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师资格证认定质监局现在办理资质认定延期期的程序怎么办理

陕西省质监局通报2014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情况
  为规范检测市场,不断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陕西省质监局于2014年6月组织对全省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了为期5个月的监督检查工作,目前发现问题的确认和后处理工作均已完成。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此次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实验室共计180家,实际接受监督检查175家,5家实验室因正在搬迁、停止营业等原因未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接受监督检查的实验室中,2家实验室的检查结论为符合;172家实验室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其中12家实验室被取消部分资质认定项目;1家实验室因存在严重问题,检查结论为不符合,目前已被暂停资质证书。
  二、主要问题
  (一)实验室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此次检查发现,个别实验室名称地址、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未报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法人授权书中缺少法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未提供实验室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实验室的检验报告专用章和仪器设备使用缺少授权文件;抽查到部分检测报告在资质认定证书衔接空档期间出具;部分报告不在资质认定证书核准的项目、限制范围之内;缺少检验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质量负责人、检验员等人员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实验室已发生分包,有分包协议,但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不明确。
  (二)未建立和实施诚信服务的监督制度
  个别实验室诚信服务制度、实验室资质、经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未向客户公开;无客户意见反馈地点标识及措施;缺少主动征求客户意见并进行分析评价的记录资料;未制定食品检验机构回避制度。
  (三)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不规范
  部分实验室报告信息内容未按评审准则标准规范要求涵盖应有的信息,无样品状态描述,缺少所用仪器设备信息;检验依据不具体不明确;;验报告的技术要求栏内未填写相关检测项目的标准限值,缺少单项判定依据;无结束标识,无骑缝章;检验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等无编号;部分检验原始记录没有填写试验日期,无制样试验人员签名,有随意涂改现象;报告副本存档不完整,同一编号的委托书、抽样单、流转卡和原始记录分别归档;检测报告中样品编号与 “采样检验协议书/采样记录”中的样品编号不一致;检测报告由非授权签字人批准。
  (四)检测设施环境条件和检测设备管理欠规范
  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实验室检测设备使用环境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相互有影响的区域未进行有效隔离;个别在用设备超过检定有效期;对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未经确认;设备状态标识未及时更换。
  (五)检测标准管理不到位,变更手续办理不及时
  通过检查发现,一些实验室未建立和实施对在用标准进行不间断跟踪和定期清理检查的标准查新制度,检验中仍然使用过期作废标准;有相当一部分实验室未做标准变更确认,未及时到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办理标准变更手续。
  (六)实验室内部审核缺乏深度、管理评审流于形式
  通过检查发现,个别实验室主要表现在内审计划内容不具体,未能按计划开展内部审核,内审工作没有覆盖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和部门,如管理层等。内审人员未取得内审员证,内审检查表缺乏针对性,检查表中检查情况描述过于笼统,对发现的不符合项缺乏原因分析,开出的不符合项避重就轻,实际工作中存在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问题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个别实验室管理评审输入不充分,对工作状况的分析不到位,评审报告敷衍了事,无评审结论,针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以及改进措施结果未得到验证。
  (七)实验室内部监督工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监督工作在个别实验室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缺少监督员任命文件,监督员数量不足,监督员的专业能力不能覆盖所涉及的检测领域;体系文件中无监督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未制定监督工作计划,不重视日常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或实施纠正措施后未进行效果验证。
  (八)检测设备期间核查有效性不足
  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实验室未理解期间核查的要求,也未掌握正确的期间核查方法,无期间核查计划,核查对象不合适,核查方法不正确,核查记录欠完整,未对核查所得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一些实验室未对标准物质开展期间核查。
  (九)样品管理还需进一步规范
  检查发现个别实验室在接收样品时缺少样品状态记录,样品无唯一性标识,或样品唯一性标识与程序文件规定不一致,如缺少待检、检毕等检测状态信息;无样品登记台账和样品流转记录,样品的存放条件不符合要求。(陕西省质监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指导书(试行)》《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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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指导书(试行)》《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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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质监函﹝20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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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指导书(试行)》《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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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指导书(试行)》《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指导书(试行)》《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细则(试行)》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
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3河北省&#x75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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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疾控中心参加省质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内审员培训
文章来源:辛集市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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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实验室内部审核工作,提高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8月15日-18日,辛集市疾控中心派出2名业务骨干参加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举办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内审员培训班。通过专家的授课,参加人员深入领会了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意义,充分认识了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的重要性;统一和规范了计量认证内审的工作程序,促进了内审员内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保证了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进一步提高了实验室的检验检测能力。在今后工作中通过强化实验室内部管理,将实验室能力建设与内部审核结合起来,使得我中心实验室在管理水平、内审员能力等方面再上新台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书到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进行考核验证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书到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进行考核验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自2006年底开始统一监督和管理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建设,经过3年的努力,基本建立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配套的国家级、省级两级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为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发挥重要的作用
  鉴于目前部分2007年获证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即将到期,为了加强对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资格即将到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进行培训,经考核验证合格的,予以资格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考核验证方式
  认监委将于3月下旬至4月底分别在北京、成都、长沙、广州、上海、沈阳组织7期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班(具体时间和报名方式参见附件1),由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具体承办,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办(北京班由北京列伯实验室认可技术中心协办)。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提出延续资格的评审员应如实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验证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到期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一并发送至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14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邮编:100020,联系人:龚晓海、郭天慧,联系电话010-93916,传真,邮箱:gongxh@ccai.cc、guoth@ccai.cc)。
