告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辩称,原告的各项数额过高,且部分计算不合理。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营养费请求过高,不予认可,这三项费用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医疗费分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原告是农村居民,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应按农林牧渔业年工作365天标准计算,且护理费应按一人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电动车损失费,因没有定损及维修产生的票据,不同意赔偿。交通费超出合理部分不同意赔偿。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部分诉求。被告罗福明未作出答辩。原告陆桂珍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平公交认字(2012)第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责任认定。证据二、平果县人民医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平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玉林市骨科医院《疾病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住院治疗过程及医嘱情况。证据三、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七张,证明原告在平果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3179.70元,在玉林市骨科医院门诊支付医疗费168.50元。证据四、《结婚证》复印件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张,证明原告与护理人员的身份关系及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桂LC0630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是被告周荣秋。证据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LC0630重型自卸货车已向被告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据七、玉林市骨科医院《疾病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及医嘱情况。证据八、《玉林市医院统一收费收据》一张,证明原告在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开支医疗费59299.94元。证据九、平果县凤梧乡新勉村民委员会出具并得到平果县公安局凤梧派出所认可的《证明》、平果县第一小学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平果县马头镇雷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得到平果县公安局龙居派出所认可的《居住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告及其家属自2000年起在平果县马头镇雷感社区居住至今,原告的损失应按城镇居民计算。证据十、《百色市定额通用发票》一组,证明日原告及其护理人从玉林市骨科医院出院后包车回平果开支交通费1500元。证据十一、《收款收据》一张、事故现场照片一组,证明原告的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该车价值3150元。证据十二、《平果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专用发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城龙市场摊位租赁合同》各一份,证明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原告从事批发零售业。被告罗福明、周荣秋、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周荣秋、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对原告证据一、三、四、五、六、八及证据二中的平果县人民医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平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没有异议,对原告证据七、十、十一及原告证据二中的玉林市骨科医院《疾病证明》有异议,认为原告证据七和证据二中的玉林市骨科医院《疾病证明》虽然真实,但是根据原告病情,原告住院期间不需要二人护理,医生也不应出具全休半年的建议,证据十交通费1500元超出合理数额,证据十一不能证明车辆损失的费用为1600元。被告周荣秋对原告证据九没有异议。被告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对原告证据九有异议,认为原告证据九虽然真实,但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按城镇居民计算。被告周荣秋对原告证据十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十二不能证明原告的职业,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不从事批发零售业。因被告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对原告证据十二质证,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被告罗福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有关证据分析和确认如下:因被告周荣秋、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对原告证据一、三、四、五、六、八及证据二中的平果县人民医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平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证据一、三、四、五、六、八及证据二中的平果县人民医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平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予以确认。被告周荣秋、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对原告证据二中的玉林市骨科医院《疾病证明》和证据七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住院期间不需要二人护理,医生也不应出具全休半年的建议,因玉林市骨科医院根据原告病情出具医嘱住院期间留有陪护人员二名和全休半年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对原告证据九有异议,周荣秋对原告证据十二有异议,但原告证据九与证据十二互相印证,共同证明了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予以确认。对1500元的交通费发票,原告根据伤情到玉林市骨科医院治疗,故对其开支的交通费本院将依法酌定。因原告证据十一不是法律规定有效票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电动车损坏经济损失费1600元不予确认。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意见及本院的核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陆桂珍的丈夫周华强系城镇居民,2000年起至现今原告及其丈夫周华强居住在平果县马头镇雷感社区永安一队7号。被告周荣秋系桂LC0630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桂LC0630重型自卸货车已向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周荣秋与罗福明系雇佣关系,日,罗福明驾驶桂LC0630重型自卸货车沿铝城大道由巴赖方向往铝业方向行驶,15时20分许行至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金土地转盘内路段,车辆右转弯往中医院方向行驶时,适遇同向行驶的由陆桂珍驾驶的电动车,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陆桂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日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2)第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福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桂珍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并皮肤缺损;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日原告住院治疗1天后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手术治疗。原告在平果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开支医疗费3179.70元。日,原告转院到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及治疗结果为:1、右小腿创伤性皮肤缺损……;2、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并胫骨内侧、内踝部分骨缺损术后;3、右内踝骨折术后;4、右胫前肌腱断裂术后;5、右小腿、足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并部分皮肤软组织缺损术后。原告住院至日出院,共住院治疗84天,出院医生建议注意事项:1、继续伤口换药处理;2、患肢半年内禁负重……;3、定期复查拍片,每两个月复查一次;4、患肢功能锻炼;5、出院带药;6、建议全休半年;7、如有不适,随时就诊;8、住院期间留陪护人员两名;9、注意加强营养支持治疗。原告在玉林市骨科医院治疗期间共开支医疗费59468.44元。原告两次住院期间均由其丈夫周华强及周华强的胞姐周利红护理,周利红系城镇居民。事故发生后,被告周荣秋支付给原告赔偿金18400元。