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缺席判决,小孩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法院会依照原告提出的条件吗?

我想就小孩抚养费问题起诉孩子生父,请问法律程序怎么样走?_百度宝宝知道如果一个人想和你离婚然后不给小孩抚养费他提出上诉法院会判决离婚吗_百度宝宝知道缺席判决离婚中小孩抚养及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理 - 邵阳市大祥区法院网
缺席判决离婚中小孩抚养及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理作者:肖为&&发布时间: 08:54:39【案情】原告:隆良妹,女,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新邵县新田铺镇大路村。被告:陈家良,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现下落不明)。诉争:原、被告于1989年9月经媒人介绍相识,&日在原新田铺镇民政办登记结婚,日生下儿子陈明芳。因被告严重不负家庭责任,在2003年年底抛家弃子,与一个异性私自离家出走,从此不再与家里人有过任何的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明芳虽已成年,但其仍在学校就读高中二年级,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当负担其必然发生的抚养费用,由被告支付相应的小孩抚养费,共同债务7000元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新邵县新田铺镇开发区1821线第29号门面共三层楼房的所属被告陈家良的部分应依法判决归原告所有。被告未到庭答辩。【审判】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于2003年年底置家庭和婚生小孩于不顾,私自与其他异性离家出走,从此不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分居已长达七年之久,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婚生儿子陈明芳虽已成年,但其仍在学校就读高中二年级,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当负担其必然发生的抚养费用;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因被告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且应支付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按照判决照顾妇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权益的原则,房屋应大部分判决归女方所有,被告的所属财产部分的价值与小孩抚养费所需数额正好相等,应抵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对原告当庭表示自愿代为偿还共同债务7000元的要求,系其合法处置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准许原告隆良妹与与被告陈家良离婚;二、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新田铺镇开发区1821线第29号门面共三层楼房的所属被告陈家良的部分归原告隆良妹所有,抵作不能独立生活儿子陈明芳的抚养费。【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缺席判决离婚纠纷不同于一般离婚纠纷之处在于,因被告不到庭,小孩的相关抚养费很难得到落实,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不能到庭一般无法查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一般对此不予以处置,而是告知原告等被告出现后待查明再另案予以处置,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妇女子女的权利维护的。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已成年的婚生小孩,但其仍在学校接受高中教育以下教育的,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当负担其必然发生的抚养费用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是否一定缺席判决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处置却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审判实践中一般有“暂时不予以处置”、“查明就处置明确”两种处理方式:1、暂时不予以处置,是指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在被告不到庭的缺席案件中,对夫妻共同房产暂时不予以作出判决。实践中因为被告没有到庭应诉,法庭就很难查明共同财产房产的来源与真实情况,法官一般对房产不作出处理,而是告知原告待被告出现后再另案处理,这种处理方法在审判实践中占了绝大部分,但对共同房产不作出同时处理,将会原告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平,假如被告永远不出现,那财产永远待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维护,如上述案例,婚生小孩将会因为经济困难,面临着辍学的可能。2、查明就处置明确。这就需要承办法官用心对待案件的审理了,这当然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甚至根据案件的需要,法院需主动调查取证,法官工作会更加辛苦,并因此可能会得罪人,但这样处理无疑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公平,如上述案例,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新田铺镇开发区1821线第29号门面共三层楼房的所属被告陈家良的部分归原告隆良妹所有,抵作不能独立生活儿子陈明芳的抚养费。这样判决即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及婚生小孩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具合理性。第1页&&共1页家庭暴力,我提出离婚,男方拒绝分割财产和小孩抚养费,起诉离婚,我没有证据法院会受申吗?_百度宝宝知道村主任婚外生子 女子抱婴儿法庭讨抚养费
本报讯 (记者 李双全 通讯员
陈国茂)一名有妻室儿女的村主任,与同村女青年生下小孩后,对昔日的情人避而不见,对私生女也不闻不问。5月24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该村主任一次性给付私生女抚养费6.6万。
  现年35岁的吴大德是云阳县古陵镇楚墓村村主任。2008年7月,吴大德与在一家酒店当服务员的23岁同村姑娘谭华燕相识。同年11月20日晚,谭过生日,吴以祝贺生日敬酒为名劝谭喝酒,并趁谭酒醉之机同其发生性关系,后又多次发生性关系。
  2008年12月,谭华燕辞去工作,与吴在云阳新县城租房姘居。日,谭华燕生下一女。谭华燕分娩后,吴大德便悄悄离开她们母女,撒手不管。
  法庭审理查明,吴大德早已结婚成家,与合法妻子生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婚外生女暴露后,吴于去年9月23日与前妻办理离婚登记。
  谭华燕向法院起诉后,吴为息事宁人,于今年4月5日找到谭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吴认可谭所生小孩为两人的私生女,并同意从2010年4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但吴未履行协议。
  承诺成为一张“空头支票”,谭抱着9个月大的婴儿将吴告上法院,一次性追索小孩后续抚养费10万,以及其他万余费用。庭审中,吴大德经多次传票传唤,一直没出庭应诉,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于是,法院缺席判决,判决原告谭华燕与被告吴大德的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320元一次性给付原告从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的小孩抚养费共计人民币66560元。(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为何未定“薄情郎”强奸或重婚
  就本案被告吴大德是否构成犯罪,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主任倪世钧称,尽管吴趁女方酒醉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这一事实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但根据我国办理强奸犯罪的司法实践,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但事后女方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本案就属这种情况。吴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司法实践认定重婚罪一般按如下两个标准:一是有配偶者再与第三者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举行结婚仪式;二是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自居。本案虽然同居期间生育了小孩,但未以夫妻关系公然同居,对外未以夫妻关系相称,故认定为单纯非法同居关系,不认为是重婚。
[编辑:news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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