   (二)审查资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由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负责对申请者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的,由认证认可研究所通知评审员参加相关研讨班。
   (三)研讨培训
  评审员需参加相关的研讨培训班,时间为2天(含半天考试), 费用自理 。
   (四)验证
  对经验证考核合格的评审员,国家认监委将在其原证书“验证记录”页加盖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公章,批准延续其评审员资格3年。并委托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负责将延续资格的评审员证书发送至相关评审员。
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
  对于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到期需延续资格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照认监委对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验证有关精神办理,并将相关工作总结报送认监委实验室部。
(一)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评审员将按照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需专门培训、重新注册;有关新要求出台之前,暂时一并办理验证延期,新要求出台后,按新要求执行。
   (二)同时拥有实验室认可评审员资格的,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转发本通知,通知有关评审员验证。
   (三)请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及时将本通知信息转告有关评审员。
  附件: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验证研讨班计划
  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验证申请表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验证研讨班计划
  (具体时间由研究所和协办单位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第一期)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北京列伯实验室认可技术中心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期)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北京列伯实验室认可技术中心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辽宁省质监局/沈阳质检院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验证申请表
□ 北京1期   □ 成都   □ 广州   □ 长沙   □上海
 □ 沈阳     □ 北京2期
专业领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
06年至今承担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项目经历或其他与资质认定工作相关经历:(可附页)
本人确保以上所填信息均属实。
      申请人 :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批准意见:
年   月   日
  注1:专业领域填写本人最后学历所学专业领域,如果所学非所业,填写本人近5年来实际从事的专业工作;
  注2:已退休人员工作单位填退休所在工作单位;
  注3:﹡内容请务必如实填写,以确保证书能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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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生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地区:北京 - 朝阳区
执业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地址:大兴区团河团桂路3号
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
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 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向辖区内市级质监局申请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所需表格请在江西省质监局网站下载(或资料下载栏目)&办事大厅&资料下载&科技与认证。
&&& 一、机构性质变更
&&&& 实验室机构性质发生变化(如由非独立法人变成独立法人),需在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机构证明材料报当地质监局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在1个月内办结。
需提交材料:
&&&& 《实验室机构性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将该表与变更前、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法人授权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一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 二、名称变更
&&& 实验室名称变更,需在一个月内将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报当地质监局备案,材料经确认后在1个月内办结。
需提交材料:
&&& 1.《表9 实验室名称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 2.变更前、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文件,以及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上述材料报复印件,并需提供原件核对)。
&&& 3.需对实验室颁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表格等管理体系文件中涉及名称的内容进行修订;
&&& 4.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证书附表原件,修改名称后相应的附表清样2份(附表内容不得更改,仅对机构名称、发证日期进行更改)。
&&& 必要时,当地质监局将安排评审员进行现场核查,经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 三、地址变更
&&& 实验室地址变更,需在一个月内将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报当地质监局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质监局安排评审员进行现场确认,满足准则要求后,在1个月内办结。
&&& 需提交材料:
&&& 1.《表14 实验室地址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 2.变更前的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或)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实验室注册地址没有变更的,只需提交原证明文件)(上述材料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3.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原件。
&&& 当地质监局将安排进行现场确认(因行政区划改变或实验室检验场所地址未发生变更的除外),对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检验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等条件进行评审。经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实验室的检验场所地址发生变更,未经质监部门确认不得出具在新检验场所出具相关项目的盖有CMA/CAL印章的检验报告。
&&& 四、人员变更
&&& 实验室法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需在一个月内填报变更材料至当地质监局备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在1个月内办结。
&&& 需提交材料:&
&&& 1.《表11 实验室人员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写清楚关键岗位、变更前后人员姓名;
&&& 2.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报变更前的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和/或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
&&& 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提供其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和培训经历证明(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4.授权签字人变更,需同时填写《表11 实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和《表15 办理授权签字人申请审批表》(授权签字人新增只填写表15即可)(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新申请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证明、培训教育经历证明等材料(学历、职称需提供原件核对),单位审查盖章。经当地质监局安排评审员进行考核推荐后,办理变更或新增手续。
&&& 五、体系变更
&&& 实验室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需在一个月内将换版后的质量手册报省质监局予以备案。
需提交材料:
&&& 换版后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各一份报省质监局予以备案。必要时,省质监局将安排进行现场核查。
&&& 六、标准变更
&&& 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实验室应在标准实施日前,填报变更材料,经必要的技术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 需提交材料:
&&& 1.《表10 实验室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一式二份);
&&& 2.检测标准新、旧文本(一式一份);
&&& 3.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2复印件1份;
&&& 4.新方法/新标准的技术确认记录。
&&& 当地质监局将安排评审员进行资料审查,设计现场设备、设施、环境变化的将安排进行现场评审确认。实验室的上述信息或情况发生变化未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变更的,我局将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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