原告因伤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罗福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陆桂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准确,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故的成因,本院确定由陆桂珍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罗福明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周荣秋系桂LC0630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被告罗福明是被告周荣秋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罗福明是履行职务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罗福明在事故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雇主周荣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罗福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周荣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支付的医疗费,本院确认原告支付医疗费62648.14元。关于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二人护理,玉林市骨科医院根据原告病情出具原告住院期间留陪护人员两名的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人员周华强和周利红系城镇居民,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职业及原告的职业,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可参照居民服务业计算。依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年工作日为250天,原告主张按250天/年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按50元/天计算营养费过高,因玉林市骨科医院出具了注意加强营养支持治疗的意见,原告住院期间确需加强营养,本院酌情给予住院期间营养费20元/天。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到玉林市骨科医院就医治疗,故其主张交通费损失有理,但其主张1500元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主张电动车损坏经济损失费,因未提供有效票据证明损失的价值,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电动车损坏经济损失费不予支持。截止日,原告的经济损失依照事实及法律规定并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项目及标准计算,数额为:医疗费62648.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85天=3400元、营养费20元/天×85天=1700元、误工费25703元/年÷250天×85天=8739.02元、护理费25703元/年÷250天×85天×2人=17478.04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94965.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桂LC0630重型自卸货车已向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应由被告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按双方的过错责任分担,本案中,原告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有:误工费8739.02元、护理费17478.04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7217.06元,该损失没有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赔偿给原告。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有:医疗费62648.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1700元,共计67748.14元,由被告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故被告中国财保百色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总计37217.06元(27217.06元+10000元)。不足部分57748.14元(67748.14元-10000元),由被告周荣秋赔偿40423.70元(57748.14元×70%)给原告,扣减被告周荣秋已赔偿的18400元,被告周荣秋尚需赔22023.70元(40423.70元-18400元)给原告陆桂珍,被告罗福明与被告周荣秋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37217.06元给原告陆桂珍。二、由被告周荣秋赔偿22023.70元给原告陆桂珍,被告罗福明与被告周荣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陆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陆桂珍负担520元,被告周荣秋负担12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荣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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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电脑任命新帅罗福明 中电系调整旗下企业
pension.net &&& 16:41:00 &&&来源:
HR管理世界
日消息,在原长城电脑执行副总裁卢振宇离职,接任原夏新电子总裁李晓忠职务后,长城电脑调任原采购中心总经理罗福明接手卢振宇工作,负责PC业务,罗福明将担任长城电脑总裁助理兼整机事业本部总经理。长城电脑总裁周庚申将直接分管长城电脑业务。
罗福明1988年于清华大学无线电系微电子所硕士研究生毕业,毕业后即加入长城电脑,历任项目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进出口部经理、显示器事业部副总经理、采购中心总经理等职务。
据介绍,周庚申此前在长城电脑负责制造业务以及统管全局,卢振宇则负责PC整机业务,而长城电脑在中电系旗下属于盈利状况良好的企业。
长城电脑2007年中期报告显示,公司2007年中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4亿元,同比增24.3%,实现营业利润9669万,同比增44.5%(调整后),实现净利润9057万,同比增69.6%(调整后)。
中电系正在谋求将旗下长城电脑、夏新电子等企业的优质资产进行整合。
据悉中电集团准备将2004年接替王之的长城集团董事长陈肇雄也将调离现在的所有职位,不再担任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职务,同时不再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简称中电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并且另有任命。
分析人士认为,中电系正在准备将旗下运作比较正常、盈利的长城集团高管分别用来整合旗下企业,以打造中国电子信息企业巨头。
中电集团曾将南京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熊猫集团”),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科瑞达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收编旗下。此前,中电集团同南京市国资委达成协议,出资2亿元将南京长江机器集团和南京电子管厂两家公司全盘收购。重点集团目前账面资产已经超过600亿元,涉及业务非常广泛。文/张京科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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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正兴玉(831188)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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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雅安正兴汉
  白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汉白玉"、"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与华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本公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
  督导协议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本公司对正兴汉白玉的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合法合规事
  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
  定(试行)》对正兴汉白玉股票申请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本公司在与正兴汉白玉确定了推荐挂牌合作关系后成立了华创证券推荐正
  兴汉白玉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
  布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对正兴汉白玉进行了尽职
  调查,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
  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访谈了正兴汉白玉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员工
  等;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下简称“三会”)的
  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
  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尽职调查报告》。
  二、内核意见
  贵州黑碳节能减排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推荐报告
  本公司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小组于2014 年3 月21 日至26 日对正兴汉白玉股
  票拟申请挂牌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于2014 年3 月27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
  项目审核的内核成员为李秀敏、李云波、李涛、陈海佳、郑重、何永平、李小华。
  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各一名。上述内核成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
  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持有拟推荐公司股份,
  或在该公司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对内核
  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成员经审核讨论,对正兴汉白玉股票挂牌出具如下的内核
  意见:
  (一)本公司内核小组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
  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小组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
  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测试计算、
  访谈咨询等工作;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
  涉及的财务事项、法律事项、经营事项出具了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已按照《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进行了尽职
  调查。
  (二)本公司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
  制作了《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挂牌前拟披露的
  信息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公司系由四川省宝兴县正兴石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过程合法合规。股份公司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额为
  依据进行折股,折合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不高于整体变更基准日的审计净资产值
  和评估净资产值,整体变更过程中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整体变
  更过程中未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正兴汉白玉的存续时间可自有限公司成立之
  日起连续计算,正兴汉白玉依法设立且存续已满两年。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
  行为合法合规。
  贵州黑碳节能减排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推荐报告
  正兴汉白玉与本公司签署了《主办券商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申请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聘请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票申
  请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综上所述,正兴汉白玉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规定的挂牌条件,七位内核成员经投票表决,七票同意、零票反对,同意由本公
  司推荐正兴汉白玉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三、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正兴汉白玉的尽职调查情况,本公司认为正兴汉白玉《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所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2003 年11月10 日的四川省宝兴县正兴石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兴有限”),2014 年1月28 日,正兴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
  正兴有限整体变更为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2 月28 日,正兴有
  限原登记在册的11个股东日昇创沅、华工实业、罗福群、郑国刚、许先展、邱
  俊生、周皓琳、闵传实、肖勤勇、李波潮、张珂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雅安
  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2014 年2 月28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批准,截至基准日 日,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年2 月13 日出具的亚会B 审
  字(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6,057.14 万元,以1:0.8255 的比
  例折合成股份公司每股面值为1 元的普通股股份,即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
  万元,其余净资产人民币1,057.14 万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有限公司原
  有11名股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各自在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
  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
  2014 年2 月26 日,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亚评报字[2014]第
  10 号《四川省宝兴县正兴石材有限公司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该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 年1月31 日,正兴有限经评估
  的净资产值为6,057.14 万元。
  2014年2 月26 日,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亚会B 审字(2014)第0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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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资报告》,对本次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
  审验。
  2014年2 月28 日,经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正兴有限依法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000 万元,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820)。
  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在两年内发生了变化。 日,郑
  国刚、罗福群、罗福明将其合计持有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德恒通盈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通盈”),公司控股股东由郑国刚变为德恒通盈,实际
  控制人变更为德恒通盈的实际控制人彭双发。2013 年6 月,深圳日昇创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日昇创沅”)受让德恒通盈持有的65%公司股权,公
  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日昇创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鸿成、陈雪汶、丁立红。公司
  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变化;核心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人员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近两年内公司逐步新增陈雪汶、丁立红、许先
  展和周皓琳为公司董事,且引进张珂、肖勤勇等职业经理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
  整体变更过程中未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没有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
  整,公司整体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时间可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
  连续计算,公司存续时间已满两年。
  因此,公司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汉白玉大理石的开采、加工及销售,自公司自设立以来,主
  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并每年均按时完成工商年检。公司经营性业务均来自于主营
  业务,主营业务突出。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
  司2012年、2013年、 月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因此,公司符合“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逐
  步建立健全,公司已建立了比较科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制度。公司严格按照《公
  司法》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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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形成科
  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建立了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设立至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召开会议,召
  开程序、决议内容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也没有损害股东、债权人及第三人
  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自设立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因此,公司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形,股东之间不
  存在股权纠纷。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均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
  历次股权转让均经过股东确认,不存在纠纷,历次增资均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历次增资均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或申请手续,合法合规。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
  的股本不超过审计和评估结果,折股后的股本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公司整体变
  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合规。
  因此,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与华创证券签署了《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改制暨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聘请华创证券作为公司股票申请
  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因此,公司符合“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挂牌条件。
  正兴汉白玉是一家专注于汉白玉大理石的开采、加工和销售的矿业公司,拥
  有四川省宝兴县正兴大理石矿采矿权,矿区面积为1.3112平方公里,已探明资
  源储量72.86万立方米,理论荒料量33.70 万立方米。公司现有生产能力包括年
  产1.5万立方米大理石荒料和年产45 万㎡大板、30 万㎡薄板。未来发展空间广
  阔,公司正计划將大理石荒料的年开采能力增至50,000 立方米,根据地质勘探
  的初步情况,公司矿山的大理石储量预计可供公司开采超过20 年,且在公司进
  行股份制改造后,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范,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因此本公司同意推荐正兴汉白玉的股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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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由本公司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四、提请投资者关注的事项
  1、自然灾害及恶劣天气状况的风险
  地震、水灾及山崩等自然灾害也可能会严重妨碍公司的运营。公司地处四川
  省雅安市宝兴县,雅安市曾于2013年4 月20 日发生7.0级地震,对公司当时的
  正常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地震、水灾及山崩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可能会破坏公司
  的设施或周边的基础设施、阻断公司矿石开采及产品的运输或造成公司的业务运
  营中断。公司的采矿作业在户外进行,矿区的不良天气状况可能会影响作业及相
  关业务。恶劣天气状况(包括持续暴雨、寒冷天气、浓雾及降雪)可能会导致公
  司减少采矿活动,并妨碍公司大理石荒料及板材的运输,从而增加公司的运营成
  本及降低产品的产量。此类对公司业务造成延误或损害的情形,可能会对公司的
  业务、财务及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安全生产的风险
  大理石矿开采业务受自然条件和地质状况等影响较大,影响大理石矿安全生
  产的因素较多,虽然公司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并不断地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做好
  安全生产防范,但如果本公司发生较大矿石生产事故,可能造成单个或多个采矿
  点停产整顿,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公司在安
  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可能需增加恢复生产的投入,并面临诉讼、赔偿性支出以及处
  罚的情形。
  3、采矿许可到期不能续期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所有矿产资源均属国有,开采须取得
  政府相关批文,勘探及采矿许可证有特定的地区及时限的限制,公司能否持续开
  采根据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批文,采矿权的授予、重续及撤销等均会对公司
  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若公司未能取得、保持及重续公司采矿活动所需的政府批
  文,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法律及法规,大理石矿在开采前,必须取得发改委的备案、环保部门的
  环评批文及验收报告的批文、安全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的采矿
  许可证等。公司于2010 年12月28 日取得由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0年。采矿许可证的续期须符合若干条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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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但不限于:1、有关国土部门存档显示原矿区存在有剩余储量;2、及时申请续
  期;3、提交一切必要材料;4、及时足额支付按金以保证履行复原矿山环境的责
  任;5、不存在采矿权纠纷。公司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续
  期,若公司未能取得相关的许可,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市场需求变化引起的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广泛用于建筑及装饰,主要应用于高级酒店、高档零售门店、高级
  写字楼、高级住宅装饰等。公司产品需求受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及客户偏好变化
  的影响。若未来房地产市场或客户的需求偏好发生较大的变化,将可能影响市场
  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导致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盈利造成不利
  影响。
  5、厂区未来存在搬迁的风险
  2013 年8 月,宝兴县“4.20”地震灾后重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文件中,将
  公司列入原址重建的企业名单。2014 年1 月27
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川
  建规函(2014)62
号)批准了宝兴县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该规划对公司办公和
  加工厂所在地进行了调整,将公司现办公和加工厂所在地规划为办公和住宅用
  地,公司加工厂存在搬迁的可能。由于目前仅是规划变更阶段,相关的搬迁工作
  尚未开始,公司目前办公和生产正常。但当地政府存在更改公司工厂所在地块的
  规划的可能,且已就厂区搬迁与公司开展了协商,因此公司不能排除未来厂区可
  能搬迁的风险。如未来公司厂区搬迁,一方面公司将确保在新厂区建成后再搬迁,
  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另一方面公司将与相关部门协商,争取相应的搬迁补偿,
  使搬迁工作不至于给公司带来损失。
  6、实际控制人变更后的风险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郑国刚变为陈鸿成,公司保持了核心管理
  团队和业务骨干人员的稳定,健立健全了三会一层,形成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
  治理机制,在经营上进行扩产促销,未来随着开采规模的上升,生产成本降低,
  将大幅提高公司的净利润和股东收益率,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的经
  营方针、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仍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带来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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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疏影横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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